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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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

摘要:經濟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對規范經濟市場秩序和促進市場經濟發展起到了顯著作用。在經濟法律責任認定與歸責中,權力主體承擔責任的形式比較單一,并且存在經濟法律責任失衡的情況,這些問題從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經濟管理和經濟法的公信力。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探究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優化策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權利主體;法律責任;經濟賠償

一、經濟法律責任的特殊性

通過對比經濟法律責任與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可以發現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從責任目的上,經濟法律責任更加強調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非單一的個體;二是從歸責原則上,所有權力主體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上,保持公平和一致,適用于公平歸責,這與其他法律中采用的過錯歸責等有明顯區別;三是從責任形式上,除了要求行為人提供經濟補償外,還會以經濟法律作為后盾,強制實行限制或剝奪經營性資格的方式,予以補償。這樣就更好地維護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相當于一種變相的司法救濟。

二、權利主體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中的問題

(一)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重心偏移

在經濟法律責任的歸責中,確定責任主體是首要任務。我國經濟法中關于責任主體的限定,主要以政府工作者為主,即具體到個人。但是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政府工作者雖然享有法律賦予的經濟權力,但是本質上只是一種“人”。在經濟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權力主體的說明,都強調了政府部門要承擔受害人的賠償責任。

(二)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形式有限

現行的經濟法下,采取的追責方式主要有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等幾種。從受益對象上來看,責令改正、消除影響的受益者為權力主體,而沒收違法所得的受益者是國家。權力主體所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并不能直接對受害者給予補償。從法律層面上來看,雖然權力的主體客觀上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承擔了不法行為的應負責任。但是作為受害人,遭受的實質性損失沒有得到彌補,這對于受害人權益的保護顯然是不到位的,與我國經濟法中適用的公平責任原則不符。

三、經濟法中權利主體法律責任的優化措施

(一)在經濟法中凸顯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

通過完善立法的形式,在經濟法中明確規定國家政府部門承擔主要甚至是全部的經濟法律責任。如可以堅持市場規制權力主體的責任本位性,側重于國家的經濟賠償。從違法程序方面分析,其方式、實際作為的行政行為存在于市場規制中,在實行國家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后,能夠對市場主體的不作為加以合理控制。在這種規制的實行中,能夠防止執法權和管理權行使中為受害人帶來經濟的損害。

(二)繼續引進多種形式的經濟法律責任

針對現階段存在的經濟法律責任主體賠償形式單一化,導致受害人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所得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問題。應在經濟法中繼續增加其他形式的責任追究機制,如增加強制賠償、司法救濟等形式。此外,也要具體到各個行業、領域,對于食品、藥品等關系到公眾切身利益且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業,國家政府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經濟法中,明確界定權利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要求權利主體及時做出相應的賠償,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平責任原則?,F行經濟法下關于追責形式的設定還比較單一,下一步還需要繼續引進更多追責形式,維護受害人權益及市場經濟秩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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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水林.論經濟法權利的合法性基礎、基本屬性和結構[J].經濟法論壇,2016,(2):164-165.

作者:李寅 單位:黑龍江李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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