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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利益是能夠滿足一定范圍內人們需求的具有公共效益的資源和條件,不同國家有著不一樣的定義。公共利于與經濟法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經濟法可為弱勢群體提供利益保護,可確保公共經濟秩序的有序運行,可為公共利益提供保障。不過,經濟法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有一定法律限度,這種限度體現在立法、執法及司法三個角度,與經濟法自身局限性、經濟法形式不合理及規范性不足有關。為了突破這種法律限度,可采取改變實體法角度、改變程序法角度、維護經濟秩序、保障社會公平、促進國家經濟有序運行等策略。
關鍵詞:經濟法;公共利益保護;法律限度
公共利益是一種具有公共效用,能夠使得一定范圍內人們的生存、發展及娛樂需求得到滿足的資源及條件[1]。然而,不少人在享受社會公共利益所帶來的益處的同時,仍然在損壞著公共利益,為了推動和諧社會建設,促進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應加強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經濟法是一項保護公共利益極為重要的法律,不過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度,為了使公共利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應該從經濟法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成因及表現著手,基于其動力因素,進行法律限度上的突破。
一、公共利益概述
公共利益是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各界也給出了不一致的定義。例如,英國學者認為,公共利益具有鮮明的獨立特征,是一個有利益成員提供的利益組成的總體,闡明了個人利益在公共利益中的基礎地位,以及二者之間復雜的關系,要想發揮公共利益的效用,就必須注重個人利益,并協調好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2]。而法國學者則認為公共利益是一項與社會利益及個人利益休戚與共的總體,與國家利益相連接,其中,社會利益包括總體的愿望及個體化愿望,而個人利益則包括人格利益、物質利益及家庭利益這三個模塊[3]。而在我國學者的解析中,有人覺得公共利益是一個覆蓋國家利益的范疇,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及道德秩序的完善,這種包含關系會變得越來越明顯;而有人則覺得,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及個人利益是三個并列的項目[4]。不管怎樣,公共利益都是以公眾為主體的,應該在合理合法的范疇內,彰顯其公平性,通過公共利益的保護,來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經濟法是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經濟法具體內容的完善及變化中,常以促進公共利益發展為目標,也就是說,公共利益是經濟法的發展依據。通過經濟法的建立及執行,公共利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經濟法可為弱勢群體提供利益保護。在經濟法創立前,司法部門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作用流于形式化,而在此之后,弱勢群體可通過起訴式、行政介入式等渠道,來維護自身利益,追求公平公正的對待;②經濟法可確保公共經濟秩序的有序運行。現階段,群眾利益侵害現象頻發,受害者可以借助經濟法,來維護自身利益,并在此過程中,維護公共經濟秩序。
二、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
(一)表現
就目前來說,我國的法律執行普遍存在法律觀念缺失、效果弱化的現象,這些現象制約了法律效益的發揮。在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及司法過程中,也存在這樣的法律限度,而就公共利益保護方面來看,這種法律限度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立法角度。由于公共利益的定義尚未明晰,其概念、內容及收益客體都是不確定的,比如說在英國,公共利益被納入法律制度范疇,涵蓋社會福利及公共利益兩個方面,成為了社會發展的基本準則。但在我國,經濟法確立時并未明確闡述公共利益這個概念,部分相關法律條例的實用性也比較弱;②執法角度。由于法律內容不明確、執法方式無效或執行力度不強的緣故,經濟法執法不嚴明,導致公共經濟秩序被破壞,公共利益屢遭侵犯;③司法角度。經濟法踐行目標的過程中,對于利益分配這一問題更多的傾向于政策調整,以此協調利益。司法在利益調整方面不注重公共利益保護,并且責任追求制度不夠健全,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激發社會矛盾,并且不利于維護政府形象[5]。
(二)原因
經濟法中之所以出現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與以下兩個因素有關:①經濟法自身的局限性。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升級的關鍵階段,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化,經濟法的內容也在不斷創新,在法律執行方面稍顯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公共利益得不到代表性主題支持,而且經濟法也缺乏維護公共利益這方面的經驗;②經濟法形式不夠合理。經濟法的創新應該以社會發展速度保持同步,以解決社會問題、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進行內容上的改進,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大環境和人文社交環境發生變化,這種目的性逐漸弱化,經濟法使用速度逐漸落后于社會發展的步伐,在公共利益保護方面產生法律限度;③受多元特點影響,經濟法規范性不足。經濟法在提出公共利益保護的相關規范時,未能站在公共利益受眾主體的角度上思考問題,影響到其效用,此外,由于內容的不斷變化,經濟法的法律效用在某種程度上也會弱化,繼而影響到公共利益保護相關法規的執行[6]。
從現狀來看,經濟法在立法、執法及司法的過程中,都無法為公共利益保護提供支持。要想處理好經濟法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管理,加強公共利益保護,就必須突破現存的法律限度,而具體的策略,則包括以下幾項:
(一)改變實體法角度
要想促進經濟法對于公共利益的保護,首先,就應該明確定義公共利益的內容,這樣才能夠針對公共利益,提出相關的法律規范。我國的權利機關應該站在客觀審視的角度,以法律的形式,對公共利益進行定義,明晰其概念、內容及收益客體,在這一過程中,可以借鑒英國、德國等國家的做法,明晰其定期,并且對公共利益進行類型劃分,逐一列舉各個項目。改變實體法的角度,能夠使得相關法規在運行期間,執法嚴明,消除濫用權力、徇私舞弊等現象的發生,確保公共利益保護政策的全面貫徹落實。
(二)改變程序法角度
公共利益保護,不僅僅是執政者應該做的事情,這件事關系到社會上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大家共同行動起來,消除集體冷漠現象及坐便車現象。我國在創新經濟法,消除其在公共利益保護法律限度的同時,也應該采取相關措施,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當限制公民權利,確保公共利益保護的政策能夠得到有效執行,讓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規的保護下避免遭受侵害。在此過程中,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保護全體民眾的利益為目標,在迎合法律需求的情況下,改變程序法角度[7]。
(三)維護經濟秩序
良好的經濟秩序,是經濟可持續良性發展的基礎,因此,國家應該做好經濟秩序的維護工作,在自由的市場經濟大環境下,加強對于市場的管控,充分發揮市場的調價作用。維持,市場應該制定統一的準入制度,減少惡意競爭現象,營造和諧的市場環境,避免市場調節無效現象的發生。在出現市場糾紛時,經濟法應該以公共利益保護為主,同時協調好個人利于與公共利益的關系。
(四)保障社會公平
公平公正,一直是人們所追求的,但是這個社會卻不是絕對公平的,貧富差距導致了社會資源上的分配不均,弱勢群體在公共利益收益上得不到公平對待。為了維護社會公平,充分發揮經濟法對于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作用,國家應根據社會實情,不斷增加法律內容,或者是頒布新的法律,比如說《勞動合同法》中支持構建和諧的雇傭關系的條例,就充分顯示出了對勞動者的尊重,及對其權益的保護[8]。然而,這種公平性,其實已經是一種傾向弱勢群體的行為,我們追求的是一種相對的公平,是在維護社會公民全體的基礎上,更佳重視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使得公共利益的分配能夠相對地公平,從而確保社會能夠和諧有序的發展,充分發揮法律在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作用。
(五)促進國家經濟有序運行
國家經濟有序運行,除了能夠提升綜合國力以外,還能夠保障公共利益。自從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深化,在國家宏觀調控及市場調節作用下,市場秩序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實力不斷提升,在國際上也擁有了一定的話語權。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休戚相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國家應該加強對于經濟的管控,合理應用稅收政策,推動產業升級,維護國家經濟秩序,為公共利益保護提供基礎保障。
四、結語
總而言之,經濟法雖然不是唯一并起著決定性作用的保護公共利益法律,但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故而,應該從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方面,為公共利益保護提供支持,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完善,給社會一些正面積極的能量。雖然說,在公共利益保護方面,很有可能存在某些集體冷漠或搭便車的現象,但是保護公共利益,是和諧社會建設中極為重要的一個項目,故而還是應該從這個角度,采取類型化公共利益界定方法及公眾參與控制規則,對經濟法中有關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進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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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苗詠麗 單位:山西農業大學信息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