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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濟法是一門對商品經濟在整體上進行綜合的、系統的調控的法律?,F階段不少學者認為,經濟法的社會責任這一理論觀點運用到實踐中,大多所指向的,都是企業的社會責任。這種學說看上去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經濟法的范圍內,不少學者依然將經濟法歸納成對社會公眾利益進行保障的法律,從而,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歸結成為對社會公眾利益進行保障。本文從經濟法的原則出發,結合經濟法的其他要點,對經濟法的社會責任進行一個簡單的剖析和總結歸納。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責任
一、經濟法的概念及經濟法原則的概述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這一概念并非由我國興起,最早是由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提出,后來慢慢引入我國。因為經濟法在我國的起步較晚,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并結合其他國家針對經濟法的闡述,現階段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二)經濟法原則的基本概述
經濟法的原則類別根據我國學術界的現有思想理論劃分,有多種結果。一般而言,應該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歸屬為經濟法這個部門法所特有的原則。不同的學者,根據自己不同的出發點,將經濟法的原則劃分成“一原則說”、“三原則說”、“七原則說”等等不同的流派。但不論采取何種學說,有兩個理論板塊是不可繞開不談的,這分別就是適當干預和合理競爭。因為經濟法本身與經濟密不可分的特性,現代生活中的經濟活動必須在保持高度自治的同時,也有一雙看不見的手,能在經濟這列大車偏離軌道時將他拉回正軌,這也是我國國家領導人提出的:處理好看得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的原則所在。所以經濟法的原則也要和這兩個板塊緊密連接在一起,在經濟自主,自由發展的前提下,對經濟活動進行適當的干預和調控。通過優化配置,法律法規保護,優化競爭機制,促進良性訓話,打造井然有序的經濟環境,是經濟法的一大重要原則。
二、社會責任原則及經濟法社會責任與之的關系
(一)社會責任原則的概念及經濟法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取向
責任是一種職責和任務,是社會每個成員都必須遵守的一項規則。具體到經濟法中間,經濟法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是經濟法在立法的各個環節都將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放在第一要務,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整體的利益。所以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內涵,主要分為兩個板塊,第一是要求經濟法本身在保障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同時,負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第二點是要結合社會發展的過程,重視公眾利益,保障公眾利益最大化的責任。對于我國目前經濟法中的社會責任的取向,主要價值取向分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經濟法這門學科從出現以來,一直將社會責任作為一個最基本的目標和價值定位,把國家,個人以及社會整體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作為基本出發點。其次,經濟法作為一個“中介”,應當有效地配合經濟政策,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宏觀調控政策,在保證社會穩定的基礎上,讓經濟事業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中順利發展。最后,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價值取向之一,也包括對社會責任內容的開拓和創新。
(二)經濟法的社會責任與社會責任本位的關系
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和社會責任本位之間,是一個從屬關系,這一點類似憲法中針對公民人身權益保護部分和刑法的關系。在這,社會責任本位是不論國家制度,政權形式,發展現狀的任何一個社會體系都必須具備的意識觀念。因為這個原因,它所涉獵的范圍也相較經濟法的社會責任,要寬廣許多。社會責任本位的范圍比較寬廣,更偏向于理論知識,有待其他方面的具體措施的誕生,方可承載著社會責任本位中的某部分來實施,而經濟法的社會責任,就是社會責任本位經濟方面的實施者。
三、關于社會責任原則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可行性研究
社會責任這一理論的提出,大約是在二十世紀的早期。當然,社會責任的主體是社會,所以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不同時期社會的社會責任內容也在隨著社會,發生著改變。我國經濟法自誕生開始,就與社會責任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因為社會責任是經濟法這個部門法的基礎之一。經濟法的側重點在國家,社會,團體,企業,組織等方面的共同發展,通過宏觀調控和不同方面的協調合作,使得社會能夠在穩定的基礎上,經濟有序健康的發展。經濟法的社會責任作為社會責任的一部分,他的起源來自于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以及經濟法本身的特點。經濟法的起源原因,也決定了經濟法社會責任的基礎屬性,所以經濟法的一大重要作用與社會責任緊密相關,也就是保障社會經濟穩步發展,調和規范整理社會經濟關系。結合現在的社會狀況,舉一個例子,經濟法的社會責任中,最為明顯的一個部分體現就在企業責任之上。換而言之,企業責任就是經濟法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凸顯。一個企業的發展模式,除了要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外,還要根據社會現狀,發展成為一個有利于社會的企業,在此之上來進行相關的商事活動。這樣一來就能同時顧及企業本身,社會和勞動者,生產者,使用者的利益。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應當是將企業自身的商務活動賦予多元化的特點。商人的本質是盈利不假,但與此同時也應顧及社會大眾的共同發展。伴隨著全世界范圍里,企業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風潮”,不少國家和地區都針對本國的企業,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制。最為顯著的就是在公司法中,增加了有關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的法規。經濟法的特點和功效據定了社會責任是經濟法的根本,如果將經濟法和社會責任進行分離,那么就違背了經濟法誕生的初衷,經濟法也就變為了一紙空文。只有將社會責任完美的契合在經濟法中,經濟法才能通過宏觀調控,綜合規制,將社會經濟作為自身作用的對象,保障社會的發展??梢钥吹?,一方面經濟法開闊了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在此基礎上,社會責任隨著社會變遷,經濟發展,也對經濟法本身進行了改造和提升。二者只有結合在一起,社會才能進行良性循環發展。所以,經濟法應當始終把社會責任這一原則,作為最高指導原則牢牢的掌握在經濟法范疇內。
四、社會責任作為經濟法原則可能性研究
(一)從主體、權利義務分析可能性
從主體上來說,經濟法承擔社會責任具備高度的可能性,政府、社會和中間市場組成了經濟法的三大主體。在社會責任的前提下,三者各司其職,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其中政府所扮演的是一個主導者。因為政府主導者的地位,所以政府的出發點一定是注重整體利益和社會責任的承擔。政府這一主體的存在,會在宏觀調控和宏觀分配的時候,更加高屋建瓴的從多角度出發,兼顧經濟發展穩定和效率以及公民群體和個體的感受。其次,市場在這一主體主要由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組成,從自身出發,站在社會責任的驅使下,他們的社會責任意識和個人的責任心也在加強,隨著時間的流逝,會更加注重整體利益。最后對于社會群體來說,既是政府和市場的潤滑劑,也是一個中間的媒介。這一前提也使得他們必然會承擔相應責任,維護大眾利益,而不僅僅是某個小群體的既得利益。從權利和義務上來說,法律規定了一個主體,享有權利的同時,必然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在經濟法范疇內,社會責任原則可以更好的知道權利主體對義務的履行。
(二)經濟法可以對社會整體進行良性干預
在經濟法學的范疇里,我們談到的干預一詞,更多的含義是通過保護私權利和限制私權利,從而達到社會整體利益得到保障的目的。經濟法的針對范圍更偏向于外部宏觀的安全性能保障,從而規制民法所不能控制的,由市場本身誕生出來的問題。通過這種宏觀上的控制,可以有效地解決從市場本身衍伸出來的問題,并通過調解機制的平衡,避免市場出現紊亂,甚至影響國家的整體發展。所以我們可以看出,經濟法因為它的需要公權力介入的特性,能夠保證它通過公權力救濟來維護整體利益,對市場范圍內私權利的行使進行一定范圍內的良性干預,這也是經濟法最本質的特征之一。
五、結論
目前來看,我國社會的發展極其迅速,并且有著多方面發展的特點。和諧社會、法制社會成了我們的主要目標,穩重求快,是當今社會發展的訴求之一。那么在這個前提條件之下,加強管理者的水平,將社會責任意識灌輸到社會管理的各個層面和角落,將社會責任意識貫穿社會管理過程,改進人們的理念,扭轉不良的價值取向就顯得迫在眉睫。將社會責任意識灌輸到經濟法中,使得社會責任成為經濟法的一個鮮明特點,不僅能體現經濟法的原則,還符合了社會進步發展的要求。經濟法作為社會責任本位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要對國家整體負責,還要站在整體與各體間,妥善處理各種社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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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坤 單位: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 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