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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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的積極意義

摘要:社會整體利益的良好維護關系到整個人類的發展,需要所有法律部門的共同維護,由于各個法律部門的職能與涉及范圍各不相同,因此其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方式以及途徑也各不相同。當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由于市場失靈會對國家的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為了防止市場失靈帶來的負面效果,國家制定了相關經濟法對其進行規劃化的干預。本文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了論述,并對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意義做了探究。

關鍵詞: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特征;社會公平;社會發展

經濟法在我國已經施行了多年,其中基于不同的理念形成了多個流派,當今社會結構錯綜復雜,難免有許多難以調和的沖突,經濟法在實行過程中遭到了眾多人士的誤解,但是經濟法是對民法的重要補充這一點確實無可非議的,經濟法之所以能夠存在,是由于其關注社會的特點以及對社會整體利益維護方面做出的重要貢獻,

一、社會整體利益的含義及特點

(一)社會整體利益的含義

社會整體利益將國家民族、集體、個人等一切合法的利益包括在內,是整個社會利益的統一。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中不可避免的會威脅到一些人的個體利益,這并不能說明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是不可調和、相互對立的,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本質上是對社會生活中的人的利益進行保障,人們在維護自身利益時不能對社會的利益產生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的有效維護可以促進社會的公平與公正,進而使所有社會成員參與社會活動時不會受到差別對待,社會公平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基礎,因此每個人參與社會活動中都要積極維護社會整體利益。[1]

(二)從經濟法角度看社會整體利益的特點

首先,社會整體利益由于代表著整個社會,因此具有社會性,而經濟法能夠施行的支柱點就是由于社會整體利益中社會性的特點,為經濟法的立法工作指引了道路。生活中各項促進社會發展的政策法規以及公共設施等都是社會整體利益的體現;其次,社會整體利益是代表了社會上所有合法人群的利益,因此具有一定的整體性,這需要經濟法要有維護全體人員利益的功能;同時由于社會整體利益不可避免的會與少數人的利益沖突,因此經濟法維護的是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盡量降低利益損害我國的經濟發展是長期性的,對每一階段都有相應的規劃,因此經濟法可以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長期維護,并且維護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

二、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的特征

(一)調整手段多樣性

目前經濟法屬于司法領域、公法領域以及第三領域中的何種領域在相關領域內仍然沒有統一的看法,經濟法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中的手段多樣,目前較為統一的認識為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中經濟法主要通過私法與公法調整手段共同進行。經濟法中,個人與公共的利益沖突極為常見并且非常復雜,而在這過程中并沒有如私法調整那般將保護權利作為重點,也沒有像公法調整那般對全力的相互制衡較為重視。從經濟法的角度來說,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通過積極的介入一定的權力是有利于其健康運行的,對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具有積極作用。

(二)維護路徑獨特性

在法學相關的領域中,經濟法并非唯一能夠進行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的法律形式,其他法律對社會整體利益同樣具有維護作用,只是路徑不同,經濟法可以通過獨特的方式進行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經濟法中提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是其根本目的,同時使社會中的全體成員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在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過程中個人利益也能有有效的保障。從這方面可以看出,經濟法是從整體利益到個人利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這與私法和公法的路徑在本質上有著重大區別。[2]

三、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維護的積極意義

(一)稅法

稅法為我國的財政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我國的經濟布局在稅法的調節下實現了均衡布局,同時對收入的分配也有著重大的作用,促進了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在經過不斷的研究與完善后,在縮小收入差距以及改善社會分配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人們得以安居樂業,大大促進了社會的安定。同時使社會競爭在一個相對公平的范圍內進行,在此范圍內人人都有公平的機會參與競爭并得到發展,促進了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我國通過稅法在不同的地區實行不同的政策,對一些經濟發展不發達的地區施行優惠的政策,使我國區域發展不平衡的現象得到了緩解。[3]

(二)預算法

預算法在我國社會的發展以及經濟水平的提高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資金能夠進行合理的分配以及有效的管理,使資金的利用效率提升。當前我國財政收入大大超過了財政預算,同時農村的教育教學開展不到位以及醫療條件不足,面對這一現狀,國家將財政收入超過預算的部分撥給貧困地區用于發展當地的醫療衛生、教育教學等,使貧困地區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促進小康社會的全面建設,進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參考文獻]

[1]王雪瑩.對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探索[J].時代金融,2017(06).

[2]馬小潔.法社會學視角下的經濟法———社會整體利益觀的體現[J].法制與社會,2014(07).

[3]鄭博熙,杜英,李捷,李強.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J].環球市場信息導報,2016(05).

作者:李子彥 單位:寧夏警官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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