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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全球逐漸變暖,將低污染、低消耗作為目標的“低碳經濟”開始變為日益關注的焦點。推動低碳經濟變成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由此產生碳會計,運用碳會計核算能夠突出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進而使企業和現實利益實現“對接”,從而減少碳排放量,推動低碳經濟的發展。通過對碳會計的概念、特點、核算體系、可行性出發進行闡述,對碳會計的可行性進行分析,最終提出現行國情下如何抉擇適合我國的碳會計觀。以期更好地為中國發展低碳經濟,減少污染排放,保護生態環境提供理論支持。
關鍵詞:
碳會計觀;核算體系;選擇
一、低碳經濟框架下的碳會計定義
(一)碳會計的定義及發展必要性
1.碳會計的定義
“碳會計”最早是在2008年由瓊斯教授談及,他把碳排放等相近要點定義為Carbonaccounting(碳會計),即碳固及碳排放會計。當今學術界認為,低碳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把實現企業的減排作為目標來確認、計量和報告碳排放量,旨在找出減少企業排放溫室氣體并發現新的降低排放量的方法,促進企業低碳化發展。
2.發展碳會計的必要性
(1)環境保護的需要
我國是排放溫室氣體量大的發展中大國。從排放量角度說,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在全球排名靠前,尤其是二氧化碳的總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二,且呈遞增趨勢,這就代表著污染狀況已日漸嚴重,據推測,未來我國的總排放量可能會居世界第一。因此,在如此嚴峻的節約環境、減少排放量的驅動之下,目前在我國成立碳會計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碳會計不僅能用來保護環境,同時還能控制企業的排污量,達到創新技術的目的。
(2)經濟發展的導向
碳排放權是少有的自然資源,如今世界各國交易頻繁很大程度上將影響貿易格局,進而帶來對碳排放更嚴厲的控制,使得增加對依附出口促進經濟增長國家的經濟危機程度。
二、低碳經濟框架下碳會計的核算
如何在企業具體業務中對相關經濟活動進行處理是碳會計體系構建的中心問題,而碳會計的確認、計量與記錄又是核算業務的核心,鑒于在我國,碳會計要核算的主要問題是關于鑒定和處理碳排放權,所以筆者對于碳會計核算將主要論述碳排放權,而這對于企業未來把碳會計并入傳統企業核算也具有實際操作意義。
(一)低碳經濟框架下碳會計的確認
在目前,我國現有的理論認為:毋庸置疑,碳排放權應確認為資產,但到底應該確認為哪一類資產,各位學者都有著各自不同的觀點。所以現在的問題是不能明確表明碳排放權應該是哪種類型的資產。學術界流傳著兩種說法:一種觀點是應把其歸類為存貨、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另一種是認為應把碳排放權按委托代銷商品確認。本文是從第一種觀點進行闡述。張鵬認為,碳排放權需按可變現凈值確認為存貨,同時指出了確認的時點問題,認為只有在確定碳排放權買方情況下才能確認為存貨,持有存貨的最終目的均是為了出售,那么此時因出售持有的碳排放權則就符合了商品的特征,還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1]照這種觀點,碳排放權用于出售則按存貨確認。王艷、李亞培指出碳排放權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確認。有關碳交易中介機構所持有的碳排放權的實際就等同于有價證券在碳交易市場上被自由交易,均是為了通過市場價值的波動來獲取差價,所以碳交易的中介機構需要把所持有的碳排放權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確認。[2]毛小松認為碳排放權應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確認。如今在低碳經濟框架下,碳排放權被當做一類稀缺資源投放到交易市場中,而且在歐洲以減少碳排放量作為指標的金融市場已經日漸成熟。盡管從本質上講,碳排放權不是金融工具,但是由于相應的期貨期權交易間接使碳排放權具備金融工具的一些性質,所以應將其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確認。[3]劉金芹認為碳排放權自身可作為金融衍生產品,首先碳交易合同滿足金融工具的理論基礎,其次碳排放權特殊之處在于其價格會伴隨企業權益主體本身之外的要素而變化,即應確認為嵌入衍生工具。[4]彭敏指出,由于現實條件不理想,應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因為碳排放權是上市公司過去自己添置的,是在未來能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且具有無形資產的某些特征,所以應確認為無形資產。[5]
(二)低碳經濟框架下碳會計的記錄
目前,關于碳會計的學術界依舊未能達成一致清晰的結論,不能一概而論的確認為某一種資產,應當結合具體持有方式針對業務事項的具體經濟實質分析。
1.確認為存貨的碳會計記錄
如果獲得當日碳排放權存在活躍的市場,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的獲取,則此時碳排放權的計量屬性應選擇公允價值來核算,同時還應核算政府補助,此時的會計分錄為借記“庫存商品———碳排放權”,貸記“遞延收益———政府補助”,而遞延收益在這時不能被攤銷,應該用對外銷售的部分碳排放權來抵減相應排放費用。
2.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碳會計記錄
當企業將外購的碳排放權用于支付本身的碳排放量,即企業自身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所付出的代價,這時的會計分錄按獲取的歷史成本金額入賬,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貸記“相應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在后續計量期間,倘若有市價相關變動及起伏,基于一致性原則,此時不予確認,但需要確認當日企業的排放義務,此時會計分錄為借記“管理費用———碳排放”,貸記“預計負債———碳排放”,當排放義務需要用外購的碳排放權支付時,此時在會計上分錄為借記“預計負債———碳排放”,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
3.確認為金融資產的碳會計記錄
(1)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碳會計記錄
取得當日,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為初始入賬金額,會計處理中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購買時的相關交易費用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借記“投資收益———碳排放權”,貸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而引起的碳排放權價值的相應波動則計入公允價值變動,當公允價值上升時,會計分錄為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當公允價值下降時則做相反分錄。
(2)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碳會計記錄
當企業購買的碳排放權作為日后長期出售時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獲得時按當日的公允價值進行初始確認,相關的交易費用則計入成本,即按公允價值加上交易費用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成本)”,貸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持有期間的資產負債表日,應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后續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而引起的碳排放權價值的相應波動則計入公允價值變動,當公允價值上升時,與交易性金融資產不同的是,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時會計分錄為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其他綜合收益———碳排放權”;公允價值低于賬面價值時,則做相反分錄。
三、低碳經濟框架下碳會計觀的選擇
(一)碳會計的排放權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倘若如今碳交易市場已經建立完備,且交易體系均已成型,那么將碳排放權確認為金融資產則毋庸置疑,但是目前的現狀是:國內碳交易市場并未建立完善,且尚未成功,想把他從萌芽狀態變成成果需很長時間,因此,不應歸類為金融資產。更重要的一點是碳排放權是無形的,而存貨通常來講都是有形的,盡管在某些方面與存貨很相似,但很顯然沒有實物形態這一條不符合存貨的定義,所以不能將碳排放權確認為存貨。所以當持有的碳排放權目的是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時均應按照無形資產確認,但必須強調的是,文中所指的均是狹義的無形資產即為增加商品生產效率而獲取的、需攤銷成本的這一類無形資產,其他方式擁有的碳排放權不歸屬于這一類,因此,其他情況下則不能按無形資產確認。
(二)計量屬性應將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結合
隨著低碳經濟迅猛發展,我國現今已建成多個碳排放權交易所及碳排放權交易平臺,碳排放權市場隨著平臺建設越來越活躍,如果僅采用歷史成本顯然不切實際。但是針對市場價格不上下波動的,即市場不活躍的話此時采用公允價值,數據取得的主觀性就較強,則會導致會計數據的不真實。很顯然,倘若單獨選取任一種進行會計計量都不能真實客觀的反映碳會計交易的明細,所以要聯合兩種計量屬性一起使用,即在初始確認時,針對企業外購的碳排放權部分選取歷史成本確認入賬金額,而對于政府無償配送的則選取公允價值確認計量。
(三)信息披露方式應多樣化
我國必須加快健全碳信息披露體制,強制要求上市公司等企業對碳活動及交易進行披露,并且對于碳足跡方面規定企業以單獨的報告形式列出,對于現有的財務報告模式,需要上市公司及企業增加體現新項目的碳信息進行改進,將碳活動融入現有的核算體系,從而多樣化披露碳信息及碳社會責任。
四、結語
碳會計是將原有體系當作輔助,把可持續發展作為導向,旨在節約資源,減少排放量,同時運用會計學相關的基礎理論,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企業的碳信息實行核算和披露,為社會及政府等利益相關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貨幣性信息的綜合信息系統。從碳會計的微觀觀層面上看,即從上市公司層面上看,大部分包含的是傳統模式下碳交易核算的各種碳會計要素。而從宏觀角度來看,其不僅涵蓋材料購買儲存、生產以及銷售等整個供應鏈的碳足跡,還涉及總體發展、市場開發、整體價格、營運風險及國際市場目標碳活動的計劃和對上市公司碳活動進行的審計及鑒定。
作者:吳金萍 單位:上海海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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