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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低碳經濟大環境下,促進碳減排問題至關重要。國際上碳減排機制主要有碳排放權交易和碳稅兩種形式。實行碳排放交易或碳稅單一機制都存在各自的優劣勢:碳排放權交易成本較高,構建一個碳交易體系需要耗費人力物力;但征收碳稅只是增加一種稅目,實施成本較低。碳排放權交易覆蓋面比碳稅小,碳稅的社會成本較高,容易將價格轉嫁到最終消費者上。碳排放交易的減排效果在中國已有豐富經驗,減排效果明顯;碳稅理論上可以減少碳排放量,但不確定因素較多。碳排放交易的監管難,中國稅收已有健全的法律懲罰措施,監管上有律可循。此外,碳稅靈活性較強,可根據不同經濟發展水平,調整稅制與稅率;但碳交易形式不多,因此實施碳排放交易時有一定的局限性。應當采取碳排放交易與碳稅協同并進的策略,推進碳減排全面實施。
關鍵詞:低碳經濟;碳排放交易;碳稅
2018年5月18-19日,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加大力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解決生態環境問題,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中國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要全面推動綠色發展。綠色發展是構建高質量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解決污染問題的根本之策。”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中國大力發展綠色經濟、低碳經濟的同時,日益顯著的碳排放問題也凸顯出來了,對碳減排機制選擇的探討成為國內外學術界的熱點問題。2016年在巴黎氣候大會上,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不具有強制減排的義務。但中國以大國之風范,自愿采取減排措施,且承諾2030年實現減排65%的目標。為實現碳減排,2013年6月,中國國內先后開放7個省市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7年12月19日,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正式啟動。五年來,碳排放交易成為中國減排的主要機制之一。隨著全國碳排放交易的啟動,問題也相應產生。因此,國內外專家學者對碳稅機制的呼聲不斷,學術界對中國碳排放交易的實施與效應進行分析。
一、相關碳減排理論基礎
為了減緩全球變暖的步伐,溫室氣體減排成了世界各國的責任與義務。至2016年4月,175個國家正式簽署《巴黎協議》。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氟利昂、甲烷、氧化亞氮等,以二氧化碳為主。因此,碳排放是溫室氣體排放的簡稱。學術界早已對碳排放理論基礎進行了探討,大致認為科斯定理是碳排放的理論基礎。根據科斯定理,在產權明晰且交易成本很小甚至為零的基礎上,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是有效的,從而實現帕累托最優的資源配置。碳排放交易權的發展除了科斯定理以外,經濟學外部性、公地悲劇等都是產生碳排放交易的基礎條件。環境是公共資源的一種,環境污染若無成本,就會產生負外部性。環境容量的概念也是碳排放交易發展的基礎理論。環境容量是指環境自我凈化能力內,污染物的排放的最大限量。碳排放交易的基礎就是進行初始配額的分配,這是在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一定基礎上進行的。排污權交易思想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思1968年首次提出,他在科斯產權交易理論基礎上,提出在環境容量既定的條件下,允許排污權買賣,實現市場均衡以及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此外,由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庇古稅也是目前碳減排機制中的主要理論基礎。針對公共資源的外部性,庇古認為資源配置失效是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造成的,通過對排放污染物進行征稅或者補貼,有效地彌補私人成本的虧損,從而實現帕累托最優。此外,如美國政治經濟學家歐玲所提出的面對公共資源利用時,“公地悲劇”會通過一定的討論制定出規則從而得以避免。以上都是碳減排的相關理論基礎。
二、國際上碳排放與碳稅的發展現狀
目前國際上碳減排的主要政策是碳排放交易與碳稅征收。隨著環保意識的深化,截至2017年第三季度,全球超過40個國家開始征收碳稅或已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覆蓋了25%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國際上澳大利亞、日本、美國、歐盟等先后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所。中國從2013年在7個城市先后對碳排放權交易進行試點,2017年12月全國碳排放交易正式啟動。每個國家每種交易體系都是不一樣的,國際上普遍以《京都議定書》為準則。碳排放的交易主體主要包括政府規定的行業以及少數機構與自愿加入碳排放交易的個體。如中國碳市場覆蓋行業包括電力、電子等制造業,鋼鐵、石化、水泥等工業企業,航空、港口、鐵路、賓館等非工業企業。交易配額也不盡相同。澳大利亞先以“固定價格向政府購買配額”,后改制為“靈活拍賣配額”的方式。中國的碳排放交易大部分配額以免費形式發放,早期澳大利亞初始配額也是以免費形式發放。1990年芬蘭首先開征碳稅,隨后丹麥、瑞士、荷蘭、波蘭也加入征收碳稅國家行列。1991年瑞典引入碳稅,且個人與企業、行業與行業之間的繳稅比例各不相同。同年,挪威先對汽油、礦物油和天然氣征收碳稅,兩年后,增加對煤和焦炭的征稅。2000年英國開始征收氣候變化稅,主要針對電力、天然氣、煤、以及液化石油氣。歐盟自2012年開始征收航空碳稅。各國從開征碳稅起,不斷對碳稅進行改制改革,普遍存在兩個特點:第一,開征碳稅較低,碳稅在改革中不斷攀升,從而穩定由于征收碳稅帶來的經濟動蕩;第二,對部分行業免征、減征或者補貼,如瑞典對公共事業免征碳稅,英國對可再生能源免稅等,從而完善稅制,提高碳減排效應。到目前為止,美國、加拿大部分州開始征收碳稅,歐盟與北歐幾乎已經普遍接受碳稅征收。中國目前尚未開始征收碳稅。但是學術界已經對碳稅的開征爭論不斷。2018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陽光電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曹仁賢,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曾提議推行碳稅,在碳排放的前端增加成本費用,達到碳減排的目的。截至目前,已有20多個國家征收碳稅。
三、碳排放交易與碳稅機制存在的問題
《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6年度報告》顯示,“十二五”期間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了20%且超額完成17%的目標,為實現中國經濟綠色發展、生態文明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根據《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7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9月,中國7個試點城市,共覆蓋20多個行業、近3000家重點排放單位,累計成交排放配額約1.97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累計成交額約45.16億元。至今,7個試點已完成至少3-4次碳排放權履約,減排效果初顯成效。除此之外,2016年底福建省正式啟動碳排放交易,覆蓋9個行業以及277家重點排放企業,啟動當日成交配額為78.63萬噸,交易額1822.65萬元。截至2016年12月,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已累計成交減排量8111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累計成交額7.2億元。
(一)碳排放交易機制與碳稅對經濟產生一定負面影響
理論上,根據中國以及國際上的經驗,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在經濟的短期與長期中產生的影響不同,實施的成本也大不一樣。盡管碳排放交易機制能有效地降低大比例二氧化碳排放量,但對經濟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同時,減少配額總量、減少免費配額以及提高碳交易價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碳排放量。[2]1-8中國可通過推進碳排放省際交易促進碳排放市場機制的改良,進而促進碳減排的實施如若適當性的放松對GDP指標的要求,碳減排的成效就會越明顯,從而促進綠色經濟發展。因此,現階段中國碳排放交易中經濟與碳減排存在一定程度上此消彼長的關系。另一方面,碳稅的征收對國內生產總值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有明顯的負面影響。碳稅征收必然降低居民的消費水平以及固定資產的累積,但對碳減排的效應明顯。
(二)碳減排與碳稅增加經濟成本
首先,碳排放權交易成本較高,構建一個碳交易體系需要耗費人力物力;同時征收碳稅雖僅增加一種稅目,也存在一定的成本,包括構建碳稅征收法規以及相應監管法律法規等。其次,碳排放權交易覆蓋面比碳稅來小,碳稅的社會成本較高,容易將價格轉嫁到最終消費者身上,降低人民生活水平,進而對人民產生一定生活成本壓力。中國需要不斷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促進高質量發展,為碳排放市場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進而降低碳減排成本。
(三)碳稅機制的不確定性
碳排放交易在中國已有豐富經驗,減排效果明顯。盡管碳排放交易的監管難,但中國稅收已有健全的法律懲罰措施,監管上有律可循。但碳稅理論上可以減少碳排放量,但在各國國情不一致的情況下,貿然實施碳稅,不確定因素較多。目前尚無健全的法律法規針對碳稅的開征,使得碳稅的開征存在不確定性。此外,碳稅靈活性較強,可根據不同經濟發展水平,調整稅制與稅率,提升碳減排率的同時促進經濟。但碳交易形式不多,因此實施碳排放交易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碳排放交易與碳稅作用的時滯
碳稅政策減排效應存在時滯問題,碳減排效應一般在中長期才可明顯顯現,有利于長期改善環境問題。但碳稅政策會增加企業成本,短期會阻礙經濟發展,因此建議與其他機制共同使用以穩定短期經濟波動。[3]938-941碳排放交易與碳稅理論上都能有效進行碳減排,盡管對經濟社會等方面有一定的影響,會減緩經濟發展速度,但可為2030年碳減排目標的實現貢獻力量。
四、采用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協同并進機制
(一)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協同可全面實施碳減排
基于上述對碳交易排放與碳稅發展現狀以及這兩種機制效果的研究分析,顯然單一機制肯定存在自身機制的缺陷。因此,在中國現階段碳排放交易已經較為成熟的情況下,可以同時推行碳稅的征收,以彌補碳排放交易的缺陷。碳排放交易與碳稅機制協同并進在國際上已有經驗,中國在改善碳排放交易體制的同時,開征碳稅可以揚長避短,使碳稅覆蓋范圍更全面,機制更靈活、完善,使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行業特點選擇合理的碳排放機制,從而在穩定經濟發展的同時早日實現碳減排目標。碳排放交易與碳稅機制協同并進,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對進行碳排放交易與征收碳稅的企業進行區分,避免重復交易與繳稅,增加企業的成本費用,拖累整體經濟發展。同時應避免管理上出現真空,導致碳減排不能全面實施。
(二)建立監管處罰機制與優惠政策
在實施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前,應設立監管處罰機制。若只有制度沒有處罰機制,碳減排的目標難以實現,因此要對不參與、不遵守碳稅征收或碳排放交易的行為進行處罰。同時,對征收碳稅以及參與碳交易排放的企業,根據行業特點與情況,在啟動征收時期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與補貼,可提高企業碳減排的積極性,在政策啟動初期起到過渡作用,避免企業出現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三)循序漸進征收碳稅
碳稅初始實行時,應考慮碳稅覆蓋面較廣的問題,應有階梯式的征收標準,否則可能會引起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甚至影響社會穩定性。在征收碳稅前,應考慮碳稅的成本收益原則。碳稅機制成本包含了行政開支以及企業經濟的負面效應,碳稅的稅率應在成本收益原則的基礎上合理地制定,一開始不宜過高,否則容易導致企業資金鏈出現問題。因此,如何征收、征收標準是多少也是碳稅開征至關重要的問題。
五、結語
碳稅與碳排放交易協同機制優于單一碳稅或單一碳排放交易機制。[6]89-92由于中國碳稅收政策還未啟動,國內學者對碳稅的分析一般都是通過國際上的一些數據進行。碳稅與碳排放的優勢劣勢大體不一致,碳稅短期內雖對經濟有一定影響,但長期上可以對碳減排有一定的持續作用。同時,碳排放交易與碳稅的協同并進并不相悖,且必然存在無差別平衡點,可在實現碳減排的同時達到一定程度的經濟效益,從而實現資源有效配置。因此,碳排放交易與碳稅協同并進有利于中國全面科學地實現低碳經濟與綠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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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葉凌寒 單位:福州外語外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