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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來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猖獗,財務造假的發生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運用gone理論,以海聯訊財務舞弊案為例,分析其深層次原因,并提出相關建議,以期為財務舞弊的識別及防范提供借鑒。
[關鍵詞]
GONE理論;財務舞弊;海聯訊
1案例回顧
2013年3月21日,海聯訊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隨后于2013年4月27日了32份公告,聲稱公司2010年和2011年度存在重大會計差錯。天健會計師事務所指出,海聯訊2010年虛假沖減應收賬款1.13億元,2011年該指標為1.33億元。此外,海聯訊對2010年、2011年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稱因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等會計差錯,需對2011年合并利潤表中營業收入、凈利潤分別調減1592萬元、2278.88萬元,當年凈利潤虛增部分為實際數的57.05%。在2010年,未分配利潤虛增2392.85萬元。2014年11月7日,證監會對海聯訊做出處罰決定。
2GONE理論
財務舞弊并非空穴來風,而是多個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根據GONE理論,企業會計舞弊由G、O、N、E四個因子組成,它們相互作用,密不可分,決定了企業財務舞弊風險的高低。G是greed的縮寫,指的是貪婪因子。股權結構會影響上市公司的籌資決策,有控股股東的公司表現為無條件“圈錢動機”。[1]大股東看到上市帶來的“一夜暴富”效應,對IPO抱有過度的熱情,盲目追隨IPO風潮,而自身條件又不達標,此時就很可能為達到圈錢目的不惜進行財務舞弊。此外,相關的中介機構,如保薦代表人、會計師事務所有時為了獲取業務傭金,不但不能審慎執業,反而可能與客戶公司共謀,為了自身利益置中國資本市場的整體利益于不顧。O是opportunity的縮寫,指的是機會因子。從原始憑證到財務報告的會計信息生成過程要受到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等的約束,如果這些環節缺乏應有的制約和監督,無疑會給財務舞弊以可乘之機,促使造假行為的發生。[2]N是need的縮寫,指的是需要因子,也被稱為動機因子。動機引導行為的產生。有研究表明,以會計數據為基礎的監管政策限制了企業融資需要的實現和滿足,從而引發許多企業通過盈余操縱來規避證券監管的動機。[3]而上市之后,出于再融資需求、避免退市等,公司可能會繼續造假。E是exposure的縮寫,指的是暴露因子。舞弊具有欺瞞性,因此被發現和揭露的可能性大小就會影響舞弊者做出是否實施會計舞弊行為的判斷。此外,動機和需求會否轉換為現實行為,還要取決于行為的預期收益與成本之間的權衡。財務舞弊行為的成本,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虛假會計信息的監督和懲戒。證監會對財務舞弊的處罰主要是對舞弊上市公司罰款,對相關股東及管理層處以警告并罰款。出具舞弊性財務報告獲得的收益大于舞弊的成本,即舞弊被揭露時所處的罰款,因此巨大的經濟利益驅使公司選擇舞弊達到目的。[4]
3海聯訊舞弊動因分析
3.1貪婪因子
3.1.1股東層面
IPO應該是企業融資的平臺,但卻成了大股東們的圈錢手段。一個企業從創立開始,經歷了長足的發展,具備了良好的發展前景之后,那么可以選擇進行IPO。而現在很多公司的股東忽視了這一點,雖然公司達不到上市要求,但在功利心的驅使下為達到上市目的不惜觸犯法律進行財務舞弊。海聯訊被指自2000年成立之初就一直執著于上市。在境外上市的計劃一直未能成功之后,2008年公司決定回歸境內上市,又開始為滿足境內上市條件進行了一系列的股權轉讓,并將企業類型由外商獨資企業變更為內資有限公司。2009年再次謀求上市,但最終未通過。隨后在2010年遞交IPO申請,2011年終獲核準??梢?,海聯訊對IPO孜孜不倦的追求正可能是來自大股東對金錢的欲望。IPO募集資金總額達3.91億元人民幣,巨大的財富讓大股東嘗到上市的甜頭,也就不難理解其在上市后繼續舞弊,以期股價上漲,資本增值。
3.1.2中介機構層面
IPO財務舞弊往往是公司、保薦機構、審計機構合謀的結果。海聯訊的主承銷商平安證券被稱為是IPO市場的“造假工廠”,此前被曝出丑聞的萬福生科便是經由其精心包裝上市的。據統計,平安證券在2009-2012四年間保薦的IPO中將近一半的項目出現了上市即業績變臉的情況。同時,海聯訊多年來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深圳鵬城也有著“造假集中營”之稱,廣為人知的綠大地造假案中也有它的身影。這些中介機構接二連三的丑聞說明了其視法律法規為無物,為了獲取自身的利益不惜違背職業操守、肆意造假侵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職業道德淪喪。
3.2機會因子
3.2.1股權集中
章峰是海聯訊的實際控制人,包括其在內的公司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72.26%。股權集中度高,小股東對大股東的制衡度差,因此公司的相關決策只能體現為大股東的意愿。“內部人控制”現象使得大股東擁有足夠的控制權,以侵害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為代價進行財務舞弊謀取私利,形成“壕溝防御效應”。從海聯訊案來看,兼任財務總監的第五大股東楊德廣提議以代墊資金在會計期末沖減應收賬款并在下一會計期初轉回,得到前四大股東的同意。按照這種操作方法,2010年和2011年合計虛假沖減應收賬款高達2.46億元。為優化IPO階段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任總經理的第三大股東邢文飚在公司內部會議中多次強調并要求,在能通過審計的情況下要盡可能提前確認收入。這些都說明股權結構不合理為大股東為所欲為謀取私利提供了便利條件。
3.2.2審計委員會失效
研究表明,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能夠有效防范會計舞弊的發生。[5]海聯訊201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審計委員會由肖逸、王德保、肖峰組成。從相關人員的背景中可以看出,該公司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存疑。海聯訊2011年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中稱,公司在所有重大事務方面保持了與財務報表相關的有效的內部控制,這與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對其2012年度的內部控制鑒證出具否定意見形成了巨大反差。這足以說明海聯訊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并未履行法定職責,相反地,作為公司治理極其重要一環的審計委員會已經失效。
3.2.3內部控制活動形同虛設
海聯訊《財務管理制度》中對于應收賬款的管理明文規定:每周召開催款會議,各部門各級人員共同落實收款進展情況,對多次催收無效的逾期應收款項應通過法律程序解決。而丑聞曝出后,公司董事會卻解釋稱,由于公司未按照合同及時催收等原因,相應款項未能及時收回。這種自相矛盾、自打耳光的說法表明海聯訊內部控制制度中的收款規定只是形式主義。此外,上下合謀虛假沖減應收賬款、提前確認收入等更說明公司股東、管理層完全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內部控制制度縱然設計得很完善,也只是一個擺設。
3.3需求因子
根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的規定,企業必須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凈利潤持續增長或營業收入符合最近兩年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從海聯訊的招股說明書中可以看到,2009年、2010年的營業收入增長率為20%、18%,顯然不滿足第二個條件。因此,在強烈的IPO渴望下,第一個條件是必須要達成的,縱使需要人為操縱達成。從實際情況來看,招股說明書中海聯訊2008至2010年的凈利潤分別為2698.54萬元、3554.53萬元、4846.28萬元,2013年4月27日的會計差錯更正公告中表示2010年僅需調減凈利潤359萬元即符合“在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凈利潤持續增長”的條件。但海聯訊聲稱會計差錯發生在2010年、2011年,這與證監會公告的“2009年至2011年,海聯訊涉嫌違規”時間不符,因此2010年凈利潤僅需調減359萬元的說法仍然存疑。如果財務虛增主要發生在2010年,那么很有可能造假前的真實數據并不符合上市要求。再根據其之前數次IPO申請失敗的經歷,可以合理推斷財務舞弊是為了滿足IPO需求。
3.4暴露因子
3.4.1被發現和揭露的可能性
舞弊者在實施財務舞弊行為之前會先對舞弊被發現的可能性進行判斷,再根據這個可能性權衡是否實施舞弊。海聯訊的造假手段主要是虛構收回應收賬款、虛增營業收入。通過股東或他人轉入資金虛假沖減應收賬款,通過制作虛假的合同和驗收報告,這些造假手段本身并不高明,但由于內控制度的不完善及保薦機構、審計機構的合謀導致舞弊行為被發現和披露的可能性降低。
3.4.2對舞弊者的懲罰性質及程度
我國對于財務舞弊多是行政處罰,罰款數額遠低于從舞弊中牟取的不當利益,違規處罰過輕。如我國證券法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發行核準,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的1%以上5%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行政處罰的力度非常有限。此外,造假公司往往通過重組等手段繼續存活于資本市場,且活得較為滋潤。比如,綠大地被曝光財務舞弊后通過重組不僅未被退市,還于2012年收到政府補助1307.2萬元;萬福生科并購重組后重返A股,股價從停牌時的5.65元躥到最高17.80元。表面上看,將舞弊公司進行重組避免其退市,可以一定程度上補償相關中小投資者的損失。但實質上,它向市場釋放出違規成本低的信號,從而會造成更猖獗的舞弊,長期來看會更嚴重地侵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從海聯訊公司的結局來看,因對其的處罰是依據實施退市新政之前的舊制度做出的,因此也免于退市。我國對于財務舞弊中涉案的中介機構的處罰也明顯力度不足。比如此造假案中的中介機構平安證券和深圳鵬城,它們都是行業內臭名昭著的造假公司,但每一次案件發生后,都只是對相關人員責罰了事,而這兩家公司依然在行業內繼續營業。作為財務造假的主要利益獲取者卻總能安然無事,而且屢罰屢犯,正是因為行政處罰罰金遠低于從虛假保薦、虛假審計中獲取的收益,違規成本低于收益。處罰量刑過輕,不能觸及其痛處,這才使得中介機構抱有僥幸心理,敢于背棄職業道德挑戰法律底線。
4結論與建議
從對海聯訊公司的舞弊動因分析中可以看出,舞弊公司往往出于IPO壓力萌發舞弊動機,企業股權結構不合理、內控制度不完善等給舞弊提供了可能性,而違規成本低也是導致財務舞弊屢發的重要原因。因此,為了減少財務舞弊的發生,遵守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在此提出如下建議。
4.1優化公司治理結構
我國上市公司廣泛存在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現象。在公司內享有絕對的控制權會讓大股東自我意識膨脹,對權勢和金錢的貪欲進一步激發舞弊動機。而內部人控制往往導致上下合謀,為財務舞弊提供便利。因此,要改善中國資本市場的財務舞弊問題就必須解決大股東的絕對控制權問題??梢越梃b外國經驗,在企業中引入適量的機構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以形成相對制衡的股權結構;增加獨董在董事會中的比重,建立由中小投資者提名獨立董事的選出機制,使得獨董能真正地為中小股東發聲;提高獨立董事在審計委員會的比例,降低審計委員會被大股東和管理層操縱的可能性,使其能真正履行提高公司財務信息質量的職責。
4.2強化企業內控執行
“為政之要,貴在落實;落實之要,貴在執行。”根據制度要求,每個上市公司都已建設起內部控制制度。但是舞弊案例表明雖然有相關的明文規定但現實中并未能按照規定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往往成為一紙空文。因此,要杜絕財務舞弊現象必須從加強企業內控上抓起。首先,強化企業上下的制度觀念,確立和加強依法治理企業的理念,任何人都不得凌駕于內控之上,同時增加風險防范意識,使得企業員工真正意識到內控在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企業業績方面的重要性,由此來營造有利于內控執行的企業氛圍;其次,加強對內控的審計和監督,針對內部審計中發現的內控重要缺陷和薄弱環節積極整改,同時積極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進行鑒證,促進內控制度的有力執行;最后,嚴明獎懲機制,強化責任追究,對有章不循、屢禁不止的責任人要從嚴處理。
4.3加大舞弊懲罰力度
對財務舞弊案件的處罰不夠嚴厲不僅影響市場效率,甚至釋放鼓勵舞弊的信號,導致財務造假屢禁不絕。因此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規成本是治理財務舞弊的重要措施。其一,針對舞弊公司嚴格實施退市新政中關于因欺詐發行、嚴重信息披露違規等強制退市條款,同時加重對公司財務舞弊相關違法人員金錢上的處罰,消除其即使受罰仍可保有因舞弊帶來的高額收益的僥幸心理,以從根源上杜絕財務舞弊;其二,加大對未能審慎執業的中介機構的處罰力度,對故意欺騙投資者且造成惡劣后果的行為予以嚴厲的刑事處罰,以抑制中介機構為自身利益與上市公司合謀舞弊的沖動,促使其獨立客觀地執業。
作者:梁秀芬 單位:莆田學院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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