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哲學基礎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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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哲學基礎及發展

摘要:意思自治原則作為私法中的靈魂,使得自由理論在法律上深刻表達,也促進了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協調融合。文章試圖從法哲學的角度出發,透過自然法學派考察了意思自治原則的歷史源流,通過對其理論基礎和價值趨向的分析,把握其未來的發展方向,從而挖掘意思自治原則在現代私法制度下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意思自治原則;法哲學;發展

意思自治原則是私法范疇的核心思想,它在本質上界定了私法與公法的區別:“私法最重要的特點莫過于個人自治或其自我發展的權力,它的核心是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思。”[1]在私法領域中,民法占重要地位,所以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的代表思想。意思自治也可以理解為“私法自治”,也就是每個人都有權利在一定的范圍內,通過法律規定特別是合同來調整主客體之間的關系和權利??傮w上說,意思自治原則包括意思形成中的自由和意思表達的自由,具體體現在民法中的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國際私法中的涉外合同自由、準據法選擇自由等領域。

1意思自治原則的歷史溯源

通說認為意思自治原則源于羅馬法,興于19世紀成文法運動時期,繁盛于資本主義發達時期,改革于國家干預主義時期。隨后古羅馬興起的商品經濟極大地影響了私法文化的發展,羅馬法也首次將公法、私法區分開來,并承認私法中一切私法主體的意志自由,這是意思自治在羅馬法中的體現。在羅馬法的契約制度中出現過經當事人合意契約即成立的諾成契約。這種契約“以當事人同意而成立……因當事人表達相反的意思而消滅”。[2]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一部羅馬法史,就是一部意思自治(抑或契約自由)思想由不成熟到比較成熟的生成史”,[3]但此時的意思自治原則仍處于萌芽時期。在意思自治原則漫長的發展過程中,真正將其正式提出的是16世紀法國學者查理•杜摩林,他在其所著的《巴黎習慣法評述》中明確提出了意思自治學說,迎合了當時“天賦人權”“個人本位”的價值取向,對此,法國學者巴迪福認為,杜摩蘭的理論在合同準據法的確定問題上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4]杜摩蘭也因此被后世譽為“國際私法上的一大天才”。[5]19世紀的自由資本主義飛速發展,《法國民法典》的制定,使得意思自由原則存活于契約自由之中,但此時僅局限于合同領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以《德國民法典》的頒布為標志,構建了完整的框架體系,更加的完善和成熟。到20世紀,由于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各國政府逐漸增強國家干預力度,契約自由和個人主義讓位于社會利益,隨著各國《經濟法》的出臺,正式為意思自治原則框定了法律的范圍。社會的曲折發展證明,只有以正義為前提的自由,才能保障自由的順利發展。

2意思自治原則的理論基礎

對于意思自治原則的內涵,文章試圖從社會經濟、倫理、思想以及法哲學四個層面去剖析意思自治原則的本質。

2.1意思自治原則的社會經濟基礎:契約自由與市場經濟

意思自治原則背后蘊含著契約自由精神,市場經濟為契約自由提供了生存土壤。市場經濟是近代世界經濟的主要發展模式,它以競爭機制保障市場主體的地位平等,在市場經濟的特點中,我們均可看到意思自治的身影。市場經濟是典型的互惠性、雙向性的選擇,需要大量的意思自治產物來支撐。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只有競爭環境的健全、充分,才能夠保證完備的競爭機制。

2.2意思自治原則的倫理基礎:理性主義的光輝

現代意思自治原則倫理基礎則是發展于14世紀的人文主義思想,其中以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為代表,人的自由、人的平等和人的權利被釋放。有學者指出,社會契約論不過是私法自治理論的另一種表現而已,“如果說人的意志具有足夠的力量創建一個社會及法律上的一般義務的話,那么,人的意志更能毫無問題地去創設約束當事人的特別的法律義務即債務。[6]隨后,隨著資本主義的蓬勃發展,涌現了邊沁的自由放任主義、康德的自由主義等一批宣揚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啟蒙思想,奠定了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原則的倫理基礎。當然,不能忽視宗教信仰對倫理的影響,正如日本當代學者池田大作在談到宗教和文化的關系時說:“我們要研究的是東方的‘精神’和西方的‘精神’。然而要研究‘精神’內容的方方面面以及形成的淵源,我們就必然要涉及宗教的存在”,“當我們追尋一切社會文化現象和某一民族的思維方法的根源時,就不能不注意到宗教的存在”。[7]

2.3意思自治原則的思想基礎:經濟自由主義的實現

意思自治原則與經濟學自由經濟思想密切相關,這一思想的代表即是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他在其著作《富國論》中認為:每一個人自然是其自己利益的最好評判者,因此應該讓他有按他自己的方式行動的自由。整體利益不外是個別利益的總和,因此,最好的經濟政策就是經濟自由主義。[8]從市場的角度講,自由競爭自發的調整經濟生活,國家的任務是保護自由競爭而非干預自由。

2.4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哲學基礎:自然法的“人本”精神

自然法是蘊藏于意思自治原則背后的價值基礎。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對于人的理性、平等、自由等權利尤為重視,這些對于理性和權利的追求是意思自治原則得以產生并蓬勃發展的法哲學根基。首先,自然法將人的自由意志、權利作為意思自治原則的思想基礎。古典自然法學者認為,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但是人的行為仍然受著自然法的指導。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準則,是一切人定法的淵源。[9]早在古羅馬時期,羅馬法學家就承襲了亞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學派的理念,將市民法以自然法為依據。到17、18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理性主義、自由主義成為自然法的基礎理論,康德甚至認為:“只有一種天賦的權利,即與生俱來的自由。”[10]但同時自然法理論也將自由限定在法律的范圍內,也即自由是法律許可的自由。其次,自然法強調平等和理性作為意思自治原則的前提。意思自治原則的核心在于契約,只有平等的主體地位才能使得意思表達真正自由、真實,才能使得契約真正發揮本來的目的。另一方面,理性即是事物發展的規律,自然法的基礎就是理性的規律,意思自治是基于理性之上的。因此,在自然法學對意思自治原則的萌芽和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3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訴求

意思自治原則在價值表達方面,通常的直接價值是允許當事人選擇自由,快速有效地做出法律范圍內的判斷。當其從法哲學的層面去理解時,可以選擇市場經濟、法律適用、法治建設的方向。

3.1意思自治原則順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契約為基礎,自主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市場經濟發展至今,離不開三個顯著特點:經濟人、平等、競爭。首先每個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即主體是經濟人。其次,平等是主體意思自由表達的保證。最后,競爭是意志自由的實現形式,更是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動力??傊?,意志自由是市場經濟的靈魂。

3.2意思自治原則有利于提高法律適用的確定性

意思自治原則的重要作用,就是應用在確定法律適用上,一方面,在合同適用準據法的選擇上,一旦雙方當事人選擇后,它的確定力將一直保持。另一方面,對于合同履行地和締結地的法律選擇來說,當事人合意選擇之后,無論是地點還是相應的法律,都將自始確定,尤其是在國際私法的適用中。

3.3意思自治原則有利于法治建設的穩定發展

法治一直是古今中外法學家關注的焦點,柏拉圖是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更是提出了法治的具體標準:“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1]總的來說,公權力是為了保護私權而服務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權力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權利的擴張與濫用不可避免,為了將公權力納入正常的軌道,法律在區分公法、私法后,將私法領域劃為法律規定之下的意思自治領域,但由于我國長期缺乏權力約束機制、法治精神淡薄,意思自治原則的充分適用,法制建設穩定發展的強勁助力。另一方面,在法治建設中,合同的履行地、締結地等場所越來越多樣復雜,意思自治原則有利于當事人之間更好地自主協商,提高法律適用和判決結果的一致性,提高案件處理的整體效率。

4意思自治原則的發展趨向:不同法域的考量

任何事物都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意思自治原則自提出以來,一直作用于傳統民法領域和國際私法領域,并在這兩個領域中,分別有著不同的動態變化。

4.1傳統民法中的日漸掣肘

自《法國民法典》正式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的地位后,隨著嚴格個人本位思想的進一步擴大,近代民法給予了意思自由原則絕對自由的空間,但根據矛盾的邏輯原則,所有的權利都伴隨著一種不言而喻的資格或權限,對實際上可能侵犯權利的任何人施加強制[12]。19世紀末亞當•斯密的理論逐漸被凱爾森提出的國家干預說取代,社會法學派和現代分析實證法學派登上歷史的舞臺。國家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民法中規定了一些強制性規范對其直接限制。在間接限制方面,民法中逐漸出現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完善型的原則。在直接限制方面,主要表現為當事人行為不得違反禁止性法律規定,并且在具體的法律規定中,對當事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律行為的意思表達程度,都做出了相應的范圍限定。在間接限制方面,主要表現為現代民法中出現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序良俗原則。這不僅對行為主體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同時作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對其加以規定,主要是從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角度去矯正意思自治原則。

4.2國際私法中的蓬勃發展

在國際私法的領域中,意思自治原則伴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發展迅速??傮w上來說,一是向廣度擴張,不僅很多國家的國內國際私法立法中確認了意思自治原則,而且一些國際性的國際私法條約也普遍確認了其作為合同沖突法領域內的準據法的法律選擇方法,如1955年的《國際有體動產買賣法律適用公約》。[13]二是向深度擴張,其適用范圍打破了傳統的合同領域,擴展到了侵權、婚姻家庭、信托等領域。具體來說,一方面,政策導向的作用,使得某些特殊的合同領域限制這一原則的適用,如涉外經濟合作、資源勘探等方面。這些新形勢下的變化是在合理與正義的界定上做出了拓展。另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則逐漸應用到侵權、婚姻繼承等領域,減弱這些涉及身份權的強行性規則給受害人帶來的困擾,能夠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結果。

4.3意思自治原則受限的正當性分析

4.3.1法哲學層面上的價值平衡:自由與正義

意思自治聯系到法哲學層面,從其根本上是自由的一個深度表現方式,也是自由價值的深刻體現,自由主義的光輝以意思自治原則為聚焦點而存在。意思自治原則受經濟學中自由經濟思想影響深刻,其中最為代表性的亞當•斯密提出的“看不見的受原則”,將個人主義和自由理論發展到頂峰。當意思自治被絕對化導致社會矛盾不斷激化時,人們也逐漸意識到應當給意志自由劃出合理的范圍,沒有正義的自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在追求自由的同時也要看到過度的后果。因此,在自由與正義的平衡中,意思自治由絕對自由發展為相對自由。

4.3.2實質層面的價值平衡: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

意思自治原則在提出之時,就是追求個人利益和意思表達的自由,這在形式上看,的確是公平最大化的表現,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個體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性,即便有相同的自由,得到的實質上的效果也是各有不同。而私法自治往往只能考慮到個別人的利益,即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非人人平等。因此,對意思自治原則可操作性的標準是對實體上的限制,進而追求事實上的公平。

5意思自治原則對私法制度的現實意義:意志與效果的統一

5.1保護當事人意志自由

意志自治原則最基礎的應用就是保護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不但包括締結自由,還包括相對人的選擇、締結內容以及締結方式的自由,現代民法和國際私法對意志自由的限定應當是在法律范圍內的自由,從而真正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平等與自由。

5.2保證法律效果的可預見性

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則在適用過程中,能夠使得當事人合意確定法律適用的選擇、合同的訂立形式以及權利義務的分配,這樣在實際履行中就可以大大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合同的履行也隨之穩定。另一方面,當行為人能夠及時了解雙方的權利義務分配后,就能夠準確預估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從而自覺對合同內容和法律的執行進行維護,側面穩定了合同的履行。

5.3有利于契約爭議的有效解決

不同的國家對同一種法律關系的規范不盡相同,這反映了國家間對某一利益的分歧,在爭議的解決上,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則可以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法律的適用,選擇最有利于雙方商事活動開展的法律。并且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極大地提高了處理案件尤其是跨國案件的解決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6結語

人本身是自由的,這是人的基本權利,但是所有的自由都是相對的,在實現個人利益的同時,也要防止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個人利益的讓渡,能有效保證社會利益的平衡。意思自治原則一方面體現了自由的自然法思想,極大地促進了民商事活動的開展,充分調動了當事人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法律在維護意思自治原則的同時又把意思自治原則做了相應的限制,消除其消極的一面,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因此,正確地在民商事活動中利用意思自治原則,不但可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活躍與發展,還能夠真正實現人的自由和個人價值的升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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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婷婷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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