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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體意識———整合現代教育文化
“以契約精神為核心的權利文化”[5]是現代教育制度在西方首先建立的精神條件。西方文化的重要基石之一是基督教,基督教文化的一個重大貢獻是來自于猶太教《摩西五經》中的約法精神,是近代社會契約精神、法律觀念及道德規范的重要來源,這種契約意識與近代政治哲學中的自然權利觀念相結合,形成了西方特有的權利文化,成為西方特有的文化精神風貌,是西方現代社會制度建立的精神保障。當然,西方現代教育制度建構的過程充滿權力與權利的博弈。權利要求打破少數人的特權,實現教育資源的重新分配,而特權的持有者當然不會輕易讓自己“把成本強加給他人的能力”即權力受損,由傳統的農業向現代工業社會秩序轉變的背后,是以權力為核心的文化與以權利為核心的文化之爭。但歷史的腳步不會停歇,文化也需要“動態化”的發展。動態化的文化突破了文化對過去原有規范的保存功能,使文化由“產品”轉向“策略”,由“過去”指向“未來”,“整合”是文化發展的策略。
對于外來文化與本土文化、傳統文化與現代文化不是簡單的取舍,而是整合后的再生,是植根于現實而又超越現實與歷史的新文化規范的創造。權利文化對于中國是一種泊來品,其中的個體觀念、個性自由、個人本位的價值觀與中國傳統文化的整體價值取向是相互沖突的,這種沖突與其說是“東”與“西”之間的沖突,莫如說是古代文明與現代文明的沖突,這種認識在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的先進知識分子中早已達成共識,他們已經認識到古代文化已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發展需要,是相對落后的,中國應取法于西方的現代文明,學習西方的民主,發展工業經濟,振興民族文化。一個世紀后的今天,中國經濟已經走向市場,中國社會已經走向法治,實踐已然提出了創建新文化的要求,也已經具備創造新文化的條件,所要做的是將西方的權利文化與中國現有的國情相結合,與中國特有的時代精神氣質相融合,“整合”出適應中國國情的權利文化,作為統領現代教育制度的精神支柱。整合的現代教育文化要有明確的個體意識,突出個體權利,個體尊嚴至上,其精神內涵如下:
一是個人觀念。杜威對于個人心靈重要性的強調值得我們關注:“實用主義和工具的實驗主義強調個人的重要地位,個人才是創造性思想的承擔者、行動者和應用者。……個人的心靈之所以重要,是由于只有個人的心靈才是那個使傳統和制度發生變化的器官……”。權利文化是一個個體本位的文化,對于個人的重視落實在教育中應是具體的個人,而不是抽象的個人。
二是個體良知。杜威的觀點一方面提醒個人觀念在文化中的重要性,更為重要的是將個人心靈理解為思想與行動的力量源泉,這激發了另一個聯想,即“整合”的權利文化要張揚個體的良知。“良知是人類必須堅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壘,在這個堡壘里人們完成其性格的塑造并發展出抵御榜樣和眾多法律條文之影響的能力來”323。“良知越是更積極地走上社會生活的前沿,那么,我們考慮得更多的就不是國家已做了什么,而是國家允許人們能做什么;……是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及其對權力的分立。社會要優先于國家———個體心靈要優先于國家權力。”326只有打破權力的壟斷,才有可能保證教育制度的道德性。
三是寬容精神。寬容是民主生活的內在要求,是權利文化的重要構成部分,因為沒有寬容就無法完成權利的下移。文藝復興的重要文明成果之一就是寬容精神,有了這個精神才會有受教育對象的擴大,從而突破貴族階層的壟斷。自由主義的奠基者洛克也強調寬容,意在為權利下移創造良好的思想空間。有了寬容才會有良好的競爭,才會有有序的市場,才會有更多的教育選擇,才會為教育制度的創新注入源源不斷的動力。因為“一個社會能夠演化到何種文明高度,最終取決于這一社會的精英群體能夠在何種程度上保持寬容、開放、明智和自我批判的態度,從而在相應程度上保持著恰當的縱向流動性,以及相應地,讓精英群體分享的權利以相應的程度不斷擴展到弱勢群體”。四是讓權利意識成為大眾的生活常識。套用杜威關于民主的論說,那就是當權利是個人習慣或個體生活方式時,它只能是一個“道德理想”,只有當權利成為大眾的生活常識時,它才會是一項“道德事實”。
二、服務意識———強化教育保障機制
前現代教育建立在等級化與特權傳統之上,而現代教育制度則以個體權利為坐標,是以個體權利為本的制度。為實現教育制度由特權向權利的轉向,法律是最關鍵的制約力量,現代教育制度是建立在教育法律法規基礎之上的?;仡櫸鞣浆F代教育制度建立的過程,無論是初等義務教育的推行,還是職業教育制度的建立,無論是教師教育的發展,還是高等教育制度的完善等等,不僅得益于國家法律法規的建立,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規的落實,國家成為現代教育制度建立與發展最重要的推動力。我們也不難發現,在強化國家權力的同時,西方現代教育的發展得益于多種保障機制,其中,來自于社會的制約是不可小視的力量。因此,我國教育制度欲實現由權力向權利的現代轉向,建構自身的教育現代性,一方面必須進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的建設,實現教育法律的公平與公正;另一方面則要重視挖掘社會力量,以社會制約公共權力。只有國家與社會同時建立起為個體發展服務的教育意識,才有可能在教育實踐中實現個體權利。
完善國家法制建設,服務個體發展需要。完善國家法制建設就是要強化國家權力,走強國家之路,讓公共權力服務于個體發展。在教育現代化進程中,我國教育法制建設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形成了“初見端倪的教育法體系”,即第一層次的《教育法》,第二層次的單行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層次的教育行政法規,第四層次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第五層次的政府規章。目前的法律、法規解決的是制度化教育中公共領域的教育問題,在公共教育權力如何保障個體受教育權利方面,建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由于教育實踐中權利問題眾多,加之《教育法》中的權利處于被“虛置”的狀態,因此,研究教育實踐中的具體權利問題應是當下教育法律建設所應努力的方向。教育實踐中的具體權利問題研究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按照領域分化的思維方式,細化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各自的權利問題,二是權利實踐中的具體操作路徑問題。
按照邊界意識與領域分化的思維方式,在原有法律公權利與私權利界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教育領域中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中所有相關權利主體的權利問題,使領域分化后各自都有相應的法律依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按照這個邏輯,除需完善國家與地方的教育法律法規外,特別需要加強私人領域教育權利的研究。如同制約公權力需要一部民法典一樣,教育領域要確保個體權利同樣需要一部保障私人領域權利的教育法,以保障教育公權力介入個體私人生活領域的合法性。當然,在這個過程中究竟賦予個體什么權利,還是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權利實現的社會成本,以保證制定法律的可行性。同時,對于法律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研究,確保權利落實,這也可以適當借鑒公共權力制約的司法機制,在執法實踐過程中不斷探索可行路徑。
加強社會監督,服務個體發展需要。從法律上賦權到實踐中真正的享受權利,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而加強監督則要尋找制衡公共權力的有效方式,確保公共權力能夠服務于每個個體的利益,這對于強國家理念下的個體發展尤其重要。西方的實踐表明,以社會制約權力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然而如托克維爾所說,“指導社會機器運作的手是看不見的”,特別是當把目標鎖定在公共權力的運行上,這就更為復雜,其中涉及諸多相關因素。如何讓個體權利能夠規避各級政府的權力異化而落在實處,社會學家的想象是建立一個理想的公共領域,讓公共領域中形成的公眾輿論與國家公共權力形成制衡,以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而導致個體權利落空。公共領域的形成是以國家與社會的分離為基礎的,需要“重新發現社會”,中國雖然以家國同構為傳統,但目前處于轉型時期,社會的力量正在崛起,建構公共領域是一條可以選擇的道路。如今發達的網絡為公共交往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有利于人們積極參與公共問題的辯論與商討,有利于形成共識,借助于公共理性反映民意,保障權利的真正落實是可行的。以扁平化的權力制約垂直的權力或許可以使權力更好地服務于個體發展。
三、結語
現代一詞自公元五世紀產生,就包含著與傳統的斷裂之義?,F代社會最大的特點就是以權利代替美德,現代教育制度因而具有了以個體權利為本的突出特征,因此,反思現代教育制度首先是對教育理論思維方式的反思,只有擺脫“統一”觀念的束縛,才能為個體的存在建立合法性,個體權利的落實才具備了前提條件。尤其需要強調的是,現代教育制度個體權利為本特性的獲得,得益于現代經濟、政治、文化等多因素的影響,特別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發展。追求教育的良序發展,使權利個體無論在公共生活還是在私人生活領域中都能夠享有相應的權利成為現實個體,需要清明的政治理性。
處于轉型期的中國,教育中個體權利的實現需要國家與社會的雙重保障,二者不僅都要強,而且都要明確服務于個體發展的目標。唯其如此,才能夠在制度與文化的建設中少走彎路,彰顯個體生命尊嚴,為個體發展贏得合法性。
作者:侯素芳 單位:東北師范大學教育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