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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履職能力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隊伍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強調,要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認真糾正和嚴肅查處基層貪腐以及執法不公等問題,讓群眾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實際成果。在當前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的形勢下,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履職能力,努力打造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隊伍,是深入貫徹落實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勢新使命新任務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聚焦主責主業的必然要求,這對推進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企業紀檢監察人員履職能力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升級和科技的飛速發展,腐敗形式也越來越多、腐敗范圍越來越廣、腐敗行為越來越隱蔽,這對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提到新的高度,在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強調指出:“各級紀委要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紀律要求紀檢監察干部,保持隊伍純潔,努力建設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隊伍。”這對各級紀委和紀檢監察干部提出了更大的期盼和更高的要求。當前,紀檢監察人員只有認清大勢、把握大局、明確責任、提升能力,增強做好企業紀檢工作的知識技能儲備和思想行動自覺,才能更好的擔負起黨和人民群眾的重托,維護好員工群眾的合法利益,為企業的改革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紀檢監察人員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
㈠思想不夠穩定。主要是存在畏難情緒,部分企業紀檢監察人員還沒有徹底“轉”過來,還不適應新形勢,覺得監督是得罪人、不討好的事情,尤其在遇到“硬茬”時,就更加畏首畏尾,造成了紀檢監察人員思想不夠穩定。㈡素質不夠全面。紀檢監察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強,同時涉及領域較為廣泛的工作,由于企業紀檢監察人員工作經歷少,知識結構單一,懂生產、懂經營、懂財務的專業人員較少,熟悉和掌握經濟、金融、歷史等相關知識的人員則更是為數不多,造成了執紀辦案能力的相對落后的現象。㈢作風不夠過硬。紀檢監察工作的性質決定了紀檢監察人員必須具備堅定的信念和過硬的作風,但企業紀檢監察人員在工作中也存在不少后顧之憂,比如:大多數企業紀檢監察人員與違紀人員工作、生活在同一單位,在按照黨紀黨規監督執紀的同時,又不得不考慮自身的工作環境和發展空間,這樣在客觀上難免造成工作左右掣肘的被動局面。
三、聯系企業實際,對加強紀檢監察隊伍自身建設的幾點意見
反腐倡廉,重在紀檢監察隊伍自身建設。要聯系企業的實際,在增強三種意識,提升三種能力,完善三項機制上下功夫、花力氣,不斷強化自身建設,提高履職能力,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推進反腐敗斗爭提供強有力的保證。㈠增強三種意識。1.增強政治責任意識。不斷學習是提升紀檢監察人員政治責任意識的重要途徑,要通過理論學習與工作交流、業務知識學習與技能操作培訓有機結合,在學深悟透最新政策和熟練掌握紀檢業務知識的同時,進一步堅定紀檢監察人員理想信念和政治方向,提高思想政治素質。要從企業實際工作任務出發,增強全面準確地貫徹執行黨紀法規的自覺性,增強當好黨的忠誠衛士的責任感,著力解決員工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進而確保企業各項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開展。2.增強改革創新意識。改革創新是一個國家進步的不竭動力,也是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適應新形勢、取得新成果的必然選擇。紀檢監察人員要處理好依紀依法辦事與創新開展工作的關系,自覺轉變各種不合時宜的觀念和工作方式,著力推進“三轉”,聚焦主責主業。要在把握反腐規律上多下功夫、多動腦筋,正確運用政策,多謀創新之舉,多出創新之招,為創造反腐倡廉工作新業績奠定堅實的基礎。3、增強實踐表率意識。紀檢監察人員要勇于做“三嚴三實”的踐行者,發揚良好的傳統和過硬的作風。要在提高執行力、狠抓落實上下功夫,經常性的深入到員工群眾中調研工作,不斷強化求真務實、密切聯系員工群眾的工作作風,樹立良好的紀檢監察隊伍形象,形成敢碰硬、謀實事、求實效的工作導向。㈡提升三種能力。1.提升廉潔自律的能力。紀檢監察人員手握執紀監督的“雙刃劍”,既有反腐的光榮使命,也面臨著被腐蝕的嚴峻考驗。紀檢監察人員要進一步明確職責、清楚底線、找準定位,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心任務,敢于瞪眼黑臉,勇于執紀問責,真正做到正人先正己,打鐵自身硬,才能理直氣壯地監督執紀問責。2.提升執紀辦案的能力。在深入推進“三轉”、聚焦主責主業工作中,紀檢監察人員要以與時俱進的眼光去觀察、分析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按照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條例(試行)》開展好監督執紀問責工作。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內法規的要求,切實做到違紀必究,有責必問。要將中紀委、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和集團公司紀委關于嚴格依紀依法辦案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轉化為取得反腐倡廉工作新業績的具體行動,找準新形勢下查辦案件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總結經驗,形成新思路新舉措,加強對涉及企業人、財、物等重點崗位、關鍵部門、重要環節的監督,讓嚴格監督成為企業改革發展的方向標和助推器。3.提升溝通協調的能力。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是新形勢下取得反腐敗新成果的關鍵所在。一方面企業紀檢監察人員要加強與黨政領導的溝通,爭取領導支持,在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要擺正紀檢監察部門與企業黨政的關系,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積極向局黨政匯報并提建議、出主意。另一方面紀檢監察人員要經常深入基層、深入員工群眾中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多觸角探查存在的問題,為組織協調提供第一手資料,要加強與其他單位的之間業務溝通和經驗交流,在良好的溝通交流中不斷提升自身的紀檢監察工作水平。㈢完善三項機制。1.完善激勵機制,激發紀檢監察人員的工作熱情。要建立健全企業紀檢監察工作動態考核獎罰機制,充分調動紀檢監察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建立國有企業紀檢監察干部后備人才庫,對德才兼備、員工群眾認可的工作人員優先使用,對心浮氣躁、工作不實的紀檢監察人員要及時給予教育幫助。總之,就是通過完善激勵機制,最大限度的激發紀檢監察人員工作熱情,使他們的潛在能力得到發揮。2.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紀檢監察人員約束和監督。紀檢監察人員承擔著監督執紀問責的重要職責,也同樣有接受嚴格監督的義務。應結合企業實際,從規范紀檢監察人員的職責和約束權力入手,建立起結構合理、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紀檢監察人員監督目標責任制,做到職責明確、監督有力、責任到人。進一步完善案件辦理流程監督管理制度,案件辦理流程和結果要及時公布。同時,完善紀檢監察工作員工群眾民主評議制度,不斷強化外部監督力度。3.完善教育機制,提高紀檢監察隊伍的綜合素質。要立足于適應新形勢、新發展的要求,結合企業紀檢監察隊伍的思想和工作實際,形成針對性強、內容豐富的教育培訓長效機制。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干部任前和任職期間反腐倡廉定期教育培訓制度,以思想信念教育、形勢任務教育、廉潔自律教育和業務素質教育等內容為重點,采用培訓學習與實踐問責相結合的方式,將培訓學習成果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紀檢監察隊伍的綜合素質。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反思
【摘要】
近年來安全生產已經成為全社會的議題,對壓力容器的研究被提到了日程。將安全管理的相關條款注入到生產實踐中,成為解決壓力容器安全問題的主要途徑。本研究旨在探討容器安全管理與定期檢查的重要性,以便為更多的壓力容器操作員提供借鑒。
【關鍵詞】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定期檢驗
近年來,特種設備的安全事故頻發,尤其是壓力容器。壓力容器一旦操作不當,帶來的人身財產損失不可估量。除了要求操作中具備專業的操作能力外,還必須貫徹落實容器安全管理條例并對容器進行定期檢驗。
1壓力容器安全問題及其定期檢驗的必要性
1.1壓力容器安全問題
法律環境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論文
一、我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法律環境
我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法律環境是伴隨著加強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和電子政務體系的不斷完善而逐漸形成的。很多學者在對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環境進行界定時通常都會參考國際上其他國家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環境建設的經驗,從立法和實踐層面加以總結和概括。有的學者以信息安全為背景,將電子政務領域有關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劃分為信息安全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信息安全執行的客體環境、各類計算機和網絡犯罪活動以及網絡信息預警和干預體系等。有的學者則以電子政務為基礎,將涉及到信息安全內容的法律環境加以劃分,包括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適用、計算機設備硬件的適用、網絡環境的威脅和污染、計算機操作者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適用等。事實上,不管是以信息安全為背景分析電子政務的法律環境,還是以法律框架來劃分信息安全的構成體系,都需要合理地界定信息安全的電子政務適用范圍。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我國也逐步加大了有關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保障的力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加大依法管理網絡力度,完善互聯網管理領導體制。中央網絡安全與信息化領導小組的成立,即標志著中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戰略已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與信息系統相關的法律,如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于1994年頒布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的保密管理,頒布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為了保障公眾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政府依法行政,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盡管如此,我國目前仍缺少針對信息安全領域的法律法規,各種有關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都散落見于各地各類的條例和辦法之中。因各地情況和出臺的政策不同,加上歷史沿革的原因,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職能交叉、權責不明的現象,導致多頭管理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此可見,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環境建設還處于初期階段。
二、我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環境建設存在的問題
⒈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立法的效力不高,涉及內容分散,缺少頂層設計。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有關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大部分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以及各地區制定的管理條例和規范,主要集中在信息安全和技術領域,較為零散,沒有形成統一的法律框架和體系。雖然各地都在積極、努力地建設轄區的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環境,但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安全標準不統一,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了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環境建設的程度不盡相同。由于各地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環境建設缺乏統一的衡量標準,因而導致了標準混亂的現象。雖然很多法律法規的制定具有一定的針對性,但隨著形勢的變化,一些根據當時標準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就失去了權威性和公正性,這既不利于公眾共享和獲取信息,也不利于跨部門和跨地區的信息互通,由此產生了“信息孤島”現象。G2G,G2B,G2C的活動缺乏統一的綱領性指導意見,管理制度、服務體系、后期保障等都缺乏較為明晰的內容,由此衍生出的權屬問題和層級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環境建設。
⒉對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政策執行過程缺乏監督,約束力不強,不作為現象時有發生。
焦點訪談曾經報道過這樣一個案例:深圳市一位老人想為自己一套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子辦理房產證,尋求幫助多次未果,后來深圳市政府在市民中心、公安局、國土局等辦事大廳里安裝了電子監察系統,這套系統的鏡頭能夠360度旋轉,聲頻跟蹤。通過安裝的監察設備,監察人員在確定沒有爭議后,為老人辦理了房產證。對此,時任江蘇省蘇州市監察局副局長的吳亮坦言,能夠通過電子監察系統發現的問題是非常有限的,516個行政審批項目,14000余件的辦案量不可能完全依靠電子設備進行監督和保障。因此,信息安全監察系統建設是完善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法律環境的前提,只有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梳理,明確相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才能構建起高效的監督機制。
高等教育法規體系構建研究
【摘要】隨著社會信息與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政治生態問題涉及到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干部思想道德建設、民主政治建設、黨政廉風建設等各方面,已引起國家政府及相關領域學者的高度關注。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建設和發展關鍵時期,政治生態建設存在諸多滯后與不完善之處,為“高校腐敗”行為的滋生蔓延提供了“一方沃土”。高校政治生態的良好構建,有利于高校從微觀層面改善政治氛圍,打造良好執政從政環境。本文在對“高校腐敗”、政治生態概念理論進行闡述的基礎上,探究“高校腐敗”滋生的政治生態性誘因,并提出優化高校政治生態的相關措施及高等教育法規體系構建對策,為我國高校優化政治生態以及營造氣正風清的政治生態環境提供價值指引與有益借鑒。
【關鍵詞】高校腐??;政治生態;高等教育法規;體系構建
一、“高校腐敗”及政治生態理論闡析
(一)政治生態基本內涵
政治生態作為由生態學引入政治學的一個新概念,當前學術界對其內涵尚未形成統一界定,但根據對當前相關資料的查閱,我國大部分學者認可政治生態可分為政治內生態及政治外生態。所謂政治內生態,其內涵主要是指政治系統內部諸個要素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體現為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法律法規三方面的生態聯動;而政治外生態,則是指地理環境、自然生態環境等社會其他體系對政治體系所構成的外在影響。本文政治生態視角,限定為政治內生態,即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法律法規三方面的生態聯動。本文認為“高校政治生態”,既是高校區域政治演變環境以及政治生活狀況的集中表現,同時也是高校領導干部作風乃至精神狀態的一種集中反映,其代表了政治系統內部諸要素、政治系統與其他社會其他系統之間因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而呈現出的一種動態、平衡的狀態。
(二)高校腐敗基本內涵
“高校腐敗”是指高等教育或高校領域內小部分人或少部分利益集團為謀取個人未來的私利,違法濫用公共權力侵害政府及人民的公共資源及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比其他領域內的腐敗現象,其不僅涵蓋了有悖于法律、道德層面的內容,且影響的群體體現為廣泛性特征,甚至波及社會的未來,即當前社會青年一代,很多高校的腐敗現象只被輕輕淡寫為“失職”或“瀆職”行為,但是其實質的危害卻遠大于此。受賄的高校領導干部往往通過獲得“違法租金”等形式致使不稱職的教師或畢業生流入社會,其對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帶來極大的威脅。“高校腐敗”不僅使教育領域成本于無形中產生了增加,同時也大大降低了教育行業資源配置的效率,給高等教育事業帶來了廣泛的公共信任危機,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相關領域專業人才培養計劃及培養質量,嚴重阻礙了知識創新與信息社會的有序、健康發展。
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管理探析
1、業機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農業機械化進程的加快,我國農業機械化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弊端不斷被人們所發現,各種矛盾被逐漸的展現在人們的面前。本文通過多方面調查與研究發現,在農業機械化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著以下問題:
1.1農業生產機械安全監管部門的建設有待完善
由于我國農業機械起步較晚且發展水平較低,致使我國農業生產機械安全監管部門的建設比較緩慢。在一些地域我國雖然已經建立起了相關的機構組織,但由于部門監管區域較大,且人手不足等問題導致監管職能無法合理實施。并且隨著各種新型機械的推廣與使用,監管部門往往不能第一時間獲得相關產品的有效信息,無法對機械產品的安全問題進行有效控制。安全檢查機構人手的缺失,使得檢查人員無法及時有效的將相關監管條例傳達到位,在一些通訊相對落后,且地處偏遠的地區這種現象更為嚴重。
1.2監管人員專業素養有待提升
在監管機構中由于從業人員的水平層次不齊,使得監管人員有時都難以掌握安全監察的相關知識,自身無法發現農業機械產品存在的安全生產,更無法有效的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監察管理。一些監察人員對待工作態度不端正,玩忽職守,將安全監察問題視作兒戲,導致了整個監察部門職能無法實現。甚至部分監察人員往往對安全生產條例的宣講和安全生產知識的普及當作一種任務去完成,沒有達到宣傳的效果。
1.3相關法律不健全
財經紀律規范財務管理辦法
一、嚴格收支管理。
所有收入支出項目,包括財政撥入各種補貼、補助以及各類專項經費,上級專項補助經費和其他收入;所有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個人發放的除正常性基本工資而外的各項補助、補貼、獎金等必須全部納入單位統一帳戶實行統一管理。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管理規定,各項收入均需全部納入核定賬戶進行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隨意減免、挪用或截留各種收入。
二、嚴格賬戶管理。
所有資金都必須納入統一核定的賬戶體系,收入、支出都必須在核定的賬戶內運行。按規定需要開設賬戶的,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嚴格按規定使用。
三、嚴格票據管理。
凡按規定有收費項目的科室及下屬單位,必須按照“憑證領票、驗舊領新、按月核銷”的管理辦法領用票據,按“一費一票,一事一票,票款同行”的原則使用財政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嚴禁轉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嚴禁外購其他票據、自制票據、白條收費。下屬單位的特殊性收費項目的收入票據必須實行“專人管理,專人開票,專人保管”原則,堅持“驗舊領新、定時結算”,并確保及時入帳,及時存檔。
四、嚴格采購管理。
醫療廢物處置管理的法治應對分析
〔摘要〕醫療廢物具有危險性、污染性、毒性等特征,一旦得不到及時、安全、妥善處置,就可能產生二次傳染,對環境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威脅。文章針對我國醫療廢物處置管理存在的問題,從完善醫療廢物處置管理立法體系、法律機制和監督問責制,建立多元機制等方面提出了有效的建議。
〔關鍵詞〕醫療廢物;處置管理;危險廢物
醫療廢物處置和管理,是公共衛生與健康的重要防線,一旦處置管理不當,可能給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環境帶來嚴重的威脅和危害。根據目前我國醫療廢物管理暴露出的不足與漏洞,結合本次疫情防控經驗與措施,為了應對未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必須加快醫療廢物處置管理立法,將其納入公共衛生法制體系,構建完善法律制度,形成權責明確、程序規范、執行有力的醫療廢物處置管理機制,能夠保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環境。
一、完善醫療廢物管理立法體系
首先,盡快修改《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夺t療廢物管理條例》是醫療廢物處置管理所依據的唯一一部行政法規,隨著兩部上位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修訂,該法也應盡快修訂實施,使其成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健全最嚴格最嚴密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和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的重要立法體系內容。其次,梳理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間的沖突,填補專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法律空白,重新界定醫療廢物分類及處置程序,進一步制定操作性強的醫療廢物處置管理實施細則。應當重新修訂《醫療廢物分類目錄》,細化醫療廢物分類,提升其科學性、操作性和精準性,重新梳理處置程序,將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的分類方法與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工藝技術的分類方法相統一,解決目前醫療廢物分類與處置脫節問題。最后,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狀況和處置技術發展水平等,積極制定醫療廢物處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借鑒《山東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全國第一部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的省級層面關于醫療廢物管理的專門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經驗,重視地方醫療機構廢棄物的規范管理,以立法的形式從嚴管控醫療廢物處置,防范可能由醫療廢物產生的次生災害。
二、牢固樹立公共衛生安全意識、法治意識和健康意識
從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角度而言,我國公共衛生法治化建設不僅要吸取疫情發生的經驗和教訓,更要牢固樹立公共衛生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立法部門應梳理公共衛生立法中的矛盾與沖突,加快公共衛生法制體系建設;行政機關應依法履職履責,維護疫情防控社會秩序;監察部門應監督行政執法權力,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司法部門應公正司法,提升司法效率;全體公民應自覺守法,服從管理,認真主動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2019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明確規定了“國家保障公民的健康權”,以法律形式規定“應當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梢?,醫療廢物處置管理應當重點突出公共健康理念,加強風險控制和健康評估,積極推進健康社會建設,構建“以全民健康為中心”的衛生與健康法律體系和法治狀態。
我國的立法體制和立法程序思考
問題一:我國立法體制經歷了哪些發展變化?立法是通過法定程序將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政治活動。根據憲法和立法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修改、解釋和廢止法律。立法體制的核心內容是立法權限的劃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哪些國家機關具有什么性質、多大范圍的立法權限;二是享有立法權限的各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法規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相互關系。我國的立法體制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1954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負責“修改憲法”和“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和“制定法令”??梢姰敃r我國立法權相對來說是比較集中的,主要由全國人大來行使。由于全國人大每年只開一次會,會期又很短,顯然無法適應繁重的立法任務。為此,1955年7月,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授權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的精神、根據實際的需要,適時地制定部分性質的法律,即單行法規”。1959年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又進一步確定:“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大會授權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情況的發展和工作需要,對現行法律中一些已經不適用的條文,適時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規定?!?979年地方組織法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限。1982年憲法明確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并賦予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權。1986年修改地方組織法,賦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權。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是我國立法制度發展的里程碑,對我國的立法體制作了全面規定和進一步完善,同時賦予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以較大的市地方立法權。2015年修改立法法,將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由49個較大的市擴大到所有設區的市,并對地方立法權限范圍作出明確規定。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問題二:我國現行立法體制分哪些層次?根據憲法“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立法法確立了我國統一的、分層次的立法體制,具體是: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修改憲法。修憲權是最高的立法權,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全國人大還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關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根據憲法規定和多年立法實踐,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了十一個方面的只能制定法律事項,涉及國家主權、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方面。
2.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二是,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州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2015年修改立法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該立法權主體擴大到289個;30個自治州以及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4個不設區的地級市也享有地方立法權。
4.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并經批準生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目前,全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130多件自治條例、700多件單行條例、60多件變通和補充規定。
5.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可以制定經濟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于1988年至1996年分別通過了對海南省、深圳市、廈門市、汕頭市和珠海市制定經濟特區法規的授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