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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范文1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對《公司法》的司法適用與審判實踐提出了新的問題。我們應準確了解資本制度改革可能引發的司法實務問題,考量《公司法》修改的立法預期目標,在新的資本制度格局下,落實《公司法》既有的爭議解決制度,妥善解決相關問題。
(一)公司注冊資本對公司成立的影響公司資本是公司獨立人格與獨立財產的必要條件,決定公司存在的意義,股東因履行出資義務向公司交付的任何財產,自公司設立后便已轉變為公司獨立的資產,法律上來說股東對其已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權。新《公司法》除特殊領域外,取消了一般情形下的法定最低資本額,但并未取消公司注冊資本,公司設立時仍需登記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轉變成為“一次認繳,分期實繳”,股東依據意思自治原則,自由約定公司注冊資本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首次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比例、末次實繳出資的期限,股東可自由決定注冊資本的實繳期限,發起人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無需再提交驗資報告及實收資本?!?〕對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最低比例限制也進一步放寬,不再限定貨幣出資的最低比例,允許股東出資全部采用非貨幣形式。由于繳付資本時不需要再提交驗資報告,導致對于未經驗資的實繳資本的價值認定問題,如何認定出資股東完全、適當的履行了出資義務?實務中也可能出現由于股東無法提交驗資報告,轉而提交銀行進帳單、轉帳單、權屬變更登記證明、收據等材料證明自己履行了出資義務,當事人的舉證難度與法院審理案件的難度也會隨之增加。我國《公司法》未規定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只針對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規定撤銷公司登記的行政處罰,但撤銷登記的法律效果與注銷登記并不相同。放寬公司資本制度管制,公司的成立不以股東實際出資為必要條件,降低了市場準入門檻與公司設立的難度,公司設立更方便簡捷,增加了股東的自治利益。
(二)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以及抽逃出資的認定標準和法律責任公司作為團體,由成員———股東組成,沒有成員的團體不可能具備成為獨立權利主體的資格。公司是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組織,人合性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公司股東進行投資,公司社團法人才得以成立。取消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強化了公司注冊資本的股東自治屬性,不要求股東在公司設立時即時給付出資財產,也未限定股東首期實際繳納出資的期限、數額、認繳出資的期數及末期實際繳納出資的期限,但并不意味著股東出資義務的解除,更不代表股東無需再承擔出資責任。注冊資本認繳制并不導致股東出資義務和范圍的改變,股東仍需承擔公司整體注冊資本項下的出資義務,只是具體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與期限可由公司股東自主決定。公司設立時,股東自主決定認繳的出資范圍之和構成公司自我設定的注冊資本,該注冊資本雖在公司設立之時,可能股東并未實際出資,只是一個名義上的數額,但一經確定并經注冊登記,即產生了股東對于公司的出資義務。因公司注冊登記事項具有公示效力,該義務從最初公司未設立時股東之間的約定義務,轉變成一種法定義務。股東認繳出資形成公司的注冊資本后,其是否繳納出資、是否足額繳納出資或故意遲延繳納出資,影響股東對于公司的出資義務及相應的出資責任。投資者讓渡了投資財產所有權換取公司股東的股權并獲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對公司投資形成的權益。同樣,股東如果不真實投資,則應對虛假投資的法律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極易造成公司因缺乏正常經營必須的資本從而導致公司實際財產與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能力的脫節,產生對債權人合法利益損害的潛在風險。由此也產生了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公司可要求股東履行其出資義務并承擔延遲履行的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的規定,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股東依約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轉移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是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條件。若股東違背此義務,造成公司資本顯著不足的,可能引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依《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據此依“債權人代位權”尋求救濟。股東在認繳資本制下,注冊資本的出資義務的時間與期限由股東自由決定,這就產生了如何認定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標準問題。公司注冊資本的數額與繳付期限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確定,股東的實繳資本決定了股東出資義務的履行情況,股東未按約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與繳付期限向公司實際繳付出資財產的,為未履行出資義務。如果股東將注冊資本的實繳期限約定為長于公司營業期限或無期限的,應認定為股東惡意逃避出資義務的表現。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將出資財產繳納給公司后,該財產已成為公司的獨立財產,股東獲得公司股權,對該財產不再具有所有權。嚴格意義上來說,用“抽逃出資”的術語是對于此種行為的一種樸素直觀描述,股東實際繳納出資后,該財產已然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其只是來源于股東的出資,但就被侵犯時客體的狀態而言,其已不再是股東的出資,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權益。使用“抽逃出資”也容易導致人產生一種直觀的錯覺,即股東出資后又抽逃,是否就等于未曾履行抽逃部分財產的出資義務,相應的應承擔出資義務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全的責任,但顯然這種想法是一種誤解。股東出資后再對此財產進行個人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構成對公司獨立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對抽逃出資行為的界定節點為股東實際繳納出資財產給公司之日起,因該日之后,該財產不再屬于股東個人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于構成“抽逃出資”的行為定性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公司股東所享有的股東權源于其認繳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出資的要求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對股東出資的要求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由此可見,股東是否實繳公司注冊資本并不影響其股東地位的取得。但是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可能引發其股東資格受限制、被解除的結果。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三)公司登記事項在股東身份和民事責任認定中的功能公司股東身份應在工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社會公眾公示其身份,使債權人與交易相對人對公司股東情況有一定了解。根據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出”的思路,簡化登記前置審批手續和事項,改革審批流程,商事主體登記與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注冊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事項進行形式審查,不再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及事項的真實性,公司注冊登記時的申請材料、申請事項、經營場所、實收資本繳納情況等的真實性由申請人負責。實踐中,不排除可能出現部分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登記的情形,如冒用他人身份注冊為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隱名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違反國家限制和特許經營的規定進行登記等問題。涉及到股東身份的取得與認定問題,關于股東地位的取得,我國學界與實務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出資要件說,出資與外觀形式共同具備說、外觀形式要件說。從《公司法》關于公司股東地位的取得來看,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地位的認定為股東認繳公司注冊資本,是否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并不影響股東身份取得的效果,股東地位的取得應為“外觀形式要件說”。上述問題的實質在于,商事登記改革后公司登記事項的法律效力認定問題,商事登記事項在商事公開平臺向社會公眾公示,在形式審查的情形下,商事登記是否仍具有公信力,善意相對人基于對商事登記事項的信賴利益能否得到合法保護,相關糾紛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四)公司年檢制度的廢除對公司管理狀況和主體資格認定的影響公司年檢制度是工商管理部門依法按年度對公司資質進行復核,確定公司次年是否可以繼續進行經營活動的制度。通過公司年檢,主要是審核已登記的企業是否合法經營、是否仍具有繼續經營的能力,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對公司注冊資本的年檢。公司設立成功后,以往的做法是通過工商年檢制度審核公司保持公司注冊資本的確定性,注冊資本被認為是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最低屏障。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總局在全國范圍停止對企業的年檢,公司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備案公示制度,企業應在每年上半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將企業登記備案、年度報告、資質資格等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予以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規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檢查的隨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公司年檢制度的廢除減輕了公司的運營負擔,淡化了公司登記機關對于公司的監督檢查權責,改變了以往過時不報年檢,可能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處分的情況。據深圳商事登記改革的情況,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包括商事主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注冊資本實繳情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商事主體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商事登記機關及相應部門應通過信息平臺公示商事主體登記、備案、許可審批、監管等信息。相較于公司章程中關于公司資本信息的反映,年度報告中關于公司擁有的實繳資本數額等動態數據更具實時性,可以準確的反映公司在年度報告對應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數額與總資產構成情況、經營情況,進而對企業的財務風險、經營風險、經濟實力、持續經營能力與信用水平進行合理評估。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公示平臺,了解公司的相關營業資訊及財產狀況,對公司的信用能力進行評估,預測與其交易的風險。同時,由于年度報告由商事主體提供,如果商事主體提供虛假的材料作為備案事項記載于信息平臺,合同相對人基于對信息平臺記載信息的信任而與該公司簽訂合同,提供虛假信息的商事主體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根據商事主體資格取得是否需以商事登記為要件,現代商事登記制度分為強制登記主義與任意登記主義。我國目前是強制登記主義,凡是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方能開展經營活動,商事登記這一創設商事主體的法律事實決定著商事主體商事能力的起始與特定商事主體的具體營業范圍。將主體資格與經營資格融為一體,營業執照具備雙重證明功能。取消公司年檢制度并未取消公司登記制度,并未變更公司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只是對于公司持續經營資格的審核方式作出了變更。
二、有效解決司法疑難問題的若干思路
(一)以專業化審判化解糾紛公司資本制度改革與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推行,可能導致有關糾紛以訴訟形式涌入法院,且案件數量可能大幅增長,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關聯交易等領域也可能涌現出新情況、新問題。當前商事登記立法較為分散,商事登記中的申請事項等材料由申請人自行提供,登記機關不再進行實質審核,在申請人提供的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時,訴訟中也會因此出現送達難、取證、認證難的問題,增加實體處理的難度,且涉及眾多商事登記實踐操作知識。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問題專業性強,不僅需要熟悉公司法律具體制度安排,更涉及商事審判理念的轉變,需要深刻體會和把握審判理念所要實現的價值倫理和立法預期目標。因此,為了更好的實現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價值,提高此類案件的審理效率,培養專業化審判隊伍,相對統一裁判尺度與裁判標準,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應結合當地公司發展情況、涉訴案件實際情況,構建專業合議庭妥善處理該類糾紛。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資本制度具備協調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的雙重功能,雖然當今公司資本制度的調整和改革中,呈現公司資本制度擔保功能的衰弱和融資功能強化的趨勢,更多的體現出刺激公司增長與經濟發展的功能,注重為投融資提供更多的便利,對于債權人的保護問題也提出了新的挑戰。司法實務中,轉變過去形成的“涉公司資本的案件都要考慮債權人利益保護”的路徑依賴為應以注冊資本的股東自治屬性作為“定紛止爭”的出發點。但也要統籌兼顧,關注債權人權益保護問題,在提高效率的同時注重交易安全。從相關配套制度方面強化債權人權益保護機制的建議。當前我國《公司法》已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該制度作為對于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與股東有限責任的有效規制,是保護債權人權益的重要制度,但對于該制度的適用,在司法實務中因債權人舉證困難、事實認定難等原因,實踐適用中爭議點較多,暫時仍保持較為謹慎的立場。筆者認為可參照“公司人格混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指導案例等方式,明確相關爭議問題,提高該制度的可操作性與可訴性。
(三)明確出資履行的舉證責任分配及商事登記平臺的公信力資本真實仍是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要求,公司資本制度改革并未動搖資本真實的底線。對于股東認繳資本與實繳資本,都應保證其真實性。股東實繳資本應與其公示或承諾的認繳資本額一致。取消股東驗資程序,對未經驗資的實繳資本,產生如何證明股東已完全、恰當的履行其出資義務,相應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以股東虛假出資為由追究其相應責任的案件中,以往股東可以從工商登記檔案中復印驗資報告證明自己已履行出資義務,但今后,認繳資本是否驗資不再是一個必須的前置程序,是否對實繳資本進行驗證屬于股東自由決定事項,若股東實繳出資時未提交驗資報告,訴訟中,法院審查股東有無出資,需由主張已實際出資的股東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已履行出資義務,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審判實務中,雖然是否驗資在實務中并不是認定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的唯一標準,但在訴訟過程中,卻會影響舉證、調查取證、質證等過程。無疑會加大此類糾紛中當事人的舉證難度與工作量,也會加大法院的審查工作量。商事登記公示的法律效力認定與信賴該信息的交易相對人利益密切相關,應明確其商事登記公示的法律效力,保護市場經濟的穩定,使交易相對人對于自身利益有合法預期。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交易相對人基于對商事登記公示平臺上公示的公司信息、年報等內容的信任,與公司進行交易。由于登記機關對商事主體提供的信息僅作形式審查,若公司提供虛假信息等原因導致公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應由公司承擔相應責任。交易相對人可主張登記事項一經公示,便具有公信力、對抗力,可推定登記事項為正確。即使相關內容存在瑕疵,如公司超越經營范圍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合同、年度報告中提供虛假內容夸大自身履約能力、登記上的股東與實際股東不符等,也應保護善意交易相對人基于商事登記的公示信息而產生的信賴利益,除非公司提出交易相對人明知登記事項與事實不符的抗辯并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四)理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對接股東違反公司資本制度的行為引發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資本制度改革后,投融資中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也無法完全杜絕。就民事責任方面,《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都有大量關于對股東出資民事責任認定與裁判的規定,資本制度改革雖然改變了股東出資的方式、期限等,但是并未變更股東出資義務與股東出資責任,原有的股東出資責任和相應的爭議裁判規則也并未有大的改變,仍繼續適用。但對于出資責任追究中形成的新情況、新問題,可能需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裁判標準。破壞資本制度的違法行為,僅靠民事責任的追究不足以產生足夠的震懾力,還必須強化對資本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另外,以商事登記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數量也可能會增多,但商事登記改革后,登記機關僅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在此情形下,權利人不應以以往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損害了其利益為由提訟作為維護其權益的途徑。資本制度改革后,關于刑法上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資本犯罪罪名,公司法資本制度改革放松管制后,出現了取消上述三種的建議。但資本制度改革并未根本動搖股東的出資義務與資本真實原則,當前也未對三種資本罪名予以修訂或廢除,作為資本違法行為最嚴重的處罰,刑事責任當前仍適用。應理順三種法律責任之間的關系,健全債權人保護機制,建設寬進嚴出的制度。
三、倡導誠信有序市場秩序的司法建議
建立誠信有序的市場秩序,改善社會信用狀況,鼓勵公司誠信經營,遏制失信行為,推動公司向優秀的誠信公司方向發展,有助于提升企業競爭力,推進社會經濟發展,營造富有吸引力的投資創業環境,既滿足公司融資的需求、降低交易風險,同時保護交易安全。
(一)建立理性債權人教育制度投資鼓勵措施往往要求放松對公司資本制度的嚴格管制,但在客觀上也會對債權人保護帶來新的挑戰,也要關注債權人冷暖,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商事流轉。要引導債權人轉變過去“資本信用”的觀點為“資產信用”,淘汰通過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判斷公司償債能力的路徑依賴。引導債權人通過及時、準確、全面的收集與分析公司的資本信息、財務狀況、經營狀況、信用信息,進行依據公司凈資產與預期獲利能力對公司的履約能力與信用能力作出理性判斷,淘汰不誠信公司、理智的選擇合作伙伴,降低交易風險。強化債權人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債權人獲取公司信息與分析信用信息的能力,打破對于注冊資本的過度迷信。債權人在與公司合作時,也要盡到普通倫理和智商的理性人在同等或相近條件下的合理審慎審查,善于開展盡職調查。當然,建立理性債權人教育制度只是構建更完善的事前預防機制,為了讓債權人防患于未然,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而非將債權人保護工作全由債權人自身承擔。
(二)完善公司登記信息公開與信用體系制度針對過往登記公示內容較少、公示形式有限的情況,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建設多樣化的信息公開途徑,便利社會公眾高效快捷的獲取有效信用信息。在公司登記信息的公開內容方面,擴大公示的內容,及時向社會公眾公示企業申請登記的原始材料及審批材料、備案信息、年度報告提交信息、公司重大財務信息批露、訴訟等信用信息、商事主體注銷信息及其他應公示的信息,提高工商登記信息透明度。完善我國信用體系建設,歸整促進信用體系由分散化向完整統一化過渡,在現有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基礎信用庫、工商部門的經濟戶籍庫的基礎上,將稅收繳納、產品質量、社保繳費等信息納入誠信體系建設,以降低社會風險,確保公眾的知情權與查詢權。同時,強化失信公司的責任追究機制,明確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提供虛假的信息材料的責任,將企業的違規情形、處罰事項公示,強化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范文2
一、新法的主要變化
(一)新法改革了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
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即取消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不再保留行政審批,重新構建了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要申請外資準入許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不區分負面清單內外,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
(二)新法規定了外國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企業對其投資經營行為,無論是否屬于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的領域,都要向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履行信息報告義務。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通過外國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向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新法區分信息報告的三種類別(外國投資事項報告、外國投資事項變更報告、定期報告),規定了相應的報告內容和時限。原聯合年審改為年度報告,外國投資企業應在每年4 月30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信息報告;新增重點外國投資企業的季度報告,由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其資產總額、銷售額或營業收入超過100 億元人民幣,或其子公司數量超過10 家的,應在每季度結束后30 日內報告季度經營狀況信息和財務會計信息。
(三)新法重新界定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范圍
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刂?,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該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表決權或者其他類似權益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有權直接或間接任命該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半數以上成員,有能力確保其提名人員取得該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半數以上席位,所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決議產生較大影響;通過合同、信托等方式能夠對該企業的經營、財務、人事或技術等施加決定性影響的。外國投資,新法規定不僅包括綠地投資,還包括并購、中長期融資(新法明確融資計入投資總額)、取得自然資源勘探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特許權、取得不動產權利以及通過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內企業或者持有境內企業權益。境外交易導致境內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向外國投資者轉移的,視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
(四)新法規范外資管理
在放寬外資準入、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外資促進和保護制度,并納入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的投資和經營行為監督檢查的內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新法明確對于依據新法作出的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新法從監督檢查啟動、檢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方面對監督檢查制度進行了規定,建立外國投資誠信檔案系統,依法公開誠信信息,增強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自律意識。強化保護投資制度。從征收、征用、國家賠償、轉移、透明度、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全面加強了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保護體系。新法還明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取得外國國籍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不論發生于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均屬于外國投資,外國投資管理和統計采用人民幣作為主要計價貨幣。
(五)新法促進外商投資
強化政府在投資促進方面的職能,規定了國際投資促進的政策措施,提升國際投資促進專業化水平;加強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權益保護;強化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機制。
二、對基層利用外資工作的影響
(一)對審批工作的影響
負面清單項目的審批一般在省級以上外資主管部門,負面清單外的項目取消審批,改為報告制。因此市級及縣級外資部門要將外資項目審批工作轉變為項目預審和項目信息報告的核驗工作。同時,外國投資企業設立非常便捷,外國投資企業數量將會增多,由于負面清單外的項目取消審批,沒有對投資規模的限制,理論上1 元即可設立公司,單體平均外資規??赡軙陆怠?/p>
(二)對外資統計工作的影響
一是數據來源改變。統計數據來自企業自行在外國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填報的數據,數據的可靠性值得懷疑。公司不需驗__資,外匯管理局詢證系統不再體現外資到賬數。二是外資統計范圍擴大,除了原來的三資企業,還增加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的再投資、外國投資者給境內企業的一年以上的融資、取得特許經營權、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利、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隨著法律的實施,具體統計工作細則也會隨后制定。我們需要重新確定到賬外資考核憑據,外資考核和外資統計難以保持一個口徑。
(三)新增加兩個外資管理系統
分別是外國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和外國投資誠信檔案系統,對這兩個管理系統的維護、管理、查詢、統計,需要專人維護。隨著外國投資企業設立的便捷,外國投資企業數量可能會大幅增加,系統維護的工作量隨之增加。
(四)新增加監督檢查職能
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可依下列情形啟動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的檢查,包括定期抽樣檢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其他依職權啟動的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是否在禁止實施目錄列明的領域實施投資;是否未經許可在限制實施目錄列明的領域實施投資;是否遵守準入許可決定所附加的條件;是否遵守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所附加的限制性條件;是否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等等??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外國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開展本轄區的外國投資檢查工作。其中是否履行信息報告義務是基層外資部門掌握外資情況的重要依據,要依靠監督檢查來落實。因此監督檢查將會是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
(五)完善國際投資促進機構和外國投訴協調處理機制
按照《外國投資法》的規定,國際投資促進機構要建立并實施全國投資環境評價體系、建立外國投資公共信息、項目與咨詢服務平臺、接受和協調處理外國投資者投訴。國家鼓勵各地方建立和完善國際投資促進工作機制,設立專門的投資促進機構。地方促進機構需要根據《外國投資法》完善職能、規范建立外國投訴協調處理等有關機制。
三、對外國投資企業的影響
(一)放寬了外資準入,外資企業設立便捷
絕大部分的外資設立不需要審批,企業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時限、出資方式、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期限均由投資者自主確定,非常便捷靈活,只需要在投資實施之日起30 日內通過外國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報告信息。因此可能短期內增加大量小型外國投資企業,預計單體平均投資規模會減少。
(二)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認定外國投資
一方面規定,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這樣一來,一些被境外投資者協議控制(VIE)的假內資企業就露出原形,不能再繞過中國的準入門檻,未來這些公司是否會被取消準入資格還要看外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又如一些改變國籍的原中國人,他們原來的內資企業將變成外國投資企業,接受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的監管。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這對想享受內資企業待遇的外國投資企業是一個利好。
(三)外國投資企業權益保障機制更加完善
《外國投資法》規定了保護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中心的職責,外國投資投訴有了便捷規范的渠道,更加有利于投資環境的改善。
(四)法律責任規定明確,違反法律代價高
《外國投資法》對在禁止目錄內投資、違反準入許可規定、違反國家安全審查規定、違反信息報告義務、規避行為等幾類違法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最高可處以100 萬元以下或投資額10%以下的罰款。違反信息報告義務的責任人員甚至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存續企業做出相關規定,法律生效前存續企業三年
內要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法律生效前依法存續的外國投資企業,可在原批準的經營范圍、期限和其他條件下繼續經營。在法律生效后三年內應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變更企業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法律生效前依法存續的外國投資企業,在本法生效后變更經營事項或新增加投資金額達到限制實施目錄中規定的標準,屬于法律規定應當申請準入許可情形的,應申請準入許可。
四、應對措施
(一)轉變職能,提升綜合服務能力
根據新法規則,及時調整工作重心,在做好負面清單內外資準入審批許可工作的同時,著力提升外資公共服務水平,及時提供與外國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咨詢指導服務,通過發揮駐外機構作用、搭建產業園區和項目推介平臺等多種措施,增強投資促進能力。
(二)加大對外資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管力度
一是對需取得準入許可的外資企業,在審批過程中注意審查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和壟斷問題;二是主動深入企業,對外資企業報告公示信息進行實地核查,及時審查報告信息的真實性;三是協同工商、稅務、外匯等部門建立誠信檔案,引導企業自覺遵守報告公示制度,對每年未按時、準確、真實填報信息的企業進行黑名單記錄。
(三)加強宣傳新法規,指導已存續企業平穩過渡
新法律生效后,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及時告知,指導需要進行變更的已存續企業按照新法規定進行相關手續辦理。
五、有關修改建議
(一)新法規定的管理部門過多的集中于外國投資主管部門,也就是商務部門,實際上對外資管理的部門還有發改部門、工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安全監察部門、國家安全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稅務、安全生產部門等等,新法的條文過多的集中于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的工作,對其他部門的對外資的管理工作提的較少,尤其對外國投資企業的監督檢查,這些部門也有責任,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的檢查和其他部門的檢查的相互關系不清晰。
(二)第十四條規定前款規定的主體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那按十八條的規定,可能產生這樣的情況,一個集團公司的表決權發生變化,受境外投資者控制了,那集團公司投資的所有產業和子公司、孫公司均變成外國投資企業,半年后表決權又被中方收回,下屬所有投資企業又全部變回內資企業,外國投資信息報告系統容易產生大量冗余數據,造成統計的混亂。
(三)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外國投資者從事限制實施目錄范圍內的投資,在進行準入申請時被認定為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是否仍需進行安全審查、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第八章的投訴協調處理法律效力輕,可有可無,容易被訴訟、仲裁所替代。
(四)信息報告的數據準確性問題,由外國投資者自行申報,難以保證數據準確。甚至有的企業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外國投資企業,因為他不知道自己的股東的股東是不是受境外投資者控制。連外國投資主管部門也難以掌握一個投資者是不是外國投資者,因為很多協議控制是機密的、境外運作的,難以取證。
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范文3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動物防疫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配套規章為依據,結合當前全縣正在開展的病死動物、“瘦肉精”、獸用抗菌藥、生鮮乳等系列整治活動,認真排查梳理和整改全縣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通過“百日提升”整治活動,實現責任制度明確、隊伍素質提升、監管措施到位、監管行為規范、安全隱患消除、法定職責落實、生產秩序良好,促進全縣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進入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二、整治內容和任務
根據農業局確定的職責,在全縣范圍內組織開展畜禽養殖、屠宰、調運、貯藏、運輸、動物診療環節以及獸藥、飼料使用環節的動物衛生和畜產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并突出做好病死動物、“瘦肉精”、獸用抗菌藥、生鮮乳、動物診療、動物檢疫等六個專項整治。
1、病死動物專項整治
嚴格按照《動物防疫法》、《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農業部、省政府、農業廳和市農業局一系列工作部署要求,切實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作為動物衛生監督工作重點,擺到突出位置,狠抓綜合監管措施落實,確保四個到位:
①宣傳告知到位。各動物衛生監督站要將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告知書分發給有關畜禽養殖者,將有關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不按規定違法處置病死畜禽、出售病死畜禽的相關法律責任告知畜禽養殖者,切實增強畜禽養殖者的守法意識。
②源頭監管到位。各動物衛生監督站要把養殖環節,特別是動物飼養場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作為監管重點,切實加大巡查監管力度,有效督促業主單位完善動物防疫設施,落實動物防疫制度,建立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賬,并依法落實病死動物一律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四不準一處理”措施。
③違法查處到位。嚴格落實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以“零容忍”的態度,把查處打擊不按規定處置病死動物,以及銷售、販運、屠宰經營病死動物和動物產品等違法行為作為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的重中之重,始終保持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建立畜禽飼養場違法行為“黑名單”制度,將查實有出售和隨意處置病死畜禽的飼養場納入“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畜禽飼養場不得享受政府畜牧業政策性補助和扶持項目。
④部門聯動到位。加強與鄉鎮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強化信息溝通,根據屬地管理和部門職責分工,各監督站積極做好無主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指導工作,進一步完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合力監管機制,健全病死動物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在巡查監管中發現有違法處置病死動物的行為要及時報告縣畜牧獸醫局;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并全力配合協查。
2、“瘦肉精”專項整治
①具體目標?!笆萑饩北O測合格率保持平穩,養殖環節和屠宰環節的“瘦肉精”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生豬收購販運和活畜交易環節規范有序。
②主要措施。
一是開展“瘦肉精”清繳行動。重點組織對養殖場(戶)、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開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飼料清查收繳。
二是開展養殖環節整治。督促養殖場(小區)完善養殖檔案和用藥記錄,健全活畜養殖安全承諾制度和出欄保證制度;加強養殖場戶日常監督檢查和“瘦肉精”抽檢,對確證含有“瘦肉精”的活畜依法實施無害化處理,涉案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三是開展收購販運環節整治。要督促收購販運企業(人)建立畜禽收購販運交易記錄制度,落實活畜“瘦肉精”自檢措施。嚴格查驗養殖場(戶)出欄活畜不使用“瘦肉精”承諾書、牲畜標識、備案單和檢疫合格證明等可追溯性憑證,加大監督抽檢力度,規范活畜禽調運,嚴禁違法違規調入活畜。
四是開展屠宰環節整治。協調商務部門督促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建立生豬進場查驗和“瘦肉精”自檢制度,做好進場和自檢記錄;嚴格檢查屠宰企業“瘦肉精”檢測合格記錄憑證;加大屠宰環節“瘦肉精”監督抽檢力度;經確認含有“瘦肉精”的生豬或生豬產品,要會同商務部門監督屠宰企業實施無害化處理,涉案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3、獸用抗菌藥專項整治
①具體目標。獸用抗菌藥使用不斷規范,使用主體誠信自律意識、質量責任意識和守法意識進一步增強,獸用抗菌藥產品質量穩步提升,養殖場(戶)超劑量、超范圍使用獸用抗菌藥現象明顯改善,使用違禁藥物問題基本消除,休藥期制度進一步落實,畜產品獸藥殘留檢測合格率進一步提高,有效保障養殖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②主要措施。一是整頓和規范畜禽養殖抗菌藥物使用行為。加強畜禽養殖環節安全用藥監管,督促養殖場(戶)建立健全養殖檔案和用藥記錄,落實休藥期制度,指導養殖場(戶)科學使用投入品。各監督站要定期對轄區內規模畜禽飼養場進行巡查,發現有違規使用原料藥和抗菌藥物的行為和未按要求建立養殖檔案的報縣農業局質量監督科和農業行政執法大隊進行依法查處。
二是開展獸藥經營清理和規范行動。自3月1日起,未達到獸藥GSP要求的經營企業,不得繼續從事獸藥經營活動,實施清理,收繳并注銷其《獸藥經營許可證》,并及時向本轄區工商管理部門通報獸藥經營許可證注銷信息,聯合農業行政執法大隊對獸藥經營企業的獸藥進行質量監督抽查。
4、生鮮乳專項整治
我縣目前只有一家奶牛養殖場,存欄8頭奶牛,其中產奶4頭,專門落實了監管責任人,每周對現場進行檢查;不斷完善奶牛養殖場日常檢查、不定期巡查、監督抽查、奶牛養殖檔案等監管制度。
5、動物診療專項整治
①具體目標。規范動物診療機構管理,嚴格獸醫從業資格準入,強化動物診療活動監管,進一步提升獸醫社會化服務水平,保障獸醫事業健康發展。
②主要措施。
一是開展動物診療機構摸底調查。掌握動物診療機構情況,是做好規范管理工作的基礎。要將所有從事動物診斷、治療等經營性活動的機構納入本次摸底調查范圍,全面掌握轄區內動物診療機構的數量、分布、從業人員、設施設備、診療活動范圍等情況,以及《動物診療許可證》核況。
二是嚴格動物診療機構行政審批。國家對動物診療實行許可制度。對于已經開辦但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動物診療機構,要責令其限期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逾期未辦理或達不到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條件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是強化動物診療機構日常監管。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加強對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檢查。要加大力度,規范動物診療機構經營活動,嚴肅查處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擅自營業、超出動物診療許可核定的范圍從事診療活動、不規范使用獸藥等違法行為。嚴格落實動物診療機構定期報告診療活動制度,明確報告時間,細化報告內容。督促動物診療機構做到收費標準公開、監督電話公示、執業獸醫信息上墻等,切實規范動物診療行為。
6、動物檢疫專項整治
進一步完善動物檢疫工作內部運行機制,嚴格動物檢疫申報、受理程序和記錄檔案,規范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行為,確保檢疫配套規程規定有效落實。重點抓好畜禽規模飼養場出場畜禽產地檢疫申報率和檢疫率的提高,動物防疫條件年度報告等各項配套制度的落實;抓好生豬定點屠宰場點憑有效檢疫合格證明入場,外省調入生豬的要憑備案單、檢疫合格證明、省際公路檢查站的報驗單、無“瘦肉精”承諾書等可追溯性憑證入場,以及檢出病害動物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突出動物防疫場所主體責任,創新探索動物防疫法定場所監管模式。
三、時間安排和步驟
全縣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規范化管理“百日提升”整治活動時間為5月20日至8月30日,具體分以下三個階段進行。
1、動員部署階段(5月25日前)。縣局制定全縣動物衛生監督和畜產品安全監管工作規范化管理“百日提升”整治活動方案,并進行發文部署和啟動,各監督站也要按照縣局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方案,進行廣泛宣傳發動和具體部署。
2、排查整改階段(8月15日前)。各監督站根據本方案確定的整治內容和任務,組織人員按照不漏一場、不漏一村的要求,對轄區內相關場所和環節開展地毯式排查,對轄區內所有畜禽規模養殖場、專業戶、定點屠宰場(點)和畜禽養殖行政村(戶)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告知書的宣傳告知和簽訂,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能當場整改的要及時進行當場整改,對查出的難點問題要進行逐條疏理匯總并盡快研究解決。各監督站要在5月底前完成告知書的宣傳告知,并進行匯總登記造冊;6月20日前全面完成相關場所和環節的隱患排查,6月底前全面完成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隱患排查和整治行動。通過排查整改確保存在的風險隱患全面消除,確保要病死動物、“瘦肉精”、獸用抗菌藥、生鮮乳、動物診療、動物檢疫等六個專項整治的整治措施全面落實到位,確?;鶎觿游镄l生監督和畜產品安全監管能力明顯提升。
3、總結提升階段(8月底前)。各監督站做好整個活動的自查和總結,對活動中好的做法及時進行推廣,鞏固和提高活動成果,并在8月底前將總結報縣畜牧獸醫局。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工商管理部門年度報告范文4
【關鍵詞】 債務重組; 上市公司; 會計準則; 比較分析
一、債務重組準則在上市公司中的應用
截至2010年4月底深市披露的485家上市公司中有102家上市公司存在債務重組收益或損失,重組收益金額高達32.78億,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實現凈利潤995.84億元(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比重為3.29%,根據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統計表得知,102家債務重組公司中*ST、ST公司分別有19家和16家,*ST、ST公司合計的債務重組金額占全部主板上市債務重組金額的87%。
(一)債務重組準則在上市公司的運用情況
本文主要考察滬深兩市全部A股上市公司,并根據其年度報告的披露,經過分析得出,在2007年發生債務重組的上市公司共250家,滬市130家,深市120家,2008年發生債務重組的上市公司222家,滬市120家,深市102家。以下對發生債務重組企業的行業分布、利得情況和重組方式進行分析。
(二)行業分布以信息技術、批發零售和制造業居多
近些年發生債務重組的企業涉及的行業越來越廣,表1為2007年和2008年發生債務重組的企業行業分布情況。
通過表1可以清晰地發現發生債務重組的上市公司主要發生在信息技術業、批發零售業和制造業,制造業最多,占了65%,這說明該類行業業務量大,往來賬款多,存在大量賒銷情形,同時還有很多企業是關聯企業,利用關聯方關系來進行交易,這都是引發債務重組的原因,而且制造業也是我國國家建設的基礎產業,受國家政策的影響比較明顯,尤其是會計準則的規定對他們的發展起著很強的指向作用,因此在今后的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對這類行業應進行更多的關注。
(三)債務重組利得情況以ST公司居多
表2、表3對2007年、2008年發生債務重組利得的企業進行分析。
從表2可以看出,2007年除了北海港外,其余公司均為ST公司,只是退市警告的程度不同,其債務重組利得是凈利潤的十幾倍到幾十倍,回到財務數據可以發現,債務重組利得幾乎支撐著整個企業的凈利潤,使其勉強扭虧。這些ST公司有著強烈的債務重組動機和需要,否則將面臨更嚴重的警告甚至退市風險,觀其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則是巨虧。
分析表3可以看出2008年比例排名前十位的企業,其債務重組占凈利潤的比例較2007年有了較大幅度的下降,將兩年的總金額分別加總進行比較可以發現,2007年前十名的債務重組金額總和為7 809 688 512元,2008年為4 068 489 996元,降幅接近50%(2008年的數據范圍為2007年的202家),而2008年的十家公司中70%得以摘星。證監會對于摘星的規定為:主營業務正常運營,即經審計最近年度凈利潤為正值。至少這7家上市公司充分利用了這條規定,通過非經常性業務的利得順利摘星。
可以推斷隨著企業退市壓力的減小,經營狀況的不斷改進,債務重組的規模亦會隨之減小。企業也充分認識到了該方法的時效性,伴隨著披露要求的不斷完善,投資人會更加理性地看待財務報告的各個指標,要想同時應對監管部門和各方信息使用者,只有努力提升企業實力才是關鍵。
從債務重組方式的發展來看,早期主要采用以資抵債和直接豁免的方式,而債權轉股權以及較復雜的綜合債務重組方式運用非常少。2007年至2009年,混合重組方式增多,比如銀行債權人豁免部分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方式組合、以土地使用權抵債和銀行債權人免除部分利息并修改償債條件的組合方式等。
二、上市公司債務重組中存在的問題
從本文前面的實證結果可見,新準則頒布后發生債務重組的上市公司,其公司治理水平(在本文債務重組公司中)并不顯著。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是什么呢?筆者認為主要是因為存在以下一些現象,才導致我國上市公司通過債務重組這一杠桿工具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
(一)存在“數字化”重組,關聯交易現象嚴重
理論上來說,債務重組的目的是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盤活企業資產。但是,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動機存在問題,通過虛假的債務重組,制造公司報表上的利潤,以粉飾公司的財務報表,或者為了保住上市資格,或者為了在二級市場上牟取暴利。特別是對于公司來說,在嚴峻的財務狀況下,公司很可能面臨退市的威脅,部分嚴重虧損的公司很可能通過報表性重組的方式來達到保殼的目的,從而形成“數字化”重組的現象。一些公司依靠關聯債權方的慷慨豁免或以自身低價值的資產沖抵巨額欠款的做法,不僅減少了企業的債務負擔,而且可以將一筆不小的債務重組利得計入利潤,一舉兩得。但是債務重組只能應付一時之需,根本無法給公司已經惡化的財務狀況帶來實質性轉機。另一方面,我國上市公司中大股東占款現象十分普遍,當監管部門開始加大監管力度,要求大股東還款時,大股東開始利用債務重組將一些劣質資產甚至是對上市公司毫無用處的“死”資產抵償欠上市公司的債務,例如,大慶聯誼的大股東占用其募集資金4.8億,但卻用賓館、瀝青廠作價3.6億用來抵債,這些資產究竟效益如何,值不值3.6億,我們就不得而知了。由于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絕對控股權,償還債務的主動權也就自然而然落在大股東的手中,上市公司只能被動接受,至于償還方式的公平性,往往很難得到保障,結果公司的優質資產往往被置換成劣質資產,無法為公司創造利潤,而使公司的財務狀況陷入困境,更有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把上市公司當成融資平臺,危害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
(二)政府干預使債務重組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企業公司治理
當不存在政府干預的情況時,公司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債權人在公司不能如約還本付息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部分賠償,公司破產清算將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借貸雙方都會產生損失,因此債務雙方在事前和事中就會努力監督和管理以降低企業破產的概率,債務重組可以有效地改善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因為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是國有企業剝離優質資產上市,政府在公司和銀行中承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當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政府可能在維持社會穩定的動機下,要求銀行繼續貸款給虧損公司以使其繼續經營下去。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政府會盡力避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所以當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債務重組就很可能發生了。但是在政府干預的前提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沒有足夠的激勵措施去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所以債務重組并不能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的公司治理。
(三)非現金抵債“公允價值”難公允
當債務人選擇以非現金資產抵債的債務重組方式時,必然面臨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確定的問題,盡管我國的市場環境和信息公開程度較以前有了很大的發展,但目前的生產要素市場、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還不夠健全,各類資產的價格信息系統尚不完備,這在客觀上增加了公允價值確認的主觀隨意性。同時,實務界缺乏良好的職業道德約束機制,一些實際操作人員易受利益驅使,利用公允價值協助公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公允價值具有科學的經濟內核,之所以被利用來操縱利潤,是因為其外在的市場環境和人為因素。如何優化公允價值的外在環境,合理確定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解決債務重組準則應用中存在問題的關鍵所在。
三、上市公司債務重組中存在問題的原因
雖然2006年債務重組準則的修訂實現了實質性的突破,但通過上文分析充分表明,在準則的應用過程中許多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利潤操縱等問題依舊突出。上市公司常借助關聯交易,濫用公允價值,隨意劃分資產轉讓收益和債務重組收益以隱藏重組利得,達到粉飾公司財務狀況的目的,以下就上市公司債務重組存在問題的原因做簡單分析。
(一)債務重組準則中的不確定表述尚不能明確界定債務重組的對象和范圍
第一,何謂財務困難?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款償還債務等條件應以企業持續經營價值高于清算價值為必要前提。第二,何謂讓步?貨幣具有時間價值,有可能會出現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未來應收金額,卻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現值的情況。債權人作出了實質性讓步,但由于忽略了貨幣時間價值而沒有進行賬務處理,有違客觀原則,而且讓步程度應以什么為限,準則中并未明確表述。
(二)債務重組利得一次計入當期損益,使其成為調節利潤的利器
從理論上講,將債務重組收益一次計入當期損益,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債務重組走出困境從而有機會恢復到正常的經營狀態,債務人從中受益應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債務重組收益應由一個或幾個受益的會計期間來負擔。從實務中看,巨額債務重組利得可一次計入當期損益堪稱粉飾利潤的捷徑,許多公司利用債務重組利得即刻使公司扭虧為盈也就不足為怪。
四、完善債務重組準則在上市公司應用的具體對策
準則指導實踐,實踐促進準則的發展。規避債務重組具體應用中存在的問題需要更科學的準則作為指導,需要更適宜的外在環境作為支撐。完善2006年債務重組準則,優化上市公司外在環境實屬當務之急。
(一)合理確定債務重組的對象和范圍
毋庸置疑,并非所有的負債企業都可以進行債務重組,這主要取決于債務人的支付能力。有些企業,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經濟效益暫時低下,或陷入財務困境,但它們的經營管理素質良好,所處的行業也有較好的發展前景。這些企業只要有外力拉一把,就能擺脫困境、輕裝上陣,步入良性循環,這類企業應該是債務重組的主要對象。債權企業與這類企業進行債務重組能夠達到債務重組的期望:債務人能夠減輕負擔,債權人為其提供休養生息的機會,使其盡快走出困境,以最大程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債權人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
筆者認為可以利用SWOT分析,把債務企業內部環境的優勢與劣勢,外部環境的機會與威脅同列在一張“十”字圖形表中加以對照并為其打分。這樣既可以一目了然,又可以從內外環境的相互分析中作出更深入的評價,確定債務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再根據SWOT分析的結果,按照企業的主要產品或服務在市場中的成長能力以及市場的整體增長能力對企業進行分類,分為以下幾種:明星企業(高行業增長率,高市場份額);問號企業(高行業增長率,低市場份額);金牛企業(低行業增長率,高市場份額);瘦狗企業(低行業增長率,低市場份額)。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明星企業所處的高增長的行業中,由于高增長率會吸引大批的競爭者涌入市場,明星企業為了保持他們的市場份額,短期內需要資本投入超過市場份額,出現現金短缺或處于資金周轉困難之中難以如期償還債務是很正常的,但是未來會帶來高額的市場回報,債權企業若是給予其一定的豁免,使其得以休養生息,無疑有利于債權最大程度的收回。所以債權企業應該選擇具有未來發展能力的增值型現金短缺的明星企業作為債務重組的主要對象。對于缺乏未來發展能力的減損型現金短缺的問號企業,筆者建議債權企業應讓債務企業進行破產清償,以期實現債權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二)健全公允價值實施的良好環境
公允價值之所以成為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工具,并不是公允價值本身引起的,而是由使用者和外部環境造成的,這些環境包括監管力度、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等。因此,可以通過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企業管理層的約束,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建立監管部門定期檢查制度,擴大稽查人員的隊伍,充分發揮證監會、注冊會計師、國家審計部門的作用,對濫用公允價值的企業和授意者、執行者進行嚴格監督,不斷完善刑法、會計法等與公允價值相關的法律,給違法者以刑事處罰、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加強注冊會計師的行業自律,給公允價值的實施創建一個良好的環境,以保證會計信息的公正真實性。
發展驗證公允價值可靠性的第三方機構。一方面,規范資產評估機構。通過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運行進行嚴格的監督控制,可以達到提高我國資產評估水平、整頓資產評估市場的目的,從而為債務重組中非現金資產以及債務的公允價值評估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加強信息化建設和市場體系的完善。提高相關輔助部門如工商管理部門、物價部門、稅務部門等所提供信息的質量。確保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想辦法提高這些部門的工作質量,恢復公允價值的公允性。發展對公允價值可靠性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必定能夠使公允價值的實際運用得到更好的效果。
(三)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的退市標準
我國上市公司簡單的把連續三年虧損作為退市的基本標準,上市公司退市,應該全面地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在實際中還應將股票價值(將來各期股息收益的折現值)作為退市的基本標準之一。連續虧損上市公司的股票不一定完全喪失了股東權益,其股票仍有可能存在盈利和發展空間,這種情況下,不應該武斷地責令其退市。但是對于資不抵債的虧損上市公司,可能遭受破產清算,股票已經失去了其固有的價值,此時,必須下定決心終止這類公司股票的上市。另外,我們還應該對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股權分散程度、股權結構和資產規模等指標進行綜合分析。
(四)加強信息披露力度
為了使上市公司債務重組更加規范,應當加強債務重組有關方面的信息披露的詳盡程度以及信息披露力度。
2006年債務重組準則實施過程中關聯交易現象嚴重,因此,對關聯交易的披露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對債務重組充分了解。借鑒國外的做法,針對我國證券市場實際,應當有獨立的信息報告披露制度,這種獨立報告制度應當包括: (1)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披露制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以獨立報告方式就該項交易對債務雙方股東而言是否公平合理發表意見,并說明做出該意見的理由、主要假設及考慮因素。(2)獨立董事報告披露制度。獨立董事參與討論關聯交易的公平與合理,并發表獨立董事意見。(3)獨立資產評估報告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債務重組時必須有獨立資產評估師的資產評估報告,并且說明評估采用的方法與標準。上述三種獨立報告必須作為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才能有效地保障這種披露達到預期的效果。
結束語
總的來說,債務重組對于緩解企業過度負債,盤活企業資產存量,提高企業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債務重組運用成功的話會產生很好的效果,在短期內避免了債務人因為負債破產的損失,長期有可能使債權人利益得到保障,使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出現轉機,債務企業可以繼續生存并發展,從而促進社會的經濟進步。由此可見,只要債務重組在良性的法制法規機制中運作,將會有很好的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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