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的危害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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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的危害范文1

近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官網了20條食品藥品類謠言匯總,包括謠言內容、謠言傳播軌E、媒體辟謠情況以及謠言的危害等。其實,在新媒體和自媒體快速興起的當下,這20條謠言不過是冰山一角。朋友圈里熱傳的沒有“上榜”的謠言,比比皆是。

在謠言的“包圍”中,我們還能愉快地吃喝嗎?

無中生有的謠言

這20條謠言中,有一類完全是無中生有,捏造事實。如“豬肉絳蟲水煮不爛”“SB250病毒”“打針西瓜致人中毒”“筆直黃瓜不正?!薄扒嘈反蜥槨⒆⑺薄包S鱔、黃瓜使用避孕藥”“小龍蝦用于處理尸體”“麥當勞、肯德基用轉基因雞”“糖精棗”“豬肉、櫻桃、大盤雞感染H7N9病毒”等等,都屬于此類。

面對這些嚇人的說法,消費者不妨先問:技術上可行嗎?

比如“打針西瓜”,且不說打進去的溶液能否擴散開,就是好好的西瓜插了針管,也會很快爛掉,這不是典型的“偷雞不成蝕把米”嗎?

再比如“青蟹打針注水”,消費者買的螃蟹必然是活的,注射了那么多東西之后,螃蟹不死才怪。

退一萬步說,即使出現了謠言所說的情況,那也不意味著所有的產品都是如此被糟蹋的。換句話說,每種食品都有可能出現某些方面的不合格,如果因為“有可能不合格”就不吃的話,那基本上就沒有任何食物可以吃了。

比如,“有豬肉絳蟲的豬肉”“糖精棗”“感染了H7N9的食物”等,顯然都是不合格產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商品,會更符合國家標準。所以,對于這種“不法商販可能如何如何搗鬼”的食品,只要堅守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食品的原則,中招的機會就很小。而且,正規渠道購買可以保留憑證,萬一遭遇不合格產品也可以維權索賠。這種機制也能讓商家有動力和壓力去保障食品的合格。

利用人們“寧可信其有”的心理

公布的20條謠言中,有的是用似是而非的危害嚇唬消費者,比如“微波爐致癌”“牛奶致癌”“柿子酸奶同吃致死”等。

這類謠言利用人們“寧可信其有”的心理,通過渲染其嚴重的后果來制造恐慌。面對這一類謠言時,消費者更要淡定。如果一種常規使用的東西被說成有危害,但是只在朋友圈里轉發、分享,而沒有任何權威機構和政府部門出來確認,那么基本上就是謠言了。

還有的謠言是把 “不夠健康”和“存在一定風險”夸大其詞,嚇唬公眾。比如,“方便面是垃圾食品”的說法,就是把一種“不那么健康的食品”進行妖魔化,通過虛假的宣傳來嚇唬公眾。

而“魚腥草致癌”,則是因為魚腥草中含有一定量的有害成分,長期食用的確會增加健康風險,但這條謠言卻是把“一定的風險”夸大為“致癌”,從而獲得驚人的傳播效果。

把大劑量化學物質的危害套用到微量存在的殘留中,也是謠言常用的手段。比如“自來水中的氯可致癌”,大劑量攝入氯及其反應產物,的確會危害健康,但自來水中的氯遠遠低于那個“有害劑量”?!盁o根豆芽中的添加劑均可致癌”也是如此。

對于這部分謠言,消費者確實很難判斷。這些謠言并不是空穴來風,所以對其客觀評析需要相當的專業知識。

這是一個信息暢通的時代,當消費者看到這一類消息時,也不要忙著恐慌,不妨去搜索一下相反的說法,再比較一下傳播觀點的雙方中,哪一方的專業素養更高。

為營銷而做的虛假宣傳

還有一類和食品有關的謠言,是為了商業營銷而做的虛假宣傳。

比如,20大謠言中的“白皮雞蛋更有營養”“富氧水是補氧神水”“小分子膠原蛋白抗衰老”等。這一類的虛假宣傳非常多,這三個甚至不能算是影響最大的謠言。朋友圈里、電視電臺及報紙雜志上,宣稱各種食物和保健品神效的,都可以歸入這一類。

這類謠言的存在,是利用人們“吃神奇食品來獲得健康”的愿望和“萬一有用”的思維方式,來進行商業欺詐。

對這一類謠言,消費者只需要記?。菏澄锏淖饔弥皇翘峁I養,沒有一種食物或者食物成分能給你特別的健康功效,所以,任何食物,但凡有人吹噓其原有營養價值之外的神效,都可以直接判斷為騙子。

謠言的危害范文2

關鍵詞 油蒿;沙蒿木蠹蛾;沙蒿圓吉丁;沙蒿大粒象;危害特征

中圖分類號 S763.3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18-0092-02

Abstract The damag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hree major boring pests were studied in their host plant Artemisia ordosica.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larvae of H. artemisiae mainly bored the rhizome of A. ordosica,but also the larvae of Sphenoptera sp. and Adosopius sp. bored the rhizome of A. ordosica. The adults of Sphenoptera sp. and Adosopius sp. fed on the leaves of A. ordosica as a nutritional supplement.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larvae of three pests in their host plant was completely different. H. artemisiae and Sphenoptera sp. were distributed in the whole A. ordosica plant. The newly hatched larvae first fed on the phloem and xylem of stem and then burrowed to the roots before the winter of the same year. However,Adosopius sp. was distributed mainly in the roots. The newly hatched larvae moved from the phloem to the xylem,and gradually damaged the lower part of the trunk.

Key words Artemisia ordosica;Holcocerus artemisiae;Sphenoptera sp.;Adosopius sp.;damage characteristics

為了治理荒漠,我國在西北地區廣泛種植油蒿(Artemisia ordosica)。油蒿在西北天氣干燥、土壤貧瘠的地區生長狀況良好,表現出較強的耐旱、耐瘠薄、抗風蝕的特性。通過種植油蒿起到了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的生態作用,進一步推進了西北地區荒漠化治理的進程[1]。近年來,受到氣候變化等因素的影響,我國內蒙古、寧夏、陜西等地區的油蒿灌叢內鉆蛀性害蟲發生程度較重、發生面積擴大,造成油蒿成片枯死,對改善我國生態環境造成了不良的影響。

目前,國內外有關油蒿鉆蛀性害蟲的研究報道較少,僅有關于其形態特征、世育、生活習性以及防治方法的初步報道[1-10],而有關不同種害蟲在油蒿上的分布變化規律還未見任何報道。為了有效控制危害的進一步發生和蔓延,筆者對寧夏地區油蒿幾種主要鉆蛀性害蟲的危害特征和種群數量的分布變化及消長規律進行了研究,為有效防治提供科學依據。

1 調查地概況與方法

1.1 調查地區概況

調查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阿拉善盟,陜西省榆林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池縣、靈武市、中衛市等地的油蒿灌叢內進行。

寧夏地區東部的鹽池縣,位于陜西、內蒙古、寧夏、甘肅4個省份的交界處,在毛烏素沙漠的南緣,鄂爾多斯臺地向黃土高原過渡地帶。當地常年降雨量小于300 mm,年均蒸發量遠遠大于降水量,是典型的干旱和荒漠地區。境內沙生植被18.82萬hm2,其中大部分為油蒿,約占總面積的70%以上。

1.2 研究方法

2006年7月初,分別對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阿拉善盟,陜西省榆林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池縣、靈武市、中衛市等地的油蒿灌叢受害情況進行調查;同時,于8月中旬,在鹽池縣高沙窩鎮油蒿灌叢內選取一塊面積大小為50 m×50 m的樣地,樣地內混生有少量的甘草(Glycyrrhiza uralensis)和苦豆子(Sophora alopecuroides)。油蒿的株高平均為45.3 cm,地徑為2.3 cm。根據油蒿的分布情況,采用等間距取樣的方法,每隔2 m選取1株油蒿,共抽取454株。對所有抽取的沙蒿,以2 cm為1分段區間,逐株解剖,詳細記錄每株沙蒿上不同分布區內各種害蟲的蟲態、數量以及沙蒿的地徑、株高、樹齡和冠幅。

2 結果與分析

2.1 油蒿主要鉆蛀性害蟲種類及其危害

油蒿鉆蛀性害蟲主要有沙蒿木蠹蛾(Holcocerus artemi-siae)、沙蒿尖翅吉?。⊿phenoptera sp.)和沙蒿大粒象(Adoso-pius sp.)。其中,沙蒿木蠹蛾主要以幼蟲蛀食危害油蒿的根部,根部大部分被蛀空,導致油蒿樹勢衰弱,甚至整株枯死;沙蒿圓吉丁和沙蒿大粒象除以幼蟲蛀食危害油蒿根部以外,還以成蟲取食油蒿葉片作為營養補充,嚴重影響了油蒿的生長,導致其樹勢衰弱。另外,單株沙蒿上常發現有2~3種害蟲共同鉆蛀危害,從而加劇了油蒿的受害程度。

通過對454株油蒿的解剖結果統計,沙蒿尖翅吉丁的有蟲株率最高,達46.7%,沙蒿木蠹蛾次之,為23.35%,而沙蒿大粒象最少,僅為11.67%。單株受害沙蒿上,株蟲口密度最高的為沙蒿尖翅吉丁,達16頭;沙蒿大粒象次之,為6頭;而沙蒿木蠹蛾僅為4頭,而3種害蟲的株蟲口密度有97%以上均集中分布在4頭以內。目前,這3種害蟲在西北地區造成近4萬hm2以上的油蒿大面積枯死,并且其危害正呈加劇之勢。

2.2 油蒿主要鉆蛀性害蟲的分布位置

如圖1、2所示,3種害蟲在油蒿上的分布位置及聚集程度完全不同,沙蒿木蠹蛾和沙蒿圓吉丁在整株油蒿上均有分布,由上至下,呈現先增加后減少的變化趨勢;而沙蒿大粒象僅分布在根部,這主要是由不同種害蟲雌成蟲的產卵習性及幼蟲的危害特性所決定的。沙蒿木蠹蛾和沙蒿圓吉丁的雌成蟲將卵產在油蒿地上莖部,卵孵化后,先取食莖部的韌皮部,然后鉆蛀木質部逐漸向下轉移危害,從而導致其種群數量在地上莖部呈現由上向下逐漸增加的變化趨勢;而沙蒿大粒象雌成蟲主要將卵產在根莖到地下2 cm之間,卵孵化后,初孵幼蟲從韌皮部到木質部,逐漸向下危害,從而導致其只在地下有分布。

就根部而言,沙蒿圓吉丁和沙蒿木蠹蛾主要分布在根部14 cm以內的范圍內,其種群數量隨著深度的增加而逐漸減少,約95%以上的幼蟲集中分布在根部8 cm以內。沙蒿大粒象的分布呈現先增加后減少再增加的變化趨勢,受害根部最長達16 cm,其中,以根部4~6 cm處的分布數量最多,約占總數的30%,但大約96%的幼蟲全部集中分布在根部12 cm的范圍內。

就莖部而言,沙蒿圓吉丁在莖部的分布位置最高達到12 cm,而沙蒿木蠹蛾僅為6 cm,隨著油蒿株高的增加,2種害蟲的種群數量逐漸減少,據統計,地上莖部害蟲約50%以上分布在地表的根莖處。2006年12月末,通過害蟲越冬蟲態及越冬場所的調查發現,沙蒿圓吉丁和沙蒿木蠹蛾均以幼蟲越冬,且絕大部分分布在油蒿根部,僅有極少數停留在莖部。也就是說,從8月中旬至越冬前,油蒿莖部分布的當年生幼蟲逐漸向下轉移至根部越冬,從而導致莖部幼蟲的種群數量逐漸減少,而根部則逐漸增加。

3 結論與討論

油蒿上3種鉆蛀性害蟲中,沙蒿圓吉丁的種群密度最大,分布面積最廣,其次為沙蒿木蠹蛾和沙蒿大粒象,然而,由于沙蒿木蠹蛾和沙蒿大粒象幼蟲的個體相對較大,對食物及生存空間的需求較多,給油蒿所造成的危害要遠遠超過沙蒿圓吉丁,而這3種害蟲常常聚集在一起復合危害。因此,在防治時應該考慮同時兼顧3種害蟲,采取不同的防治方法,同時重點防治沙蒿木蠹蛾和沙蒿大粒象,兼防沙蒿圓吉丁。3種害蟲在單株油蒿上共存的幾率較小,而2種害蟲共存中,以沙蒿圓吉丁和沙蒿木蠹蛾共存的幾率最大,沙蒿圓吉丁和沙蒿大粒象次之,沙蒿木蠹蛾和沙蒿大粒象的最小。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除了與單株沙蒿所能提供的食物多少及生存空間的大小有關以外,還與不同種害蟲之間的種間競爭有關,但它們之間的競爭機制如何還有待于進一步深入研究。

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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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的危害范文3

關鍵詞:楊樹害蟲;為害狀況;發生原因;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S7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8421(2012)07-870-02

楊樹是一種速生豐產樹種,生長迅速,適應性強,深受群眾歡迎,近年來皖西發展很快,這對于提供用材、發揮防護效益、道路綠化都起著積極作用。目前隨著楊樹造林面積迅速擴大,楊樹病蟲害發生也日趨嚴重,受其為害,不僅降低了造林效果,甚至導致造林失敗。為此,筆者就楊樹害蟲的為害種類、為害程度、為害原因及綜合防治措施等問題進行了初步研究。

1、楊樹害蟲為害的嚴重性

1.1 害蟲種類多 根據筆者調查及資料記載,我國共有楊樹害蟲500種,害螨類5種。其中害蟲分屬于等翅、直翅、同翅、半翅、鞘翅、雙翅、鱗翅、膜翅等7個目,其中有木白蟻、鼻白蟻、蟋蟀、螽斯、蝗科、蟬科、角蟬、沫蟬、葉蟬、蠟蟬、綿蚜、大蚜、毛蚜、蚜科、粉虱、木虱、蚧科、粉蚧、綿蚧、盾蚧、刺粉蚧、蝽科、扁蝽、網蝽、盲蝽、叩頭蟲、吉丁蟲、粉蠹、擬步甲、金龜、天牛、負泥蟲、肖葉甲、螢葉甲、葉甲、象蟲、卷葉象、小蠹科、潛蠅科、蝙蝠蛾科、透翅蛾科、木蛾科、麥蛾、巢蛾、細蛾、潛蛾、木蠹蛾、豹蠹蛾、蓑蛾、刺蛾、卷蛾、螟蛾、鉤蛾、枯葉蛾、大蠶蛾、尺蛾、天蛾、舟蛾、燈蛾、夜蛾、毒蛾、粉蝶、蛺蝶、葉蜂、錘角葉蜂、樹蜂等60多科,共300多屬。皖西為害嚴重的主要有天牛類蛀干害蟲和楊扇舟蛾食葉類害蟲等20多種。

1.2 害蟲分布廣 凡有楊樹分布的地方,均可見到多種不同種類的楊樹害蟲有不同程度的分布,特別是金安、裕安、霍邱、壽縣分布最多,為害較重。

1.3 害蟲為害重 主要以蛀干害蟲和食葉害蟲兩大類,而且為害程度近年呈上升趨勢。蛀干害蟲由于其隱蔽性為害,初期往往不易引起人們注意,一旦表現出引人注目時,已釀成毀滅性災害。其中以天牛、象甲、木蠹蛾、蝙蝠蛾以及吉丁蟲等類的害蟲為害最為嚴重。天牛類如星天牛在金安木廠、沛東、裕安的新安、徐集都有分布為害,且為害最重,蟲株率一般都在40%左右。特別是大官楊、歐美楊受害最重,株被害率達80%以上,其他楊樹平均達20%左右。云斑天牛在毛坦廠、獨山等地均有分布。楊樹胸徑達4cm時干基即開始被害蟲蛀入,平均株被害率33%,干基還常伴隨木蠹蛾為害,多種木腐菌也乘隙入侵,樹木被害后,經濟材損失達56%。其他如木蠹蛾類、蝙蝠蛾類、吉丁蟲類在六安為害也很嚴重。

至于食葉害蟲量大面廣,經常暴食成災,近年在六安受害面積一般在2萬~2.7萬hm2,加之近2年來食葉害蟲如黃刺蛾、褐邊綠刺蛾、楊扇舟蛾、楊雪毒蛾、舞毒蛾等在六安地區亦不乏成災的紀錄。

2、楊樹害蟲為害嚴重的原因

楊樹害蟲蔓延擴展迅速,為害嚴重,根據多年調查了解,很可能與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有關。

2.1 隨苗木的大量調運或其他外力作用,而擴散蔓延,造成嚴重為害隨著楊樹大發展,省內外苗木調運頻繁,又多數苗木未進行檢疫,使不少楊類害蟲迅速擴展蔓延,造成嚴重災害。尤其應該提到的是,還有通過多種途徑從國外傳入危險性害蟲的情況。如1979年,在我國遼寧東部地區首次發現美國白蛾,目前在山東、河南、河北、安徽等數省都有發生。由于該蟲繁殖力強,寄主范圍廣,在新的傳人地又擺脫了原產地天故的控制,因而更易造成害蟲的迅速蔓延為害。

2.2 大面積營造楊樹純林,利于害蟲擴展蔓延就六安而言,無論是樹樹蛀干害蟲或食葉害蟲,凡嚴重成災的地區,都分布有大面積連片的楊樹純林。因為大面積連片的純林,可使害蟲不受阻隔地得以擴散,并為其生長發育提供了豐富的食料。

2.3 單純的化學防治,難以穩定控制蟲害,因而表現為連續防治,連續成災究其原因:限于財力、人力,不可能全部進行防冶,只能選擇重災區防治;由于害蟲本身生物學特性及氣候因子等的影響,能用于防冶的時間是有限的;因地形及林木分布的限制,防了連片的,漏了小塊的;多限于防治國營林,集體林很少防治或未防治;從殺蟲效果看,即使每次防治效果均在90%以上,剩下10%以下的蟲子仍可構成再度猖獗的蟲源,而且這部分蟲子有可能增強抗藥性,從而增加了防治的難度,容易形成再度猖獗。

3、楊樹害蟲的綜合防治措施

根據多年實踐,對楊樹害蟲必須實行綜合防治。

3.1 確定綜合防治的重點對象 楊樹害蟲的種類較多,根據其發生為害的特點和嚴重程度,應以蛀干害蟲和連續成災的暴食性害蟲作為重點對象。在六安防治的重點對象應為天牛類、舟蛾類蛀干和食葉害蟲,在防治時應結合不同林區、不同為害狀況,采取堅決措施,予以控制。作好重點對象防治的同時,還要做好對其他為害根部、葉部及枝干的次生害蟲防治。

3.2 建立健全完整的綜合防治體系 為做好楊樹害蟲的綜合防治,必須從上到下建立健全完整的防治體系。

3.2.1 應設立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植物檢疫,開展預測預報,負責病蟲防治的技術指導??梢苑阑加谖慈?,杜絕危險性害蟲的進一步蔓延為害;有利于及時發現蛀干等隱蔽性害蟲,將其控制在點、線階段;對發生大面積為害的暴食性食葉害蟲,可做到事前周密計劃,科學組織防治,提高防治效果。

3.2.2 根據當前林業發展新形勢,進一步建立健全各級護林組織,把楊樹害蟲防治工作落到實處,做到常年有人注意并負責進行楊樹害蟲的防治。

3.3 確立合理的綜合防治策略 根據防治實踐和綜合防治的要求,開展楊樹害蟲的綜合防治,應以營林防治為基礎,生物防治為方向,合理開展化學防治,輔以其他必要的物理、人工防治措施。

3.3.1 選、引、育抗性良種。這是防治楊樹害蟲的根本途徑。各地均有抗性較強的楊樹品種,要在幼苗期或幼、成林期,選擇對蛀干害蟲、食葉害蟲均表現出較強抗性的樹種造林如光楊等。

3.3.2 認真做好森林植物檢疫工作。認真做好苗木和木材等林產品的檢疫,對防止危險性害蟲和地區性害蟲引入、傳出、蔓延為害,可收事半功倍之效。要做好這項工作,一方面要從以往的經驗教訓中提高我們的思想認識,另一方面要有嚴格的法制觀念,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獎罰分明,使有關規定成為人們的自覺行動。

3.3.3 營造混交林。對已經存在的大面積純林,可有計劃地逐步改造為混交林。今后應大力提倡營造混交林。對于營造混交林盡管理論上還深入研究不夠,實踐上也還缺乏經驗,然而生產中仍有不少成功事例。如楊樹與紫穗槐進行行間混交、楊樹與椿、楸、槐、榆、泡桐等進行塊狀、帶狀混交,在片狀楊樹林周圍或帶狀林連緣,栽植上述樹種作為隔離保護帶等,對抑制蟲害都有一定作用。

3.3.4 積極推廣以菌劑為主的生物防治。菌制劑受自然因素影響較小,且能進行工廠生產,成本低,便于推廣。根據實際應用情況,白僵菌防治楊食葉害蟲,蘇云金桿菌、殺螟桿菌、白僵菌、青蟲菌等防治一些暴食性食葉害蟲,均有不同程度的效果。今后如能篩選出適用于干旱低溫地區的菌種,用于害蟲防治,將會收到更好的效果。

謠言的危害范文4

(一)網絡謠言概念的厘清

網絡謠言雖然伴隨著網絡的普及而出現,但是至今對于網絡謠言并沒有一個確切的法律層面上界定。在分析和探討刑法對于網絡謠言的規制之前,必須要對網絡謠言有一個明確的概念。當前有學者認為:網絡要求就是在網絡平臺的虛假信息,也有人指出網絡謠言是“在網絡上生成或并傳播的,沒有事實根據或捏造的虛假信息?!边€有人指出網絡謠言是“利用網絡技術以及網絡媒介所傳播的對公眾感興趣的事物、事件或問題未經證實的闡述或詮釋?!钡鹊取km然以上幾位學者對于網絡謠言進行了相關定義,但尚不夠具體和全面,并未細致性的概括出網絡謠言的特征。根據個人理解,對于網絡謠言的定義的重點在于“謠言”而非網絡,因為后者僅僅是提供了的途徑,是謠言的一種媒介而已。因此,在網絡謠言概念的界定上,應當優先確定“謠言”在法律概念上的界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中對于謠言的解釋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消息?!蔽覈缎谭ā分兴浮爸{言”有“捏造事實”之意。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指“謠言”作“散布”之解。綜上,應當將網絡謠言的概念歸納為:沒有相應事實基礎而被故意捏造出來并通過網絡媒介進行傳播的言論。

(二)網絡謠言的基本特征的界定

網絡信息能否構成網絡謠言,可從一下幾個方面進行判定:1.行為人主觀捏造與傳播也即行為人明知是虛假信息但卻故意進一步捏造并通過網絡途徑進行傳播,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響。就故意而言,指的是行為人知道虛假信息可能會造成一定的危害但卻希望并放任該危害的發生。網絡謠言的制造者與傳播者,大都具備此種心理。如果當事人的心理態度為過失,并在此主觀因素的支配下制造或傳播了網絡謠言,其言論不構成網絡謠言。例如:行為人不知言論是被捏造而進行傳播擴散的就不應當被認定為網絡謠言的制造者。2.傳播途徑為網絡平臺。在現實生活中,謠言的傳播有多種途徑但唯有通過網絡平臺的虛假信息或惡意中傷信息才能被定義為網絡謠言。由于網絡平臺的開放性,任何人均可以通過互聯網各類信息,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高效性,由此決定了網絡謠言的必定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危害。3.網絡謠言受眾范圍較大。網絡謠言的危害性與其受眾范圍息息相關,呈現正比例關系。網絡謠言的唯有具備一定程度上的受眾才能產生一定的危害性,受眾范圍越大,則意味著其危害性越大。此外,在實際生活中對于網絡謠言危害性的判斷還需要綜合行為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例如,網絡謠言行為人雖然捏造了一定的虛假信息但僅僅是在了只能自己瀏覽的網絡平臺,其他人無法瀏覽的話,此時該行為并不具備社會危害性,對于他人的權益并未造成損害。

二、刑法規制網絡謠言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一)刑法中未對相關網絡謠言犯罪進行法律規制的情形

例如,2011年在網絡上盛傳的《內地“皮革奶粉”死灰復燃長期食用可致癌》一文中,一經即刻被眾多大型網絡平臺媒體所轉載,直接導致了我國多家牛奶制造廠商股價的下跌,尤其是蒙牛股價下跌幅度高達3.3%。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此類網絡謠言之內容并不屬于“虛假恐怖信息”的范疇,因此不能適用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由于此類網絡謠言所針對的是不特定的對象,故誹謗罪與損害商業信譽罪亦不能規制此類網絡謠言。

(二)刑法中已對相關網絡謠言犯罪進行法律規制但存有缺陷的情形

例如,在誹謗型網絡謠言事件的犯罪認定存在一定的缺陷。所謂誹謗罪指的是故意捏造某種事實并故意傳播而且能夠敗壞受害人的名譽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未該司法解釋之前,我國《刑法》中誹謗罪的認定標準為“情節嚴重”,但該認定標準無論在內涵上還是外延上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官在辦理該類案件的過程中只能通過自己對于案情的分析與判斷來進行裁決,其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過度使用或權力過大必定造成在案件的判定上出現各類問題,尤其是影響到案件的定性以及出發力度。

三、刑法規制網絡謠言的進一步完善

(一)刑法規制網絡謠言的前提———保證言論自由的正常行使

在當代社會網絡謠言是不可避免,也同樣遭人痛恨,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網絡謠言均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旦將所有的網絡謠言通過法律進行規制的話,勢必會對公民的權益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損害,尤其是言論自由權。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的自由。就言論自由而言,其內容應當是遵從我國基本國情而且是有利于社會穩定與發展的自由表達,與造謠內容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因此,對于網絡謠言,我國刑法應當將之限制在某一合理的范圍之內,唯有當網絡謠言達到了規定的范圍或程度方可運用法律進行規制和制裁。

(二)遵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刑法適度

運用刑法規制網絡謠言應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其處罰的依據應當綜合網絡謠言的危害大小、受眾范圍大小、受害人受到的損害程度大小、能否進行事后補償等多種因素加以判定,而非一概而論的運用刑法手段進行處理。謙抑性是刑法的特點之一,由于刑法的強制力最大,因此在刑法的運用上應當慎之又慎,唯有達到一定程度方可使用以避免對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例如,在2013年9月14日的,楊某通過個人微博了一條消息,內容是張家川9•12殺人案發生后警方不作為,民眾多次舉報不受理而且與民眾之間發生沖突。在當天晚上,其又繼續了警方強制拘留家屬的消息并再次與民眾發生了爭執。隨后,該信息引起了張家川警方的高度重視,經過調查發現純屬了惡意造謠,隨后楊某被拘留,等待進一步的處理。楊某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抹黑了張家川警方,對其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負面影響,但是此行為只需要警方仔細調查即可將謠言不攻自破,是否需要運用法律進行制裁有待商榷,與法律的謙抑性原則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

(三)拓寬誹謗類網絡謠言犯罪的追訴途徑

謠言的危害范文5

謠言,古已有之,在信息時代則更加普遍。從二戰時期開始,就有不少學者對此進行研究。部分國內研究者對謠言作了相對狹義的界定。比如,劉建明教授認為,“謠言是沒有任何根據的事實描述,并帶有誹謗的意見指向,因此,它不是中性的傳聞,而是攻訐性的負向輿論”.①在這種研究視角下,核心問題是如何防控謠言,規避其社會危害。但實際上,有些謠言也有事實內核,只是在傳播中被歪曲或夸大。譬如,“非典”疫情初期,廣東民間“不明病毒致命”等傳言不脛而走。后來證明,這些謠言雖不完全準確,但也有一定事實依據。在動機上,人們也是為安全考慮,主觀惡意較小。這樣的謠言就不能同故意編造的虛假信息畫上等號。所以,也有學者采用廣義、中性的視角來定義和研究謠言。比如,卡普費雷就認為:“謠言是在社會中出現并流傳的未經官方公開證實或者辟謠的信息”.而且,不能將“未經證實”等同于虛假。②在研究謠言危害之外,這些學者也關注謠言的正面社會功能。比如,胡泳認為謠言具有社會抗議功能,在某種程度上扮演了社會的安全閥。金屏以“非典”時期謠言為例,證明謠言是“民眾自發尋求問題解決對策的方式之一”.③。所以,在對待謠言問題時,有必要區分“廣義的謠言”與“故意編造的虛假信息”.前者有真有假,有故意為之,也有環境使然。它的傳播有一定的社會原因,比如信息公開不夠等。政府可通過這種謠言來了解民眾訴求,更好地為民服務。而后者,則是政府和全社會打擊謠言的主要目標。每個民眾也有義務做到不故意造謠,盡量不傳謠。

言論自由及其限制

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謠言也是一種言論。所以有人認為,造謠傳謠雖有不妥,但言論自由包含了發表錯誤言論的自由,法律不應限制。這種觀點,既缺乏嚴密論證,在實踐中也對社會福祉無益。

首先,言論自由主要是保護“意見”表達。即便是不正確的意見,也可以在言論的自由競爭中促進真理完善,有正面價值。但虛假事實則會干擾理性判斷,破壞人們理性決策的基礎。比如,虛假財經消息會讓投資者判斷錯誤,造成經濟損失;在電影院謊報火警則會引發騷亂。這都說明傳播虛假事實危害頗大,故意為之更是錯誤,不是言論自由的保護目標。

其次,言論自由主要保護的是涉及公共問題的言論。言論自由的絕對主義者米克爾約翰就認為,不受限制的言論應該是“與統治事務有關、代表人們參與自治過程”的“公言論”,與此無關的“私言論”則不應該有此特權。④比如,“秦火火”編造“李雙江之子非其親生”的謠言就不應受保護。李雙江雖是公眾人物,但其兒子是否親生,委實與國計民生無甚瓜葛,而且明顯傷害了李雙江的名譽權。比較損益,不難看出,此種造謠行為應負法律責任,籠統地說“言者無罪”并不妥當。

而且,在互聯網UGC服務(UserGeneratedContent,用戶創造內容)興起之后,我國公民的表達自由有了很大提高。而謠言等不當言論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傷害的案例也越來越多。如果無視言論是把雙刃劍的事實,將其拔高到凌駕于其他權利之上,并非當下最佳選擇。當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也不能濫用。這種限制只是為了解決言論自由權與其他基本權利之間的沖突,通過利益衡量的辦法,來判斷對各種權利應給予何種程度的保護,而并非因為言論自由弊大于利。

限制言論自由需要進行利益衡量,也并不是在個案當中就事論事,而應當有一致的原則。比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二、人人有表達自由的權利……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a.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b.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⑤這一條款所確立的原則,在討論包括治理謠言在內的限制言論自由的相關問題時,都是極為重要的。對于這一限制條款,學術界普遍有三點理解(:1)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2)限制的目的必須正當,只能是旨在保障條款中所列的兩種權益;(3)限制必須是”必要的“.在探討治理謠言問題時,這些原則也非常重要。

治理謠言必須依法

限制言論自由必須”由法律規定“,除了要有經合法程序制定并公開的法律,還要求相關的法律條文必須清晰易理解,也就是說,一個公民應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預見到特定情形可能會發生的結果。具體來看謠言問題,我國法律中沒有專門的”造謠罪“,但在《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中都有條款可以處理造謠行為。下面,重點針對誹謗他人和擾亂公共秩序這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A.誹謗他人。

民事責任方面,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刑事責任方面,《刑法》第246條對誹謗罪做了規定,是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雖有法律明文規定,但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誹謗罪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卻相對比較模糊,在司法實踐中沒有清晰一致的標準。而2013年9月9日”兩高“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對這些問題作了更加清晰的界定。比如,有三種情形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包括”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和”明知虛假事實而散布“.

上述行為均反映出行為人具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主觀故意“,而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⑥另外,對于”情節嚴重“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也做出了更明確的解釋。這也使得權責邊界愈加清晰,可以更好地兼顧對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保護。

B.擾亂公共秩序。

不實的謠言可能會引發社會恐慌,導致社會秩序紊亂,特別是那些關于天災、險情、疫病、食品安全和環境問題的謠言。雖然不是每個謠言都出于惡意,但也確有一些人為了吸引眼球、為了好玩而故意編造謠言,造成惡果。法律也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行政責任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罰規定。要注意的是,這一條款也要求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如果是道聽途說信以為真,或者由于認識判斷上的失誤,都不應該視為違反本條規定。比如,2013年8月26日,安徽碭山發生交通事故,導致10人死亡,5人受傷。事故發生后,網友于和玉在微博上稱”事故造成16人死亡“,當地警方認定其屬于散布謠言而將其行政拘留。但這個處理方式受到一些質疑。從主觀方面來看,于和玉沒有自己捏造假數字,在被辟謠之前也不知道數字有錯,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主觀故意。這樣的行為應該屬于過失傳謠,批評教育即可,不宜用過于嚴厲的處罰。所幸的是,隨后警方也確實撤銷了處罰決定,并向當事人致歉。

刑事責任方面,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與誹謗罪的解釋類似,這條也明確了必須是”故意“造謠傳謠才能構成該罪。當然,對于”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在實踐中依然可能不夠明晰。對于網絡謠言造成實體場所秩序混亂的,可以根據鬧事的人數、時間等判斷嚴重性。但網絡秩序與實體場所秩序又有不同,如何才算是網絡秩序混亂,還有待進一步研究。此外,我國法律中與謠言有關的罪名還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等。這些罪名的主觀要件也都是出于故意,即故意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虛假信息仍加以傳播的,才能定罪。

刑罰不是唯一手段

限制言論自由權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在考慮實行此類措施時,國家有義務仔細考慮各種可能的選擇。⑦所以,在治理謠言問題上,也要酌情判斷。對傳謠者的限制應寬于造謠者,對普通民眾的限制應寬于有較高注意義務的人。除了刑法,也要依靠道德自律、民法、行政法等多種約束力量達到治理目標。

第一,過失傳謠不能用《刑法》打擊。造謠是有主觀故意的,目的就是干擾人們的理性判斷,對社會危害較大,處罰應該比較嚴厲。而傳謠是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有時可酌情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謠言的危害范文6

[關鍵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謠言;中職生;網絡法治意識

謠言之說由來已久。早在公元前200 多年,《荀子?大略》就有古語曰:“流丸止于甌臾,流言止于知者?!彪S著社會發展,互聯網的應用,現在,人們隨時隨地可以通過電子設備瀏覽信息。網絡上的信息紛繁復雜,有真實有用的信息,隨之也存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消息,有可能是真實信息變異傳播,也可能是憑空捏造的信息。不論以上哪種由來,只要傳播虛構事件的人魚貫而動并達到輿論量,就可稱為謠言。而我國對構成網絡謠言的輿論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一謠言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評論二百次以上的可被定為侮辱罪、誹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散播謠言者要承擔起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中職生還處于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有自己的看法,但又受到認知水平、文化知識量的局限,對網絡信息的真假鑒別能力不強,容易聽信網絡謠言,甚至成為網絡謠言的傳播者。但網絡謠言往往對社會構成不良甚至嚴重影響,制造和傳播謠言者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因此要著力增強中職生對網絡謠言的甄別能力和提高網絡法治意識,做到依法依規使用互聯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1 網絡謠言及其成因

謠言是指沒有事實根據的消息達到既定的輿論量,并對社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的信息。網絡謠言是謠言中的一種,是互聯網背景下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由于互聯網打破了時空的限制,社會影響力也隨之增加。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網絡謠言大多表現為極短的時間中爆炸性地擴散,許多時候會引起公眾的恐慌、會秩序的混亂,其社會危害性極大。網絡謠言的主要成因有以下方面:

1.1 社交媒體推動

社交媒體是信息傳播的主要途徑,已被廣泛應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旦發生,通過社交媒體的轉載、議論就成為了人們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之一,中職生喜歡閱讀社交媒體上的文章,比如通過微信朋友圈轉載、微信群轉發等功能,信息的受眾迅速增長。如班上的一名學生在朋友圈或者班級群中某一未經證實的信息,其他學生看到后再轉發。一旦形成了這樣的傳播網絡,信息將會被高效率地傳播。這也成為了中職生乃至大眾傳播謠言的主要渠道。

1.2 網絡推手泛濫

公共衛生事件往往能夠引起民眾的恐慌心理,大部分謠言都是通過網絡推手進一步夸大或扭曲造成不同程度的社會危害。大部分中職生并未有成熟度心智和掌握足夠的科學知識,面對網絡推手制造的消息難以辨別真偽。

1.3 個人鑒別信息真假能力有限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般涉及到醫學專業的專業知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相對一部分網絡謠言是源于傳謠者的專業認知水平局限和緊張心理,加之對信息真假缺乏甄別能力,因此導致了謠言的傳播。中職生在醫學專業知識方面明顯存在著缺失,容易信謠,甚至傳謠。

1.4 個人有掌握信息的迫切愿望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之初,由于對病因的不清楚,官媒難以給公眾一次過曝光全面的信息。公共衛生事件爆發之初,由于原因不明,傳播途經不明等因素,公眾大多希望能夠獲得更全面更新的信息。因此給予了謠言產生和傳播的機會,大眾不會輕易放過任何一個能夠自圓其說的信息,于是謠言四起。

2 中職生面對網絡謠言的辨別能力及法治意識現狀

通過對廣州市商貿職業學校在校生進行抽樣調查,了解中職生面對網絡謠言的辨別能力及法治意識現狀。

2.1 中職生對官媒的關注度

通過調查,中職生獲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途徑非常多樣,調查對象信任度較高的信息來源是網絡官媒和電視。此外,網絡論壇、微信朋友圈都是學生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重要渠道。具體情況如下圖1 。通過對個別調查對象進行訪談了解,網絡官媒信息可通過朋友圈轉發,網絡官媒的影響力有通過微信、論壇等社交平臺擴散的現象,因此官媒的影響力很可能比調查結果所占比例還要大。

2.2 中職生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謠言辨別能力

通過調查,只有16.09%的調查對象認為自己有足夠的醫學知識能辨別所有信息的真偽,有44.83%的調查對象認為自己對醫學知識有所了解,無法完全辨別真偽,有高達39.08%的調查對象認為以自己的醫學知識水平無法辨別信息的真偽(圖2 )。為了進一步確定調查對象的辨別信息真偽能力,選取了10 條熱門的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讓學生辨別真偽,答題正確率如下(圖3 )。由此可見,辨別信息的正確率集中在70%~80%之間,有接近19%的調查對象正確率低于70%,只有3.45%的調查對象能做到100%辨別信息的真偽。這與前面調查中有16.09%的調查對象認為自己能辨別所有信息的真偽存在明顯偏差。因此可看出,調查對象對于真身辨別信息真偽的自我認識與客觀事實存在一定的差距。

2.3 中職生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法治意識

通過調查,98.85%的調查對象認為自己沒過虛假信息,97.7%的調查對象認為自己沒有轉發過虛假信息。由此可見,大部分調查對象對于網絡謠言并沒有和轉發的顯著傾向。另一方面,通過調查,58.62%的調查對象不了解網絡謠言構成刑事違法行為的定性條件,有高達23%的調查對象認為“造謠才違法,傳謠不違法”。由此可見,調查對象對造謠、傳謠的法律知識掌握嚴重不足。最后,對于造謠行為的態度,有93.10%的調查對象認為社會危害大,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因此,可以看出調查對象對于謠言的危害還是非常清晰的(圖4 )。

2.4 增強中職生面對網絡謠言法治意識的對策

增強中職生面對網絡謠言的法治意識必須官媒、學校、個人形成三方合力。2.4.1 官方媒體作為政府信息的官方渠道,官方媒體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當肩負起網絡辟謠的最重要角色,其受眾是全體人民,包括中職生。只有在健康的輿論環境下,才能促使中職生作出正確的、符合法治精神的價值選擇。① 信息傳遞要有時效性。很多時候謠言之所以能大行其道是因為存在信息的缺失。當人們對于事情已經有較為全面和清晰的認識,他們的辨別信息真偽的能力也會隨之提高。② 充分掌握輿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關注度高,事件本身存在著復雜性,涉及主體的多樣性,發病原因、傳播途徑、治療手段等方面都還有許多需要探索和研究的地方,不確定性強。另外,人們關注的主體有政府部門、權威學者、醫護人員、患者、患者家屬、愛心捐贈者等,還涉及到自身的生命健康,許多個體間價值觀、利益之間的沖突都會給事件帶來許多不確定因素。因此,官方媒體必須全面地掌握輿情信息,及時地掌握輿論的主導權,較好地引導人民保持理性。中職生也需要在良好的輿情氛圍中才能作出更合理的價值選擇,清晰地辨別信息的真偽。2.4.2 學校學校在增強中職生面對網絡謠言的法治意識中扮演著紐帶角色。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學校是組織學生防控疾病的主體,主要作用是關注學生的身心健康,將疫情信息準確傳遞給學生。在日常的教育教學工作中,對學生網絡素養的培養,建立網絡監控機制。① 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學校及時傳遞真實信息。通過教育部門―學校―班級―個體的信息傳播路徑,幾乎能做到100%覆蓋地精準信息傳遞。這時候,學校向學生傳遞的信息真實性尤為關鍵。學生一旦掌握了正確的信息后,在面對網絡謠言時,就能夠作出符合法治精神的正確的價值判斷和選擇。② 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學校及時全面地了解學生信息。信息的傳遞只有在雙向互通時才是高效的,因此學校應建立暢通的信息反饋渠道,及時關心學生的身心情況,作出正確引導,保證學生的身心健康。③ 加強網絡素養的培養,建立網絡監控機制。利用班會課、德育課、法制宣傳日等對網絡素養,包括網絡行為涉及的法律知識進行科普。通過監控學校的論壇以及通過班主任對學生的社交平臺如朋友圈、看一看、微博、抖音等平臺進行關注。當學生存在造謠、傳謠的風險時,進行及時監控。2.4.3 個人中職生只有掌握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并以此作為自己價值選擇的基本底線,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才能夠保持清醒,堅持以辯證唯物主義指導自己的實踐,才能作出正確的價值選擇。① 掌握互聯網相關法律規定,增強法治意識。中職生有相應的法律課程,同時也有開展法律相關的校園文化活動,中職生應將學法、懂法、守法作為自己學習的基本要求。在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能夠了解行為的底線,不觸犯法律,為自己的行為負責。② 堅持以辯證唯物主義指導自己的實踐。在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大部分謠言都有不符合客觀規律的“破綻”。中職生應始終保持辯證的態度來看待問題,堅持用唯物主義思考問題,才能更好地進行價值選擇??傊话l公共衛生事件的復雜性和主體多樣性決定了其必然會出現網絡謠言,只有政府、學校、個人都保持警惕,共同維護社會的健康穩定,才能夠更好地共渡難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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