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書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財產保全擔保書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財產保全擔保書范文1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擔保人基本情況。

2.正文。

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

(1)案由;

(2)擔保內容。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擔保日期。

格式: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

被擔保人:

擔保人就被擔保人一案,對被擔保人所提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擔保內容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擔保人:

財產保全擔保書范文2

仲裁委員會:

根據《仲裁法》第28條之規定,我單位已向你會提出仲裁保全之申請,請求你會提交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單位采取凍結其銀行存款____ 萬元(或查封、扣押有關財物)的保全措施,以切實能夠保護我單位合法權益的實現。我單位愿以銀行存款_______ 萬元(或其他財產)作為保證。

保證人:

財產保全擔保書范文3

負責人:賈曉峰,該清算組組長。

委托人:戴修平,海南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毛銳敏,原海南發展銀行大信支行行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青海省格爾木市柴達木城市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青海省格爾木市柴達木路中段。

負責人:李晉蘭,該社主任。

委托人:馬福祥,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海南大信集團??谕顿Y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谑旋埨ケ甭方鹑诨▓@A座二十層。

法定代表人:秦勁松,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因與被上訴人青海省格爾木 市柴達木城市信用合作社、原審被告海南大信集團??谕顿Y公司借款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青經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向我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宋曉明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臧玉榮、審判員王憲森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高曉力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5年10月13日,青海省格爾木市昆侖城市信用社(以下簡稱昆侖信用社)柴達木路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通過海南財茂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財茂公司)借給海南大信集團??谕顿Y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信投資公司)300萬元,由海口市大信城市信用社(以下簡稱大信信用社)擔保,借款期限一年。當月25日海南財茂公司向大信投資公司轉帳200萬元,另100萬元經大信投資公司同意轉給其它公司。1996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批準服務站升格為格爾木市柴達木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柴達木信用社)。1997年4月17日,在中國人民銀行格爾木市支行的鑒證下,昆侖信用社與柴達木信用社簽署交換協議書,約定:昆侖信用社將原借給大信投資公司本金300萬元及利息1022598.11元,自移交之日起交給接管方柴達木信用社。同年6月2日。昆侖信用社、柴達木信用社、大信投資公司、大信信用社四方起草一份合同書,內容為:1995年10月25日由昆侖信用社借給大信投資公司人民幣300萬元,并由大信信用社提供不可撤銷的還款擔保;現因服務站已升格為柴達木信用社,根據當地人民銀行規定,昆侖信用社須將大信技資公司的債務移交柴達木信用社。并負責以后的清收工作;該筆本息已逾期一年有余,因大信投資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大信信用社又未能代為履行償還責任,為切實解決好上述問題。經四方共同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合同簽訂后,柴達木信用社一次性給付大信投資公司貸款416萬元整,大信投資公司委托柴達木信用社償還昆侖信用社300萬元本金及所欠利息116萬元;此貸款期限為半年,利率為月息10.69%。,仍由大信信用社對該貸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銷的還款擔保;借款到期后,大信投資公司必須按期歸還或由大信信用社代為履行償還責任。柴達木信用社、大信投資公司、大信信用社三方在合同上加蓋了公章,借款方大信投資公司還加蓋了總經理秦勁松的名章,擔保人大信信用社的代表人毛銳敏簽字。同日,柴達木信用社、大信投資公司、大信信用社簽訂格柴信貸字第97003號借款合同,約定:大信投資公司借款416萬元,月息10.69%。;借款時間自1997年6月2日起至1997年12月1日止,大信信用社承擔連帶償還本息的保證責任,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加收罰息20%并按逾期天每天按欠款總額萬分之五計收違約金。大信信用社同時向柴達木信用社出具一份還款擔保書,承諾:保證按時歸還借款方在該借款合同項下不能按期償還的借款本息;本擔保書自擔保方簽發日起生效,至償還借款方全部所欠借款本息和費用時自動失效;同意在接到貸款方書面通知后7日內代為償還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柴達木信用社還出具了發放416萬元貸款的借款借據,該借據蓋有大信投資公司的財務專業章和法定代表人秦勁松的名章。

大信投資公司未能按時償還416萬元借款。1997年12月26日,柴達木信用社以柴城信字(97)第012號致函擔保人大信信用社,請求其督促大信投資公司盡快還本付息。大信信用社此時已被海南發展銀行兼并,更名為海南發展銀行大信支行(以下簡稱大信支行)。1998年1月8日,大信支行將柴城信字(97)第012號公函電傳給柴達木信用社,其上載有大信支行行長毛銳敏的批示:“已收到,請與投資公司商量,能還則還點,不能還要與該社協商能否延期,我行擔保不變”。此后,柴達木信用社索款未果,遂于1998年6月19日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大信投資公司、大信信用社歸還借款本金416萬元及利息583308.18元,支付違約金117301.98元、其它損失14萬元和全部訴訟費用。另,l998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成立了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以下簡稱海發行清算組)。

另查明,1995年12月28日,大信投資公司付青海省石油管道處經銷部利息款78750元;1996年2月9日,付給海南財茂公司利息款5249.99元,同年4月18日付給李晉蘭(海南財茂公司)利息款15528.36元;同年11月12日又支付給海南財茂公司 20000元;上述四筆給付合計119258.35元。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997年6月2日大信投資公司、大信信用社與柴達木信用社簽訂的借款合同及保證合同,是在解決大信投資公司原欠昆侖信用社借款的基礎上形成,三方在合同上蓋章簽名,且原大信信用社負責人亦承認,該主從合同是在三方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形成應屬有效合同,被告海發行清算組以該公司實際未發放貸款不承認合同效力的辯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采納;大信投資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歸還本息和承擔違約金的責任,合同約定違約金和罰息屬雙重計取違約金,大信投資公司責任過重,故欠款總額20%的罰息可不再計收,由于本案合同實際系解決原欠借款問題的基礎上形成,故原告訴求經濟損失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合同及不可撤銷擔保書明確約定保證人大信信用社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原告在索款無著及時主張權利的基礎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海發行清算組以未約定保證期間、收案時間已超過保證期間六個月的主張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被告大信投資公司、海發行清算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海南大信集團??谕顿Y公司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青海省格爾木市柴達木城市信用合作社償還借款416萬元及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并承 擔欠款總額自逾期之日起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二、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對上述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海南大信集團??谕顿Y公司追償。一審案件受理費35013.15元和財產保全費25523.05元,由被告海南大信集團??谕顿Y公司負擔,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承擔連帶責任。

海發行清算組不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995年10月13日貸款合同的主體是海南財茂公司,而非昆侖信用社,借款人為大信投資公司,根據有關金融法規的規定,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原審對此認定錯誤。1997年6月2日四方重新辦理了416萬元的 借款手續,該筆貸款沒有實際發放。大信投資公司1995年只收到了200萬元,原審認定借款1997年416萬元(借款300萬元加上116萬元利息)的續借合同實屬不當。原審時我方提供了借款人大信投資公司還息近12萬元的單據,但原審判決未予體現。擔保書未約定保證期限,被上訴人在借款期滿后6個月內未要求保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故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請求二審法院糾正原審判決。

柴達木信用社答辯稱:1997年6月2日簽訂的四方合同書,借貸合同主體明確,借貸事實清楚,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大信信用社簽署了不可撤銷的還款擔保書,稱擔保書自擔保方簽發日起生效,至償還借款方全部所欠借款本息和費用時自動失效。根據擔保法規定,該擔保屬于連帶保證,上訴人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本案416萬元借款合同是柴達木信用社和大信投資公司為清理原有債權債務而重新達成的協議,大信信用社自愿為此提供還款擔保;三方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意思表示 真實、明確,應為有效。海發行清算組關于該筆貸款沒有實際發放、原審認定416萬元續借合同實屬不當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1995年12月28日至1996年11月12日,大信投資公司償付青海省石油管道處經銷部、海南財茂公司四筆利息款共計l19258.35 元,均發生在1997年6月2日簽訂的416萬元借款合同之前,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償還416萬元借款的利息,故海發行清算組提出大信投資公司已償還近12萬元利息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保證人大信信用社在其出具的還款擔保書中,沒有明確約定其保證方式,應認定其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該擔保書因載明“自擔保方簽發曰起生效,至償還借款方全部所欠借款本息和費用時自動失效”,屬于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即1997年12月3日起至1999年12月2日止。本案債權人柴達木信用社在此保證期間內主張債權,海發行清算組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另外,原大信支行于1998年1月8日向柴達木信用社承諾其“擔保不變”,屬于重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即使該保證期間按6個月計算(保證期間為1998年1月9 日至同年7月8日,原審法院于1998年6月19日受理此案),海發行清算組的保證責任同樣不能免除。故上訴人海發行清算組關于請求免除其保證責任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審法院適用法律基本正確。但原審判決判令按萬分之五給付逾期違約金不當,應按中國人民銀行不同時期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分段計付。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青經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海南大信集團海口投資公司向青海省格爾木市柴達木 城市信用合作社償還借款416萬元及按合同約定計算的(期內)利息”和一審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一項“逾期違約金”部分為:海南大信集團海口投資公司應償付青海省格爾木市柴達木城市信用合作社416萬元借款的逾期違約金(自1997年12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不同時期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分段計付。);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關閉海南發展銀行清算組對上述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海南大信集團??谕顿Y公司追償。

本案應付款項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財產保全擔保書范文4

根據貴公司與xxxxxxxx有限公司(下稱委托人/借款人)簽署的編號為xxxxxxxxxxxxxx號的《委托擔保協議書》,貴公司為委托人/借款人向xx銀行xx分行(債權人/受益人)所申請的期限為x年 金額為 人民幣 (幣種)xx萬元的貸款(貸款/工程/其他)提供貸款(貸款/履約/其他)擔保。 本人xxx應借款人/委托人的請求,愿意以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反擔保人)的身份向貴公司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現出具以貴公司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書,并做如下保證:

一、本反擔保保證書所擔保的債權種類為:依據委托人/借款人與貴公司簽訂的《委托擔保協議書》中約定,由貴公司為委托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幣種)xx萬元的 貸款(貸款/工程/其他)擔保而對委托人/借款人享有的債權。具體的內容以委托人/借款人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貴公司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或保函之約定為準。

二、本反擔保保證書擔保的范圍包括:貴公司所擔保的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履約金/其他)、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以及貴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

三、本反擔保保證書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自本反擔保保證書生效之日起至貴公司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后兩年。

四、本反擔保人保證對委托人/借款人的上述全部債務(如本保證書第二條所述)負有法律上和經濟上代為清償的義務和責任。若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履行其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相關合同中約定的債務,本反擔保人保證在收到貴公司索償通知書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地代為清償,不得有任何異議。

五、本反擔保人特別保證:如貴公司還同時享有由委托人/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反擔?;蜻B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不論貴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擔保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提出承擔反擔保責任的請求,本反擔保人自愿優先承擔對貴公司的連帶保證反擔保責任,無條件地承擔第一位的反擔保責任,并承諾放棄一切抗辯權。

六、本反擔保保證書不因上述委托擔保協議書、委托人/借款人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合同、貴公司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本反擔保保證書不受上述協議或合同效力的影響,本反擔保保證書始終有效。

七、反擔保人在此確認并保證:

1、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足以保證反擔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項反擔保;

2、反擔保人愿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反擔保人同意向貴公司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

4、反擔保人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反擔保人非征得貴公司同意,不再自行處分以上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轉讓等)。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對其中部分財產進行保險、設定抵押、質押,反擔保人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如設定抵押、質押,則另行簽訂抵押、質押反擔保合同,本反擔保保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以上全部資產尚不足以承擔對貴公司的反擔保責任,則反擔保人保證對不足部分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直到本反擔保保證書第二條所述款項及費用全部還清為止。

八、本反擔保保證書下的反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委托人/借款人是否分立、合并、重組、改制、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而有任何改變。本反擔保保證書更不受委托人/借款人與其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文件的制約,本反擔保保證書始終有效。

九、本反擔保保證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書引起的或與本反擔保保證書有關的任何爭議、分歧、糾紛,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以下第1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1、向本反擔保保證書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貴公司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反擔保人提出的要求可以書面形式按本反擔保書列明的地址送達反擔保人,反擔保人聯系方式發生變化,反擔保人在變化后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貴公司。任何通知或要求按照該聯系方式發送,應視為在下述時間送達:

①如為信函,以郵戳所示日期為送達之日;

②如為傳真,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③如為專人遞送,收件人簽收之日為送達之日;

④如交由專業快遞公司遞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滿三日為送達之日。 任何文件或要求送達到反擔保人的地址,即視為送達。

反擔保人(簽字): 地址: (指模): 電話: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反擔保人配偶聲明:

作為xxx(反擔保人)的配偶,本人同意xxx(反擔保人)以我們夫妻共有財產為上述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提供財產保證。

財產保全擔保書范文5

關鍵詞:招投標 風險 管理

1、工程招投標階段存在著許多風險因素

工程擔保及工程保險并不能擔保及轉移其所有風險。工程自身及外部環境的復雜性,給全面、系統地識別風險帶來許多困難。其風險主要源于設計技術風險、施工技術風險、自然及環境風險、政治社會風險、經濟風險、合同風險、人員風險、材料設備風險、組織協調風險等,這些風險只能依靠項目管理人員分析預測。

1.1設計技術風險

設計是工程建設實施的龍頭,沒有完善的設計,無從談及招標及合同設計變更是造成工程索賠的重要原因,因此招標前應盡量完善設計只有避免在設計方案不確定時招標,才能避免由此帶來的風險,所以設計方案是否確定應作為是否開展招標工作的先決條件。特別是建設工程規模大,工期要求緊的情況下,尤其要保證設計質量,規避設計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風險。

1.2施工技術風險

在設計方案確定情況下應研究施工方案。因為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證沒有變更和索賠,每個施工方案,無論是傳統的還是新創的,都有自身獨特的優點和局限。業主必須對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當采用新施工方法和技術時,工程變更與索賠風險會大大增加,所以必須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適合的施工方案。目前業主非常重視控制工程造價,這就要求要更好地進行施工方案分析論證,保證施工質量。

1.3自然及環境風險

自然及環境風險包括洪水、地震、火災、臺風、雷電等是不可抗拒自然力,而不明的水文氣象條件、復雜的工程地質條件,惡劣的氣候、施工對環境的影響等都是潛在的風險因素,招標文件必須充分考慮這些因素。界定不可抗力的級別,要求承包商在投標文件中充分考慮自然及環境影響對工程的影響,不可抗力如何界定關系到工程實施過程中風險分擔問題。不可抗力引起的風險主要包括超過合同規定等級的地震、風暴、雨、雪及海嘯和特殊未預測到的地質條件,按一般合同條件,這類風險應由合同主體共同承擔,承包商一般只能得到工期延誤的補償。

2、建立有效的工程招投標風險管理制度

2.1工程擔保

工程擔保是目前建設過程中最基本、最有效的風險防范手段。對于招標人,擔保需要分階段設置實施:招標投標階段的投標擔保、工程實施初期預付款擔保、合同執行過程中履約擔保、工程保修期保修擔保。作為投標人來說:為保證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而設立的業主支付擔保無疑給處于買方市場激烈競爭中的施工企業吃了一顆定心丸,這些擔保作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從屬合同在招投標階段必須精心設置。

(1)投標擔保。它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書、投標保證金等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投標保證金的,在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應及時向沒有中標的投標人退回其投標保證金: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中標人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合同的。招標人可將其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實行合理低價中標的,也可要求投標人提供低價風險擔保。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招標人不與中標人簽訂工程合同的,招標人應按照投標保證金兩倍返還中標人。

(2)預付款擔保。這是為了保證承包人因經營不良或挪用、轉移預付款無法按合同規定完成相應工程內容而采取的措施。其擔保在發包人支付預付款之日至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預付款之日有效,擔保額可根據預付款扣回情況而遞減。

(3)承包商履約擔保。它可以采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書、履約保證金方式;或引入承包商同業擔保。由實力強、信譽好的承包商為其他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對大型或特大型工程,可由若干擔保人共同擔保,擔保人應按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份額承擔責任,若沒有約定,這些擔保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要求其中任一擔保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而其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并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賠償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承擔的份額,擔保人在工程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中小型工程也可以由承包商實行抵押、質押擔保。

(4)保修擔保。在實際操作中,業主在招標階段應慎重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工程保修期的風險。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通常為幾十年,變遷大,保修責任很難落實。為了保證落實保修責任,應建立工程質量保修擔保制度??刹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書、保修保證金的方式或實行承包商同業擔保,通用方便的是采用保修保證金形式。

(5)業主支付擔保。如期將工程款支付給承包商。若業主不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將由保證人負責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責任,業主支付擔保是與承包商履約擔保對等的反擔保措施,是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項目參與各方守信履約,實現公開、公正、公平的風險管理機制。

2.2工程保險

國內雖已開設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但投保的工程卻不多,原因是有多方面的。參保雖能使建設工程發生重大損失后可從保險公司及時得到賠償,使工程不中斷穩定地實施,最終保證建設進度和質量,但參保首先是增加機會成本;其次是工程保險合同內容復雜,保費沒有統一的費率。需根據工程類型、建設地自然條件(氣候、地質、水文等條件)、保險范圍、免賠額大小等綜合考慮。再就是工程保險費用沒有列入工程概預算。

工程保險投保人是施工企業,也可由企業委托項目經理部代辦,被保險人應是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包括房屋拆除現場的有關人員。保險期限應自批準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拖延工期的,須辦理保險順延手續保費。保險費用應列入直接工程費中的現場管理費,計入工程成本。

縱觀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任何管理制度的制定,都是為了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工程招投標階段的風險管理也是如此。工程擔保及工程保險作為規避風險的常規方式,招投標雙方應重視。工程擔保制度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已經較成熟,而工程保險則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只有做好了整個工程建設活動展開的第一步,才能保障后續工作的有效展開。針對工程招投標的風險控制,必須實際結合成本預算、自然氣候客觀因素以及制定嚴謹的招投標書,以此,將可能出現的風險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1] 劉伊生. 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M ]. 北京:北方交通大學出版社, 2007.

[2] 卞耀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釋義[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3] 造價工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財產保全擔保書范文6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賬簿??傎~、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十七條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五章稅款征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第六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并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

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第六十九條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第七十一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七十二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等。

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七十九條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第八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

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第六章稅務檢查

第八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

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第八十七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十九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條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八條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時,應當開付罰沒憑證;未開付罰沒憑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第一百條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第八章文書送達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第一百零二條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直接或者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一)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

(一)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復議決定書;

(九)其他稅務文書。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

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一百一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代扣、代收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