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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監管論文范文1
(一)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稅收政策。
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根本轉變,必須既要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產業升級,也要優化區域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協調發展。對現有不夠合理的經濟結構進行大規模的,調整涉及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問題,例如,與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以及其他商品、原材料等貨物有關的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增值稅的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問題,同破產企業與被兼并企業有關的欠稅問題和虧損結轉的問題,兼并方或受讓方按照國家引導的方向調整生產經營結構應給予的企業所得稅鼓勵問題,以及聯營企業和大型企業集團的所得稅重復征稅問題等。與此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1、破產清算是加速經濟結構調整的一項重要舉措,稅收在原則上應該給予支持,但在實踐中還必須注意防止“假破產,真逃債”,即一方面把債務包袱卸給國家,另一方面破產企業的原班人馬和機器設備,卻依舊交由別的企業整體接收的非法行為。
2、我國現行分稅制體制中,對國有企業所得稅,仍然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將其收入分別劃歸中央和地方;對鐵路、銀行、保險部門的各種收入,也仍然沿用舊辦法,全部按部門匯總繳納給中央。這些辦法,助長了在長期條塊分割管理下所形成的“別人”的資產可以流入,“自己”的資產不得流出的錯誤思想,阻礙了存量資產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跨地區、跨部門的重組。
3、稅收只有積極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特別是大力促進集約型的經濟增長,才有不斷增長的稅源。經濟增長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正是在于后者會比前者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二)對投資和再投資的稅收鼓勵政策。
結合我國在投資結構和投資稅收優惠規定方面存在的問題,專家們提出的政策性建議主要有以下各點:1、從我國投資狀況看,存在著宏觀規模過大,微觀結構失調,不符合產業政策等問題。從財政狀況看,在連年赤字的條件下,平均每年用于投資的稅收減免,仍然高達百億元。因此,今后我國對投資的稅收優惠,應該加強總額控制,引導企業增加自身投入。2、在優惠方式上,盡可能減少采用增列所得稅稅前列支和免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做法。3、鑒于我國科技還不夠發達,中小企業居多的實際情況,在投資稅收政策上,不僅要給高新技術企業以積極鼓勵,而且還要給進行技術改造的企業以大力扶持;不僅要給使用新科技成果的企業以鼓勵,還要給從事科技開發的科研單位以更多的支持。4、由于投資方向在地區和結構上存在一些失調,建議對在西部地區并且又是生產中所短缺的資源開發,諸如原油、煤炭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等資源開發以及農牧業等的投資,給予應有的稅收鼓勵。5、消費與投資是關系到社會需求與供給的一對重要經濟問題,從我國實際出發,對一些稅收政策作出調整,以采取引導消費、鼓勵投資的政策為佳。6、修改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規定,建議以項目優先取代地域性傾斜的政策。7、采取多種靈活有效的投資稅收優惠形式。建議除現有的優惠稅率和定期減免稅以外,還可參考國外的稅收信貸(即延期納稅)、稅收抵免以及加速折舊等形式。
(三)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鼓勵政策。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同第一、二、三產業一樣,也是一種產業,一種非常重要的產業。因此,稅收政策應該積極鼓勵科技發展,特別是要鼓勵高新技術產業化。專家們建議:1、根據國家有關科技立法,制訂財稅部門鼓勵科技進步條例,使財稅支持科技進步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道路。2、稅收鼓勵應該遵守以下原則:服從國家科技發展計劃的原則;不使被鼓勵者產生依賴性的原則;同等鼓勵的原則;財政承受能力的原則。3、凡經財稅機關會同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和單位,允許其建立科技準備金,以便專項用于研究開發、技術改造和技術培訓的需要。4、中間試驗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要橋梁,鑒于其投資大,產品又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商品產品,因此,應該考慮給予優惠。
(四)關于對外開放與稅收政策。
1、關于涉外稅收政策的調整與完善。我國涉外稅收政策,是國家對外開放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而從無到有逐步形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不完善之處,如:優惠項目、層次過多,范圍過寬;沿海地區和中西部地區之間不平衡,向沿海傾斜;內資企業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財政收入流失等。但這些可視為引進外資、引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成本。專家們認為看問題不能只看成本,而不看收益。比如,就稅收優惠與財政收入的關系來說,廣東省的三個特區和眾多的沿江城市是享受優惠最多的地區,也是生產力最活躍和收入增長最快的地區。從1993年起,該省的稅收連續四年每年以100億元的速度遞增,增速居全國之首。所以,對兩者的關系必須作辯證的分析。盡管如此,專家們認為對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應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對外經濟活動的進一步加強,總結經驗,適當調整我國涉外稅收政策。具體建議:(1)全面清理、歸并現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使優惠政策更為規范、高效、簡明和統一;(2)由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傾斜,轉向產業與區域相結合,以產業優惠為主的政策;(3)在優惠方式的選擇上,可考慮將現行以直接優惠為主方式改為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方式相結合的多種優惠方式;(4)逐步理順流轉稅的特殊規定,統一進出口稅收政策;(5)完善地方稅的優惠規定。
2、關于稅收國民待遇問題。由于對國民待遇的理解不同,在財稅界大致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國民待遇就是對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下同)給予本國人完全相同的待遇,因此國民待遇原則和涉外稅收優惠政策是矛盾的,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就要取消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第二種觀點認為,國民待遇是建立在非歧視原則基礎上的,其基本含義是對外國人的待遇不應低于本國人,因而國民待遇原則與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并不矛盾,國民待遇原則不排斥給予外國投資者高于內資企業的待遇。第三種觀點認為,國民待遇與涉外稅收優惠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統一的一面,二者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
(五)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是指一個國家對出口商品退還其已征收的增值稅,使出口商品不含流轉稅。實行出口退稅政策,能夠使本國貨物以不含稅價進入市場,既能達到增強競爭能力,促進出口的目的,又能增強比較利益的透明度,達到互利的目的。它實際上是一種消除出口商品岐視的經濟政策,體現了公平貿易的原則。盡管現行出口退稅政策存在一些矛盾,但我們不能“短視”,只盯住矛盾不放,而應積極加以完善。因此,專家們建議:1、遵循“規范、實效、簡化、統一”的原則,逐步縮小退稅率差異,體現公平待遇;盡可能縮短出口退稅時間,減輕企業籌集困難;兼顧手續簡便和監控嚴密,提高征納效率;兼顧中央與地方利益,有利于退稅政策的持久執行。2、按照全社會的增值稅平均實際負擔率,結合對某些差異的微調,確定一個退稅率,定期公布執行,基本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使企業消除顧慮,放手經營。3、為了做到退稅的橫向公平,建議將現行出口分別外貿與生產企業按照進價與銷價(FOB)計算增值稅改為一律按照進項金額計算增值稅。4、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和統一退稅計算方法,建議將企業的增值稅負擔歸集于“不宜抵扣率”之中(不宜抵扣率等于法定稅率減出口退稅率)。這樣做的好處,是企業負擔明確,便于操作管理。5、用稅法約束出口退稅時間??梢钥紤]在申請單位辦齊出口退稅手續后2個月退還稅款,逾期由稅務機關承諾按銀行貸款利率給予補償。6、建立職責明確、審核有序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由日管機關負責審定出口退稅的進項稅金;出口退稅必須在對企業的進項稅金總額、出口收匯等憑征和應征稅款額的嚴密審查以后進行。
二、關于完善稅制問題:
(一)關于優化稅制結構:
優化稅制結構是指,符合一國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需要的稅制結構就是優化的稅制結構。從世界各國稅制來看,大多數發達國家實行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發展中國家因經濟發展水平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征管手段相對落后,市場機制不健全,因而大都實行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
流轉稅具有征收面廣、收入穩定、易于征管等特點。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在目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對我國基本適用,但目前流轉稅比重大,所得稅比重過小影響了雙主體的形成。借鑒國際經驗,我國當前應合理調整直接稅與間接稅之間的比例,逐步加大直接稅在稅收總額中的比重,逐漸形成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結構。
(二)完善稅種
1、關于完善增值稅問題:
(1)征稅范圍問題。一些專家認為,我國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優化,關鍵不是要不要擴大到勞務領域,而是在勞務領域覆蓋到何種程度的問題。在操作上主張循序漸進,分步互位。但在具體征稅范圍的確定上,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鑒于征稅范圍的擴大對地方財政收入和增值稅管理規范的影響,以及現有征管能力的制約,先期可考慮對增值稅扣稅鏈條影響較大。也便于操作實施的交通運輸業和建筑安裝業納人征范圍。另一種意見認為,當前應盡快將那些與貨物交易密切相連,與抵扣鏈條的完整性關聯度高,與增值稅的規范操作抵觸較大,管理上便于操作實施的勞務納入征稅范圍。第三種意見認為,應將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擴大到全部商品和勞務的銷售,解決現行增值稅“鏈條”中斷,混合銷售界定不清待難題。
(2)選型問題。關于這一問題,也有三種不同的看法。
第一種看法,主張近期仍維持生產型增值稅格局,因為它較好地體現了稅收的財政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消費型可視為增值稅改革的長期目標。
第二種看法,主張改現行生產型增值稅為收入型增值稅,允許固定資產所含稅金作為進項稅金分年抵扣。
第三種看法認為,消費型增值稅是我國增值稅類型轉換的目標模式,但根據我國目前的財政承受力,增值稅類型的轉換只能逐步過渡。當前,可以考慮將“消費型”增值稅當成產業政策來利用,實行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費型增值稅。具體設想是在關系國計民生的高新技術、交通電力、能源等基礎產業中采用“消費型”,將抵扣的資本物限定為技術、設備,旨在促進企業轉換機制,并抑制投資擴張。轉型期的收入缺口可以通過一些過渡性的安排予以緩解或彌補。比如,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和增量可分別按年度分比例抵扣。對前者在規定的購置年限內允許部分抵扣,對后者一般當年抵扣的比例最低,往年逐步遞增,直到全額抵扣。
(3)稅率優化問題。第一,稅率結構模式的選擇。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是強調增值稅的“中性”原則,主張簡并稅率檔次 ,認為單一稅率結構可以有效消除“無稅扣稅”、“低稅高扣”等弊端。一是維持當前的雙稅率格局,并且,雙稅率結構也符合世界潮流。第二,稅率的量度調整。同世界上實行增值稅國家比較,我國基本稅率適度,可繼續維持。但優惠稅率有偏高之嫌,可考慮向下微調為11%。第三,弱化優惠稅率累退性的技術手段??梢钥紤]在技術上設定一個征前扣除率(即基本稅率與優惠稅率的率差),同時在全部納稅環節統一執行一檔基本稅率。當國家在對適用優惠稅率的納稅人征稅時,除按照發票扣稅外,再補扣一個設定的扣除率,從而保證抵扣和鏈條的完整,解決因優惠稅率的應用而造成稅負在納稅人之間轉嫁的難題。
(4)增值稅的管理問題。漢前增值稅管理方面的矛盾突出,稅收流失嚴重,必須加大增值稅規范化管理的力度。其具體辦法有,第一,改進和加強發票管理辦法。第二,整頓和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并實行增值稅稅金結算專戶管理。第三,賦予稅務機關在異常申報方面的核定征稅權,制定轉讓定價和利息、費用分攤的專門規定。第四,改革現行增值稅制度簡化“三附表”的填報內容。建立稅務機關輔導后再申報的納稅輔導制度。
2、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問題:
(1)納稅人的確定問題。一種意見認為,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當遵循國際慣例,以法人為納稅人。另一種意見認為僅以法人為納稅人是涵蓋不全的。所以統一后的所得稅應稱為“經營所得稅”,凡有經營所得的企業、單位和組織,均視為納稅人。
(2)稅率的確定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比例稅率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所得稅率,它具有計算簡便、透明度高和可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的優點,所以,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仍采用30%的比例稅率。另一種意見認為,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可采用三種形式:一是比例稅率,其稅率可維持現有的33%或降至30%;二是三檔累進稅率;三是以比例稅率為基本稅率,制定三級超額累進的優惠稅率,即10%、20%和30%。
(3)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問題。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管理較亂,稅基受侵蝕,稅款流失嚴重。因此,要從多種途徑探尋建立企業所得稅會計的辦法,如建立相對獨立的由若干計稅扣除標準組成的所得稅會計制度,徹底消除企業財務制度對計稅所得的影響,對實行計稅工資辦法的人員要有明確的界定,明確匯總納稅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具體標準等。所以應同時建立一套完整規范的與企業財會制度完全分離的分行業稅前扣除標準。
3、關于個人所得稅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個人所得稅已成為最具潛力、最有發展前途的稅種之一。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都還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影響著其功能的進一步發揮,需要加以完善。
稅收監管論文范文2
稅收管轄權包括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其調整對象涵蓋企業和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收益、商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以及財產等。為了便于學習和理解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本文對稅收管轄權的研究,僅限于對企業所得進行調整的范疇。
一、問題的提出
經濟全球化浪潮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國家邊界和意識.推動了全球經濟結構的調整,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從這種開放性的經濟結構調整中獲益,但由于國家間、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差距過大,以致在同一稅收管轄原則下對不同國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對此,各國必然基于維護國家權益的立場,對原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作出相應的調整,并由此引發新一輪的屬地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且這種沖突,主要表現為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標準不一。
例如,在傳統經濟體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分歧是以設立機構、場所為標準,還是以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對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為標準,還是以其法律身份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發地為標準,還是以使用地為標準,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為標準。而在信息經濟條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機構、場所或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還是以虛擬主機或網絡服務器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主要不同是以數字化產品研發地、使用地或支付地為標準,還是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如以研發地為標準,同一項數字化產品可能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研發人員;如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也會出現同一項數字化產品上傳地或下載地與許方或受方企業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谏鲜鲎兓?,發達國家作為主要的資本、技術輸出國,在信息經濟時代也采取了不同態度。其中,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祥地,主張采取稅收免稅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上建議,網站或服務器用于儲存數據,其用途類似倉庫,符合OECD協定范本第5條規定的準備性、輔活動,不能解釋為常設機構征稅。但OECD則持不同意見,并在1999年修訂的協定范本草案中明確,在某些情況下,服務器可能構成常設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在向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提交的報告中認為,設立服務器或網址,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且可以經營業務的,可視為常設機構。加拿大1998年電子稅收管理報告認為,服務器或網站是否視為常設機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而對跨國網上交易的無形商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網上服務,美國主張一律免稅,OECD則主張對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勞務、數字化產品等收入性質加以區分,以便適用不同稅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發展中國家作為新興的資本、技術輸出國,面對信息經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也采取了相應的稅收措施,如印度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所得稅。
二、“兩法合并”后屬人管轄權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兩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進入統一、規范、公平的稅收法制建設階段,且“新法”較之合并前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屬人管轄權的規定上,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新法”繼續堅持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居民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并第一次明確使用了居民企業的法律用語,有利于與國際接軌;二是對居民企業的判定,“新法”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而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既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管理與控制中心標準,又采用獨立經濟核算標準,顯然,“新法”規定的居民企業范圍更為寬泛,且居民企業的身份更易認定,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
但應當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低于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如果對居民企業的認定范圍過于寬泛,并普遍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征稅,容易增加征納雙方稅收成本,且由于外國稅收可按新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抵免,我國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實際上也可能征不上稅。因此,建議考慮這一實際情況,通過“新法”實施細則,一方面明確居民企業的全球所得納稅義務,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手續上,盡可能簡便些。與此同時,宜針對跨國企業離岸經營的特點,盡快建立避稅港稅制和資本弱化稅制,并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通過以上三個稅制的聯動和相互配合,積極應對跨國企業規避我國稅收的行為。此外,在信息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宜借鑒國際上對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經驗,在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延伸方面,重點放在避稅港稅制的建設上,并通過建立嚴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潤合并申報納稅制度,對我國居民企業在避稅港設立投資控股公司取得的離岸經營利潤進行監督和管理。而在所得來源地管轄權的拓展方面,則重點是堅持現有的屬地管轄權原則,并對來源地的范圍作適度的調整。
三、國內法和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
綜觀各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國籍標準和住所標準,并據此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外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來源地標準,并據此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征稅。但由于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關于企業住所和所得來源地判定的具體標準,往往會產生一些差異,以致相關國家對企業的同一項跨國所得雙重征稅,這顯然不利于各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于是,各國一方面通過國內法有關境外所得抵免的規定,主動對本國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單邊調整:另一方面,則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對相關國家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雙邊或多邊調整,并在此基礎上確立高于國內法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next]具體而言,各國國內法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對居民企業境內外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本國法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一律按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征稅,而不考慮該企業是否同時被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則采取直接或間接抵免法進行抵免,以消除對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雙重征稅。二是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國內法認定為非居民企業的,對其取得的營業利潤,按照獨立企業和利潤歸屬的原則征稅;對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按照低于普通稅率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對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收益,按普通稅率征稅。國際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則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適度調整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深度和廣度。例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堅持按常設機構征稅的原則,并對其承攬的建筑、安裝或裝配項目引入了時間概念,即與上述項目有關的活動如超過協定規定時間(6個月或12個月),可認定為其在東道國設立了常設機構,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其征稅。而按各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項目,通常沒有活動時間的概念,非居民企業只要在東道國開展建筑安裝活動,即可認定其設立了營業機構和場所,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其征稅。與此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通常按低于締約國國內法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二是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例如,對人(居民企業)的管轄沖突,一方面通過居民企業的定義,明確屬人管轄權調整的范圍;另一方面,通過雙邊或多邊稅收抵免條款。明確相關國家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的責任和義務。三是防止濫用協定避稅和偷逃稅。例如,我國在對外談簽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從相關締約國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擁有支付股息的締約國居民企業10%以上的股份時,才能考慮稅收抵免。由此可見,按照各國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居住國擁有獨占征稅權,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國和東道國則共同享有征稅權,或者說,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東道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居住國享有最終征稅權。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迅速,外貿依存度較高,同時面臨著資源環境的制約,鼓勵居民企業向境外發展已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四、實踐中涉及稅收管轄權的判定及思考
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跨國企業的戰略布局、組織結構、業務流程、資源配置方式及稅收籌劃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公認的稅收管轄權原則面臨新的挑戰,現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受到較大的沖擊。對此,發達國家作為資本,技術和高端產品輸出國,多通過延伸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的深度,來減少本國稅收流失。而發展中國家則通過拓展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廣度,來維護本國稅收權益。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既是全球較大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入國,又是新興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出國,本著互惠互利、合作雙贏的精神,通過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適度調整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進一步理順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為此,除應繼續堅持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原則外,有必要根據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新特點,對稅收管轄權的判定標準作出新的規定,以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國家權益及經濟安全。
(一)外包的稅收管轄判定標準
外包是指跨國企業將非核心業務分解并轉移到投資較少、成本較低、質量和效率較高的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從跨國企業開展外包業務的情況看,外包的形式和內容多種多樣,但涉及相關國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主要是離岸外包,即將企業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軟件編程、人力資源、物流和會計流程等外包給國外供應商?;诖?,與營業利潤有關的稅收,相關國家可以按照傳統的稅收管轄原則.對發包企業和外包供應商進行稅收管轄。具體而言.發包企業可以將外包成本與其取得的營業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而外包供應商則可將外包收入與其承攬外包業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與特許權使用費有關的稅收,情況則較為復雜。從發包企業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為非核心業務流程,而核心業務流程或高端技術和產品仍留在本企業內部。即使是軟件外包業務,也是為企業高端技術和產品服務的,且外包軟件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向供應商買斷。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應商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從外包供應商的角度看,其開發的產品雖然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但其開發的產品是為發包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服務的,且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買斷,因此,也不存在額外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基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只要外包供應商以企業形式存在,對其承攬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就應按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標準進行管轄。
(二)離岸經營的稅收管轄標準
稅收監管論文范文3
[關鍵詞]稅源管理納稅服務優化
一、稅源管理的內涵
對稅源管理的界定,一般認為,稅源管理是市場機制條件下現代稅收管理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它通過對涉稅經濟活動和行為中有關信息和數據的掌握,全面了解經濟活動的發展變化,規范涉稅行為,為稅收收入的組織管理和稅收政策制定提供決策支持。稅源管理是稅收管理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結果。通過稅源管理的一系列活動,可以對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等基本要素進行控制,掌握稅收收入的總體規模及發展趨勢,并通過對收入狀況的信息反饋,及時了解和掌握稅源的發展變化趨勢。稅源管理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和核心,是反映稅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方面。規范和強化稅源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稅收收入流失,實現稅收收入應收盡收的目的。它既是征管工作的起點和依法治稅、應收盡收的前提,又是預測稅收收入、編制稅收計劃、制定稅收政策和制定征管辦法的重要依據。
二、稅源管理體系的現狀
稅務部門面臨的情況千差萬別,經濟發展水平、信息化程度、地區產業結構和特點、機構人員配備等等,這些因素都影響著稅源管理的水平和難易程度,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筆者認為目前稅源管理大致是以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依托,以戶籍管理為基礎,以稅源監控為核心,由納稅服務、稅收監督、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四方面工作構成的一個有機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核心內容是稅源監控,即稅源管理部門需要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發票使用、生產經營、財務核算、資產處理、稅收優惠、違法違章等情況有全面而且詳細的了解。在這一基礎上,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稅收監督和納稅服務,根據有關工作的過程和結果更新稅源監控的數據,并通過對有關數據的分析,掌握稅源變動的趨勢和原因,發現納稅人和稅收征管存在的疑點和問題,結合納稅評估的情況,實施有針對性的措施,防范和糾正稅收違法行為,優化業務流程和納稅服務手段。
就目前稅源管理的現狀來說,稅源管理體系的構成不夠均衡。這體現在幾個方面:1.稅源監控的質量和效率不高;2.稅收監督流于形式,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管理中缺乏主動性;3.稅收分析環節滯后、范圍狹窄,而且方法比較單一,多側重于對事后靜態信息的分析、評價,事前、事中動態監督做得不夠;4.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缺乏有效整合;5.納稅評估缺乏有效的模型和方法,導致異常企業的篩選準確度不高,評估工作效率低;6.納稅服務不夠系統、規范化。
三、優化稅源管理體系的總體思路與措施
優化稅源管理體系的目標,是依托信息化手段,對納稅人進行科學化分類管理,并完善不同類別納稅人的稅源監控,以此為基礎進行分級稅收分析,通過分析確定稅源管理重點策略,開展多種手段的納稅評估、稅收監督和納稅服務,形成稅源監控、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收監督和納稅服務等分體系之間的良好互動,構建比較完善并且能夠隨著稅源狀況變化不斷改進的稅源管理體系,促進稅源管理工作有效并且高效地“提高稅收遵從度,和諧征納關系”。
優化稅源管理的具體措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以稅源分類管理為基礎完善稅源監控。稅源監控的內容包括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發票使用、生產經營、財務核算、資產處理、稅收優惠、違法違章等情況的了解,稅收監督、納稅服務、稅收分析和納稅評估都是以此為基礎的。所以,在納稅人數量多、增長快、管理人員有限的情況下,必須依賴信息化手段進行稅源信息管理,對不同類別納稅人確定監控重點和內容,改善監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具體包括:建立科學有效的納稅人分類管理體系;針對各類納稅人制定重點監控事項;整合信息系統、擴大監控數據范圍。
(二)建立分級、分層次的稅收分析體系。分級、分層次的稅收分析體系是稅源管理的重要保障。稅收分析包括了宏觀分析和微觀分析,在實際操作中,可建立三級稅收分析體系:第一級是上級稅務部門,主要側重地區稅源總量和稅負變化的宏觀分析與監控,分析預測稅收收入、分析宏觀稅負、行業稅負及其變化規律;第二級是基層稅務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經濟稅源調查分析工作的實施,制定稅源分析的具體標準和方法,側重分析、監控影響本地區主要行業和重點企業稅負的相關指標及其增減變化情況以及新增稅源和低稅負企業;第三級是稅收管理員,主要負責微觀稅源分析預測,建立重點稅源戶、重點行業的分析、預測、反饋和分析模型定期維護制度,進行針對性的管理。
(三)轉變稅收監督模式,提升監督質量。目前稅源管理中的稅收監督模式缺乏主動性,監督的效率和效果一般。轉變目前的稅收監督模式需要從以下兩點入手:1.精簡業務流程,減少審批事項,將部分審批項目改為備案制,從而實現稅源管理由被動向主動轉變、由管事向管戶的轉變;2.多種措施降低執法風險,減輕工作量。在近兩年基層的稅收執法檢查中,都發現有大量的未及時催報催繳的執法問題。建議采取多種手段處理這類事務:一是依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催報催繳函件、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通知形式向納稅人送達文書、告知有關事項;二是充分利用各級政府的協稅護稅力量,加強與他們的合作,利用轄區街道辦、租賃辦人手比較充足、對轄區情況比較了解的優勢,協助完成這些事項。
(四)建立納稅評估模型,開展高效的納稅評估。有效的納稅評估需要在對近年稅收監督、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發現的違法違章案例進行總結分析的基礎上,利用稅收分析發現的異常數據,建立分行業、分納稅人類型的評估分析模型。具體來看,可按以下步驟開展:1.在稅務機關專門成立以業務骨干為主的納稅評估工作小組,立足本地實際,制訂本單位的納稅評估工作實施方案;2.創新工作方式,推行二級納稅評估制。即對重點企業、有贏利但利潤明顯偏低的大型企業的納稅評估,由評估領導小組進行納稅評估,對日常性的中、小企業納稅評估和納稅評估系統導出的有涉稅疑點的企業評估,則由稅源管理各部門的稅收管理員分頭進行;3.加強對納稅評估人員的培訓。對涉及到的稅收業務、財務管理、計算機操作技能、各項評估應用指標的分析能力、與納稅人的約談技巧等進行系統輪訓,提高評估人員的業務素質。
(五)建立多種手段高效納稅服務系統。為完善納稅服務體系,強化稅法宣傳,降低納稅成本,在稅源管理工作中,應結合納稅人的實際需求制定統籌性的納稅服務策略,針對不同類別的納稅人開展服務項目活動,豐富服務方式和手段,提高納稅服務的專業性。具體包括:1.開展多種形式、有針對性的納稅宣傳;2.將納稅服務與稅收管理有機結合,創立以納稅人為導向的稅收業務流程優化方向,在數據共享的支持下,實現由管理服務由“多點對單點”向“單點對單點”的轉變;3.利用第三方資源開展納稅服務,充分依托代征協稅隊伍的力量,與大專院校合作開展稅收志愿者服務項目,同時,引導稅務機構的健康發展,積極鼓勵和倡導稅務中介機構為納稅人有償提供稅務咨詢服務。
[參考文獻]
[1]劉軍.優化納稅服務的思考[J].涉外稅務,2003,(4).
[2]林高星.中國稅收征管戰略研究[D].廈門大學博士論文,2004.
[3]陳捷.納稅服務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涉外稅務,2003.(4).
稅收監管論文范文4
當前,中國經濟正處于高度發展的時期也是經濟發展模式處于變革轉折的關鍵時期。相對于整體宏觀經濟規模不斷擴大導致稅收收入節節攀升,但是我們不能就此沾沾自喜,因為在復雜多變的經濟活動中,稅收工作處于瓶頸狀態,一方面,稅收總量逐步增大,但是另一方面,稅收政策帶來的稅收扭曲效應也逐步凸顯,稅收負擔不公平現狀頻發,稅收征管制度亟需進行一定的調整與革新。
一、我國間接稅的稅收問題
(一)我國以間接稅為征稅重點的原因
我國雖然是以流轉稅與所得稅為雙主體的稅收體制,但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卻是以流轉稅為主要征稅目標,這是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所相適應的。我國經濟發展整體水平還不高,公司盈利水平與人均收入水平也不夠高,所以實施現代的直接稅制仍未達到其經濟基礎。而間接稅的征收管理相對簡便,稅收來源比較穩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國家財政的需要,也符合我國的具體實情。
(二)間接稅的稅負扭曲
間接稅的最大特點就是其稅收負擔是可以進行轉嫁的,雖然表面上負有納稅義務,但是其實際的負擔人通常不是其納稅人,這已經就產生了稅收的扭曲。人們通過各種辦法使得自身稅負降到最低以達到自身收益最大化。稅負轉嫁一般形式有前轉與后轉。前轉是指納稅人通過抬高價格將稅負轉嫁到購買者。而后轉是指當納稅人無法實現前轉時,通過壓低進貨的價格來進行的。這需要納稅人形成統一強大的集團力量與供貨商進行談判,這也加大了納稅人與供貨商的稅收扭曲成本。
二、我國直接稅的稅收問題
我國的直接稅是以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為主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稅源來自可代扣代繳的工資薪金,而這部分工資薪金很大比例上是生活主要來源,導致的結果是納稅公平原則被破壞。某些富人在納稅所占收入的比例要遠遠小于其大眾工薪階層,稅收監管在富貴層面存在一定的“盲區”。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直到2008年才有正式的法律形式進行規定,以往以外資企業為名進行生產活動能享受很高的稅收優惠,導致外資企業的泛濫,有些企業利用稅收征管的漏洞常年進行虛虧,為其躲避稅收而進行帳外經營,這些活動所導致私人部門決策活動的成本支出在稅收方面逐步增多,稅收不完善現象層出不窮。
為了實現稅收扭曲效應的最小化,政府要選擇合適的稅收征管制度,現階段政府要對稅收征管制度進行不斷深化的革新。
三、中國稅收征管制度的革新
(一)大力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才著手進行稅收征管網絡的建設,至今也才不到三十年,雖然在硬件層次上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相對于我國不斷高速運行的經濟總態,其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設依然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步調。各種經濟活動形態不斷演變,稅源信息成爆炸式增長,但是其能進行有效利用和系統分析有效信息流不充分,交流不對稱,導致各種形式不斷高級演變的偷逃稅現象愈演愈烈。比如已經投入使用的“金稅工程”,它只是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征管而建立的,但是相對我國基數更大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卻顯得力不從心了。其他很多稅種也仍然存在著或大或小的稅源流失情況。
現階段投入稅收部門的預算資金應該有專門劃出一部分進行信息化建設專業人才的培養與信息化建設軟件系統的研發,形成一支技術力量強大,并能實際聯系業務的人才隊伍。稅務部門應與有稅收專業的各大院校進行通聯合作,源源不斷挑選優質人才。與技術公司與軟件開發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基礎,依據各地本身情況,為不同地區開發設計可全國兼容但可因地制宜的征稅管理子系統,為信息化的全國流通做好基礎工作。通過一些制度法規的建立,稅務部門與金融機構的信息分享程度逐步加強,與社會其他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充分的交流合作機制,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層面稅源信息資源集中庫。(二)稅收部門行政體制改革仍需進行
經過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后,國稅地稅兩套平行的稅收征管隊伍便開始在各自的征稅領域中發揮作用。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歷程,對于我國稅收收入的增加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其中也暴露出很多的問題。
在某些地區國地稅進行不同程度稅源的爭奪,這使得納稅人處于既尷尬又無奈的境地。在某些稅種的繳納上。既涉及國稅又涉及地稅,兩者分開辦公,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會上升。再者,由于兩套不同的管理系統,國稅屬于中央直屬機構,而地稅屬于當地政府,其行政資源浪費現象和效率低下就時有發生,比如成都地稅要進行門頭裝飾的統一更換,而更換費由財政系統進行撥付,層層下撥的財政資金遲遲沒有到位,使得這一簡單工作耗時幾年都沒有完成。
(三)我國納稅宣傳的力度有待加強,方式有待改變。
雖然現階段我們改變了"納稅光榮"的思想方式,但是納稅這份義務并沒有得到有效貫徹,由于中國的現金支付還是比較盛行,直接導致脫離銀行轉賬系統無法進行有效監測。中國實施的12萬元以上的個人申報納稅制度也略顯吃力。由于監管的缺位,人們納稅意識的程度遠遠不夠。
稅收監管論文范文5
論文摘要:若一部 法律 一實踐就出現折扣性效應,那就應該反思該法律的文本法治是否與實踐對接。從深層次上說,個稅自行申報遇冷是遭遇制度之困,有必要對此現象的產生做系統性的制度分析。要促進個稅自行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不僅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設計,而且需要轉變理念,健全與跟進相關配套法律制度。
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依照實施稅法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自己 計算 應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確定納稅義務的具體內容,并將此結果以納稅申報的形式提交征稅機關。申報納稅制度的建立是民主 政治 發展 的必然結果,它是推進稅收民主化,保護納稅者基本權利,促進稅收效率的重要體現。2005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獲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同年12月1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6年1月1日施行),明確“國務院規定數額”為年所得12萬元, 2006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辦法(試行)》(2007年1月1日施行)明確規定年收入12萬元以上,從
(二)制度完善
1、 合理配置個稅申報制度的權利義務
個稅自行申報不能只是一個單行道,只有補稅的可能,沒有退稅的可能。國際上個人所得稅通常是采取先預征后匯算清繳再退還的方式,一般在納稅當年采取代扣代繳,但在第二年申報的時候對個人獲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扣除贍養納稅人及其生活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后,多退少補,往往可以給予繳納人部分退稅,而我國目前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則是“一刀切”的綜合扣除方式,對納稅人來說,有高昂的納稅申報成本,卻沒有相應的退稅激勵,納稅人 自然 就不會有太高的積極性。
鑒于此,可考慮將納稅申報制度與退稅制度以及相關的福利政策掛鉤,對每個納稅人提出“正向激勵”,提高這項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調動納稅人申報的積極性。采用代扣代繳方式的稅務部門要返還代扣代繳單位相當于已繳稅額2%的代辦費用,公民自行申報納稅制度也應該享有這一政策。同時,可考慮將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義務履行情況作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的一項重要指標,以法規形式將個人納稅信用作為個人申請注冊 企業 、擔任企業負責人以及進入公共部門的必要條件。此外,由于任何一個納稅人都可能在 計算 其稅收收益時出錯,出于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考慮,應當盡快完善納稅申報修正制度。
2、拓寬申報模式
按著量能負稅原則,可考慮“允許省級稅務機關針對各省 經濟 發展 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同時,可借鑒美國的多種申報模式,規定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以及戶主申報等5種形式之一種,不同的申報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額和寬免額。這樣,既照顧到不同納稅人收入不同、負擔各異的個體差異,又體現了人性化的制度設計,保障納稅調節收入差異的實際功效,也有利于推動申報模式有序發展,讓納稅人充分享受申報方式自由選擇的便利性。
3、完善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首先,要完善個稅扣除制度。按照純收入征稅是個人所得稅最為顯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須對有關的項目進行必要的扣除。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是指為了取得該項所得所必須支付的有關費用,扣除這些費用體現了“純益”原則,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際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存費用是指維持納稅人及其贍養人生存所必須的最低費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世界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婚姻狀況、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除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我國2005年對工薪所得部分的起點做了調整,但卻未從根本上系統地解決整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問題。結合其他國家的立法實踐,可考慮將納稅人9項費用在法定限額內允許扣除。包括個人生活費、給付18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費、給付18-24周歲正接受大學全日制 教育 的子女的撫養費、給付其他沒有獨立所得來源的受扶養人的撫養費、給付自己父母的贍養費、在家庭與工作場所之間的 交通 費、為購買自住房發生的抵押貸款利息、給付與其共同生活的70歲以上老人的生活費、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稅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面臨的稅制困境,有利于調動個人所得稅的積極性。
其次,改進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個人所得稅的課稅依據是人的總體負擔能力。只有綜合納稅人全年各種所得的總額,減除各項法定的寬免額和扣除額后,才能夠對應稅所得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課征。各國在個人所得稅法發展初期一般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而在個人所得稅發展成熟以后則轉向綜合所得稅模式,但綜合所得稅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計算復雜,容易造成透漏稅等,因此,很少有國家實行單純的綜合所得稅模式,原則上是在采取綜合所得模式的同時對個別所得采取分類所得稅模式,也就是所謂的分類綜合所得稅模式,或混合所得稅模式,這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從長遠看,綜合所得稅課稅模式是較好的選擇。結合國情,在具體改革的步驟上,我國應先推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4、完善稅收征管相關輔助制度
首先,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離不開對納稅人涉稅信息的掌握,離不開對納稅申報準確性的監管。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稅務機關、相關的公共管理部門(工商、海關、財政、勞動保障等社會各部門)和支付單位之間信息傳遞的協調配合聯動機制,制定具體操作程序和細則,明確相關部門和組織向稅務機關及時傳遞個人涉稅信息的 法律 義務和法律責任,實現信息及時傳遞和準確查詢。
其次,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和全面推行儲蓄存款實名制,輔以個人支票制度和完備的 會計 審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懲戒制度,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
再次,推進個人收入支付貨幣化、規范化和信用化。即個人所得,無論是什么性質的收入,都應該盡量通過銀行進行轉賬支付,不使用現金。因此,應該修改《稅收征管法》和《銀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規范企業和個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國家對個人所得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另外,在條件成熟時,可考慮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納稅號碼,使之固定化、終身化,形成制度,同時推廣應用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財富代碼制度,依法規定該代碼在納稅、儲蓄、保險、就業、救濟金領取、領取獎金、出國購買大宗財產時強制性地使用,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保障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環境。
此外,針對高收入下的“高逃稅”現象,要對高收入者實施納稅重點監控。對演藝( 體育 )界明星、高級企業管理者、航空、電信、 金融 等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建立專門檔案,強化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征管。
5、優化納稅服務并逐漸使之制度化
納稅服務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購建 現代 稅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礎環節。優良的納稅服務對個稅申報制度推進和稅收征管的高效運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著“納稅人至上”的原則,把納稅服務貫穿于納稅的整個過程,稅前為納稅人提供咨詢輔助服務,稅中為納稅人監督投訴、爭議仲裁、損害賠償提供渠道,優化納稅服務流程,使之逐步現代化,構建一個公平、公正的納稅服務體系,最終確立納稅服務的法律框架。
結語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利于增強納稅人權利意識,有利于營造誠信納稅的稅收文化氛圍,有利于助推我國稅收法治建設的全面深入,乃大勢所趨。良法善治是解決個稅申報之困的根本之道。欲促進個稅申報制度的全面推進,除需要完善其本身制度設計、轉變理念、健全與跟進以上相關配套法律制度之外,還要加強稅務等其他稅務中介的建設,同時,探索如何平衡申報公開與納稅人信息保護的沖突。這樣,制度的“夢想才能照進現實”。
參考 文獻 :
稅收監管論文范文6
關鍵詞:非稅管理;非稅收入;財政收入
前言
非稅收入的運作模式基本上采取“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政府統籌”的方式,以非稅收入管理處(局)為主、其它科(局、股)室為為輔,分類操作、歸口管理。繳入財政的各項非稅收入除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外,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但非稅收入的具體操作中,筆者認為部分地方還未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財政部門對非稅資金的總體概貌和規模不清、管理意識不強、監督力度欠缺,表現在:
一、征收力度不大,應收盡收不到位。
1、缺乏過硬的征收手段,征收成本大,效果差。如: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因執收主體自已征收效果甚微,只能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按征收數超額累進支付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一般要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2、行政干預大,隨意減免。執收單位未按規定程序越權減免基(資)金收入,有的由領導出面批條子,隨意減免或緩交,導致應收不收或少收。再加上各地政府為招商引資,確保重點項目而頒布的一系列規費減免的非稅優惠政策,收入流失較大。
3、征管部門不重視、不跟蹤問效,導致非稅收入流失。部分征管部門對改制、轉制和國有股本投資等國資企業無償占有專營權、經營權及其他無形資產,擅自處置國有資產、降低國有股權比例、不同股同利分紅等現象不及時關注、跟蹤問效,致使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益流失較大,有的甚至還將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任意處置,謀取小集體利益。
二、票據使用不規范。
1、混用票據。少數單位對收費(基金)票據和內部往來結算收據的使用規定的政策界限分不清楚,收費不開具規定的收費(基金)收據,而是用內部往來結算收據和地稅部門的服務性統一結算收據收費,人為混用、串用票據。
2、自印票據。個別單位收費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而是自印票據或從市場上買來的收款收據收費。
3、票據填列不全。經抽查,相當部分票據未列明收費項目、代碼、性質、標準等基本要素。
三、統計工作未建全,非稅收入核算過于籠統。
1、未建立非稅收入統計報告制度。財政部門對種類繁雜、管理分散的非稅收入統計工作還未啟動,沒有形成專門的統計報告反映非稅總體征管情況,對非稅收入的總體概貌不清。
2、對非稅收入核算不具體,欠科學。目前開發的非稅收入管理核算模塊,對非稅收入的核算沒有分清具體的收入性質、管理方式及收費明細項目,從數據庫中無法識別某個單項收費的入庫及管理情況,整個非稅收入核算體系比較籠統、粗放。
四、資金管理分散,方式未定型。
1、統管范疇不清,資金管理分散。由于財政部門對非稅資金的統管主要采取分類操作、歸口管理的方式,有些管理人員對非稅收入管理的總體概念不清晰,整個非稅資金未完全納入財政預算及專戶管理的總盤子,相當部分非稅資金游離于歸口部門或直接坐支。
2、預算資金人為調劑。財政部門對國家規定要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不是依據資金性質劃分確定管理范圍,而是根據財政預算總規模和稅負比重來確定非稅收入的預算入庫額,有意識地調劑非稅收入預算管理規模。五、使用結構不合理,專款專用落實不到位。
1、用于投放生產性支出比例小,用于單位經費比例相對較高。所征收入基本用于養人,投放生產項目的比重很小。
2、人員經費擠占了專項基(資)金。按規定,專項基(資)金應設專帳,??顚S?,但有些單位人員經費和專項基(資)金捆梆使用,人為地擠占了專項基(資)金。
以上現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筆者認為最重要的還是要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一步完善非稅收入制度,規范資金管理行為:
(一)強化措施,進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1、加大宣傳力度。各執收單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非稅收入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在全社會形成共識,進—步增強繳費義務人的繳費意識,為依法執收創造良好的環境。
2、全面推行非稅網絡信息化管理系統。執收單位與市財政、銀行聯網,對非稅收入征收過程中的票據填開、資金繳存、劃解國庫或財政專戶的全過程,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實現財政部門與銀行、執收單位之間的數獲據共享和信息交換,以加強對非稅收入征收監管,確保依法征收,應收盡收。
3、規范執收行為,從嚴減免。嚴格執行國家政策法規,依法征收、依標準征收,規范非稅收入緩減免審批程序,明確減免權限,堅決禁止隨意減免、越權減免和收“人情費”、“關系費”的行為。未經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批準,執收單位不得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未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執收單位不得減免政府性基金。
4、對改制企業及重點項目進行一次專門的非稅收入清理活動,對國有股權及資產進行評估確認,既要體現政策優惠,又要避免財政性資金流失,對惡意賤估國有資產價值的行為進行糾正,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改進非稅收入核算管理系統,進一步規范核算行為。
1、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庫或統計臺帳、報表制度。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釋義》規定的分類口徑,把稅收之外的財政性資金都納入非稅收入管理范疇,完善項目管理庫和統計報告體系,提高收入統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2、改進非稅收入管理核算系統。通過系統升級,全面實現非稅收入收繳、撥付、核算的信息化和具體化管理,改進收入明細核算和對賬辦法,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質量,確保非稅收入安全、公開、透明。
3、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票據使用與核銷的日常管理,票據的開具必須規范、字跡清楚、項目齊全、內容完整,嚴把票據核銷關,及時糾正票據使用中的違規行為。
4、加強非稅收入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技能鍛煉,熟悉國家政策法規,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核算水平。
(三)改進非稅收入管理方式,進一步強化財政部門統管力度。
1、將目前分散在財政部門內部各職能處(科、股)室管理的非稅收入逐步歸口集中非稅收入管理處(局)統一核算管理,提高資金管理效率。
2、對照非稅收入的有關政策法規,按規定要求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要嚴格實行預算管理,未明確納入預算管理的要逐步納入預算管理。
3、結合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改善“誰收誰用、多收多用、多罰多返”的分配格局,統一編制部門預算和財政預算、統一支出口徑和標準核定單位支出,將財政專戶直接返撥逐步轉為國庫集中支付,由國庫按使用計劃或進度撥款,真正做到繳撥分離。
(四)合法使用專項資金,切實做到??顚S?。
1、理順財政體制,實行人事改革,定編定崗,將單位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并予以保障,從根本上解決因財力不足,“以費養人”運行現狀,預防征收單位合理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2、加大專項資金生產性支出投放比重,規范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政府性基金統一由預算安排調配、按項目及其進度核撥,將資金真正用到實處。
(五)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強化日常監管與專項執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