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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變更申請書范文1
致總公司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工商變更申請書范文2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工商變更申請書范文3
辦理程序:持股東(投資人)資格證明領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個名稱備查) 交表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 企業設立登記
辦理程序:出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
3. 前置審批
辦理程序:持股東(投資人)資格證明領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個名稱備查) 交表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 交存企業注冊資金
辦理程序:股東之一本人當面出示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原件填寫入資單存入注冊資金領取入資原始進賬單。
5. 辦理法定驗資手續
收費標準:注冊資金30萬元(含)以上,按注冊資金的2‰收取;30萬元以下收費600元。提供材料:根據各申辦企業情況不同,提供材料的要求也不同。
6. 工商注冊的審批、領取營業執照
填寫并提交《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材料領取《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備案)通知書》5個工作日后持《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備案)通知書》交費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7. 企業印章備案及刻制
辦理程序: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備案公安分局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印核準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財務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印鑒,收費標準:公安分局備案免費,刻章費:(此為行業規范價格,僅供參考)共計365元。
8. 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辦理程序:領表填表提交單位公章等資料交費(辦理時限過后)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9. 稅務登記
提供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或其它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證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外籍人員為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辦稅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企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復印件一份;提供企業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辦理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還要提供營業執照所在地的街道和鄉街的名稱。
10. 開設銀行賬號
提供材料:請根據各入資銀行的具體要求為準。
工商變更申請書范文4
一、合理布局
砂石資源銷售點的布局必須符合縣域和各鄉鎮發展總體規劃,符合“美麗鄉村”建設要求,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城市市容、交通安全、居民生活等。主要公路、城市主干道、美麗鄉村觀光精品帶沿線,風景旅游點周邊范圍禁止設立砂石資源銷售點。
砂石資源銷售點嚴禁占用耕地,占用其他農用地的場地不得硬化,林地需辦理征占用手續;不得擅自變更批準的經營場地;一個機制砂石加工企業除企業加工場地外可以配套申請一個砂石資源銷售點。
二、審批原則
(一)部門聯合審批原則。由縣礦資辦牽頭,按照鄉鎮、部門聯合審批的方式審批砂石資源銷售點。
(二)營業執照和場地相符原則。砂石資源銷售點經批準后必須辦理營業執照,不得一證多點,不得擅自變更批準的場地。
(三)砂石資源必須合法取得原則。砂石資源銷售單位要提供資源取得的合法手續,不得銷售非法開采取得的砂石資源。
(四)分區對待原則??h城周邊(東至杭長高速,南至竹博園,西至康一路,北至二號橋)范圍內不得架設篩分設備,其他區域需要架設的在審批時要明確內容,嚴禁破碎、水沖。
三、審批流程
(一)申請單位向縣礦資辦遞交經屬地鄉鎮初審的《砂石資源銷售申請書》,縣礦資辦收到申請書后牽頭組織屬地鄉鎮和相關職能部門實地踏勘,提出聯合踏勘審查意見。
(二)申請單位根據部門聯合踏勘意見書的要求,按規定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各部門審批完成后,批準材料到縣礦資辦匯總,縣礦資辦頒發砂石資源銷售批準書。
(三)申請單位取得砂石資源銷售批準書后,應及時辦理工商等部門相關登記手續。
四、審批內容
砂石資源銷售點的設立要通過銷售場地選址的合理性;堆場用地、資源取得的合法性審核;對環境、安全影響的審查等。申請單位需要提供砂石資源銷售申請書、土地紅線圖、土地權屬證明、砂石資源來源證明等其他相關材料。
砂石資源銷售點由縣礦資辦分析全縣砂石資源供需關系實行總量控制審批。
五、監督管理
(一)砂石資源銷售單位要建立進貨臺賬制度,不得銷售非法取得的砂石資源,一旦違反該規定,查實后縣礦資辦取消砂石資源銷售資格。
(二)砂石資源銷售單位要采取措施保護周邊環境,要求裝載車輛運輸過程中不拋灑砂石、不影響群眾正常生活等。
(三)縣礦資辦對批準的砂石資源銷售單位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時間在工商營業執照驗照年檢之前進行,年審內容為本辦法的審批內容,年審不通過的,取消砂石銷售資格,工商部門不予驗照年檢。
(四)縣礦資辦對砂石資源銷售單位建立誠信檔案,發生如銷贓、拋灑、囤積哄抬價格等行為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五)砂石資源銷售單位要依法審批、規范經營。本意見下發后縣礦資辦牽頭對全縣所有砂石資源銷售單位進行對照檢查并重新審批,不符合本意見的砂石資源銷售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關閉,恢復場地土地原貌,拒不執行的,縣礦資辦將牽頭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取締。
(六)實施長效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應分頭負責、積極配合,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抓長效管理;縣礦資辦牽頭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分析、總結砂石資源銷售管理情況。
工商變更申請書范文5
注冊公司授權委托書一茲委托____單位)_____(先生、女士)為注冊登記申請人。其權限為:___全權辦理 企業_____(公司)的名稱預核、設立(開業)、變更、備案、注銷等登記事宜。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簽字、蓋章)
注冊公司授權委托書二茲委托企業登記機構 ___負責辦理:申請辦理 ___公司的名稱預核、設立(開業)、變更、備案、注銷等登記事宜。本書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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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注冊流程
步驟
1、辦理企業名稱核準
第一步:咨詢后領取并填寫《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備用名稱若干及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確定公司住所
租房后要簽訂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須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協議,并讓房東提供房產證的復印件,房東身份證復印件。 房屋提供者應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分別出具以下證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產證應另附房產證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產權單位公章或由產權人簽字。
(2)無產權證的由產權單位的上級或房產證發放單位在“需要證明情況”欄內說明情況并蓋章確認;地處農村地區的也可由當地政府在“需要證明情況”欄內簽署同意在該地點從事經營的意見,并加蓋公章。
(3)產權為軍隊房產,應提交加蓋中國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4)房屋為新購置的商品房又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應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預售房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的復印件。
(5)房屋提供者為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具有出租經營權的企業,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證明”欄內加蓋公章,同時應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不再要求提權證。
(6)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3、形成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網站下載“公司章程”的樣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東簽名,并署名日期。
4、申請公司營業執照
時限:受理后5個工作日可領取執照。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單位投資者(單位股東、發起人)名錄》、《自然人股東(發起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名錄》、《投資者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出資額)繳付情況》、《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預核準名稱投資人名錄表》;
(5)股東資格證明;
(6)《指定(委托)書》;
(7)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5、刻公章
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合同章、財務章。后面步驟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財務章。
6、辦理代碼證
企業法人代碼登記辦事機構:質量技術監督局窗口辦理
時限:受理后4個工作日
提供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單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非法人單位提交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集體、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非法人單位提交上級主管部門代碼證書復印件; (5)單位郵編、電話、正式職工人數;(6)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辦理稅務登記證書
辦理事項:稅務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辦理地點:稅務登記機關窗口
提供材料:“個體經濟”可不報送以下的⑵、⑷、⑸項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財務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5)公司或企業章程原件及復印件;
(6)房產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7)印章;
(8)從外區轉入的企業,必須提供原登記機關完稅證明(納稅清算表);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
工商變更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第四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機構承擔。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許可管轄分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
第五條食品流通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法律、法規對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
第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條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托人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二條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十三條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第十四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審查與批準
第十五條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包括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等內容。
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第十六條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本辦法的要求。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進行現場核查,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和食品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F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第十七條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變更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注銷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
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許可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四章許可的變更及注銷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食品流通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流通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經批準后,由原許可機關在二十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五章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以及《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注銷許可申請書》等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的印制、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經營場所、許可范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二十九條《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由兩個字母+十六位數字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區劃代碼+兩位發證年份+一位主體性質+六位順序號碼+一位計算機校驗碼。
《食品流通許可證》具體編號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經營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經營者是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經營者是否依法辦理;
(三)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經營者是否依法變更許可或者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有無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行為;
(五)聘用的從業人員有無身體健康證明材料;
(六)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有無確保食品質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食品經營者建立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對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確認后歸檔。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的有關規定,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對《食品流通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的,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
(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食品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被依法注銷、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注銷、撤銷、吊銷許可或者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