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范文1

    1.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督促程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而開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即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沒有給付金錢等其他債務,只存在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簽訂了購銷鋼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乙交付了鋼材,乙未按期給付貨款,此時,甲對乙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可以申請法院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貨款前,還未向乙發貨,此時他就不能申請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夠送達到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在我國領域內,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都屬于不能送達,在這兩種情況下,不能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事實是指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及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事實。對于提出的事實,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申請書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至于哪個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取決于爭議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例如,如果是因為合同關系請求給付金錢,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

    2.審理。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條件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為迅速解決債務爭議,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僅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不需要詢問債務人及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駁回。申請不成立包括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及債權債務不合法等。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范文2

第一條  為了公正處理房產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城鎮房產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在本市城鎮范圍內的房產糾紛案件。

第三條  市、區、縣設立房產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

區、縣仲裁委員會受市仲裁委員會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負責因房產買賣、典當、抵押、分割、交換、贈與、轉讓、租賃、拆遷引起的糾紛以及其他房產糾紛的仲裁。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必須查清事實,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處理。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對房產糾紛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制度。

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已生效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條  當事人雙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對爭議的問題有進行陳述和辯論以及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擔任人的權利;也有遵守仲裁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的義務。

第二章  管  轄

第八條  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房產糾紛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仲裁委員會管轄;法人之間的房產糾紛案件,拆遷引起的糾紛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房產糾紛案件,由市(縣)仲裁委員會管轄;涉外房產糾紛案件由市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九條  市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區、縣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市管轄的案件交區、縣仲裁委員會辦理。

第十條  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報市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組成,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房產糾紛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辦理房產糾紛案件。根據辦案的需要,可以聘請辦事公正、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兼職仲裁員,兼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三條  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以下均稱仲裁員)經市仲裁委員會考核,取得資格后,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任命或者聘請。

仲裁員不稱職的,由同級仲裁委員會免職或者解聘。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辦理房產糾紛案件,由仲裁委員會指定的首席仲裁員一人和仲裁員二人組成仲裁庭進行。

簡單的房產糾紛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仲裁。

疑難案件的處理,可以由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必須如實制作筆錄,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成員簽名。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仲裁庭組成人員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二)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十七條  首席仲裁員的回避,由同級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員和書記員的回避,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對是否回避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并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訴當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八條  房產權益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當事人雙方書面同意仲裁;

(四)屬本級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范圍。

第二十條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遞交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一條  下列案件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審結的;

(二)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三)涉及歷史案件中處理私有房產的;

(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又發生爭議的;

(五)單位內部職工分配住房的;

(六)涉及繼承的;

(七)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的。

第二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同級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二十四條  已受理的案件,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被申請人又無異議的,是否準許,由同級仲裁委員會決定;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繼續仲裁。

第二十五條  案件立案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必須認真審閱申請書、答辯書,收集證據,查清事實。仲裁委員會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材料、證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偽證。提供偽證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仲裁委員會對涉及的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必須保密。

第二十七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有關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有關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并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鑒定的,應當由鑒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身份。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雙方應當在調解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并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經當事人雙方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第三十條  仲裁庭在開庭三日前,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可以繼續仲裁;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一條  仲裁開庭時,由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仲裁庭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出示、核實有關證據,查清事實后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征詢雙方最后意見,還可以再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后裁決。

第三十二條  仲裁決定書應當寫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

(四)裁決的結果和仲裁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的起訴期限。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

市仲裁委員會對區、縣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撤銷原裁決,責成重新裁決。

重新裁決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決定書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仲裁房產糾紛,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案件受理費由申請人承擔。

案件處理費實行預收的辦法,仲裁處理終結的,由敗訴人負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按比例分擔。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分擔。

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仲裁費收取方法和標準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市轄區內農村房產糾紛案件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解釋。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范文3

內容提要:仲裁是司法外解決爭議的一種最為制度化的形式,是一種準司法的方法。在商事交往中,爭議產生無可避免,選擇一種理性的爭議解決方式,避免訴訟的煩瑣和不經濟是爭議雙方共同的愿望。商事仲裁恰好就是這樣一種極好的爭議解決方式。而在商事仲裁中,仲裁的管轄權,無疑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

管轄權異議,就是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審理案件做出裁決的權力提出抗辯,以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管轄權。管轄權問題是仲裁程序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是仲裁程序進行的基石和條件。

一、對仲裁協議的異議

商事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的確定的不論是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法律關系上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它是確定商事仲裁管轄權的必要條件之一,被稱作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仲裁協議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依據,一旦發生仲裁協議范圍內的爭議,當事人不得單方就同一爭議向法院;另一方面,仲裁協議也是仲裁機構和仲裁庭受理爭議案件的依據,是仲裁機構取得管轄權的必要條件之一。如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規則》明文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時必須提交仲裁協議;197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條規定:申訴人提交的仲裁通知書應包括所根據的仲裁條款或另行規定的單獨仲裁協議。可見,仲裁協議的核心作用是確立、保障仲裁管轄權。

對仲裁協議的異議主要是當事人提出仲裁協議是無效的或不可執行的。例如,在申請人東方電力安裝股份公司與被申請人遼寧對銷貿易公司的案件中,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是雙方沒有約定明確的仲裁條款。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的條款為“一切因執行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可通過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裁決?!北簧暾埲苏J為對仲裁機關約定不明確,根據仲裁法第16條,該仲裁條款是無效的。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于2004年11月做出裁定認為,《仲裁法》第16條關于仲裁協議應當具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的要求,不僅包含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明確寫明了仲裁機構的名稱這種形式,還包含雙方雖未寫出仲裁機構的名稱,但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合理確定出特定的仲裁委員會這種情況。否則,許多在實踐中可操作的仲裁條款將因其措辭不夠規范而無效,影響當事人實現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愿望。本案中盡管雙方當事人的所在國俄羅斯和中國目前都有多家涉外仲裁機構,但在本案合同簽訂的時候,中國的涉外商事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一家,因此盡管仲裁機構的名稱在仲裁條約中沒有明示,但通過申請人提起針對中方仲裁的行為已將仲裁機構特定化,從而符合仲裁法第16條關于“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因而仲裁委員會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二、對可仲裁性的異議

商事仲裁只適宜于一定特性的爭議,這是各國仲裁法及相關國際立法都認可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并不見得都可以由仲裁員行使實體管轄權,仲裁員或法院首先必須確定有關爭議事項是否在仲裁范圍之內,可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就是所謂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問題。概言之,可仲裁性問題實際上是國家對仲裁范圍施加的一種限制,即一些爭議可以仲裁解決,而另一些爭議卻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1923年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將仲裁協議事項限制在“商事問題或者其他可以用仲裁方式解決的問題”。1958年《紐約公約》則規定有商事保留條款。其締約國可以聲明“本國只對根據本國法屬于商事的法律關系,不論是不是契約關系,所引起的爭執適用本公約”,從而把非商事爭執排除在適用《紐約公約》之外。大約37%的締約國包括如美國、加拿大、韓國和中國這樣主要的貿易國家采用了此項保留??梢钥闯?這些普遍性條約對可仲裁性與非可仲裁性的界限并未作具體劃分,這是由于可仲裁性的背后是一國的公共政策,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概念實際上是對仲裁范圍施以的一種公共政策限制。每一個國家都可以出于本國公共政策的考慮,決定哪些問題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問題不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根據仲裁制度本身特殊性和目前國際上通行做法,各國在確定仲裁管轄范圍時,已形成幾項原則:(1)仲裁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平等主體;(2)仲裁事項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實體權利;(3)仲裁事項是民商事爭議,一般表述為“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爭議”。關于可仲裁性問題,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同時又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這兩條分別以概括和列舉排除方式界定了中國商事仲裁的適用范圍。

涉及犯罪的刑事案件顯然是不可以仲裁的,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就有當事人以此為理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在申請人新博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KindFullLtd.一案中,申請人稱其已向被申請人支付了303,000美元貨款,但未收到合同項下的貨物,因此要求被申請人退還其貨款,并賠償相應損失。被申請人認為,是貨物的裝船人、交單人偽造提單和品質證書,騙取貨款,已以詐騙案向洛杉磯警方和美國聯邦調查局報案。因此,本案是一刑事案件,不是經濟糾紛,不應提交仲裁處理。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所訂的是貨物買賣合同,雙方之間是貨物買賣的民事法律關系;被申請人所稱的貨物裝船人、交單人并非本案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并且,美國警方和聯邦調查局是對貨物的裝船人、交單人的詐騙行為進行偵訊,而不是對本案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因其貨物買賣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進行審理。因此,這不能成為否定仲裁委員會依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而對他們之間在履行上述合同過程中產生的本案爭議的管轄權的理由。因而仲裁委員會具有管轄權。

三、對仲裁機構受案范圍的異議

現代商事仲裁主要是機構仲裁,各國的仲裁機構可謂形形,機構林立。所有這些仲裁機構,出于種種原因,有的只受理國際或涉外的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國際或涉外的國內案件,有的則受理全部的國內、國際案件;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范圍限制在某一專門領域如專事海事、油脂與咖啡等農產品或工程等方面爭議的仲裁,另一些機構則是綜合性的,只要是可仲裁的爭議均可提交其解決。仲裁機構在決定其對某一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時,必須要考慮到受案范圍的問題,法院在決定是否強制執行仲裁協議和仲裁裁決時,也不可避免地要遇到這個問題。

對這一問題,在仲裁立法中予以明確規定的國家并不多見,大多數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對本機構的受案范圍則有所規定。如1998年《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1條限定國際商會仲裁院的職能是以仲裁方式解決國際性的商事爭議,但根據仲裁協議,仲裁院也處理非國際性商業爭議。1994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中心仲裁規則》未規定受案范圍,該中心不僅可受理國際上私人間的知識產權爭議,也可以受理其他爭議。

仲裁機構應當遵守自己的受案范圍,即使該范圍是仲裁機構自己劃定的,對其仍有強制力。仲裁機構受理了權限以外的爭議,對方當事人有可能認為該爭議對該機構來說是不可仲裁的,該機構不具有管轄權。根據《紐約公約》第2條、第5條或有類似內容的法律,對這種裁決法院可拒絕承認和執行。

中國曾經是實行雙軌制的仲裁制度:CIETAC受理涉外或國際性經貿爭議,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專事處理海事爭議,而其他三千多個國內仲裁機構主要受理無涉外因素的國內糾紛。而1996年6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1996〕22號)打破了仲裁的雙軌制。這意味著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擴大為綜合性的,涵蓋民事、經貿、海商等糾紛,無論是國內的還是涉外的。在這種情況下,CI2ETAC也開始謀求成為綜合性仲裁機構,在它的2000年仲裁規則中,其受案范圍也擴大到“當事人協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其他國內爭議”。可見,盡管對此褒貶不一,中國仲裁制度的雙軌制已在事實上融合。

四、管轄權的異議的確定

1.司法程序還是仲裁程序。目前,大多數國家的仲裁立法都采取了管轄權/管轄權理論,即由仲裁庭來決定自己對特定案件有無管轄權,自裁管轄理論已在國際國內仲裁立法中得以體現。如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8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就仲裁協議的存在或效力提出一種或多種理由,而仲裁院確信存在這種協議時,仲裁院得在不影響對這種或多種理由的可接受性和實質性下決定繼續仲裁。在這種情況下,有關仲裁員的管轄權應由該仲裁員本人決定?!本瓦@一問題的合理做法是應該堅持仲裁程序對此有優先管轄權。因為如果當事人選擇仲裁,而仲裁庭卻不具有決定管轄權的權力,這是難以想象的。

當爭議雙方約定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時,其本意一般而言是將協議項下所有爭議交由仲裁解決,而不是由法院決定。在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仲裁協議當事人的意思是將協議項下爭議的管轄權的權力賦予仲裁庭。鑒于合意因素在國際商事仲裁中居主導地位,法院審查應限制在最低限度,應該盡量滿足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端的意愿,以充分反映仲裁的契約本質,除非仲裁協議存在根本違反公共秩序的情況,否則不應干預仲裁庭的管轄權。事實上,為了保證裁決得到執行,維護仲裁的聲譽和威信,促進仲裁的發展,仲裁庭也不會漠視完全無效或有根本缺陷的仲裁協議,這一點通過仲裁員選拔的嚴格條件已經得到有力保障。另外,實踐中也出現過仲裁機構和仲裁庭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勞動而主動中止仲裁程序的案例。按照各國國際商事仲裁立法與實踐,如果一方當事人率先將仲裁協議項下的爭議提交仲裁,而另一方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有權對此做出裁定,另一方如果不服此裁決,可依據應當適用的法律在法定期限內向當地法院提出申訴。一些國家的法律還對此項訴訟規定了其他附加條件。例如,根據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32條的規定,在仲裁程序開始后,法院所受理的對仲裁庭就其管轄權所作決定的異議,必須有該方當事人與仲裁程序的所有其他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書面協議,或者經仲裁庭同意且滿足法院認定的如下條件:(1)法院對此問題做出決定很可能大量地節省各方面的費用;(2)此項申請必須是毫不遲延地提出;(3)法院對此做出裁定有其充分的理由。可見,在以保守而著稱的英國,對仲裁庭做出的關于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及其管轄權的決定提出的司法復審,有著嚴格的限制。此項限制說明法院對仲裁庭自裁管轄的尊重。如果仲裁庭已經就其管轄權做出決定,法院一般情況下都會支持該裁定,除非法院認定仲裁協議無效。

我認為英國的做法較為可采,值得借鑒。各國普遍認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和仲裁庭的管轄權問題,法院享有最終確認權,這是不言而喻的,因為畢竟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而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法院具有更大的權威性。然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開始后,任何一方如果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全部或部分管轄權有異議,應及時提出,這是大多數國家仲裁法和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所要求的。毫無疑問,當事人及時提出抗辯,有助于保證仲裁程序在尊重當事人意愿及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也有助于仲裁庭及時確定自己的管轄權,以免無謂地浪費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金錢。但是,如果說這一點值得肯定,在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階段還要對管轄權問題再作審查就不能認為是合理的。關于管轄權的問題只宜一次性解決,不能因當事人要求或仲裁員或仲裁機構的原因而被重新考慮,更不能隨意變更所作決定。司法程序中,許多關于程序問題的決定是不得上訴的,一旦做出,必須立即生效,允許上訴只會使程序延長,甚而造成程序混亂。允許當事人任意對管轄權決定提出挑戰,要求重復作決定,其后果只能是程序權力被濫用,正常程序被延誤,當事人遭受額外經濟和時間方面的損失,不合理地增加解決爭議的成本。

2.仲裁機構還是仲裁庭。在機構仲裁中,出現管轄權糾紛,是由仲裁機構還是由仲裁庭來決定呢?

大多數國家都承認仲裁庭有權調查對自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因為這是仲裁庭能正常工作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權力。如《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第5.3條規定,仲裁庭能夠決定仲裁協議是否存在,有權對自己的管轄權做出決定。1985年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就規定:“仲裁庭可以對其自身的管轄權包括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異議,做出決定?!蔽覈吨俨梅ā返?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CIETAC2000年規則第4條也規定,仲裁委員會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做出決定。該做法也有其合理的一面:我國仲裁法第24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這反映了希望盡快審查仲裁申請并就管轄權異議做出決定的立法初衷,正符合仲裁的效率目標。事實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及效力的異議多發生在仲裁庭組成之前,此時當然也只能由仲裁委員會就該問題根據表面證據做出決定,以使仲裁程序能夠繼續進行。當然,其他情況下的異議則應由仲裁庭決定,立法上對此應予明確。

四、商事仲裁管轄權異議的提出

1.管轄權異議提出的主體。商事仲裁管轄權異議由誰來提出?當事人毫無疑問是提出異議的主體。在仲裁程序中,通常是被申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管轄權。裁決做出后,在裁決的異議和撤銷階段,通常由撤銷申請人提出;在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中,通常由被申請執行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維護海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海事訴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法。本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本法對涉外海事訴訟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條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

第五條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海事案件的,適用本法。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

(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七條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第八條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

第九條當事人申請認定海上財產無主的,向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者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條海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海事仲裁裁決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沒有海事法院的,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章海事請求保全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海事請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對被請求人的財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當事人在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條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海事請求事項、申請理由、保全的標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擔保的數額,并附有關證據。

第十六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請求保全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十七條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請求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請求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解除對其財產的保全。

第十八條被請求人提供擔保,或者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解除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

海事請求人在本法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訟或者未按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或者返還擔保。

第十九條海事請求保全執行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采取海事請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二十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節船舶的扣押與拍賣

第二十一條下列海事請求,可以申請扣押船舶:

(一)船舶營運造成的財產滅失或者損壞;

(二)與船舶營運直接有關的人身傷亡;

(三)海難救助;

(四)船舶對環境、海岸或者有關利益方造成的損害或者損害威脅;為預防、減少或者消除此種損害而采取的措施;為此種損害而支付的賠償;為恢復環境而實際采取或者準備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費用;第三方因此種損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損失;以及與本項所指的性質類似的損害、費用或者損失;

(五)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沉船、殘骸、擱淺船、被棄船或者使其無害有關的費用,包括與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毀仍在或者曾在該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無害的費用,以及與維護放棄的船舶和維持其船員有關的費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協議;

(七)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的協議;

(八)船載貨物(包括行李)或者與其有關的滅失或者損壞;

(九)共同海損;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為船舶營運、管理、維護、維修提供物資或者服務;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裝或者裝備;

(十四)港口、運河、碼頭、港灣以及其他水道規費和費用;

(十五)船員的工資和其他款項,包括應當為船員支付的遣返費和社會保險費;

(十六)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費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船舶保險費(包括互保會費);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應當支付的或者他人為其支付的與船舶有關的傭金、經紀費或者費;

(十九)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糾紛;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間有關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糾紛;

(二十一)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

(二十二)因船舶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

第二十二條非因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海事請求不得申請扣押船舶,但為執行判決、仲裁裁決以及其他法律文書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當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并且在實施扣押時是該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并且在實施扣押時是該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權或者同樣性質的權利的海事請求;

(四)有關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的海事請求;

(五)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請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實施扣押時所有的其他船舶,但與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有關的請求除外。

從事軍事、政府公務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第二十四條海事請求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請求申請扣押已被扣押過的船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請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擔保;

(二)擔保人有可能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擔保義務;

(三)海事請求人因合理的原因同意釋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還已提供的擔保;或者不能通過合理措施阻止釋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還已提供的擔保。

第二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當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請求人名稱的,不影響申請的提出。

第二十六條海事法院在或者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協助執行的范圍和內容,有關部門有義務協助執行。海事法院認為必要,可以直接派員登輪監護。

第二十七條海事法院裁定對船舶實施保全后,經海事請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處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許該船舶繼續營運。

第二十八條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為三十日。

海事請求人在三十日內提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申請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船舶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船舶不宜繼續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提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船舶。

第三十條海事法院收到拍賣船舶的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拍賣船舶的裁定。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海事請求人提交拍賣船舶申請后,又申請終止拍賣的,是否準許由海事法院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終止拍賣船舶的,為準備拍賣船舶所發生的費用由海事請求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海事法院裁定拍賣船舶,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拍賣外籍船舶的,應當通過對外發行的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

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拍賣船舶的名稱和國籍;

(二)拍賣船舶的理由和依據;

(三)拍賣船舶委員會的組成;

(四)拍賣船舶的時間和地點;

(五)被拍賣船舶的展示時間和地點;

(六)參加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七)辦理債權登記事項;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拍賣船舶的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海事法院應當在拍賣船舶三十日前,向被拍賣船舶登記國的登記機關和已知的船舶優先權人、抵押權人和船舶所有人發出通知。

通知內容包括被拍賣船舶的名稱、拍賣船舶的時間和地點、拍賣船舶的理由和依據以及債權登記等。

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方式和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

第三十四條拍賣船舶由拍賣船舶委員會實施。拍賣船舶委員會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執行人員和聘請的拍賣師、驗船師三人或者五人組成。

拍賣船舶委員會組織對船舶鑒定、估價;組織和主持拍賣;與競買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辦理船舶移交手續。

拍賣船舶委員會對海事法院負責,受海事法院監督。

第三十五條競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拍賣船舶委員會登記。登記時應當交驗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身份證明和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交納一定數額的買船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拍賣船舶委員會應當在拍賣船舶前,展示被拍賣船舶,并提供察看被拍賣船舶的條件和有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買受人在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后,應當立即交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船舶價款,其余價款在成交之日起七日內付清,但拍賣船舶委員會與買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后,原船舶所有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現狀向買受人移交船舶。拍賣船舶委員會組織和監督船舶的移交,并在船舶移交后與買受人簽署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

移交船舶完畢,海事法院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第三十九條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公布船舶已經公開拍賣并移交給買受人。

第四十條買受人接收船舶后,應當持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有關材料,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手續。原船舶所有人應當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原船舶所有人不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的,不影響船舶所有權的轉讓。

第四十一條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的,拍賣無效。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應當承擔拍賣船舶費用并賠償有關損失。海事法院可以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除本節規定的以外,拍賣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執行程序中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可以參照本節有關規定。

第三節船載貨物的扣押與拍賣

第四十四條海事請求人為保障其海事請求的實現,可以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申請扣押的船載貨物,應當屬于被請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船載貨物的價值,應當與其債權數額相當。

第四十六條海事請求保全扣押船載貨物的期限為十五日。

海事請求人在十五日內提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在訴訟或者仲裁過程中申請扣押船載貨物的,扣押船載貨物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船載貨物扣押期間屆滿,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而且貨物不宜繼續扣押的,海事請求人可以在提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向扣押船載貨物的海事法院申請拍賣貨物。

對無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費用可能超過其價值的物品,海事請求人可以申請提前拍賣。

第四十八條海事法院收到拍賣船載貨物的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拍賣船載貨物的裁定。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拍賣船載貨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執行人員和聘請的拍賣師組成的拍賣組織實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機構實施。

拍賣船載貨物,本節沒有規定的,參照本章第二節拍賣船舶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海事請求人對與海事請求有關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請海事請求保全,適用本節規定。

第四章海事強制令

第五十一條海事強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為使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在前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糾紛發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五十三條海事強制令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五十四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理由,并附有關證據。

第五十五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強制令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五十六條作出海事強制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

(二)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

(三)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

第五十七條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強制令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海事強制令。

第五十九條被請求人拒不執行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第六十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海事強制令執行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五章海事證據保全

第六十二條海事證據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對有關海事請求的證據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強制措施。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在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向被保全的證據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條海事證據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六十五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請求保全的證據、該證據與海事請求的聯系、申請理由。

第六十六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證據保全申請,可以責令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海事請求人不提供的,駁回其申請。

第六十七條采取海事證據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海事請求的當事人;

(二)請求保全的證據對該海事請求具有證明作用;

(三)被請求人是與請求保全的證據有關的人;

(四)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證據保全就會使該海事請求的證據滅失或者難以取得。

第六十八條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證據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證據保全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申請復議一次。海事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被請求人申請復議的理由成立的,應當將保全的證據返還被請求人。

利害關系人對海事證據保全提出異議,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海事證據保全;已經執行的,應當將與利害關系人有關的證據返還利害關系人。

第七十條海事法院進行海事證據保全,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對證據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復制件、副本,或者進行拍照、錄相,制作節錄本、調查筆錄等。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取證據原件。

第七十一條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證據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七十二條海事證據保全后,有關海事糾紛未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就該海事請求,可以向采取證據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六章海事擔保

第七十三條海事擔保包括本法規定的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擔保。

擔保的方式為提供現金或者保證、設置抵押或者質押。

第七十四條海事請求人的擔保應當提交給海事法院;被請求人的擔保可以提交給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給海事請求人。

第七十五條海事請求人提供的擔保,其方式、數額由海事法院決定。被請求人提供的擔保,其方式、數額由海事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決定。

第七十六條海事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就海事請求保全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與其債權數額相當,但不得超過被保全的財產價值。

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因其申請可能給被請求人造成的損失。具體數額由海事法院決定。

第七十七條擔保提供后,提供擔保的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減少、變更或者取消該擔保。

第七十八條海事請求人請求擔保的數額過高,造成被請求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和先予執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擔保,可以參照本章規定。

第七章送達

第八十條海事訴訟法律文書的送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人送達;

(二)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辦人送達;

(三)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

有關扣押船舶的法律文書也可以向當事船舶的船長送達。

第八十一條有義務接受法律文書的人拒絕簽收,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經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其住所或者辦公處所的,視為送達。

第八章審判程序

第一節審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原告在時、被告在答辯時,應當如實填寫《海事事故調查表》。

第八十三條海事法院向當事人送達狀或者答辯狀時,不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當事人完成舉證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可以申請查閱有關船舶碰撞的事實證據材料。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能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有新的證據,并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船舶檢驗、估價應當由國家授權或者其他具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承擔。非經國家授權或者未取得專業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所作的檢驗或者估價結論,海事法院不予采納。

第八十七條海事法院審理船舶碰撞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一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節審理共同海損案件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就共同海損的糾紛,可以協議委托理算機構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訟。海事法院受理未經理算的共同海損糾紛,可以委托理算機構理算。

第八十九條理算機構作出的共同海損理算報告,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作為分攤責任的依據;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由海事法院決定是否采納。

第九十條當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損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損訴訟程序的影響,就非共同海損損失向責任人提訟。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海損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損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損的訴訟,以及對共同海損分攤向責任人提起追償訴訟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第九十二條海事法院審理共同海損案件,應當在立案后一年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三節海上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因第三人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后,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訟。

第九十五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已經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訟的,保險人可以向受理該案的法院提出變更當事人的請求,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賠償不能彌補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第九十六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提訟或者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向受理該案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的憑證,以及參加訴訟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七條對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受損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提出。

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被的,有權要求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參加訴訟。

第四節簡易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十八條海事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海事案件,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債權人基于海事事由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支付令。

債務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代表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并能夠送達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一百條提單等提貨憑證持有人,因提貨憑證失控或者滅失,可以向貨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第九章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一百零一條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為取得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污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前或者訴訟中提出,但最遲應當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出。

第一百零二條當事人在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零三條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

第一百零四條申請人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的名稱、地址和通訊方法,并附有關證據。

第一百零五條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向已知的利害關系人發出通知,同時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

通知和公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

(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三)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事項;

(四)辦理債權登記事項;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六條利害關系人對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進行審查,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異議不成立的,裁定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七日內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七條利害關系人在規定的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海事法院裁定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第一百零八條準予申請人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請人應當在海事法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現金,也可以提供經海事法院認可的擔保。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為海事賠償責任限額和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基金設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擔保方式設立基金的,擔保數額為基金數額及其在基金設立期間的利息。

以現金設立基金的,基金到達海事法院指定帳戶之日為基金設立之日。以擔保設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擔保之日為基金設立之日。

第一百零九條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后,當事人就有關海事糾紛應當向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訟,但當事人之間訂有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條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錯誤的,應當賠償利害關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章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條海事法院裁定強制拍賣船舶的公告后,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被拍賣船舶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在本次拍賣船舶價款中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后,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特定場合發生的海事事故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債權人向海事法院申請登記債權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債權證據。

債權證據,包括證明債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以及其他證明具有海事請求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一十四條海事法院應當對債權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提供債權證據的,裁定準予登記;對不提供債權證據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一十五條債權人提供證明債權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海事法院經審查認定上述文書真實合法的,裁定予以確認。

第一百一十六條債權人提供其他海事請求證據的,應當在辦理債權登記以后,在受理債權登記的海事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應當及時申請仲裁。

海事法院對確權訴訟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七條海事法院審理并確認債權后,應當向債權人發出債權人會議通知書,組織召開債權人會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人會議可以協商提出船舶價款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簽訂受償協議。

受償協議經海事法院裁定認可,具有法律效力。

債權人會議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受償順序,裁定船舶價款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條拍賣船舶所得價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應當一并予以分配。

分配船舶價款時,應當由責任人承擔的訴訟費用,為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以及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從船舶價款中先行撥付。

清償債務后的余款,應當退還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人。

第十一章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條船舶轉讓時,受讓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及時主張權利,消滅該船舶附有的船舶優先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受讓人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應當向轉讓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讓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條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請書、船舶轉讓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等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船舶的名稱、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事實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條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請書以及有關文件后,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申請的裁定。

受讓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一百二十四條海事法院在準予申請的裁定生效后,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在催告期間主張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為六十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船舶優先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在海事法院辦理登記;不主張權利的,視為放棄船舶優先權。

第一百二十六條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屆滿,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的,海事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該轉讓船舶不附有船舶優先權。判決內容應當公告。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范文5

原告:德意志某公司(以下簡稱德意志公司)

被告:中國某租賃公司(以下簡稱租賃公司)

案由:一般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986年8月29日,原告德意志公司與被告租賃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并同時簽署了主租賃協議,融資總額度為2390萬德國馬克和1390萬美元。依照合作協議和主租賃協議的規定,雙方于1986年9月2日至1989年5月30日期間先后簽署了43份子租賃協議,約定租賃公司就各子租賃協議項下租賃設備向德意志公司支付租賃費用的金額、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1990年租賃公司要求寬限所有以德國馬克作價的子租賃協議,雙方于1990年12月28日簽署了債務重組協議,將6-7、18-22、30-36以及42-44號17份子租賃協議項下自1990年11月23日起尚欠支付的以“提前付款”方式計算和支付的租賃費用改變為以“租金加出租人出售選擇權價格”方式支付,并相應延長了支付這些租金和出租人出售選擇權價格的期限。1992年開始,租賃公司未能履行1、6-7、18-22、26-28、30-36、以及42-44號21份子租賃協議及債務重組協議項下的承諾,并于1993年完全停止支付。此后經德意志公司多次催付,租賃公司仍未能支付拖欠的租賃費用。1995年12月29日,德意志公司向法蘭克福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法蘭克福地方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做出了《缺席判決》,判令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到1995年12月29日為止的本金及利息,共計8 798 045.00馬克和1 529 974.94美元,以及該等額項自1998年4月21日起5%的利息。1999年3月9日、10月22日,法蘭克福地方法院做出了《關于確定費用的決議》及其附注,判令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183 229.60馬克的訴訟費用以及從1998年12月21日起開始計算的4%的利息。租賃公司未執行《缺席判決》及《關于確定費用的決議》。為此,德意志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11 775 332.27馬克和801 370.99美元以及該等款項自2002年6月3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年息6%的利息;2、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德意志公司為本案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等;3、租賃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

二、民事調解書要旨

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德意志公司與中國某租賃公司雙方的債務為七百三十六萬六千一百八十七點歐元。德意志某公司同意由中國某租賃公司以凈值六百七十五萬歐元結清雙方題述債權債務糾紛(包括應由中國某租賃公司負擔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

(二)、中國某租賃公司須在調解書生效及德意志某公司指定人民幣銀行帳戶后十個工作日內將上述六百七十五萬歐元,按雙方和解協議簽署日中國銀行人民幣兌換歐元外匯中間價匯入德意志某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款項匯出中國境外所需一切報批手續由中國某租賃公司負責辦理,所有稅收以及費用由中國某租賃公司承擔。

(三)、中國某租賃公司將上述款項六百七十五萬歐元支付完畢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德意志某公司承諾不再執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法蘭克福法院的《缺席判決》以及《關于確定費用的決議》。

三、對本案事實、責任的認定及相關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外民事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中國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本案涉及到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相關法律問題。

(一)、涉外民事訴訟管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本案原告是外國企業,是一起涉外民事案件。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涉外案件應首先適用對涉外案件的特殊規定。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圍。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是依以下原則為依據的: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的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系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即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為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3、維護國家主權原則。司法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充分體現了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分為:1、牽連管轄。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協議管轄。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3、應訴管轄。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4、專屬管轄。因在中國領域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國法院管轄。

本案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本合作協議及任何租賃協議均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管轄,管轄地點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美因河畔法蘭克福,但是出租人也應有權向其它適合的法院提出其權利要求。該協議沒有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是有效的協議,應予認可。依該規定,原告有權向其它適合的法院提出其權利要求。中國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國,也是合同履行地國,在協議沒有排除中國法院管轄的情況下,按照確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原則,中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因此原告有權向中國法院(即協議中規定的“其它適合的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稱“協議約定排除了中國法院的管轄”是不能成立的。

(二)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

外國法院的裁判,需要在中國承認與執行的,可以通過兩種渠道提出:一是直接由當事人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二是由外國法院按照我國與外國間的條約關系或互惠關系向我國法院提出申請。

請求承認與執行的外國法院的裁判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確定裁判,并且該裁判確實需要在中國領域內執行。這是外國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認與執行的基本條件。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范文6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我國關于行為保全的規定在法律制度中并不是一片空白,在一些民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仍能發現一些零散的規定。早在1950年建國后制定的《訴訟程序試行通則》對“暫先處置”的規定,其中就包括類似行為保全方面的內容,只是由于歷史的原因,此項規定無疾而終。我國與行為保全相似的法律規定可見于很多零散的法律法規中。比如,《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規定的海事強制令;《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中關于訴前禁令的規定等等。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了行為保全制度,而且還將行為保全與財產保全進行了捆綁式的規定,并沒有對行為保全進行單獨的法律規制。將行為保全與財產保全混為一談,法律亦沒有對兩者之間不同之處作出規定。目前的民事訴訟法顯然對行為保全的規定過于簡單寬泛,在適用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

二行為保全的啟動

1.我國現行法律中行為保全的啟動存在的瑕疵。(1)行為保全啟動程序上的不足。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申請啟動行為保全程序,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就賦予了法院依職權啟動行為保全的權力?!睹袷略V訟法》規定了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對民事訴訟權利進行處分。行為保全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而啟動,是當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訴訟處分權利的行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但是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主動啟動行為保全程序,筆者認為是值得深思的。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第三方,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得主動介入雙方當事人的糾紛之中,應當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主張,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如果賦予法院依職權啟動行為保全程序的權力,很可能會導致法院濫用權力,損害司法權威。而且,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法院依職權啟動行為保全程序發生錯誤時,造成當事人損失時國家給予賠償的制度。因此,法院是否可以依職權啟動行為保全程序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商榷。(2)行為保全申請條件上的不足。相比其他國家關于行為保全申請條件的法律規定,我國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行為保全申請條件的規定過于疏漏寬泛。例如,對于申請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沒有做出規定,是否提交申請書也沒有明確規定,以及申請行為保全提供證據證明力等問題都很少涉及。2.兩大法系關于行為保全啟動的法律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關于行為保全的啟動則采取當事人申請主義,由一方當事人以案件緊急為由向法院提出請求緊急審理,由一名并非受理本訴的法官依據法律授權進行審理。[1]此外,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對行為保全的“必要性”條件也有一定的要求,即“如現狀變更當事人的權利即不能實現或難于實現”和“因避免重大損害或防止急迫的行為,或因其他理由,對于有爭執的法律,特別是繼續的法律關系,有必要規定其暫時狀態時”。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英國中間禁令的啟動是申請人在緊急情況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開始的。英國中間禁令的申請條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必須存在真正的訴訟原因,這是由中間禁令的救濟性質所決定的;二是,當事人申請中間禁令必須向法院提交一定的證據,證明的標準必須包含實質性的爭議焦點,但是并不要求以勝訴為必要。[1]3.我國行為保全啟動的完善措施。首先,兩大法系國家對行為保全的啟動均采用當事人申請主義。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學習西方國家關于行為保全啟動程序的規定,廢除現有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啟動行為保全程序的模式,實施當事人依申請啟動行為保全的模式。其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可以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筆者認為,對于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如果其既符合行為保全適用的形式條件又符合實質條件,而且及時采取行為保全措施能夠減輕或者避免重大損失的,可以由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即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最后,根據西方國家關于行為保全申請條件的相關規定,我國應當細化行為保全申請條件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申請主體適格。行為保全的申請主體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他與案件無關的人不能提出申請;第二,提交書面申請書。行為保全申請書是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時必須遞交的書面材料。第三,當事人申請行為保全時,應當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只要證明自己因被申請人的原因正在遭受損失,且不立即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令被申請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其損失將進一步擴大甚至會達到無法彌補的程度即可。

三行為保全的審查

1.行為保全審查存在的不足。第一,行為保全的審查方式不明確。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符合形式條件的申請即可采取行為保全措施,要求被申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為。人民法院無需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無需傳喚被申請人到庭答辯,也無需聽取被申請人的意見,只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即可。在這種單方審查模式下,被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被忽視,難以保障行為保全程序的公正,影響司法公正。第二,行為保全的審查標準不明確。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對于法院的審查標準只做了寬泛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行為保全時可能會存在一些問題。寬泛的行為保全審查標準,使得法官獲得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法官濫用權力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兩大法系關于行為保全審查的法律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如在德國,在行為保全審查方式上盡管法律規定假處分在緊急情況下允許不經言詞辯論即做出裁判,但法院往往在命令實施假處分的同時,命令申請人在一定期間內向案件管轄法院申請傳喚對方當事人,就應否實施假處分進行言詞辯論。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英國法官對中間禁令的審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原因所遭受的損失無法通過損害賠償予以彌補;第二,法官簽發中間禁令時應當充分考慮被申請人將會遭受的損失;第三,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時必須向法院提供擔保。美國法院在決定是否要初步禁止令時,會審查以下四個要素:第一,原告無法從成文法中得到充分的救濟或者如果不禁令原告將會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失;第二,對原告的損害威脅必須比禁止令可能給被告帶來的損失更大;第三,原告至少應有就案件實體內容勝訴的合理可能性;第四,該初步禁止令不會違反公共利益。具體實踐中,由于法官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對這四個要素進行解釋,因此其適用結果相差甚遠。[2]3.我國行為保全審查的完善措施。英美法系國家進行行為保全審查時通常采用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結合的方式。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行為保全申請書時,先對行為保全的形式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行為保全形式審查的規定,再進一步進行實質審查。筆者認為,我國人民法院在進行行為保全審查時可以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審查方式采用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首先,人民法院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行為保全申請書進行形式審查。這一審查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二是,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的具體請求、主張;三是,佐證行為保全請求權的相關證據材料清單,以及其他一些與行為保全有關的事項。其次,人民法院對符合形式審查的行為保全請求再進一步進行實質審查,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作出是否進行行為保全的決定。人民法院進行實質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法院應當判斷被申請人的侵權行為或者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客觀存在;二是,法院應當判斷申請人是否因被申請人的侵權行為或者違法違規行為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將要遭受重大損失;三是,法院應當充分考慮被申請人的合法權利。例如,采取行為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是否大于申請人所受損失;四是,窮盡其他一切合法措施,只有采取行為保全才能減輕或者可能避免申請人的損失;五是,行為保全的采用不會有損社會公共利益。

四行為保全的程序保障

1.兩大法系關于行為保全程序保障的有關規定。英國法院一般認為單獨聽取申請人的“一面之辭”違反自然公正,因此,除因不便向被告透漏消息或有緊急情形外,對于原告的申請,法院會組織聽審程序給予被告辯論機會。[3]大陸法系國家采取行為保全一般以言辭辯論為原則,例如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緊急審理程序采取對席審判形式,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小型的口頭辯論。德國法律規定的假處分制度在裁定過程中需要進行聽證,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主張。2.我國行為保全程序保障的完善。(1)設立聽證程序。程序參與性是維護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重要保障。行為保全程序中雙方當事人當然有權在人民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前陳述自己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我國可以借鑒兩大法系國家的司法經驗設立行為保全聽證程序,加大對被申請人的程序保障力度。首先,法院在收到申請人行為保全申請書時,應當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行為保全申請書,并通知其到庭參加答辯的日期。此外,對于一些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較為明確的行為保全申請,可以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不舉行聽證。在某些案件緊急的特殊情況下,法院也可以采取書面審理或一面之詞的審理模式。(2)行為保全的救濟。首先,行為保全的復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僅對行為保全的復議作了簡單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很難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程序保障。完善行為保全的復議應當注重以下幾點:第一,在復議主體方面,法律法規應當以法條的形式明確規定復議主體。作出行為保全復議的法院只能是上級法院,不能由本級人民法院進行復議。第二,在復議的程序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對行為保全復議程序作出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對裁定異議提出復議時應當設置辯論程序,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是否采取行為保全進行簡單的辯論,然后復議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言辭辯論和現有證據作出決定。其次,行為保全的損害賠償。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被申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在這種情形下可能會損害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筆者認為,被申請人因申請人不當或者惡意的行為保全遭受損失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增加國家賠償的制度,雙方當事人因為法院工作方面的錯誤,致使行為保全的雙方當事人受到損失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行為保全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后的一年之內行使,超過期限不行使權利的,視為放棄請求權。

五結語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