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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申請書范文1
畢業研究生李某,平時在校表現優秀,曾任研究生黨支部書記,研會副主席,深得老師和同學們的信任及肯定。研三上學期11月份經過精心挑選簽約了新疆某公司(家在甘肅),之后就沒有再找工作。誰知后來又接到了深圳某公司的錄用通知(簽約之前的面試),經過反復的比較與考慮,最終決定違約。向原公司提出了違約申請并支付了三千元的違約金,卻被告知解約函由公司在來年的三月統一辦理,而新公司的簽約在一周后。李某犯難了,拿不到解約函就不能申請新的就業協議。他首先向新單位表明了自己的想法,希望可以寬延期限,同時向原單位進行交涉,希望可以將辦理時間提前,得到的答案是不行的,而同時向原單位解約的畢業研究生共有十多人,他們共同面臨著拿不到解約函,申請不到新的就業協議,不能與新單位簽約的困境。在了解到了李某同學的困難之后,就業老師通過與同學、輔導員、導師、就業負責領導共同商定,由李某手寫《誠信承諾書》,保證會按程序與原單位解約并與預定的新單位簽約,向李某同學發放新的就業協議。第二年三月,在原公司統一辦理解約函后,李某補齊了相關材料。由上例子可見,高校就業工作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完成就業率,控制違約率,而是應該幫助學生找到自己滿意的工作。對于部分故意違約的畢業研究生,確實帶來了社會危害和不良影響的違約現象,學校和學院應該給予嚴厲批評及相應處懲。而對于部分因為家庭、個人、單位等原因非惡意違約的畢業生,學校和學院的就業部門應從關愛學生的角度出發,提供相應的便利。如在畢業生已經向原單位提出了解約申請,解約函還未辦理,又找了新的工作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約時,可由畢業研究生簽訂《誠信承諾書》,保證解約程序的正常辦理和新的就業協議的正確使用。當然,中間學院和學校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與責任,但只要把流程規范化、責任明確化,一定可以達到雙贏的目的。
二、畢業研究生違約現象的產生原因
現有的大部分研究成果都認為,畢業研究生違約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研究生本人,因此采取的工作方法大多以加大違約手續的困難度、對違約學生施以心理壓力、控制簽約及派遣時間等針對學生的防范措施。而在研究生就業工作的實際中,畢業研究生違約并不是一個研究生學生普遍的、主觀惡性的、隨意的行為。在畢業研究生實際違約過程中,本人內心往往是矛盾的,并不像大眾認為的自私隨意、不顧后果。畢業生在違約前,要經過一段深思熟慮,多方征求意見后才會做出最后的決定。其一是因為要支付相對高額的違約金,其二也因為違約流程的復雜。從心理因素來講,研究生與本科生的就業心態就有不同,研究生年齡比本科生大,大部分學生畢業就要承擔家庭的重擔,就業選擇范圍比本科生小,因為學歷原因眼光偏高,所以在簽約單位時顯得格外慎重。在選擇違約前,畢業生一般會仔細考察新單位,通過已經在單位的校友征求意見,考慮家庭因素和自己的職業規劃后才會正式做出決定。在違約過程中,畢業研究生要解決相應的難題,一是支付違約金拿到違約函,二是選擇新單位拿到接收函,如果在新單位要求的簽約時間內拿到不舊單位的解約函,就無法申請到新就業協議簽到新工作。往往有的單位為了防止違約的情況出現,故意將解約函的統一辦理時間推遲在學生提出解約后幾個月甚至半年,這給畢業研究生簽新的單位帶來了很大的不便。在實際工作中,大部分畢業生在辦理違約手續時的態度很誠懇,基本上沒有出現二次違約的情況。反倒是因為拿不到解約函導致新工作無法順利簽約的情況時有存在。
三、當前對畢業研究生違約現象的管理措施
大部分高校對研究生就業工作的重視程度并沒有本科生就業那么高,大部分高校開設的就業指導課程沒有專門針對研究生就業指導的課程體系,卻并沒有切實重視研究生的職業規劃,也沒有給研究生就業工作者開展相關培訓。學校研究生就業部門對二級學院研究生就業工作者的工作要求就是強調流程的規范性、就業率的完成和就業材料的上交。針對畢業研究生的違約,學校研究生就業部門也只是一直強調違約率的控制及在最后就業方案核對時上交違約學生的違約函(由原單位開出)即可,對學生違約的管理自都在各二級學院。為此,各二級學院探索了一系列方法來管理畢業研究生違約。如在發放就業協議書時就跟畢業生強調違約的危害,讓學生有心理預警;將違約流程復雜化,如果研究生要違約,就必須準備以下材料:違約函(由原單位開出)、接收函(由新單位開出)、四份原就業協議、親筆寫的申請書(個人信息、違約原因及只違約一次的保證),畢業生想要取得違約函和四份原就業協議就必須與原簽約單位毀約,交納違約金,走單位正規違約流程,想要取得接收函就必須與新單位表明簽約意向,畢業生親筆寫的申請書更是給違約者以心理壓力,讓畢業生慎重選擇。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預防和管理了畢業研究生的違約,但并沒有得到相應的制度保障,各二級學院也是各行其事,沒有相互交流經驗、總結成果、探索更完整有效的工作模式,所以工作效率不高,違約率沒有得到有效改善。這是值得廣大研究生就業工作者深思的問題。
四、加強對畢業研究生違約管理的有效方法
(一)立場堅定,態度鮮明
高校及學院要堅持畢業研究生違約是不對的態度。違約現象的發生對學校、個人及單位帶來的是資源的浪費,不能僅僅因為學生自身更好的發展而去損害眾多集體的利益。高校對學院、學院對學生都應該有盡量不違約的要求。
(二)加強教育,提高能力
高校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研究生就業指導體系,從適應性教育、認知教育及專業教育等三個方面著手,幫助研究生正確定位、確立目標,增強就業競爭力,對畢業研究生要提供心理指導、求職技巧指導等方法,讓研究生能充分就業、自信就業[3]。值得重視的是,高校及學院對畢業研究生要加強職業規劃教育,提高其選擇能力,從畢業生選擇工作的心理源頭出發,教會其學會對比選擇最適合自身的工作。選擇成功率越高,違約率越低。
(三)程序嚴格,按章辦事
解約申請書范文2
互動網站:域名經濟•中國
1.《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0日修正版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第30號令)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作為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的部門法規,它就是目前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的“基本法”。在這部5年前施行的部門法規中,它由總則、域名管理、域名注冊、域名爭議、罰則、附則共六章組成。其中: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域名注冊服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了“域名”、“中文域名”、“域名根服務器”、“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頂級域名”以及本文有關兩個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2.相關條款的責任界定
2004年《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中,有3條是界定域名相關機構責任的: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是指承擔頂級域名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的機構(目前有兩個中心:CNNIC和CONAC)。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指受理域名注冊申請,直接完成域名在國內頂級域名數據庫中注冊、直接或間接完成域名在國外頂級域名數據庫中注冊的機構(即“注冊商”)。
原信息產業部負責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制定互聯網絡域名管理的規章及政策;(二)制定國家(或地區)頂級域名CN和中文域名體系;(三)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并運行域名根服務器(含鏡像服務器)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四)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五)監督管理域名注冊活動;(六)負責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協調。
3.工信部電管局角色缺陷
從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查出原信息產業部負責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的管理工作是劃歸電信管理局負責。
我們來參考一下全球互聯網域名、地址資源的管理機構ICANN的職能:ICANN成立于1998年,是由來自全球范圍的合作伙伴參與的非營利性機構,致力于保持互聯網的安全性、穩定性和互操作性,該機構促進競爭并制定互聯網唯一標識符的相關政策。I-CANN不會控制互聯網上的內容,它無法阻止垃圾郵件,也不處理與互聯網訪問相關的事宜。不過,通過在互聯網命名系統中進行協調,ICANN對互聯網的發展和進步產生了實實在在的重大影響。
因此,我們也可以看到ICANN聲明自己不負責什么,接著,再看一下ICANN近兩年來的兩個公告:
在2008年10月3日,ICANN給北京新網互聯等兩家公司發出違約通知書,要求他們“限期15天解決域名數據庫(Whois)調查工作”。這兩家注冊商違反了ICANN注冊商認證協議RAA中的第3.7.8款,這個條款要求注冊商“……接到任何人有關已注冊的域名的聯系信息不準確的通知后,相應的域名注冊商要對投訴的不準確問題采取合理的步驟進行調查。如果注冊商掌握了被投訴域名信息不正確后,注冊商應該采取合理的措施進行修正?!比绻本┬戮W互聯等兩家公司無法修正上述通知中違反合同條款行為,可能采取包括終止合同的措施。
2009年11月25日,三家注冊商失去了ICANN的認證資格,ICANN公告說終止了與三家認證注冊商的協議。
ICANN的CEO兼總裁在《2009年――域名界歷史性的一年》一文中回顧2009年工作中兩項有關本文主題:
2009年5月份ICANN董事會批準經修訂的注冊商資格協議(RAA),新協議增加了很多新的條款。
加強了注冊商合同履約監督工作。一年來處罰、解約的注冊商數量是近年最多的,解約原因包括:違反Whois規范,數據代管違規,未支付ICANN費用,企業破產和“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DRP)”違規等。
從ICANN的角色定位及近兩年來它修訂的注冊商資格協議(RAA)、處罰、解約的注冊商例子,再看一下《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中實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域名注冊服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的執法(規)機構自2002年《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一版)頒布以來的首份罰單,是2009年3月13日執罰的《工信電管罰字第1》。那么是不是《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界定的處罰事項,從2002年以來注冊商就從來沒有發生(或者沒有人向工信部電管局舉報過)呢?事實并不是如此。而且,筆者在2009年12月16日參加工信部在北京召開專項行動工作會議上,向王安平處長詢問“為何工信部電管局不學習ICANN,直接把注冊商除名”這個問題時,他說,《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沒有寫上這個權限。因此,《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中工信部負責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的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其實都是不可操作、虛設的東西。
工信部是隔著CNNIC和CONAC兩個機構,在“監督管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的管理工作,這就是工信部電管局角色缺陷,所謂:是可為,實難為也!
NIC角色含糊不清
CNNIC承擔的主要職責包括:互聯網地址資源注冊管理、互聯網調查與相關信息服務、目錄數據庫服務(Whois)、互聯網尋址技術研發、國際交流與政策調研等工作。本質上CNNIC就是一個域名注冊局的角色,類似美國的VeriSing公司(負責管理.com、.net兩個域名及A根服務器)?;仡櫼幌翪NNIC域名的審核歷史,看一下CNNIC作為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角色,這么多年來它都在干什么事:
前置審核,有限商制階段(2002年9月1日之前):由用戶或聯網注冊域名,將申請表和身份證明寄至CNNIC。CNNIC人員聯機對信息進行校對,按照審核標準對域名名稱進行審核。
后置抽查審核,放權注冊商審核制階段(2002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13日止):域名的注冊端給注冊商,用戶通過這些端口聯機注冊并開通域名繳費、CNNIC后置審核,變更信息由注冊商進行管控。
政府專用域名嚴格審核制(2005年11月14日至今):所有申請政府機構專用域名注冊,必須提交申請表和身份證明,嚴格審核申請者身份,變更則由注冊商進行管控,CNNIC不進行審核。從2009年8月開始,政府機構專用域名的注冊審核開始進行網上驗證代碼證、通過第三方查詢申請者電話號碼、進行電話回訪的方式確認實名制注冊。
筆者太太王秀玉從1999年進入CNNIC工作以來,主要從事域名審核工作,曾有不少海內外關注.CN域名審核工作朋友問她:何為域名審核工作?為什么不良網站還是可以通過審核?她的解釋就是:CNNIC審核域名,僅對域名的名字本身進行審核,對其用途、網站內容不進行審核和監控。但不理解的人太多了,因為只有CNNIC他們自己知道職責是什么,外界根本不知道,以為CNNIC的域名審核工作既是“法官”又是“警察”。
每年花很多費用做域名推廣的CNNIC一直沒有公布它的審核標準或申明,它是遵循ICANN基本原則工作的,它未能讓公眾明白它的審核工作能做什么,審核什么?也未通過大眾媒體將自己嚴謹的審核流程公開介紹給公眾,使公眾對它的域名審核工作一無所知、外人由此會產生CNNIC的審核工作是“不作為”或者“亂審核”的猜測和臆斷。這就是CNNIC域名注冊服務體系對外宣傳深度不夠造成的結果。
全部前置審核,有限注冊商制階段(2009年12月14日起):從這個階段起,所有中國域名注冊商都依一系列公告被剝奪了域名審核權及Whois更改權。
可以見到,這時的CNNIC已經承擔了“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盡的責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部分責任;工信部電管局(備案審核)部分責任。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CNNIC已經有了一個新的歷史角色,在這個階段,它已經忘記了自己應該依照《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賦予的法律責任去做好自己應該做的工作,而不應該含糊不清“越俎代庖”,這將在法律上出現行政違規的危險階段。
5.注冊商法律責任不作為
正如上面所描述,由于CNNIC從2009年12月14日起的一連串由域名審核制度變更而剝奪了注冊商在中國域名申請、審核中的權限,造成了注冊商法律責任不作為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包括:
無法給用戶解釋申請的域名為何審核不通過。
不鼓勵用戶申請中國域名,甚至人為制造由CNNIC審核不通過的假象。
以審核成本上升為借口,任意漲價,打擊用戶申請中國域名購買、續費欲望。
鼓動域名商、域名終端用戶直接向CNNIC投訴審核不通過現象。
凡此種種問題,其實都是由于CNNIC近期角色含糊不清、在理解工信部電管局〔2009〕672號文件而采取的一些具體措施上,缺乏依法辦事這個關鍵原因造成的。再加上在實施全部域名申請注冊前置審核階段,標準解釋不清,缺乏調動公眾力量及注冊商資源及人力優勢積極性,造成惡性循環。
6.現法規設計上的缺陷
綜合以上事實,筆者認為《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存在下列設計上的缺陷:
第一,工信部電管局的行政作為權限不足。例如,沒有賦予可以把注冊商直接解約的權限。
第二,工信部電管局存在過度授權。例如,把域名備案問題加進CNNIC及注冊商工作中,這是屬于IDC同注冊商合同條款的監管責任,從全球互聯網治理的經驗看,讓CNNIC做此前置審核工作,既不符合《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賦予CNNIC的法規責任,也不符合網站建設的流程,更不符合域名的應用不僅僅是建立網站(難道開通郵箱專用域名也必須申請ICP備案嗎?)的事實。
第三,注冊商一直存在有疏于職責現象。從媒體已經公開的近幾年釣魚、詐騙、傳播病毒、手機作案及破案過程披露案情看,域名注冊商在遵守ICANN《注冊商認證協議(RAA)》中的第3.7.8款及CNNIC一直要求的域名注冊信息必須“真實、完整、準確”原則方面存在不足。這也是2009年12月9日CCTV“焦點訪談”《失控的域名》節目標題基本屬實,而責任主要來自注冊商疏于監管的原因。如何在《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框架下,讓注冊商遵守ICANN的《注冊商認證協議(RAA)》及CNNIC《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書》及《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協議》條款,是值得各方面探討的。
解約申請書范文3
內容提要: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時點應區分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的客觀時點和取得人善意的主觀時點,前者應以不動產登記時為準,后者一般情形下以提出登記申請時為準,如果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發生在提出申請之后的,則以該時點為準。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善意為推定善意,取得人應負有必要注意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106條規定,在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中,取得人受讓不動產時應為善意,且轉讓的不動產已經登記。如何理解這一規定中取得人善意的時點,受到學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關注。主流學說和判例認為,由于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戶手續是構成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 ,因此取得人善意的判斷時點應以不動產登記時為準。實踐中,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情形相當復雜,有的案件取得人未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1]也有的案件不動產登記簿與實際權利不一致(以下簡稱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的情形發生在取得人提出登記申請之后,在這些情況下,難以依據主流見解確定取得人善意的時點。本文擬立足于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并參酌德國、瑞士的立法和判例,對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時點進行分析,從而為完善我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提供建議。
一、善意判斷時點的代表性觀點分析
概括地講,學術界和實務界有關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善意時點,有登記說、申請說和受讓說三種代表性見解,以下結合我國現行法對這些觀點進行具體地分析。
(一)代表性學說簡述
1、登記說。此說是目前的主流學說,得到多數學者和法官的支持。該說認為,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時點,應以取得人辦理完畢不動產登記時為準,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9條和第106條。該說有兩個主要論點:(1)登記是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生效要件,也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以房屋買賣為例,根據《物權法》第9條第1款,房屋所有權以登記時為準,不登記不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第106條也將已登記作為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因此,買受人未辦理房屋登記的,不能構成善意取得。有的法官將這種學說簡化為:買受人辦理完不動產登記的,取得房屋所有權,構成善意取得;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不構成善意取得。由于登記對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構成都有重要影響,有學者甚至認為,登記是不動產物權存在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讓人沒有及時作權利的變更登記,則根本沒有善意取得適用的余地。[2](2)善意的時點以受讓時為準。有學者認為,由于《物權法》第106條將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時點規定為受讓時,因此,取得人必須在最后取得行為那一刻是善意的。這一刻就動產來說是指交付,對不動產而言則是登記。不動產善意取得時的善意判斷,應以受讓人在受讓時信賴不動產登記為準。對于不動產交易來說,只要買受人相信了登記而與出賣人發生了交易,就應當認為買受人是善意的。反之,如果買受人在受讓之前,就知道登記是錯誤的,則不構成善意。[3]442從時間順序來看,不動產登記簿錯誤應發生在先,而不動產交易行為及取得人的善意取得發生在后,買受人只有信賴了不動產登記簿的登記并進行了交易才是善意的。
2、申請說。[4]這種學說認為,應借鑒《德國民法典》第892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應進行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而言,取得人知道不動產登記簿不正確的時點以其提出登記申請時為準。Bassenge. Palandt BGB.Muenchen:Verlag C. H. Beck, 2010:1449.)將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時點確定為買受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時。一般而言,不動產登記從提出申請到被記載入不動產登記簿之間還有相當長的時間間隔。登記申請人在提交登記申請后,對登記進程不能施加實質性的影響。我國的情況比較特殊,實行不動產登記和不動產權屬證書并行的體制。以房屋登記為例,買受人和出賣方提交了登記申請之后,房屋登記機構就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做出備注,并注明時間。對于一般買受人而言,在拿到了加了備注的房產證之后很少會再關注房屋登記機關在登記簿上的記載。不動產登記機關作出登記后一般也不會再對申請人履行通知或告知義務。因此,要求買受人和出賣方在提交登記申請之后,仍負有注意義務也不符合實際。雖有學者以當事人可以在申請登記事項記載入房屋登記簿前撤回登記申請(《房屋登記辦法》第21條)為由否定申請說,[5]但是,撤回登記申請只意味著暫時終結了房屋登記程序,并不表示該撤回否定了善意的存在。
3、受讓說。這一學說主張,受讓人只有從交易開始至變更登記完畢,整個時段均不知道無權處分的事實,且對此沒有重大過失,才是善意的。[6]這一理論比登記說更進一步,將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時間點轉化為了時間段。據此,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善意時點應從訂立不動產交易合同開始持續到不動產登記過戶完成時為止。依據受讓說,在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取得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受到保護:在訂立合同時,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的事實已存在,此時買受人不知道房屋登記不正確的事實且無重大過失,其善意一直保持到房屋過戶手續完成之時。缺少了這個環節中任何一個部分,不動產善意取得都不能發生。與登記說一樣,受讓說也強調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中三個組成部分的時間順序。
(二)分析
上述三個學說均希望為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時點的確定構造一個模式。然而,這種過于理想化和單一化的思路難以應付復雜的交易狀況和繁瑣的法律糾紛。相比之下,申請說減輕了取得人的注意義務,對維護取得人的利益更為有利,但它和另兩種學說一樣存在共同的缺陷。這一缺陷就是:未考慮不動產登記簿在提出登記申請后變得不正確以及未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的情形。依據上述三種學說,不動產登記簿可能在提出登記申請后才變得不正確,或者前手登記和善意取得人的登記在同一天發生的情形均無法構成善意取得。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前手登記尚未完成,根本談不上取得人的善意問題。如果取得人未辦理過戶,或未支付房款,那么取得人也難以根據上述三種學說來主張其善意。
此外,登記說和受讓說還存在其他明顯的不足。登記說雖嚴格遵循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生效主義,但其將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時點僵化地依賴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忽視了對取得人注意義務的要求。不同于德國法上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采取的客觀善意標準,[7]我國《物權法》和司法實踐仍采取了主觀善意的判斷標準。這就要求取得人要盡到交易所要求的必要的注意義務。當房屋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者根據一般交易常識即可看出房屋登記存在瑕疵的情況下,應當排除取得人的善意。受讓說同樣對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案件考慮不足,不僅如此,它還忽視了從合同訂立到履行期間屆滿,及至其后辦理登記過程中復雜多變的實際情況,人為地拉長了善意的時間跨度。這難免使得取得人自邁入不動產交易的圈子起,就要處處留心,時時在意,否則其善意將被否定,這實際上是對取得人提出了過高的、不必要的注意義務。
二、對《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時點的分析
在對我國有關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判斷善意的時點的主要觀點做出相關分析之后,以下擬結合德國和瑞士關于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的規定,詳細分析《物權法》第106條關于善意時點的規定。
(一)關于善意推定
對訴訟過程而言,善意時點的確定固然重要,但善意的舉證尤為關鍵。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對于不動產善意取得時的舉證責任問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明確規定。學者們多認為,應由對善意持有異議的人進行舉證。從判例的情況來看,持登記說的法官也基本上采取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即當沒有明顯的情況表明取得人為惡意時,推定取得人為善意?!段餀喾ā返?06條并沒有對不動產善意取得時是否實行善意推定做出明確規定。2010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19條明確規定,房屋原權利人對于買受人為惡意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無疑為善意取得中取得人善意的舉證和善意時點的推定提供了極為可貴的參考意見。
德國和瑞士法律皆明確地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的善意推定。德國運用法律擬制的方法,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視為正確,從而實現了對善意取得人善意的推定(《德國民法典》第892條)。瑞士則以一般條款的方式規定了善意推定,《瑞士民法典》第3條第2款規定,當法律將法律效果與當事人的善意聯系在一起時,應推定該善意存在。善意推定的主要作用是解決對善意的證明責任歸屬問題。根據善意推定,對取得人的善意持有異議的人應負舉證責任?!吨笇б庖姟穬H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善意取得的善意進行了推定,這一規定應對其他情況下的善意具有類推適用的作用。取得人無須證明自己在訂立合同時為善意,這大大降低了其對主觀善意舉證不能的風險。
(二)客觀善意時點和主觀善意時點的區分
德國和瑞士均建立了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根據該制度,不動產登記簿錯誤是取得人善意取得不動產物權的前提條件。這一前提條件雖不一定從當事人進行不動產交易時就存在,但至少應當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存在,否則,取得人就沒有了信賴的對象,善意取得也失去了適用的可能性。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的時點可稱為客觀善意的時點,以與取得人主觀上知道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的主觀善意時點相區別。德國法和瑞士法均將不動產登記的時點作為客觀善意的時點。
就主觀善意時點而言,德國法和瑞士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兩國均要求取得人在提交登記申請時為善意,但是兩國對時點的規定方式并不相同。德國在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中規定了主觀善意的時點。根據《德國民法典》第892條第2款,如果取得權利必須進行登記的,那么善意的時點以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為準。瑞士則通過不動產登記的溯及力實現了對主觀善意時點的規定。[8]《瑞士民法典》第972條第2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可以追溯到不動產登記簿的日記簿上登記的日期,即取得人提出登記申請的日期。
此外,德國還通過判例,對取得人提出登記申請后發生的不動產登記簿錯誤時的善意時點提出了特別的要求。一般而言,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發生在取得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之前,但有時也可能發生在取得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之后。例如,不動產之上的權利負擔,如優先購買權等有可能在買受人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后被錯誤注銷。那么,對于買受人而言,其善意的時點既不是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之時,也不是已經辦理完登記申請時,而是該權利負擔被不當注銷之時。對于申請人提出申請后,不動產登記簿變得不正確的情形,德國法將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發生的時點作為判斷取得人善意的時點。[9]
從德國和瑞士的規定來看,區分客觀善意時點和主觀善意時點的最大作用在于:區分善意取得的客觀條件和主觀要件。不動產登記簿錯誤必須在登記時存在,這是構成善意取得的客觀條件,因此,法官必須在登記之時對這一客觀條件進行審查。這一客觀條件在德國法和瑞士法中的含義是不同的。在德國,具備了這種客觀條件就足夠了,即德國法不要求取得人負任何注意義務;在瑞士,僅具備不動產登記簿錯誤還不夠,取得人還必須對可能引起登記簿錯誤的情況進行調查,以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否則其主觀善意將被排除。因此,雖然德國和瑞士對善意時點的規定基本相同,但主觀善意的意義在兩國法上是完全不同的。
與德國法和瑞士法相比,我國《物權法》第106條對善意的時點規定并不明確,三種代表性學說也未區分客觀的善意時點和主觀的善意時點。不僅如此,法院關于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判斷依據和標準各不相同。有的判例僅依據不動產登記簿錯誤事實,即判定取得人構成善意取得,并不考慮取得人主觀善意,且將不動產登記作為善意取得的唯一判斷依據,[10]也有的判例僅以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作為否定善意取得的依據,根據此種判案思路,對市場價格的認定非常困難,因此也難以確定取得人主觀善意的時點,[11]還有的判例將未登記過戶的善意取得時點認定為合同訂立時。[1]
(三)地方審判意見對主觀善意時點和客觀善意時點的區分
盡管上述判例對主觀善意的認識和善意時點的判斷各不相同,而且未明確客觀善意的時點,但一些地方法院的審判指導意見仍區分了不動產善意取得的主觀善意時點和客觀善意時點。例如,《指導意見》第19條規定,取得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房屋登記簿中物權登記錯誤或者登記簿中存在異議登記的,不構成善意。這充分表明了取得人主觀善意的重要性,由此,取得人應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雖然該意見將房屋善意取得以房屋所有權已經轉移登記到買受人名下為生效要件,但這一規定不應理解為善意取得的生效要件,而應理解為對客觀善意時點的規定。如果取得人在登記完成前撤回了登記申請,或者他人申請了更正登記,那么不發生善意取得。這說明,善意取得的客觀時點應以過戶時為準。該指導意見雖未明確主觀善意的時點,結合《北京市房屋產權登記申請書》的格式文本來看,交易雙方都必須在該申請書上簽字確認,該申請書可視為雙方就房屋權屬處分達成的合意,故應將提交登記申請的時點作為主觀善意的時點。
再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規定,“房屋出售時,權利登記僅為出賣人一人的,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系房屋的完全權利人,其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边@種解答仍然僅解決了合同的效力問題,并沒有解決善意取得的判斷標準。眾所周知,善意取得不是根據合同而發生的取得,其法律效果取決于取得人是否為善意。實踐中,由于認定取得人的善意頗為困難,因此,多數善意取得的案件均是按合同有效,從而實現善意取得。[12]
不過,這種做法也說明了,不動產物權變動效果的發生取決于債權行為的效力,而《指導意見》第17條和第19條均以買受人知道前手登記的錯誤為否定善意的依據。這表明,我國實際上采取的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因性原則,如果取得人知道了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的原因,那么他不能被認定為善意??梢姡覈P于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斷和時點的認定更接近瑞士法的模式。因此,認為我國采取了登記的絕對公信力,不必考慮取得人主觀善意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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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善意取得時點的類型化分析
雖然就司法實踐而言,我國關于善意取得時點的判斷標準與瑞士法較為接近,但是,德國法關于事后不動產登記簿錯誤時善意時點的規定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結合我國關于不動產善意取得的一些特殊案例,可將不動產善意取得時點的標準歸納為如下類型:
(一)客觀的善意時點
不動產登記簿錯誤應在不動產登記時存在,這是構成不動產善意取得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這種關于善意時點的客觀標準不僅為德國法和瑞士法所采用,而且對于解決不動產登記申請提交后發生不動產登記簿錯誤時善意時點的判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這一標準并未引起我國學界的足夠重視。不少學者認為,既然《物權法》第106條使用了“無權處分人”的表述方式,那么理所當然應將無權處分視為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前提條件,對善意時點的判斷也應與這一條件相結合。雖然就文義解釋的角度而言,這種看法尚有可取之處,但若從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解釋的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的角度來看,此種觀點難以應對善意時點判斷的復雜情形,更無法為善意取得人提供周全的保護。
在立法過程中,“物權法草案”曾同時規定過不動產登記簿的公信力和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兩個制度,[13]后來關于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的規定被刪除。這并不表示我國否認了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相反,不少學者認為,《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即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3]434雖然從構成要件等方面來看,這兩個制度之間存在重大差異,但就立法目的而言,我國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實際上承載了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的制度價值。從法律解釋學的角度來講,不宜將“無權處分人”一語與“無權處分”進行簡單等同,其理由不妨由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方面,在德國法和瑞士法上,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也被學者看作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制度的表現形式之一,并且這兩個國家均以不動產登記簿錯誤作為客觀善意的時點。這表明,無(處分)權利人并不是無權處分的同義語。另一方面,無權處分的內涵十分有限,其難以涵蓋不動產登記簿錯誤所能包含的全部內容。不動產登記簿錯誤是客觀事實,包括了各種原因引起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法律關系與真實法律關系不一致的情形;而無權處分則屬主觀判斷,這一判斷只有在取得人能夠控制的范疇內才有意義。如果取得人已經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交了不動產登記申請,而之后發生了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的事實,那么根據無權處分的理論,此時根本沒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能性。
由上可知,《物權法》第106條的目的在于囊括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之功能,以此作為理解和適用該條規定的出發點,無疑有助于更充分地探求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之立法趣旨。[14]因此,為了更好地以類型化的視角來解析善意時點的判斷標準,應當借鑒德國法和瑞士法上不動產登記簿公信力制度關于客觀善意時點的規定,將不動產登記簿錯誤作為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前提條件。鑒于這一做法已在實踐中成為不少法院判案的共識,并為地方法院審判指導意見所接受,因此,未來可考慮由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法對其予以明確規定,以取代無權處分。
(二)主觀的善意時點
一般來說,對于已發生不動產登記的善意取得,可參考申請說的觀點,將取得人善意的時點認定為提出登記申請時。我國不動產登記申請以雙方申請為原則,因此,在提交不動產登記申請表時,雙方還有可能就物權意思表示的真實性等問題重新進行確認。故將提出登記申請的時間作為主觀的善意時點極為必要。對于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提出后發生的不動產登記簿錯誤,如不動產之上的負擔被不當注銷等情形,這種情況如前所述從內涵上雖然難以被《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含義所容納,但在有關司法解釋和法律未做出相關規定前,應準予類推適用關于不動產善意取得的規定,使取得人取得沒有負擔的不動產物權。此種情形下,取得人善意的時點應以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發生時為準。
(三)例外情形:未過戶登記如何判斷善意的時點
如果無權處分時,還涉及到一房多賣的情形,可參照《指導意見》第13條(“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進行處理:辦理了不動產登記的買受人構成善意取得,未辦理登記的其他買受人不構成善意取得。從這個意義上來看,《物權法》將不動產登記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有道理的。然而,實踐中,法院并沒有嚴格地恪守以不動產登記來判定善意取得的情形。早在《物權法》頒布之前,就發生過將已發生事實居住、而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買受人認定為善意取得人,并令其補辦登記的案例[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96條規定,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或者非所有權人擅自處分所占有的財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依法定手續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第三人不負返還義務。但如何理解這一解釋中的合法手續不無疑問。在《物權法》頒布后,對于既未辦理過戶但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買受人,以及未辦理過戶也未合法占有房屋,僅訂立了合同,并交付了一定定金或價款的情形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此時,主觀善意時點的重要性便凸現出來了。實踐中,有法院判決未過戶的不動產買賣合同有效,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這一判決的正當性值得推敲。[16]。因為一旦發生訴訟,取得人實際便知道了無權處分的事實,那么取得人即不應再被視為善意。不過,鑒于此種情形法律并未進行明確規定,且若買受人已經實際居住,又認定不構成善意取得對買受人十分不利,因此,建議司法解釋對此類情形應進一步予以明確。
注釋:
[1]黃平,肖祥丹.老公瞞妻賣別墅,法院判有效[N].重慶商報,2010-12-16.
[2]康俊亮.物權法亮點:不動產適用善意取得制度[N].檢察日報,2007-04-03.
[3]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4]王澤鑒.通則所有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24.
[5]程嘯.論不動產善意取得之構成要件[J].法商研究,2010,(5).
[6]崔建遠.物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86.
[7]Karl-Heinz Gursky. Staudinger BGB Band:Buch 3 Sachenrecht§' 883-902[M].Ber-lin : Sellier-de Gruyter,2008:439.
[8]Heinz Rey. Die Grundlagen des Sachenrechts und das Eigentum[M].Bern:Staempfli Verlag AG. 2007:389.
[9]Juergen F. Baur, Rolf Stuerner. Sachenrecht[M].Muenchen: Verlag C. H. Beck ,2009 ;301.
[10]金鎰.丈夫瞞妻把房賣妻子反悔也無奈[N].哈爾濱日報,2010-01-10.
[11]張蕾.“老實人”瞞妻女賣房無效[N].北京晚報,2010-12-03.
[12]蔣春燕,孫慧麗.女方開單身證明賣掉夫妻共有房法院判合同有效[N].法制日報,2007-04-28.
[13]梁慧星.對物權法草案(第四次審議稿)的修改意見[C]//.梁慧星.中國民事立法評說.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02,208.
[14]梁慧星.民法解釋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226 -227.
解約申請書范文4
隨著時代的發展,傳統的面試模式已不能滿足多樣性人才選拔的需要,“無領導小組討論(LGD)”模式在面試中的應用越來越普及,融入了許多創新元素,逐漸發展成一個成熟的考察體系。在高校學生干部選拔工作中初露鋒芒,同時也出現了一些與高校特點不相適應的問題,如小組劃分、議題編選、評價標準、評估機制、人員分配等,需要結合學生工作的要求探究適宜的路徑。
關鍵詞:LGD模式;學生干部;選拔
中圖分類號:G64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
10085831(2015)05020906
通過面試挑選相應的人才是各企事業單位面臨的普遍問題?!盁o領導小組討論”(Leaderless Group Discussion, LGD)以其獨有的特點受到廣大企業歡迎,并走進高校。本文采用調查與研討相結合的方法,研究LGD在高校學生干部選拔中的采用情況,討論LGD在高校學生干部選拔中的特點,探究提高其作用的有效途徑。
一、LGD模式
LGD是在目前的各類面試中常被采用的一種考察競選者的方法,主要是通過情景模擬的形式對考生進行集體面試。通過在既定背景下圍繞某一話題展開討論??忌谝勒湛疾旆降囊巹t組成臨時工作小組,進行一定時間的討論,檢測考生的口頭表達能力、辯論能力、說服能力、情緒處理能力、處理人際關系技巧等綜合能力和素質,從而決定該考生是否達到擬任崗位的要求。LGD模式引入高校學生干部的選拔,需要結合高校的實際情況,在一般性的企業模式基礎之上加以調整。
高校通過LGD模式選拔學生干部,主要考察以下幾方面的能力。第一,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疾鞂W生能否從宏觀和大局上思考某一議題,同時是否在微觀上注意到協調各個組成部分。第二,語言表達能力。主要考察學生面對不同的小組成員,以何種方式將自己的思想觀點有邏輯地準確無誤地表達出來,并能夠理解其他成員的意思。第三,策劃和組織協調能力??疾鞂W生對活動計劃、資源協調調配、執行中的矛盾沖突等因素的處理辦法,維持團隊與外界關系的能力及團隊合作能力。第四,情緒控制能力。考察學生在面試過程中的情緒穩定性,約束自己言行的能力,抗壓能力。
高校中LGD開展形式,其LGD小組一般以9~11人為宜,時間大約50分鐘。具體為:1分鐘宣讀題目、講解流程;20分鐘左右觀點闡述(人均不超過2分鐘);20分鐘自由討論時間;5分鐘推薦代表總結發言;考官綜合打分4分鐘[1]。小組成員圍坐在一起,不指定小組負責人??脊僮鳛榕月犝卟粎⑴c討論??紕杖藛T在宣讀相關要求、程序、目標后,給出議題。各個競選者有3~5分鐘的準備時間,然后進行自由討論和發言??脊僭谶@個過程中最重要的工作是對小組解決問題的有效程度及所討論的內容作出評價,仔細觀察每位競選者的表現,最終對每位競選者進行綜合評價。
考官組在對競選者的考察中,一般依照競聘崗位的工作特點進行評判,主要有以下幾個參考標準:(1)是否有良好的分析判斷和語言表達能力,是否有真誠、包容的品質;(2)是否思維敏捷,發言主動;(3)發言次數的多少與發言質量的高低;(4)能否傾聽別人的意見,是否具有批駁他人觀點的技巧;(5)是否具有全局意識,是否能夠化解討論中的緊張氣氛,調動成員積極參與討論??傊?,考官主要從競選者的討論內容、組織討論發言過程、討論結果的效度等方面考察其綜合能力,決定其是否勝任某一個干部崗位。
二、LGD模式在高校應用的特點
LGD模式在人才選拔方面呈現出諸多特點,尤其獨特性,相比于其他傳統的測評方法表現出更強的競爭力。
(一)多種能力的試金石
高校學生組織的日常工作繁雜,對優秀的學生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其中包括:學習能力、矛盾化解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組織能力、團隊管理能力、協調能力、創新能力、應變能力、合作能力、多任務處理能力、判斷能力、演講能力、排除障礙的能力。
與傳統面試選拔相比,LGD模式對候選人的能力考察有更科學的量化尺度。傳統面試測評方法是面試官與候選人之間靜態的“面對面”交流,其能夠考察的能力范圍相當狹小,僅限于溝通能力、應變能力、演講能力等少數幾個方面。應試者
要想脫穎而出需展示其綜合能力,LGD則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因為小組討論的過程便是學生綜合能力展現的過程。它對能力的考察廣泛科學,體現出很大的優越性。LGD對考察的對應能力的分析見表1。
表1LGD考察對應能力分析
考察的能力
面試情景的能力反映
團隊管理能力,組織能力,領導能力
輕松愉悅的討論氛圍
演講能力
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想法
創新能力
有吸引人的新穎想法
矛盾化解能力,排除障礙的能力,溝通能力
討論過程中出現問題能及時化解
學習能力,判斷能力
了解組員的想法,做出正確的判斷
(二)個人素質的試探器
個人素質的考察包括處事態度(自信、樂觀、做事果斷)、助人意識、尊重他人的意識、自我情緒控制、無功利心、堅強、守信、責任心強、自知等各個方面,它們
是一個優秀學生干部應該具備的素質。
某學生個人能力很突出,大一時參加學生會組織的LGD面試。面試之初,該生率先出來組織,在討論過程中各方面的能力得到很好的展現,考官老師對其印象很好。但在小組討論的總結階段,由于組員之間的意見不能達到統一,并且互不妥協,該生認為此舉有違面試大忌,對其組員的表現很失望,并感到與他們同組是他的不幸。于是便坐在一旁不發表言論,并且口中不時吐出臟話。這一表現,致使老師在選擇的過程中首先將他排除,理由只有一個:個人素質不過關。
經過對重慶高校的學生社團調查顯示,有60%以上通過傳統面試方法挑選組員的社團,在接納與理解方面表現出很大的不足,時常出現組員互相抱怨的現象。分析其原因在于傳統面試方法對自身素質的考察缺乏依據和科學性, 而LGD的素質考察度就表現得更加全面。
(三)鍛煉與選拔的雙重突顯
優秀的學生干部需要有較強的能力與素質,同時也需要有豐富的經驗。LGD貼近學生干部的日常工作,面試過程不僅是對人才選拔的過程,也是對日常工作能力的一種鍛煉過程。表2是對重慶大學城高校的新生所做的調查。
表2學生對LGD的看法
未參加“無領導小組討論”的學生參加過“無領導小組討論”的學生
模式新穎,有趣;
對交際能力要求高;
有利于高校面試的多樣性發展;
對領導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易于大家參與。
在此過程中要大膽提出想法;
要把握時間,抓住機遇;
學會接納,聆聽;
處事態度要正確;
自我情緒要控制好;
考察范圍廣,精確度高。
通過上述結果不難看出,參與討論的同學的看法更具工作針對性。通過研究分析表明,參與“無領導小組討論”的學生能力得以體現,并獲取了經驗。同時參照“無領導小組評分表”對每一位學生的面試及其稍后組織會議的表現打分,第一次在面試中的得分是B-,之后在會議主持中的得分是B+。通過比較可以看出,LGD兼具鍛煉與選拔的雙重特點。
(四)節時、對比與靈活的三重效果
對重慶各高校大一新生向學生會類組織的申請書投遞情況進行初步統計顯示,平均每人向學生會類組織投遞約1.1份申請,招聘的面試工作量很大,相應地對面試工作的節時性和精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傳統的面試模式中,要對競選者進行初步了解約需要5~10分鐘,在這種靜態的“單對單”考察模式中很難了解到他們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質。若某一個400人的學院采用傳統的面試模式,考官的工作量約為35~ 70個小時。多數雷同的重復問答會讓考官疲于應付,面試的效率和可信度就可能大大降低,傳統的方式難以充分給予應試者展現自我的空間和時間。
LGD模式卻能夠克服這些弊端,給予競選者相對充分的展示空間和時間, 而考察者可在同一時間內完成對多個競選者的考察,減輕了考官的工作量,為考官對競選者的深入了解提供了更多的參考依據。另外, LGD是一個團隊的共同參與,不受限于古板的問答,對它的具體操作有很大的靈活性,可以融入許多創新的元素,使它發揮更大的作用,而且在競選者之間的相互作用中,考官可以對競選者的表現在同一時間進行橫向及縱向比較,準確把握競選者各自的特點,還能考察到傳統模式難以考察到的團隊意識。
(五)公平、公開、橫向比較
傳統的學生干部選拔模式,在程序上不透明、不公開、缺乏公信力。在選擇途徑上缺乏公平競爭性,很容易挫傷同學們的積極性和責任心。LGD選拔方式以其“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特點,在選拔過程中給予了競選者平等的機會。另外傳統的學生干部選拔模式缺乏一定的刺探性,面試官與競選者單獨交流中,相互之間的作用面狹窄,競選者容易掩飾自己的弱點,或遺漏自己的優點。研究結果表明,通常情況下,人只能關注到自己的1~2個方面,很難兼顧到多個方面,要很好地掩飾自己的多個方面幾乎不能做到。在LGD選拔模式中,競選者之間的相互作用面相當廣泛,競選者的關注力分散,競選者不易掩飾自己的特點,因此LGD對競選者的考察有很強的刺探性及全面性。
LGD面試中,多名考官同時對多名學生進行集體測評,能夠很直觀地對所有成員進行橫向比較。不但能夠對學生的個性特點和素質進行考察,同時也提高了測評效率,在比較中對競爭同一崗位的學生作出評價。這種評價避免了因為題目、面試場景的不同所造成的失誤,這是傳統的一對一的面試所缺乏的。
三、LGD應用于選拔學生干部的意義
學生干部是一支人數眾多、素質較高的先進學生群體,他們在輔導員老師的指導下輔助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活躍于學生工作的大舞臺。學生干部不僅是老師和同學之間相互聯系的紐帶,更是學校各業務部門密切聯系廣大學生的橋梁。他們在引導全體學生開展學習、工作等各項活動中充當先鋒,在輔助老師對高校學生進行教學與管理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承擔著一定的責任,是學生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抓手。為此,選拔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學生干部隊伍是學工部門的重點工作。
第一,LGD模式有利于選拔一支優秀的學生干部隊伍。LGD選拔最突出的是對實際學生工作的情景模擬,在情景模擬中考察學生對于實際問題的解決能力,讓考生在動態情景中展現自己的能力素質,能夠比較真實地獲得學生的能力認證[2]??梢赃x出優秀的學生擔當適合的職務,組成一支高能力、高素質的管理團隊,使學校管理隊伍更具領導魅力、號召力,在學校形成一種“跟我學,向我學”的氣氛,引導全體學生向“四有”新人發展。
第二,LGD模式有利于創新學生干部的培訓。傳統的學生干部培訓主要通過理論學習、學工領導座談會、社會實踐活動、述職報告等形式開展。這些形式都是以每一個人為中心進行的,不但耗費時間,也因為缺乏競爭而缺少活力。而通過LGD在小范圍內可讓學生有各展所長的空間,在正面競爭中提升自身素質,體現培訓效果,是一種對傳統學生干部培訓的有益探索和補充。
第三,LGD模式選拔有利于學生干部隊伍形成團結力和凝聚力。單個人的競聘基本是學生的獨角戲,LGD的卻能在短時間內組成團隊,使原本的競爭對手變成合作伙伴,避免了有些選拔中出現的學生不正當競爭現象。通過團隊合作選的學生干部更容易有團隊精神,能夠確保持續高效地為同學服務,更好地協助老師做好管理工作,引領校園學習和生活環境的良性發展,帶動全體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發展。
四、LGD在學生干部選拔中存在的問題
采用LGD的操作流程包括: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分析處理階段、選定階段。針對這些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層面的問題,需要進行探討。
(一)關于考生劃分討論小組的問題
學生干部的競聘者來自不同的年級和專業,需要綜合考慮每個人的特點,最大程度地保證分組的公平性。比如在性別上,如果一個小組內男女比例失衡嚴重,就會導致性別上的壓力,使考生不能自如表達;專業背景方面,人文類專業和理工科專業背景的學生也需要平衡。一般來說,人文類學生擅長表達,而理工類學生善于縝密的邏輯思維;在考場布局上,場景的布置也是影響競聘效果的因素。
(二)編寫測評試題需要考慮周全
LGD的討論題目是影響競選者參與度與發揮程度的最重要因素,因此編寫要求很高,需要遵循幾個原則:一是討論話題要有一定的爭論空間;二是討論的題目應為競聘者所熟悉,不能太偏太怪;三是討論內容不會引發競聘者的抵制心理。參與討論的都是學生,思想和價值觀還處在成長階段,對于議題的討論難免有局限之處,因此對于測試題目的選取要結合高校學生工作的特點。
(三)評分標準大多是外部直接“拿來”
案例題目和評分標準的制定是準備階段的難點,許多高校并不是自己編制案例題目和評分標準,而是直接借用那些LGD比較成功的案例題目和評分標準[3]。LGD模式在企業選拔人才中應用最為廣泛,很多評分標準都是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的,如果直接把這種標準移植到學生干部的選拔中,必然出現一些原則和側重點上的沖突,難以獲得應有的效果。企業的評分標準遵循的是商業邏輯,評分圍繞著效益、競爭、業績等要素。而高校遵從的是育人理念,對學生干部的選拔更加需要從奉獻、服務、團結、社會層面來進行評定。
(四)高校的評估體制不完善
高校選拔學生干部雖然引進了LGD模式,但是卻沒有像企業一樣制定完整的評估體制。一個流程完整的LGD面試,需要有專門的人員進行流程的安排和數據的統計,把這些情況反饋給考官供其做出決定[4]。在這一過程中考官的個人意志起作用的幾率比較小。高校由于機制上不完備,很多時候考官對結果的評估有較大的影響,而對于討論過程中的數據統計也存有誤差的情況。這些因素都需要高校在今后的機制建設中考量。只有完善的評估體制,才能使評估結果更加精準和有據可依。
(五)討論小組成員之間的陌生度和組間差異難以保證
“角色理論”認為人的言行受其社會角色制約,相熟之人形成一定的角色關系不利于個體的表現。然而生活在共同的學校區域,相熟率很高,不排除有的學生已經與其他競聘者、考官之間樹立了較好的人際關系,而較高熟識度,有利于考生能力的展現。另外,小組間的差異性也是影響LGD成功的因素。人在不同群體中的表現往往與小組環境因素有關,一個說服力一般的人在一群說服力差的人群中也會顯得說服力強。要克服這些情況,需要調動院系的輔導員老師參與到對學生的分組工作中去,因為他們對學生更加了解,能夠更準確地給出參考意見。
五、對LGD在學生干部選拔中的建議
(一)根據“需要”確定選拔的側重度以保證選拔的對應度
賦予評價指標相應的權重,有利于學生在對應崗位的高效發揮,讓其各展所長,為更好地適應職務提供了保障。表3是對高校學生會主要干部評選指標重要性排序。
表3各級能力指標排序
從表3的能力指標級別劃分可以看出對學生干部的要求體現出學校的特點,這和企業的能力指標有很大區別。因此在選拔之前,需明確學校需要什么樣的學生干部,這樣才會有針對性地設置議題,以此保證能夠選拔到與崗位相符的學生干部。例如: 輔導員助理崗通常需要善于處理人際關系、 良好的情緒穩定性和執行力較強的學生;如果選拔學生會的外聯部部長,則溝通表達能力、抗壓能力將成為考察的關鍵指標,相比之下,情緒的穩定性指標的重要程度降低。
(二)評價標準盡量細化
對評價標準準確細化和明確化,保證競聘有據可依,可以減小因各種因素導致的評價誤差。表4是對學生干部考察中主要的兩項能力所做的比較詳細的細化示例。
表4評價標準評分表(部分)
(三)避免討論中的不平等因素
在面試過程中,應當盡量減少小組討論中的不平等因素,保障學生平等發揮,體現公平、公正的特點。一般在面試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因素有以下幾點:(1)討論場地的布置。盡量采用標準化的面試場所,包括考官、考生、工作人員的位置安排[5]。如在實施過程中采用方形桌,處于角落的選手就會有一種位置弱勢,難以得到平等的關注度,進行圓形圍坐或采用圓形桌就可以避免這種問題。(2)考官或者現場工作人員有意或者無意的干預。由于學生和老師之間的熟識度,在對議題的理解、時間的把握上,可能存在暗示的情況會影響競聘者的分析和判斷。(3)考生自身形象的因素。在無領導小組討論中,競聘者的能力是第一位的,但是很多面試中,競聘者的個人外在形象往往能影響結果。比如身高、相貌、著裝等,都會影響到對考生數據的記錄。(4)考官的評判水平制約。高校的考官都是來自各學院、校內行政單位老師和學生干部,他們擁有豐富的學生工作經驗。但是,在新型的LGD模式中,更需要考官具有專業素養和技能。而高校在這方面的培訓相對較少,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考官對學生的評估。
(四)建立學生干部選拔信息平臺
為了更好地掌握LGD選拔模式在高校學生干部選拔中的應用,建立信息交流平臺十分重要。師生可以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對干部選拔的實施應用進行探討交流,推動LGD與其他方法綜合應用,讓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高校學生干部的選拔是一個長期、持續的工作,尤其是引入LGD模式之后,對學生干部的考察很多都需要通過數據彰顯。這些信息的存儲和分析對于高校人才選拔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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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瑩.無領導小組討論在校園招聘中的問題與對策[J].人才資源開發,2014(12):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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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D selection Mode in campus selection of student cadre
CHEN Cailie1a, LIU Xiuyuang1a,CHEN Tao1b,ZHANG Cheng2
(1.a. School of Automotive Engineering, b. School of OptoElectronic Engineering,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P.R. China;
2.Chongqing Normal Unviersity, Chongqing 401331, P.R. China)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