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戶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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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戶申請書范文1

(1)開發商名下的房產證原件。

(2)開發商的法人委托書。

(3)拆遷前個人房產證原件或房產證注銷證明。

(4)被安置人身份證復印件。

(5)拆遷安置協議。

(6)房屋移轉過戶申請書。

(7)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8)測量分戶平面圖。

分戶申請書范文2

(一) 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 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響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搬遷而又無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 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 戶口已遷出的;

(五)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戶為單位,在城市規劃及規劃控制范圍內,每戶不得超過134平方米,其它范圍不超過167平方米。

申請書范本1

申請人:姓名,個人介紹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現住的房屋,還是以前父母建的簡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間,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兩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4人,人均住房面積僅有5平方米左右,現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多年的辛勤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員會

申請人:

申請書范本2

申請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組。聯系電話:

申請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組,系XXX之妻。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申請人在XX鎮范圍內選定一處宅基地作為修建房屋使用。

申請事由:申請人XXX家住XX縣XX鎮小寨村五組,于1996年,申請人XXX因與XXX結婚,婚后,二申請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請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棟房屋,故在申請人XXX和XXX結婚以后,便與申請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棟房屋里。但考慮到申請人XXX長期在XXX鎮煤礦上打工,故二申請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XXX鎮煤礦上居住,直至今日。

20**年10月12日,為支援國家相應政策,根據XX縣人民政府的指示,XX縣XX鎮人民政府對位于盤南電廠廠址規劃內房屋進行拆遷,后與大多數村民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對房屋的拆除的時間、補償價款等作出了約定。當時因二申請人長期在外務工,有關部門在對房屋進行拆遷時,沒有為二申請人選定宅基地。

20**年6月,因二申請人長期在外,且無固定的居住場所,想要回家自籌資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盤南電廠廠址規劃區域內已經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請人另尋他處作宅基地使用。

后經申請人了解到,在XX縣XX鎮人民政府對XX電廠廠址內的房屋組織拆遷過程中,都由相關部門的規劃、許可,并依法發放相關的審批手續,故二申請人為了能夠得到一處宅基地作為修建房屋使用,并為了得到法律上的準許,特向人民政府提出此申請,請求人民政府給予審核、批準為謝。

分戶申請書范文3

「實施日期1998.05.19

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煤炭工業局、石化工業局、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中國建筑工程總公司、國家電力公司、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總公司:

根據《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社字〔1998〕6號),現就實行系統統籌中央單位(以下稱中央單位)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稱養老保險基金)在銀行開設帳戶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已分別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等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總行營業部開設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以下稱“財政專戶”),具體開戶情況如下:

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012490002170019.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26100999.

中國農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010801-62793.

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81910109927.

二、各部、總公司、總局、總行等直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本通知下發15日內,選定上述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的一家,并在財政部開設“財政專戶”的同一總行營業部開設“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以下稱“收入過渡戶”)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稱“支出戶”),并將開戶行、開戶名稱及帳號上報財政部備案?!笆杖脒^渡戶”除向“財政專戶”撥付資金外,只收不支:“支出戶”除一次留足兩個月支付費用和接受“財政專戶”劃轉的資金外,原則上只支不收?!柏斦簟卑粗醒雴挝辉O立分帳戶,進行分戶計息,分戶管理。

三、本通知下發后,各中央單位要對在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等開設的基金帳戶及資金進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下發當月月末累計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金額繳存“財政專戶”。清理內容及時限如下:

(一)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在其選定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總行營業部開設基金帳戶的,應將該帳戶直接轉為“收入過渡戶”,同時開設“支出戶”,并在開戶的同時將活期存款繳存“財政專戶”。

(二)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選定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以外開設帳戶的,應在開戶后10日內將活期存款繳存總行營業部“財政專戶”。

(三)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選定國有商業銀行以外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基金帳戶的,應在選定開戶行后15日內將活期存款繳存所選定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財政專戶”。

(四)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非國有商業銀行或內部結算中心等開設基金帳戶的,應在選定開戶行后15日內將活期存款繳存所選定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財政專戶”,并在20日內清算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有價證券。清算后全部繳存其選定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財政專戶”。

(五)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的,由該經辦機構負責在30日內組織清理,并將清理收回的資金及時繳存其選定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財政專戶”。

上述(一)種情況中的有價證券及(二)、(三)種情況中的定期存款和有價證券,由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將定期存款和有價證券憑單交財政部委托該機構選定的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暫時代為保管,并妥籌劃款事宜。憑單保管期間不得掛失、不得轉讓、不得抵押。

(六)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的機構,應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原則對其經辦的養老保險基金及開設的帳戶進行清理:屬于活期存款,應在30日內逐級上繳到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過渡戶”,再轉入“財政專戶”;屬于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有價證券,由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到期結算及繳存“財政專戶”。

(七)各中央單位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清理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報財政部審批。

四、鑒于交通銀行總行設在上海,其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目前設在上海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轉為“收入過渡戶”,并在同一銀行營業部開設“支出戶”,同時選定一家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具體辦理社會保險費繳存“財政專戶”及從“財政專戶”撥付養老保險基金業務,并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清理帳戶和資金。

五、各中央單位需從“財政專戶”撥付資金時,由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財政部提出用款申請,并填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用款申請書”(附件),經財政部審核同意后,通知銀行按照核定數額從“財政專戶”劃入“支出戶”。

分戶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房地產估價規范》、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城區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建設、舊城區改造、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棗莊市建設委員會是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棗莊市城建開發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棗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滕州市建設局負責轄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七條計劃、規劃、國土資源、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和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八條區(市)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要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市建委會會同市發展計劃委審核后,由市政府上報省審批,沒有列入年度拆遷計劃的項目不得實施拆遷。

第九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濟適用房等建設項目還需提供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將有關內容在拆遷范圍內公示,并告知居民依法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不符合條件或不予批準的,應在審查期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退回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委托實施拆遷的,凡拆遷居民戶數在200戶以上或者拆遷總費用在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都要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遷單位,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實施監督管理,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委托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被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省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方可上崗;未持證上崗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有權拒絕與其商談拆遷事宜。

第十四條拆遷人申請拆遷時,用于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并存入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監督使用。拆遷人提供的用于房屋補償的房屋可以折價抵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棗莊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五)公安機關辦理的居民戶口遷入或者居民分戶。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拆遷人必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暫停期間辦理的有關手續一律無效,辦理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項目名稱、拆遷許可證號、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期限、補償安置方式等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安置房情況、拆遷工作流程、補償結算辦法、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名稱以及上崗人員名單等內容,并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在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面積誤差范圍和處理方式以及各自違約責任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拆除的施工企業訂立拆除合同,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拆除工程15日前,持有關資料報建筑業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除應當由具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企業承擔,施工企業應當編制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施工企業負責人對拆除施工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憑拆遷許可證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拆遷公告后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附屬物以及裝修等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棗莊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位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結構、建筑面積、朝向、新舊程度等因素,參照市場成交價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拆遷非住宅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所處的不同位置和用途,依據《房地產估價規范》規定的評估方法,確定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

第二十六條拆遷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補償房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同一估價機構按照同一估價方法確定其市場評估價(補償房屋建筑單體造價為重置價)。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照市場價格交納購房款。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補償。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為同一人并實行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拆除公益事業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原規模予以重建或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或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補償,補償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條非住宅用房的確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營業”或者“生產”等字樣;

(二)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正常納稅記錄;

(三)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生產的地點、時間相一致。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非住宅房造成停產、停業并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拆遷因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和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解決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先行拆除。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待產權明確后按本辦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給予補償。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十五條對被拆遷人人均建筑面積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標準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進行補償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積未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應當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出原建筑面積又超出解困標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被拆遷人解困家庭人口的認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戶口;

(二)戶內人口無其它住房。

第三十六條補償房屋不是現房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過渡期限為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加上1至2個月的準備期。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因拆遷人責任造成延長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月加倍付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增加逾期費。

第三十七條新建住宅樓房回遷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時,應當本著先簽協議先選房的原則,在確定的安置房源范圍內進行安置。對烈屬、殘疾人和孤寡老人視具體情況在樓層安排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章拆遷評估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房屋的評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單位評估。

第三十九條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評估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未經公示的評估機構,不得接受房屋拆遷評估委托,不得從事房屋拆遷評估工作。

第四十條評估機構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確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組織抽簽確定,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委托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書面拆遷評估委托協議書。協議書簽訂之日起10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委托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方、受托方(評估機構);

(二)委托估價目的、估價范圍、估價時點;

(三)評估報告出具方式、交付時間;

(四)委托方、受托方的權利、義務;

(五)評估費用、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

(七)委托雙方認為應當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程序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但拆遷規模大、分期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第四十四條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拒絕評估,影響拆遷正常進行的,評估機構可依據房屋的權屬資料、房屋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同時提供第三人的證明。

第四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估價結果在拆遷地段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并現場解答被拆遷人提出的有關房屋評估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評估,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包括分戶評估報告)。

第四十七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四十八條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重新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委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內出具估價報告。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4%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4%誤差范圍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重新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第五十條棗莊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出具估價報告。

第五章拆遷裁決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五十二條申請裁決應當在搬遷期限屆滿之后拆遷期限內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二)申請裁決的事項、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它問題。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裁決申請: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的;

(二)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后發生合同糾紛的;

(三)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次申請的;

(四)已超過拆遷期限的;

(五)申請人為拆遷人,因其未履行告知拆遷補償相關事項等義務而引發爭議的。

第五十四條裁決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四)發現新的需要查證事實的。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理。

第五十五條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被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六)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八)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九)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十)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六條申請人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和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或者房屋的租賃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和資料。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裁決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供證據、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第五十八條裁決機關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經審核,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裁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決資料不齊全、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可以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補正。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說明理由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條裁決機關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如期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資料的,不影響案件的裁決,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的,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六十條當事人委托他人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六十一條裁決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依法進行裁決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證人及有關單位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協助調查,如實提供材料。有關單位或個人作偽證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專業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由裁決機關組織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六十二條行政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時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一)提請裁決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單位全稱、地址;

(二)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裁決的理由、內容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三)告知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權利;

(四)裁決機關的全稱、地址和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機關的印章。

第六十三條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受送達人不在時,應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并注明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收時,送達人可邀請相關證人到場,把裁決書留在其住所,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由兩名送達人、證人簽名即視為已經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或在報紙上公告送達,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報紙公布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可以申請市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遷,也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后,經審查批準,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七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七十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估價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拆遷估價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估價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估價業務的;

(五)多次被申請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六)違反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標準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其他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分戶申請書范文5

    第一條  根據《寧波市城市建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寧波市場城市總體規劃劃定的寧波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按批準的規劃進行城市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以及安置、補償等事宜,均應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  寧波市土地管理局及鎮海區、北侖區、鄞縣土地管理部門分別是本市及相應行政區域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貫徹上級有關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管理的規章、政策;

    (二)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戶口遷入和分戶、房屋買賣和增與、工商登記等手續的通知;

    (三)審核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查處房屋拆遷中違反《辦法》的行為,裁決拆遷爭議;

    (五)指導、直轄市、檢查、監督拆遷工作;

    (六)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資質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七)對被拆遷單位或個人,收回土地使用權。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波保稅區區域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按《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安、房地產、城建、規劃、市政公用、電力、郵電、勞動、工商行政管理、財稅、物價等部門及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五條  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及經市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為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的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單位。寧波市征地拆遷辦公室統一分配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范圍內的拆遷任務。

    鎮海區、北侖區的房屋拆遷單位經市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其資格后,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鄞縣的房屋拆遷單位經縣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其資格后,由鄞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房屋拆遷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應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征用協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建設和地批準文件及拆遷聯系單、房屋拆遷的計劃方案,向房屋拆遷單位提出委托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拆遷后,向當地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報送《房屋拆遷凍結戶口申請表》,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根據規劃紅線,結合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現狀確定房屋拆遷范圍,《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當地公安部門接到《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后,應及時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供戶籍資料。

    (三)房屋拆遷單位持《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向當地有關單位申請提供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分層分間平面圖,進行拆遷調查。

    (四)建設單位與房屋拆遷單位根據拆遷調查情況,共同修訂拆遷計劃方案,簽訂拆遷委托合同,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并持建設項目、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五)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拆遷公告。

    (六)房屋拆遷單位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主動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區、鎮(鄉)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拆遷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并根據拆遷公告,在拆遷范圍地段內公布實施拆遷有關具體事宜的通告。

    (七)實施折遷期間,房屋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應簽訂拆遷協議。拆除依法代管、無主代管房的拆遷協議應當辦理公證、證據保全,補償金統一匯繳市、鄞縣、鎮海區、北侖區土地管理部門專戶存儲。

    (八)拆遷需作價補償的房屋,房屋拆遷單位應申請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指定并按規定取得評估資格的單位在實施房屋拆遷前進行房屋評估。

    (九)拆遷安置房屋在正式安置有,建設單位應向房屋拆遷單位提供拆遷安置用房的套形圖及所在的地理位置和配套情況,經房屋拆遷單位核實同意接收后再向當地房地產管理等部門辦理房屋驗收和產權交接手續。拆遷安置用房的套形圖須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十)被拆遷人屬調產安置的,憑拆遷協議等資料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登記發證。

    (十一)房屋拆遷單位在拆遷結束后的60日內,向當地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報送《非住宅拆遷處理清冊》、《住宅拆遷戶安置清冊》。

    第七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在《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后,當地公安、房管、城建、工商行政管理、公證等部門應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居民的戶口遷入、分戶,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租賃,房屋改建、裝飾,臨時建筑審批,核發營業執照等手續。

    對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拆遷以及非住宅用房為主在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住宅用房為主在50000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建設項目拆遷,上款所述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其他建設項目拆遷,暫停辦理的期限為6個月。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應在期滿前15日內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在上術規定期限內尚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暫停辦理各種手續的通知自行終止。

    第八條  拆遷當事人因拆遷爭議經協商不成,申請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裁決的有關證據材料;

    (四)提出裁決申請的日期。

    第九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內向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答辯,并提交有關的證據材料。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裁決。

    第十一條  拆遷爭議的裁決實行書面審理方式,但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也可采取其他審理方式。

    第十二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審理拆行爭議案件,應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依據。

    第十三條  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并制作拆遷裁決書;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5日。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的事實;

    (三)裁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及理由;

    (四)裁決結果;

    (五)告知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對裁決不服的訴權;

    (六)裁決部門的全稱、作出裁決的時間,并加蓋裁決部門的印章。

    第十四條  拆遷爭議裁決的期間以日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十五條  送達拆遷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證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裁決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裁決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根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等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根據征地拆遷主管部門的通知派人協助執行。強制執行的過程和拆遷的財物,執行人員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被執行人和協助執行人員及其他參加執行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被執行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執行。

    強制拆遷的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十七條  對被拆遷單位或個人,在正式安置以后或臨時過渡期間,公安、教育、郵電、供水、供電等部門,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子女轉學轉托、信件投遞、電話移機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十八條  《辦法》所指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戶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未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或《集體土地使用證》未記載的,以實際丈量并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認可的面積為準。具體計算規則參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拆遷范圍內的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無合法產權證的房屋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對占用拆遷范圍內的道路作臨時性經營點、攤位的,拆遷人不予拆遷安置和補償。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遷

    第二十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指住宅用房包括臥室、客廳、閣樓、陽臺、房間內廁所、廚房、房間內走道和樓梯等。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人需拆遷人提供周轉用房的,海署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1-2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超過55平方米;3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戶,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人均不超過18平方米;但人均安排周轉用房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

    (二)被拆遷人實行調產安置的,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周轉用房歸還拆遷人;被拆遷人實行遷建安置的,應在拆遷協議規定解決安置用房之日將周轉用房歸還拆遷人;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簽訂周轉用房安置協議;

    (四)被拆遷人使用周轉用房,應與周轉用房管理部門簽訂臨時租賃合同。

    被拆遷人也可自行臨時過渡。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進行住宅建設,是指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界定的拆遷范圍內,拆遷后新建住宅用房面積占總面積50%以上(不含50%)的建設項目。但上述住宅用房如系公寓、別墅的,對被拆遷人作就近安置。

    回遷安置是指在拆遷范圍內所作的安置。

    就近安置一般是指在同一鎮(鄉)范圍內所作的安置。

    第二十三條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4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3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4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3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署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7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8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70%。

    《辦法》第二十三第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5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6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5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四條  拆遷私有住宅用房衽遷建安置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征地單位持征地拆遷主管部門出具的聯系單到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二)拆遷人負責做好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等工作,上述工作如由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主管部門限定的時間內自行完成的,拆遷人應支付相應的建設經費;

    (三)通水、通電、通路和場地平整工作完成后,被拆遷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的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五條  對鰥寡孤獨等經濟確有困難的被拆遷人,由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被征地單位酌情給予照顧。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家庭深住戶口人數,應以《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送達當地公安派出所之日為準,在上述通知后至拆遷公德規定拆遷期限內,因出生等特殊情況,經批準確需入戶的,可視作常往廢品的人數。

    根據《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寄居、寄養、寄讀人員,不能作為戶口所在地的安置人口認定,但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列入拆遷范圍后,可隨其父母視作安置人口認定。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比例,原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5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6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50%;原舊房系其他結構的,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8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20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二十八條  《辦法》第三十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私有住宅用房附屬物的補償標準以及住宅裝飾補償標準、搬家補貼費和臨時過渡補貼費標準,市區由市物價局、土地管理局、房地產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二十九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已辦理合法手續私有和集體所有的非住宅用房是指辦理過合法手續的營業用房、工廠、倉庫、辦公樓、農林牧業生產用房等。

    該條所稱的市政公用設施項目是指經計劃、城建、財政部門專項審批列入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建設年度計劃的道路、橋梁、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管網、輸變電站、排水泵站、公交場(站)、環衛、消防、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

    該條所稱的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是指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學校、醫院、體育館(場)、圖書館、閱覽館、博物館、群藝館及公共廁所等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  《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后再增加比例,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30%,鎮海區五級地段以內(含五級)的按150%,五級地段以外的按100%,北侖區新■鎮范圍內的按110%,新■鎮范圍以外的按100%。

    第三十一條  《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因非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和非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拆遷已辦理合法手續的私有或集體所有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農業、農林牧業生產用戶)的,對被拆遷非住宅用房原使用人一般應提供周轉用房,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要臨時過渡的,安置新房建設項目總面積在5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0平方米)的,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30個月;50000平方米以上的,臨時過渡期限不超過36個月;拆遷人逾期提供的,每逾期1個月,按《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補貼范圍和標準,對原使用人增發半個月的經濟補貼,并按拆除舊房原租金對原所有人予以經濟補貼。

    (二)原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按不超過原建筑面積安置,原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超過10平方米部分按50%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超過20平方米部分按40%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超過50平方米部分按35%以內的比例安置,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超過100平方米部分按30%以內的比例安置。

    (三)被拆遷人應自新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將周轉用房歸還給拆遷人。

    (四)被拆遷人使用周轉用房,應按規定繳納租金,并周轉用房管理部門簽訂臨時租賃合同。

分戶申請書范文6

關鍵詞:監控體系;集中支付;資金安全

建立以國庫單一賬戶為體系的公共財政框架是我國財政改革的方向。目前,大部分地區都相繼成立了不同形式的會計核算中心和國庫集中支付中心。會計集中核算是對所有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實行“集中管理、統一開戶、分戶核算”;國庫集中支付是以“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因而中心管理著數量龐大的資金,資金安全問題顯得尤為突出。特別是2008年12月24日,湖北潛江市發生了國庫資金安全事故,反映了國庫支付中心制度不健全、崗位設置不合理、監控體系不完善等漏洞,造成國庫大量資金流失,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引起了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的高度重視。資金安全是會計集中核算和國庫集中支付的生命線,是國庫工作的重中之重。本人結合工作實際,就如何加強會計集中核算,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做一探討。

一、事前預警: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1.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培訓,增強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

以《會計法》為準繩,新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法規為依據,結合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定期和不定期對會計人員進行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培訓,加強工作責任感,增強法律意識,時時敲響資金安全的警鐘。同時加強警示教育,搜集財政金融部門有關資金安全的典型案例,組織中心員工對案例進行剖析,以吸取教訓,把不健康的思想消滅在萌芽狀態。

2.建立各種規章,構建國庫資金規范、安全、高效運行體系

隨著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深入,支付的范圍越來越廣,支付的資金量也日益增大。必須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讓國庫資金在制度構建的安全通道里運行,使“自覺行為、道德約束”變成“強制行為、制度約束”。灌云縣國庫支付中心在運行幾年的實踐中,先后制定了《灌云縣會計核算中心報賬規范》、《灌云縣國庫支付中心資金支付規范》、《灌云縣會計核算中心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和崗位支出審核制度》、《業務考核制度》、《業務考核辦法》、《業務考核實施細則》等等。使中心每個崗位、每個人在辦理業務時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因而責任主體明確、責任層次清晰、責任追究嚴格,做到把日常工作程序化,隱形工作顯性化,內部運行制度化,風險防

范全員化。

二、事中控制:科學設崗,互相制約,把好報賬支付環節的每一關

1.預算單位從申請國庫用款計劃到核算中心報賬,再到支付中心支付的過程,就是國庫資金流動過程。

在資金流動過程中,崗位設置是否合理,相應措施是否跟得上,對辦理業務和資金支付過程能否起到互相監督、互相配合,是資金支付過程中重要一環。

中心在崗位設置和資金流動過程中,始終以資金安全作為主線。在借鑒有關經驗基礎上,進行周密安排,在實踐中進一步完善,使不兼容崗位分離,不同崗位操作口令嚴格分開,密碼定期更換。印、鑒、票、證分開專人保管。大廳式辦公,流水線作業,使核算、支付工作既相互配合,又互相約束,保證了國庫集中支付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中心共設統管會計、總賬會計、支付初審會計、支付復核會計、資金總會計、清算會計、事后監督會計、網管員、檔案員、中心主任共十個崗位。

統管會計和總賬會計主要是負責原始發票的審核和業務處理。原始發票首先由統管會計初審,包括發票是否規范、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收支金額是否正確,附件是否配套等等,符合報賬規范后,再由總賬會計復核,轉賬和報賬中有單張發票超過一萬元的必須有中心主任審核,每一環節都必須有本人親自簽名,不得以印代簽。這樣就形成了預算單位預留印章、領導簽名、報賬員簽名、統管會計簽名、總賬會計簽名、主任簽名的完整的中心內部傳遞憑證。

2.支付中心設置支付初審會計,支付復核會計,資金總會計,清算會計,事后監督會計。

支付初審會計。根據核算中心手續齊全的內部傳遞憑證錄入支付申請;審核與打印支付復核會計錄入的支付令并蓋章。即《財政直接(授權)支付申請書》。

支付復核會計。審核支付初審會計的支付申請,錄入支付令。根據每日支付令及時做好賬務處理,日清月結。

資金總會計。審核資金會計開具的銀行票據和支付令,確保票據內容與中心內部傳遞憑證內容完全相符。加蓋國庫支付中心和有關領導預留印鑒。

在實踐中,考慮到與銀行結算票據傳遞環節可能存在的漏洞,在崗位設置上,我們特別增設了資金清算崗位和事后監督崗位。

(1)清算崗位

①在將票據送交銀行前,進一步核對中心內部傳遞憑證與《財政直接(授權)支付申請書》。包括收款人名稱、銀行賬號、開戶銀行、實際支付金額、簽章等內容是否正確齊全。

②每天業務終了,分預算類型打印《財政直接支付明細表》。確保中心支出筆數、支出金額、劃款憑證與銀行核對正確無誤。

(2)資金事后監督崗位

①到銀行領取前一工作日《財政支付憑證》回單和《財政直接支付明細表》、《銀行劃款憑證》。

②重點核對《財政支付憑證》與《支付明細表》的業務筆數是否相同,《銀行劃款憑證》的總金額與《支付明細表》的總金額是否相當。

③將《支付憑證》回單分發給統管會計,統管會計根據和回單一致的原始憑證及時做賬。這樣通過層層設防,環環相扣,堵塞資金鏈上每個環節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隱患,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運行。去年底,湖北潛江發生12.24大案,潛江市財政局國庫支付中心出納員樊紅分兩次相繼轉走國庫資金580萬元,在短短時間內被刷卡消費,大肆揮霍。給國家和政府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這是血的教訓。如果崗位設置嚴密,制度管理嚴格,就不可能一路綠燈,一人轉出如此大數額資金。如果事后監督到位,及時做賬、對賬,也能及時發現問題。亡羊補牢,未為晚矣。

三、事后監督:多策并舉,全方位監控,進一步保證資金安全

在工作中,一般重視原始憑證的審核、《支付申請書》開具的各個環節,而容易忽視票據結算后的監督。加強事后監督,能及時發現問題,采取補救措施,追回不該流失的資金。

1.及時做賬業務辦理的第二天,統管會計在收到銀行回單時,及時核對業務的真實性,金額是否相符等,及時做賬,做到日清月結。

2.及時對賬核算中心統管會計每星期一與銀行對賬,與支付中心對賬。

3.定期組織互審通過互審,達到技術上取長補短,業務上互相監督,業務口徑上高度統一,堵塞了潛在漏洞,進一步促進了工作。

4.實行崗位輪換定期實行崗位輪換,一方面能克服一直從事某個崗位、某項業務,對某一單位報賬而產生麻痹思想,放松警惕等不利因素;另一方面,使每個職工熟悉不同崗位的不同業務和環節,使每個人都能在不同崗位得到鍛煉,成為多面手、全面手,全面提高職工的業務水平,提高單位的整體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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