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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體系論文范文1
關于經濟法律體系的論文不少,尤其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之后,但其中多數文章都力求打破傳統部門法的界限,試圖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法新構成理論”。[1]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本不是規范的法學術語,以之為基礎而進行過深的法學理論探究是歧途末路?!敖洕伞焙汀敖洕审w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為經濟學研究的需要,特別是市場經濟學即法制經濟學研究的需要。從法學角度講,“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只是臨時借用而已,對之進行法學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等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律法律體系商法地位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么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系”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系”的內涵、外延,并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范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系”,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2]從“經濟關系”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關系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數量決定于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系形成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系,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系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于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傊?,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一)關于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4]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范,這一點易于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
爭議的焦點有二: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下面針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范的分類而忙碌著,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上面,為法律規范的“法律部門”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并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2)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其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建立在并非獨立的法律部門之上,沒有當代各國的立法根據,也沒能正確總結現實法律體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而建立“法體制”理論。所謂“法體制”,是指同類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的體系,可分為國家法體制、經濟法體制、行政法體制、民事法體制、刑事法體制。[6]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并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涌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3)折中觀點,是介于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法律部門劃分
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7]關于法律部門的劃分,其學術爭議的焦點在于劃分原則和標準?,F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8]除了劃分標準以外,還有劃分原則。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有這樣三個:一是目的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注意各法律部門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三是發展原則,即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法律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向前發展的,還要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9]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系,還是互補關系;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說,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系,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系。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系,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系,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系?,F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說:二者是互補關系,而非統一關系,即上述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诖耍趧澐址刹块T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鑒于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據劃分標準。關于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10]筆者以為不然?,F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幾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說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紤]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并不等于說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2、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提出新的法律部門組建的初步意見;
3、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對新的法律部門組建意見進行學術論證;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于商法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系、橫向營利性經濟關系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1]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習慣法,形成于中世紀的歐洲。11世紀后,歐洲的農本經濟進入了發展時期,的勝利使得歐洲通向東方的商路相繼開通,地中海海上貿易逐步繁榮,沿岸城市不斷成長,出現了定期集市,產生了商會,商人也成為社會中的獨立階層。但中世紀的歐洲仍處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許多商事活動在一些國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種商事原則和規則在當時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觀念基礎,甚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商人加以種種歧視。為了適應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護商人利益,于是商會運用其在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自治權、裁判權及其商事生活習慣,訂立了大量的實施于本商會內部的自治規約,經過11世紀至14世紀數百年的實行,最終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商人習慣法。商人習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其一,通常采用屬人主義立場,只在商人之間、商會內部實行;其二,內容已涉及現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動,許多規則已明顯反映了商事活動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產生于16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13]相應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并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于19世紀以后。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盵14]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頗有建樹。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脫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以后,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于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各國政府為了本國的富強,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其具體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動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出現了,并迅速法典化。這一政策措施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工業的起飛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極其迅猛的發展。[15]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分析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由眾多的涵蓋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組成,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必然對原有格局造成沖擊,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備、已經具備哪些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后面將做詳細論述,在此只對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首先并同時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劃分法律部門必須至少具備其一。商法的情況如何呢?
1、目的原則的符合情況。無論是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商法包括形式意義商法和實質意義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認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16]只對商法是否獨立于民法有分歧。筆者以為,存在即是道理,細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為何不將已經存在的實質上已與民法分立的商法確立為獨立法律部門呢?這樣不更能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嗎?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17]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占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范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4、調整對象情況。商法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因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這也正是民商分立論者堅持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而民商合一論者批駁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在于,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經營性關系,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系。[18]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說,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并不能說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么,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20]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著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F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21]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于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于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于基礎薄弱、體制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A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四、關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22]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3](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24]
(二)商法獨立后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舍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著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界限也很難劃清。[2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么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么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2、商法與經濟法。關于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27]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它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28]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體系,除非特別說明,一般指此。由于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復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是屬于商法,還是屬于經濟法。鑒于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29]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于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注釋:
[1]轉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經濟學論綱——中國經濟法律構成和運行的經濟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頁。
[2]劉瑞復著:《經濟法學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
[3]參見前引[16],卓炯書,《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第16—17頁。
[4]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頁。
[5]參見喬新生:《法律分類,費力不討好?》,千龍新聞網(網址:)。社會。警法速遞。法制爭鳴,2002-1-6.
[6]參見前引[2],劉瑞復書,《經濟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頁。
[7]參見《法律部門的劃分》,網址:/lawpart.htm.
[8]參見洪恩在線:《法律碩士復習指南。綜合課。法學基礎理論輔導》,網址:/proedu/flxy/flss/fd/zhk/fl060102.htm.
[9]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0—432頁。
[10]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2—433頁。
[11]范健主編:《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
[12]參見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13]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3頁。
[14]轉引自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5頁。
[15]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6—17頁。
[16]參見范健等主編:《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17]參見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11頁。
[18]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9頁。
[19]參見前引[7],《法律部門的劃分》。
[20]參見卓炯著:《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廣東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頁。
經濟法體系論文范文2
宏觀經濟、國家發展和人民生活緊密相連、息息相關,了解并掌握我國宏觀經濟最新趨勢很有必要。在20世紀90年代后我國的市場經濟開始進入迅速發展階段,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經濟發展步伐,也提升了人們生活質量。宏觀經濟統計分析作為其中重要指導方,其運用領域不斷擴大,但受到計算機技術等多方面的影響,仍然存在部分急需解決的問題。如何克服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進行合理判斷分析,從中找到方法和策略將有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調控和解決,是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所必須思考的問題。
1關于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的具體概述
宏觀經濟統計分析是經過兩種知識體系發展而來,即統計學知識體系以及經濟學知識體系。這兩個知識體系的相互融合,并遵循宏觀經濟理論,分析經濟發展規律的過程,能夠根據相關數據資料,得出科學的國民經濟運行,并對發展過程的持續性和穩定性進行驗證。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至今主要經歷了三個非常大的發展階段:第一大階段主要將其重心歸納為國民經濟,并將統計指標劃為關鍵點,以當時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現實情況為依據,對經濟進行分析探討;第二階段為國家經濟審核體系完善期,核心經濟指標確定,宏觀經濟分析中的科學統計得到優化;第三階段為宏觀統計與微觀統計相輔相成階段,形成新局面。上述內容在宏觀經濟統計分析中分別占有地位,其職能依次為分析過程的關鍵內容與重要基礎、對研究問題做出定性認識以及統計局在年初做好上一年度的經濟統計分析。以上三個工作內容能夠解釋宏觀經濟發展過程中主要矛盾,并科學預測經濟發展態勢,針對經濟制度或者運行過程存在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管理建立。
2宏觀經濟統計分析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宏觀經濟統計分析方法逐漸增多,在促進經濟預測準確性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四方面。
2.1工作人員綜合素質因素導致缺乏創新思維
受到工作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在分析過程中,其缺乏統計過程的創新思維,統計分析方式較落后,在分析時不能很好的遵循統計原則,使得統計分析結果存在誤差。與此同時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給統計分析賦予了新的時代要求,但實際運行時,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局限性無法準確把握大數據時代特征,導致構建出的經濟統計分析模型無法準確預測經濟趨勢。
2.2市場機制被弱化
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已經步入到了高收入的階段,實行投資補息、國債技改等政策,擴大了投資規模。但與此同時投資需求的增長速度沒有上升的跡象,經濟增長速度呈現一種下滑的趨勢,使得市場機制本身的推動力被弱化。
2.3出口難以為經濟增長起到大的作用
自從2012年以后,凈出口已經沒有為我國經濟增長帶來實際貢獻率,相關文獻顯示凈出口不僅沒有帶來增長甚至還出現負貢獻率得現象。分析其原因發現是由于出口量以及進口量減弱,且都出現衰退跡象。在這種條件形式下,經濟增長更多的是靠內需,只是從當前來看,投資消費的增長速度跟以往的年份比起來明顯放慢了步伐,影響著出口、跨過企業的積極性。
2.4消費需求低迷且國民收入分配懸殊較大
很多居民收入主要是用來消費可增長平緩,主要原因還是在于國民收入懸殊較大、資源分配非常不合理,其收入增長跟政府收入增長比較起來要慢,所以消費與經濟發展之間并不是很協調,因此供需矛盾突出。
3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發展的建議
3.1深化中小型企業生產模式改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小型企業存在一定的劣勢,其主要劣勢為融資困難,在貸款項目上存在較大阻礙,不利于經濟的發展。政府應加大對中小型企業的政策支持,加強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經過簡化銀行貸款手續流程及降低銀行貸款門檻,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與資金支持。同時也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制度體系為中小型企業出臺科學的發展優惠政策。幫助中小型企業制定適合其發展的方案,不斷推進其發展,引導其朝著健康、科學的方向發展。
深化中小型企業生產模式改革不僅助于企業的發展還是為宏觀經濟統計分析的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3.2融合多種統計方式提升工作效率
基于大數據的時代背景,傳統的統計方式已經無法準確把握大數據的特征的發展趨勢,因此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必須順應時展潮流,對經濟信息進行多方面的分析。通過融合多種統計方式,進一步加深政府部門對宏觀經濟的掌握和了解程度,提升統計分析結果的準確性以便更加及時地預測經濟發展態勢。
4結語
經濟法體系論文范文3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經濟全球化
“依法治國”是我國現代化社會事業發展的重要方針,主席曾提出:“只有在法律背景下,我國現代化各項事業才能取得理想的全新的成果?!痹诮洕蚧l展大背景,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小背景下,不斷調整完善法律體系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
一、市場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對早期的經濟政策作出了進一步優化調整。但由于國內外經濟體制之間的差異,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經濟還是顯現出了諸多問題,在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背景下,這些問題更加突出,成為了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1.法律殘缺。經濟利潤是經濟機構追尋的主要目標,很多領導者將大部分精力放在了經濟利益上,而很少能夠顧及到管理體制的制定問題。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必將造成資金非法運作,出現資金浪費、不明流失等等,這些對于我國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巨大的阻礙。
2.利益失衡。企業內部的利益分配問題也是法律管理失效的重要表現。而在企業進行利益劃分的過程中,其存在著各種形式的不公平現象,個人主義、極端主義、拜金主義等現象導致的利益劃分嚴重失衡,這對于我國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很不利。
3.資金失調。建筑、貿易等是當前經濟事業的重點項目,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各項事業的資金調控并沒有完全結合,綜合經營模式還沒有達到理想狀況。若市場經濟出現異常變動,則會導致經濟一時無法正常協調運行。
4.觀念落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很多企業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應的經濟發展策略。但仍然存在相當部分企業不能跟著現代市場走,依舊保留著傳統的經濟觀念,對于企業風險、經濟價值、成本預算等實用的理念尚未形成深刻的認識。
二、經濟法促進經濟效益增收
經濟發展影響著我國國民經濟收入中的重要來源,其發展趨勢對于我國未來社會主義經濟結構有著很大的影響。結合市場經濟體制制定科學的法律體系,創造良好的社會發展環境有助于社會經濟發展,“經濟法”對整個社會主義經濟有著很大的促進作用,具體表現在:
1.經濟效益增收。經濟法律是現代社會主義經濟增長的重要保證,其發展狀況受到了國家、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視。由于經濟法律涉及到了各種經濟行業的規章準則,管轄范圍十分廣泛。經濟法律體系為社會經濟增長創造了穩定的發展環境,促進了國民經濟增長。
2.優化體制改革。經濟是一個國家長久生存的物質保證,而法律則是整個經濟行業改革的重要準則。隨著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只有在經濟法律的指引下才能對內部經濟實施改革調整,確保了我國三大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有助于實現產業優化升級。
3.提高國際地位。除了國內積極重視經濟法律體系完善外,國外很多發達國家也將經濟法律建設作為日常事務的重要內容。經濟全球化必然會帶動經濟發律的全球化,對于中國社會主義經濟而言,完善法律體系是一次重要的發展機遇,為中國經濟在世界市場競爭中創造了有利條件。
4.維護經濟秩序。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工程的深入開展,為我國構建繁榮昌盛的社會主義藍圖提供了幫助。但在現代化工程中,必須要國家根據市場情況及時調整法律政策,這樣就能為現代社會經濟提供律法保證,讓市場經濟能在法律準則下健康發展。
三、完善經濟法律體系的策略
經濟立法工作是市場經濟的核心部分,國家及政府必須深刻認識到經濟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積極利用現有的管理資源,充分發揮出經濟立法對于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為實現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利的條件。完善市場法律體系是保證經濟健康發展。
1.加強日常監督。在進行經濟立法工作的同時必須要制定相應的監督計劃,促使經濟立法走向“規范化、合理化、實際化”道路,以保證法律發揮作用積極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立法機關在制定新的法律政策時,應該做好企業調查情況,在弄清實際情況下編制法律條例。
2.運用網絡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革新使其運用功能得到了顯著的擴大,其運用領域也逐漸深入到了我國的立法工作中。在經濟立法過程中合理運用信息技術能夠積極法律編制的工作效率,避免了人為因素造成立法工作失誤,確保法律體系的科學性。
3.轉變管理策略。管理只是一種方式,而制定管理法律策略才是保證市場經濟發展的根本途徑。立法機關應該根據當前市場經濟的運營情況來及時更新經濟立法策略,對于內部資金的收支實行嚴格的控制,為市場經濟發展創造出更多有利條件。
4.制定法律目標。經濟立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在我國完善調整法律體系過程中,我們必須要制定一個科學的法律目標,這樣才能實現經濟法律的價值,提高法律的管理效果,真正構建出完整的經濟法律體系,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朝著理想的模式發展。
經濟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保證,我們在制定市場經濟發展策略時必須要把完善法律體系作為一項重點工作進行。相信,只有在法律的保證下,我國經濟才會經久不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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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子明.現代市場經濟中的法律改革思考.揚州大學學報(法律版).2008.30(12).
經濟法體系論文范文4
關鍵詞:農業經濟 現代農業 發展 對策
一、制約我國農業經濟發展的困境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由于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性和區域內部的不均衡性,導致我國農業發展水平呈現極大的差異性。在我國有些地區,農業的發展水平提高飛快,農業技術信息充分得到利用,現代農業的發展效益極大地提高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但還有一些地區,非農產業發展緩慢、競爭力薄弱。
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農村中將出現大量的剩余勞動力,大量原先從事于農業的勞動力需要轉移到二、三產業中去,然而農村經濟社會內部吸納勞動力的能力還相當有限。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提出,在產業選擇、資源利用、企業標準、市場準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鄉鎮企業發展的起點和標準更高,對依靠傳統的資源支撐發展戰略的企業提出新的挑戰。而入世以后,國內外市場競爭更加激烈,注重產品在質量和價格上的競爭,這給那些規模小、技術裝備和工藝比較落后、管理方式粗放的鄉鎮企業發展帶來巨大的挑戰。
2 加快農業經濟發展的戰略對策
2.1大力提高農業科技的創新
鼓勵企業建立農業科技研發中心,改善農業技術創新的投資環境,發展農業科技創新風險投資,繼續實施現代農業高技術產業化項目,鼓勵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農業科技成果。針對農業生產的迫切需要,加快農作物和畜禽良種繁育、動植物疫病防控、節約資源和防治污染技術的研發、推廣,繼續安排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和國外先進農業技術引進資金。加強種質資源和知識產權保護。要加快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完善農技推廣的社會化服務機制,擴大重大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專項補貼規模。鼓勵各類農科教機構和社會力量參與多元化的農技推廣服務。加強氣象為農業服務,保障農業生產和農民生命財產安全。大力推進農業機械化,提高重要農時、重點作物、關鍵生產環節和糧食主產區的機械化作業水平
2.2積極推進農業結構調整
積極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應進一步推動農業科技進步,強化科技對農業結構升級的引領作用。要加快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強農業科技創新成果推廣和服務能力建設,健全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村民生工程建設,大規模開展土地整治,實行田、水、路、林綜合治理,推進中低產田改造,建設高標準農田,加快大中型和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進度,加強灌區改造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力度,不斷擴大農村勞動力培訓規模,努力提高培訓質量,著力提高農民整體科技文化素質和自我發展能力,培育現代農業經營者。
2.3以強農惠農、改革創新為主要手段促進農民增收
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力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在公共財政框架下,要求政府為全體公眾提供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在農村經濟領域,財政應加大對農業水利建設的投資,逐漸使農村居民能夠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水平的公共服務。
完善農村各項保險制度。當前我國農村各種保障制度的發展極為欠缺,要大力發展農業保險就需要政府更多的政策支持、財政投入以及大力宣傳。當前對于廣大農村居民來說,享受到基本的公共衛生服務,覆蓋面較廣、保障水平較高的新型合作醫療保障制度和貧困群體的醫療救助制度、農村居民的養老制度等都是急需的公共需求,從近年的發展來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對緩解農村居民的醫療保障問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還需政府的引導和投入,通過政府與農民的廣泛合作解決居民的看病問題,這也是公共財政體制建設的基本要求之一。
經濟法體系論文范文5
關鍵詞:北部灣經濟區;物流;存在問題;對策
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由廣西北海、欽州、防城港市和南寧市所轄的行政區域為主組成,包括玉林、崇左兩市的交通與物流。它是中國與東盟各個國家進行陸上和海上交往的樞紐,更是促進中國與東盟各國全面合作的橋頭堡,區位優勢明顯,戰略地位突出。但由于北部灣經濟區現代物流業基礎薄弱,技術和管理經驗較落后等方面的問題,如何發展現代物流業是北部灣經濟區經濟發展的重要課題。
一、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物流發展的現狀
1. 物流總體規模迅速擴大
北部灣經濟區成立以來,尤其是欽州保稅港區、憑祥綜合保稅區、南寧保稅物流中心相繼成立,并且國家海關總署賦予北海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功能之后,地區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物資、商品、信息的高速流通,促進了北部灣經濟區物流業總體規模的迅速擴大,港口貨物吞吐量快速增長。防城港、欽州港和北海港三大沿海港口在2009年實現貨物吞吐量9407.85萬噸,同比增長16.29%[1]。
2. 物流企業隊伍不斷發展壯大
北部灣經濟區物流企業數量不斷增加,服務功能逐步增強,擁有一定規模的現代物流企業近150 家,主要有廣西超大運輸責任有限公司、中國外運廣西分公司、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等。這些物流企業在規?;洜I的基礎上,積極拓展增值服務,能夠提供運輸、倉儲、流通加工、配送等多種服務。同時,北部灣經濟區崛起了一批初具規模、服務水平相對較高的第三方物流企業, 如中遠防城港分公司、中外運欽州分公司、北海市駟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此外,還吸引了UPS、大田國際貨運等一批國內外知名物流企業進駐北部灣經濟區,形成各類物流企業競爭的格局。
3. 物流發展前景廣闊
北部灣經濟區物流產業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北部灣經濟區2009年進出口總額66.39億美元,比上年增長9.6%;2010年,經濟區外貿進出口總額76.94億美元,比上年增長15.9%[2]。貿易量的快速增長,離不開物流的支撐。物流需求的增加,必將為物流產業帶來廣闊的發展前景。未來2~3年,為加快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物流業大發展,將重點推進130個物流項目建設,總投資1654億元[3]。
二、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物流發展存在的問題
1. 港口集疏運系統有待完善
北部灣經濟區目前運輸網絡體系不完善,尚未實現鐵路、公路、港口碼頭以及機場等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有效銜接和配套。聯接北部灣三大港口的鐵路是由廣西沿海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修建的南防鐵路,屬地方鐵路。南防鐵路運能只有1900萬噸/年,嚴重制約北部灣港口的集疏運能力。而公路運輸能力也無法滿足現在三港的要求,貨物壓港現象嚴重,影響了廣西北部灣港口的整體競爭力。
此外,南防鐵路為地方鐵路,由廣西地方管理,但在業務上受國鐵的控制和安排。國鐵、地鐵不同的清算原則,妨礙了社會商業票據的流通。假如貨物經湛江港中轉,集疏運全線在國鐵系統內,運費清算時國鐵可接受客戶的承兌匯票;而在廣西北部灣港口中轉,鐵路運輸跨國鐵、地鐵兩個體系,不能實現一票到底和一站結算,造成貨物經廣西北部灣港口中轉比湛江中轉成本要高出許多,于是大量西南的物資舍近求遠地選擇湛江港出海,甚至選擇東部港口出海的現象還比較普遍,使得北部灣經濟區的物流業務大量流失。
2. 物流企業服務水平較低
雖然北部灣經濟區已出現了一些專業化物流企業,但是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落后,物流集散和儲運設施偏少,各種物流設施及裝備的技術水平較低,服務網絡和信息系統不健全,現有物流設施的使用效率不高。物流服務水平和管理效率也比較低。多數物流企業只是簡單地提供運輸、倉儲、裝卸等傳統低端物流服務,而在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系統管理、庫存管理、物流成本控制等增值服務方面,尤其是在物流方案設計等更高層次的服務方面還未全面展開。
目前,北部灣經濟區內的物流企業數目雖較多,但大多數是經營能力較低的民營企業或個體經營戶,普遍規模較小、實力較弱。北部灣經濟區相當多的工業企業仍然保留著傳統的經營組織方式,自營物流業務的比例較高,選擇外包或部分外包的比例較低。這種以自我服務為主的物流活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高效率專業化物流企業的發展。
3. 物流產業管理模式的限制
在物流業管理上,我國實行的是按不同運輸方式劃分的分部門管理體制,從中央到地方有著相應的管理部門和層次,比如,鐵路運輸的管理權屬于鐵路交通部門,水陸運輸及港口的管理權屬于水運交通部門,而對外貿易中貨物的報關、檢驗檢疫等管理權又屬于海關、檢疫局,但這些職能部門之間相對獨立,缺乏有效協調,限制了跨地區、跨行業物流服務,造成各種物流資源不能充分整合、全程物流服務分散、物流運作效率低下等。
北部灣經濟區目前尚未成立統一協調物流發展規劃和行業管理的一個政府管理部門或權威組織,未能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區域物流服務市場,影響和制約了北部灣經濟區物流產業的發展。
4. 物流人才培養與市場需求脫節
現代物流的發展離不開專業的物流人才和中高級物流管理人員。但目前廣西物流企業的中高層領導大部分是從其他行業轉過來,掌握的物流知識不夠系統,因而在制定企業發展戰略時存在一定局限性。與此同時,廣西大多數院校在物流專業人才培養方面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輕能力,使培養的人才與實際市場需求嚴重脫節;缺乏科班出身的物流師資,很多教師是從經濟、管理等專業轉行而來,教師的實踐能力較缺乏,嚴重限制了物流人才的培養;物流教學缺少實踐環節,導致物流的畢業生不能很快地適應企業崗位需求,物流人才的適用性較差,已經成為制約廣西包括北部灣經濟區物流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物流發展的對策
針對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物流發展存在的問題,需要在基礎設施、服務、行業協會建設和人才建設等方面采取以下對策。
1. 優化交通及物流基礎設施
物流的有效發展需要以良好的交通基礎設施為依托,因此,當前應加快交通運輸業發展,進一步完善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等基礎設施建設,并提高 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協調配合和服務社會功能。重點建設高速公路網絡,在實施國家規劃內高速公路建設外,還要積極建設北部灣經濟區聯系內陸腹地的通道,打通出省出海出邊的高速公路通道。
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明確港口合理分工,推進港口經營一體化發展。重視對物流基礎設施的規劃,加強能源、鐵礦石、集裝箱運輸系統,加快港口集疏運通道建設及物流功能設施的綜合配套,充分發揮北部灣作為西南地區最便捷出海通道的優勢,增強國際競爭力。
進一步完善北部灣經濟區物流網,建立北部灣經濟區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通過電子網絡促進商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有效結合,提高流通效率。
2. 增強服務觀念,努力提升物流服務水平
由于物流是“第三利潤源泉”, 許多大型企業紛紛將目光投向物流。企業需要優質、高效、成本合理的物流服務。物流企業要根據不同物流客戶的特殊需要,有針對性地提供物流服務,如鋼鐵物流、煤炭物流、化工物流、農業物流等,滿足客戶特定需求。物流企業還可以根據用戶的需要,為用戶提供卸貨、混礦、堆存、保稅中轉、銷售、再分撥等服務,以實現雙贏。
物流企業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積極主動參與企業物流活動,從供應鏈、增值鏈入手,為根據用戶特點設計個性化的物流方案,改善物流管理與運作,加強業務重組和流程再造的步伐,重視物流系統的合理化和供應鏈的優化,降低物流成本與費用。
要抓緊建設物流設施和技術裝備,通過采用世界先進的物流技術與設備打造高效的物流系統,加快物流技術創新與產業升級,不斷提高物流設備技術水平,提升自身的競爭力,從而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
3. 充分發揮行業社團組織的作用
根據發達國家經驗,特別是物流產業復合性強、關聯性大的特點,應該充分發揮行業社團組織的作用。例如,美國、德國、日本的物流協會都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這些協會不僅協助政府制定物流政策、加強和完善市場的管理、協調行業企業之間的關系,同時還開展物流基礎研究和技術推廣,提供物流信息咨詢服務和各種物流人才的教育和培訓,為物流業的發展輸送大量人才。
北部灣經濟區應積極順應市場需求,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完善的行業協會體系,不斷提高市場管理水平,讓市場充分發揮作用。行業社團組織也要牢固樹立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的觀念,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方法,增強凝聚力和權威性。同時,各行業社團應打破門戶之見,加強溝通合作,形成合力,發揮其政府與企業之間、會員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4. 培育第三方物流企業,加強物流人才建設
一方面,將本地物流企業做大做強。可以選擇北部灣經濟區的物流龍頭企業,在稅收、融資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植,使之發展成為國內知名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對于一些規模較小、服務品種單一的物流企業,可引導它們通過股份合作、并購等多種形式進行資產重組,從而做大做強。另一方面,加強與國內外物流企業合作,吸引國內外有實力的物流公司到北部灣經濟區投資,積極支持他們在北部灣建設大型區域性物流基地。通過學習借鑒這些公司先進的物流經營理念和物流管理經驗,促進當地企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物流服務體系和企業運行機制,從而帶動北部灣經濟區物流企業的發展。
加強物流人才建設也是發展現代物流的關鍵。由于物流行業是一門操作性很強的行業,不僅要有綜合的理論知識,更需要實際的操作經驗。因此,迫切需要各高校進行實踐教學環節的研究與建設,構建合理的物流課程體系,加強實訓環節,提高學生的操作能力。此外,北部灣經濟區還通過各種方式,如企業與高校加強合作,建立產學研結合機制,加強在職員工培訓,引進高素質物流人才,選派人員到國內或國外教學科研單位進行物流專業學習等,提升物流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滿足物流發展的需要。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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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體系論文范文6
關鍵詞:經濟法,起點分析,現代社會
人類社會是一個由低到高,由簡單到復雜不斷發展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能反映出人們對自然認識和改造的成就,也能反映出人們對自己賴以生存的社會認識、改造和管理方面的發展進步,當然其中也包括保障社會穩定和有效運轉的法律武器。數千年以來,人類這個有機體不斷發展,特別是在經過自由資本主義的飛速發展后到19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法律也己經告別了自己的幼年期,逐步趨向成熟,進而成為人類社會一種不可或缺的制度和文化,法治也成了人類社會共同追求的一個目標。實踐終將證明:經濟法的進步及其體系的擴張是一個不可阻擋的歷史趨勢。然而,經濟法體系的擴張不可能沒有原因,任何一個單一的社會現象都不可能會導致出現一部新的法律或者一個法律部門。縱觀歷史的發展變化,數千年來雖然產生了成千上萬的法律法規,可是人們把它們歸納和整理后,出現的法律部門也只有寥寥幾個。經濟法是在法律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產物,其一系列行為規范體系都是法律體系擴張的表現。雖然它產生得最晚,但與法律體系中其他部門法相比較而言,它卻離我們今天最近,當然也是目前來說爭議最多的一個法律部門。甚至于人們至今在對于“什么是經濟法”這一基礎問題上尚不能完成達成共識。盡管如此,經濟法既然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規范群體,就不可能沒有自己產生的緣由和社會背景。因此,揭示其產生的本質原因就是在揭示經濟法的根本屬性。下面我們從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這一出發點來尋求揭示經濟法本質屬性的進程。
一、經濟法體系產生的價值結構分析
作為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與法的產生和發展是相同的,它們遵循同一規律。這一點不管是社會主義法學,抑或是非社會主義法學,都是從社會關系方面分析,最后得出法的產生理由。究其原因:
1、社會是一個以社會關系為實質內容的社會,法律要想與社會發生作用,必須直接通過社會關系來進行。既然社會是一個復雜的有機體,是人類生活的共同體和由眾多人群組成的一個大家庭。那么它必然包括人們賴以安身立命的物質世界,有著人們為滿足自身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活動,當然還包括人們創造的各種文化、組織等精神領域以及各種規章制度。畢竟社會不是一個人的社會,而是由眾人組成的。科技論文。而人們為了生存,就必須從事與物質資料的活動,必須與他人交往,這樣,就會形成各種人與人之間的和種錯綜復雜的關系。正如馬克說的那樣:“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一一究竟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因此,“社會不是單個個人的堆積或簡單相加,它是人們的聯系和關系,是人們相互交往的產物,是全部社會關系的總和”。社會學將法律看作社會規范和制度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置其于內,用以規范人們的行為,進而調整和控制整個社會。從這個角度看,法律所屬的“社會制度是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社會關系及與之相聯系的社會活動的規范體系。在社會關系中,社會制度占據最重要的地位,因為社會制度是社會關系的綜合體系,又是社會關系的最高層次”,故而,我們說:法律既是一種規范體系又是一種社會關系??萍颊撐?。
2、社會關系是社會秩序的基本內容,維持社會秩序就是保持社會關系的平衡和穩定。要想讓人類賴以生存的社會得以維持和繼續發展進步,就必須和自然界一樣遵守一定的規則和秩序。盡管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有許多,但實踐證明法律應當是所有手段中最為有效的手段,因此“與法律永相伴隨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總是意味著某種社會關系的穩定性、結構的一致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以及人身財產的安全性”。因此,社會關系是否穩定才與社會秩序緊密相聯。
由此可見,法律的產生、發展特別是法律體系的擴張雖然是由諸多元素決定的,但是社會與法律之間的關系、社會關系在法律中的意義以及法律的任務和功能都決定了法律必須把社會關系作為最直接的調整對象,而不是別的。調整對象在法理學上說應該是一個最基本的范疇,它對整個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建立以及部門法學的研究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且頗具實用價值。
二、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我們知道,社會關系不僅是法律的產生、法律體系的擴張的直接原因,還對法的調整方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這也是其能成為法的調整對象的一個重要理由。以此類推,經濟法作為一種新的法律現象,它同樣與社會關系(具體講是經濟關系)存在著必然的直接聯系。換句話講,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就是特定的經濟關系,而不是別的。它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時期后,當一種新的經濟關系已經出現后,或者這種經濟關系己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個主要矛盾,原有的法律方法已無法對其進行調整,不得不產生一種的法律方法的結果。這種經濟關系與民商法和已經調整了的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截然不同,它是一種新出現的、前所未有的嶄新經濟關系。當然它也并非任何人的主觀臆造,而是一種客觀存在,并隨著經濟的發展一躍而成為經濟領域中的主要矛盾。因此,我們說經濟法的產生會具有歷史必然性。當然,根據因果推理,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也還有其產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也就是經濟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和背景,如人們已經揭示的“生產的社會化”、“市場缺陷”或“市場失靈”等等原因。但是,無論如何,我們必須正確地認識到經濟原因和政治原因在決定經濟法中的主導作用,防止將經濟法產生的根源歸結為直接原因,把直接原因與調整對象相分離。我們應當避免繼續把“市場缺陷”、“市場失靈”和“國家調節或干預”等現象歸結為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與此同時,也包括把“戰時經濟法”和“危機對策法”中一些表面現象和與經濟法的偶然聯系當作經濟法產生的必然因素。
綜上所述,雖然人們還未就什么是經濟法的問題達成一致共識,但就此前學術界已把“調整對象作為出發點用以探尋經濟法的本質”這一點來說,其思路無疑是正確的。科技論文。只不過由于不同的人對經濟關系的理解和認識不同,才最終導致分歧的發生。故而,我們一定要明確經濟法的本質,從經濟關系的角度出發和需要去進行研究,從中探討和發現屬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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