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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法化論文范文1
關鍵詞:民間金融;監管;模式
一段時間以來,不斷暴發的擔保公司倒閉和非法集資案引起了人們對民間金融監管的再次重視。民間金融發展有助于緩和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但是只有適當監管之下,民間金融才能得到穩步發展。
一、民間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民間金融是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對此有不同的稱呼,如非正規金融、類金融、地下金融、體制外金融等。亞洲發展銀行在《非正規金融:來自亞洲的發現》(1990)一書中將其定義為“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部門”,這一定義比較全面的概括了民間金融特點,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民間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的成份。民間金融的歷史要遠遠長于正規金融,在正規金融產生以前,所有的金融都屬于民間金融。因此正規金融是在民間金融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在正規金融建立后,民間金融仍然有其存的土壤。
1.正規金融留下了大量的市場空間。正規金融制度下的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對于進入的融資者都設置了或高或低的門檻,目的在于降低正規金融風險。這樣在客觀上就把一部分有金融需求的企業和個人擋在了門外,這就為非正規金融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市場空間。這一市場空間中最大的一個群體就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由于經營歷史時間短,缺少可供抵押的資產,加之經營不穩定性強,被排除在正規金融之外。其發展所需要的外源融資不得不依賴非正規金融。
2.金融壓抑制造了民間金融空間。一些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了扶持重工業的發展,采取了壓抑金融的策略。政府壓低利率,并引導資金向重工業方向投入,其他產業則難以得到發展的資金。而這些產業往往是市場需要的產業,有市場,有利潤。這樣民間金融就填補了這部分空白。除一般意義的金融抑制外,我國的金融抑制還體現為所有制抑制,即正規金融主要服務于國有企業和國有經濟,大量民營企業長期排除在正規金融體系外。而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就在于民營企業的發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動力之一的金融主要靠民間融資解決。
3.交易費用也會給民間金融創造空間。處理金融業務是要付出成本,比如收集信息、現場考察、賬面處理等,這些成本不論融資數額大小都要付出,而且往往與地理遠近成正比,這樣對于一些小額的處于偏遠地區的項目,單位成本就會很高,因而被正規金融放棄。對于民間金融來說,這些成本則可能會比較低,比如民間金融不需要正規的檔案材料,與客戶比較近等,與正規金融相比交易成本要低很多。
4.民間金融也是對迅速變化的市場需求的一種反應。市場需求往往變化迅速,需要相應的金融創新以滿足這一需求。正規金融的產品創新需要市場達到一定的規模,而且創新需要經歷一定的程序,所費時間比較長,特別是在金融管制比較嚴重的國家,金融創新更受到了監管部門的嚴格限制。民間金融受管制比較少,經營靈活,可以迅速地進行金融創新滿足市場需求。
民間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對正規金融起了良好的補充,提升了經濟的效率,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因此許多國家對于民間金融給予了一定的成長空間。民間金融的形式多樣,一些民間金融形式得到全球推廣,其理論及運作模式被正規金融采納。比較重要的民間金融形式主要有:
二、我國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及監管需求
與世界其他地區一樣,我國也存在著多樣性的民間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在促進金融資源重新分配,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其存在的負面影響也開始顯現出來。
1.非法集資。民間金融發展障礙之一就是資金來源短缺,而只允許銀行吸收公眾存款,限制其他金融機構包括民間金融機構吸收公眾資金是很多國家普遍實行的金融管制措施。而民間金融機構總有擴大規模的沖動,在資金來源如股東出資、內源融資增長速度難以達到自己意愿速度時,他們就會求諸于私下吸收公眾資金,這種私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除非發生糾紛很難查覺。而一旦走向非法集資這一步,就走向不歸路。民間金融風險識別與控制能力弱,容易發生風險,而風險發生,金融脆弱性的危害就顯現了,公眾的擠兌行為很快就會讓民間金融機構破產,引發群體性討債事件。
2.利率高企。民間金融資金普遍比正規金融的資金利息高出很大一截。利率之所以高原因有多種,一是與正規金融爭奪資金不得不提高利率;二是民間金融的活動往往難以得到法律支持,其面對的客戶風險相對比較大,這造成其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三是資金需求高拉升了資金的使用成本。高利率對于民間金融是一種傷害,根據逆向選擇理論可知,金融機構利潤率與利率水平呈倒U形關系,當利率高于一定水平之上,一些優質的客戶會退出貸款市場,只會留下一些劣質客戶,此后利率上升優質客戶越少,金融機構風險越高,利潤率下降越嚴重。因此高利率也是造成民間金融易發生危機的重要原因。
3.隱藏犯罪行為。缺少監管的民間金融隱藏著諸多犯罪行為。一是暴力收賬,即對未償還的款項采取暴力、脅迫手段追償,引發刑事案件,與之相對應的還會伴隨著強制借款與高利貸借款,讓借款人陷入困境;二是涉嫌洗錢或資助犯罪,由于缺少對資金來源和去向的監控,一些非法所得投入到民間金融進行流轉孽息,或者在投向上不加篩選讓非法行為得到了資金;三是龐氏騙局,龐氏騙局在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相當普遍,在發達國家也常會發生,投資者對高額回報吸引,早期投資者會有所收獲,但隨后投資者成為受害者,而且這種騙局無論在總金額還是牽涉的投資者規模都很大,影響嚴劣;四是詐騙,冒充身份詐騙客戶資金或者虛構情節詐騙民間金融機構的資金在民間金融領域時有發生,給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失。
當前民間金融存在的這些問題迫切需要相應的機構擔負起監管的責任。但我國的民間金融的監管卻存在諸多問題。
1.缺少監管主體。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是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俗稱一行三會),這些監管機構主要針對的是正規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以及少量的其他類型的持金融牌照的機構,對于未持金融牌照民間金融機構,這些監管機構并不承擔監管責任,即使有些法律法規或者文件要求其擔負監管職能,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這些機構會或明或暗地拒絕承擔。有些民間金融機構雖然有名義上的主管部門,如典當行主管部門為政府商務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為發改委等,但大量的民間金融機構沒有主管部門,只要經地方工商局批準就可以營業,結果造成大量所謂的理財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等號稱合法性機構公開吸收公眾資金。而頒發營業執照的工商部門并不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而其他部門則沒有監管的職能。
2.缺少監管的能力。監管能力包括幾個方面,一是監管授權,即對于當下的形形的金融機構需要確定監管的主體,當下地方政府面對諸多疑似非法集資行為也想進行監管,但是卻沒有明確部門有類似的監管授權。二是監管人員不足,相對于數量眾多的民間金融機構,政府監管人數存在著不足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的設立都需要經監管部門審批,監管部門可以通過設置門檻提高金融機構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于通過控制數量規避監管人員不足問題。而現在大量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的存在已經既成事實,即使以后歸口監管,也存在著監管人手不足的問題。三是監管人員專業性不足,對民間金融的監管現在主要由政府的金融辦負責,與一行三會相比,金融辦歷史短,人員來源多樣,對金融監管本身都需要一個熟悉過程,加之民間金融要比正規金融更復雜,就民間金融發展方向、監管的重點等需要專業判斷方面存在較嚴重不足。
3.缺少監管的法律法規。民間金融的監管需要立法先行,但相關的法律法規卻存在諸多不足。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除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外,其他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都沒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只能依靠民法、刑法或者司法解釋進行監管和處理。二是法律法規的可執行性低,既有的法律法規很多都是原則性規定,執行的程序條件都未規定,被監管的民間金融機構不清楚如何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者也難以給出明確的監管信號,造成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矛盾。三是法律法規的制定原則缺少嚴格的論證,例如對民間金融機構實行審慎監管還是非審慎監管,監管標準是否以資本金為準,資金的來源與使用有何規定,是否對公司的公司治理進行干預以及干預的標準是什么,公司的檔案記錄如何規定等等。這些內容對于監管方式及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非常關鍵,需要在法律法規中體現出來。
三、世界其他國家民間金融監管的經驗
世界各國對于民間金融的監管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不過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實踐,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傮w來說,對于民間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民間金融立法規范使之遵守正規金融的監管標準。針對一些數量多、規模大、經營成熟的民間金融進行專門立法監管,使之正規化。如美國信用社曾是美國民間金融主要的組織形式,為此美國國會頒布《聯邦信用社法》(1934)給予其合法身份并設立專門監管機構監管,他們繳納存款保險并受存款保險公司監管。美國的社區銀行是非正規金融轉為正規金融的典范,美國的社區銀行為獨立的銀行和儲蓄機構,服務于中小企業和社區居民,其資產規模小,分支機構少,主要在居民聚集區經營,其組織形式可以為商業銀行,也可以是儲蓄機構和互助儲蓄機構,社區銀行要遵守商業銀行的基本監管規則,只是其監管的標準要比一般商業銀行寬松。我國臺灣地區也存在著諸如合會、地下錢莊等民間金融組織形式,雖經嚴歷打擊仍然存在,1989年臺灣實行民間金融“合法化”運動,通過了新《銀行法》,允許銀行設立自由,部分民間地下金融迅速浮出水面注冊為銀行,進入正規發展軌道。
2.立法保護民間金融但發揮其自身特點。比較典型的是德國的合作金融,德國是世界合作金融的發源地,1847年萊富埃森(Raiffeisen)創立了農村信用合作社,之后發展為萊富埃森合作銀行;此后舒爾茨創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后發展為大眾合作銀行。1889年德國頒布了《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把合作社組織形式、運營模式等固定下來,為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895年德國組建中英合作銀行,并成立全國合作銀行協會。到現在合作銀行遍布德國城鄉,成為德國主要金融服務提供者。臺灣民間金融合法化運動中,1999年通過了《民法債編》,以法律形式將合會等金融組織列為已有民事法律體系規范的對象,對民間金融作出了明確的規范。
3.將民間金融轉化成正規金融。這類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很久以來就存在輪轉型互助基金稱為“無盡”(Muji),為當地的家庭和中小型企業提供資金。1915年日本出臺《無盡業法》,把無盡進行合并組成多家聯合股份公司,規定了注冊資本、組成人數、組織形式、存續期等,成為法律認可的組織。二戰后日本出現了許多小型金融公司,在客戶存入適當金額后可以一次性獲得高于其存入的金額的貸款,稱為互助無盡,這種組織形式顯然比無盡更為健全,為此1951年日本通過《互助銀行法案》,把無盡轉變為互助銀行,開始向商業銀行轉變。到20世紀80年代,互助銀行業務范圍與一般銀行已經無差異,日本金融顧問委員會于1985年開始倡導把互助銀行轉變為商業銀行。在1989年和1990年間,日本所有互助銀行轉變為商業銀行。
4.對民間金融進行扶持。一般來說政府對于民間金融的發展持一種消極立場,但由于民間金融在提供金融服務方面具有正規金融不具備的優勢,特別是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世界很多國家的政府開始重視民間金融的發展,采取措施推動民間金融開展業務。這方面的典型是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貸款,采取諸如群貸的方式降低風險。改變了過去金融主要向富人提供服務的經營特點,因而受到世界銀行的推薦。世界許多國家都在本國推行這類業務。
上述對民間金融監管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有幾個特點,一是對民間金融的作用給予承認而非取締,監管的介入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民間金融的既有作用;二是監管同時把民間金融運營模式標準化,以利于在更大范圍內推廣;三是特別注重自律組織在監管中的作用,上述民間金融在進行監管后都成立了相應的自律組織(協會),在增強監管針對性同時可以降低監管成本;四是把民間金融機構納入監管的模式多樣化,不搞一刀切。
四、對我國民間金融監管的建議
把民間金融置于監管之下無論對于民間金融本身還是對于社會利益都是必要的。但具體到監管體制的建設,則需要多方面考慮。
1.監管要讓民間金融合法化與透明化。金融業從事的是資金的往來,與生產制造業最大的不同是無形化因而隱蔽性很強,對其打壓不會讓民間金融消失,只會讓其轉入地下。當民間金融轉入地下時,其風險不會消失而且由于無法對其監控,其結果是只有當問題很嚴重時才會暴發出來,給社會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對民間金融監管目的之一就是讓民間金融能夠透明化,陽光化,而要做到這一點就是讓其合法化。民間金融所隱藏的涉嫌犯罪行為也只有通過透明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壓低。針對不同的民間金融建立起從一般民法到專業化法律的一系列法律體系,讓民間金融在法律框架下運轉。
2.民間金融的監管應當采用多種模式。我國幅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層次多樣,經濟類型眾多,對金融需求多樣,因此民間金融機構的類型眾多。監管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設置不同的監管制度,對民間金融監管采取適度原則,防止過度監管使民間金融失去低成本與靈活性。對于那些服務于眾多客戶群體的民間金融,可以更標準化,監管相對嚴格,以利于推廣;對于那些針對客戶群體比較少,不宜標準化,在進行監管時尊重其經營特點,減少政府干預。
3.注重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對于民間金融監管來說自律組織非常重要,與政府監管相比,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更具成本優勢與信息優勢,并能有效規范行業內經營。對于監管當局來說,自律組織可以承擔相當部分的監管職能,面對數量眾多的民間金融機構,其組織與管理量很大,這是監管當局在人力上難以勝任的;其次自律組織可以起到與政府部門協調的功能,民間金融機構的需求多樣,其發展過程中需要政府部門解決某些問題和出臺扶持政策,自律組織可以與政府部門協商解決;三是自律組織可以對本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發展與完善提供規劃,就存在的問題解決的方案。
4.監管需要確定一些標準的監管規則。對于民間金融監管,一些核心內容需要明晰。一是吸收公眾存款,雖然世界一些國家允許民間金融吸收公眾存款,但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來說我國不應當放開這一規定,把民間金融機構單體規??刂圃谝欢ǚ秶鷥仁呛侠淼?。二是信息公開,民間金融的資金往來應當進行登記,在電子信息化與網絡化下,這種信息的登記成本已經很低,可以考慮信貸登記系統向民間金融開放,換取其信息的登記,做到激勵相容。三是民間金融治理架構與組織管理架構,由于其資金來源不是吸收公眾存款,其資金來源、股權結構、治理結構與組織管理結構可以由機構自身決定,只是提供指導意見,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可以建議民間金融機構聘用專業人士進行管理與運營,特別高層管理人員聘用有正規金融從來經歷的人員擔非常有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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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法化論文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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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智慧城市環境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分析及立法建議
69.基于決策樹的智能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方法
70.互動用電方式下的信息安全風險與安全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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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高校圖書館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及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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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國家信息安全戰略的思考
金融合法化論文范文3
關鍵詞 信用擔保 法律制度 中介機構
一、背景
資產證券化是世界金融領域中的重要創新。它不僅在宏觀方面改善了金融市場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降低了由于搜集信息所產生的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體系的運作效率;而且在微觀方面它能夠增加長期資本的流動性,有效的解決了商業銀行中長期存在的短寸長貸的矛盾,并且帶來了新的中間業務,成為商業銀行收入新增長點,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此外,在分散風險的同時也為不同風險偏好的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提供更為廣泛的市場。而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標的的證券則格外引人關注,它在歷史上一直風靡,占據著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大部分份額,卻又在金融風暴中被指責為罪魁禍首。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于20世紀60年代最早開始于美國,并在八九十年代獲得了迅速發展。在美國市場上,發行總量從1985年的8億美元,到1992年的1888億美元,平均增長了157%。到1997年底,,全美4萬多億美元未清抵押貸款余額已經有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1999年,MBS市場更是首次超過了國債市場規模(3.28萬億美元)成為第一大證券市場。之后美國住房抵押貸款繼續發展,到2007年,抵押貸款余額達到GDP的105.17%,MBS市場也隨之在不斷擴大。
在我國,由于金融起步較晚,金融體制不健全,市場不完善等一系列原因,金融創新產品一度缺乏,直到2005年中國建設銀行才推出第一只MBS—建元證券。之后又不斷有銀行推出此類產品,如國開行發起的“開元2005—1”和“開元2006—1”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興業銀行發行的“2007—1”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建設銀行于2007年再次發行的“建元2007—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但就其規模和發展來看,遠遠不能解決住房抵押貸款長時間的積累和日益增加的貸款購房需求之間的矛盾。
然而,正待市場進一步擴大的時候,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剛剛起步的道路一個警示,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此類產品,事實上,出于審慎的態度,銀監會在金融風暴后已聲稱暫停了資產證券化進程。在金融市場日益復雜化和全球化的過程中,鼓勵金融創新和金融產品多樣化的方向毋庸置疑,而如何防范風險,有效管理等問題則日益突出。因此,在吸取國外經驗教訓的同時,探究分析近年來MBS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在以后的發展道路中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雖然較晚,但在金融和政府當局的配合和推進下,發展迅速,主要歷程如下:
1、起步階段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源于海南省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1992年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三亞丹州小區800畝土地為發行標的物,公開發行了2億元的3年期投資證券;1996年,珠海市為支持高速公路的建設,曾在海外發型了2億元的債券;1997年,重慶市政府與亞洲擔保及豪升ABS(中國)控股公司簽訂了中國第一個以城市為基礎的ABS計劃合作協議,成為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項重要突破;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組織“MBS研究”,表明中央銀行已經開始關注這項業務: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這是國內首次應收賬款證券化,同年,批準了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為住房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單位。
2、發展階段
2002年,中國建設銀行加快了住房貸款證券化業務的準備,它與德國施豪銀行簽署了合資合同等文件,籌建合資住房儲蓄銀行;與澳大利亞麥格理銀行簽訂合作協議,準備合作引進住房抵押貸款引薦業務,并在上海成立了麥格理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開展以二手房市場為重點的住房抵押貸款引薦業務;2003年中集集團以海外應收賬款為支持,發行了三年期的證券‘同年,華融公司推出國內首個資產處置信托項目;到了2004年,政府推動了證券化的發展,《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此后一系列規章的出臺規范了市場規則,推動證券化進入實質階段。
3、規范階段
2005年3月21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改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促進金融創新,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于年底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了41.7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30.17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標志著我國資產證券化工作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
之后不斷有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2007年以來,包括浦發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等在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都相繼加入了發行資產支撐證券化產品的行列。截至2008年1月,全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的總規模達到了410.26億元。
然而,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出于審慎態度,銀監會暫時叫停了資產證券化業務,使得資產證券化進程陷入停滯狀態,2009年到2010年期間沒有任何證券化資產產生。而銀監會則強調暫停并非叫停,在危機的根源尚未探討清楚,資產定價沒有合適的標準的情況下,證券化產品投放市場后,價格波動會比較大,容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這一確定在當時引起熱議,褒貶不一。但無疑使得大家看到金融創新在分散和轉移風險的同時,并不能消除風險,風險積聚后的爆發對經濟的影響可能更為惡劣。審慎監管是十分必要的。
三、現狀分析與建議
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市場仍然處于發展初期,由于制度和技術限制等原因,目前我國的MBS市場還很不成熟,主要表現為發行金額較小,流通范圍有限,風險衡量和管理能力低,收益率與市場需求不匹配,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導致SPV相對缺位以及擔保和保險制度受到限制。鑒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能夠為商業銀行提供流動性,促進多方位多層次金融機構的發展,推動資本市場的多元化發展,同時為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提供再貸款資金,外加我國住房需求的快速增加,更快更廣泛的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是我國金融市場健全發展的必然之選。因此,根據上文的分析,為促進MBS市場穩健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相關建議:
首先,要加快發展住房抵押貸款的一級市場。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是進行證券化的資金基礎,沒有相當規模的資產支持和規范的一級市場,證券化市場的發展規模和風險控制就得不到保證。進一步發展一級市場的主要措施有:(1)擴大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雖然近年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發展迅速,但整體規模還較小,2004年末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僅為GDP的12%,而同期英國的比例為59%,美國64%,日本41%,并且呈現地理分布不平衡的狀況。因此,具體的,我國可以采取適當降低首付款比例;在固定利率還款方式之外嘗試更多的還款方式以匹配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變化;創造新的貸款品種滿足不同需求等措施。(2)規范住房抵押貸款的發放運作機制。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規范的程序能夠更快更穩的促進一級市場發展,因此有必要在發放程序,貸款合同等方面實行進行規范,施行統一的標準。(3)加快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加快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全面衡量個人的信用歷史,通過一定的技術性手段,建立合理的評估方法,科學衡量信用等級,以便得到具體的,具有可操作行的風險防范和規避參照體系。具體的措施可以有:在完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逐步擴展個人存款戶的范圍,利用目前身份證制度建立起個人基本賬戶編碼制度,針對不同客戶類別建立信用評級模型,進行較為科學準確的風險衡量等等。
其次,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的多元化能夠促進MBS市場參與主體和持有人的多元化,有助于風險的有效分散。主要可以從一下幾個方面著手:(1)對現行法律作適當修改,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養老資金和商業銀行資金的運用限制,是這些長期資金的機構投資者能夠進入市場,增加需求;(2)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投資基金的介入能解決個人無法成為MBS市場投資者的難題,同時能更有效的進行資金分流,分散風險;(3)適量引入海外投資者,有助于引領和推動本國相關機構的發展。
再次,加快促進建立規范的中介服務機構。(1)在證券化發展初期和社會信用體系滯后的情況下,可以推行政府主導的信用擔保機制,有政府或政府成立的專門性機構為資產提供擔保。(2)加強保險業在MBS中的作用。保險業在促進MBS發行和流通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國保險業是非常欠發達的。促進保險業和MBS的融合即有助于MBS的穩健,又能夠促進保險業市場的拓展。因此,應當鼓勵促進保險公司開展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業務,同時要借鑒國外經驗進行專業化規范化經營管理,加快學習相關計量技術,設計出更多的保險產品,如除住房財產保險外,還可針對不同借款人的健康狀況和信用狀況相關的壽險和信用保險等,從而保證證券化資產的質量。
最后,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也是極其重要的。在促進MBS市場的發展的時期,應當修改《公司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與MBS沖突的條款,或者增加對證券化給予特殊豁免的條款。如關于SPV設立的問題,可以由政府出資或出面建立SPV公司,可以逐步使SPV的設立和MBS發行合法化,在“真實出售”上的問題,可以給予契約變更的確認和超額抵押特殊的豁免。但最終要在法律上構建出專門性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體系。除此之外,在相關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上給予一定優惠和特殊規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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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法化論文范文4
20世紀50年代以來,伴隨著全球經濟高速發展引發了資源的迅速耗竭,環境污染日益惡化。非凡是進入80年代,環境問題由地區性問題上升為全球性問題,“綠色革命”逐步深入到社會的各個領域。一些人聲稱“會計與環境破壞有重大牽連”,“沒有任何一家公司賺取過可持續的利潤”。仍然墨守成規地將哲學問題(如何持續發展、代際公平和環境保護等)和專門探究如何核算這些問題的世俗商業嚴格分離開來,這將是相當不合時宜的。現今,對會計責任的要求已經超出了人際和契約關系的范圍,拓展到了社會關系的層面。既然財務會計是反映和監督這些關系的基石,那么它必然在中間充當一定的角色(DanielB.Thornton,1993)。
一、文獻回顧
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至今,環境會計的探索經歷了30多年的起起伏伏(Parker,1986)。從公司自愿披露到第三方組織強制報告;從年報附錄到各種形式的獨立報表;從財務報告到非財務報告,其內容似乎變得無所不包(Gray,Kouky&Lavers,1995),卻始終面臨一種尷尬局面:實務界的嘗試并未基于傳統會計的許多重要確定性特征(Gray,2000);理論界的研究也沒能形成一條前后連貫的邏輯脈絡(Ullmann,1985)。
正如Gray等人后來反復重申的,傳統會計確認對象所應包含的四個相關特征:會計實體(accountingentity)、經濟事項(economicevents)、貨幣計量(financialterms)和服務決策使用者(users),在涉及環境會計問題的時候,至少從三方面表現出了相當的偏差:一是環境會計關注的是來自于社會和環境的事項,而非單純的經濟事項;二是環境會計廣泛采用的是非標準意義上的財務語言;三是證券市場投資者以外的信息使用者成為環境會計報表的主要服務對象。
因此,理論界在處理環境會計與傳統會計的關系和界定環境會計的口徑時,基本上形成了兩條思路:一是在相同的假設和概念框架下,將環境會計作為傳統會計的補充,希望借此與現有許多主流會計研究相融合,堅持將證券市場投資者作為環境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對其社會效應有所限制(Grayetal.,1987;Mathews,1984,1993)。二是將社會和環境會計報告作為企業與社會之間信息交流的主要形式(Preston,1975,1981,1983)。但它所涉及的寬泛內容和多樣化的披露方式,往往被傳統會計認為是模糊不清和缺乏可靠性的(Puxty,1986,1991)。
依照這樣的脈絡,長期以來被認為缺乏實質性和系統性結論的研究(Mathews,1987,1993;Mintzberg,1983)至少能粗略歸納于兩類理論框架之下:研究范圍相對集中的決策有用觀和關注對象更為廣泛的政治經濟學角度的探索。
決策有用觀認為,最終檢驗環境會計報告信息有用性的方法是關注它對投資者決策的影響(Dierkes&Antal,1985),這構成了現在主要的研究思路(Grayetal.,1995)。Belkaoui(1984)等人采用排序性問卷調查的方式對傳統會計報表使用者反饋的各類信息重要性進行了研究,認為環境會計的披露具有“適中的”重要性。同時,對環境信息影響股票價格行為的研究也存在相當豐富的成果(Aupperle,1984;Belkaoui,1980;Bowman,1973),但卻沒能形成一致的結論。
另外,Grayetal.(1995)開創了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分析框架,形成了股東理論(StakeholderTheory)和合法性理論(LegitimacyTheory)兩條分支。他認為,政治經濟學作為一門研究各種利益、目標操縱者和非凡交換機制相互作用的學科(Zald,1970,p.233),其視野不僅專注于市場交易的信息行為,更重要的是用來分析各種非市場契約模式下的交易表現。它便于闡明多元化利益集團間關系的調和(mediation)、修正(modification)和轉變(transformation),為股東理論和合法性理論對環境會計的解釋提供了分析基礎。
股東理論將股東置于環境會計報告的主導地位,認為治理層假如希望尋求持續的成功就必須迎合和滿足股東們的需要(Ullmann,1985;Roberts,R.W.,1992)。股東的控制力越強,企業因股東意向而做出的調整就越多,從而也就決定了環境會計的披露內容和程度。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環境會計可以被看作是股東和公司之間討價還價的對話形式(Roberts,R.W.,1992)。
合法性理論則有所不同,該理論認為在公司政策制定中,治理層有兩方面需要考慮:一是基本的環境測量;二是環境披露政策。雖然兩者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尋求公司活動的合法化(Grayetal,1995),但口徑可能不同。因此就產生了合法性理論的前提,當公眾感知的企業價值與事實上的企業價值存在差異的時候,治理層將采取更加積極的方式改變和引導公眾,最終使二者達成統一。
Lindblom根據被感知的企業價值同實際中企業價值的差異類型,總結了四條治理層尋求合法性的策略:一是當價值差異源于公司實際表現不佳時,企業將試圖教育和告知相關公眾引起價值差異的企業行為實質上的變化;二是當價值差異源于公眾對企業行為的誤解時,企業只需要設法改變相關公眾對企業行為的認知度,而無需調整自身行為;三是企業同樣存在操縱公眾認知的動力,借此轉移關注重點,掩蓋不利影響;四是當企業認為相關公眾對于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抱有不切實際或不正確的期望時,它們將傾向于糾正這種預期。
綜上我們不難發現,環境會計自身的非凡性導致了其研究總體上形成了口徑寬窄兩條脈絡,發展出決策有用和政治經濟研究兩套體系,這是從縱向角度的討論。橫向來看,問題卻不外乎從傳統的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探討內延至治理層財富最大化,外延至社會財富最大化兩個方向。
自始至終,決策有用觀都沒有放棄對傳統會計對象的堅持,使理論建立在狹義的股東財富最大化模型(stockholders’welfaremaximization,SWM)之上。而合法性理論顯然與治理層財富最大化模型(managementwelfaremaximization,MWM)具有相同的出發點。Findlay和Whitemore將其前提表述為治理層會在符合完全披露的法律規定范圍內,通過操縱或回避措施來體現對自身最為有利的公司業績。除此之外,在環境會計實務中已經廣泛采用的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則不同于以往的小范圍、確定性模型,它引入了長期以來沉默的社會賬戶(silentsocialaccounts)的概念,強調企業并不存在于真空之中,相反,它們是組成和支撐社會運行的一部分(Jaggi&Zhao,1996)。Ramanathan(1976)將這種更大范圍內相互依存的關系解釋為組織和社會以及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存在的社會契約(socialcontract)。企業以社會財富最大化的方式運行,并從中獲得與社會有關的合法化地位。社會契約可以被假定是隱含的,而各種社會法律可能使特定契約更加清楚明確。通過這些隱含的和明確的法律,社會為組織規定了會計責任的規則,也拓展了企業股東的范圍。國家、政府和游說組織在這些法律的制定和游戲規則的說明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隨著Bruyn提出的社會投資(socialinvestment)理論被認可,包括自然環境本身和下一代利益在內的,更為寬泛的利益群體(widercommunity)也被統一進來。其中發揮銜接作用的社會投資者相信社會和經濟價值的最大化能夠同時實現。
股東理論正是在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由于熟悉到各種股東群體在公司環境會計的決策中發揮的主導作用,股東理論從某種意義上可以歸結于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的范疇,但無法回避的是,其研究對象仍然存在局限性,導致了它只能作為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在討論中忽略了不同層次利益相關者對于環境會計要求的差異,同時缺乏對于綠色進程的分階段探討。因此,接下來筆者將在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的框架之下,從環境會計的目標討論入手,強調對于環境會計目標的本質及層次性、階段性熟悉,進而引出經濟后果學說在環境會計領域中的運用。
二、環境會計目標的重新熟悉
一般意義上的會計目標(accountingobjective)是指會計系統運行的出發點和歸宿,表現為預期應當達到的目的,它決定于會計的本質及其所面臨的客觀環境。對環境會計目標的理論基礎最直觀的理解無外乎一個將可持續性理論和會計理論相結合的過程。這種結合不僅僅是外在形式的吻合,更重要的是內在邏輯的貫通;不僅僅包括范圍的選擇,更取決于層次的對應;不僅僅是一個空間上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時間上的范疇。
可持續性概念源于森林工程學,之后在其他領域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一般認為,可持續性是指社會不能使用超過自然環境可能產生的自然資源(Gray,1996:61;Bebbington,1997)。可持續性發展被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犧牲下一代人滿足自身需要的能力的發展。該理論包含一個前提,即世界上貧窮的下一代人的基本需要應予以優先考慮(Welford&Couldson,1993),同時需顧及技術水平和社會組織對于滿足當代人和下一代人需求的環境能力的限制作用。由于對該前提的認可程度不同,可持續性理論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兩個主要層次——強可持續性和弱可持續性。弱可持續性是指某一群體只要能夠補償人類的損失(技能、知識、技術)和人造資本(建筑、機器、設備),就可以耗盡自然資源和使自然環境退化。從這一點看,自然資本和人造資本受到了平等對待。假如人造資本可以被替代,企業就能夠使非再生資源的連續使用合理化,因此,弱可持續性會更利于企業個體。然而,這種自然資源和人造資源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因素。這種不確定性不單表現在技術水平方面,也表現在技術本身,例如對許多分裂反應堆的非經濟特性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Common,1995:45-46)。因此,基于非替代性、不可逆轉性、公平性和差異性,強可持續性強調的非再生自然資源的保護理應得到足夠的關注(Beder,1996:159-60)。但是,無論上述兩種觀點中的哪一種成為環境會計的理論指導,可持續發展的最終目標是不會變的,都是為了構建和發展一個能以無數代人存在的方式運行的可持續社會(Meadows,1992:250)。
由此,環境會計的核心目標可以表述為計量、公開和報告利益關系人由可持續發展向可持續社會的轉變。根據可持續發展世界企業委員會(WBCSD)的觀點,可持續發展包括對經濟財富、環境質量和社會公平的積極追求(Elkington,1999:18)。因此,企業需要從社會、經濟和生態“底線”的角度解釋這一程序。正如艾金頓所言,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公司不僅僅要注重單一的財務底線,而且還要為實現三維底線而努力(Elkington,1999)。
然而,無法回避的是,可持續發展融入政府觀念的過程是緩慢的,其融入公司領導階層的進程更是經常被忽略。盡管鼓勵組織注重“三維底線”——社會影響、經濟影響和環境影響(Elkington,1998;1999:18)——但財務底線仍然左右著企業的思維,而且當今仍然是企業行動的主要動力(Ditz等,1995:6)。這迫使人們開始尋找對于眾多企業來說現階段更為可行的操作目標。與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不同,經濟——生態效益已被公司高層治理人員認定為可以采納的一個適當的目標(見OECD,1998b;Schmidheiny,1992)。可持續發展企業委員會(BCSD)將經濟——生態效益的實現定義為企業能夠提供具有價值競爭優勢的商品和服務,這些商品和服務能夠滿足人類需求,保證生活質量,同時,又能通過生命周期逐步將生態影響和資源密集至少減少到估計的地球承載能力水平。顯然,暫且忽略社會維度因素、注重經濟——生態效益的選擇更集中于對相對易于計量的直接影響因素的考察。這種取舍并不是否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相反,經濟——生態效益型信息的計量可視為公司計量和向強可持續發展的基礎。這種忽略了公司社會業績、顯得不如可持續發展定義廣泛的經濟——生態效益目標恰恰代表了實現“強可持續發展”的第一個實際步驟。
與此同時,經濟-生態效益目標也并未打亂環境會計目標基本的宏微觀層次需求,相反,它有助于簡化并澄清反映經濟信息的會計活動同可持續發展綜合目標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梢杂靡粭l邏輯鏈來綜合描述原先三維角度和宏微觀層次下環境會計在可持續發展中發揮的貫穿作用: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的協調發展->其基礎在于自然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程度->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并服務于人類->需要良好的生態循環為基礎->良好的經濟循環是生態循環的保證->經濟循環的主要環節是投資、生成、使用、耗費、收回、補償、分配->各環節之間既有經濟上的聯系又有邏輯上的聯系->經濟循環的目標是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需要完整的會計核算和治理體系作為其基礎與保證?,F在,當引入經濟-生態效益目標對這一邏輯進行重新梳理的時候,它無非重點突出的從中提煉出了生態循環和經濟循環兩個部分,促進了生態循環自身、經濟循環自身及生態和經濟循環之間的三套邏輯關聯。同時,它也與上文提到的在社會會計宏觀領域探討環境會計作用問題形成了良好的呼應,提供了一個平滑和深入的接口。1983年世界銀行積極鼓勵修訂現行的會計體系,增加環境項目,建立與聯合國國民會計體系相配套的環境輔助賬戶。1989年我國政府修訂《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力圖將環境因素納入會計核算體系,以使國民經濟核算指標能夠真實地反映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從這一前期的環境會計的發展進程來看,有關于生態和經濟的二維計量正是現階段社會經濟會計和社會指標會計重點和迫切考慮的內容。
此外,在經濟——生態效益現行目標引入的過程中,還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目標內部,經濟效益同生態效益二者之間的關系。這涉及到可持續發展和可持續增長概念的澄清。將可持續發展視同可持續增長純粹是近期出現的一種現象(Sachs,1992)。事實上,假如一家公司被視為一個社會系統,它的生存也是經濟業績的結果??沙掷m發展迫使環境組織、企業和政府承認環境因素可能對經濟業績產生長期的不利影響,且在過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但是,“發展”要比“增長”具有更多的含義,因為“發展”明確社會角色但并不排除經濟生產力的“持續下降”(Maunders和Burritt,1991:9)。因此,假如忽略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效益,以經濟——生態效益為理論基礎的環境會計目標實際上暗含并認可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同生態效益“此消彼長”的假設。也就是說,除非企業能夠按照經濟——生態效益的強可持續改進,設法實現公司和政府機構共同推崇的“無悔策略”而達成“雙贏”(Wally&Whitehead,1994),否則,在經濟和生態的多方利益關系人中,必有一方將做出讓步。
三、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
“經濟后果”就是一門討論利益各方進退的學說,興起于上世紀70年代。它關注的是會計報告對企業、政府、工會、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決策行為的影響。這些個人或團體行為的后果被認為可能影響其他團體的利益,因此,該學說認為,會計準則制定者在決定會計問題時應將其宣稱的不利后果考慮在內。
回顧經濟后果學說和環境會計研究的起點,似乎二者在時間上存在著驚人的巧合。60年代以前,會計爭論在金融出版物中極少涉及,而且人們普遍認為在企業的經營治理中,會計即使不是一個規定固定的參量,也是一個常量。70年代的10年顯然是美國社會堅持制度應對其造成的社會、環境和經濟后果負責的10年,會計準則制定活動的利益相關方同樣深知這一明確的公眾傾向(Stephen,1978)??梢哉J為,正是這樣的契機加速了包括游說組織、環境保護機構等眾多環境信息關注者對環境會計制度規范的參與程度。從另外一方面來看,同樣可以認為是環境會計準則制定和披露中存在的巨大空間和不確定性,以及所涉及的利益沖突日趨激烈,吸引了原本潛在的攫取利益者。這些外部團體紛紛通過訴諸那些超越傳統會計計量和公允披露問題的標準來干預準則的制定過程。他們對經濟后果的關心遠遠超過了對環境會計公告的關注。
因此,當經濟后果學說深入到環境會計領域的時候,二者的相互作用將不可避免。關于會計政策制定的中性效果假設只能成為人們一種理想的期望,環境會計最積極的應對方式在于:在可操作性目標的指導下,實現可接受范圍內的利益的權衡。從這種意義上來講,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不僅表現為準則制定過程中的動態權衡過程,也包括不完善的環境信息披露所表現出來的靜態結果,以及這些中期嘗試所引發的新一輪經濟后果循環。
石油天然氣作為重要的不可再生資源,成為環境因素的代表被首先正式引入會計準則。該準則的制定過程引發了利益各方非凡的關注,其會計核算方法的爭議也受到了經濟后果學說的廣泛影響。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的20余年間,爭論的焦點一直集中在石油天然氣行業勘探成本核算方法的選擇上。完全成本法(full-costmethod)和成功成本法(successful-effortsmethod)各有勝敗,卻都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見。其中,完全成本法認為應該將所有發現儲備所耗用的成本(除某些例外情況)資本化,這包括不成功的鉆探成本,即在生產經營中所有成功勘探的產油井成本中應包括那些干井的成本。而成功成本法則有所不同,它認為很難將干井也認為是一項資產,因此,只需將成功勘探的產油井所耗用的成本資本化,而將干井成本費用化。顯然,這兩種方法下記錄的石油和天然氣成本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以往這方面涉及經濟后果的討論側重于對那些獨立勘探的小型石油天然氣公司的擔憂。它們聯合起來運用其相當大的政治影響力,成功說服了會計原則委員會延期考慮這一敏感問題。
然而,作為環境會計的一種嘗試,準則的制定中實際上存在另外的綠色相關人。盡管它們的影響力還不足以強大到與石油天然氣公司中各大利益集團相抗衡來完全左右準則制定結果的程度,但它們的存在至少代表了經濟后果中另外一種不同的聲音。從大的范圍來看,核算方法的選擇代表了綠色相關人對于石油天然氣行業與其他諸如清潔替代能源行業的支持力度的傾向,這些源于它們對代際利益的關注。不僅如此,這種傾向也將在行業內外傳導一種包括資金和技術形式在內的、正的或負的激勵。成功成本法往往產生比完全成本法更少的報告凈收益,假如行業普遍采用成功成本法,可以認為是一種對于新能源的政策支持,表達了一種迫切補償生態循環的態度。在行業內部也同樣如此,尤其是對那些積極從事勘探的小公司,較低的報告凈收益使其難以籌集資本,從而促使資金流向那些整體環境意識相對較強、環保措施相對完善的大公司。因此,假如綠色相關人把握了足夠的影響力,對于環境信息核算方法的選擇,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將能夠決定一個行業及其內部力量的競爭地位和前景。
除此以外,環境會計的經濟后果還表現在現行實務界自愿或自發貫徹環境會計目標,披露環境信息的執行情況中。盡管環境信息的披露還存在多方探討之處,但在尚未形成統一規范之前,實務界就已經開始依照自身的需求判定,在規范之余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嘗試。下表列示了Gray根據利益關系人同企業聯系的緊密程度粗略劃分后進行的綜合和歸納。其中非凡值得一提的是,在內部人員向外部人員提供的環境披露中包括了可持續性發展報告,而將區別道德投資者的任務交由披露和需要相關信息的外部人自行交流來決定。這些都表明,現階段企業更多的是將環境信息的取舍作為一門處理道德和利益關系的藝術。治理層做出的任何一個關于環境信息披露與否的決定,都將表現出它對相關需求和可能后果充分研究后的傾向,最終的做法將被認為是利大于弊的。
表
環境信息使用者環境信息報告者
內部人員外部人員
內部人員環境因素影響數據
環境治理系統
股東測試
社會責任界定
目標和價值修訂
聲譽治理信息社會監管者報告
外部供給商信息
環境咨詢
社會責任賬戶治理
市場和股東調查
形象認知反饋
外部人員年報中常規披露
沉默的社會賬戶清算
獨立的環境報告
可持續性發展報告
同盟合作者信息
價值取向表達
股東教育
非盈利組織環境報告外部環境披露
道德投資
消費者調查
游說組織報告
環境保護組織信息
媒體反映
競爭者參與披露
工會報告
實際上,類似于上文表中實務界的各種嘗試,無論是否直接參與到財務準則委員會擴大了與利益相關第三方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廣泛分發征求意見稿、舉行專題討論會和公眾聽證會等)中來,最終都將納入日后準則制定者的考慮范圍。可以形象地將環境披露理解為一個包含諸如信息內容、組織形式、信息冗余度、信息置信度、披露者的解釋、披露媒介以及披露時機等內容的多維向量(吳水澎等,2002),其取值及范圍將參照過去的向量及財務會計框架的約束而定。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于1984年了其聞名的“信息光譜圖”。該圖譜將現有的和未來可能涉及到的財務會計內容歸納為5個披露層次。范圍從小至大依次為:一是財務報表、確認和計量以及概念公告涉及的范圍,包括財務狀況表、收益和綜合收益表、現今流量表和業主投資和分配表等;二是財務報表附注(和尾注),包括會計政策、或有事項、存貨方法、發行在外股份數、備選計量(以歷史成本為基礎之項目的市場價值)等內容;三是補充信息,包括物價變動披露(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33號公告之修正)等;四是財務報告的其他方法,包括治理當局討論與分析、致股東信件等;五是其他信息,包括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格式10-K(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S-K)要求進行的競爭及未交付之訂貨的討論、分析師報告、經濟統計和關于公司的新論文等內容。綜合來看,前兩部分構成了基本的會計報告,增加第三部分后形成了被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準則直接影響的領域,納入第四層次的內容后正是概念公告1中所指的財務報告的范圍,而包含其他信息的報表滿足了社會財富最大化模型的需要,涵蓋了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決策者”在內的所有利益相關人所需要的有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