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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凍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xx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請人:王某,男,20XX年7月出生,漢族。
住所地:略
因王某訴B公司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貴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發(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將申請人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復議。
復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與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從來沒有過業務往來,申請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賃費糾紛一案的當事人。另外,經貴院通知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xx市A公司與申請人亦為不同的民事主體,產權各自獨立、財務也各自獨立核算(見申請人營業執照)。申請人作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貴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人的銀行存款30萬元予以凍結顯屬錯誤。現申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某民初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申請人被凍結的30萬元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解凍申請書范文2
關鍵詞:平板顯示 投影 無縫拼接 專利
中圖分類號:T-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5)05(c)-0000-00
0.前言
隨著人們對信息傳遞與顯示需求的提升,大屏幕顯示的應用越來越廣,已遍及公眾顯示、廣告展示、交通運輸監控、氣象監控、電力電信監控、消防監控指揮、軍事指揮等各個領域,但目前大屏幕視頻圖像拼接縫隙卻無法消除,影響了圖像的連續性、完整性和觀看的效果[1],因此,盡可能減少直至徹底消除圖像拼接的物理拼縫和光學拼縫是視頻大屏幕拼接研發的方向。
廣東某公司是在中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成立于2004年8月,作為其數字顯示系統產品的中國生產基地,專門從事高清晰度大屏幕數字拼接墻系統和IDB交互數字平臺等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其擁有一批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公司目前已經積累了眾多國際、國內專利和世界領先的原創技術,截止2014年底,已取得和申請獲受理的專利有1389件,其中超過50%為發明專利,其中涉及大屏幕數字拼接專利300多項,關于無縫拼接顯示技術專利就有66項。
現針對廣東某公司在大屏幕無縫拼接顯示技術在中國申請的一些關鍵技術的發展狀況進行介紹,以幫助相關業內人士對了解這個領域技術狀況。
1.專利情況
廣東某公司在大屏幕無縫拼接技術方面的相關專利申請約66件,其中已授權21件,其隨時間申請量趨勢如圖1所示。其中該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呈現出兩個明顯的高峰時期2009年與2012年為兩個申請高峰期,由于于2004年8月成立,在其成立之初的前幾年過渡以及全球經濟危機影響,在2005年至2008年期間專利申請幾乎沒有,隨后于2009年出現一個申請高峰,隨后申請量繼續增長,至2012年達到另一個高峰,之后隨著技術趨于成熟,申請數量趨于平緩。并且由圖2可以看出諸如黃永峰、孫婷、孟凡華等申請人較多,在此領域較為活躍。
2.代表性專利
廣東某公司所申請關于顯示拼接技術的專利中,主要涉及平板顯示拼接系統和投影式大屏幕拼接顯示系統,其無縫拼接技術包括純硬件融合技術、純軟件融合技術和軟硬件融合技術,其中純硬件融合技術通過光學的遮光處理來融合圖像,純軟件融合技術是通過電子線路的處理來完成圖像的融合,軟硬件融合技術是指既有光學遮光融合處理,又有電子融合處理 [2]。
通過光學的遮光處理來融合圖像、消除圖像的拼接縫,即,一般有2 種技術途徑: 一是圖像放大法; 一是圖像移動法。其中柱面鏡放大法和光纖傳像束法都是屬于圖像放大的方法, 而斜方棱鏡移像法則屬于圖像移動法的范疇[3]。而廣東某公司所授權專利中,針對投影式大屏幕拼接顯示系統及平板顯示拼接系統進行拼縫消除,采用光學遮蓋進行顯示圖像放大或平移,來遮蓋拼縫,代表專利申請號有:CN201110114695,CN201110280049,CN200910039102 ,CN201210130299,均在顯示區域的邊框區域設置光學系統,使得顯示區域的圖像放大至邊框區域,覆蓋整個顯示器件,實現無縫拼接,其中采用的光學結構包括偏心微透鏡陣列、菲涅爾透鏡等;申請號為CN201210130299的發明專利,在每個顯示屏表面貼附有第一線偏振片,第一線偏振片表面安裝有表面和背面均為平面的斜方棱鏡,顯示屏發出的光形成一圖像塊,P偏振光經過棱鏡偏振分光膜反射后,在斜方棱鏡中傳播至拼縫處的平行斜面,再經過拼縫處的平行斜面反射,最終進入人眼,顯示屏的拼縫被該圖像塊覆蓋,實現了無縫拼接顯示,結構簡單,成本低廉。
采用純軟件融合技術,即通過電子線路的處理來完成圖像的融合,具體代表專利申請號有:CN200810220116,CN200910039093,其通過圖像顯示區域內設置的圖像傳輸區,在圖像傳輸區內顯示兩幅圖像,分別是該區域本身需要顯示的圖像和邊框處需要顯示的圖像,通過圖像傳輸裝置將邊框處需要顯示的圖像分離出來并傳輸到邊框處,覆蓋邊框部分形成無邊框的顯示單元。
采用軟硬件融合技術,既有光學遮光融合處理,又有電子融合處理,具體代表專利有:CN200910041563、CN201110346854。其中,申請號為CN200910041563的發明專利,其拼接顯示系統中,每個背投影單元由投影機及屏幕系統按照光路依次設置構成,屏幕系統包括菲涅爾透鏡、背投影屏幕,相鄰兩個屏幕系統的菲涅爾透鏡之間相互拼接。投影機投射出的光線范圍超出背投影屏幕顯示圖像范圍,超出部分的光線投射到屏幕系統側面;菲涅爾透鏡相互拼接的側面設有切角,使投影光到達原來沒有光到達的拼接縫內,從而消除拼接縫隙處的黑線,可有效消除圖像拼接縫,實現圖像的完整再現,可以一個背投影單元單獨使用一塊背投影屏幕,也可多個背投影單元共用一塊背投影屏幕。
申請號為CN201110346854的發明專利,在LCD面板的顯示區域邊緣上設置根據圖像切換頻率切換顯示圖像,在t1時刻顯示自身顯示圖像和在t2時刻顯示非顯示區域應該顯示而不能顯示的圖像的選定區域,選定區域與非顯示區域等寬等長,在LCD面板前設置根據圖像切換頻率在t1時刻不改變來自選定區域的線偏振光的偏振方向,和在t2時刻將來自選定區域的線偏振光偏振方向旋轉90度的光學器件,在光學器件前設置光軸在光線入射面內且光軸與晶面成一傾斜角的單軸晶體,根據信號光偏振方向決定其偏折與否,利用發生偏折移像的圖像信號覆蓋并消除屏幕拼縫。本發明能夠完全消除屏幕拼縫,解決屏幕拼接圖像不完整不連續問題。
除上述已授權專利外,還有通過將像素發光中心進行搬移,使人眼觀察不到縫隙,在視覺上實現無縫拼接,代表專利有:
申請號為CN201210147659的發明專利,其拼接顯示包括相互拼接的顯示單元,將顯示單元中心到顯示區域邊緣的像素從顯示單元中心向顯示單元邊緣方向移動,在像素與像素之間根據移動距離的不同形成像素間隙,顯示單元顯示區域邊緣的像素移動后覆蓋顯示單元的邊框,有效解決顯示單元拼接時的邊框和拼縫問題,更好地保證了顯示單元與顯示單元之間的顯示圖像的連續性和完整性,達到更好的觀看效果。
申請號為CN201210190257的發明專利,其包括拼接單元,將包括邊框區域和顯示區域的拼接單元區域以一個像素大小為單元進行均等劃分,其中拼接單元的邊緣像素包括發光部分和邊框部分,在拼接單元表面設置有將像素發光中心進行搬移的光學膜層,邊緣像素的發光中心經光學膜層后搬移到邊緣像素的中央。經過像素均分后屏幕上所有像素的面積都相等,邊緣像素的發光面積較小且偏離像素中心,拼接單元加上光學膜層后實現像素發光中心的搬移,使屏幕上所有像素的發光中心限制在像素的中央,而在像素與像素之間形成的縫隙人眼觀察不到,使屏幕上的每個像素在視覺上都一樣,提高了顯示的對比度,實現拼接單元的無縫拼接。
此外,申請號CN201210196185在拼縫處設置有LED燈和LED燈顯示控制裝置,LED燈與LED燈顯示控制裝置連接,通過在背投拼接墻的拼縫處設置LED燈,使LED燈發出的光線穿過拼縫顯示出來,有效解決背投拼接墻拼縫黑邊的問題,使得拼接墻整天顯示效果大大提高,顯示效果顯著;而且LED燈顯示控制裝置讀取拼接墻單元邊緣處的像素,并通過控制LED燈顯示將讀取的邊緣處像素顯示出來,使得圖像顯示連貫性好,圖像不會出現突然斷開的現象。
3.總結
通過對廣東威創視訊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拼接顯示技術專利了解,無論是平板顯示器的傳統大屏幕顯示墻無縫拼接還是投影式大屏幕無縫拼接,其拼接技術主要是純硬件融合技術、純軟件融合技術以及軟硬件融合技術,并且各項技術發展均已趨向成熟。但隨著科技發展,鑒于人們對效率、自動化、低成本的需求以及視覺享受的需求[4],諸如,消除拼縫處光斑,顏色校正,色彩渲染等提高顯示質量,提高融合技術算法運算速度、拼接精度、自動化程度,以及降低成本,來滿足人們所追求的高性價比、高質量、以及視覺享受,均是今后需要研究的方向。
參考文獻
[1]高國保等.拼接投影的邊緣融合處理問題[J].現代顯示,2007(73):49-53.
[2]孟凡華.一種背投影單元無縫拼接技術研究[J].應用光學,2010.31(6):922-926.
解凍申請書范文3
最新速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企業申請使用糧食、畜禽肉、水產品、果蔬等為主要原料,采用熱加工后快速冷卻工藝生產,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預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溫條件下貯存、運輸及銷售的提供給消費者的經加熱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
已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管理的盒飯不適用本細則。
冷鏈食品的申證單元為1個,其產品類別編號按其他食品類別進行編制。生產許可要注明相應的產品品種,即其他食品[冷鏈食品(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生產許可證附頁須注明獲得許可生產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的具體品種明細。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生產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產許可。
二、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一)管理制度審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對企業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產原料管理制度,原輔料采購制度,技術標準、工藝文件及記錄管理制度,過程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產品防護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人員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產品追溯及召回制度、產品留樣制度、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制度、問題報告制度等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場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照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以下場所要求。
1. 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總使用面積應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原料處理車間(清洗區、解凍區、切配區、洗蛋間等)、原料貯存間、熱加工車間、冷卻車間、內包車間、外包車間、工器具清洗間(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等,輔助設施包括檢驗室、原輔料倉庫(冷凍庫、冷藏庫、常溫庫等)、包材倉庫、成品冷庫等,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使用面積不少于20xx平方米。
原料處理車間應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臺案,清洗槽和加工臺案的數量或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應明確標識。
3. 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應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冷卻間、內包裝車間及外包車間應有溫度控制及監控設施。
4. 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生產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油煙、排水等條件,有低溫要求的加工場所應配有降溫設施,生產區應配有排污、殺菌、防蠅、防蟲、防鼠等設施。
5. 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區域的劃分要明確,且應相互分隔,并有顯著標識加以區分。
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包括內包車間、冷卻車間等場所。準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次于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熱加工車間、工用具保潔車間等。一般作業區,即清潔度要求低于準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原料加工車間、外包裝間、工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原料貯存場所等。
6. 企業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每年應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查。清潔作業區內部隔斷、地面應采用符合生產衛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氣應進行殺菌消毒或凈化處理。日常運行中,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檢測和監測按照下表進行。
冷鏈食品生產清潔作業區動態標準控制表
7. 企業應保證全程冷鏈條件,包括冷藏貯存、冷藏運輸、冷藏銷售條件。
(三)設備核查
應核查《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申報生產能力和企業擁有的生產設備數量、參數的適應程度。
1.必備的生產設備(根據生產工藝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設備(如清洗槽、洗菜機、去皮機等)
(2) 解凍設施 (如化凍設施等)
(3)切配設備(如切菜機、切肉機、絞肉機、切絲機、切丁機等)
(4)熟制設備(如炊飯設備、炒鍋、蒸汽夾層鍋、焯燙機、油炸機、燒烤機、蒸箱等)
(5)速冷設備(如真空冷卻設備、速冷庫等,并配有溫度指示裝置)
(6)熱力消毒設備、滅菌設備(如針對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裝設備(包裝機、計量稱重設備、與包裝設備聯動的自動打碼機等)
(8)金屬探測器。
2. 必備的檢驗設備
檢驗設備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應審查企業提交的檢驗設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書面報告。配備與檢驗能力和工作量相適宜的儀器設備,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滅菌鍋;4、微生物培養箱;5、顯微鏡;6、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鍋等。
(四)設備布局、基本工藝流程、關鍵控制點
1. 設備布局
設備的布局應當符合工藝的需要。
2. 基本工藝流程
原料摘洗(解凍)切配熟制、調理(滅菌)速冷降溫包裝成品(金屬檢測)貯存冷鏈運輸及銷售
3. 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采購、處理:符合接收標準,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凍:溫度的控制;
(3)調理熱加工:加熱時間、中心溫度控制;
(4)快速冷卻:時間、溫度控制,確保食品燒熟后在短時間內將其中心溫度降至
(5)包裝、冷藏、運輸及銷售:溫度控制,確保食品在10℃的條件下進行貯存、運輸、陳列和銷售。
(6)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及添加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2760的規定。
速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三、產品相關標準
SB/T10648《冷藏調制食品》、SB/T10652《米飯、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關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四、標簽和標志、包裝、貯存、運輸、銷售
冷鏈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
冷鏈食品的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相關規定。
冷鏈食品的包裝容器及其材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銷售的包裝應完整、不易散包。
冷鏈食品貯存冷藏庫庫溫應在0℃~10℃范圍內。冷鏈食品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運。冷鏈運輸車應具有溫度監控設備,且溫度應保持在0℃~10℃。
冷鏈食品應在溫度0℃~10℃范圍內冷藏柜陳列,不應裸露銷售。
五、保質期
(一)冷鏈食品的保質期依企業標準執行,保質期限一般為24小時至48小時。企業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學的食品安全依據,以及第三方產品保質期測試實驗合格的基礎上,自行確定保質期。
(二)保質期限起始時間從產品包裝結束起計算,要求精確到小時、分鐘。
六、檢驗項目
冷鏈食品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致病菌、過氧化值、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
出廠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進行檢驗,至少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等。
企業應對每批產品進行大腸菌群、菌落總數、過氧化值(油炸類食品)等項目檢測;每日至少對1批次產品進行致病菌項目檢測;每月至少對2批次產品進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項目檢測。
冷鏈食品型式檢驗按該產品執行的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企業每年至少進行2次型式檢驗。
企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產品進行檢測,但應保持檢測結果準確。企業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呈陽性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復檢(致病菌可委托檢驗)。
七、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每個品種均應抽取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單上按該產品的具體名稱填寫。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個最小包裝,隨機抽取20個最小包裝。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樣品應注意冷藏保存。
八、其他要求
本類產品不允許分裝,不允許實施委托加工行為。
速凍食品生產發展狀況速凍食品是指以米、面、雜糧等為主要原料,以肉類、蔬菜等為輔料,經加工制成各類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凍工藝制成并可以在凍結條件下運輸儲存及銷售的各類主食品,如速凍包子、速凍餃子、速凍湯圓、速凍饅頭、花卷、春卷等。
《20xx-20xx年中國速凍食品行業產銷需求與投資預測分析報告》數據顯示,目前,水餃、湯圓、面點、粽子、餛飩,是目前速凍市場的前五強,其中水餃約占整個速凍食品銷售額的50%以上,湯圓約占據20%的市場份額,面點、粽子、餛飩、春卷及地方特色小吃等約占的30%左右。
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節奏的加快,我國速凍行業迅速成長,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每年產量以超過20%的速度增長,成為食品行業中的新星。經過20xx年之前的價格戰洗牌,目前速凍食品行業已經形成以三全、思念、龍鳳和灣仔碼頭為領軍的品牌陣營,速凍食品市場將迎來新一輪的發展。
20xx年,我國速凍食品行業經過激烈的兼并重組,企業數量大量減少,從20xx年的342家減少到20xx年234家,但是行業總體效益得到了提高,產銷規模擴大,利潤總額增長,行業整體發展情況較好。20xx年第一季度,行業企業數目有所增加,從234家增加到259家。前瞻網數據顯示,20xx年,我國速凍食品行業實現工業總產值536億元,同比增長21.28%;20xx年第一季度,行業實現工業總產值133億元,同比增長14.84%。20xx年到20xx年間,行業總產值平均增長速度達到了22.13%,整體上呈現高速增長趨勢。
解凍申請書范文4
關鍵詞:計算機;審計
計算機審計是各個行業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它以計算機在各個行業的應用作為監督的重點。它是根據各個行業的法規和制度,兼顧計算機技術自身的特點,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計算機參與各個行業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規性、效益性、安全性、正確性以及參與各個行業經濟活動的可行性和實施方案進行審核、鑒證、評價、監督、協調,并提出改進工作建議的一種監督活動。
1計算機審計的基本方法
(1)觀察法。是審計人員深入基層行業單位或計算機中心機房現場實際觀察業務操作程序,以核實規章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的一種審計方法。
(2)順查法。它是按照記帳程序,從原始憑證開始到帳表輸出為止依次進行檢查核對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能夠按照業務發生的實際流程、記帳程序順序地仔細進行核對,便于檢查錯誤。在各個行業計算機會計、資金、融資、管理臨柜應用系統中,這種方法是一種日常使用的普遍方法。
(3)逆查法。它是按記帳程序相反的次序,從審計輸出報表入手進行檢查的一種審計方法。這種方法,一般是在發現一疑點之后,再有重點、有針對性地查帳、查憑證。這是計算機臨柜網點經常使用的一種方法。
(4)詳查法。就是對所有的憑證、帳表及記帳過程進行詳細、全面稽查的方法。一般對重點項目或業務量小的單位,或已出現嚴重問題的單位審計時采用這種方法。
(5)抽查法。是對某一段時期內業務處理過程或某一部分業務進行審計檢查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又叫抽樣法,以重點抽查某一段情況為樣本來判斷全面情況。這種方法省時省力,效率高,在計算機審計中是一種常用的方法。
(6)審閱法。是通過審查和閱讀有關資料,以鑒別資料本身及所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正確、真實、合法、合規、合理、有效的一種方法。用審閱法進行計算機審計時,應該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原始記帳憑證的審閱。
——原始開戶憑證的審閱。
——機內流水帳的查閱。
——機內各種查詢功能升級和功能審閱。
——總帳、分戶帳審閱。
——結帳時的筆數、發生額、余額、積數的查閱。
——各種輸出報表和輸出傳票審閱。
——已歸入檔案的各種憑證的審閱。
——凍結、掛失申請書審閱。
——解凍、解掛、提前銷戶申請書審閱。
(7)核對法。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資料想對照,以核實其內容是否一致,計算機是否正確的一種審計方法。這是計算機審計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種方法。在計算機資金、融資、管理、會計臨柜系統中,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核對方式:
——記帳憑證與其經濟用途,會計要素之間的核對;
——記帳傳票與流水帳之間的核對;
——總帳與分戶帳的核對;
——利息與積數或期限及利率的核對;
——今天帳務與昨天帳務的核對;
——余額軋帳單與分戶帳的核對;滿頁帳與對帳單或與未滿頁帳的核對,與手工傳票的核對;
——帳實核對,銀企核對。
(8)綜合打分法。這種方式就是采用詢問法、觀察法、比較法等方法,進行綜合評價。具體作法是將審計要求制成打分表,對每一項工作給出滿分標準,然后對實際情況進行評價打分,最后算總分。常規性審計或計算機應用的初級審計可以廣泛采用此法。
2計算機審計人員參與計算機審計工作的特點
第一,計算機審計人員應參與計算機應用系統的開發研制工作。
(1)在應用系統軟件的研制過程中,研制人員必須考慮這些規章制度,核算法規,內部控制措施,使其控制實施步驟計算機程序化。計算機審計人員熟悉各個行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條規條法,以及各個行業業務的實際情況.
(2)審計人員參與研制工作,可以及時地提供業務及政策情況,及時發現指出問題,使之及時得到解決。避免因研制成功之后才發現問題,而不得不進行大工作量的改動。
(3)一個應用系統軟件在研制成功之后,必須經過計算機審計人員的分析、研究、測試、實驗之后才能付諸推廣應用。審計人員通過對計算機應用軟件的測試,提出意見,在技術人員的修改之后再測試,實驗,直到基本上符合施加情況之后,作出正確評價,再使用推廣。
(4)計算機審計人員參與開發應用軟件也可以表達用戶對開發的應用系統的意見,使得開發出的應用軟件具有功能齊全,方便用戶,嚴密可靠的特點。同時,也可以將領導部門對該應用系統的要求、意見貫穿到研制工作中去。
第二,計算機審計人員必須充分了解計算機應用系統軟件在帳務處理上與手工系統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1)手工帳務系統是一種已經成熟、具有相對穩定性的帳務處理系統,它充分地反映了各個行業帳務之間的核算關系。在進行計算機應用系統軟件的開發設計過程中,設計人員必須通過調查研究,將這種手工帳務系統通過模擬使其變成計算機語言能夠描述的機器帳務系統。因此,這兩種帳務系統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
(2)在明確了帳務處理關系之后,為設計方便,以及便于用計算機語言描述、實現,因而在進行機器系統設計的過程中,往往采取了一些中間的過渡系統,來承擔應用系統軟件在實現業務時應該具備的一些功能。這就使得計算機軟件在核算關系上有一些具體的細節,并不與手工核算關系相一致。計算機審計人員必須充分地了解這些區別,以便于判斷這種系統設計是否符合各個行業管理制度,并理解這種設計與手工系統相比所作的融通和改變。只有充分了解了這些區別,才能對于系統運行后所可能產生的結果有正確的認識,因而,才有可能正確地進行審計,完成審計任務。
(3)在通常的手工系統核算關系上,由于記載帳簿以及處理過程的直觀性,往往使得我們忽視了一些較為有效的理解方法,計算機系統在軟件設計中大量使用了流程圖,通過流程圖來反映軟件系統內部各個文件、變量之間的核算、過渡關系,這種流程圖也使得計算機軟件系統內部關系比較清楚,便于實現和理解。計算機審計人員要學會識別流程圖和繪制流程圖,并通過流程圖,來理解軟件系統在實現系統功能時與手工核算系統之間的聯系與區別,因而更好地發揮計算機審計的作用。
第三,計算機審計人員必須理解和熟悉計算機應用軟件系統中的文件體系和變量體系。
(1)在手工帳務系統中,作為記入帳務以及核算關系的載體的帳簿、報表、帳卡,在計算機應用軟件系統中,通常被設計成為各種充當相同、相似、相近功能的文件,這些文件成為計算機系統中帳務及核算關系的載體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審計人員在履行計算機審計任務時,必須明確應用軟件系統都使用了哪些文件,各個文件中項目的設置及其之間的關系,每個文件承擔了哪些(個)手工帳簿的哪些(個)功能,它們之間有什么聯系與區別。
(2)手工帳簿、報表、帳卡中每個數據項都有明確的稱謂及經濟意義,在計算機應用系統軟件中,這些數據項被設計成各種類型的變量來承擔實際數據項參與核算任務。審計人員為了作好計算機審計工作,必須充分了解變量體系,理解各個變量所代表的經濟意義及變換功能。通過理解變量來理解系統是怎樣來實現核算關系的。
(3)機器帳務核算處理是通過各種運算符和運算函數對變量的處理來實現的,審計人員必須認真研究各種運算關系,從而充分評價系統功能,并理解系統核算關系。
第四,計算機審計人員要參與計算機應用軟件系統在投運時的數據移植工作。
(1)一個完整的應用軟件要在各個行業業務中發揮作用,必須進行數據移植工作,即將手工帳卡、帳簿、帳表上的數據移植到機器系統的文件中去,這是計算機應用軟件應用的第一步。在移植之前,計算機審計人員應參與機器安裝、線路鋪設等工作,并對各項設施按照要求進行安全審計,從而熟悉布線規律,并便于在今后長期審計中堅持原則。(2)雖然計算機應用軟件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設計出來的,但是在推廣應用時,由于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因而在數據移植時,為了使實際數據正確地移入機器,往往要對那些不適合機器程序設計情況的數據,進行一些適合情況的修改,對帳務系統進行必要的組織、調整、整理準備工作,計算機審計人員參與數據移植工作,一方面熟悉這種準備帳務的工作,另一方面也便于今后審計工作的開展。
(3)數據移植是手工帳務向機器帳務的轉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原始的手工帳簿數據被直接移入機器,可以非常直觀地看清楚手工帳簿與機器帳簿即文件之間的聯系與區別,因而強化對機器帳務核算原理的理解,
第五,計算機審計人員運用計算機應用軟件,學會閱讀計算機打印的各種報表,輸出的各種憑證,識別原始手工傳票數據,增強鑒別理解帳務核算的能力。
(1)計算機審計人員要學會運用計算機應用軟件。計算機審計事實上是對各個行業應用計算機的過程進行審計,如同審計人員必須熟悉手工帳務一樣,計算機審計人員必須首先使用計算機系統來處理各個行業業務,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做好審計工作。
(2)各個行業業務使用計算機之后,各種帳、卡一般以計算機輸出為主,有些輸出結果在形式上與手工帳簿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計算機審計人員必須熟悉計算機輸出的各種信息(包括屏幕信息和打印機打印的信息),并透過各種輸出信息來識別和判斷手工傳票輸入過程及機器內部的處理過程,從而達到對計算機應用情況進行正確審計的目的。
3計算機審計工作質量的檢查和控制
為了保證計算機審計人員的工作質量,也要對計算機審計工作進行控制和檢查??刂坪蜋z查主要有以下形式:
(1)責任控制。計算機審計管理,應該根據各個行業計算機應用范圍,確定審計領域,建立目標管理機制,建立責任制,明確各個計算機審計人員的審計范圍和責任,在制定審計計劃時,將審計項目分工落實到每個審計人員,項目中每個細節都應在審計方案中列表明確,以便檢查。審計部門負責人應該按照審計任務書對各個審計人員完成任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解凍申請書范文5
一、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2.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4.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并報經院長批準。
6.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或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7.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8.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執行公務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
9.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二、執行管轄
10.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11.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12.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13.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4.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15.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16.人民法院之間因執行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7.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三、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18.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19.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20.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21.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本。
22.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人的權限。
委托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2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
四、執行前的準備和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查明
24.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25.執行通知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
26.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及時采取執行措施。
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的,應當立即采取執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執行措施,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被執行人。
27.人民法院執行非訴訟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書的機構調取卷宗材料。
28.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調查所需的材料可以進行復制、抄錄或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
29.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30.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
31.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柜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五、金錢給付的執行
32.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在銀行(含其分理處、營業所和儲蓄所)、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存款,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33.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4.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并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3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36.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37.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8.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書應送達被執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關單位協助的,應當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并送達有關單位。
39.查封、扣押財產的價值應當與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
40.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41.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
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同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有關財產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采取加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辦法查封的,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42.被查封的財產,可以指令由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如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43.被扣押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對扣押的財產,保管人不得使用。
44.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5.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46.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財產無法委托拍賣、不適于拍賣或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
47.人民法院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應當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48.被執行人申請對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自行變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并控制變賣的價款。
49.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成交后,必須即時錢物兩清。
委托拍賣、組織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執行標的數額和執行費用的部分,應當退還被執行人。
50.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上述權利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對前款財產權,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
51.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并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
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后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據。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并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人民法院也可允許并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于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征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準后,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
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六、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
57.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變質、損壞或滅失的,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按標的物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58.有關單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通知書后,協同被執行人轉移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59.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拍賣、變賣或裁定以物低債后,需從現占有人處交付給買受人或申請執行人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和本規定57條、58條的規定。
60.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指定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履行。
對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為,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為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對于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經教育,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61.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
(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系,不屬于本規定所指的異議。
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66.被執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棄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延緩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無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予以強制執行。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范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68.在對第三人作出強制執行裁定后,第三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強制執行。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債務或已被強制執行后,人民法院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八、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
70.案外人對執行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71.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正在實施的處分措施應當停止。
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繼續執行。
72.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準,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項內容中止執行。
73.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準,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并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74.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75.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遇有本規定72條規定的情形的,或執行的財產是上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財產時遇有本規定73條、74條規定的情形的,需報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九、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
76.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77.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78.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79.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為兩個或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占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80.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81.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82.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或接受財產的范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復承擔責任。
83.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本規定裁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
十、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
84.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85.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86.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87.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十一、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8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91.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
9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94.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95.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后,被執行人對其剩余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96.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十二、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的適用
97.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98.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后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
99.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
100.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8)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101.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被執行人或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有關材料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十三、執行的中止、終結、結案和執行回轉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0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104.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
恢復執行應當書面通知當人。
105.在執行中,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執行。
106.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中止或終結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
107.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108.執行結案的方式為:
(1)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
(2)裁定終結執行;
(3)裁定不予執行;
(4)當事人之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109.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回轉應重新立案,適用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
110.執行回轉時,已執行的標的物系特定物的,應當退還原物。不能退還原物的,可以折價抵償。
十四、委托執行、協助執行和執行爭議的協調
111.凡需要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法院應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妥委托執行手續。超過此期限委托的,應當經對方法院同意。
112.委托法院明知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不得委托當地法院執行:
(1)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2)有關法院已經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者已經宣告其破產的。
113.委托執行一般應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經對方法院同意,也可委托上一級的法院執行。
被執行人是軍隊企業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執行。
執行標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關海事法院執行。
114.委托法院應當向受委托法院出具書面委托函,并附送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原件、立案審批表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包括財產保全情況、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的情況,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115.委托執行案件的實際支出費用,由受托法院向被執行人收取,確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預收。委托法院已經向申請執行人預收費用的,應當將預收的費用轉交受托法院。
116.案件委托執行后,未經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自行執行。
117.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應當及時將指定的承辦人、聯系電話、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如發現委托執行的手續、資料不全,應及時要求委托法院補辦。但不得據此拒絕接受委托。
118.受托法院對受托執行的案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執行,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和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
119.被執行人在受托法院當地有工商登記或戶籍登記,但人員下落不明,如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直接執行其財產。
120.對執行擔保和執行和解的情況以及案外人對非屬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執行標的物提出的異議,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并及時通知委托法院。
121.受托法院在執行中,認為需要變更被執行人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決定是否作出變更被執行人的裁定。
122.受托法院認為受托執行的案件應當中止、終結執行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確實、充分的,委托法院應當及時作出中止或終結執行的裁定。
123.受托法院認為委托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如執行可能造成執行回轉困難或無法執行回轉的,應當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必要時要將保全款項劃到法院賬戶,然后函請委托法院審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審查結果繼續執行或停止執行。
124.人民法院在異地執行時,當地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
125.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
執行爭議經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的高級人民法院書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協調處理。
126.執行中發現兩地法院或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就同一法律關系作出不同裁判內容的法律文書的,各有關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處理。
127.上級法院協調處理有關執行爭議案件,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有關款項劃到本院指定的賬戶。
128.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
十五、執行監督
129.上級人民法院依法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執行工作。
130.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
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指令后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梢栽谑盏皆撝噶詈笪迦諆日埱笊霞壏ㄔ簭妥h。
上級法院認為請求復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上級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131.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執行的非訴訟生效法律文書有不予執行事由,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執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責令下級法院在指定時限內作出裁定,必要時可直接裁定不予執行。
132.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托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采取相應措施。
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133.上級法院在監督、指導、協調下級法院執行案件中,發現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法院暫緩執行,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134.上級法院在申訴案件復查期間,決定對生效法律文書暫緩執行的,有關審判庭應當將暫緩執行的通知抄送執行機構。
135.上級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應同時指定暫緩執行的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經院長批準,并及時通知下級法院。
暫緩執行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法院恢復執行。期滿后上級法院未通知繼續暫緩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恢復執行。
136.下級法院不按照上級法院的裁定、決定或通知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十六、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