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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買申請書范文1
第二條在本市境內以拍賣方式出讓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拍賣工作在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拍賣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體實施。其他河流(河段)的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拍賣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實行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拍賣的河道可采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可采區;
(二)申請在該可采區采砂的潛在競買人在3人以上;
(三)負責管理該可采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采砂管理機構能夠對該區域的砂石資源富集情況、儲量等作出客觀評價;
(四)河道砂石資源可采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相關區縣(自治縣、市)已簽訂采砂管理協議并已明確管理責任主體;涉及邊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區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與毗鄰的區縣(自治縣、市)簽訂了邊界采砂管理協議,明確了管理責任;未達成管理協議的,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明確了管理責任主體。
第五條拍賣人應編制拍賣文件。
拍賣文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對競買人資格審查的標準、競買報價要求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成交確認書的主要條款。
第六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會開始前15日,在當地縣級以上公共媒體或者公共信息網上向社會可采區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擬出讓開采權的可采區位置、現狀、范圍,出讓期限、規模、采掘基本要求等相關信息;
(三)競買人的條件;
(四)獲取拍賣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五)舉行拍賣會的時間、地點等;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七條競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法人組織以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嚴格遵守國家及*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三)擬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動力符合*市河道采砂的有關規定,并具有平緩移動的作業條件,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安全、救生設施;
(四)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
(五)按拍賣的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并承諾按競買價繳納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含開采人按規定應當依法繳納的河道砂石資源費);
(六)服從和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管;
(七)申請河道采砂之前的兩年內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處罰;
(八)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拍賣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申請。申請采砂的競買人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請書;
2.采砂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授權委托書或采砂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采砂船船舶證書、船員證書;
4.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資格審查。拍賣人收到采砂申請書等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收到采砂申請當日,通知競買人予以補正:
1.采砂申請書內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應當提交材料而沒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競買人應當按照補正通知要求在報名截止時間前補正;逾期不補正的,申請無效。
對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由拍賣人統一公告。
(三)繳納保證金。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應當在拍賣會前按規定的時間,向出讓人一次納競買保證金方可參加拍賣會。競買保證金按拍賣的河道砂石資源的市場預期銷售收入的5%—10%確定。
(四)舉行拍賣會。拍賣會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方式和規則進行。拍賣會場,只能競買人本人或其委托人進入。
第九條拍賣應設定起拍價,拍賣起拍價由拍賣人設定。拍賣起拍價主要參照以下因素測算確定:
(一)砂石市場需求和價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總量及開采條件;
(四)砂石質量;
(五)運輸成本;
(六)意外后果補償。
起拍價包括按規定應由買受人依法繳納的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十條買受人的確定程序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買受人應在拍賣會結束的當日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砂石資源開采權成交確認書,并在3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含買受人按規定應當依法繳納的河道砂石資源費,下同)后,方能取得該可采區河道砂石資源的開采權。買受人原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在扣除20%的履約保證金后,其余部分抵作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其他競買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拍賣活動結束后7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讓人和買受人的名稱、地址;
(二)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
(三)出讓金數額、繳納的時間和方式;
(四)出讓期限和辦理開采權證時間;
(五)買受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成交確認書具有合同效力。
第十二條買受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成交確認書或未按規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的,取消其買受人資格,拍賣結果無效,所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出讓人應重新組織拍賣活動,確定新的買受人。
新確定的買受人應按照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日之內向簽訂了成交確認書并繳納了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的買受人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買受人取得了《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數量、范圍、開采方式等進行采砂。
第十四條拍賣出讓活動結束后,實施拍賣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之內在當地縣級以上公共媒體或者公共信息網上公布拍賣出讓結果。
第十五條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出讓期限最長不能超過5年,在出讓期限內,《河道采砂許可證》一年一換。出讓期限滿后,須重新通過拍賣方式出讓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
第十六條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拍賣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河道砂石開采管理、規劃等前期工作經費和治理項目,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在采砂過程中違反有關采砂管理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河道管理條例》、《*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競買申請書范文2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國土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第三條 出讓公告
〈一〉時限:市國土部門制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和出讓公告,交易中心自收到市國土部門制定的出讓公告和出讓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公告。
〈二〉范圍:交易中心按照市國土部門提供的出讓公告,在招標拍賣掛牌開始前20日(以首次的時間為起始日)在中心網站及其他媒體上對外統一公告,市國土部門負責在中國土地市場網。
〈三〉公告調整
公告期間,市國土部門認為需要調整公告內容的應書面通知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認為需要調整公告內容的在征得市國土部門同意后,交易中心按原公告渠道及時補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條件變更等影響土地價格的重大變動,補充公告時間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時間少于20日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相應順延。
公告內容調整由交易中心在公告期內補充公告,并書面通知已報名的申請人。
第四條接受競買人咨詢
申請人對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有疑問的,申請人以書面方式向中心咨詢,交易中心在公告期限內負責接受咨詢,對競買人提出的問題,能現場給予回答的現場答復,對暫時不能答復問題,在征求國土資源部門的意見后給予答復,或根據競買人提出的疑難問題的實際情況,通知市國土部門組織現場答疑會。需現場踏勘的由市國土部門組織現場踏勘。
第五條嚴格競買人資格審查
〈一〉資料審核,由交易中心對競買人提供的資料,根據招拍掛文件規定內容進行審核,資料不全的,應通知競買人補正。
〈二〉資格確認,對資料齊全,符合競買人資格規定,由交易中心發放競買資格確認書,并通知其參加交易活動。
〈三〉如報名資料不齊全,中心填寫報名資格審查告知單。
第六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招標
〈一〉招標出讓公告由市國土部門擬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市國土部門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2.招標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規劃指標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設時間等;
3.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投標資格的辦法;
4.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招標活動實施時間、地點,投標期限、地點和方式等;
6.確定中標人的標準和方法;
7.支付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帳號、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二〉招標出讓文件由市國土部門編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出讓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招標出讓須知
3.標書
4.投標申請書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中標通知書(樣本)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
9.其他相關文件
〈三〉招標活動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主持人資格的人員主持。
〈四〉投標
交易中心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投標活動應當由主持人主持進行。
投標開始前,招標主詩人應當現場組織開啟標箱,檢查標箱情況后加封。
投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將標書及其他文件送達指定的投標地點,經交易中心登記后,將標書投入標箱。
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以中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交易中心登記后,負責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
投標人投標后,不可撤回投標文件,并對投標文件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但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交易中心并將補充文件送達至投標地點。
〈五〉開標
交易中心按照招標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由主持人主持進行。主持人邀請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
標箱開啟后,主持人應當組織逐一檢查標箱內的投標文件,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交易中心負責開標過程的記錄。
〈六〉評標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應當成立評標小組進行評標。
評標小組由出讓人、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在評標前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小組專家成員。
中心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對投標文件進行有效性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投標文件:
1.投標文件未密封的;
2.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印鑒,也未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
3.投標文件不齊備、內容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4.投標人對同一個標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報價的;
5.委托投標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6.評標小組認為投標文件無效的其他情形。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綜合評分,根據綜合評分結果確定中標候選人。
評標小組應當根據評標結果,按照綜合評分高低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但低于底價或標底者除外。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綜合評分相同的,按報價高低排名,報價也相同的,由綜合評分相同的申請人通過現場競價確定排名順序。取得投標資格者少于3個的或投標人的投標價均低于底價或投標條件均不能夠滿足標底要求,投標活動應當取消或終止。
〈七〉確定競標人
由評標小組根據中標候選人的排列順序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直接宣布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中標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報價相同且同為最高報價的,由相同報價的申請人在限定時間內再行報價,或者采取現場競價方式確定中標人。
〈八〉發出《中標通知書》
確定中標人后,交易中心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應包括招標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不按約定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放棄中標宗地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拍賣
〈一〉拍賣出讓公告由市國土部門擬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市國土部門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2.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規劃指標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設時間等;
3.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4.獲取拍賣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拍賣會的地點、時間和競價方式;
6.支付競買保證金的數額、帳號、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二〉拍賣出讓文件由市國土部門編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拍賣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拍賣出讓公告
2.拍賣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宗地界址圖
5.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6.成交確認書(樣本)
7.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
8.其他相關文件
〈三〉拍賣活動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主持人資格的人員主持。
〈四〉交易中心通知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按照拍賣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競拍。
〈五〉主持人核實競買人身份,同時通報參加本次拍賣會的監督人員等。
設有底價的,市國土部門應當現場將密封的拍賣底價交給拍賣主持人,拍賣主持人現場開啟密封件。
〈六〉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七〉拍賣主持人宣布競價規則及拍賣宗地的起叫價、增價規則和增價幅度,并明確提示是否設有底價。在拍賣過程中,拍賣主持人可根據現場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八〉拍賣主持人報出起叫價,宣布競價開始。
〈九〉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十〉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且該價格不低于底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十一〉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者為競得人。
〈十二〉取得競買資格少于3個的或競買人最高應價或報價低于底的,拍賣主持人應當取消或終止拍賣活動。
〈十三〉根據拍賣結果確定競得人后,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過程由交易中心制作拍賣筆錄。
第八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掛牌
〈一〉掛牌出讓公告由市國土部門擬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市國土部門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2.掛牌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開發程度、規劃指標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設時間等;
3.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及申請取得競買資格的辦法;
4.獲取掛牌文件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掛牌地點和起止時間;
6.支付競買保證金的數額、帳號、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二〉掛牌出讓文件由市國土部門編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掛牌出讓公告
2.掛牌出讓須知
3.競買申請書
4.掛牌競買報價單
5.宗地界址圖
6.宗地規劃指標要求
7.成交確認書(樣本)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
9.其他相關文件
〈三〉掛牌交易活動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主持人資格的人員主持。
〈四〉主持人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掛牌活動。
〈五〉交易中心負責將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及增價幅度等,在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掛大廳顯示屏掛牌公布。
掛牌時間按法定要求不得少于10天。
〈六〉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中心接受報價并及時更新顯示最新掛牌價格。
〈七〉競買人報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報價:
報價單未在掛牌期限內收到的;不按規定填寫報價單的;報價單填寫人與競買申請文件不符的;報價不符合報價規則的;報價不符合掛牌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在掛牌出讓期限內,由交易中心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九〉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設有底價的,市國土部門應當在掛牌截止前將密封的掛牌底價交給掛牌主持人。在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競買人應當出席掛牌現場,掛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沒有新的報價或競價的,掛牌主持人現場打開密封件宣布底價。
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在掛牌期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十〉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則不成交。
〈十一〉如在掛牌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按照掛牌文件規定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十二〉掛牌主持人主持現場競價。
〈十三〉競買人競得后,交易中心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掛牌過程應當由交易中心制作掛牌筆錄。
第九條成交結果公示
招拍掛活動結束后,交易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將招拍掛出讓結果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及交易中心網站上進行公示,同時將成交結果書面告知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市國土部門出具的手續辦理未競得人的競買保證金退還事宜。
第十條材料歸檔
成交結果公示后,市交易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歸檔,并將成交確認書和交易過程筆錄及競得人的相關材料移交國土資源部門。
第十一條監督實施
市國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本辦法所規范的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依法對本辦法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競買申請書范文3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的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第五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年度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出讓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的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
第七條出讓人應當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情況,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者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者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
第八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
第九條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
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土地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后,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于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于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者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
第十五條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六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七條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用途、使用年期、規劃指標要求、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八條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十九條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并詢問競買人是否愿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掛牌價格,沒有競買人表示愿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條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后,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者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地、競得宗地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二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受讓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四條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的;
(二)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競買申請書范文4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的河道
第三條本方法所指河道采砂,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等行為。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負責河道采砂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航道、海事、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協助和配合市水務局對非法河道采砂行為依法進行處分。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以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河道采砂的經營活動;不得縱容、庇護河道采砂違法行為。
第七條市水務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河道采砂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下列區域列為禁止采砂區:
(一)樂安河航道內,交通渡口上下游50米以內;
(二)所有跨河大橋上下游各500以內河段;
(三)跨河高壓線以及重要管線上下游各200米以內河段;
(四)水文站水文丈量斷面上下游各500米以內河段;
(五)各類水利工程(圩堤)以及其他工程50米以內的維護范圍內;
(六)依法應當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第九條下列時段列為禁采期:
河流達到或者逾越警戒水位時;
水利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或者發生突況時;
橋梁、碼頭、水利以及過河纜線、管道等基礎設施施工期間;
依法應當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
第十條市水務局當將禁采區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構、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第十一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在河道采砂的必需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個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需要到河道可采構采砂的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二條申請河道采砂必需符合下列條件:
符合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和可采期的要求;
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的要求;
符合規定的作業方式;
符合采砂般只、機具的數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無違法采砂記錄;
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檢驗證書、船員證書齊全;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河道采砂申請人應當向市水務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河道采砂申請書;
營業執照復印件;
采砂船舶、機具登記證書;
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檢驗證書、船員證書復印件;
河道采砂與第三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提交與第三人達成的協議。
河道采砂申請人提交有關資料復印件時,必需同時交驗原件,并對所提交資料實質內容的其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河道采砂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地址及其證明資料;
開采的時間、種類和作業方式;
開采的地點、深度、范圍(附范圍圖和控制點坐標)
開采量(包括日采量、總采量)
采砂船舶、機具的基本情況;
采砂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
砂石堆地點和棄料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市水務局應當自收到采砂申請書等資料之自起五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第十六條市水務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對河道采砂進行審查,對有許可權的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屬于上級人員政府水行主管部門許可的提出審查意見,報有許可權的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水務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分頒布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抄告市航道、海事、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由市水務局公布發《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河道采砂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證人保存,副本在采砂作業現場懸掛。
第十八條市水務局應當將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情況即時在辦證場所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進行公告。
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卦《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事項和內容的應當依法料理變卦手續。
第十九條市水務局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河道采砂許可的招標、拍賣,由市水務局組織實施,市財政、監察等部門參與監督。
投標人、競買人必需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向市水務局提交本方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相關資料。
依照招標、拍賣順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市水務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買受人頒布發《河道采砂許可證》并抄告市航道、海事、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需遵守下列規定:
嚴格依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地點、范圍、開采總量、采砂能力、作業方式和期限進行開采;
隨采隨運,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
不得偽造、涂改、買賣、出租、歸還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
滿足通航平安要求,設立明顯標志;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禁采區內滯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可采區內滯留。
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均應當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停放地點。
第二十二條運砂船舶不得裝運非法采砂船舶、機具偷采的河砂。
第二十三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費;采砂權通過音標、竟拍取得的還應當繳納河砂開采權出讓費。
河道砂石資源費,河砂開采權出讓費由市財政部門委托市水務局征收,并全部上繳財政。
市水務局應當在辦證場所公布河道砂石資源費、河道開采權出讓費的征收依據和收費項目、范圍及標準。
第二十四條由市水務局頒發的《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累計采砂量達到規定限額的市水務局應當依法操持《河道采砂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市水務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
市水務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河道采砂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要求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進入采砂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責令采砂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市水務局應當建立河道采砂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尚未冒犯形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不執行已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規劃或者違反河道采砂規劃批準采砂的
違反本方法規定審批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不履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重大平安責任事故的
河道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的
截留、挪用河造砂石資源費或者河砂開采權出讓費的
有其他、循私舞弊、行為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的由市財政部門追繳已收取的費用和截留、挪用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員場所本方法第六條規定,參與河道采砂的經營活動或者縱容、庇護河道采砂違法行為,冒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冒犯刑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方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市水務局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河道內采砂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扣押其采砂船舶、機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設備等到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危害堤防平安的沒收其采砂船舶、機具等工具;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違反本方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河道的禁采區、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或者違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運砂船舶在河道采砂地點裝運非法采砂船舶、機具偷采的河砂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分;河道內行駛的運輸船舶載有河砂,不能提供合法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市水務局對扣押的采砂船舶、機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設備等工具,應當妥善保管,造成損壞、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沒收的采砂船舶、機具等工具,可以依法予以拍賣,拍賣款項應當全部上繳財政;難以拍賣或者拍賣不不掉的可以就地裝配、銷毀、裝配、銷毀的過程中應當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第三十條違反方法第二十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作業方式在河道內采砂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違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吊銷或者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不隨采隨運,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的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清除在河道內堆積的砂石、廢棄物或者采取其他彌補措施,處恢復原貌或者采取彌補措施所需資金的10%至20%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偽造、涂改、買賣、出租、歸還或者以其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由市水務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競買申請書范文5
8月7日下午,經過308次報價后,中衛興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中實業”)終于如愿以償,以25.57億元的價格將“梁水園煤礦區中東部煤炭資源采礦權”收入囊中。
就此,*ST美利通過擬注入煤炭資源采礦權,實現資本騰挪以達到摘星避免退市的大計完成了最為關鍵一步。然而,外界鮮為人知,此次采礦權的競買全過程以及整個事件都充滿吊詭,市場質疑不斷。
其一,原估值3.4億元的采礦權,為何在當天被爆炒至25.57億元溢價6.45倍。其二,此次拍賣的采礦權本身就存在巨大爭議,因其探礦權的歸屬問題與一家企業存在爭議,已被國土資源部暫停。
據核心知情人向時代周報披露,“截至拍賣為止,梁水園煤炭實際上沒有經過任何系統的勘探,儲量并不豐富,根本不值成交價格,明顯存在人為炒高嫌疑?!?/p>
“從去年12月的資產置換到現在的網上拍賣,都是*ST美利在幕后操盤、造假,就是為了達到資產置換、蒙騙股民的目的?!鄙鲜龊诵闹槿送嘎叮骸霸谏鲜霾襟E完成后,誠通集團將接手采礦權。”后一說法,并未得到相關方的證實。
采礦權被聯手哄抬爆炒到25億
此次采礦權的拍賣可謂一波三折,過程和結果備受市場質疑。
該煤炭采礦權掛牌起始時間為7月24日上午8時,編號893的買家在8月1日下午4時56分,第一次報價1.32億;約10分鐘后,編號894報價1.37億;8月3日,編號903報價1.42億。
8月7日上午10時30分,為采礦權掛牌時間截止,903報價才2.52億。隨后進入競價環節,相對于掛牌期間的平淡,競價期的競買可謂“瘋狂”,報價一路狂飆,在短短7小時16分鐘的競價期內,采礦權價格從2.52億,整整翻了10倍之多,達到25.57億元的“天價”,平均算來每分鐘增價約528萬。
當天下午5時42分,903作出了最后一次增價,如愿拿下煤炭采礦權。核心知情人向記者證實,903其實就是興中實業。
一名接近*ST美利的人士向記者透露:“參與的三家企業中,興中實業代號903,而894就是*ST美利,893則是一家*ST美利找來的企業,老板是浙江義烏人,名叫朱建峰。興中實業是*ST美利授意的,是代表*ST美利方的利益。三家企業事先商量好了,聯合炒高價格?!?/p>
對這次梁水園采礦權被拍至25.57億的結果,一名來自煤炭行業的知情者表達了強烈質疑。他向時代周報記者透露,梁水園礦區確實蘊藏有煤炭,但質量一般,煤炭灰粉和含硫量都較高,質量低劣,煤的價格就在50元/噸:“儲藏并不豐富,煤層也不穩定,俗稱‘雞窩煤’,開采難度很大。”他強調:“就是先前評估報告說的4895萬噸儲量和價值3.4億元,也存在夸大成分?!?/p>
不僅如此,時代周報記者多處調查得知,此次拍賣還有專為興中實業“量身訂造”之嫌。
工商資料顯示,興中實業成立日期就是在2011年12月14日,注冊資金僅3000萬元,屬于國有獨資企業,企業法人為梁金國。
“*ST美利分明就是設置一家‘影子公司’,任務就是幫*ST美利完成資產置換?!睋c*ST美利聯系頗多的一位企業人士披露,實際上,興中實業的3000萬注冊資金,都是由*ST美利從它處籌借:“這名借款人正是參與這次拍賣的義烏老板朱建峰。”
自去年12月*ST美利和興中實業的“資產置換”計劃失敗擱淺4個月后,2012年3月13日,梁水園煤炭采礦權拍賣重啟。因為市場準入條件要求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公司是在公告前幾天將注冊資本由3000萬元火速變更為1億元?!苯咏d中實業的人士說。另外,高達5000萬元的保證金也讓眾多有意向的企業望而卻步。
隨后,記者就此多次致電興中實業法人梁金國和*ST美利副董事長許仕清,兩人均拒絕了采訪。
虛幻采礦權成下注博弈道具
這次采礦權拍賣疑點重重,涉嫌多處違規,并與中衛市金利工程運輸有限公司(下稱“金利公司”)糾纏多年,一直未有結果。
早在7年前,金利公司便向國土資源部申請探礦權,對梁水園地區56.4平方公里的煤礦資源進行勘探。當月,國土資源部受理了金利公司的探礦權申請書。
然而,在2007年12月17日*ST美利卻突然冒出,獲得了勘查許可證,勘查范圍包含在金利公司申請的56.4平方公里范圍之內。2008年11月18日,國土資源部認定金利公司申請探礦權早于*ST美利,依據“申請在先”的原則撤銷了*ST美利的勘查許可證。
然而,在2011年12月20日,*ST美利卻突然公告稱,決定由興中實業和美利公司進行資產置換,*ST美利擬置入的資產為興中實業尚未擁有的中衛市梁水園煤礦區中東部勘查區的“煤炭采礦權”。
消息公布后,*ST美利股票連續兩天漲停,但由于存在諸多造假嫌疑,*ST美利遭受到外界巨大質疑。自2011年12月22日起,*ST美利臨時停牌。
就此,資產置換一事擱淺至2012年3月才被重啟。
2012年3月13日,寧夏國土資源廳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和礦業權交易中心寧夏中衛市梁水園煤礦區中東部煤炭資源采礦權掛牌出讓公告》(寧國土資交告字[2012]043號),明確梁水園煤礦區中東部煤炭資源采礦權將以招拍掛的方式出讓。3月15日,*ST美利《資產置換相關事項進展公告》。
金利公司董事長許國清在得知情況后,要求停止拍賣。因此3月的采礦權拍賣暫時擱淺。然而,在2012 年 7 月 14 日,此宗采礦權拍賣在*ST美利的主導下又再一次得以重啟。
競買申請書范文6
廣西成品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根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國家商務部令20xx年第2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批發企業,是指取得《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向成品油零售企業提供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銷售給生產企業的成品油經營機構。成品油倉儲企業,是指取得《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向其他單位提供成品油儲存、周轉業務的經營機構。成品油零售企業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機構。
第三條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各級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自治區商務廳負責制定全區《成品油倉儲和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商務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h(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經營行業發展規劃的編制、修訂與審批
第六條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編制的原則和職責。
(一)原則:高起點、高標準設定中長期目標,分步實施。
(二)職責:《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分為自治區、設區的市兩級。自治區級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加油站控制總量指標;設區的市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加油站分區布點,并明確列出規劃期限。
第七條 規劃布點的基本標準。
(一)加油站的布點必須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具體按以下標準設置:
1.高速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過2對設置。
2.國道和省道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過6對設置。
3.縣、鄉公路沿線按每百公里雙向12至16個標準設置。
4.城區加油站的服務半徑不少于0.9公里。
(二)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積及加油站規模應符合GB50220的規定。
(三)加油站的站址選擇和總平面布置應符合GB50156、GBJ16、GB50045和GB18265的規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的設置選址必須同時符合港務監督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五)在本細則正式生效之前已領取證照但不符合《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加油站,各地應統籌計劃,按規定搬遷或關閉。加油站搬遷或關閉后,嚴禁在原址新建加油站。
第八條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內容。
(一)規劃由說明文件、加油站基本情況表、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圖三部分組成。
(二)說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編制規劃的指導思想、依據和原則;本地區加油站發展的總體控制數量及單站規模;《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時限性。
(三)加油站基本情況表內容應包括當地全部加油站(現有及規劃待建)的基本情況:站點名稱、詳細地址、加油站面積(平方米)、加油機臺數(臺)、油罐容量(立方米)、油罐數量(個)。
(四)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圖應在一定比例尺的當地行政區劃地圖上采用不同的符號分別標注現有和規劃待建加油站的位置。
第九條 《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審批程序。
(一)各設區市商務局要會同同級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原則和內容,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組織編制轄區內《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并依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要求確定加油站的具體布點,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自治區商務廳。
(二)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組織有關專家和主管部門,對各設區市《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進行審定后予以,并報國家商務部備案。
(三)各設區的市《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經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批準后,不得隨意改變。確需調整規劃的,須報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重新審批。
(四)高速公路《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由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報自治區商務廳。
第十條 經自治區商務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審核、批復的《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是審批新建加油站的依據?!都佑驼拘袠I發展規劃》要根據城市發展和交通道路建設需要適時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十一條 《成品油倉儲企業發展規劃》由自治區商務廳根據我區社會和經濟發展規劃,按照倉儲企業及油庫的合理物流流向及輻射半徑,結合成品油批發企業發展情況和《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報國家商務部備案。
第三章 成品油經營企業的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 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或者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擁有庫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油庫等儲油設施的布局和設置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品油倉儲企業發展規劃》。
(二)擁有庫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三)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四)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五)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
(二)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四)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 成品油倉儲、零售布點規劃確認
第十五條 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單位的新建、遷建、擴建,均應先通過符合《成品油倉儲企業發展規劃》和《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的申報確認程序。企業規劃確認請求由申報人向設區的市商務局提出,由設區的市商務局初審,并在申報表上簽署意見、簽名、加蓋公章后上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商務廳在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上簽注意見并通知申報人和當地市商務局。
第十六條 對申報人提出符合規劃確認請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場告知申報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審機關應當受理并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上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商務廳必須于2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或不符合規劃的結論并通知所在市商務局及申報人。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結論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所在市商務局及申報人。
第十七條 申報新設倉儲經營布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成品油倉儲經營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1)一式4份,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原件1份、復印件2份(所有復印件均須由受理機關加蓋與原件相符專用章,經辦人簽名,注明時間。下同)。
第十八條 申報成品油倉儲經營設施擴建、遷建符合規劃確認,應提交《成品油倉儲經營擴、遷建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2)一式4份,屬于遷建的,應另加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原件1份、復印件2份。
第十九條 申報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加油站)和岸基加油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以下申報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3)。
(二)非城區的,提供建設地點前后(含對面)10公里內周邊相鄰的現有和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位于城區的,提供半徑1.8公里范圍內現有和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標出加油站名稱和間距,周邊沒有加油站的也要文字說明。
(三)建設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同意選址的文件。
(四)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定供油協議。
(五)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二十條 申報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規劃確認的,由新建加油站單位直接向自治區商務廳提交以下申報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3)。
(二)高速公路規劃有關部門的規劃文件。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加油站用地,應事先由設區的市商務局行文上報自治區商務廳進行符合加油站規劃的確認,行文時必須附上第十九條第(三)項材料。
已取得自治區商務廳核準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者,可直接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參加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權的競買;尚未取得上述批準證書的競買者競買資格,由設區的市商務局審查確定。
符合前兩款要求,依法經招標、拍賣、掛牌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依法辦理后續建設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申報加油站和岸基加油點遷建、擴建符合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加油站(點)遷、擴建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4)一式4份,以及第十九條第(二)、(三)項所列材料。屬于搬遷的應在第(二)項平面示意圖中加標原站點地點,不同路段的應同時附原站址和新站址周邊站點示意圖。屬原地擴建的,免交第(三)項材料。
第二十三條 新設加油船申報規劃確認,申報人應提交《新設水上加油船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5)一式4份。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商務廳對成品油倉儲、零售布點符合規劃的確認文件下達后12個月內,申報人尚未動工建設的,市、縣(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撤銷規劃確認的建議,經自治區商務廳批準后,由市、縣(區)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原申報人。
第五章 成品油經營申請的受理、審查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 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成品油經營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范文本。
(一)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人應當向自治區商務廳提供下列書面申請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2份,經自治區商務廳初步審查后上報商務部:
1.《成品油批發經營申請表》(附表6)。
成品油定價機制自1998年,中國已經歷了三次成品油定價機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國家計委出臺《原油成品油價格改革方案》,規定中石油和中石化兩個集團公司之間原油交易結算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價格由原油基準價和貼水兩部分構成。其中原油基準價由原國家計委根據國際市場相近品質原油上月平均價格確定,貼水由購銷雙方協商確定。
汽、柴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原國家計委按進口完稅成本為基礎加國內合理流通費用確定零售中準價,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在此基礎上并在上下浮動5%的幅度內確定具體零售價。
從20xx年6月份起,國內成品油價開始參考國際市場價格變化相應調整,當時參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場的油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