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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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信托論文

中融信托論文范文1

近日,《投資者報》記者在上海見到了風頭一時無兩的這位私募新軍“操盤手”。

當身著巴寶麗(Burberry)黑色夾克和布魯克斯兄弟(Brooks Brother)米色褲子的李彥煒走到記者面前的時候,已近黃昏了。

約他這次會面時,他還在長春。此時,他剛從長春回到上海,還有些感冒。他笑言,如果不怕被傳染,就可以一起聊一聊。

投資掙出復旦學費

今年33歲的李彥煒,是復旦大學世界經濟系科班出身,后又取得上海財經大學證券期貨學院金融工程碩士學位,看起來要比實際年齡顯得成熟一些,入市時間更是超過很多比他年長的同行,長達17年。他早期證券理論的啟蒙,來自謝百三教授。

說到最初投資,李彥煒顯然有些自豪。1993年,李彥煒還在長春讀高二,有一天,他聽說長春百貨發認購證,在當時工業大市的長春,很少有人知道這是什么,很多人都認為這是彩票,“但我研究了招股書后,覺得這不是彩票,只要買1000張,就有中的希望,當時我還是高二的學生,無法開戶,第二天就拉著母親去開戶”,可是等戶開好了,存了2000塊錢,卻為買什么而沒了主意。

“我想,第一次買股票,就買第一只股票,也就是當時的延中實業”,讓他沒有想到的是,頭一天以每股8元購進,第二天就漲到40多元。從此,他對股票開始感興趣。這么算起來,他正好經歷了兩個牛熊周期。

因為很早就入市,而且最初股票給予他的回報非常優厚,李彥煒一度不想繼續上學,準備輟學做國債期貨,但父親不同意?!爱敃r我在全國重點高中東北師范大學附中的成績一直排在全校前三名,可以說去哪所大學讀書,隨我挑,當時因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在上海,所以就選擇去復旦大學讀書了,當時還不知道有個深圳交易所。”

在去夢寐以求的上海前,他對父親說,每年年初給他1萬元,其他問題不需要管。在經過高中時期的投資經歷后,李彥煒的父親對他的投資愛好,非常支持。

在他大學四年期間,每年年初,父親都按承諾給他1萬元錢。在他大學畢業后,手里還余有4萬元,也就是說,這4年,他的生活費與學費均來自他的投資。

懷揣4萬元,李彥煒開始了股市江湖行。他曾是愛建證券的高級研究員,并出任過華融投資的投資經理和東證投資的投資總監。

一季度私募冠軍

來自壹私募網研究中心的資料顯示,在對國內374只非結構化私募產品的業績統計中,今年一季度,該產品以近30%的收益率,排在首位。

這只成立于2009年5月8日的產品,因設立不足一個完整年度而沒有參與私募排名。并且由于成立時間較短,受業內關注度有限。

說起一季度的成績,李彥煒說,是水到渠成。一方面是去年10月建立基本倉位時機把握得比較好,基本上在迪拜事件對所謂第二波金融危機恐慌中摸到了比較低的頭寸,另一方面在去年12月份的股指期貨融資融券熱點切換預期時段“守拙”沒有進行動作。再加上中型成長企業尤其是龍頭公司得到了市場的認同,比如國電南瑞、東華科技等具有極強研發能力并且具備較強行業壁壘的隱形冠軍企業。

整體倉位上仍然采取以品種趨勢為交易主線的策略,根據盈利不斷累積來擴大倉位的操作方法。

說起投資路徑,李彥煒表示:“因為我們一向是自下而上的投資研究路徑,因此對行業和板塊把握也不是很精通。一般在投資體系里面,這方面的權重基本上就10%;對于行業的把握也是從行業集中度、產業鏈這樣的思路去梳理,往往是在某個企業的研究中,發現其上游和下游產業處于較高壁壘當中,然后深入進去尋找隱形冠軍企業?!?/p>

目前,李彥煒表示,比較重視的就是智能電網產業,這是2009年初在某個新能源企業的研究中,發現這個子行業,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青睞“隱形冠軍”

李彥煒對于“隱形冠軍”的研究由來已久?!半[形冠軍投資理念的具體內容在我本科學習的過程中已經有了一點雛形,當時從投資長虹這個中國第一個市場化的家電巨頭身上,領會到擁有強悍靈魂人物的領軍企業在資本市場上一定會得到追捧?!?/p>

因此,他逐漸開始研究和總結其中的規律,同時對企業生命周期中的產品市場向資本市場跨越階段進行過系統的研究,并以這個跨越中的財務策略對資本市場的影響為中心內容完成了畢業論文。

雖然如此,但李彥煒真正完成這個系統化過程是在2005年年中行情低迷階段。他回顧對中集集團和振華港機的投資過程中,突然看到德國管理大師赫爾曼?西蒙對這兩家公司也有比較精彩的評論,譽之為“隱形冠軍”,就把他的著作《誰是全球最優秀的企業:隱形冠軍》找出來認真研讀,并結合企業生命周期理論和實物期權理論,完成了整體的隱形冠軍投資理念的具體框架。

之后,他在新安股份的研究和投資過程中逐漸使之在定性和定量兩個方面都具備了實際操作的基礎,獲得了實證和投資回報,進而有信心在后續投資中進一步完善和應用了這個理念。李彥煒的總體投資風格,是價值投資者中的趨勢投資者,主要的聚焦點在于企業的成長趨勢。

李彥煒通過隱形冠軍9項標準進行雷達圖定位對企業進行定性,通過成長期權方法對企業進行定量估值,通過企業生命周期理論進行企業投資周期的選擇,結合實地調研和分散投資、強勢集中的操作手法對企業進行投資。

基于目前這樣的一個投資背景,隱形冠軍成長這個投資理念會在2009年的投資實踐中具備一定的優勢,一方面,這一類的企業都是小行業的龍頭,抗周期性能力比較強,另外這是和產業資金投資取向吻合的,無論是國家推動的產業擴張中受益的地方國資控制的龍頭企業,還是外資選擇的行業小龍頭并購標的,甚至逆周期擴張的民營企業,都是在這個范圍之內。

熊市獵手:正收益10%

2007年9月李彥煒果斷撤出市場,之后的一個月,他和朋友一起創業,成立北京京富融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開始籌劃陽光私募基金的發行。

真正轉向陽光私募信托是2008年底,這段時間,李彥煒一直在等待,并且經歷了沾沾自喜――焦急――慶幸――憂慮――堅定這樣的一個心路歷程。2008年春節過后對2007年9月清盤的決定沾沾自喜,4月初看到跌到3000點而信托公司內部問題導致信托合作出現意外的焦急,6月初加息加準備金取消油價補貼雙重緊縮之下市場繼續下跌的慶幸,10月初金融危機擴大美聯儲繼續大幅降息導致市場進一步非理性下跌的憂慮,11月初終于看到合適的政策出臺,堅定了發行信托募集資金的信心。

這樣的一年過去之后,李彥煒才真正明白職業投資人內心的悖論,一方面希望市場下跌能夠獲得更好的投資標的,一方面擔心市場下跌導致經濟下滑,在這樣的刀鋒上跳舞,大多數人只能變成貪食蛇或者接飛刀者。

也是在這樣的一年過后,市場經過大幅下跌,很多公司的投資價值已躍然紙面,李彥煒再次成為一個伺機而動的“獵手”。

去年5月份,由西安國際信托作為受托人、北京京富融源作為投資顧問的“西安信托?隱形冠軍一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正式成立并進入封閉期,李彥煒任基金經理。

李彥煒選股的要素是,上市公司是不是細分行業里邊的龍頭?企業有沒有足夠強的執行能力?團隊的凝聚力如何?李彥煒表示:“見不到公司的董事長我是不會重倉買的?!?/p>

李彥煒向來從財務數據表現入手,對公司基本特征進行判斷定性,并結合公司的成長進行定價,把握公司發展周期進入和退出,堅持自下而上的配置策略,并通過基本的凱利模型控制單筆投資倉位和風險。李彥煒說,這就是尋找“隱形冠軍”進行安全投資的基本方法。

即使在熊市,他操作的回報率也在每年10%以上。比如去年7月底8月初股市開始調整,而他早在7月中旬,就已經開始大幅減倉,這源于3300點以上就要堅決減倉的統一口徑。后來事實證明,他再一次成為了先覺者。

中融信托論文范文2

【關鍵詞】地方金融控股集團 可行性 經驗借鑒

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實踐,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通過充分發揮不同金融業態間的協同效應,有效參與國際競爭,已成為有巨大影響力的金融控股集團。與此同時,一些地方政府通過整合當地金融資源,紛紛組建金融控股集團,如上海國際集團、重慶渝富集團、天津泰達控股等,在支持地方經濟快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武漢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的可行性

(一)各國金融行業創新發展趨勢的必然

20世紀后期,隨著金融創新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銀行、保險、證券和信托之間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功能融合趨勢愈發明顯。人為的業務隔離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現代金融發展的需要,各國紛紛解除分業經營的限制,推進金融綜合經營。美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標志著美國金融分業經營的模式走進了歷史。此后,跨國界、跨行業的金融并購風起云涌,產生了大量業務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并能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的巨型化金融控股集團,有力推進了世界經濟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對世界金融競爭格局產生了深刻而長遠的影響。

根據加入WTO的承諾,我國金融業在2006年已全面開放。國內單一結構的金融機構面對能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的跨國金融集團,劣勢明顯。而全球大多數國家推進金融綜合經營,主要是因為其具有推動金融創新,改善金融服務質量,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等優勢。國內學者也多次建議國家放松對綜合經營的限制,提升我國金融機構綜合競爭力,這在學術界和金融界已經基本形成了共識,金融綜合經營已經成為國內金融業改革發展的主要方向。中國應順應國際金融競爭格局,推進金融綜合經營是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而通過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既滿足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管理架構,又實現了“法人分業、集團融合”的綜合經營目的,金融控股模式是推進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的理想模式。

(二)國家的宏觀金融政策為組建工作提供了支持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金融業采用混業經營模式,由于監管難度較大和風險意識不強,導致我國部分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危機,給我國金融和經濟的穩定運行帶來了負面影響。之后,國家從強化金融安全的角度,實行了較為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然而,分業經營模式在帶來金融安全的同時,也犧牲了金融效率,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競爭力。考慮到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力,一步到位與國際接軌,實行完全的混業經營,又確實存在很大的金融風險。而金融控股集團則是介于全能銀行和分業經營之間的一種模式,在安全上比全能銀行高,在效率上比分業經營好,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兼顧安全與效率。2012年9月17日,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編制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繼續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引導具備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明確綜合經營戰略、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綜合經營試點,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與水平。引導試點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和比較優勢選擇金融業綜合經營模式。推動中信集團公司和光大集團公司深化改革,辦成真正規范的金融控股公司”。當前允許銀行業投資參股保險、證券、基金等行業的政策法規相繼出臺,“大金融”框架構建全面推進,這為武漢推進金融機構改革,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提供了政策支撐。

(三)國內外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鑒和參考

美國當前存在的金融控股集團大多由原來的銀行持股公司發展而來。美國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允許銀行持股公司在滿足一定監管要求的情況下升格為金融控股公司,并允許其經營銀行、證券、信托和保險等業務,但要求各業務必須在金融子公司之間隔離,也即其混業經營是通過各子公司經營不同性質的金融業務來實現的,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經營上是相對獨立的法人。其通過建立“內在防火墻”制度達到了混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目的。

縱然我國目前實行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但如中信、平安、光大、泰達等,已經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集團,中信、光大為國家批準成立的,泰達、平安等通過多年運作,也已經成為架構完整的金融控股集團。雖然我國立法上尚未正式承認金融控股集團的模式,但上述金融控股集團組建的經驗和教訓都可為目前正在組建或準備組建的金融控股集團提供參考和借鑒。

二、我國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團四種典型模式

結合金融控股集團的定義,筆者認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應至少具備以下特征:一是金融業務是該集團的主營業務,應至少占集團業務規模的一半以上;二是所控股的金融機構業務應至少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當中的兩種以上業務,并在產業基金、期貨、典當、金融租賃、擔保、小額貸款等業務上有一定涉及;三是地方國企大多是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的主體,并且政府的支持是金融控股集團能夠成功組建的重要因素。

目前,各地方政府在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方面具有明確思路且組建比較成功的有天津泰達控股(“天津模式”)、上海國際集團(“上海模式”)、重慶渝富(“重慶模式”)和合肥興泰(“合肥模式”)。

(一)“天津模式”——天津泰達控股

天津泰達控股是由原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總公司、泰達集團和建設集團統籌組合而成的大型國有控股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冊資本60億元。2010年,天津泰達控股銷售收入578億元,總資產1612億元人民幣,全資、控股、參股企業200余家②。旗下金融平臺主要有北方信托、渤海證券、渤海銀行、渤海財產保險、泰達荷銀基金管理公司、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泰達擔保等,已成為國內目前最為完整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團。泰達控股在天津基礎設施建設、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生態環保建設等重點產業、重大項目統籌開發建設中作出了巨大貢獻。泰達控股通過成功的資本運作,目前旗下擁有5家A股上市公司和3家境外上市公司,為地方經濟發展提供了大量建設資金,是服務地方經濟建設功能發揮最充分的金融控股集團之一。

(二)“上海模式”——上海國際集團

上海國際集團成立于2000年4月,注冊資本105.6億元,具有投資控股、資本經營和國有資產管理三大功能。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權,開展以金融為主、非金融為輔的投資、資本運作與資產管理業務。上海國際集團的發展定位是戰略控制型的、以金融投資為主業的投資集團,其發展目標是成為以金融產業為核心,涵蓋銀行、信托、證券、基金、保險、資產管理、金融服務等多個金融領域,逐步實現金融綜合經營的控股集團,在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國家戰略和實施上海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中發揮重要作用③。

上海國際集團旗下金融機構主要有上海信托、上海證券、上海國際集團金融服務公司、上海國際集團(香港)公司、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融發展投資基金、上海航運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國利貨幣經紀公司、上海國盛典當公司和上海市再擔保公司等。上海國際集團還是上海浦發銀行、上海農商行、安信農業保險、國泰君安證券、大眾保險等機構的第一大股東。

目前,上海國際集團金融業務已涵蓋銀行、信托、證券、基金、保險、貨幣經紀、資產管理、金融服務等,金融綜合經營的投資控股集團架構基本建立。

(三)“重慶模式”——重慶渝富

重慶渝富是經重慶市政府批準成立的國有獨資綜合性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冊資本10.2億元。其主要職責為:一是對地方國有企業在華融、長城、東方、信達等資產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進行重組。2004年以來累計處置不良資產300億元;二是通過土地儲備承擔企業破產、環保搬遷、土地“退二進三”資金籌集。其成立以來累計提供資金超過200億元,為地方國企改革改制作出了巨大貢獻;三是投資和對地方金融參股控股。

2006年起,重慶渝富開始向金融控股集團轉型,相繼重組并控股了重慶銀行、西南證券和重慶農商行,也是三峽擔保、進出口擔保、銀海租賃、安誠保險等金融類企業的第一大股東。重慶渝富近年在銀行、證券、保險、擔保、租賃等的投資累計達83億元,其已經構建出了金融控股集團的基本框架。

(四)“合肥模式”——合肥興泰控股

合肥興泰控股成立于2002年,注冊資本8.7億元,是合肥市屬大型國有獨資公司。合肥興泰控股以金融為主業,以打造金融控股公司為目標,代表合肥市委、市政府承擔建立和完善合肥市地方金融服務體系的重任。截止2010年底,合肥興泰控股總資產280億元,凈資產50億元,金融資產比重超過87%,其業務范圍涉及銀行、證券、保險、信用擔保、資產管理、股權交易、信托、基金、融資租賃、典當、創投基金、風險投資等多個領域,先后培育了徽商銀行、建信信托以及合肥科技農商行等金融機構。④

目前,合肥興泰控股旗下擁有興泰典當、興泰資產、興泰融資租賃、興泰擔保、省股權交易所、興泰股權等公司,是合肥科技農商行第一大股東,參股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建信信托公司、徽商銀行、國元證券、華富基金管理公司、國元農業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時還擁有多家與金融業密切關聯的實業企業。

三、對四種典型模式的分析比較

(一)共同之處

1.組建目標基本相同。天津泰達、上海國際、重慶渝富和合肥興泰四種模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幾個目標:第一,優化地方金融機構資產質量,集中管理地方金融資源,整合壯大地方金融機構實力,應對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后國際、國內大型金融機構的競爭。第二,充分發揮其規模效應和協同效應,增強地方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使地方金融機構走上良性發展道路。第三,通過組建金融控股集團,做大做強地方金融機構,增強地方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的支持力度,從而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2.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四種模式的成功組建,背后都有政府的支持和推動,有些甚至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如合肥興泰控股打造地方金融控股集團已經寫入當地政府工作報告,政府支持力度相當大。主要原因在于地方金融資源分散于地方財政、國有企業之中,只有政府才可以統籌整合地方金融資源,實現金融資產的集中化管理和集約化經營。

3.戰略明確,執行較好。這些金融控股集團在組建之初就確定了發展戰略,即明確金融業為投資的重點,其他業務為補充,并且在戰略執行過程中,作為最終控制人的政府干預較少,使組建主體可以集中精力,專注于戰略的貫徹和執行。

(二)不同之處

第一,發展階段不同。天津泰達、上海國際、重慶渝富已經基本完成了金融控股集團業務架構的布局和整合,而合肥興泰仍在組建的前期階段,控股金融機構相對較少,后期仍有大量金融業務需要拓展。

第二,資本規模差別較大。處在經濟發達地區的上海國際、天津泰達注冊資本都在60億元以上,上海國際超過100億元,而處在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的重慶渝富、合肥興泰控股則在10億元左右,這一方面說明了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與組建主體的資本實力的相關性,同時也決定了金融控股集團的資產規模和對外并購擴張能力。

第三,功能定位和業務范圍不同。如天津泰達形成了“以渤海銀行、渤海證券和北方信托為代表的金融業務;以鋼管公司為代表的制造業;以垃圾發電、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等為核心的循環經濟;以水電氣熱供應、軌道交通和市政綠化為核心的公用事業;以梅江會展中心、濱海會議中心、泰達萬麗酒店、泰達國際會館、濱海假日酒店和泰達中心酒店等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布局,形成“金融是核心,公用事業是基礎,新資源開發是方向”的產業格局。而重慶渝富的功能定位:一是企業不良債務處置功能;二是通過土地儲備承擔企業破產、環保搬遷、土地“退二進三”資金籌集;三是投資和對地方金融參股控股。上海國際集團則定位于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作貢獻。定位的不同導致其業務發展重點、組建方式、途徑等的不同。

四、借鑒意義

通過對四種地方金融控股集團典型模式的相同及不同之處的分析,對武漢地方金融控股集團的組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借鑒意義:

(一)市場化運作是組建的前提和基礎

以市場手段推動金融控股集團的組建,有利于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組建金融控股集團不可能一蹴而就,立竿見影;也不能行政過度干預,搞拉郎配。天津泰達通過10年左右時間實現全金融服務牌照,其組建過程基本體現了市場化的原則。正是這樣一個長期過程,市場機制在組建工作中才發揮了基礎性作用,這也為其后的規范運營打下了堅實基礎。同樣,對于武漢而言,也要有長期組建的思想準備,急躁和冒進只會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二)政府支持是組建的加速器和催化劑

作為地方金融資源的實際控制人,地方政府在組建金融控股集團中起著重要作用。無論是天津泰達、上海國際還是重慶渝富、合肥興泰等,背后都有政府的身影,其組建主體資格都得到了政府的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它們參與地方金融資源的重組就可以名正言順。同時,政府在統籌協調地方國企持有的金融股權,實施股權集中化管理的過程中,為組建主體消除了很多行政上的障礙,加速了組建工作進程。如重慶渝富,重慶市政府賦予其控股參股地方金融機構的職能,允許其控股重慶銀行、重慶農商行、西南證券、安誠保險等金融機構,激活了重慶渝富進一步豐富金融服務牌照,打造金融控股集團的戰略構想。

(三)協同效應是組建的根本目的

天津泰達通過其控股的地方金融機構,為天津濱海新區近幾年的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實現了政府組建金融控股集團服務地方經濟的目的,達到了產融結合的效果;同時,在金融控股集團的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營業網點,客戶信息共享、共用風險管理技術、信息系統共同研發等業務協同,不僅降低了整個金融控股集團的運營成本,而且能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務,提高了金融控股集團的綜合競爭力。

(四)依法依規是組建的制度保障

鑒于我國當前金融行業的監管框架,對金融行業的投資及組建金融控股集團都必須滿足“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要求,天津泰達等都滿足了上述要求。因此對于武漢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來說,也必須按照監管要求,依法依規進行組建。

綜上,筆者認為天津泰達控股在市場化運作、政府支持和依法依規方面都值得武漢借鑒,特別是天津泰達控股在服務于地方經濟發展的產融協同以及旗下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協同等方面更是值得武漢進行認真研究,吸收和借鑒其成功經驗,努力達到通過組建武漢地方金融控股集團,服務武漢經濟發展,增強地方金融機構實力的根本目的。

注釋

①筆者根據有關公開資料整理。

②信息來源于天津泰達控股公司網站:.cn。

③信息來源于上海國際集團網站:http:///。

④信息來源于合肥興泰控股網站http:///。

參考文獻

[1]方潔,漆臘應.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發展模式研究[J].財貿經濟,2004,(7).

[2]蔣春芳.湖南地方金融控股集團組建研究.中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3]劉建武.對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J].西安金融,2006,(4):61-62.

中融信托論文范文3

關鍵詞:WTO分業經營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法》

中國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ge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WTO的統一規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價值、規則的融合,從這一意義上說,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國的銀行市場開放將是全方位的。在外貿業務方面,加入WTO時就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外匯服務;在人民幣業務方面,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連開展人民幣業務,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從2002年1月1日,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一句話,從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外資金融機構在服務地域和服務對象上已與中資金融機構沒有什么兩樣。[1]中國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將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與競爭。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卻賦予外資金融機構“超國民待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17條(四)項,允許外資銀行從事外匯投資業務,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卻明確禁止我國商業銀行的投資行為。從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對銀行業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即銀行不得投資于證券、信托、保險這三項業務)。[2]本文擬對《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這一制度,從“兩個前提性思考”、“一個折中方針”、“具體制度構思”這幾方面展開論證“混業經營”作為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趨勢,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的意見。

一、兩個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時間,對于我國金融業是實現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人們的爭論很激烈。有人主張商業銀行應當實行混業經營,認為這樣才能提高銀行實力有利于銀行業的發展;有人則反對混業經營,認為商業銀行實行混業經營將給國家金融體系帶來巨大的金融風險,不利于國家、社會的安定。[3]我認為,在權衡分業與混業孰是孰非時,首先必須提及的是兩個前提性思考。

(一)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發展和中國加入WTO,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們有必要去關注一下西方國家金融經營體制演進的歷史及當今各國的發展趨勢。最典型且對中國最具參考價值的應屬美國。[4]美國在1933年以前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尤其是20世紀以后,隨著諸多大型工業的興起和繁榮及銀行業自身規模的迅速擴大,不少商業銀行為了分享巨額利潤,開始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躋身證券市場,積極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另一方面,投資銀行不但通過證券業務大發其財,同時也向商業銀行滲透,通融短期資金以擴大資金來源。結果,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業務經營方面的限制被徹底打破,兩者最終緊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發的世界經濟危機給美國的經濟帶來了極大的沖擊,無論是政府部門、經濟學界還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認為,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是導致證券市場崩潰,并進而引發經濟“大蕭條”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國與1933年頒布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證券業和商業銀行嚴格分離,并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使美國的“分業經營”制度持續了半個多世紀。20世紀80年代后,為了提高銀行的競爭能力和促進資金的自由流動及有效配置,美國出臺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規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嬌隙艘幸檔幕煲稻J健V劣諂淥幸到戲⒋锏墓遙鹿恢幣云洹叭芤小?nbsp;著稱,瑞士亦是一直實行混業經營。以前一些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如英國、日本,兩者也分別于1996年和1998年通過立法明確改革為“混業經營”的模式。[5]混業經營已是世界銀行業的發展趨勢,中國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國銀行的生存與創新能力,充分促進資金的自由流動和有效配置,不得不關注這一發展趨勢。

(二)實行分業還是混業,或采取什么樣的過渡措施,還要考慮到的一個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國的國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即中國是公認的發展中國家,必須以發展中國家享受權利,同時不能承擔超過我國經濟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義務。我國是一個生產力發展嚴重區域性失衡的國家,東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區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東部地區,不同省市、不同區縣的經濟發展水平、金融創新與吸收能力亦差異很大。所以在承認“混業經營”是必經之路的同時,于實行具體方針政策時,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須采取試點經營、逐步推廣、以點帶面、逐步發展的方法,具體措施留待下文。

二、一個折中的方針

就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在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四個行業中,證券業的風險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國有企業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論及)。[6]在選擇銀行投資方向的時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規,讓銀行涉足信托及保險行業,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業)債券的經營,股票的發行、及買賣等證券業務。等到2005年以后,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完善和金融業的全面對外開放,再讓銀行去從事證券業務。這樣,既給銀行一個投資準備的時間,又能保證金融市場的平穩過渡,并達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具體的制度構思

反觀當今世界銀行投資制度改革熱潮,歸納起來,現各國銀行的投資模式主要有三種:(1)全能銀行模式(UniversalBankingModel),如德國的銀行全能制;(2)母銀行模式(BankParentModel),商業銀行直接投資控股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這時商業銀行已經異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CompanyModel),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實現混業經營的高級模式。[7]如美國的銀行持股公司,銀行通過設立銀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設與銀行并列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來進行投資。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是對銀行投資的限制,而上述三種模式是在銀行投資基本無限制的基礎上進行的比較。從發展趨勢看,銀行投資的三種模式的區別正逐漸消失,其基本特點是銀行業務的多樣化和投資的無限制。如果我國固守銀行投資限制制度,將不利于我國商業銀行提高效益和實力,也不利于其參與國際競爭。所以,順應銀行投資趨勢是我們必然的制度選擇。

當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較長的過渡時期。至于具體的制度構思,可考慮以下幾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空間。我國《商業銀行法》對銀行投資的限制僅是一種相對限制,而非絕對限制。從《商業銀行法》第3條所規定的銀行業務范圍可見,商業銀行可投資于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等部分證券業務,可經營部分信托業務(主要是一些業務)和保險業務。且法律并不禁止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外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對銀行之間的投資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確放開投資限制之前,商業銀行一定要積極在上述幾方面中拓展業務并設置相應的機構及配套體系,以積累更多的投資經驗和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開對外資銀行入境的相關限制后,可以著手在一些比較發達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開對銀行業的投資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發展勢頭較強的商業銀行為試點(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團,已經成為典型的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另一方面,要嚴格加強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管及專業人才的輸送,等時機成熟,再將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廣。

第三,至于具體的形式,可以采取銀行控股公司模式(類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這種模式具有如下特點:其一,由銀行成立銀行持股公司,銀行將繼續從事傳統的銀行業務,其他風險性金融業務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設的非銀行子公司而不是銀行去直接從事。其二,依法設立“防火墻”,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銀行附屬機構金融風險侵襲銀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屬證券機構不歸銀行監管機關監管,因為“防火墻”的存在能夠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難對銀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屬證券公司的業務應由證券管理委員會監管。[9]正是鑒于其這幾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風險防范并重的優點,所以,建議在逐步取消對銀行的投資限制時,可以采取此種形式。

四、結語

綜合以上論述,我認為,隨著中國加入WTO后,有必要考慮對《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修改,即應逐步取消對商業的投資限制。在未來的3到8年內,前3年應是分業向混業的轉變與磨合,也是中國銀行業混業體制的立法準備時間;后5年,隨著我國金融服務市場的全面開發,應完成從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業模式的最終確立,而且這種模式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別的模式。

至于《商業銀行法》中的其他問題,限于篇幅,本文簡要提及以下幾點:第一,該法中中國人民銀行的權限太大。從第3條、第11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4條、第62條等諸多條文中可見一斑。[10]]建議法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具體審查事項及明確、具體的審查程序,以賦予商業銀行更多的經營自。第二,建議增加對治理結構方面的更明確的規定。銀行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在我國比較突出,銀行產權仍不夠明晰,希望立法者對此有所考慮。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發展,建議增加“銀行業務電子化”方面的有關規定,以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第四,隨著中國銀行業對外的逐步開發,在修改《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同時,可以考慮在《商業銀行法》中增設“外資銀行”章節,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及監管等問題作專門規定。

“山雨欲來風滿樓”,我國《商業銀行法》中的相關規定已不能適應我國經濟前進的腳步。為了促進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使我國不斷融入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時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ManagingModeandtheDevelopmentoftheBankingSectorinChina

LawSchoolofChinaUniversityPoliticalScienceandLawZhengKunshan

Abstracts:AfterChina''''accessiontotheWTO,thecivilbankwillbefacedwithmoreandmorechallengesandcompetitions.Begorefiguringoutthemanagingmodelofbankingsector,weneedtopayattetiontothefinancialmanagingsystem''''sdevelopinghistoryofwesterncountry,besides,wehavetotakethespecialityofChinaintoconsideration.Whendealingwiththeconcretemeasure,wecantakeacompromise,letingthebankgetasmoothtransition.Aswegraduallydiscardtheconfinationonthebankinginvestment,weshouldchangetowardtheHoldingCompanyModel.Atlast,therewillbesomesuggestionsontherecitionsofCommercialBankLaw.

主要參考書目:

《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研究》(第三輯),徐學鹿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陸澤峰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銀行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韓良主編,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1]《加入WTO:中國金融法律的反思與變革》,《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實行前,商業銀行已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

[3]《混業經營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趨勢》,楊玉熹,《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頁。

[4]以下有關分業經營在美國演進的歷史,本文主要參考了《美國商業銀行轉變為“全能銀行”的過程》、《美國銀行業與證券業分合簡史》、《美國金融業的分業與混業經營》等文章,論文來源于中宏網資料(網址:),該網站未能提供詳細的文章出處。

[5]關于有關國家變革的具體時間,筆者是從魏敬淼老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的課堂講義中獲知的,魏老師沒有為我們提供具體的出處。

[6]詳細的介紹可參閱《混業經營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趨勢》,楊玉熹,《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頁。

[7]《從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析中國銀行業從分業走向混業的法律演繹》,吳敏,《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0頁。

中融信托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轉型 跨越 煤炭企業 資本做活

一、資本做活是大同煤礦集團公司轉型跨越、做大做強的必然選擇

資本是現代企業正常運營發展的核心,只有合理利用融資平臺,不斷拓寬渠道,強化融資功能,實現資本運作手段靈活化,才能有利于我們的企業更好更快發展,加強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資本做活,意味著企業要打破既有格局,走創新發展之路。單一的支柱產業,傳統的積累方式,發展資金的不足,曾令大同煤礦在市場經濟中屢經波折。放眼轉型跨越中的集團公司,煤、電兩大主業蓬勃發展;煤化工、煤機裝備、冶金等新興產業鏈相繼成型。隨著跨行業的橫向擴展、產業鏈的縱向延伸,集團公司不斷增長的發展項目對資金的剛性需求與本企融資能力相對不足的矛盾已浮上水面;集團要保證充足的資金來源,就必須走資本運營之路。利用資本市場、開展資本運營可以促進企業加快實現大公司大集團戰略,推動煤炭工業的市場化進程。同時,煤炭產業作為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通過資本運營,優化資源配置,吸引社會資金投資,也是其加快發展、做強做大的重要戰略方向之一。我們雖然生產規模大、資產總量多,但是原有資產的盈利能力偏弱,僅靠企業自身積累難以快速、高效發展,不能及時滿足集團公司對巨量資金投入的需求。因此,以資本運營的形式優化資源的配置,利用市場平臺,以資源為基礎、以融資為手段發展實體經濟,提高核心競爭力,使企業資產實現最大限度的增值是我們的當務之急。大同煤礦集團公司走好資本做活的路子,可突破制約企業可持續發展融資能力不足的困局,是轉型跨越發展、做強做大的必然選擇。

二、大同煤礦集團公司資本做活的戰略思路

集團公司應該走出去,走向資本市場,活躍在資本市場,開放自己。從行業及自身特點來理性地選擇資本運作方式,以煤炭主業為基礎平臺,以既有的資源優勢為依托,以內部重組和外部并購、引進資金為手段,通過對現有產業的調整和新產業的擴張,實現多產業經營發展的格局,使同煤最終發展成為擁有不同領域核心競爭能力和資源優勢的大型國際性綜合企業。集團公司資本做活的首要任務,就是圍繞重建擴源戰略的實施,加快低成本融資步伐,重建擴源戰略推進到哪里,資本運營工作就跟進到哪里,保證重點項目資金到位,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證存續企業的生存發展,保證集團公司管控能力,保證集團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從市場變化和自身發展需求出發,充分發揮“兩個公司、兩個市場”的優勢,即發揮上市公司、財務公司兩個融資平臺的優勢,發揮煤炭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優勢,加大資本運營力度,以資源引資金,以存量帶增量,以市場換投資,創新融資方式,降低融資成本,規避融資風險,以資本擴張強力推動資源擴張,為重點戰略項目建設提供充裕的資金支持。

三、大同煤礦集團公司資本做活的具體實施途徑

1.借助融資平臺,拓寬資金渠道。要借助集團公司、大同煤業融資平臺,通過發行非公開定向票據、信托計劃或中期票據,定向增發、配股、現金收購(出售資產)等股權融資方式。中期票據的發行效率、流動性和融資成本上相比股權融資更有優勢,也被認為更具市場化的產品。發行中期票據,發行機制靈活,通過單一發行計劃,多次發行期限可以不同的票據,這樣更能切合公司的融資需求。發行中期票據的審批期限較短,時間周期可控,易于成功。

2.成立財務公司,擴展金融功能。建立集團公司對內、對外“金融儲水池”,統一資金結算、統一資金運作、統一資金管理、統一風險控制,實現效益的最大化。

3.實施資本戰略,實現多元融資。聘請國內外投融資專家和機構,借助于外腦,做好企業戰略、結構優化、財務管控,特別是收購、兼并、重組上市等工作;要集中研究母子公司的股權、市值、資產、投資、融資等問題,盤活存量資產,理順產權關系,加大融資力度。加速大型設備折舊,規范固定資產報廢流程,加快資金周轉。要不斷提升大集團資源資本化、資產證券化、產權多元化水平,使資源和資本成為助推發展的“雙動力”。

4.培育上市公司,廣開融資之道。抓緊培育新的上市公司;爭取1-2年內在中小板或創業板上市。

5.其它融資途徑。在傳統融資模式的基礎上,要圍繞重點項目建設,積極探索開拓多種融資渠道,降低投融資風險,實現低成本“擴源”。

(1)金融租賃。金融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于一體,以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特征的融資方式。對于煤炭、電力、化工、機械制造需要的大型設備,可委托金融租賃公司出資購得,以租賃的形式交付所需單位使用,邊生產邊還租金。這是下屬企業在資金緊張情況下,規模投資、擴大生產的有效途徑。

(2)通過國家“并購”政策,解決融資和減免稅。根據銀監會的規定,并購活動中企業的并購資金最多可向銀行貸款50%,貸款期限最長為5年。此項貸款可以用于集團公司資源整合收購煤礦和其他企業,應深入研究“并購貸款”操作程序,與相關商業銀行商討具體貸款辦法。2009年5月7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合乎規定的股權收購等行為將免稅。這對集團公司實施“重建擴源”戰略,收購相關煤炭資源企業十分有利。

(3)密切關注國家、省的相關扶持資金的使用。密切關注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基金、能源投資基金的募集、使用,力爭為我所用,積極多爭取已有的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

中融信托論文范文5

[論文關鍵詞]資源理論;中間業務;整合營銷戰略

受益于強勁的經濟增長勢頭、人民幣增值等利好因素,中資銀行的中間業務一直保持較高的增速。1995年到2004年十年問,工、農、中、建四大銀行境內機構中間業務收入由69億元增加到389億元,年均增長25.6%。至2006年,中資銀行中間業務占比水平達到了17.5%。2007年上半年,國內各大中資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一直保持著高速增幅。然而,相對于國際先進水平,中資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一直處于相對落后階段,具體體現在:

一是中資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迅速,但占總收入比重仍然偏低…(見表1)。

二是中資銀行金融創新能力普遍偏弱,很多外資銀行的業務內容至今無法納入中資銀行的運營范圍。我國目前只有數百個中間業務品種,與市場需求相比,品種仍然較少,而且主要還是集中在結算類、匯兌、類和信用卡、信用證、押匯等低附加值傳統中間業務上,這些約占中間業務種類的60%左右;盈利性相對高的咨詢服務類、投資融資類業務發展極不充分,覆蓋面窄,未能形成規模效益.融衍生品類幾乎為零。而外資銀行的中間業務品種已達數千,利用衍生品工具進行套期保值、套利為風險作保證處于領先地位。

一、外資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競爭優勢分析

在當前銀行利差相差無幾的情況下,國內外銀行在中問業務發展上的巨大差距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國外商業銀行的平均資產利潤率已經達到了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平均水平的12.86倍。其中問業務競爭優勢成因主要基于以下資源配置狀況:

(一)宏觀環境方面

1.在中國,外資銀行在稅收和業務方面享受的優惠遠遠超過國有背景的中資商業銀行。例如:在稅收方面,中資銀行的綜合稅費負擔率高達70%左右,而外資銀行只有30%。

2.中間業務產品的開發、定價方面靈活自由。政府監管環境寬松,各商業銀行主要根據產品成本、市場競爭、客戶關系以及客戶所在的行業、地區等因素自行確定本行的中間業務定價策略。

(二)微觀環境方面

1.具有熟悉國際金融規則的管理人才(專業水平、職業操守)和業務經驗。很多外資銀行的客戶經理都經過國際培訓,能在第一時間內提供國際最新信息和一對一的客戶服務,通過電話熱線為客戶處理日常賬戶交易和各類咨詢。

2.在管理模式方面,外資銀行是按照國際慣例進行經營管理。可以說,他們是在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建立發展起來的。而且,許多通行的國際慣例和先進的方法是依據發達國家金融機構的經驗及做法發展起來的,完全適應在全球統一規則下的管理要求。

3.外資銀行母行大多是歷史悠久的全能銀行,擁有全球性業務網絡,業務經營范圍涵蓋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信托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具有在中間業務管理領域長期直接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豐富經驗,形成了成套、成熟的中間業務產品線。其綜合競爭優勢具體表現在5個方面:一是可滿足客戶全方位的需求;二是可獲得范圍經濟的好處;三是具有金融產品創新機制優勢;四是可獲得信息優勢;五是可減小經營風險。

4.外資銀行具有成熟的網上銀行業務開展經驗。網上銀行服務、電話銀行服務這類新技術手段對傳統的銀行柜臺業務具有極大的取代作用。放眼國際,全球網上銀行業務量已占銀行業務總量的50%左右。

二、中資銀行中間業務市場營銷過程中存在問題分析

現引入基本SWOT矩陣對中資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面臨的優勢、劣勢、機會、威脅進行歸納。并列出相應的基本整合營銷競爭戰略模型(表2):

總體而言,中外資銀行中間業務營銷差距主要體現在:營銷理念和客戶戰略、中間業務產品豐富度、以并購為代表的金融資本經營這幾方面,首先體現出的是一種意向態度方面的差距,而后才體現為職能活動上的差距;因此,銀行的營銷規劃越來越表現為整合管理和高層運作,顯示出與戰略管理趨同的趨勢。

三、基于資源的中資銀行中間業務整合市場營銷戰略

目前中資銀行正處于中間業務整合營銷系統的初創期階段,其總體特點在于:銀行希望快速形成中間業務產品營銷系統,重點在于對產品銷售商的選擇,關注的是營銷系統成員中間業務產品銷售能力。結合前面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進行基本SWOT整合營銷戰略分析,提出如下對策。

1.將實施復合型人力資源開發戰略作為核心工作來開展。中間業務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鑒于當前我國發展中間業務時間短、經驗少,相關專業人才的儲備嚴重不足,全社會成系統的專業人才培養體系也沒有建立起來。因此,培養有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高素質復合型金融人才是中資銀行發展中間業務急需解決的問題。

2.在宏觀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應全力爭取國家的宏觀政策資源支持。首先,推動行業監管部門調整、完善、出臺有關中間業務的法律、法規,并適當控制外資銀行擴張速度;其次,完善行業協作機制,加強同業合作甚至鼓勵兼并;再次,要求完善對中資銀行中間業務的審批制度,簡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加快創新速度;最后,充分利用與政府部門長期以來建立起的良好關系,在大型公共項目開發貸款的發放、征地賠償款的留存、行政人員各項經費的存放等涉及公共權力的各方面占據有利的地位。

3.加強向外資銀行學習、合作,增強自身綜合競爭力。一方面,外資銀行在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績效與成本管理模式促進經營方式、盈利增長模式轉換、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體系、投資理念、財富管理工具以及操作經驗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中資銀行可積極開展全方位學習;另一方面,中資銀行可利用外資銀行遍布全球的營銷網絡,拓展其國際業務,提高其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能力。

4.健全組織機構,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對中間業務的管理。中間業務的拓展涉及到銀行的各個部門和各項業務,建立一個責任分明、管理嚴謹的專門中間業務管理機構是很有必要的。該機構負責制訂長期目標和發展策略,協調各部門、各項業務間的關系,實施統一領導、決策、指揮、協調。

5.加大投入搶占市場份額,以高成本換取高市場份額。目前國內中間業務的發展正處于成長期,各銀行正面臨市場布局的關鍵階段,對市場份額的關注必須上升到戰略高度,因為沒有了市場份額,所有業務的開展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企業將喪失在市場上的話語權。

6.推行集約化的重點市場區域選擇策略。在中國,經濟發展重心主要集中在以京滬深為中心的環渤海、長三角和珠三角三大經濟區域,中資銀行應充分利用重點市場的快速成長,憑借不同市場區別對待的策略在競爭中占據先機。

7.實施市場細分化策略。首先,針對公司客戶.集中力量維系規模較大、年銷售收入較高的公司客戶,力爭在此市場上形成競爭優勢,擁有較大的市場份額;其次,通過與公司建立業務往來,進而在公司里發展個人客戶。針對個人客戶,先從中間業務中的個人理財及信用卡等創新業務尋求突破,為其提供財務顧問、金融衍生業務、投資銀行、個人理財等高附加值業務,并逐漸對下游市場進行滲透。

8.中資銀行必須在科學的市場細分、市場定位基礎上努力發展自己的核心類中間業務產品或服務。核心服務是指那些可把某銀行與其他競爭對手相區分的具有專有性、異質性、不易模仿性的服務性產品和服務流程,因此,核心服務類產品市場競爭狀況更有戰略意義,它是各銀行中間業務產品市場競爭的基礎,對于滿足消費者需求具有決定性作用。

9.加大科技投入,利用網絡和電子通信技術,優化對中間業務營銷系統資源的整合能力。這其中主要是大力發展網上銀行。網上銀行相對于傳統銀行網點的競爭優勢主要體現在成本競爭優勢、差異性競爭優勢、目標集聚型競爭優勢、規模經濟競爭優勢等方面。

10.對跨行業合作進行戰略升級。中資銀行應充分利用十余年來的積累,發揮自身的網點、品牌優勢,與證券、期貨、保險、基金、信托等其他金融機構就關聯性強的金融業務開展更為緊密的跨業合作,跳出單純的模式,合作進行產品開發,體現出捆綁銷售的優勢。

中融信托論文范文6

【關鍵詞】金融業;工商業;產融結合;排他易;搭售;反壟斷規制

【正文】

在經濟全球化與國際金融改革大環境下,中國的金融業領域面臨著越來越大的競爭沖擊。而金融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金融制度的競爭,因而在金融制度方面我國仍在改革與完善,以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所需的廣泛金融服務的要求,促進本國金融業持續、健康、有效率的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雖然我國金融立法現階段仍為分業經營,但是在金融領域中已然出現了產融結合現象,且呈現急速發展的趨勢,容易形成市場支配力量和市場支配力量容易被濫用,再加上我國反壟斷法剛剛頒布實施,細化工作迫在眉睫,因而本文所探討的我國產融結合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問題,極具現實意義。

一、產融結合領域之界定及發展趨勢

產業經濟與金融業的結合我們稱之為產業與金融的結合,簡稱產融結合。[①]

所謂產融結合,一般指金融業與工商企業通過信貸、股權、人事等方式走向結合,它是工商企業充分市場化和銀行業充分商業化的產物,是產業投入產出過程與金融業融通資金過程的結合。產融結合的理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是指工商企業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持股、控股和人事兼任關系;狹義是指工商企業(尤指工業企業)與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多指銀行業)的股權滲透和人事交叉(尤指股權滲透)。本文在法律層面主要探討的是狹義的產融結合。市場是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追求資本增值的最佳場所,競爭機制是產融有效結合的啟動器?,F實中,人們對產融結合的理解存在一些誤區,認為產融結合就必然能夠促進經濟發展。還有的把產融結合簡單理解為銀企結合。其實,產融結合是一個中性的概念。比如說在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國家,銀行對企業的信貸就是一種產融結合,但是銀行的信貸規模或信貸結構不合理就會影響產業結構的不合理。所謂產融的有效結合是指能充分利用金融功能促進產業經濟發展和產業經濟效益提高的過程。[②]

(一)產融結合的國際發展趨勢

產融結合的發展可從兩個相互促進的方面來考察:銀行模式由“分離制”向“綜合制”過渡;銀企關系由單純的信貸關系向產權關系、產融實質結合發展。

美國受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的影響,對商業銀行做出嚴格限制,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投資業務。在1890—1920年間,針對托拉斯尤其是產融結合形成的金融托拉斯的興起,政論家威爾·羅杰斯對此有一句經典名言:“所謂控股公司,就是你在被警察追捕時將贓物交給同伙的地方?!盵③]二戰后,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業競爭的加劇,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有所擴大,原來實行分離銀行制的國家逐漸向綜合銀行制過渡。美國1983年修改了1933年銀行法,取消對銀行從事證券、不動產投資及保險業的限制。德國歷來實行的都是全能銀行制,在傳統存貸款金融業務之外,銀行還可以提供證券經紀、保險業務以及房產交易等其他業務,全能銀行一方面作為投資公司的股東,另一方面又為投資公司提供金融服務。[④]實行綜合制更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現已成為世界各國銀行發展的共同趨勢。

與分離銀行制相聯系的是銀行與企業單純的信貸關系。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金融業與工商業的關系日益密切。不論是銀行還是企業,都已不能滿足于僅有的信貸聯系,都迫切需要在產權上建立更為牢固、密切的聯系。從企業角度來看,迫切需要產權聯系。主要體現在:第一,社會化大生產按照規模經濟的要求,企業日益大型化,大型化企業需要巨額資金的扶持,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增強。第二,股份制企業的建立為銀行資本的股權提出要求。股份制企業的資金通常來源于社會公眾,而他們的資金是分散和有限的,籌集成本高。相對來說,金融機構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銀行成為企業大股東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第三,國際競爭的加劇,使企業向集團化、綜合化、國際化方向發展。這種趨勢使企業對銀行的資金需求加大,并要求銀行能給企業更全面的服務,即對企業的資金、信息、科技、證券的承銷等提供綜合服務,加強企業和企業集團的國際競爭力。另一個方面,從銀行角度來看,同樣迫切需要產權聯系。首先,銀行是負債性企業,其主要的資金來源就是企業存款??梢哉f沒有企業存款,銀行就無法進行正常經營。其次,銀行的經營目標之一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利潤的主要部分是銀行對企業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企業經營效益的好壞直接關系到銀行貸款本息能否按期收回。第三,銀行對企業的參股、控股,能分散投資風險,提高效益,體現銀行資產的安全性、盈利性。第四,金融業競爭激烈,迫使銀行開展多種業務,加強和企業的聯系。目前各國證券業、信托業都相當發達,銀行業競爭加劇,為使銀行在金融市場中居于主導地位,銀行必須要為企業提供多樣化的服務。[⑤]

(二)產融結合領域國內發展現狀及其內涵

產融結合突出表現為產業組織與金融組織的相互投資和人事互派。我國當前常見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大型國有企業與金融業的結合,另一種是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與企業聯為一體,以求共同發展。[⑥]具體而言,產融結合可以表現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全能銀行等,我國目前最常見的形式主要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國從組建來看,具有組建主體和形式多元化的特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即以金融機構為主體而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02年3月,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中信集團公司根據《公司法》成立了國有獨資性質的中信控股公司。這是中國金融業自實行分業經營以來第一家經批準成立的可以跨金融業務領域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產業組織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指以工商企業或企業集團為主體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山東魯能集團、海爾集團、寶鋼集團、中遠集團、山西國信集團公司等均控股了一定的金融機構。寶鋼集團在集團內成立財務公司,由集團內各成員企業共同出資經辦,寶鋼集團已經控股和相對控股了四家金融企業,即華寶信托公司、寶鋼財務公司、聯合證券、太平洋保險,華寶信托與法國興業資產管理公司發起設立的華寶興業基金管理公司,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金融鏈條,且寶鋼的“金融軍團”仍在不斷日益強大。三是其他機構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投資銀行等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國有企業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⑦]

那么,到底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呢?法學界大多認為,控股公司是指因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從而能夠對其進行實際控制的公司。英文“holdingcompany”或“proprietarycompany”,最主要的特征是控股控制。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國(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美國《1998年金融服務業法》中正式使用了金融控股公司這一術語,但該法案及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均未直接定義,后者對金融控股公司做出了一般性要求,其規定反映了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控股公司之間的內在聯系。[⑧]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三大國際監管組織聯合支持設立的金融集團聯合論壇于1999年了《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中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⑨]我國臺灣地區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定義金融控股公司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設立之公司。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為子公司的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中以銀行作為子公司的稱作銀行控股公司;以證券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稱作證券控股公司;以保險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稱作保險控股公司;而同時擁有銀行、證券、保險兩種以上子公司的稱作金融服務控股公司(financialservicesholdingcompany,簡稱FSHC)。如美國的花旗銀行集團等。[⑩]也有學者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為主導,并通過控股公司兼營工業、服務業的控股公司,它是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結合的高級形態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領域極具代表性的混業經營組織形式。[11]還有人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經營性控股公司,即母公司經營某類金融業務,通過控股兼營其他金融業務及工業、服務業等活動的控股公司。按照國際慣例,金融集團公司的母公司都應是控股公司。[12]

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有不同的界定,但歸結為一點,無論其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還是為非法人的企業聯合,其都是銀行業與工商業通過控股走向結合,無論這一控制權是掌握在銀行方面或者工商企業方面,這一聯合行為就具體存在,且依照國際慣例,這種市場結合只要達到一定規模尤其是當其濫用市場支配力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13]

因此,就上述在我國出現的金融控股公司三種形式,筆者認為都可劃歸產融結合的范疇,符合本文探討的范圍。

二、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規制之法理分析

綜前所述,關于產融結合的出現,是企業走向規模經濟,謀求其自身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企業市場化、金融機構市場化、企業融資的客觀需求。正如前文所述,無論人們對金融控股公司這一產融結合的具體形式有怎樣的界定,其都是金融業與工商業通過控股走向結合,是經營者集中的具體表現。依照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例來看,市場結合達到一定程度和規模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而受到反壟斷法追究的市場經營者集中主要表現為壟斷性經濟合并。反壟斷法的核心在于反對市場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其壟斷力濫用妨礙市場有效競爭。歷史告訴我們,金融資本和產融結合過度集中就會對自由競爭產生限制,甚至引發經濟危機。[14]在產融結合領域展開反壟斷分析十分必要。

(一)該領域反壟斷立法觀之發展趨勢——從靜態到動態

關于傳統競爭立法理論模式,我國學界長期認同的答案是“有效競爭”,這一理論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克拉克提出,也叫“可行性競爭”,即假設一種競爭在經濟上是有效的,而且根據市場的現實條件又是可以實現的,那么這種競爭就是有效的。

但也有學者提出“有效競爭”理論不能適應解決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經濟發展所面臨的突出的、長久的問題——產業組織合理化和產業競爭力提升。反壟斷如果僅建立在這種理論之上,實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損害了企業的競爭自由,滯延社會福利的增加。[15]同時也不利于維護競爭機制。故而,熊彼特“動態競爭理論”便應運而生并成為主流競爭理論,[16]在此基礎上,20世紀80年代以來又有學者從現代產業組織理論和動態市場角度提出“可競爭市場理論”。[17]該理論認為,如果進入和退出某一行業是自由的,只要價格一超過平均成本,廠商就會有進入的動機,使相關行業中經常存在潛在進入者的威脅,如同現實競爭者存在的實然狀態。

為獲得壟斷而進行的競爭是一種很重要的競爭形式。成功獲得壟斷地位的企業越想得到更多的保障以避免競爭,而要成為那樣的壟斷者就越會有更多的競爭。而且只要獲得壟斷地位的可行途徑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那么此種競爭就是我們社會所需要的。尤其在新經濟時代,如果一個公司率先在新經濟行業中生產出一種新產品,它會在知識產權和消費的規模經濟性兩方面獲得保護,從而具有壟斷力量并獲得高額利潤,而這一前景又會加快創新的進程。成功的壟斷者很可能是最初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產品收取很低價格的企業。等到將來網絡擴大了,再向用戶收取更高費用,這樣不僅可以彌補現在的損失,還會有盈利。如果網絡有自然壟斷的性質,這種情況就更加可能發生,因為競爭者發現要再建一個相同的網絡是不可行的。因此網絡達到成熟狀態的速度越快,它的壟斷地位免受競爭對手挑戰的時間就越長。因此網絡壟斷的這一盈利前景不僅導致創新進程加快,還會導致低價策略,目的是為了吸引用戶民主監督加入;而網絡企業主最終有可能收取壟斷價格,從而可以補償早期的損失。[18]雖然這里主要分析新經濟領域的問題,但在產融結合這一既傳統又現代的領域同樣可見為了擴展其網絡服務,采取先低價形成服務網絡,再收取壟斷價格的情形。諸如金融機構收取年費問題、預先承諾與今后業務發展到一定規模后服務費用的提高等現象。

因而產融結合領域擴大網絡發展,也是為抵制其潛在競爭變為現實競爭的主要手段。但是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潛在競爭變為現實競爭所需的時間也越來越短,具體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交通和信息發展,提高經濟效率,提高現實競爭強度與潛在競爭的壓力。2、在WTO規則影響下,國際間經濟交往日趨自由,本國產業日益受國外競爭對手競爭壓力和潛在競爭威脅,隨著資金積累和資本市場的成熟,大規?;I集資金也更為便利;3、科技的高度發達,使得現今幾乎任何一項產業的進入壁壘都不構成絕對進入障礙。因而我國也有學者提出“動態競爭觀”的競爭立法理論模式。[19]而在產融結合領域的反壟斷立法觀,綜上分析筆者認為也應從靜態走向動態。

主張對市場結構進行積極干預的“有效競爭”理論雖然協調了規模經濟的要求,但未能充分體現提升我國產業在國際上競爭力的要求。因而在產融結合領域中不僅應對某一生產經營者暫時的“壟斷”看作是法律禁止、追究的對象,而且要將該領域中的競爭看作是動態的活動和過程。辯證地看待壟斷與競爭的相互關系,對具有市場支配力的壟斷狀態持寬容態度,對利用壟斷力損害競爭的行為予以打擊。

(二)該領域反壟斷立法之價值維度——從競爭到合作

在反壟斷法價值探討中,有學者認為,反壟斷法特有的價值是競爭,競爭是當今各國反壟斷法所共同宣示的保護對象,是反壟斷法各基本價值(效益、自由、秩序、正義等)的集中體現,也是反壟斷法用來判斷規范對象的永恒尺度,競爭的必然內容是有效競爭。[20]對于競爭價值的認同是人們的共識,這種共識有一定經濟學認識基礎和立法依據。[21]

隨著經濟、社會、人們觀念的變遷和經濟學、法學理論的自身發展,競爭法(學)視域中競爭概念開始得到人們的反思,其在競爭法領域的地位和本身含義也在發生著不斷變化。作為人際關系的另一種狀態——“合作”開始以挑戰者的姿態在競爭法領域中凸顯出來。對傳統競爭法學理論和競爭法的立法、執法都產生了一定沖擊。競爭和合作的相互作用已經成為競爭法分析的一個經常的主題。[22]現在,美國法院也認為,合作是提高生產率的基礎,反托拉斯法是被設計用來確保競爭和合作處于一個合適程度的混合狀態,而不是被設計用來要求所有的經濟參與者在任何時候都全力競爭。產融結合領域是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融合,從某種意義而言,也是一種合作。規模經濟帶來壟斷,壟斷必然排斥自由競爭。自由競爭、自由合作和聯合、壟斷并存的經濟現實向理論界提出了挑戰。1982年美國經濟學家鮑莫爾(Banmol)的《可競爭市場與工業結構理論》一書的問世,標志著“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形成。依照這一理論,壟斷可能是有效率的經濟行為的結果,[23]因而在“可競爭理論”視野下,各種合作安排的適應性調整構成了現代競爭法的主題。因而有學者提出,我國流行以競爭作為反壟斷法的特有法價值并以經濟學上的有效競爭理論解釋競爭的概念等做法有失偏頗;競爭理論、交易費用經濟學以及管制經濟學都應當成為影響反壟斷制度供給的“理性認識”;合作和競爭一樣,是處于效率之下的競爭法的一個價值維度。筆者非常贊同這一觀點。

反壟斷法是對自由競爭的保護,也是對于競爭背后體現的公平、正義、自由、效率這些重要社會價值的肯定。在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法最終也要將其價值維度定位于維護整體經濟利益平衡,維護企業的總體自由和社會的實質公正。[24]

(三)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立法原則——從結構主義到行為主義

反壟斷法立法原則有結構主義與行為主義之分,我國反壟斷立法到底采取結構主義還是行為主義持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采取行為主義與結構主義相結合的做法。這種觀點近幾年比較流行,也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認同。學者們認為,實行行為與結構相結合的做法可以避免重蹈中國立法中一些經濟法律因規定不全面、不具體無法適應實踐要求而缺乏穩定性、缺乏嚴肅性的缺陷。[25]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采取行為主義。理由有三:第一,我國企業的規模普遍偏小,缺乏國際競爭力,甚至還沒有達到規模經濟的要求。第二,真正對競爭造成威脅的是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結構。第三,行為主義的壟斷控制制度已成為世界反壟斷法的發展趨勢。[26]

依結構主義的方法認定產融結合領域內是否存在壟斷,僅要求審查市場集中度和參與合并的企業或金融機構的市場份額,如果市場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參與合并企業的市場份額過大,就被認為是壟斷性經濟結合而遭禁止。顯而易見,與筆者上述的經濟發展之現狀要求及趨勢不相符。放眼國際,多數國家認為以單純的市場結構為標準來控制經濟合并有相當大的缺陷,美國自1974年“合眾國訴通用動力公司案”開始,表現出摒棄結構主義分析法走向行為主義。市場集中度和合并企業的市場份額不再是決定性因素,而僅是確立市場勢力的重要標準。反壟斷法應確立競爭導致產業發展的信念,在政策取向上采取“可競爭市場”理論模式,對壟斷狀態和企業合并持更加寬容態度。因為我們很難為動態的市場活動事先規定合理的市場結構標準。

因此在對產融結合這一特殊的壟斷性經濟結合進行規制中,與其徒勞地為動態市場活動事先規定合理的市場結構標準,不如順應潮流,以動態發展觀,采取整體寬容,局部嚴厲的規制方法。首先,因為產融結合在經濟發展及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了良好作用,因此這種市場行為首先值得鼓勵,然而產融結合的密切關系容易導致壟斷勢力和限制競爭行為產生,因為銀行是控制力極強的組織,它與大企業的融合更能強化其控制力,從而對競爭造成破壞。在2002年法律修改之后,日本《禁止壟斷法》第十一條規定,銀行與保險公司不得取得或保有超過國內公司的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經營保險業的公司為百分之十)的股份。[27]這是個有益的借鑒。其次,從經濟發展客觀需要而言,經濟發展要求金融介入,以扶植產業的發展并增強國際競爭力,入世之后合格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與我國企業進行結合,也易導致壟斷發生,所以我國亟待建立起該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制度。一方面,產融結合的市場行為值得鼓勵,因為產融結合在規模經濟、經濟發展及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了良好作用。如寶鋼的財務公司等。企業對金融機構的資金需求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因而政府對銀行資金運用的過度限制無疑對其發展起阻礙作用。另一方面,從經濟發展客觀需要而言,經濟發展要求金融介入,以扶植產業的發展并增強國際競爭力,但產融結合更強化其控制力,從而對競爭造成破壞。對其壟斷行為進行控制也是反壟斷法的客觀要求。綜合兩方面而言,在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法應當關注對競爭造成損失和威脅的壟斷行為而非其究竟占據怎樣的壟斷結構。因而,其立法原則應從結構主義走向行為主義。

(四)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執法原則——從本身違法原則到兼顧合理原則

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是美國法院100多年來在反托拉斯司法判例中逐步形成的一對重要法則。一般認為,本身違法原則是指,只要企業實施了反壟斷法明令禁止的行為,法院無需考慮該行為之目的與后果,徑直判決該行為非法。本身違法適用于價格固定、市場劃分、聯合抵制、搭售安排和轉售價格維持等案件。合理原則是指法院根據企業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目的和后果及行為人的市場份額等因素綜合判斷某種行為是否違法。合理原則一般適用于縱向非價格限制、聯營、合并等領域。在20世紀70年代末之前,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的適用呈現明顯的二分法模式。但自80年代以來,隨著芝加哥學派占據主導地位,本身違法原則遭到批評,法院對“本身違法”進行了修訂,一些傳統上適用“本身違法”的橫向限制行為改為適用“合理原則”。[28]尤其表現在產融結合領域和新技術領域(比如軟件業),自1999年以來美國反壟斷規制的執法原則從傳統的單純依靠“本身違法原則”轉向兼顧靈活的“合理原則”,較好地處理了規模與效益、壟斷與發展、一般適用與適用豁免的關系,還較為妥善地處理了反壟斷與執行國家金融產業政策的關系[29]。美國的執法原則靈活性很快便影響到歐盟、加、澳等國家和地區。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發展規模經濟是一個長期戰略,發展產融結合順應了世界潮流,但又不能對該領域的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無動于衷,這對國家經濟發展和產融結合實踐本身都有害,所以在該領域的反壟斷執法原則既要堅持對明目張膽的違反現行《反壟斷法》的行為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更應該注意運用靈活的合理原則。

(五)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立法視域——從內國適用轉向域外適用

域外適用制度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美國鋁公司案”中確立的“效果原則”的制度體現。[30]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劇,跨國性產融結合的發生和跨國金融集團的組建日益普遍,相伴的是各國反壟斷法的“內國控制弱化、國際控制強化”形成趨同。[31]所以,針對目前國際金融集團對我國企業并購的主流趨勢,我國對產融結合領域要積極探索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針對外國法的域外適用,還要設立阻卻制度。[32]未來要求我們在完善相關制度設計上要未雨綢繆,賦予我國反壟斷法域外適用效力制度在該領域具備可操作性。

此外,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規制功能發揮上還要注重反壟斷與金融監管機制的聯動;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執法態度要實現從積極控制(主動型控制)到消極控制(防御型控制)的轉變;[33]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法律責任要從單一責任轉向綜合責任。

三、產融結合領域壟斷力量濫用及反壟斷法律規制

反壟斷法規制的是壟斷。日本的《禁止壟斷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私人壟斷’,是指事業者無論是單獨的還是采取與其他事業者相結合、或合謀等其他任何方式,排除或者支配其他事業者的事業活動,從而違反公共利益,實質性的限制一定交易領域內競爭的行為?!蔽覈?007年8月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第3條以列舉的方式給壟斷下了這樣的定義:“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闭缜拔乃?,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結合雖然有其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必然性,但在結合過程之中以及結合的結果,都有可能涉及我國剛剛實施的《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行為;當然,其中最為主要的還是涉及第三類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過度集中”,也即我國《反壟斷法》所謂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依據本文第二部分的論述和筆者基本觀點,產融結合領域“經營者集中”本身并無多大過錯,我國反壟斷法所反對的應該是“經營者過度集中”,尤其是產融結合勢力在結合過程中尤其在結合后“濫用壟斷力量”,亦即我國《反壟斷法》所謂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一)該領域濫用壟斷力量之表現形式

反壟斷法合并類型的劃分主要是基于合并對競爭秩序的危害性的大小,一般采取三種基本的分類,即水平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由于混合合并一般較少影響市場集中度,故而競爭法給予的關注也最少,這種合并大多數是允許的。[34]顯然,產融結合屬于混合合并的具體形式。盡管較少影響市場集中度,但涉及到產融混合合并企業之間的交叉補貼[35],便于實施針對小的競爭者的掠奪性定價;[36]而且大規模的產融結合之后必將導致銀行數目減少,這則意味著消費者和客戶選擇余地的減少和競爭的缺乏以及壟斷的加劇,[37]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使得這一壟斷現象更加嚴重。所以,對其進行反壟斷法控制,一方面可以鼓勵和保護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另一方面明確地對壟斷行為進行規范,促進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我國《反壟斷法》第20條以列舉的方式給“經營者集中”下了定義:“(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笨梢?,該條文既沒有象美國和歐盟等立法一樣明確法律規制的重點是水平合并(也稱橫向合并),更沒有具體細化規定產融結合這一特殊的混合合并,語言過于籠統、抽象和模糊,[38]還有待進一步的司法解釋或立法完善,也有賴于我國反壟斷執法的靈活性和張力。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對產融結合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從壟斷行為著手探討,即從占有市場壟斷地位的企業為阻止新的市場進入者而使用的手段入手進行分析。金融控股公司濫用壟斷力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獨家交易、特許協議、搭售、掠奪性定價等,最為常見和危害最大的當屬獨家交易和搭售,[39]只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反壟斷控制,才能實現金融市場的自由競爭,并維護客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一是規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限制排他;二是規制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損害客戶和消費者的“搭售”行為。

排他易(ExclusiveDealing),也叫獨家交易,比如某消費品的生產者要求其經銷商答應不經銷任何潛在競爭對手的產品,從而就可以增加潛在競爭者的銷售成本。如果某潛在競爭者的產品市場前景好,沒有其他經銷商,不得不自己銷售產品,即在生產和銷售兩個方面進入市場,市場進入之資本規模相對較大,對于我國企業而言,規模普遍偏小、缺乏國際競爭力,甚至還沒有達到規模經濟的要求,大企業及其子公司的排他易會造成市場進入的實質障礙,而反對進入壁壘恰恰是國際反壟斷法的重要發展趨勢。

作為出售一種產品的條件,賣主要求買主向他同時購買另一種產品,這就是搭售,它使在一個市場中擁有壟斷力的企業在另一個市場中也獲得了壟斷。[40]搭售與排他易一樣。排他易是將銷售與生產搭在一起,同樣,“搭售”是對被搭售產品的排他易。如果被搭售產品有規模經濟性,那么為了進入搭售產品市場也必須生產被搭售產品的企業,其成本與壟斷者相比會高得多,而這會減少該企業進入搭售產品市場的預期收益。例如生產手機的廠家總會以“贈品”的方式搭售充電器,占領該款手機的充電器市場。

(二)該領域之反壟斷法規范與限制

作為混合合并具體表現之一的產融結合,從國際立法來看,從來都是以結構規制為輔,但這并不能說明該領域的市場集中就沒有法律限制,我國商務部2004年8月公布的《反壟斷法》(草案)第28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出現下列情形,應當事先向國家反壟斷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世界范圍內的資產或銷售額總和超過30億元人民幣……;(二)集中交易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的;(三)參與集中的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的市場占有率已達到百分之二十的;(四)集中將導致參與集中的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的市場占有率達到百分之二十五的。具體的申報標準可視經濟發展情況加以調整。上述規定體現了事前申報審查并采取申報異議制的企業結合規制方式,既能達到控制企業結合行為的目的,又能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是比較符合我國實際需要的。[41]應該說,這個立法路徑是值得肯定的。事實上,我國2007年頒布的《反壟斷法》第21條和第22條分別采取授權立法和排除式立法方法對這一問題加以靈活規定。第21條規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達到申報標準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第22條規定,可以不申報的集中有兩種情形:一是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資產的,二是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應當說,我國法律的現行安排賦予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有利于應對市場的多變性,擴展了法律的張力和彈性,但同時也對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市場的判斷能力和執法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此外,前文所述日本《禁止壟斷法》第十一條所確立的金融公司保有股份限制制度也極具借鑒意義。歐盟于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橫向并購指南》所確立的最新并購控制實體標準“嚴重妨礙有效競爭”(SIEC)以及美國控制并購的“實質性減少競爭”標準(SLC),都屬于結果型標準,強調對有效競爭造成實質性損害并以此結果的產生作為是否應對并購加以禁止的標準。[42]以上這些國外立法經驗都是我國產融結合領域控制立法的有益借鑒,尤其是歐盟最新的《非橫向合并評估指南》,值得我國反壟斷立法執法機構認真研究。

在產融結合領域,最主要的控制方法是行為規制,即對排他易和搭售行為進行規制。筆者認為對我國產融結合領域中出現的排他易或搭售行為,首先要制定一個判定標準,即何種行為才視其為排他易,或達到一個怎樣的標準才能形成“排他性”行為,怎樣的“搭售”才被視為反壟斷法所要限制的行為。其次,對這樣的行為應該采取怎樣的措施,行為主體應負何種責任,是民事的、行政的抑或刑事的?

對于認定標準而言,主要是對于事實的認證。由于產融結合領域中的產品與服務大多技術含量高,較多是金融創新領域的產品,因而這些事實的認定,對外行人而言難以理解,更談不上認證的問題。一種可能的解決方法是象美國一樣借鑒仲裁程序,也就是說,法官指示每一方當事人提名一個技術專家,再由兩方所選取的兩個專家共同選定中立的第三個專家,該專家被法官任命為法庭指定專家,法官也相信他不會受任何一方的誤導。[43]這樣,就由三位專家對事實加以認證。

最后,對于該領域壟斷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筆者主張應綜合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種責任承擔形式。民事責任主要是指侵權者給受害者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民事上的責任,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行政責任是反壟斷法中重要的責任方式,即由反壟斷法執行機構對違法者進行行政制裁。如禁令、行政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刑事責任方面可借鑒美國、日本的經驗,對嚴重違法者實行“雙罰原則”,既處以罰金,又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

6、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功能發揮——反壟斷與金融監管機制的聯動。

7、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執法措施——從積極控制(主動型控制)到消極控制(防御型控制)。(參考:李磊《跨國公司在華并購的法律規制研究》檢察出版社07版)

8、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法律責任——從單一責任轉向綜合責任。

【注釋】

[①]參見傅艷:《產融結合之路通向何方》,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頁。

[②]參見張慶亮等:《產融型企業集團:國外的實踐與中國的發展》,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頁。

[③]參見[美]查里斯·R·吉斯特:《美國壟斷史》,傅浩等譯,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頁。

[④]參見葉輔靖:《全能銀行比較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頁。

[⑤]參見宋建明:《金融控股公司理論與實踐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6頁。

[⑥]參見王勇:《新經濟形勢下產融結合研究》,四川出版集團、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頁。

[⑦]參見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課題組:《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若干問題研究》,載《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勞動法)》2004年第7期。

[⑧]參見麟、謝麗娟等:《金融控股公司:內在邏輯與現實選擇》,載《財經科學》2002年增刊第118頁。

[⑨]參見前注⑦。

[⑩]參見安志達:《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與實務》,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頁。

[11]參見薛海虹:《保險業與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思考》,載《上海保險》2001年第6期。

[12]參見閔遠:《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與監管》,載《中國金融》2000年第8期。

[13]SeeTheLawofAntitrust:AnIntegratedBook,Lawrence.A.Sullivan,Warren.S.Grimes,ThomsonWest,2006.P180.

[14]參見[德]魯道夫·希法亭:《金融資本》,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227頁,第250頁。

[15]參見盛杰民、袁祝杰:《動態競爭觀與我國競爭立法的路向》,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

[16]參見陳志廣:《熊彼特的競爭理論及其啟示》,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

[17]參見[美]丹尼斯·卡爾頓:《現代產業組織》,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139頁。

[18]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新經濟中的反托拉斯》,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六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9]參見前注⒖。

[20]參見曹士兵:《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1頁。

[21]參見盛杰民、葉衛平:《論反壟斷法法價值理論的重構——以競爭價值為視角》,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5期。

[22]參見劉文華:《關于競爭、合作與反壟斷的思考》,載中國民商法律網,2008年12月20日訪問。

[23]參見[美]鮑莫爾:《可競爭市場:在工業結構理論中的興起》,載《美國經濟評論》1982年第3期。轉引自呂明渝:《競爭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5頁。

[24]參見漆多?。骸督洕ɑA理論(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164頁。

[25]參見王艷林:《壟斷:中國立法的確立及其方法》,載季曉南主編:《中國反壟斷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6]參見鐘瑞棟、侯懷霞:《行為主義:中國反壟斷立法的選擇》,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7]參見[日]根岸哲、舟田正之:《日本禁止壟斷法概論(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頁。

[28]參見鄭鵬程:《美國反壟斷法“本身違法”與“合理法則”適用范圍探討》載《河北法學》2005年第10期。

[29]SeeWilliamJ.Kolasky,ConglomerateMergersandRangeEffects:It''''sALongWayFromChicagotoBrussels,BeforetheGeorgeMasoUniversitySymposiumWashington,DC,November9,2001.

[30]參見漆多?。骸督洕ɑA理論》(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頁。

[31]參見[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國際合并控制與美國、歐盟、拉美及中國的競爭法比較研究》,安光吉、劉益燈譯,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14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6-379頁。

[32]參見汪欣:《跨國并購引發的反壟斷法域外效力問題研究》,載中國民商法律網,2008年12月25日訪問。

[33]參見李磊:《跨國公司在華并購的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版,第198-200頁。

[34]參見孔祥?。骸斗磯艛喾ㄔ怼?,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5-608頁。

[35]SeeBundeskartellamt,ConglomerateMergersinMergerControl,DiscussionpaperforthemeetingoftheWorkingGrouponCompetitionLawon21September2006.

[36]參見[美]奧利弗·E·威廉姆森著:《反托拉斯經濟學》,張群群、黃濤譯,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298頁。

[37]參見黃雋著:《商業銀行:競爭、集中和效率的關系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頁。

[38]值得注意的是,歐洲理事會根據2004年1月20日頒布的控制企業間集中的EC第139/2004號條例(《合并條例》),于2007年11月出臺了《非橫向合并評估指南》,使其明晰化和具備可操作性,以加強指導對包括金融集團、金融控股公司在內的產融結合等混合合并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無獨有偶,澳大利亞也于2008年11月頒布了新的《合并指南》,不僅對混合合并進行了法律界定,并提高了對混合合并危害競爭的警惕。

[39]例如歐盟2007年《非橫向合并評估指南》也認為,“混合合并中值得關注的主要問題是封鎖。相互關聯的市場上的產品如果形成組合,則整合后的實體可能有能力利用自己在一個市場上的強大地位而在另一個市場上取得杠桿效應,具體方式則是從事捆綁銷售、搭售或者其他排他行為。捆綁銷售和搭售由于是非常普遍的行為,因而通常不會產生反競爭效果。各家公司之所以進行捆綁銷售和搭售,往往是為了向顧客提供更好的產品,或是提高產品的性能價格比。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這類行為有可能減少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的數量,或者降低競爭的動力。這有可能會減輕整合后實體的競爭壓力,從而使其可以提高價格?!?/p>

[40]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反托拉斯法(第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頁。

[41]參見王先林:《WTO競爭政策與中國反壟斷立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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