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執法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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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論文

稅收執法論文范文1

關鍵詞:稅收執法風險防范

一、稅收執法風險的概念

所謂執法風險,就是具執法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在執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存在有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行為執法或履行職責,侵犯、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給國家或人民群眾造成一定的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失以及應履行而未履行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稅收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部分,承擔著為國聚財,堵漏增收的重任。正是由于稅務機關是國家財政收支的關鍵部門,已越來越成為國家紀檢監察部門關注的對象。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健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如果我們的稅收執法人員不及時調整工作思路,轉變執法觀念,克服隨意執法的老毛病,就隨時存在著執法風險,小到經濟損失,大到觸犯刑律。

二、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

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的意義就在于保障稅收執法部門有一個安全的稅收執法環境,起到穩定隊伍,增強凝聚力,提高戰斗力的目的,從而促進稅收工作效率,更好地維護稅法的尊嚴。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的意義主要應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維護稅收執法人員的切身利益。如果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安全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今天這個受到紀律處分,明天那個受到法律制裁,將嚴重影響稅收執法隊伍的穩定,不利于各項稅收工作的開展。因此,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是保護同志、穩定隊伍的基礎,是內樹正氣、外樹形象的關鍵。

二是樹立稅收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如果我們的稅收執法人員能夠時刻保持執法風險意識,做到正確執法,文明執法,同時做好稅收服務,努力化解征納矛盾,不僅能夠降低執法風險,而且能夠很好地樹立自身以及整個稅收執法隊伍的形象。反之,如果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就會造成征納關系緊張,降低自身執法安全系數,增大執法風險,損害執法隊伍的形象,使稅收執法工作處于被動。因此,化解稅收執法風險,保障稅收執法安全也是樹立稅收執法機關良好形象的根本。

三是確保稅收征管質量和稅收收入。如果稅收執法人員能夠始終保持執法風險意識,就能確保政令暢通,使各項稅收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實,提高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確保盡職盡責,應收盡收。

三、稅收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

一是執法不嚴被追究責任的風險。主要表現為不能嚴格依法治稅,執法隨意性大,疏于管理、、推諉扯皮、處罰不當、違法不究等行政不作為問題。如某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稅收管理中未深入實地進行稅源巡查,工作蜻蜓點水、敷衍了事,從而造成多起納稅人采取假停業、假轉非手段偷稅的事件,被群眾舉報后受到行政處分。

二是執法水平低引發執法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方面是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程序不清,使用稅務文書及引用法律條文錯誤,職責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粗心麻痹,工作不細致。如納稅人的稅款已繳納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卻未及時解除而造成執法過錯。又如某稅務所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一名稅務人員一時沖動拉下了動力電閘,使企業正常生產突然中斷而造成經濟損失,經行政訴訟敗訴而被判行政賠償。

三是執法腐敗,被處罰。主要表現為一些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淡薄,不嚴于律己,執法不公等問題。如某稅收管理員亂拿商戶的商品被舉報受到行政處分;又如某稅收管理員超標準收取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而被查處。

四是執法不文明引發執法風險。表現為執法方式簡單、執法手段粗暴,誘使征納雙方矛盾激化,惡化執法環境等問題。如原項城市公安局駐國稅局公安特派室干警李某在協助某稅務所工作時,因酒后出警被檢察機關查處。

四、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

就稅收執法風險的類型而言,筆者認為,分為刑事責任風險和行政責任風險兩個方面。

(1)刑事責任風險

所謂刑事責任風險,就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為嚴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對稅收執法人員而言,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執法行為主要有以下7個方面:

1、。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過去有“小小專管員,權力大無邊”的說法,就是納稅人對部分稅務干部越權執法行為的不滿意看法。這種行為目前在極個別同志身上仍然存在。

2、。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人員一般是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檢查納稅的情況,遇有征稅阻力不采取措施、不向上級報告等。這部分人往往因為缺乏一定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求上進,飽食終日,無所用心,馬虎行事。一時失足將造成千古恨。

3、索賄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受賄有大有小、有輕有重,利用職務之便,隨意索取納稅人錢物,有的甚至要人一條香煙、一雙皮鞋、一件飲料等,其結果就容易釀成大禍。這在一線執法人員中不敢說沒有。

4、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應移交而未移交的涉稅案件除了得到納稅人的好處不移交外,往往是因為納稅人認錯態度較好,并且愿意接受處罰或說情求饒等因素,使部分法律意識淡薄稅務人員認為,只要補稅、罰款能順利入庫便萬事大吉,容易放棄對這些犯罪行為予以嚴厲的法律制裁,以儆效尤。

5、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公安、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大量的涉稅案件證實,如果沒有稅務人員的參與或出謀劃策、,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廢舊物資發票等行為又怎能輕易屢屢成功呢?其事實令人震驚,其教訓無比慘痛。

6、、不征少征稅款。是指稅務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納稅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不征少征。

7、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是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

以上這些錯誤的執法行為如果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風險

(2)行政責任風險

所謂行政責任風險,就是指執法人員的執法過錯較輕,尚未觸及刑罰,但應受到系統內部黨、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的風險。因此,行政責任風險主要包括黨、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兩種類型。

1、黨、政紀處分。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5種形式。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形式。

黨、政紀處分雖然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風險,但卻足于影響個人的政治前途及人生命運。如有一位稅務干部,工作積極認真、工作業績也很突出,就在上級考慮擬對他進行提拔重用的時候,該同志卻不慎遺失了一份空白完稅證而受到警告處分,同時上級也取消了擬對他認命的決定。

2、經濟處罰

經濟處罰很簡單,就是讓出現執法過錯的人員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作為懲罰來刺激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近年來,國稅部門通過大量的工作實踐并依靠計算機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機制管人”措施?!度珕T崗位責任目標考核》和《稅收執法責任制》就是這套機制的核心內容。它通過對每一位人員及每一個崗位的合理劃分,明確了詳細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對照每一項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對工作任務的影響程度,設定相應的分值及款項。對應盡而未盡到的職責和未完成工作目標的人員給予相應的扣分扣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責任風險主要為政治風險和經濟風險。

五、執法風險產生的根源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政策性風險主要表現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級單位為了更好地落實好上級文件精神,往往都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雖然對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稅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卻忽視了對本系統人員的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也為司法機關追究稅務人員的責任提供了依據。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納稅評估方式,既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規范的操作規程,就是國家稅務總局臨時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強。各基層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隱患較大。像納稅評估稅款的定性及入庫問題,在當前使用的“綜合征管軟件V2.0”中就沒有這一模塊,如果按“查補稅款”入庫,就變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報入庫,又變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稅務機關為了取得納稅人的配合,向納稅人宣傳納稅評估是稅務機關開展的一項優化服務措施,在納稅評估中發現的偷稅行為也不轉交稽查處理。又如稅務機關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種納稅管理辦法,像《停歇業管理辦法》、《轉非、注銷管理辦法》等,這些在法律上應視同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出的約束雙方的要約式行為,在實際執行中,稅務機關往往根據自身需要而隨意朝令夕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毀約。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一旦被司法機關抓住把柄,就會帶來嚴重的執法風險。

二是內部因素引起的執法風險。一是稅收執法人員業務不熟,違反執法程序引起的執法風險。部分稅務執法人員不思進取,得到且過,不深入學習和鉆研稅收業務,不懂裝懂,憑感覺、憑經驗、憑關系執法而造成執法錯誤。二是稅收執法人員對稅法及相關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執法質量不高。如制作稅務執法文書不嚴謹、不規范,使用文書或引用法律條文錯誤,執法中不注意收集證據或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等,給行政相對人或司法機關追究留以口實。三是執法人員隨意執法留下風險隱患。如在進行納稅檢查或送達稅務文書時,因熟人熟臉而不出示稅務檢查證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為而產生的風險。如漏征漏管戶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稅務人員、、帶來的風險。如不征或少征稅款,徇私出售發票,虛假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得了好處不移送達到刑事標準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環境導致的執法風險。這方面主要是來自地方政府對稅收工作的干涉。在當前各地都在努力發展經濟的大環境下,部分基層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稅同發展地方經濟對立起來。為了招商引資,搞活地方經濟,私自出臺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干預稅收執法,然而出現問題以后還要稅務機關承擔責任。另外,稅收立法與我國法律體系之間仍存在不協調,使稅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不通暢,造成相關部門協稅護稅意識不強,影響了稅法的實施效力,容易形成執法風險。還有,隨著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使稅收執法風險的變數更大。因此,國稅部門在征管理念、執法體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仍需不斷改進和完善。

六、稅收執法風險的防范與化解

研究執法風險的目的就是為了防范與化解執法風險,從而有效保護執法人員的執法安全,全面提高執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稅收執法風險,就必須圍繞著建立平安國稅、和諧國稅、陽光國稅、效能國稅而展開,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視,提高防范意識

各級稅務機關都要把防范執法風險、構建平安國稅切實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努力為基層執法人員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確保國稅人員的執法安全性。

(二)要摒棄“權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識,強化“法治”觀念

稅務機關要強化對稅務人員的“法治”教育和“執法風險”的警示教育,不斷強化稅收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識,自覺地學法、遵法、守法,讓“法”深入人心,克服執法上的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

一是要求稅務機關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針對本系統的每一個崗位制定出相應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標準及追究實施辦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順執法規程。二是要求稅務人員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自覺依法行事,努力克服執法隨意性,盡力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從而提高執法質量,規避執法風險。

(四)要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一是稅務機關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時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與相關法律、法規發生沖突而引起的風險。二是稅務機關在制定內部規章制度的時候,不能拍腦瓜、想當然,而要經過認真的研究、充分的論證,切實注意對稅務干部的法律保護。三是稅務人員要盡力做好本職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誤而引起的風險。四是稅務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避免因違法行政而引起的風險。

(五)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要化解稅收執法風險,稅收執法人員就必須具備一定的,能夠正確開展稅收執法活動的綜合素質。這些素質包括正確的思想觀念,端正的工作態度,必要的法律知識,熟練的業務技能和計算機操作技術以及協調能力等。因此,稅務機關應統籌兼顧,有的放矢,有針對性的加強稅務人員的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盡可能地提高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

(六)要強化稅法宣傳,做好行政協調,力求社會廣泛支持,努力構筑稅務部門與社會各界及廣大納稅人的和諧關系

在稅收執法活動中,如果能做到讓納稅人或相關人員理解、支持、配合稅收工作,那么就會減少或降低執法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完成稅收任務。要做到以上工作,稅法宣傳是必不可少的。多年來,稅務部門在進行稅法宣傳時比較注重縱向宣傳,即對納稅人的宣傳,忽視了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橫向宣傳。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有些工作如果得不到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得不到有關人員的理解,就很容易使工作陷入被動或僵局,這不僅不利于稅收執法工作的開展,而且會提高執法風險系數。因此,在強練內功的同時,做好稅法宣傳,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爭取社會各界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構建平安國稅,創建和諧國稅,才能有效保障稅收執法和稅務干部的安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收執法論文范文2

【摘要】當前我國稅案頻發,而打擊乏力。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稅收執法體系特別是狹義上的稅案行政執法和稅收司法體系在銜接上存在脫節。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各自為政的局面,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關鍵字】稅收執法;稅收司法;檢查權;稅務稽查局;稅務法庭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越來越多地反映為稅收上的矛盾。從近幾年來看,我國涉稅犯罪在總量上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在手段上日趨復雜化、隱蔽化;在規模上向著集團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但與此同時,我國現行的涉稅案件執、司法制度難以滿足震懾犯罪、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

一、當前稅收執司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檢查權設計不科學,造成涉稅案件檢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響到后續的稅收司法效力。

1.國地稅兩套稽查機構的存在,造成稅案檢查的口徑不一,使稅案檢查缺乏嚴肅性。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我國的狹義稅收執法主體可界定為稽查局,由于稅收征管體系的特點,稽查局相應地劃分為國稅稽查局、地稅稽查局,這兩套機構各自獨立,行使對應稅種的執法權。在實踐中,雙方很少相互合作、資源共享,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由于雙方人員的知識構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資料等原因,可能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事實做出不同認定,甚至相互矛盾,從而使后續的稅收司法活動陷于兩難地步。且雙方各查各稅,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稅種合并計算,往往出現部分構成犯罪的稅案在執法中認定過輕,未能及時追究刑事責任,降低了法律的剛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偷稅案中的偷稅比例計算為納稅年度的偷稅總額除以應納稅總額,但如果一項偷稅行為涉及多個稅種,在應納稅總額的認定上是相當困難的。如納稅人采用賬外銷售的手段偷稅,至少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而這兩個稅種分屬國地稅,如果各查各賬,可能會出現分子過小、比例偏低的情況。且如果賬外銷售年度虧損,其所偷稅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即同一偷稅行為,其所偷稅款卻分屬兩個納稅年度,如何認定其偷稅總額和應納稅總額便成為一個難題。另外,國地稅全部查處完畢,移送公安機關后才能合并進入司法程序,在時間上則會造成稅案查處的遲滯。

2.稅務檢查權過窄,層次過低。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新情況不斷出現,致使《征管法》第54條稅務檢查權的列舉過窄、層次過低,已無法適應新形式下打擊涉稅犯罪的需要。如電子商務、網絡購銷轉讓交易或網上提供有償服務業務日益普及,而這種電子商務、電子郵件或經營軟件是否可以檢查在54條里卻沒有列舉。此外,當前的大量檢查歸結為找賬和找人兩大關鍵:(1)對企業賬外經營或設內外兩本賬的案件,關鍵在于找賬,即找到賬外的相關資料和暗設真賬的內容。有時,舉報人指明了這些資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圍,但在檢查中,如遇到納稅人不予配合,將藏有內賬的柜子或房間上鎖,檢查人員則只能望洋興嘆。因為《征管法》只賦予稅務檢查人員“經營場所檢查權”和“責令提供資料權”,而未賦予經營場所搜查權。即稅務人員在納稅人的經營場所只能檢查納稅人提供的事項,對于納稅人拒絕檢查或加以隱匿的經營資料或賬冊,稅務人員無權強行取得。雖然征管法也規定了拒絕檢查的處罰事宜,但與可能被查出幾百萬元賬外經營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納稅人寧可被以拒絕檢查的名義處以數萬元的行政處罰。這就使上述兩項檢查權形同虛設。(2)對于大量的假發票案件關鍵在于找人,若不能獲取相關知情人員的配合和及時羈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線索一斷就成了懸案、死案。但現實的情況是除了公安部門協查的發票案件和事先提請公安部門介入,對于突發的假發票案件,稅務人員只能眼巴巴地看著相關嫌疑人從容逃脫。

3.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無統一科學的賬務檢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檔備查。這主要是指在檢查過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內容,往往由檢查人員的主觀經驗判斷,無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不僅使稅務人員執法權有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一些應查處的涉稅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或在查處過程中避重就輕,改變涉稅違法行為的性質,直接影響到涉稅案件的查處。

(二)涉稅犯罪日趨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稅務司法力度相對不足。

從最近3年的國家稅務總局統計數據來看,每年被查納稅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種涉稅違法行為,其中40%以上立案查處,每年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稅違法行為的主體涉及各地區各行業。

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于涉稅案件的檢查由省以下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負責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銷稅務檢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規定涉稅犯罪案件應由稅務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偵查權。公安機關不向稅務機關派駐辦案機構,不建立聯合辦案隊伍,不以各種形式介入或干預稅務機關的活動。上述決定在保持了稅務機關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的同時,也造成了其與司法環節的脫節。

公安機關將稅案檢查歸入經濟案件偵查部門。由于公安經偵部門同時涉及對稅務、金融、假冒、詐騙等各種經濟案件的偵查,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化稅案檢查人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案檢查在專業上往往涉及企業管理、會計、商貿、法律、計算機和稅收等多方面相關知識。而目前公安機關的人員構成則基本上為公安專業或轉業軍人,極少有經濟、法律背景的人員,其直接結果就是公安機關難以獨立行使稅收偵查權,對涉稅犯罪予以有效打擊。為彌補此缺陷,公安機關往往邀請稅務機關檢查人員配合,共同辦案。但這種配合是臨時性的,雙方各有所屬,意見難以統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當“二傳手”,將稅務稽查局查處完畢后移送的案件進行整理,移送檢察院,根本無法發揮稅務偵查權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額較大,如偷稅額在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往往發生在當地的龍頭企業中,這些企業與各級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而公安機關的設置對應于各級政府,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因此,在對上述大案的查處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應查不查,或無限制拖延。甚至還出現被檢查人在稅務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卷完畢后,邀請公安機關重新取證,提供與原案卷相矛盾的證人證言,而公安機關予以全部認可,以案件出現新證據為由,將案件退回稅務機關的現象。

(三)涉稅違法犯罪的隱蔽化、團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產業化發展,進一步凸現了稅務司法專業人員的缺乏。

從當前查處的涉稅案件來看,行為人已不限于單純的隱匿銷售,而是通過復雜的業務流程設計,規避稅務部門的檢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計支出、轉移定價、虛造單據、轉變業務交易性質等多種方式實現偷稅行為的隱蔽化。甚至在一些會計、稅收、法律等專業人員的幫助下,仔細分析當前稅法的空白點,結合高科技的手段進行。這就決定了涉稅案件的大量爭論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確認,業務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的案件中,庭辯的焦點往往是納稅人在設計相關業務流程時,是一時疏忽還是故意為之。對于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對相關證據進行推導,區分正常業務和非常業務,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就要求檢察人員、法官具備相當的企業管理、生產經營、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現今檢察院、法院的人員往往偏重于法學專業,缺乏相應的經濟專業素養,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難以把握準確的尺度。

二、構建完善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只在管理層面的修修補補,顯然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稅務執司法滯后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和稅案頻發的現狀。筆者認為,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的各自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一)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獨立于稅務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實施對涉稅案件的執法工作。

國地稅分家的最初設想在于分清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征管,在劃分收入財權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但作為涉稅案件的執法來說,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收入,而在于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將稽查局分為國、地稅不僅無助于稅收執法工作,反而產生前文所述的種種弊端。因此,要解決當前所面臨的問題,應該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且稅務稽查局的設置不必一一對應于同級稅務局??筛鶕趨^域的經濟發展狀況,效法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在國家稅務總局之下設置若干大區稅務稽查局,在大區稅務稽查局下設二至三級稅務稽查局,全面負責對應區域內的涉稅案件執法工作。

(二)在稅務稽查局下設稅偵處,賦予偵查權,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歸并、銜接稅收執司法程序。

目前我國稅警設立的最大障礙在于管理上雙重領導制的脫節和對濫用警察權的顧慮。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的稅警設立形式,即將有限的偵查權賦于稅務稽查局的特定部門。該部門在管理上從屬于稅務稽查局,在行使檢查權時比普通的稽查人員額外擁有營業場所搜查權、傳訊權、逮捕權、移送檢察權(上述權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機關)等,但沒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槍支等)的權力。同時,借鑒以往稅務機關和檢察機關合署辦公的稅檢室經驗,將有經濟學(會計、稅務)背景的人才充實到稅案的公訴環節。將稅務稽查局執法完畢的稅案直接移送稅檢室,進行審查,提起公訴。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將稅收執司法程序進行一定程度的歸并,即稅務稽查局在普通檢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內部移交稅偵處;偵查完畢后,確認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檢察院稅檢室,進入公訴程序。

(三)加強稅收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必要時按大區成立稅務法庭。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稅收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的培養大致分為三種情況:對稅務專業人員進行司法培訓、對法律專業人員進行稅務培訓或由稅務、法律人員分工合作、組成團隊。鑒于稅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冊會計師、法官組成的稅務法庭合議庭。稅務法庭的設立不應對應于行政規劃,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機構的渙散、臃腫。而應根據地域、經濟特征,設立綜合性的法庭,一個法庭可以對應于多個稅務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這不僅有助于對稅務案件審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現濫用自由裁量權,使相似性質的案件判決結果懸殊過大。

[參考文獻]

[1]張小平.日本的稅務警察制度[J].稅務研究,2001,(6).

稅收執法論文范文3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存在爭議與疑難的是,有權出售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能否成為本罪的主體。

1.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不合格的納稅人或其他人發售發票的行為是否是本罪主體,能否成立本罪關于這一主體構罪問題,理論上有不同見解。有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論基于何種動機和目的,非法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達到法定標準均應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同一觀點者認為,本罪的主體,具體來說,可以分為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者,非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者以及負責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三種。又有人認為本條所說的“非法出售”行為人,既包括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出售的行為,也包括其他任何人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又有人把本罪主體具體分類為四類人或單位:一是有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二是合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個人;三是非法取得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四是以其他方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個人。而持歧義見解的學者認為,在實踐中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主要是指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筆者以為,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原則上包括有權出售的單位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也包括無權出售主體的單位或自然人,即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包括在其中。但是,在具體構罪中,這種犯罪主體未必均在非法發售增值稅發票活動中均成立本罪。因為在我國刑法規范的稅收犯罪中,除了一般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外,還特別對稅務機關人員另行設置了稅收職務犯罪,即刑法第405條規定的徇私舞弊罪。這一規定屬于稅收職務犯罪的特別法,因此,在刑法第207條與405條競合的情況下,必然優先于普通法,故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未必均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是要注意刑法是否對某種特殊身份主體作了單獨定罪的規定。上述第一種觀點把本罪的主體所應構成的犯罪絕對化是錯誤的。上述第一種觀點把稅務機關濫用職權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拘任何動機和目的,均一律認為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看法,是把稅收犯罪職務主體的履行發售發票行為的構罪絕對化,是不顧立法的實際規范的一種錯誤認識傾向。而第二至第四種觀點雖然不像第一種觀點那樣把稅收職務犯罪主體的非法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絕對地定為本罪,但是,其把稅務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非法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也認定為成立本罪,即把稅務工作人員亦視為本罪的犯罪主體,這是欠妥的。而上述第五種觀點把有權出售的稅務機關排除在本罪的主體之外也是不妥的。首先,即第五種觀點看,其把稅務機關摒棄于本罪主體之外,則稅務機關為自身利益或地方利益而非法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完全不受到刑法的管制,是不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的。從近幾年來發生的上百億元的重大稅案看,無一不是由稅務機關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如果不是稅務機關的濫用職權行為,上百億、數百億的國家稅收損失就不可能如此頻頻出現。因為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是有嚴格規定的,作為職能機關應依照該類發票的管理規定,合法發售發票,以有效地發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功能。有的稅務機關由于受地方保護主義的惡習作怪,隨意降低發票領購資格,任意濫售發票,造成極大危害。如“金華稅案”中的金華縣國稅局,為了引稅,獲取地方非法利益,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的一般納稅人,不經審查,實行“先上車,后買票”的作法,放寬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使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泛濫成災。“南宮稅案”和2001年發生的更大的“潮陽稅案”更是一個個濫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這些行為均出自有權出售發票的國家稅務機關,如果不對這些濫用職權的機關追究非法出售發票的責任,則不能有效地制止這類犯罪的發生,故稅務機關在此種情況下應成為本罪的主體。

也許有人會以為,將國家稅務機關作為犯罪主體缺乏法律依據。筆者以為,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备鶕@一規定,國家機關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只要有法律規定其實施的行為為單位犯罪,則任意國家機關成為單位犯罪主體是不為怪。既然刑法分則已規定單位犯罪刑法第207條之罪的,就以罪治之,那么,稅務機關實施了上述行為就可以無條件地承擔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任意一個稅務局的犯罪行為代表的只是稅務機關的一小部分,代表不了國家稅務機關整體形象,因此,不存在不可追究的問題。實踐中國家檢察機關可以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什么稅務機關不可以成為稅收犯罪的主體呢因此,所謂稅務機關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缺乏法律依據的擔心是多余的。

然而,稅務機關能否適用特別法定罪處罰呢﹖即適用刑法第405條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定罪處罰呢﹖按照第五種觀點持有者的主張是應加以適用的。該論者認為,刑法第405條所指的“辦理發售發票工作”顯然包括而且可以說主要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向不符合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筆者以為,這種看法有部分是錯誤的。因為該法條所指的辦理發售發票工作是由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來修飾的,而不是由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修飾的,因此,本條規定的只是稅收職務自然人主體的非法出售發票行為,不包括單位主體。故如果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有權出售的稅務機關所為的,則只能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不能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以徇私舞弊出售發票罪定罪處罰。關于這一點,我們再考察稅收瀆職罪的本質就可以得到印證。瀆職罪是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專有職務犯罪,其管制的是公務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和忠實性,是對嚴重不負責任,褻瀆國家機關尊嚴和威信的行為的懲治,國家機關本身不能成為瀆職罪的主體,故單位犯罪行為,即稅務機關實施徇私舞發售發票的行為只能由個別種類犯罪來加以規范,刑法第405條是無法管制的。同理,稅務機關作為稅收濫用職權罪的主體也是不能成立的。故稅務機關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的,也只能以本罪定罪科刑。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工作中隨意向不合格增值稅發票領購主體發售發票就必然以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定罪處罰呢﹖筆者以為,回答應當是否定的。既然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發售發票中,可以成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也可以成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的主體,那么,我們在適用刑法懲治這一發售發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時,就要注意考慮其行為符合哪一個犯罪的主觀特征,如果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售發票的行為是基于徇私舞弊的主觀動機的,則行為人的發售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應成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如果行為人故意發售發票的行為動機是基于對自己工作的不滿意,或者對稅務機關領導的不滿而為的,則行為也直接適用個別法的規定,成立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另外,如果出售行為人是與領購非法人相串通而發售的,則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發票罪的共犯。但是,這種有特殊身份主體的共犯,盡管是實行犯,只要行為的實施是利用了職務之便的,則亦不能與不法發票領購人一起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是發票領購人隨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一起成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或者應當分別定罪,即稅務機關人員成立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而發票領購人成立非法購買發票罪。關于這種定罪的根據,本文第2個問題將專門論述,此處不贅。

二、共犯的構成爭議問題判辨

1.行為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明知購買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于虛開的,仍然向其出售的行為的定性。

行為人明知他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故意非法出售的情況,在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上可能有兩種故意形式。一種是直接故意出售,另一種是間接故意出售。對于這兩種故意心理狀態,是否均認定其成立共同犯罪呢﹖這是需要認真判辨的。

筆者以為,行為人在直接故意狀態下成立片面幫助犯,應認定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犯,而不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理由是:(1)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主觀上只有一個故意,客觀上只有一個非法出售發票的實行行為,而上述行為人除了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外,更重要的還有故意幫助購買人,為其虛開發票的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心理狀態。因而,該行為人不僅存在了非法出售發票的故意,而且同時還具備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故意,和客觀上為虛開發票的行為人提供了犯罪的幫助。這符合了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人成立共同犯罪的條件。(2)片面幫助犯作為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首先必須是共同犯罪者之間沒有共同的犯罪協議;其次,只限于一個共犯知道另一個共犯者的故意和行為的犯罪性質而協力于該犯罪。而上述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人明知購買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于虛開,如果此時行為人對購買人的虛開行為存在希望態度,即希望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能賺到更多的錢,而對其非法出售十分有利,于是,有意便宜出售,暗中幫助購買人,促使其多虛開而多購買,形成惡性循環。但是,這些心理態度卻不為購買人所得悉,不知其有意從中幫助,故行為人的這一行為及其所賴于存在的心理狀態,符合了片面幫助犯的構罪主觀要件。(3)行為人的非法向購買人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并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只是為虛開發票的行為的提供便利、加速虛開行為完成的幫助行為,不與實行犯共同直接實施犯罪,因而,符合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并協力于他人的犯罪的片面幫助犯的客觀特征。

理論上有人不承認“片面共犯”的存在,并對承認片面共犯者的主張視為“客觀歸罪”。我們認為,否認“片面共犯”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否認片面共犯理論,則很難把片面幫助犯與犯罪聯系起來,也很難得出片面幫助者構成犯罪的結論。

對于持第二種心理狀態的人,即明知他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于虛開,但對此放任不管,仍然非法將增值稅發票出售的,是否成立片面幫助犯﹖筆者以為,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是希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發生,只有十分特殊的情況下,才可由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構成。因為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少見的,它們不過是共同犯罪的特殊情況,故司法實踐一般不認為放任形式的故意罪過成立片面幫助犯。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對間接故意不成立片面共犯只是一般的,不排除特殊情況下由這種故意罪過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刑法理論上對故意罪過形式不同不成立共犯的情況的認識,只是對故意和過失的不同罪過性質而言,同一罪過形式,僅是意志因素的些許差異,不是排斥共犯成立的必要條件。有的論者認為,從主觀方面看,出售人對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是間接故意;購買人對犯罪結果持希望態度,是直接故意,兩種不同的罪過形式是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的。我們認為,這種認識是對刑法理論關于共同犯罪的誤解。因為構成幫助犯,從主觀上看,希望或放任實行犯所實施的犯罪結果發生,均是成立的。幫助犯與實行犯之間有無互相的意思聯絡,并非成立幫助犯的必要條件,只要幫助犯與實行犯有共同的故意罪過,即使是故意的內容有差別,也無礙于共同犯罪的成立。

當然,在這里,肯定間接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并不是說承認了行為人明知購買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用于虛開而仍然將增值稅發票非法向其出售的行為成立片面幫助犯,而只是特殊構罪情況而言的。因為司法實踐中犯罪的情況是比較復雜的,如果不從實際出發,統統把明知實行犯要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然向其出售增值稅發票的行為認定成立片面共犯,就有可能濫用片面幫助犯的理論,隨意擴大了片面幫助犯的范圍,使得一些本來不符合片面幫助犯的行為,以片面幫助犯對待,這于司法實踐是有害無益的。基于這一認識,筆者認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人明知他人購買增值稅發票是用于虛開,仍然向其出售,放任其危害稅收發票管理的結果發生的行為,不宜以成立片面幫助犯而認定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同犯罪,只能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2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不法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人共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的罪質判辨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外部不法分子共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與不法人串通以了售牟利為目的而故意違反法律規定為不合格主體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另一種是為幫助他人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人認為,上述兩種情況的行為人應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犯論處。筆者以為,這種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筆者對此觀點持有人認為其行為成立共犯關系是不反對的。但是,對這種共犯關系主張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卻持異議。首先,上述兩種行為不管是以出售牟利為目的而非法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好,還是幫助他人也好,行為人在主觀心理態度上均是徇私的。因為上述兩種情況行為人以牟利而非法出售發票是為私利的主觀動因,而第二種情況以幫助他人而非法出售則是為私情。根據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規定,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梢?,上述種種行為應按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因而均符合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的特征。

其次,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由特殊主體構成。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非法發售發票是利用其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進行的,因而是職務主體之犯罪。按照前面的論述,職務主體實施的利用職務的犯罪,成立的應當是職務犯罪,而非其他普通主體所成立的犯罪。因此,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勾結出售牟利或以幫助他人為目的而非法出售發票的行為只能成立職務犯罪。在判辨其罪質過程中,我們不能不正視稅務人員正是利用了發售發票的職務便利這一點,而只依其行為的客觀表現手法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觀形式的同一性,而忽視其重要差別。特別是由此而得出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犯論處的結論。

再次,在我國刑法中,共同犯罪不必然在同一定罪論處。依一般原理,共同犯罪是應同罪同罰的,但是,居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某種由特定主體實施的共同犯罪,只能按身份犯的罪質定罪,而不能按非身份犯的犯罪性質定罪。這一點是有司法解釋所能證實的。如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梢?,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而實施的犯罪不能按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性質定罪。從上述稅務人員與他人共謀以出售牟利為目的或以幫助他人為目的而非法發售發票的行為看,是利用了稅務人員的發售發票之便利條件,因而,依刑法和司法解釋最多只能以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的共犯論述。

第四,如果稅務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以出售牟利為目的的,而分工合作,各自實行犯罪行為的,則也不能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犯論處。即雙方共謀后,外部人員以虛假材料申報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稅務人員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售發票,利用了稅務人員的特殊身份便利,各自實行了犯罪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不僅稅務人員基于特殊身份而不能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且外部人員的實行行為亦非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故兩者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沾不上邊的,更何談依此罪的共犯論處呢。

稅收執法論文范文4

論文關鍵詞:建設和諧稅收執法公正服務規范

同志指出,在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發展的歷史進程中,要扎扎實實做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各項工作。落實到稅務部門,就是要不斷推進和諧稅收的建設。

一、建設和諧稅收的重要意義

(一)建設和諧稅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稅收是保證國家機器運轉的財力基礎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稅收法律法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稅收征管籌集財政收入,參與社會收人分配,可以緩解分配不公,促進社會公平;通過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可以推進社會進步,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等等。因此,和諧稅收建設得如何,稅收征納關系怎樣,直接關系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成效。

(二)建設和諧稅收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統籌兼顧、協調發展,正確處理稅收與經濟協調發展、稅收與社會和諧發展、依法治稅與優質服務共同發展、稅收事業與稅務人員全面發展等問題。稅收事業的全面發展,必然涉及和諧稅收問題。

(三)建設和諧稅收是稅收事業發展的必由之路。不斷增強干部職工的發展意識、法制意識、服務意識和創新意識,逐步樹立起科學的稅收發展觀。加強和改進基層建設;推行以能定級、以崗定責、崗能匹配、績酬掛鉤、動態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基層單位稅務人員能級管理,構建起科學的稅收質量管理體系。

二、建設和諧稅收的內涵

(一)公正執法。牢固樹立依法治稅的理念,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全面落實稅收政策,落實好國家制定的促進科技創新、文化發展、救災防疫等稅收優惠政策。扶持社會弱勢群體,切實落實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農民銷售農產品和扶貧開發等方面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緩解就業壓力,推動收人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縮小城鄉差距,維護社會的公平和穩定。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既不“寅吃卯糧”收“過頭稅”,也不能有稅不收。切實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辦事,避免因稅收執法不當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誠信服務。把聚財為國、執法為民作為稅務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改進納稅服務工作,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稅收環境,健康良好的征納關系。堅持稅法公開、透明,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稅,促使市場主體在現代市場體系中平等競爭,使經濟資源得到有效配置,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實現最優。方便納稅人辦稅,通過多種方式,幫助納稅人掌握稅法、正確及時履行納稅義務,滿足納稅人的合理要求,增強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維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利,為納稅人提供法制、公平、高效的稅收環境。

(三)科學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征管工作,建立健全稅收征管制度體系,實現稅收管理制度的標準化。按照精確、細致、規范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優化業務流程,完善崗責體系,加強協調配合,抓住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做好稅收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稅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按照一體化的要求,加快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廉潔奉公。堅持廉政教育先行,增強廉潔自律的自覺性。深化稅收改革,完善預防腐敗體制機制。完善制度體系,為反腐倡廉提供制度保證。加強監督制約,規范稅收權力正確行使,保障人民群眾特別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五)團結奮進。堅持以人為本,大力倡導與人為善、和衷共濟、平等友愛、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社會風尚,使和諧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成為稅務干部的核心價值觀。堅持從嚴治隊.推行能級管理.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學的競爭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調動和激發稅務人員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倡公正執法、熱情服務、規范管理、團結協作的稅收文化,形成團結奮進的稅收工作氛圍。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熟練、作風優良、執法公正、服務規范的稅務干部隊伍,樹立稅務部門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建設和諧稅收的舉措

(一)發揮稅收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一是助推經濟發展。發揮稅收調節作用,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二是支持社會進步。落實好環境治理、生態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稅收政策,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三是維護社會穩定。切實落實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涉農優惠政策等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就業、收人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扶持社會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四是依法組織稅收收人。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人原則,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可靠的財力支持。

(二)推進依法治稅,營造法治公平競爭環境。一是嚴格稅收執法。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執行好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二是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完善稅收執法崗責體系,健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加大評議考核和獎懲力度。積極開展稅收執法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嚴厲查處偷稅、騙稅行為。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打擊各種涉稅違法犯罪活動,促進社會公平,營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維護社會正義。

(三)優化稅收服務,建立良好的征納關系。一是樹立現代服務理念。做到納稅服務由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由職業道德要求向具體行政行為轉變,由注重形式向內容、形式、效果相統一轉變,由有償服務向無償服務轉變。二是健全納稅服務制度。完善稅務公開制度,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所有稅收法律法規及納稅人辦稅事項全部公開;完善服務責任制度,公開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時限標準,對違規行為嚴肅處理;完善服務便捷制度,在稅法允許范圍內盡可能簡化辦稅環節和程序,提供多種辦稅途徑。三是優化納稅服務方式。按照深化“一窗式”管理服務的要求,積極推進納稅服務信息化,探索預約服務、辦稅綠色通道等個性化服務,通過語音電話、網絡等開展征納雙向互動服務。

稅收執法論文范文5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一)以早謀劃、早部署為原則,打下良好的稅收工作基礎

一是層層分解落實稅收目標,責任到單位,任務到人頭,實行了班子成員分片負責、科室掛分局責任制;立足抓早、抓緊、抓細、抓實,從年初抓起,從每月抓起,毫不松懈地抓好組織收入工作。

二是實事求是下達年度稅收計劃,定期召開稅收分析會。認真查找了稅收執行情況中存在的問題,剖析了原因,提出了增收建議,增強完成全年任務的信心和決心。

三是以稅收收入和征管質量為重點,挖掘稅源潛力,以市局“架梁立柱,固本活源”要求為目標,夯實稅基,培植稅源新增長點,不斷擴大收入規模,增加收入總量,提高征管質量,努力完成收入任務。

(二)大力組織稅收收入,順利實現“雙過半”

一是堅持組織收入原則,確保收入質量。在組織收入工作中,認真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的原則。

二是加強戶籍管理,全面拓展稅收監控的管理面。建立健全與工商、地稅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掌握各類生產經營者信息,防止出現漏征漏管;嚴格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辦法,完善個體工商戶電腦定稅,抓好征免臨界點納稅人管理。

三是抓好稅基管理。認真做好應納稅行業、企業應稅收入的核查工作,準確核實稅基,摸清稅源,進一步加強對非正常經營、專賣連鎖經營、跨區域經營、直銷代銷等的監控;認真對企業財務數據和重要經濟指標進行收集,深化數據的分析利用,統籌開展各稅種評估管理。

四是著力抓好欠稅管理。深化欠稅分析,加大陳欠清收力度;不斷增強防范新欠的預警能力和清欠能力,嚴防新欠形成,努力把欠稅遏制到最低程度。

今年以來,國稅收入面臨眾多不利因素,收入形勢依然嚴峻。我局始終緊扣組織收入中心,牢固樹立完成收入任務的信心和決心,不斷增強職工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積極落實“挖潛力找收入、精征管要收入、強稽查補收入”等措施,順利實現了季度開門紅、半年“雙過半”。截止6月20日,我局1-6月稅收收入累計入庫2700.67萬元,完成我局年度計劃的53.27%,快時間進度3.27個百分點。通過采取一系列增收保收措施,有效彌補了政策性減收364萬元(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減收47萬元,企業所得稅減收317萬元)造成的收入缺口?!皟啥悺笔杖肜塾嬋霂?130.17萬元,同比增收700.78萬元,增長49.30%,快時間進度3.25個百分點。“其他稅收”累計入庫570.5萬元,同比增收322.21萬元,完成年度計劃的53.28%,快時間進度3.28個百分點。一般預算收入入庫394.03萬元,同比增收92.45萬元,增長30.65%,占縣府年度計劃的54.73%,快時間進度4.73個百分點。

(三)夯實稅收征管基礎,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一是積極采取措施,提高征管質量指標。按川國稅函59號文及遂國稅函18號文相關精神,根據省局稅收監控分析系統的數據,認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我局稅收征管質量。在每個月的局務會上對上月征管指標情況作出說明,與相關科室及稅源管理單位研究討論提升征管質量指標的各項工作措施,安排部署征管工作任務,并納入目標考核,征管質量得到了進一步提高。

二是初步制定稅源管理專業化方案。根據省市局要求,為加強稅源管理,促進征管轉型,構建現代稅收征管新格局,全面提高稅收征管質量效率,從國稅的現狀出發,結合我縣稅源結構及分布等實際情況,制定了《縣國家稅務局推進稅源專業化管理實施方案》,提出了以信息管稅為依托,建立跨層級、跨部門,縱向互動、橫向聯動、整體協作的稅源專業化管理運行機制。

三是積極組織,做好組織機構代碼比對工作。為加強稅源監控,更好的組織稅收工作的實施,也為了向納稅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納稅服務,縣局組織各稅源管理單位對組織機構代碼差異進行了比對,其中處理未登記信息1166條,共享信息392條,錯碼信息23條,重碼信息36條,并在比對的過程中在發現了一些漏管、已注銷或查無下落的企業,為我局加強納稅人管理、強化稅源監控,提高征管服務質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是認真完成新版發票換版工作。根據“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建立平臺、網絡開具”的工作思路,對現有發票進行了清理,并將庫存中停用發存按照市局要求運送至指定地點進行銷毀。啟用新版發票以來,通過簡并票種、壓縮手工發票,有效地適應機打發票的使用和網絡在線開票的推廣,為全面提高普通發票管理水平和數據應用水平實現由“以票控稅”轉為“信息管稅”奠定了基礎。

(四)切實優化納稅服務,構建和諧征納關系

一是進一步完善“一窗式”管理、“一站式”服務、“全天候”服務,擴充服務方式,積極為納稅人提供延時服務、預約服務,咨詢服務、告知服務、專項服務、提醒服務等多種服務形式,努力把辦稅廳建成“納稅人之家”。

二是積極推行稅庫銀橫向聯網工作,加強對納稅人的指導,提高銀稅協議簽約成功率。截止到年6月15日,個體簽約成功356戶,其中雙定戶簽約通過354戶,占達起征點戶數的55.22%;共計扣款成功1376戶次,扣款38.24萬元;每月通過短信平臺,做好稅款征收期納稅提醒服務工作以及稅法宣傳工作,并利用短信平臺發送節日祝福,政策提醒等,切實做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

三是積極開展稅收宣傳月活動,今年我局圍繞“和諧稅收·魅力”稅收宣傳月主題,開展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先后開展了隆重的啟動儀式,啟動儀式上,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王金兵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縣人大副主任陳德政、縣政協副主席李發揚等縣領導及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出席啟動儀式,工商、財政、公檢法司等部門及社區、納稅人代表、中小學學生社會各界群眾2000余人,組成了象征稅收宣傳20年的20個方陣參加了啟動儀式。全縣納稅10強代表鄭重承諾“依法誠信納稅、共建魅力”;稅務人員宣誓“依法征稅、優質服務”。通過宣傳活動,進一步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整個宣傳活動得到了各級媒體和當地政府的好評。

四是大力推進服務型機關建設,全面開展崗位技能、公務禮儀培訓,提高辦稅效率、規范服務行為,注重服務技巧,提升服務形象;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納稅服務工作,進一步規范了服務行為,優化了服務手段,全縣國稅系統普遍樹立依法服務的觀念,切實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好納稅人合法權益。

五是加強行風建設。強化內部效能,我局嚴格上下班、著裝等紀律,推行局領導輪流帶班制度,加大對效能建設情況明查暗訪力度,在全局形成以遵章守紀為榮的良好氛圍;提高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效率,切實加大了行業糾風力度,通過開展稅務執法監察、專項清查、初核、治亂減負等途徑,重點查糾了以稅謀私、以稅擠費、稅收政策不落實、亂收費、亂攤派等行為,杜絕了各類損害納稅人合法權益和影響經濟發展軟環境的不正之風;堅持聘請行風特邀監察員,召開座談會,認真聽取特邀監察員的意見和建議,切實加大整改力度,從而暢通了行風監督渠道,贏得了社會各界對國稅工作的好評。

(五)堅持依法治稅,稅收法制環境不斷完善

一是加強依法行政,完成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十二五”規劃工作。我局將依法行政納入重要議程,及時成立或調整了縣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加強配合,形成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組織領導體系。切實做到了機構、人員、經費、工作“四落實”。同時將依法行政、“六五”普法等工作納入了年度工作計劃、納入了全局干部職工學習計劃、納入了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做到了“三納入”;以稅收改革為動力,以推行規范的執法責任制和“創建法治政府示范單位”為突破口,建立健全和完善了相關制度,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二是認真開展專項工作,確保專項任務的完成。認真開展了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和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和稅務稽查案件復查工作;組織學習《遂寧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要求我局行政處罰案卷必須按照標準進行行政處罰,使我局行政處罰案卷質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年上半年共計享受稅收優惠的戶數786戶,其中企業36戶,個體750戶;優惠金額321.7萬元,其中增值稅69.7萬元,企業所得稅252萬元。免費辦理稅務登記證95個,免收辦證工本費1900元。同時定期清理優惠軟件中的數據,及時對垃圾數據進行了修改,上半年共清理55條未申報信息;大力加強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利用“稅收宣傳月”活動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宣傳,同時按照年度“六五普法”工作計劃,認真開展“六五”普法教育工作,舉辦“六五”普法學習6次,參加學習人員達400余人次。

三是認真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積極協助行政復議機關落實領導責任,全面掌握行政復議工作信息,定期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積極協助行政復議機關首長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按照法定時限及時負責地簽署法律文書,推動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講座制度;積極協助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積極協助行政復議機關加強對所屬工作部門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積極協助行政復議機關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制度;積極協助行政復議機關定期總結行政復議工作,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是嚴格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全面提升稅收執法能力。認真組織開展了年度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對我局的執法工作進行了日常監督,規范了稅收執法行為,提高了稅收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度,制定了我局年度稅收執法檢查方案,明確了年度我局執法檢查的目標任務和工作方法,加強了對稅收執法過錯行為的追究。

(六)不斷推進廉政建設再上新臺階

一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年工作規劃》,按照省局“13131”基本工作思路和總體策略,全面落實懲防體系,加大源頭治理工作力度,化解潛在風險,實現了“四個確?!?、“三個安全”、“七無”、“三零”目標,較好地完成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

二是切實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制定下發了《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要點》,在全縣國稅系統內層層簽訂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強化領導責任,落實分工負責制,并納入目標考核,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與稅收工作同步發展,整體推進,保證了落實。

三是豐富內容、創新形式,加強反腐倡廉教育。以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為重點,加強對干部職工的理想信念、職業道德、優良傳統、廉潔從政和預防職務犯罪教育,教育引導黨員干部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突出抓好《廉政準則》及總局三個配套文件的學習和貫徹落實,進一步拓展廉政教育的形式和領域,建立苗頭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的“三早”預警機制。

四是深化“兩權”監督。加強對貫徹落實上級和縣局黨組重要決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的監督檢查,結合重點企業征管服務質量綜合績效評估;開展督察內審、執法監察、定期走訪和“跟班作業”等,加強對組織收入原則執行情況、稅收定額調整、停歇業管理、普通發票管理、滯納金罰款征收等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繼續推進政務公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干部選拔、財務管理、政府采購、“三公”費用管理等過程的監督,規避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風險,確保干部不出問題。

五是繼續推進“讀書思廉”活動。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突出抓好活動與黨的建設、能力建設、制度建設、政風行風建設、業務工作的結合,在抓好讀書思廉“三三六”基本活動的基礎上,繼續開展領導上廉政黨課,廉政文化征文、讀書思廉心得交流與評比、廉政知識競賽等活動,引導廣大干部職工廣讀、深思、精修,在“思廉”、“修身”、“踐行”上發揮更大的作用和效力。

(七)以人為本,不斷加強班子和隊伍建設

一是狠抓班子建設。根據年初擬定的年黨組中心組學習安排意見,按月組織中心組學習,通過深入學習,有力地促進了領導班子理論學習的深化和班子能力的提升,強化班子理論武裝;積極開展爭創“四好班子”活動,推動班子建設不斷上臺階。制定了年度計劃,確定了創建目標,明確了基本標準及要求,緊密結合創先爭優活動,不斷豐富和充實創建內涵。

二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以第十個公民道德建設“宣傳教育月”為契機,開展了以“加強社會公德,塑造誠信人生,構建和諧社會,爭做文明公民”為主題的公民道德建設宣傳教育系列活動和各類道德實踐活動,進一步營造了“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社會氛圍;做足做細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到慰問對象家中、病房、征管第一線,親切關懷他們的生活、學習、身體等情況,并送去了組織的問候。共走訪慰問在職及離退休職工21人次。深入開展交心談心活動,加強領導干部之間、職工與職工之間的溝通,增進彼此之間的了解,消除誤解和隔閡,營造了和諧共事的氛圍;切實抓好日?;A工作,加強日常管理,不斷夯實人事工作基礎。

三是加強干部教育培訓。積極貫徹執行《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全面實施干部能力培訓工程。通過全員讀書、人人上講臺、崗位練兵、視頻講學、網上學園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干部在崗培訓活動,大力構建“學習工作化、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一體化”的干部在崗培訓工作格局。上半年來,組織“1+X”學習提升學習小組開展學習活動6次,完成市局視頻講學任務2期,送培78人次參加各類培訓,其中:“361”培訓18人次;崗位履職能力提升培訓3人次;組織視頻講學學習7期,培訓人員300余人次。

(八)文明創建工作持續開展

按照“鞏固、規范、創新、提高”的要求,深化文明創建工作,大力開展樹文明新風活動。

一是繼續做好“巾幗建功示范崗活動”,成功創建全國巾幗文明崗。組織開展學先進活動,并結合部門實際開展了優質服務競賽月活動?!叭恕惫澠陂g,積極開展家庭文化建設活動,開展“五好文明家庭”、“和諧家庭”創建活動,“清明”節組織部分黨員開展緬懷祭奠革命先烈活動,向曠繼勛烈士敬獻了花籃,參觀了烈士紀念館。組織開展文明執法、誠信納稅宣傳教育等系列活動,深入創建活動內涵,我局辦稅服務廳創建工作得到省、市婦聯和上級局的充分肯定,實現了一年一臺階,二年成功創建全國巾幗文明崗目標。

二是深入開展公民道德建設基本知識學習活動。在我局行業網學習天地專欄上刊載評論文章《大力實施公民道德教育》,轉載了《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職業道德應成為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等相關內容。同時,還將《文明市民讀本》、《機關工作人員文明禮儀手冊》在各單位之間進行“讀書漂流”活動。

三是深入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活動。為進一步改善城鄉居民人居環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市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文明行為習慣。縣局還組織干部職工開展了以“創省級文明縣城?我們在行動”主題的實踐活動,60余名國稅干部到街頭、進小區拾垃圾,把建設美好家園付諸于實際行動。上半年我局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獲得上級好評。

四是深入推進志愿者服務活動。除積極參加全縣范圍集中開展的活動外,我局志愿者服務分隊還到敬老院開展幫孤助殘、愛老敬老等社會公益活動,利用“六一”到新星鄉小學看望留守兒童,并送去了價值近1000元的學習用品。

五是積極開展“全民閱讀”活動??h局積極收集書目,利用行業網刊載了《保衛延安》、《紅巖》等十大紅色經典書籍,引導干部職工多讀書、讀好書。

六是大力推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為貧困學生、“留守學生”服務的道德實踐活動。同時,在干部職工子女中開展了給家長一封信活動。

七是認真落實計生“三結合”工作,完成了40戶幫扶任務。

(九)深入開展稅務文化活動。

一是利用重大節日,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與縣局工會一道開展了迎新春游園活動、“五一”游戲競賽活動,增強隊伍凝聚力。

二是繼續打造國稅文化園。制定了《縣年國稅文化建設實施方案》,對國稅文化小區基礎設施進行了升級再造;堅持以小區為平臺,組織職工和居民,開展了“迎新春”工會活動;繼續組織開展學習、創作、鑒賞、展示廉政書法的活動;健全小區閱覽室管理制度,進一步豐富藏書種類和數量,開設廉政圖書專柜,供干部職工及家屬借閱;定期更換小區知行苑展板和書畫長廊展品,不斷豐富小區廉政文化內容,營造濃厚的文化氛圍;繼續開展廉政文化進家庭活動,召開了家屬座談會,評選表彰“五好家庭”和“助廉先進”各5名,教育干部家屬當好“廉內助”,共建和諧清廉的國稅家風。

三是組織職工參加國稅系統各類稅務文化活動。組織3名職工參加全市國稅系統紀念建黨90周年“黨旭國遂”歌詠比賽活動,1人活動了一等獎;組織2名職工參加全市國稅系統紀念建黨90周年“黨旭國遂”征文朗誦比賽活動;組織職工參加全市國稅系統紀念建黨90周年“黨旭國遂”小品比賽活動,取得了三等獎;組織老干部參加全省國稅系統退休干部書畫攝影詩文作品征集活動,目前征集詩詞13首。

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總結上半年工作,我們雖然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環節:

一是稅收政策性減收,稅源不足導致收入壓力增大,收入形勢十分嚴峻;

二是對稅收征管工作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分析研究得不夠;

三是干部職工綜合業務素質需要進一步提高,能力教育培訓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職工工作積極性還需要得到有效的發揮;

四是執法風險和安全意識不強應引起高度重視;

五是稅收經費嚴重不足,一定程度影響到我局稅收工作正常開展。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稅收執法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字: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目標管理團隊作業質量循環管理責任感

所謂稅收管理員的執行力,是指稅收管理員貫徹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完成預定工作目標的操作能力。本文通過分析影響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的主要因素,提出目標管理、團隊作業、質量循環管理和強化責任感來提升稅收管理員的執行力。

一、當前影響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的主要因素

1.職務內容多,管理的重點不明確。目前基層稅收管理員承擔的職務內容非常多,戶籍管理、資格認定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款征收管理、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納稅服務以及上級布置的各類事項性工作,所謂“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稅務部門幾乎所有的工作事項和涉稅行政責任都向基層管理員傾泄。同時,基層單位稅收管理員普遍緊缺,動輒人均管理幾百戶納稅人,同一業務重復處理量也很大。因此,我們經常發現稅收管理員手上同時在處理十來件毫不相干的不同事情,不知道該以哪一件事情為重,最后應付了事,影響了執行力。

2.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信息化管理的手段難推進。以信息化為依托的稅源管理是我們的發展方向。由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知識結構和職業技能偏單一,在征管一線的一部分稅收管理人員已無法滿足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要求,雖然后續培訓不斷在加強,但管理員隊伍年齡趨于老化,缺乏工作的激情和熱情,不思進取、安于現狀、無功無過心態的人仍然存在,在日常工作中表現為隨波逐流,應付心理強。目前稅收管理員中能應用信息化手段進行稅源分析并進行納稅評估的不多,能熟練操作計算機并查賬的,僅占稅收管理員總數的40%;兩者都不具備的占20%;余下的40%稅收業務水平都不高,多數人不具備應用信息化系統進行稅收管理工作的能力。

3.績效評價機制不完善,自由裁量權過大和激勵措施不足現象并存。目前基層稅收管理員的績效考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評價內容過于籠統、量化的績效考核少;二是考核的方法不夠科學,目前稅收征管系統、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設置的多項考核指標和過錯行為,只能解決稅收執法中的程序、時限、權限問題,不能有效地反映稅收執法過程的全貌,在現實的稅源管理過程中,特別是納稅評估等深度管理過程中,稅收管理員仍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三是考核激勵先進的效果不明顯??己私Y果只對個人經濟起一點很小的作用,與職位升降、評先評優掛鉤不明顯,稅收管理員對考核結果不重視,一些考核采取“扣分制”,甚至出現多干多錯的反激勵現象。

二、強化稅收管理員執行力的建議

1.實施目標管理,突出管理員工作重點。(1)目標管理的概念。目標管理(ManagementObjectives,簡稱MBO),它是美國管理學大師德魯克提出的一個很有影響力的管理學概念,他認為管理首先必須確定目標,管理人員應該而且能夠在目標的指引下控制好自己的成就。目標管理的最大特點在于它能使人們用自我控制的管理來代替受他人支配的管理,激發人們發揮最大的能力,把事情做好。(2)目標管理的優點。目標管理與傳統管理方法相比有很多優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權力責任一目了然;二是有利于管理員找到工作重點;三是有利于調節人們的工作強度。(3)目標管理的具體應用。目前,縣(區)局對基層稅源管理單位已有目標考核,我們認為必須將基層稅源管理單位的目標進行有效分解,轉變成各管理員團隊以及每個管理員的分目標,基層稅源管理單位可依據分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管理員團隊或管理員個人進行考核、評價和獎懲。例如稅收計劃任務、征管質量指標、依法治稅水平指標都可以按照各管理員片區的稅源構成進行分解成分目標,按年下達,分季考核。

2采取管理員團隊作業,融合不同素質管理員的共同力量。鑒于以下原因,本文認為管理員應采取團隊作業:一是現行管理員隊伍年齡趨于老化,一部分年齡較大的稅收管理員不具備應用信息化系統進行稅收管理工作的能力;二是新充實到管理員隊伍的大學畢業生缺乏實際的管理經驗;丈是自由裁量權等行政執法權在團隊作業時能夠相互制約。(1)團隊的人員組成。團隊中應該包含多少位成員?人員結構如何配比?按照國際管理經驗,團隊人數通常最多不超過五六個人,三到四個人效果最佳(管理的實踐),結合工作實際管理員團隊可以采用人制:1個稅收分析員和3個片區管理員。(2)團隊成員的職責劃分。將現行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做進一步細化分工:稅收分析員負責轄區內稅收分析管理和納稅評估管理,并對組織分配的事項性任務按片區進行分解落實和匯總上報;片區管理員負責轄區內戶籍管理、資格認定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款征收管理、稅源分類管理和納稅服務等日常性管理,并對轄區內稅源的納稅評估負協辦責任。(3)團隊的運作方式。每一位團隊人員都對團隊的目標任務負責,大家集思廣益,但負責的領域各有不同。稅收分析員應加大綜合征管軟件V2:0信息資源的應用,加強對稅源監控分析和稅收征管質量深度分析。通過開展稅負、稅收彈性和同比、環比等趨勢分析,研究地區稅源發展情況以及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對策。

3引人質量管理的“戴明環”,強化管理員的7一作質量監控。PDCA循環是能使任何一項活動有效進行的一種合乎邏輯的工作程序,在質量管理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PDCA四個字母所代表的意義如下:(1)P(PLAN)計劃。計劃包括確定方針和目標以及制定活動計劃。(2)D(DO)執行。執行就是具體運作,實現計劃的內容。(3)C(CHECK)檢查。檢查即對改進的效果進行評價,用數據說話,看實際結果與原定目標是否吻合。(4)A(ACT)處理。對總結檢查的結果進行處理,肯定成功的經驗并予以標準化,或制定作業指導書,便于以后工作時遵循;也要總結失敗的教訓,以免重現。對于沒有解決的問題,應提出給下一個PDCA解決。

PDCA的特點是大環套小環,企業總部、車間、班組、員工都可進行PDCA循環,找出問題并尋求改進;階梯式上升,第一循環結束后,則進人下一個更高級的循環;循環往復,永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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