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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文1
春節來臨,燃放煙花爆竹的高峰期將至。煙花爆竹燃放時會釋放出大量的顆粒物和硫化物,加劇霧霾程度,損害空氣質量,影響人體健康,煙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會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為此,天津市文明辦、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聯合向社會各界發出倡議:春節期間不燃放煙花爆竹,最大限度降低由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環境污染,讓天津的天更藍、空氣更新鮮、環境更優美。倡議內容如下:
一、不在任何場所,特別是易燃易爆等規定禁止煙火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不運輸、儲存、銷售、攜帶和燃放煙花爆竹,以自己的行為帶動和影響身邊人。
二、不向行人、易燃物、車輛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在小區樓道、陽臺等處燃放煙花爆竹。
三、正月初五、初八、十五等傳統燃放時間點,沿街商戶不燃放煙花爆竹,保護公共環境衛生,尊重環衛工人勞動成果。
四、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節后上班時,厲行節約,不放開門炮,為消除陋習做好表率。
五、自覺遵守《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以主人翁的態度參與城市管理,愛護市容環境,維護城市秩序,爭做文明天津市民。
六、節日期間多采用公交、地鐵等綠色環保出行方式,盡量少開車不開車,減少廢氣排放。
讓我們從自身做起,不燃放煙花爆竹,過一個歡樂、祥和、低碳、環保的幸福年,為建設美麗天津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文2
為貫徹落實《2017年春節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x辦文【2017】)x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實現煙花爆竹管理“零火災、零傷亡、零事故、零擾民、零污染”的工作目標,特制訂本案。
一、指導思想
在縣政府的領導下,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的原則,組織發動本系統本單位全面落實各項禁鞭工作措施,確保干部職工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不因為燃放煙花爆竹而引起火災及人員財產損傷事故,創造良好的禁鞭秩序,提供安寧、祥和的城市環境。
二、組織領導
縣文體新聞出版廣電局成立禁鞭工作領導小組,由黨組書記王紅同志任組長,副局長許衛東同志、宗志璽同志任副組長,向偉華、陳炎焱及二級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具體由局辦公室主任向偉華同志協調組織開展禁鞭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禁鞭工作??h文體新聞出版廣電局黨組專題研究禁鞭工作,并召開干部職工大會,進一步傳達縣禁鞭工作的有關規定,提高全體干部職工對禁鞭工作的認識,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確保禁鞭工作落實到位。
(二)利用各類載體,開展宣傳教育。充分發揮門戶網站、宣傳欄、電子顯示屏、QQ工作群和微信工作群等平臺作用,利用宣傳標語、條幅等多種形式在本單位進行禁鞭宣傳。具體要求如下:機關辦公樓前張貼宣傳標語,制作及置放宣傳牌;各小區按屬地管理原則逐戶發放禁鞭宣傳單,張貼宣傳標語,懸掛宣傳橫幅;各二級單位要分別召開專題會議傳達文件精神,部署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專項行動,張貼宣傳標語,制作及置放宣傳牌,有條件的利用LED屏滾動播出禁放標語,使干部職工了解我縣禁鞭工作的相關要求,確實做到不買鞭不放鞭,形成良好的禁鞭氛圍。
(三)對照包保要求,落實包保責任。各單位對所管理的人員和工作生活場所按照縣城區禁鞭、消防和綜治工作主體責任要求,開展值班監督,確保包保區域禁鞭工作順利開展,嚴格落實。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文3
第二條本市城鎮燃放煙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制度。
城鎮煙花爆竹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及其管理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條市公安機關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商務、供銷等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教育、引導和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制度。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城鎮下列區域、場所,劃定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禁放區):
(一)沿江護岸防護欄所圍的區域;
(二)區以上黨政機關辦公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影劇院、圖書館等公眾聚集場所及文物保護單位;
(四)重要軍事設施,供油、供氣、供電等重要設施,葛洲壩水利樞紐工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療養院、敬老院、殯儀館(火葬場)及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
(七)經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小區,以及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根據前款第(二)至(七)項規定列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地帶的合理范圍,由產權單位或使用管理單位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規范的禁放標
志。
第五條在禁放區內禁止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六條城鎮從路至北岸岸線所圍的區域及西壩全部區域(已劃定為禁放區的除外),劃定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特定區域(以下稱限放區)。
第七條在限放區內,農歷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從當日六時至次日凌晨一時,允許燃放、銷售規定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第八條在禁放區、限放區以外的城鎮范圍內,允許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燃放、銷售或儲存煙花爆竹。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舉辦或者依法核準舉辦的重大節慶活動需要燃放焰火的,主辦單位應向有批準權的公安機關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向社會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條城鎮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規格,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供銷社,按照安全、環保的原則和煙花爆竹質量標準,在聽取有關協會和基層群眾組織的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不屬于城鎮允許燃放的品種和規格的煙花爆竹,禁止在城鎮燃放、銷售、儲存。
第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的要求,在空曠場所正確、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及居民樓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車輛、輪船、建筑物、公共綠化地帶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規定,維護煙花爆竹燃放活動的安全。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做好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安全、合規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條在城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并對煙花爆竹零售點提供定點配送服務。
市供銷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的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按規定采購、銷售、儲存合格的煙花爆竹;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經營者應當停止銷售煙花爆竹,并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交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回收,不得繼續銷售、儲存。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布設方案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擬定,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依據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經確認的網點布設方案。
第十五條在禁放區或在限放區規定時間之外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責令其停止燃放,沒收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并處罰款:
(一)單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500元罰款,并可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燃放允許的品種、規格之外的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其煙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并處500元罰款,對個人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清除;情節嚴重的,并處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其經營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對違反銷售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制度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可以對制止、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對打擊報復制止人、舉報人的,依法予以查處。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文4
一、為了安全和環保,盡可能少燃放或者不燃放煙花爆竹,燃放時應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二、嚴禁在**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時間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縣城區內,除在規定的時間段可以燃放鞭炮外,禮花禮炮均禁止燃放。因當地風俗燃放的情形除外,但要從源頭上適當減少燃放。因婚喪嫁娶、喬遷、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要燃放鞭炮的一律安排在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下午6時至8時內進行,且只能在專用的燃放鐵桶內燃放,以減少環境和噪聲污染,燃放鞭炮的時長不得超過2分鐘。除上述準許燃放的時段外,其它時間一律禁止燃放。
**縣城區下列場所和區域嚴禁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安全保護區內;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圖書館、檔案館、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公園、林地、綠地、苗圃、城區面山等重點防火區;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三、舉辦焰火晚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縣公安局批準,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煙花爆竹燃放活動。
四、在限制燃放區內,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禮花禮炮。煙花爆竹批發及零售點嚴禁銷售非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禮花禮炮制品,若違反本規定,一經發現將吊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嚴禁走街串巷、沿街擺放、流動銷售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縣安監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或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銷售活動,擅自經營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未經許可從事煙火燃放活動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公安部門可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文5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煙光、聲響的煙花、鞭炮、高升、禮花彈等。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機關主管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下列場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區、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駐地;
(二)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場所;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重要場所;
(四)重要軍事設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六)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單位等場所。
內環線以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劃定。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或者場所的周邊,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六條重大慶典活動和節日期間,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允許在規定的區域內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機關規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條燃放煙花爆竹必須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投擲點燃的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燃放殘留物。
第八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不準生產、儲存、銷售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外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須經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禁止個人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煙花爆竹的生產、采購、運輸、儲存和銷售活動。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一個單位統一負責煙花爆竹的采購和批發。采購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檢測。
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對煙花爆竹進貨品種、規格和數量進行監督與控制。
第十條單位需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應當向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符合條件的,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發給《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進貨,并應當在銷售許可證規定的地點由專人銷售。禁止擅自采購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
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應當將銷售許可證懸掛在明顯的地方。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在燃放煙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殘留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清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未經準許生產、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擅自采購煙花爆竹或者銷售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品種的,公安機關吊銷其銷售許可證,沒收其非法財物,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未經準許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沒收其非法財物,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并可以處進貨總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個人或者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條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反交通、財貿、工商、環保、環衛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依據本條例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沒收非法財物,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沒收的煙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統一處理。罰沒的其他財物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生產、采購、批發、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進行舉報。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對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執行本條例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紀律,秉公執法,不得,不得枉法裁決。違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文6
買煙花爆竹,要做到“三看”
春節臨近,各種煙花爆竹銷售隨之進入消費旺季,制假售假者也開始乘機牟取非法利益。為此,消防部門提醒廣大市民,選購煙花爆竹要做到“三看”:一要看經營者證照。在選購時,市民要注意查看經營者有無《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要看產品外觀。查看產品是否有漏藥、脫殼、變形、泥底,引火線是否松脫、松動等情況,是否有綠色的安全引線并有護引紙保護。三要看產品標志。產品外包裝上應標注有:產品名稱、制造商或出品人的名稱及地址、生產日期(或批號)、箱含量、凈重、體積和安全用語或安全圖案及執行標準代號,同時還有安全警示語和燃放說明等。市民應到附近的銷售點購買,切勿貪圖便宜購買“三無”產品,盡量避免網購。
放煙花爆竹,要弄清可燃放區域
盡管我國部分地區繼續實行“有限開禁”,但有些地方還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請市民樹立良好的公德意識,做到文明燃放。禁放具體區域如下:文物保護單位圍墻外側50米之內;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消防重點單位圍墻外側100米之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學校、幼兒園、醫院、敬老院、繁華商業街區等;黨政軍警機關駐地圍墻外側50米之內;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圍墻外側50米之內;風景名勝區域內,歷史街區保護范圍內。此外,市民應提倡用電子煙花替代傳統煙花爆竹燃放,以實際行動減少垃圾的產生,共同維護城市環境衛生。
正確燃放,要遵守“八點”
燃放煙花爆竹時,要做到正確燃放、文明燃放。主要做到八點:一是選擇寬敞、安全的場地燃放,并在上風向燃放和觀賞。二是燃放前要仔細閱讀理解燃放說明,擺放的煙花爆竹要平穩牢固。除特殊說明外,不要手持燃放煙花爆竹。飲酒之后絕對不能燃放煙花爆竹。三是燃放過程中出現熄火等異常情況,不要馬上靠近,應等待足夠長的時間并確認原因后再做處理。四是不對未點燃的煙花爆竹進行二次點燃,應采取水澆失效法處理,更不能用已點燃的煙花爆竹點燃其他煙花爆竹。五是不燃放非法生產或違禁品種的煙花爆竹,不超量購買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存放要小心,不靠近火源,不暴曬。六是不要將煙花的噴射口對準他人窗口和在樓上的窗口、陽臺、平臺上燃放,防止火星下落后引起火災。七是燃放期間,居民應及時清理陽臺、樓道可燃雜物。室內無人時,要關窗戶,不在陽臺和窗外晾曬衣被,避免引起火災。八是鄉村燃放煙花爆竹要避開柴草,以免引起火災。
小孩燃放,大人要看管
每年春節,燃放煙花爆竹的主要人群是中小學生,為了確保廣大中小學生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消防部門提醒中小學生,燃放煙花爆竹一定要注意安全,做到“三不二會一堅決”即:不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重點消防單位及周邊安全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不在規定的時間段外燃放煙花爆竹,不向行人和車輛等投擲煙花爆竹;會選擇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會安全施放;堅決不燃放拉炮、摔炮等違禁品。在燃放過程中,不要讓未成年人單獨燃放煙花爆竹,一定要有大人在旁進行指導,確保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煙花爆竹不上公共交通工具,不在廚房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