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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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范文1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個人所得稅調整再次成為關注的熱點。北京市政協建議,應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廣東將向中央申請建立與地區物價水平、通脹系數相掛鉤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浮動機制,提高廣東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而在15日的搜狐經濟學人月度論壇上,多位財稅專家建議,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未必需要提高,但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變化掛鉤,決策層應考慮適當降低稅率,擴大納稅群體。專家同時也指出,目前個人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極為有限,需從稅制上加以完善。

【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30多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收入差距擴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日趨明顯。稅收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籌集收入,二是調節收入分配。但尷尬的是,對于個稅征收來說,兩個功能基本上都沒有表現出來。

第一,個人所得稅收入不高,2014年個稅收入占總稅收的比重為7.13%,此后一直徘徊不前,而2014年則下降至6.26%。

第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數很少,在全國7.8億從業人口中,只有6000萬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約占從業人口的7.7%,在我國全部人口中有12.7億左右的中低收入群體不納個稅。從這個角度說,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不合時宜。從世界各國個稅征收情況看,還應降低個稅免征額。因此,如果說降低個稅免征額不現實的話,同樣提高個稅免征額也不現實。

第三,個人所得稅征收不合情不合理,應改為向家庭征收。目前設定的個稅起征點為2014元,在物價較高的北京、上海、廣東等地有損害中低收入人群利益的現象。比如,在這些地方的一個三口之家,如果只有2014元收入,而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確實對一家的生活影響很大,即使是家庭收入達到4000元,在物價和房供的壓力下,生活也很艱難。因此,應及早實行以家庭為單位征收個稅,避免個稅征收傷及低收入家庭。這是稅務部門的當務之急。

第四,與個人所得稅收入相比,高收入群體大量避稅逃稅,更讓稅務部門和稅法稅制“無地自容”。如,一些有錢的老板和高收入的演藝人員,都有避稅逃稅的行為。這種現象,不僅影響國家稅收,還影響分配的公平公正,甚至影響社會和諧。

【對策】

1.我們應改革現行稅制,充分體現公平原則。

對于勤勞所得應該采取低稅率,對于資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應采取高稅率。即:一是個稅免征額應與家庭整體負擔和物價指數掛鉤,實行浮動制度;二是對勤勞所得之外的收入實行高稅率;三是對逃稅行為實行高額罰款,強制提高稅法遵從度。

2.切實采取各項措施,不斷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努力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由于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樣,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難度日益加大。為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和稅收征管,強化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梢詮囊韵聨追矫嬷郑瑥娀瘜Ω呤杖胝邆€人所得稅征管:

一是各級地稅機關將結合本地區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進一步調查摸清本地區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人群,確定管理的重點。

二是地稅機關要將調查摸底情況與日常管理情況對比,找到薄弱環節,采取措施不斷強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稅源管理和監控。

三是對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項目,地稅機關將根據不同所得的性質和特點,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

四是地稅機關將堅持開展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并收集典型案例,必要時通過媒體予以曝光,促進高收入者依法誠信納稅,提高稅法遵從度。

五是切實優化納稅服務,方便高收入者依法納稅,維護好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范文2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實際稅負

中圖分類號:D922.2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32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4-77-03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或者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稅種,是以個人的所得多少作為負擔稅收能力的標準。個人所得稅一般按照納稅人的實際收入總額征稅,采用累進稅率,體現所得稅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從1980年開始實施以來,經歷了多次調整,多次提高工資、薪金的扣除額,主要目的是為了減輕居民的稅收負擔,其中,2006年規定免征額為1600元,2008年免征額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就是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薪階層的免征額從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此次個人所得稅法還將工薪所得稅率由原來的9級累進稅率改為7級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由原來的5%降到3%,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使絕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納稅人在享受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同時進一步減輕稅負。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以下的納稅人平均降幅約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發展,納稅期限也由7天改為15天,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從而減輕了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稅收負擔。

二、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已經有30多年的時間,雖然時間不是很長,但是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稅務部門征管力度的加強,使得個人所得稅的增長速度非???, 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基數小,所以在稅制結構中所占份額也小。表1描述了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水平。

為了便于分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下面圖1是稅收收入增長率Y和個人所得稅增長率X的趨勢圖;圖2是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比重的變化趨勢圖。

通過圖1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呈現出前高后低的趨勢。2005年以前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大大高于稅收收入增長水平,由于1994年稅制改革的影響,1995年個人所得稅的增加額達到了80.88%,比稅收收入的增加額高出60多個百分點;2005年以后個人所得稅增長率略低于稅收收入的增長率,但兩者的變化趨勢基本相同;到2011年由于實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使個人所得稅的增長率又略高于稅收收入的增長率。

通過圖2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呈現出先增后降的趨勢,1994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只為1.42%,稅制改革以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漸增加,2005年增加到7.28%,隨后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開始下降,到2011年由于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又開始呈現上升的趨勢。

三、個人所得稅調整前后工薪階層稅負的比較

由于工薪所得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來源,所以首先分析一下個人所得稅改革前后工薪所得的實際負擔率。實際負擔率,是指征稅額與其征稅對象實際數額的比例,是衡量納稅人實際稅負的主要標志,用公式表示為:

實際負擔率=征稅額/實際數額

個稅修改前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額=(每月收入額-2000)*使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修改后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使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修改前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如下表2、表3。

通過表4可以看出,此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確實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稅收負擔:

1.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體沒有影響,而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體將不涉及個稅,這意味著我國將有約6000萬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500—38500元的中等收入群體實際稅負明顯的降低,比如月工資、薪金為5000元左右的修改前稅收負擔率為6.5,修改后為0.9,降了7倍還多。

3.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8500以上的我們看成是高收入群體,通過表1可以看出,高收入群體的實際稅負增加了,但是增加幅度不是很大,如月工資、薪金在58500元的納稅人,個稅修改前稅收負擔率為23.21,修改后為23.5,雖然只提高了0.29,但足以表明,此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目的是減輕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稅負,使收入低的人少納稅、收入高的人多納稅。

四、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下不同分類所得的實際負擔率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來源比較多,這就使來源比較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時享受各項收入的費用抵扣額,而收入來源單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項費用抵扣額,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納稅,收入低的人多納稅的極其不公平現象。表5給出了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外的其他收入來源的實際負擔率。

通過表5可以看出,我國的實際負擔率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1. 當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股息利息紅利偶然所得大于5000元時,實際負擔率是固定不變的,這顯然沒有實現高收入者多納稅的理念。

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范文3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納稅征收模型; 征管對策

一、陜西省個稅現狀

近年來,陜西省個人所得稅收入得到較快增長,個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2008年個稅突破40億元大關,達到47.8億元,占到本省地稅總收入的13.71%①,2009年陜西省個人所得稅收入63.7億元,增收15.89億元,增幅達到33.2%,截至2010年3月底,全省個人所得稅已經完成收入24.36億元②。但是在個稅收入中,大部分收入主要來源于工資薪金所得。以2008年為例,全省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的59.22%③。而應作為個人所得稅主要群體的高收入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個稅總收入的5%左右。這與“高收入者多交稅,工薪階層少交稅,低收入者不交稅”的原則和宗旨相背離,因此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是陜西省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陜西省個稅征管的主要問題

筆者于2009年5月發放了5 000份調查問卷,經嚴格篩選,實際可用有效問卷3 664份,占發放比例的73.28%。在對問卷的統計中,發現陜西省個稅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問題。

第一,納稅遵從度還有待提高。問卷調查在對被調查者提出“您對名人名商逃稅的看法”這一問題時,有31.5%的人認為太普遍了,見怪不怪;有11.5%的人認為不逃稅發不了財,他們也是沒辦法。從調查結果可以看出,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還有待于提高。

第二,政府的征管效率難以提高。在對被調查者提出“你認為個稅繳納存在的客觀問題”時,有24.84%的人認為是自行申報手續繁雜,有28.80%的人認為是征管手段落后,有30.24%的人認為是政策宣傳不到位造成的。由于受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影響,省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工作量相當大,征稅方式手段簡單,難以實現預期征管效率。

第三,征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問卷調查在對被調查者提出“您對個稅制度還有什么期待”這一問題時,有48.80%的人認為應加大對高收入者的征收比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更應側重源泉扣繳。由于稅法沒有對所有納稅人要求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檢查信息是單方面的,無法有效進行監督,使得源泉扣繳的執行力度在不同單位間有很大的差別。

第四,處罰力度對納稅人不能起到震懾作用。問卷調查在對被調查者提出“您對名人名商逃稅的看法”這一問題時,有56.33%的人認為應該嚴厲查處,但很難查處,是體制的問題。稅務部門對他們偷逃稅被查最多也是補稅罰款,對違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訓、自覺守法的約束作用,對廣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懾作用,違法現象得不到抑制。

三、建立納稅征收模型

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范文4

[關鍵詞]累進稅制邊際稅率個人所得稅

一、 引言

伴隨著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提高,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呼聲還是不減,究其原因還是許多學者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累進稅制的邊際稅率設計的不合理: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過高。

所謂邊際稅率是指應納稅額的增量與稅基增量之比。即,其中,tm代表邊際稅率,T代表應納稅額的增量,Y代表稅基增量。假設收入增加1元,應納稅額增加0.5元,則邊際稅率就是50%。邊際稅率反映稅基每增加一個單位,適用稅率變化的情況。實踐中,征收個人所得稅采用的超額累進稅率被等同與邊際稅率。保羅?克雷?羅伯茨在其所著《供給學派的革命》一書中,將邊際稅率定義為對新增加的說的稅率。對個人所得稅來說,是對個人收入征稅,所以這個變量就是人們每多掙1元錢所征的稅收占的比例就是邊際稅率。當然政府部門不可能對每增加1元錢所征的稅都作出詳細規定,即邊際稅率不可能真正細致規定到每一元錢,一般把500或1000或者更多作為一個變量增加的單位,即稅收級次或納稅檔次。那么對每一個檔次說實行的稅率就是邊際稅率。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分類征收,適用的超額累進稅制。對不同類型的個人所得稅所適用的邊際稅率不同,這就使得具有相同納稅能力的人所負擔的稅收不同,從而產生了稅收差異,而目前世界上個人所得稅征收趨向與綜合征收。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不同邊際稅率比較分析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元適用最低邊際稅率5%,對超過100000元的適用最高邊際稅率45%。

2.個體工商戶,獨資和合伙企業,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0元的,適用最低邊際稅率5%,超過的適用最高邊際稅率35%。

3.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設X為應納稅所得額,K1,K2分別為工薪所得和個體工商戶所適用的邊際稅率, T1,T2分別為前后兩者應納稅額,為兩者應納稅額之差,通過分析計算得到下表:

由此可見:當X≤500時,K1=K2,=0,兩者應納稅額相同;

當X>500時,K≤K2,<0,工薪階層應納稅額小于個體工商戶。

這說明我國分類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所適用的稅率大于或等于工薪階層所適用的稅率,相應的稅收負擔也大于工薪階層。實際的情況是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擔風險,有風險收益,所以,在全月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個體工商戶得到的稅后差異理應比工薪階層大,可我們得到的結果與此相反。我們假定人都是理性經濟人,當然會選擇少承擔風險,從而走進風險較少的機關,而不去創業。

三、我國工薪所得邊際稅率比較分析

目前,我國工薪所得所采用的是9級超額累進稅率,即邊際稅率最低為5%,最高為45%,也就是說對低收入者適用較低的邊際稅率,高收入者適用較高的邊際稅率。當前,我國就業者的月薪大部分都在500元~5800元之間,個人所得稅主要由這些普通收入階層所負擔,適用稅率10%的人數為35%,負擔了所得稅的37.4%,適用15%的人數為12.4%,負擔了個人所得稅的47.5%。如果把我國的工薪階層按所得額分為三檔:低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現在遞增的邊際稅率也是不合理的。

1.對低收入者適用較低的邊際稅率是沒有什么問題的,因為個人所得稅設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對較低收入的人少征稅,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這是毋庸質疑的。

2.對高收入者適用較高的邊際稅率是不合理的。我國現行的最高邊際稅率為45%,在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下,很少有人能達到,行同虛設。但這樣,會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率過高,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總體稅率偏高。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會產生替代效應,當邊際稅率過高時,人們即會以閑暇替代勞動,從而挫傷高收入者的勞動積極性。即使人們不會選擇閑暇替代勞動,他們逃稅避稅的行為更加嚴重,加大了征管難度,降低了效率。因此,應該對這部分人適用中等邊際稅率,既保證稅收收入,又不挫傷納稅人的積極性,不產生大的替代效應,從而提高了效率。

3.中等收入者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力軍,應適用較高的邊際稅率,提高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財政收入作用。

四、結束語

綜合上面對我國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的內部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在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以后,調整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成為新的研究課題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重點內容。我國應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借鑒國際上其他國家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成功經驗,加快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步伐,使之更好的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鄔斌鋒孫琳: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幾點思考.國際關系學院學報[J],2006年第3期

[2] 劉怡聶海峰:中國工薪所得稅有效稅率研究.中國社會科學[J],2005年第6期

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范文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個稅存在問題;個稅發展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淺析個人所得稅問題及對策

收錄日期:2013年4月7日

一、個人所得稅概述

(一)個人所得稅基本含義。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性

1、自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以來,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對國民收入進行二次調整,保證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抑制高收入者的利益,從而縮小個人收入差異,實現社會公平。

2、個人所得稅是一個重要的經濟調節杠桿。所得稅的收入彈性較大,即能根據國民經濟盛衰發揮自動調節作用,也易于根據政策需要相機調整稅率和稅收,借稅收政策的調整促使國民經濟穩定增長。

3、個人所得稅有利于培養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征收個人所得稅還具有培養公民納稅意識,加強對個人經濟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居民個人消費,調節社會供需關系等重要作用。

4、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便于通過國民收入做相關統計,為來年財政政策的改進作參考。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一)分類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稅負

1、分類稅制不能充分體現公平、合理原則。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采用分類稅制模式,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

2、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為取得工資薪金的個人,而未考慮個人贍養家庭的實際情況。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分類分項征稅辦法沒有直接設計教育、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專項扣除。

3、現行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容易造成稅負的不公?,F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納稅人各月獲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而依照現行的稅法規定,實行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必然造成對每月收入平均的納稅人征稅輕,對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征稅重。

(二)稅率模式復雜繁瑣,邊際稅率過高。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按照應稅所得的性質來確定稅率,采取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并行的結構,并設計了兩套超額累進稅率。這種稅率模式不僅復雜繁瑣,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稅負不公,這是與國際上減少稅率檔次的趨勢不相吻合的。

(三)費用扣除不合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方法。這一方面造成計算上的繁瑣,給征納雙方都帶來計算上的困難;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現在既沒有考慮通貨膨脹與價格水平的因素,更沒有考慮贍養老人及撫養子女的不同情況。規定所有納稅人都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率的費用顯然不合理,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即公平原則。

(四)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完善。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直接影響到稅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對一國財政收入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個人所得稅的流失規模大大超過個人所得稅的增長速度,是我國不可小覷的問題。

(五)個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發展時間短,公民的納稅意識比較淡薄,加之個人所得稅以自然人為納稅義務人,直接影響個人的實際收入,并且由于計算困難,扣除復雜,稅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廣等原因,使得個人所得稅成為我國征收管理難度最大、偷逃稅面最寬的稅種。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問題解決對策

(一)分類綜合稅制

1、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選擇存在很多爭論,但支持用分類所得稅制的人很少,因為分類所得稅制不能從整體上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近幾年,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主張逐漸占了上風。這種稅制,是由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合并應用而成,亦稱為混合所得稅制。

2、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針對個人的收入,沒有計算家庭人口,沒有考慮贍養系數,這樣一來,人均稅收負擔差異就很大,稅制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已經失效,開始偏離公平。因此,考慮家庭負擔的綜合稅制則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3、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再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這樣可以避免納稅人“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項扣除等辦法來達到逃稅和避稅的目的。同時,積極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有效監控納稅人收入來源,降低征管成本。

(二)簡化稅率模式,適當降低邊際稅率。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在現行稅率模式的基礎上應將稅率級次減少,級距加大。超額累進稅率可減少,并適當降低低檔稅率,提高高檔稅率,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收入,實行大幅度的再調節,使之與工資、薪金所得稅負持平。

(三)調整合理、公平的費用扣除。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后,應該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有關費用扣除內容。在綜合所得合并納稅時,實行基本生計扣除加專項扣除的辦法,主要考慮贍養人口數量、年齡和健康狀況等因素加以確定,并可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實行物價指數調整,使其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

(四)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完善

1、加強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針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特點,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定下發了演出市場、廣告市場、個人投資者、建筑安裝業等十幾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和辦法,為強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證,促進了對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2、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全員全額是我國新《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提出的一個亮點,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方向。稅務機關要通過全員全額管理全面掌控個人收入信息,實現對高收入者重點管理。

3、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素質,改善征管手段。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公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會越來越多,要求稅務機關充實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量,培養一批忠于職守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征管人員,進一步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代扣代繳制度,加大稅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的力度,使納稅意識深入人心,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范文6

[關鍵詞]居民收入;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累進稅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從1978~2000年,農民人均收入由134元增長到2250元,增長了16.7倍;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由316元增長到6200元,增長了19.6倍。在城鄉居民生活質量迅速提高的同時,居民儲蓄存款更是大幅度增加。1978年居民儲蓄額為210.6億元,人均不到22元,2000年底已達到64700億元,人均5082元,增長了231倍。盡管形勢喜人,但我國當前依然處于市場疲軟,經濟增長速度趨緩狀態。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我認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和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未根本到位是至關重要的因素。

一、我國居民收入和消費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已是不爭的事實,它體現在多方面。

1.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逐漸拉大,尤其是農民收入偏低。由國家統計部門調查得知,1978年農民和城鎮居民收入比率為1:2.36,2000年為1:3.53.根據基尼系數的測算,基尼系數的取值范圍為0~1之間,其數值越小,表明收入分配狀態越趨于平均。一般經驗認為,基尼系數在0.2以下,表明收入分配處于高度平均狀態;基尼系數在0.2~0.3時,為相對平均;基尼系數在0.3~0.4時,較為合理;基尼系數超過0.4時,收入差距偏大;基尼系數一旦超過0.5時,表明收入分配出現兩極分化,它會引起眾多的社會問題。改革開放后,我國原來的階級分析已不復存在,但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逐漸拉大,就企業家和下崗職工兩個階層收入而言,前者是后者的幾十倍,甚至上百倍。世界銀行報告指出,我國1978年全國人均收入的基尼系數為0.33,說明當時我國個人收入差距較小,到1999年基尼系數已上升到0.46,表明我國現階段的基尼系數明顯超過了國際上公認的合理水平。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對城鄉居民消費需求的進一步提高產生了制約作用。一方面具有較高消費傾向的中低收入者,由于其收入增長的限制使之需求增長潛力受到影響;另一方面,具有較高支付能力的高收入者,由于消費傾向偏低而減少了現實消費需求。結果難以形成與我國國民收入水平相適應的消費需求。

2.城鄉居民消費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們由吃、穿為主轉向吃、穿、住、行、用并重,在注重物質生活消費的同時,也追求精神生活的消費,既要求消費數量的滿足,又要求消費質量的提高。這就使得消費者能夠靈活地根據消費對象的情況進行消費時間的選擇。如果消費對象在質量和價格上達不到消費者的要求,他們寧愿推遲消費。據有關資料顯示,2000年全國1000種主要商品中,供大于求的677種,供求平衡的312種,供不應求的僅11種,且多為專營專賣產品。潛在的農村市場啟動不了,農民無力消費。加之現行的消費品大多不適銷對路,反映未來消費趨勢的消費品質量又不盡如人意,使一部分潛在的消費根本不能轉化為現實消費需求。

3.經濟體制改革直接影響了消費結構和消費需求的形成。在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個人收入分配原則超越了單一的按勞分配,承認了非勞動收入的合法性,從而極大地調動了不同階層經營的積極性,促進效率的提高。但我們必須承認,這種改革也使得非勞動收入在居民個人收入中的比重迅速膨脹,而非勞動收入的獲取是有條件的,諸如選擇職業的自由度、占有資產的多少、地理位置的優劣等。由于存在獲取非勞動收入條件的差異,從而造成收人的多寡不一。不過這種差距在改革之初并不突出,因為在增加居民收人的同時,由政府或社會承擔的一些支出項目并未相應的下放,居民無后顧之憂,使其消費傾向較高,不會產生消費需求不足問題。隨著改革深入,原來由政府或社會承擔的一些支出項目必然要部分或全部下放給個人,如醫療保險、住房、教育付費等,強化了人們將來支出增加的預期,使消費支出彈性進一步下降。況且我國享受社會保障面太窄,占全國人口約80%的農民幾乎不能享受,城鄉居民在享受社會保障方面的非均等性,也使得農民和城鎮居民間的收入差距有所擴大。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

由于我國居民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兩極分化現象日趨嚴重,為避免引起新的社會震蕩,必須當機立斷對居民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失為最佳選擇之一,我國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于1980年頒布實施,當時的立法宗旨主要是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所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相對較高,我國公民基本達不到納稅標準。伴隨居民收入的逐年提高,越來越多的公民跨入納稅人的行列,1994年我國又修訂了《個人所得稅法》,形成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個人所得稅制。該稅法實施接近8年,有些規定明顯時過境遷,必須進一步加以完善。

1.提高免征額。1994年我國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是在確保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前提下,加大對高收入的調節,為國民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當時職工工資收入年平均不足3000元,月平均不足250元,絕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與個人所得稅無緣。因此,把免征額確定在800元,確實能起到調節過高收入的作用。但時至今日,對免征額未作調整,很難與當前居民收入相匹配。據有關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職工年均工資收入為9300元,月均780元左右,是1994年的3倍多。這說明,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已涉及到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事實上,在城市生活的兩個職工帶一個孩子的三口之家,如全部收入在1600元以下,勉強維持日常生活支出尚可,遇到子女上學、購房、醫療等特定開支,難免會捉襟見肘。從征收數額看,來自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在全部稅額中所占比例較低,這從居民儲蓄的統計資料可以間接證明。目前我國20%的高收入者儲蓄額占全部居民儲蓄的80%以上,繼續維持800元的免征額,對國家的財政收入意義不大,卻加重了工薪階層的稅收負擔,從長遠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鑒于此,參照1994年免征額與職工工資收入之比(大約1:3),我認為應把免征額調高為2000元最宜。

2.改變費用扣除方法。目前生計費實行定額扣除法,除造成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偏低外,還存在著扣除內容籠統、扣除標準缺乏彈性等缺陷,既不考慮家庭因素,也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原則。公平原則要求國家在征稅時,應使每個人的稅收負擔水平保持均衡,即所謂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的核心是經濟能力處于同一水平的納稅人,應繳納數額相等的稅款;而縱向公平則要求經濟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款,納稅能力強的多納,納稅能力差的少納。我國現行稅法把所有應扣除的費用都包含在800元的基數中,表面上達到了橫向公平,實際上,由于每一個納稅人所負擔的贍養人口不一樣,納稅能力不同卻實行同樣的扣除生計費用后繳納同等的稅款,這樣操作的結果雖然簡便易行,但很容易造成稅收負擔不平衡。因此應根據家庭結構重新設計生計費用扣除標準,并允許夫妻合并申報納稅。

現行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為依據,不與物價指數掛鉤,使稅制缺乏應有的彈性。一旦通貨膨脹出現,納稅人的名義貨幣收入雖然有所增加,但實際收入并非相應增長甚至會有所減少,如果費用扣除未作及時調整,使個人所得稅產生“檔次爬升”,必然會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盡管我國當前的經濟處于通貨緊縮狀態,但由于我國近年來采取放松銀根的貨幣政策,自1996年已連續7次下調利率并調低法定準備金率,使流通中貨幣量偏多。我認為,只要貨幣流通量超過貨幣需要量,過多的貨幣必然追逐過少的商品,如果不采取得力的措施,未來的通貨膨脹勢不可免?;仡櫸覈?0多年改革的歷程,通貨膨脹始終是困擾我國經濟生活的主要因素。因此,為規范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消除物價指數變動對稅負的影響,應該實行費用扣除標準“指數化”。所謂“指數化”就是將個人所得稅的扣除費用與物價指數掛鉤,根據物價變動狀況,定期調整扣除數額,從而消除物價指數變動對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影響,保證稅收負擔水平相對穩定。

3.擴大適用范圍?,F行稅法名義上規定對所有符合條件的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都要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實際上對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的近10億人并未征收個人所得稅,僅征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在農業經濟結構調整較早,經濟作物種植業、養殖業發展較快的地區,高收入者已占相當比重,說明現行農業稅制不足以充分調節其收入水平,需要以個人所得稅進行有效補充。對農業高收入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并未超越個人所得稅立法精神,完全符合該法中有關納稅人的規定。由于個人所得稅設置了免征額,可以將大多數農民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不會增加農民整體的稅收負擔。隨著城鄉經濟的發展,再逐步擴大稅基?,F階段對高收入者的重點調節比對中低收入者的普遍調節更為重要。但拓寬稅基擴大征收面將成為個人所得稅今后迅速發展的一個決定性因素。

4.調整稅率和級距。稅率設計是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功能的核心,累進稅率最能體現量力負擔原則。目前我國對“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三個稅目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前者采用九檔,最高稅率為45%,后兩者采用五檔,最高稅率為35%.相比較而言,前者的級距過多,一些邊際稅率形同虛設,如最高一級為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部分,適用稅率為45%,實際上,每月應納稅所得額高于10萬元的人鳳毛麟角,由此征收的稅款比重極低。這種做法與國際上流行的“寬稅基、低稅率、少級距”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背道而馳。

為適應加入WTO的需要,使我國個人所得稅與國際慣例相銜接,應把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合并,各項綜合所得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廢除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征辦法,一律改為按年計征、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辦法。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年收入額扣除免征額(2000元×12=24000元)或有關費用后的余額。

這樣計算出的最高檔應納所得稅額為60000×35%-9500=11500(元),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率為11500/60000×100%=19.67%.它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基本一致,體現了對勞動所得征稅的平等性。對過高收入者我們可以通過征收遺產稅再做第二次調節,也可以實行加成征收,以縮小貧富差距,促進公平分配。

5.探索新的征管措施。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申報和代扣代繳相結合,并以代扣代繳為主的征收辦法。由于沒有明確規定對不按規定履行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致使其制約機制軟化??劾U義務人普遍缺乏自覺履行扣繳義務的意識,有的甚至幫助納稅人逃稅,導致稅款流失。特別是我國現階段現金管理制度松馳,原制定的現金管理辦法名存實亡,對現金的提取幾乎起不到任何限制作用。在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著現金交易,有的單位干脆將部分現金不記現金賬,給稅款的追繳帶來極大困難。因此,首先,要抓緊源泉扣繳制度的落實。在稅法中明確規定代扣代繳義務人應付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可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抽查,如發現其未履行應付的法律責任,必須從重處罰。當然,為了調動代扣代繳單位的積極性,可適當提高代扣代繳手續費標準,以資鼓勵。其次,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建立個人所得稅稅號制度。每個納稅人的稅號編碼像身份證一樣將伴隨其終生。通過稅號,健全個人稅務檔案,所有的納稅情況均列入其中,有關稅款的資料一目了然。第三,積極推行存款實名制,并逐步創造條件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和個人支票制。個人與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時,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使用真實姓名。個人的一切收入都要經過銀行賬戶,減少現金在金融機構的體外循環,使銀行賬戶真正成為稅務部門了解個人當期收入的主渠道,進而判斷其收入是否完整。第四,加大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打擊力度,不斷優化納稅環境。要使納稅人自覺納稅,必須有相應的利益約束機制,嚴管重罰是促使納稅人自覺納稅的重要保證。所以要求稅務部門“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必要時,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凍結納稅人的賬戶,封存、拍賣納稅人的財產等,以提高納稅人偷逃稅款的風險成本。

通過改革完善個人所得稅制,既能有效地防止財產過多地向高收入者集聚,又能減輕工薪階層的稅收負擔,大大地縮小貧富差距,有利于社會安定。更重要的是能刺激一部分中高收入者的消費需求,啟動我國的消費品市場,使國民經濟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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