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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書范文1
無證婚姻,十余年感情漸淡
2015年11月中旬,于華的兒子于洪峰急匆匆拿著一份法院送來的《應訴通知書》跑了回來。老于看后很是不解:“陳銘生與郝軍之間的借款糾紛,擔保人是陳婧,怎么把我們也扯進來了?”于洪峰也是一臉茫然,不知所措。但提及陳婧這個女人,往事一幕幕浮現在小于的腦海中。
1978年3月,于洪峰出生于武松故里河北清河縣,高中畢業后獨自到上海打拼無果便返回家鄉,開了一家有色金屬加工廠。平日,小于在外跑營銷,父母在家照顧公司。公司雖小收益頗豐,這讓小于成就感十足。
2004年年底,小于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大一歲的女孩陳婧。第一次見面,陳婧善解人意、聰慧過人的印象在小于心里揮之不去。而小于帥氣、內斂的形象也讓陳婧頗有好感。陳家公司的規模要比于家大,但這并沒有讓于洪峰感到自卑和壓力,反而讓他覺得是上天的眷顧才讓他和小陳能有更多的共同語言。兩人交往了半年多,雙方父母便迫不及待地坐在一起商定結婚吉日,但對領證的事卻只字不提。2005年12月,于洪峰和婧在鞭炮聲和親人的祝福聲中,按當地風俗完成了結婚儀式。
“婚”后,陳婧仍在父親的公司管理賬目,小于照舊在外跑自家公司業務,兩人聚少離多。2008年于家可謂喜事連連。生意風生水起,兒子呱呱落地。同年8月,于洪峰和陳婧看準了房地產升值潛力,在縣城繁華地段購買了一套新房。這套四室兩廳160平方米的大房子,算上小房才30多萬。
2012年,新房如期交工?!靶煽凇焙唵窝b修后便喜遷新居。一年后,小于帶著身份證、購房合同等相關證件來到縣房管局把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都登記在自己名下。
兒子有了,房子也有了,貌似美滿的生活卻暗藏狼煙。于洪峰和陳婧常為瑣事吵架,小陳動不動就生氣回娘家住,兩人的感情陡然降溫。
替父擔保,連帶責任殃及于家
曾經的恩愛演變成而今的琴瑟失調,兩個人的內心都很受傷也很痛苦,但誰也不主動提分手,日子就這樣耗著。2013年7月,陳婧的父親陳銘生拿出多年的積蓄又從銀行貸了一部分款,準備上新項目,擴大經營。可一部分新設備運來后,原料上漲,導致預算的經費比實際費用少了200萬元。這個節骨眼上絕不能止步不前!陳銘生頂著壓力找到好友郝軍幫忙。郝軍是當地一家知名企業的老總,資金雄厚。得知陳家的公司陷入資金周轉不開的境地,他拍著胸脯表示:“沒問題,老兄的困難就是我的難處?!?/p>
陳銘生很是感動。幾天后,老陳在一份抵押擔保協議上簽下自己的大名。為保證這筆200萬借款能如期歸還,郝軍又讓老陳找擔保人。可老陳找了好幾個朋友,均無人愿意為他擔保。萬般無奈,陳銘生想到女兒。陳婧二話沒說,幾乎連內容也沒看,更不懂啥是“連帶責任”,便在擔保人下面簽了大名。一周后,郝軍將200萬元借款如數打進陳家的賬戶。
半年后,市場出現疲軟,這是陳銘生始料未及的。新產品還未上市,原來的貨物已在庫房堆積如山。陳銘生一邊減員增效,一邊把自己經營的硬質合金集團有限公司變更成硬質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用股資調動骨干積極性,但因產品滯銷嚴重,他的企業已無起死回生之力。
債務到期后,郝軍多次上門催債,陳銘生為了緩解催債危機,讓兒媳給郝軍出具了一張30萬元的利息欠據。隨后,老陳與郝軍再次協商,簽下《調解協議》:“2014年11月15日前,陳銘生償還郝軍借款本金200萬及利息30萬。2014年5月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利息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結清?!边@份協議末尾處的擔保人仍是陳婧。
170多天轉瞬即逝,郝軍因陳銘生仍無力償還200萬本金,依據《調解協議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誰知,老陳的名下早已無任何財產,公司也變成了“空殼”。無奈下,郝軍申請法院執行擔保人陳婧的財產。經查詢,陳婧名下也無可執行的財產,但她的“愛人”于洪峰名下有一套房產。
2015年7月15日,于洪峰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的第二天,提出了異議:“房子是我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執行!”隨后,清河縣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書。
郝軍不相信于洪峰的解釋,他調查了解到:2005年12月,陳婧和于洪峰舉辦了婚禮,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陳婧一直居住在這套涉案房子里。于是,拿著證據,他將于洪峰和陳婧同時告上了法庭,請求依法確認位于縣城育才街于洪峰名下的房產屬于二人共同所有。
證據不足,男友名下房產屬共有
2015年12月初,清河縣法院開庭這天,陳婧收到法院傳票后也沒有在法庭露面,但她遞交的答辯狀中亮明了自己觀點:“我這筆債務與于洪峰無關,這套房產不應按兩人共同所有?!?/p>
法庭上,被告和原告圍繞“同居期間于洪峰購買的這套涉案房到底是二人共有財產,還是于洪峰的個人財產?”這一焦點問題展開激辯。
郝軍主張“涉案房是兩被告的共同財產”,他向法庭出示了三份詢問筆錄,顯示該房產是陳婧和于洪峰在同居期間購買的。于洪峰向法院遞交了房屋所有權證書及購房發票等六張書證,證明房屋系自己購買和所有。
合議庭審理后討論認為:于洪峰未提交證據將自己與陳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的收入區別開來,故無法認定同居期間涉案房產系于家單獨出資購買。依據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認定涉案房產為于洪峰與陳婧共同共有。
一審判決后,于華覺得不公:“購買房子時,我跟兒子一起去的。我是為了省去百年以后辦理過戶手續的麻煩,才讓兒子洪峰在購房款上寫他的名字。所以,清河縣法官認定的事實錯誤,適用的法律不準確,我們要上訴?!?/p>
老于找到當初購房的這家房地產公司,開具了一份證明:“于華替兒子于洪峰所交房款,與他人無關?!弊鳛樾伦C據,老于遞交到了法院。然而,邢臺市中級法院審理此案后并沒有支持“這套房子的交房款是由于華實際出資的”主張。主審法官認為:涉案房產系同居期間購買,陳婧和于華都與于洪峰有利害關系,家庭共有的財產難以區分。陳婧系硬質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銘生之女,在同居期間會有一定的積蓄。在于洪峰和陳婧均不能證明陳婧財產的合理去向的情況下,將同居房產認定為共同共有并無不當。
隨后,邢臺市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12月,于洪峰向邢臺市檢察院遞交了抗訴申請書。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官司走到這步,于華父子很無奈,不知道是沒領結婚證惹的禍,還是當初這套房產沒有登記在于華名下的錯兒……
點 評
不明不白的同居關系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這起案件給于家上了一堂法制課:不明不白的同居關系無法受到法律保護,同居期間購得的房產如果說不清楚是哪一方的個人財產,法院會按“一般共有”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