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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履職報告范文1
(一)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建設
世界各國普遍采用住房保障制度幫助低收入的國民取得住房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這一制度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美國是通過立法保障來實施各項措施最具特色的國家,美國住房方面的法律對入住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者作出了明細的準入標準和保障水平規范。與美國比較起來,我國住房保障制度起步比較晚,保障性住房立法落后,法律法規無法滿足現有保障性住房市場需求,已有的保障性住房相關法律法規又存在權威性、銜接性、約束力、執行力問題。一個國家要完善其法律制度,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定優良的法律。為了改變當前我國住房保障法律現狀,從根本上來說要加強保障性住房基本法的立法工作,提高住房保障法律層級效力,明確法律規范。當然,需要注意的是僅有一部基本法并不能解決我國保障性住房在現實中所遇到的一系列問題,需要及時制定配套的實施法律規章。另外在執法和司法上也要同步跟進,使得已制定施行的法律落到實處,保障公民的居住權利,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權利。保障性住房法律應以基本法的地位示以世人,建設公民公民基本住房生活,明確公民住房保障的權利和義務,進而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穩定發展而。明確制定該法的立法原則在于遵守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層次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效率。在住房的供給對象以戶口為界來首先確定保障性住房的享受對象違反了平等原則,公民的居住權應被受到公平對待。建立專門的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有效落實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明確權限劃分。
(二)加強法律監督,充分發揮法律監督作用
本文說的法律監督,是指國家機關按照法律具體規定,對公權力機關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做好保障性住房制度,必須完善其準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利用政府的保障資金。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就在于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居住環境,實現居者有其屋的政策。當前我國在界定中低收入家庭上的標準上仍沒有科學的規定,這一方面由于居民收入統計難以有效實現,公民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個人存款實名制落實情況還較差,做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必須建立嚴格的家庭收入登記及征詢制度,在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結合其他制度,使得保障性住房分配到最需要的人手中。在保障性住房退出機制方面,有關部門需未雨綢繆,搜集多方經驗,早做政策準備。所以強化退出機制,增強懲戒力度,通過行政、司法手段對弄虛作假者進行處罰,對于違法轉租轉售行為加強監督,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在于保障住房難群體的居住權,必須防范和懲罰任何人以非法的手段侵犯那些弱勢群體的權利的行為,對于那些隱瞞或者虛報人口、戶籍、收入、財產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的,應當由主管部門駁回其申請或者取消其輪候資格,并處高額罰款,并從此不再允許其申請保障性住房,建立誠信和諧的社會。
(三)加強律宣傳,提高公眾法律意識
有效開展住房保障制度,必須做好工作工作,加強保障性住房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讓公眾知悉保障性住房申請知識,暢通渠道,保障公眾對住房保障制度的知情權;建立健全公眾參與的工作制度,保障公眾的居住合法權益,提高公眾保障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和守法意識。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產生在我國沒有經歷生根發芽茁壯成長的過程,它是“舶來品”,在移植國外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時,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特別是一些具體制度的實施條件和方法舉措方面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試點研究?,F有保障性住房保障制度必須嚴格審查程序,確保保障性住房物盡其用,發揮其真正效用具有重要意義。在標準制定方面要統一,明確收益對象條件,擴大覆蓋范圍,使保障性住房真正做到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居住需求。符合本土國情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容易被廣大民眾接受,推動人們內心的主動遵從,有效合理提高公眾參與熱情,維護我們居住權利。
(四)提高環境執法、司法水平,強化責任追究
監事履職報告范文2
農村信用社監事會履行職責情況報告
各位領導、各位代表:
今年以來,聯社監事會立足于促進農村信用社有效防范經營風險,保障農村信用社穩健安全經營,從多方面多角度對聯社理事會、經營班子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等進行了認真監督,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使監事會工作與約束機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與聯社理事會、經營班子共同促進了我縣農村信用社的持續健康發展。現將一年來履行職責情況報告如下:
一、參與決策,規范運作,合規有效監督。
為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今年監事會在重大問題的處理上實行“三長一會”聯席制度,日常的經營管理上做到“三權”分設,努力打造農村信用社的“兩大優勢”。具體地講,就是在縣聯社的重大問題的決策上,實施以理事會、監事會、主任辦公會為運行基礎,以理事長、主任、監事長為運行紐帶的聯席會議制度,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做到了決策權、經營權和監督權的分設,切實達到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標,在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不斷打造農村信用社的體制優勢和機制優勢。監事會認為:XX年縣聯社理事會的一系列重要決策程序規范,合法合規,切合實際,積極有效;經營班子的工作符合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要求,能夠切實貫徹理事會各項決策,運作行為規范,措施得力,效果明顯。
二、找準角度,改進方式,科學規范監督。
根據縣聯社《章程》規定的職權,我們監事會今年以來找準位置,調整角度,改進方式,科學規范地開展監督工作。
1、加強內控制度建設,規范監督工作程序。今年,監事會積極配合理事會、經營班子強化內控制度建設,參與和協助制定了《財務管理辦法》、《信貸管理辦法》、《安全保衛工作違規處罰辦法》以及《內部審計稽核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辦法制度,并根據市聯社和自身規范化管理的需要,將行社脫鉤以來縣聯社在經營管理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辦法,進行了認真的總結整理和修訂,形成了包括機關管理、人事管理、信貸管理、財務會計、監察審計、微機管理、三防一保七大類五十多項制度、辦法和規定,編印了《平山縣聯社綜合管理資料匯編》。進一步規范了信用社的經營行為,強化了縣聯社統一管理,也為監事部門實施更好的監督提供了依據和基礎,切合實際的管理制度,環環相扣的管理體系,促進了農村信用合作事業的穩步發展。
2、定期召集監事會會議,研究議定有關議題。今年以來,監事會共召開
次全體會議,對理事會擬訂的各項決議草案進行討論,收集并向理事會反饋監事們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對主任室通報的近期工作,財務經營情況以及階段性的重大工作事項,進行認真的討論和反饋。一年來,我會先后收到各類口頭和書面提案(含合理化建議)10多件次,其中
件為縣聯社決策層所采納和運用。如今年年初監事會提出了“關于加強平山縣農村信用社行風建設的戰略思考”提案,被縣聯社采納,在此基礎上整理出平山縣農村信用社民主評議行風工作實施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發信用社執行。同時,監事會加大行風建設工作監督檢查力度,促進全轄農村信用社行風建設上了一個新臺階,年底在縣糾風辦評主行風評議工作優秀單位。
3、正確處理監督和被監督之間的關系。今年以來,監事會成員忠于職守、辦事公正、實事求是,有較強的原則性,日常工作中,能正確地處理好監督與被監督之間的關系。監事會與理事會、經營班子及各職能部門既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也是互相監督、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關系。
三、加強聯系,優勢互補,實施立體監督。
監事會作為縣聯社的監督機構,與金融監管部門,縣聯社內部稽核部門,共同構筑了較為完善的科學、規范的監督體系。在日常的工作中,我們主動與人民銀行、銀監辦、地方審計、紀檢、司法等部門加強聯系,以期取得協調支持和幫助。
1、加大稽核檢查力度,實施有效監督。一是全面開展稽核工作。全年深入基層社進行常規稽核
次,專項稽核
余次,檢查覆蓋面達100%。對稽核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措施,限期糾正,為業務的正常發展發揮了積極的指導和監督作用。二是做好各類專項檢查工作。年初,對全縣28個獨立核算信用社的XX年度會計決算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客觀、真實地反映了我縣年度會計決算工作的真實性;5月份,對全縣信用社會計基礎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8月份,組織了農戶小額信貸工作檢查;9月份,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對信用站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檢查;另外,還根據省辦和市聯社的工作部署,開展了多次信貸、財務、安全保衛等方面工作的自查及檢查工作。通過幾次全面的檢查,發現了許多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問題,并及時進行了整改,消除了隱患,保障了業務的健康發展。三是做好全面稽核。為了更好地了解信用社的經營及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于9至11月份對崗南、合河口、柏嶺三個信用社的業務經營、制度執行、安全保衛、人員管理及信用站工作等進行了全面稽核。通過稽核發現柏嶺信用社業務經營良好,各項制度健全且落實到位,而崗南、合河口兩個信用社存在的問題較多,根據《稽核處罰實施細則》對有關問題的責任人進行了經濟處罰,共涉及13人,罰款3758元,為領導決策提供了真實有效的依據。
2、貫徹以人為本方針,強化紀檢監察職能。監事會把監督工作與紀檢監察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重點抓住了對干部的考察監察工作,重要崗位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時向理事會、經營班子提出建議、意見,如原古月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虛擬貸款騙取貼息資金,原南甸信用社副主任焦新海冒名貸款、挪用聯行資金,均建議理事會和經營班子免去職務并調離該社。今年,監事會共向理事會和經營班子提出建議
次,處分
人,為信用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3、腳踏實地抓防范,千方百計保安全。安全保衛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事業興旺發達成功的基礎,聯社理事會、經營班子、監事會一貫重視安全保衛工作,牢固樹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指導思想,確定了監事長負責,保衛科專職抓的管理體系,具體工作中一是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經常開展安全防范教育,結合系統內外典型案例,對員工進行社會治安形勢和法規、法紀教育以及警示教育,使員工認識到遵守安全保衛制度就是愛惜自己的生命,從而做到警鐘長鳴,克服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緒。由于教育到位,十月份勝伏信用社東義羊代辦站成功防范了一起道路搶劫案。二是加大檢查,堵塞漏洞。針對信用社攤子大、人員多和部分員工對安全保衛工作認識不足、存在重經營、輕安全的實際情況,我們一方面靠信用社主任督促,另一方面經常性開展安全檢查。堅持白天檢查與夜晚檢查相結合、實地檢查與電話查崗相結合、全縣安全大檢查與臨時突擊檢查相結合的辦法,一年來共查處違章違紀
人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還對其中的
人通報批評,提高了全體員工安全責任意識。三是加大安全設施建設的投入,認真對營業網點安防設施達標檢查,對不達標的地方堅決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投入專項資金,購置配備了安防器具,對沒有衛生間的網點進行了改造,舍得花錢買平安,確保了信用社人、財、物的安全。經過全縣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一年來全縣所轄網點未發生任何大小案件事故,有力地保障了全縣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的安全、穩健運行。
總的來說,今年以來監事會在各級領導的關心支持和指導下,在全體監事會成員的共同努力下,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與不斷發展的形勢和要求比,工作做得還很不夠,還需要不斷地探索。今后,我們將嚴格按照監事會的職責,充分發揮監事會的職能作用,為推動我縣農村信用社發展做出貢獻。
謝謝大家!
各位領導、各位代表:
今年以來,聯社監事會立足于促進農村信用社有效防范經營風險,保障農村信用社穩健安全經營,從多方面多角度對聯社理事會、經營班子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等進行了認真監督,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使監事會工作與約束機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與聯社理事會、經營班子共同促進了我縣農村信用社的持續健康發展?,F將一年來履行職責情況報告如下:
一、參與決策,規范運作,合規有效監督。
為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今年監事會在重大問題的處理上實行“三長一會”聯席制度,日常的經營管理上做到“三權”分設,努力打造農村信用社的“兩大優勢”。具體地講,就是在縣聯社的重大問題的決策上,實施以理事會、監事會、主任辦公會為運行基礎,以理事長、主任、監事長為運行紐帶的聯席會議制度,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做到了決策權、經營權和監督權的分設,切實達到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標,在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不斷打造農村信用社的體制優勢和機制優勢。監事會認為:XX年縣聯社理事會的一系列重要決策程序規范,合法合規,切合實際,積極有效;經營班子的工作符合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要求,能夠切實貫徹理事會各項決策,運作行為規范,措施得力,效果明顯。
二、找準角度,改進方式,科學規范監督。
根據縣聯社《章程》規定的職權,我們監事會今年以來找準位置,調整角度,改進方式,科學規范地開展監督工作。
1、加強內控制度建設,規范監督工作程序。今年,監事會積極配合理事會、經營班子強化內控制度建設,參與和協助制定了《財務管理辦法》、《信貸管理辦法》、《安全保衛工作違規處罰辦法》以及《內部審計稽核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辦法制度,并根據市聯社和自身規范化管理的需要,將行社脫鉤以來縣聯社在經營管理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辦法,進行了認真的總結整理和修訂,形成了包括機關管理、人事管理、信貸管理、財務會計、監察審計、微機管理、三防一保七大類五十多項制度、辦法和規定,編印了《平山縣聯社綜合管理資料匯編》。進一步規范了信用社的經營行為,強化了縣聯社統一管理,也為監事部門實施更好的監督提供了依據和基礎,切合實際的管理制度,環環相扣的管理體系,促進了農村信用合作事業的穩步發展。
2、定期召集監事會會議,研究議定有關議題。今年以來,監事會共召開
次全體會議,對理事會擬訂的各項決議草案進行討論,收集并向理事會反饋監事們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對主任室通報的近期工作,財務經營情況以及階段性的重大工作事項,進行認真的討論和反饋。一年來,我會先后收到各類口頭和書面提案(含合理化建議)10多件次,其中
件為縣聯社決策層所采納和運用。如今年年初監事會提出了“關于加強平山縣農村信用社行風建設的戰略思考”提案,被縣聯社采納,在此基礎上整理出平山縣農村信用社民主評議行風工作實施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發信用社執行。同時,監事會加大行風建設工作監督檢查力度,促進全轄農村信用社行風建設上了一個新臺階,年底在縣糾風辦評主行風評議工作優秀單位。
3、正確處理監督和被監督之間的關系。今年以來,監事會成員忠于職守、辦事公正、實事求是,有較強的原則性,日常工作中,能正確地處理好監督與被監督之間的關系。監事會與理事會、經營班子及各職能部門既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也是互相監督、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關系。
三、加強聯系,優勢互補,實施立體監督。
監事會作為縣聯社的監督機構,與金融監管部門,縣聯社內部稽核部門,共同構筑了較為完善的科學、規范的監督體系。在日常的工作中,我們主動與人民銀行、銀監辦、地方審計、紀檢、司法等部門加強聯系,以期取得協調支持和幫助。
1、加大稽核檢查力度,實施有效監督。一是全面開展稽核工作。全年深入基層社進行常規稽核
次,專項稽核
余次,檢查覆蓋面達100%。對稽核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措施,限期糾正,為業務的正常發展發揮了積極的指導和監督作用。二是做好各類專項檢查工作。年初,對全縣28個獨立核算信用社的XX年度會計決算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客觀、真實地反映了我縣年度會計決算工作的真實性;5月份,對全縣信用社會計基礎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8月份,組織了農戶小額信貸工作檢查;9月份,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對信用站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檢查;另外,還根據省辦和市聯社的工作部署,開展了多次信貸、財務、安全保衛等方面工作的自查及檢查工作。通過幾次全面的檢查,發現了許多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問題,并及時進行了整改,消除了隱患,保障了業務的健康發展。三是做好全面稽核。為了更好地了解信用社的經營及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于9至11月份對崗南、合河口、柏嶺三個信用社的業務經營、制度執行、安全保衛、人員管理及信用站工作等進行了全面稽核。通過稽核發現柏嶺信用社業務經營良好,各項制度健全且落實到位,而崗南、合河口兩個信用社存在的問題較多,根據《稽核處罰實施細則》對有關問題的責任人進行了經濟處罰,共涉及13人,罰款3758元,為領導決策提供了真實有效的依據。
2、貫徹以人為本方針,強化紀檢監察職能。監事會把監督工作與紀檢監察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重點抓住了對干部的考察監察工作,重要崗位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時向理事會、經營班子提出建議、意見,如原古月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虛擬貸款騙取貼息資金,原南甸信用社副主任焦新海冒名貸款、挪用聯行資金,均建議理事會和經營班子免去職務并調離該社。今年,監事會共向理事會和經營班子提出建議
次,處分
人,為信用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3、腳踏實地抓防范,千方百計保安全。安全保衛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事業興旺發達成功的基礎,聯社理事會、經營班子、監事會一貫重視安全保衛工作,牢固樹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指導思想,確定了監事長負責,保衛科專職抓的管理體系,具體工作中一是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經常開展安全防范教育,結合系統內外典型案例,對員工進行社會治安形勢和法規、法紀教育以及警示教育,使員工認識到遵守安全保衛制度就是愛惜自己的生命,從而做到警鐘長鳴,克服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緒。由于教育到位,十月份勝伏信用社東義羊代辦站成功防范了一起道路搶劫案。二是加大檢查,堵塞漏洞。針對信用社攤子大、人員多和部分員工對安全保衛工作認識不足、存在重經營、輕安全的實際情況,我們一方面靠信用社主任督促,另一方面經常性開展安全檢查。堅持白天檢查與夜晚檢查相結合、實地檢查與電話查崗相結合、全縣安全大檢查與臨時突擊檢查相結合的辦法,一年來共查處違章違紀
人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還對其中的
人通報批評,提高了全體員工安全責任意識。三是加大安全設施建設的投入,認真對營業網點安防設施達標檢查,對不達標的地方堅決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投入專項資金,購置配備了安防器具,對沒有衛生間的網點進行了改造,舍得花錢買平安,確保了信用社人、財、物的安全。經過全縣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一年來全縣所轄網點未發生任何大小案件事故,有力地保障了全縣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的安全、穩健運行。
總的來說,今年以來監事會在各級領導的關心支持和指導下,在全體監事會成員的共同努力下,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與不斷發展的形勢和要求比,工作做得還很不夠,還需要不斷地探索。今后,我們將嚴格按照監事會的職責,充分發揮監事會的職能作用,為推動我縣農村信用社發展做出貢獻。
謝謝大家!
各位領導、各位代表:
今年以來,聯社監事會立足于促進農村信用社有效防范經營風險,保障農村信用社穩健安全經營,從多方面多角度對聯社理事會、經營班子的重大事項、重大決策等進行了認真監督,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使監事會工作與約束機制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軌道,與聯社理事會、經營班子共同促進了我縣農村信用社的持續健康發展?,F將一年來履行職責情況報告如下:
一、參與決策,規范運作,合規有效監督。
為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今年監事會在重大問題的處理上實行“三長一會”聯席制度,日常的經營管理上做到“三權”分設,努力打造農村信用社的“兩大優勢”。具體地講,就是在縣聯社的重大問題的決策上,實施以理事會、監事會、主任辦公會為運行基礎,以理事長、主任、監事長為運行紐帶的聯席會議制度,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做到了決策權、經營權和監督權的分設,切實達到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治理目標,在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不斷打造農村信用社的體制優勢和機制優勢。監事會認為:XX年縣聯社理事會的一系列重要決策程序規范,合法合規,切合實際,積極有效;經營班子的工作符合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要求,能夠切實貫徹理事會各項決策,運作行為規范,措施得力,效果明顯。
二、找準角度,改進方式,科學規范監督。
根據縣聯社《章程》規定的職權,我們監事會今年以來找準位置,調整角度,改進方式,科學規范地開展監督工作。
1、加強內控制度建設,規范監督工作程序。今年,監事會積極配合理事會、經營班子強化內控制度建設,參與和協助制定了《財務管理辦法》、《信貸管理辦法》、《安全保衛工作違規處罰辦法》以及《內部審計稽核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辦法制度,并根據市聯社和自身規范化管理的需要,將行社脫鉤以來縣聯社在經營管理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辦法,進行了認真的總結整理和修訂,形成了包括機關管理、人事管理、信貸管理、財務會計、監察審計、微機管理、三防一保七大類五十多項制度、辦法和規定,編印了《平山縣聯社綜合管理資料匯編》。進一步規范了信用社的經營行為,強化了縣聯社統一管理,也為監事部門實施更好的監督提供了依據和基礎,切合實際的管理制度,環環相扣的管理體系,促進了農村信用合作事業的穩步發展。
2、定期召集監事會會議,研究議定有關議題。今年以來,監事會共召開
次全體會議,對理事會擬訂的各項決議草案進行討論,收集并向理事會反饋監事們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對主任室通報的近期工作,財務經營情況以及階段性的重大工作事項,進行認真的討論和反饋。一年來,我會先后收到各類口頭和書面提案(含合理化建議)10多件次,其中
件為縣聯社決策層所采納和運用。如今年年初監事會提出了“關于加強平山縣農村信用社行風建設的戰略思考”提案,被縣聯社采納,在此基礎上整理出平山縣農村信用社民主評議行風工作實施方案,并以文件形式下發信用社執行。同時,監事會加大行風建設工作監督檢查力度,促進全轄農村信用社行風建設上了一個新臺階,年底在縣糾風辦評主行風評議工作優秀單位。
3、正確處理監督和被監督之間的關系。今年以來,監事會成員忠于職守、辦事公正、實事求是,有較強的原則性,日常工作中,能正確地處理好監督與被監督之間的關系。監事會與理事會、經營班子及各職能部門既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也是互相監督、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關系。
三、加強聯系,優勢互補,實施立體監督。
監事會作為縣聯社的監督機構,與金融監管部門,縣聯社內部稽核部門,共同構筑了較為完善的科學、規范的監督體系。在日常的工作中,我們主動與人民銀行、銀監辦、地方審計、紀檢、司法等部門加強聯系,以期取得協調支持和幫助。
1、加大稽核檢查力度,實施有效監督。一是全面開展稽核工作。全年深入基層社進行常規稽核
次,專項稽核
余次,檢查覆蓋面達100%。對稽核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整改措施,限期糾正,為業務的正常發展發揮了積極的指導和監督作用。二是做好各類專項檢查工作。年初,對全縣28個獨立核算信用社的XX年度會計決算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客觀、真實地反映了我縣年度會計決算工作的真實性;5月份,對全縣信用社會計基礎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8月份,組織了農戶小額信貸工作檢查;9月份,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對信用站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檢查;另外,還根據省辦和市聯社的工作部署,開展了多次信貸、財務、安全保衛等方面工作的自查及檢查工作。通過幾次全面的檢查,發現了許多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問題,并及時進行了整改,消除了隱患,保障了業務的健康發展。三是做好全面稽核。為了更好地了解信用社的經營及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于9至11月份對崗南、合河口、柏嶺三個信用社的業務經營、制度執行、安全保衛、人員管理及信用站工作等進行了全面稽核。通過稽核發現柏嶺信用社業務經營良好,各項制度健全且落實到位,而崗南、合河口兩個信用社存在的問題較多,根據《稽核處罰實施細則》對有關問題的責任人進行了經濟處罰,共涉及13人,罰款3758元,為領導決策提供了真實有效的依據。
2、貫徹以人為本方針,強化紀檢監察職能。監事會把監督工作與紀檢監察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重點抓住了對干部的考察監察工作,重要崗位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時向理事會、經營班子提出建議、意見,如原古月信用社副主任(主持工作)虛擬貸款騙取貼息資金,原南甸信用社副主任焦新海冒名貸款、挪用聯行資金,均建議理事會和經營班子免去職務并調離該社。今年,監事會共向理事會和經營班子提出建議
次,處分
人,為信用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3、腳踏實地抓防范,千方百計保安全。安全保衛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事業興旺發達成功的基礎,聯社理事會、經營班子、監事會一貫重視安全保衛工作,牢固樹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指導思想,確定了監事長負責,保衛科專職抓的管理體系,具體工作中一是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防范意識,經常開展安全防范教育,結合系統內外典型案例,對員工進行社會治安形勢和法規、法紀教育以及警示教育,使員工認識到遵守安全保衛制度就是愛惜自己的生命,從而做到警鐘長鳴,克服僥幸心理、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緒。由于教育到位,十月份勝伏信用社東義羊代辦站成功防范了一起道路搶劫案。二是加大檢查,堵塞漏洞。針對信用社攤子大、人員多和部分員工對安全保衛工作認識不足、存在重經營、輕安全的實際情況,我們一方面靠信用社主任督促,另一方面經常性開展安全檢查。堅持白天檢查與夜晚檢查相結合、實地檢查與電話查崗相結合、全縣安全大檢查與臨時突擊檢查相結合的辦法,一年來共查處違章違紀
人次,除進行經濟處罰外,還對其中的
人通報批評,提高了全體員工安全責任意識。三是加大安全設施建設的投入,認真對營業網點安防設施達標檢查,對不達標的地方堅決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投入專項資金,購置配備了安防器具,對沒有衛生間的網點進行了改造,舍得花錢買平安,確保了信用社人、財、物的安全。經過全縣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一年來全縣所轄網點未發生任何大小案件事故,有力地保障了全縣農村信用社各項業務的安全、穩健運行。
監事履職報告范文3
關鍵詞:失業保險金;申領率;建議;對策
中圖分類號:F840.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筆者對全國、全省及溫州市區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的情況開展了一次調查,以期了解失業保險金申領現狀,分析申領率偏低的原因,提出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的措施。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現狀
1.基金收支比率大、申領人數偏少
據統計2011年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923.81億元,支出433.44億元,當年基金結余490.37億元,累計結余2231.03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3.30倍,東部和中西部累計結余比為1.4:1。2010年浙江省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51.84億元,支出23.39億元,年末基金累計結余156.17億元。2012年溫州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收入2.92億元,支出0.48億元,收支比為6:1。2012年溫州市區職工中斷社保繳費人數達92890人,申領失業保險金人數為1660人,每月領取917元失業保險金,及失業保險金5%-10%的醫療補助。中斷繳費人數與申領人數比為56:1,大部分職工中斷就業后享受不到失業保障,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資金大量滾入結余,形成龐大的基金累積。
2.不符合申領條件比例大,申領率低
據筆者對198家用人單位2012年繳費滿1年的3325位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具體原因的調查(見下表):
統計表明屬于辭職、自行離職等本人意愿的占86.9%;屬于合同期滿、辭退、除名或開除、單位終止等非本人意愿的占13.1%。按照我省失業保險政策,上述職工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占86.9%;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占13.1%。據了解,2012年溫州市區中斷社保繳費的92890位職工中,繳費滿1年及以上的為66265人,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為1660人。若以本次調查的“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占13.1%”的結論為依據,2012年溫州市區中斷社保繳費的職工符合申領條件的可達8681人(66265乘以13.1%),申領率為19%(1660除以8681),近八成失業職工未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金申領率偏低的原因分析
1.失業職工自身的原因
溫州失業職工以外來農民工為主體,他們文化程度較低,法律意識較淡薄,缺乏對失業保險政策的了解,部分職工不清楚失業時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也有部分職工遇上用人單位阻撓時沒能堅持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外來農民工流動性較大,他們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急于尋找下一個工作機會,或者返回家鄉,沒時間和精力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用人單位的原因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會盡量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筆者本次調查得出的“屬于辭職、自行離職等本人意愿的占86.9%”結論也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這一現象;還有部分用人單位不重視維護失業職工合法權益,不愿意為失業職工提供失業證明,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3.社保機構的原因
一些社保機構對失業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不大,沒能讓失業職工充分了解失業保險政策;對失業職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缺乏有力的監管手段,讓用人單位規避了應盡的法律義務;還有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還不夠簡便,用人單位和失業職工有畏難情緒。
4.失業保險政策本身的原因
我國失業保險政策對享受待遇的條件規定過嚴,規定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很大部分的失業職工被擋在申領大門之外;同時失業保險金標準偏低,法律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的60%-70%,難以保障失業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也降低了失業職工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積極性。
三、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的建議和對策
我國失業保險金申領政策的剛性比較大,因而除了適當增強政策的彈性之外,用人單位和社保機構應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服務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失業職工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積極性。
1.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保險基金龐大的資金結余,說明當前失業保險金申領門檻偏高,待遇標準偏低;也表明申領門檻的降低和待遇標準的提升尚有一定的空間。從筆者本次調查來看,失業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中屬于本人意愿的占大多數,若取消“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申領條件,失業保險基金將不堪重負,除非國家投入大量財政補貼以彌補資金缺口。因而采取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辦法相對較為現實可行,國家可對“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的60%-70%”的規定適當進行調整。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的情況,失業保險金標準可調整為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的60%-100%,各地視基金收支情況自主進行浮動,以更好地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提高他們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積極性。
2.用人單位應依法維護好失業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主動告之失業保險權利,履行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為失業職工提供失業證明及相關材料的義務,切實依法維護失業職工合法權益。
監事履職報告范文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總政治部保衛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高度重視,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有力打擊了各種刑事犯罪活動,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傮w上看,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是好的。但由于執法觀念、執法水平、執法標準等方面的原因,在辦案質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辦案程序違法,收集、固定證據不及時、不全面,對案件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等,導致實踐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夠確實、充分,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是造成辦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為進一步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有效打擊犯罪,維護司法公正,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觀念,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
辦理刑事案件是公檢法機關的法定職責,確保刑事案件辦案質量既關系到準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以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關系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乃至國家的形象,責任重大,絕不能掉以輕心。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必須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司法為民、執法為民的工作要求,充分認識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意義,切實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維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公正形象,維護司法公正。
二、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依法辦案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分別履行偵查、檢察、審判職責,每個階段的工作都關系到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因此,要本著對刑事案件辦案質量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的每一個環節,在案件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從嚴、從細、從實地辦理每一起案件。
要把查明案件事實與遵守法定程序聯系起來,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關管轄的規定,避免因管轄混亂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嚴格依照規定收集、審查、認定證據,避免出現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案件存在的疑點、矛盾的證據以及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等,必須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及時進行核實,保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對應當辦理換押手續的,辦案機關必須及時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因法定事由需要延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第一審、第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要依法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于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評定,應當根據全案事實、證據、程序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不能單純以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或者定罪率作為衡量辦案質量的標準。
三、公安機關要依法全面、及時收集證據,確保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程序,嚴把案件偵查關,全面、及時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等涉及案件事實的所有證據。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采取同期錄音、錄像等有效措施固定證據。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應當提請批準逮捕。對于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沒有逮捕必要的,偵查終結后可以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批捕后的偵查工作和退回補充偵查工作。對于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要求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證據或有關材料;確實無法補充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于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明確,法律手續完備。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繼續進行偵查工作;待查清案件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后,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要積極推行偵查人員旁聽案件制度,從所辦案件的法庭審判中檢驗辦案質量。
四、人民檢察院要全面審查案件,確保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全面、正確掌握逮捕條件,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符合法定批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對調查取證和適用法律提出意見,公安機關應做好證據的全面收集、審查和固定工作,確保案件依法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和直接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進行審查,嚴把案件起訴關。審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于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和目的。對于經過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補充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幫助。
五、人民法院要嚴格依法辦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開庭審判,除因法定事由延長審理期限的以外,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在庭審過程中,要對證據仔細核實,認真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查清案件事實,確保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處理,嚴把案件審判關。
人民法院要根據已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準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依法作出認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于經過查證,只有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要就該部分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和判決;對于查證以后,仍然證據不足,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無法再行收集充分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除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以外,應當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加強業務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辦案人員的業務水平
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是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重要因素。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辦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培訓的方式,逐步使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要經常性地組織疑難、復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研討、庭審觀摩、辦案質量評比等活動。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總結辦案經驗,共同提高辦案水平。
七、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加強相互配合和制約
為切實保障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加強相互之間的配合,公檢法機關之間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機制,如聯席會議制度、信息通報制度等,加強業務上的交流。同時,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當及時溝通,互相支持。對不批捕、不起訴、判決無罪及二審、再審改判的案件,相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公檢法機關之間既要各負其責,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把好刑事案件的質量關。
八、嚴格執行辦案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對于故意違反法律和本通知的規定,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嚴重影響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事履職報告范文5
為適應推行證券發行核準制的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現予,自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修訂)》(證監法律字[1999]2號)同時廢止。
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章、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基本要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發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所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以下“律師”均指簽名律師及其所任職的律師事務所)應按本規則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并制作工作底稿。本規則的部分內容不適用于增發股份、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發行人律師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并提供適當的補充法律意見。
第三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必備文件。
第四條、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對本規則規定的事項及其他任何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
第五條、律師在律師工作報告中應詳盡、完整地闡述所履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在法律意見書中所發表意見或結論的依據、進行有關核查驗證的過程、所涉及的必要資料或文件。
第六條、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本規則的某些具體規定確實對發行人不適用的,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變更,但應向中國證監會書面說明變更的原因。本規則未明確要求,但對發行人發行上市有重大影響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發表法律意見。
第七條、律師簽署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報送后,不得進行修改。如律師認為需補充或更正,應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八條、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所用的語詞應簡潔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條件”一類的措辭。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
第九條、提交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應是經二名以上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經辦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簽名,并經該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簽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十條、發行人申請文件報送后,律師應關注申請文件的任何修改和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也有義務及時通知律師。上述變動和意見如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有影響的,律師應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第十一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前,或在報送申請文件后且證券尚未發行前更換為本次發行證券所聘請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及發行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分別說明。
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對原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如有保留意見,應明確說明。在此基礎上更換后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應出具新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律師應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承諾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審慎審閱,并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概要中發表聲明:“本所及經辦律師保證由本所同意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已經本所審閱,確認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內容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引致的法律風險,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律師在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同時,應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稱工作底稿是指律師在為證券發行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工作中獲取的所有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律師應及時、準確、真實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質量是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應由兩名以上律師簽名,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其內容應真實、完整、記錄清晰,并標明索引編號及順序號碼。
第十六條、工作底稿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律師承擔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委托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制作項目的時間或期間、工作量統計。
(二)為制作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操作程序的記錄。
(三)與發行人(包括發起人)設立及歷史沿革有關的資料,如設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變更文件的復印件。
(四)重大合同、協議及其他重要文件和會議記錄的摘要或副本。
(五)與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相互溝通情況的記錄,對發行人提供資料的檢查、調查訪問記錄、往來函件、現場勘察記錄、查閱文件清單等相關的資料及詳細說明。
(六)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書面保證或聲明書的復印件。
(七)對保留意見及疑難問題所作的說明。
(八)其他與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相關的重要資料。
上述資料應注明來源。凡涉及律師向有關當事人調查所作的記錄,應由當事人和律師本人簽名。
第十七條、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中國證監會根據需要可隨時調閱、檢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見書的必備內容第十八條、法律意見書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一節律師應聲明的事項第十九條、律師應承諾已依據本規則的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第二十條、律師應承諾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發行人的行為以及本次申請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第二十一條、律師應承諾同意將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作為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并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律師應承諾同意發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說明書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國證監會審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但發行人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律師應對有關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再次審閱并確認。
第二十三條、律師可作出其他適當聲明,但不得做出違反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的免責聲明。
第二節法律意見書正文第二十四條、律師應在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的基礎上,對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應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風險。
(一)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二)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三)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四)發行人的設立
(五)發行人的獨立性
(六)發起人或股東(實際控制人)
(七)發行人的股本及其演變
(八)發行人的業務
(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十)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十一)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十二)發行人的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十三)發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十四)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十五)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十六)發行人的稅務
(十七)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十八)發行人募集資金的運用
(十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二十)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如有)
(二十二)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法律風險的評價
(二十三)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三節本次發行上市的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對發行人是否符合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發行人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以及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是否適當,明確發表總體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六條、律師已勤勉盡責仍不能發表肯定性意見的,應發表保留意見,并說明相應的理由及其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程度。
第三章、律師工作報告的必備內容
第二十七條、律師工作報告開頭部分應載明,律師是否根據《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第一節律師工作報告引言
第二十八條、簡介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冊地及時間、業務范圍、證券執業律師人數、本次簽名律師的證券業務執業記錄及其主要經歷、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條、說明律師制作法律意見書的工作過程,包括(但不限于)與發行人相互溝通的情況,對發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驗、走訪、談話記錄、現場勘查記錄、查閱文件的情況,以及工作時間等。
第二節律師工作報告正文
第三十條、本次發行上市的批準和授權
(一)股東大會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準發行上市的決議。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規定,上述決議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有關發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權范圍、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條、發行人發行股票的主體資格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
(二)發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續,即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發行人是否有終止的情形出現。
第三十二條、本次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
分別就不同類別或特征的發行人,對照《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逐條核查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
第三十三條、發行人的設立
(一)發行人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
(二)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所簽定的改制重組合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因此引致發行人設立行為存在潛在糾紛。
(三)發行人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發行人創立大會的程序及所議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發行人的獨立性
(一)發行人業務是否獨立于股東單位及其他關聯方。
(二)發行人的資產是否獨立完整。
(三)如發行人屬于生產經營企業,是否具有獨立完整的供應、生產、銷售系統。
(四)發行人的人員是否獨立。
(五)發行人的機構是否獨立。
(六)發行人的財務是否獨立。
(七)概括說明發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場自主經營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發起人和股東(追溯至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
(一)發起人或股東是否依法存續,是否具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擔任發起人或進行出資的資格。
(二)發行人的發起人或股東人數、住所、出資比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起人已投入發行人的資產的產權關系是否清晰,將上述資產投入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四)若發起人將其全資附屬企業或其他企業先注銷再以其資產折價入股,應說明發起人是否已通過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資產的所有權,是否已征得相關債權人同意,對其原有債務的處置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五)若發起人以在其他企業中的權益折價入股,是否已征得該企業其他出資人的同意,并已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六)發起人投入發行人的資產或權利的權屬證書是否已由發起人轉移給發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礙或風險。
第三十六條、發行人的股本及演變
(一)發行人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是否合法有效,產權界定和確認是否存在糾紛及風險。
(二)發行人歷次股權變動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起人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質押,如存在,說明質押的合法性及可能引致的風險。
第三十七條、發行人的業務
(一)發行人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二)發行人是否在中國大陸以外經營,如存在,應說明其經營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三)發行人的業務是否變更過,如變更過,應說明具體情況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
(四)發行人主營業務是否突出。
(五)發行人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
第三十八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
(一)發行人是否存在持有發行人股份5%以上的關聯方,如存在,說明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存在何種關聯關系。
(二)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關聯交易,如存在,應說明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金額,以及關聯交易的相對比重。
(三)上述關聯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損害發行人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
(四)若上述關聯交易的一方是發行人股東,還需說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對其他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
(五)發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內部規定中明確了關聯交易公允決策的程序。
(六)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如存在,說明同業競爭的性質。
(七)有關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
(八)發行人是否對有關關聯交易和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或措施進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無重大遺漏或重大隱瞞,如存在,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發行人的主要財產
(一)發行人擁有房產的情況。
(二)發行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的情況。
(三)發行人擁有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的情況。
(四)上述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五)發行人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說明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六)發行人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蚱渌麢嗬艿较拗频那闆r。
(七)發行人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如有,應說明租賃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條、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
(一)發行人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如有風險和糾紛,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上述合同的主體是否變更為發行人,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三)發行人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如有,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四)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債權債務關系及相互提供擔保的情況。
(五)發行人金額較大的其他應收、應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十一條、發行人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并
(一)發行人設立至今有無合并、分立、增資擴股、減少注冊資本、收購或出售資產等行為,如有,應說明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二)發行人是否擬進行資產置換、資產剝離、資產出售或收購等行為,如擬進行,應說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據,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續,是否對發行人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及本規定的有關內容產生實質性影響。
第四十二條、發行人章程的制定與修改
(一)發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內容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有關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草或修訂。如無法執行有關規定的,應說明理由。發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應說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及規范運作
(一)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發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該議事規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發行人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召開、決議內容及簽署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四)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歷次授權或重大決策等行為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第四十四條、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變化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上述人員在近三年尤其是企業發行上市前一年是否發生過變化,若存在,應說明這種變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發行人是否設立獨立董事,其任職資格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其職權范圍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發行人的稅務
(一)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執行的稅種、稅率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若發行人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該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二)發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納稅,是否存在被稅務部門處罰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發行人的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
(一)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有權部門是否出具意見。
(二)近三年是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
(三)發行人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近三年是否因違反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
第四十七條、發行人募股資金的運用
(一)發行人募股資金用于哪些項目,是否需要得到有權部門的批準或授權。如需要,應說明是否已經得到批準或授權。
(二)若上述項目涉及與他人進行合作的,應說明是否已依法訂立相關的合同,這些項目是否會導致同業競爭。
(三)如發行人是增資發行的,應說明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發行人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的用途,應說明該改變是否依法定程序獲得批準。
第四十八條、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
(一)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與主營業務是否一致。
(二)發行人業務發展目標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
第四十九條、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
(一)發行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東(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
(二)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應說明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影響。
(三)如上述案件存在,還應對案件的簡要情況作出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該案件的法院名稱、提起訴訟的日期、訴訟的當事人和人、案由、訴訟請求、可能出現的處理結果或已生效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等)。
第五十條、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資發行的有關問題
(一)公司設立及內部職工股的設置是否得到合法批準。
(二)內部職工股是否按批準的比例、范圍及方式發行。
(三)內部職工股首次及歷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監事履職報告范文6
然而,處于新興+轉軌歷史發展階段的中國上市公司監事會,也有自身“成長的煩惱”。2014年春夏之交,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主辦、《董事會》雜志協辦的《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研討會在南京舉行,圍繞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運行中的經驗、困擾、分歧和完善辦法,更好地發揮這一公司治理重要主體的作用,包括上市公司高管在內的與會者,充分討論,為后續將推出的《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建言獻策。
監事會不可或缺?
在不同類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點各異,監事會所發揮的具體作用并不一樣。例如金融類的公司和非金融類的公司,在標準、運作、執行力上完全是兩個天地。即便在金融業中,公司體制不同差別也是非常大的――國有控股體制內有一套監督的體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類公司,或者規模較小、股權較分散的公司,監事會呈現多樣化特征。
實踐中,公司制在國有企業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體制和原因,導致包括監事會在內的公司治理體系運行下來存在一些問題。其他類型的公司在實踐中,由于法規模糊、股東訴求不足、監事會本身權責不適配、公司文化有待改進等因素,監事會運行也遇到一些困難。
有家公司監事會負責人就對監事會這個會議體監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義”倍感困惑。“需要開會時,我事先組織材料給各位監事,但有時他們連現場會議都不開,拿到辦公室簽個字就行。雖然截止到現在,我們沒有發生過任何違規違法的事件,該走的流程都走了,該開的會每年幾次也都開了。但從經驗上來說,我一個人就代表著他們三個了?!?/p>
還有的企業對自己的治理創新信心不足。為使監事會發揮作用,該公司搞了專職監事,給的是部門正職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顯。
類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來,業界出現了監事會要不要、有沒有用的爭論。
《董事會》記者注意到,盡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聲音占據主流?!半m然中國國情特有,但從法理上來講,這套設計還是合理的,問題是怎么落地的問題?!薄澳壳氨O事會在中小企業有些形同虛設,但是有一點是贊同的,國有企業監事會做得要好得多,在國有企業設立監事會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應發掘民間的智慧,把監事會做實?!薄案灰淮氚压菊w交給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沒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給別人又不放心,這時候怎么辦?監事會就會是個非常有效的方式,對股東代表的管理是個有效方式。”
顯然在現行環境下,監事會不可偏廢,如何切實發揮監事會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關注。
大股東有何責任?
“我們省一百多家企業的監事會主席開會,很多企業第一次是這個人,第二次變成另一個人,第三次又變換了新面孔。問他們怎么老在換人,原因是因為提了意見,老板就把人換了,撤換的說辭是‘根據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這樣一個現象。
監事會的工作誰需要,對誰負責?在業內看來,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難題。股東如果想用好監事會,就會把真正合適的人放到監事會里,好好去監督,直接反饋結果;如果股東不需要,那么監事會再活躍,再能夠發揮作用,也維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東想干壞事,或者說不想被控制的時候,監事會就完全變成擺設了。當下,各方面比較注重獨立董事的發展,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監事會的作用關注得比較少。如果監事會的工作結果不被充分利用,對監事會的工作積極性、工作機制以及人員的配備,會有負面的影響。
對于這個問題,與會者建議從兩個方面,強化對大股東的約束。一個是,將監事會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實上的“高配”?!胺駝t,下屬怎么敢說話,一提意見就容易遭到撤換嘛?!?/p>
另一個是,對監事會應該有合適的指標評價體系。如果運作指標很低,那么反推下來,公司的股東可能存在其他的動機,從市值管理、投資者評價等角度,公司不應該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質疑,投資者就會用腳投票,從而實現市場化的約束。
到底該干些什么?
監事會是一種會議體的監督形式,要想有效發揮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準,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這看上去容易,其實不簡單。
監事會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構中應當是相對超脫、獨立的主體,也是監管機構的觀察窗口。在運行中,監事會通過各個方面征集議案,經過審議、表決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進而影響經營管理層和公司治理。對公司財務、內控監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職監督,是監事會職責的題中之義。但在不同類型的公司中,監事會該干什么,著力點是什么,還得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有公司就認為,監事會不應僅僅停留在找問題、識別風險、防范風險、解決問題等監督職能上,還應當立足于公司的戰略發展、管理層面,基于對整體情況的把握,就面臨的問題更積極主動地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在有效監督的過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個主體能夠更和諧運轉,更集中到增強公司的價值創造能力上。
持類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業就指出,監事會能否不僅僅進行財務或者風險的事后監督,而是更注重將履職的著力點前移,比如對戰略的科學性、經營層執行戰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這樣既可以有效地從事中角度去履行監督職責,同時能夠有效提升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影響力。
還有上市公司監事會代表對信息披露中的職責,有自己的看法,認為監事會只能對信息披露機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規、制度是否落到實處進行監督,不宜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核并為此擔責。
怎樣發揮好作用?
圍繞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上市公司監事會擁有數項法定的權力。然而在現實中,外界對“花瓶監事”、“人情監事”的非議頗多,可想而知此間監事會作用發揮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監事會一個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責權不匹配。要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如何提高監事會的地位,讓監事會從董事會、經理層中分離出來,而這需要在人員、薪酬和管理機制等方面下功夫?!抖聲酚浾咦⒁獾?,改善監事會的提名機制、尤其是對中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是否可以或者應該設立提名委員會,備受研討會與會者的關注。
有公司認為,目前監事的來源有股東代表監事,有職工代表監事,也有外部監事、獨立監事等,提名委員會對監事的獨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據行業特點選聘一些外部監事,來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不過操作起來可能有難度。比如,具體的人選提出后,需要誰來認可?
也有公司指出,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個“偽概念”,因為監事會里面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方推薦,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再設置一個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違規了。董事和監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對所有股東負責,但股東代表監事對股東負責,職工代表監事對職工負責,只有獨立監事才能獨立地對所有股東方負責。
還有公司代表闡述認為,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監事會有權提名獨董。如果把這一條落實下來,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納,一定會成為候選人,但具有這樣的提名權后,整個公司治理機制就比較完善,監事會的地位與作用也會進一步增強。
薪酬、激勵是另一個議論的焦點。監事薪酬的標準異于董事,這是當前存在的客觀現實。其中的成因比較復雜,因為有的監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務員,經過組織部批準,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過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認為,上市公司監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獨董的薪酬標準,這樣有利于提高監事會的地位。
相比之下,圍繞監事是否應該享有期權激勵,爭論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認為,現在國企將期權激勵賦予董事、高管,但監事、監事長卻沒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監事不愿意履職,因為擔任其他的職務還可能有期權。但反對的意見也很明確:監事的職責就是監督,如果給予股權激勵,會有利益驅動縱容甚至參與業績造假。
理越辯越明。最終,與會者比較集中認可的激勵方式是,內部監事可以考慮享受期權激勵,外部監事和獨董一樣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監事會正常履職環境方面,有與會者覺得,可以將按上市公司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提取監事會履職經費,比如說萬分之二或者萬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這樣可以保證監事會相對獨立地發揮作用。
獨董、監事聽誰的?
眾所周知,在監督方面,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獨立監事職能與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獨董之間,可能存在著職能重合的灰色地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備受上市公司關注。
有公司指出,獨董的履職重點是作為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主體,通過自身經營、專業知識與專長對公司發展提供有價值的建議,側重于價值創造的過程中發揮事中監督的作用。監事不參加經營決策,更超脫地對董事的戰略決策、經理層的戰略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突出監督而非決策。所以,應該加強內審與審計委員會對監事會履行監督職能的支持力度,或者采用恰當方式,使監事與獨董能夠在制度實現統一。目前從實際的管理線條看,一些公司采取了一條線、雙向管理的方式實現監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