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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貨幣范文1
一、關于定義
1.非貨幣易。我國《非貨幣易準則》中的非貨幣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非貨幣易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貨幣性資產或負債的交換和非互惠轉讓。其中,交換是指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之間的互惠轉讓,通過轉讓,企業以讓渡其他資產或勞務而取得資產和勞務,或者償還一項負債。非互惠轉讓,是指資產或勞務的單方向轉讓,由一個企業轉讓給其所有者或其他企業,或者由企業所有者或其他企業轉讓給該企業。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我國非貨幣易準則沒有包括非貨幣性負債交換和非互惠轉讓,非貨幣易對象主要是非貨幣性資產。
2.貨幣性資產。對于貨幣性資產的定義,我國《非貨幣易準則》中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指由合同或通過其他方法規定了貨幣金額的資產,如現金、以現金方式收回的長期或短期應收賬款或應收票據。根據以上定義,可以看到我國和美國對貨幣性資產的定義基本相似,并無實質差別,都是指貨幣金額固定的或能夠確定的資產。
3.非貨幣性資產。對于非貨幣性資產的定義,我國《非貨幣易準則》作了如下描述: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如存貨、普通股投資、固定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有別于貨幣性資產最基本的特征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確定的。
4.公允價值。我國《非貨幣易準則》中對公允價值的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33號——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動會計》對公允價值的定義是:在當前交易中,雙方自愿買入(承擔)或賣出(清償)一項資產(負債)所使用的金額,換言之,該項資產(負債)是在非強迫或清算(或拍賣)的情形下買入(承擔)或賣出(清償)的。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雖然兩國對公允價值定義的表述不盡相同,但都指明公允價值不是企業在強制性的交易、清算或拍賣中成交的金額。
除上述定義外,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還定義了生產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或在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中使用的資產。生產性資產包括采用權益法核算的對某個企業的投資,但不包括沒有采用該方法核算的投資。美國界定生產性資產是為選擇計量標準服務的,即一般情況下采用公允價值計價,但如果類似生產性資產相互交換,則采用賬面價值。我國雖然沒有定義生產性資產,但對計量標準問題已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賬務處理中作出了較明確的規定。
二、關于準則的規范范圍
我國非貨幣易沒有包括非貨幣性負債交換和非互惠轉讓。此外,有些事項雖然符合《非貨幣易準則》對非貨幣易的定義,但有相應的其他準則對其予以規范,或正在擬訂中的其他準則中涉及。例如放棄股權以取得股權:如果屬于企業合并,將由相關準則或制度規范;如果不屬于企業合并,則仍按《非貨幣易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非貨幣性資產非自愿地轉換為貨幣性資產的情形屬于貨幣易,也不包括在《非貨幣易準則》的規范范圍內。
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明確規定:涉及很少的(或沒有)貨幣性資產或負債的交換,以及非互惠轉讓作為非貨幣易,一般以貨幣性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低于交換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一定比例(例如25%)作為界定依據。同時,將下列交易或事項排除在非貨幣易之外:①根據《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第15號——企業合并》進行會計處理的企業合并。②在共同控制下的公司或個人之間進行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例如:在母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或在同一母公司的兩個子公司之間,或在合營公司與其所有者之間。③企業發行股票時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和勞務。④根據《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書第43號》第78章進行會計處理時在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中發行或收到的股票。⑤非貨幣性資產全部或部分地遭受到破壞、盜竊、沒收或征用而強制轉換為貨幣性資產,然后以貨幣性資產重置該非貨幣性資產,按貨幣易進行會計處理。
三、關于非貨幣易的會計處理
1.不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我國《非貨幣易準則》第5條指出:企業發生非貨幣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镀髽I會計制度》第114條規定:在進行非貨幣易的核算時,無論是一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是一項資產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或者同時以多項資產換入一項資產,或者以多項資產換入多項資產,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
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指出:如果從實質上來說非貨幣易的盈利過程沒有完成,那么,非貨幣易的會計處理不應建立在轉移資產公允價值的基礎上,而應建立在所放棄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金額(合適的話,減去已發生的減值)的基礎上。以下兩類視為盈利過程沒有完成:①以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持有的、用于出售的產品與將會在企業相同經營范圍內出售的產品相交換,以便向交易各方以外的顧客銷售產品。②以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持有的、不是用于出售的生產性資產與類似的生產性資產相交換,或者與相同的、類似的生產性資產上的等價權益相交換。對于非貨幣易已完成的會計處理,所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成本是為獲得該資產而轉讓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并且應該確認該非貨幣易的利得或損失。如果兩者的公允價值都無法確定,應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不確認損益。
綜上可見,我國《非貨幣易準則》不再區分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美國對不涉及補價情況下的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主要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對于不涉及補價情況下的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美國主張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計量標準,如果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比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更清楚,則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計量標準。
2.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對于涉及補價情況下非貨幣換,衡量是否屬于非貨幣易的判斷標準,我國和美國均采用25%為分界限:高于分界線,按貨幣易進行會計處理;低于分界線按非貨幣易進行會計處理。
涉及補價情況下非貨幣換的會計處理分為支付補價的和收到補價的兩種情況:①支付補價的。我國《非貨幣易準則》第6條規定: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指出,支付補價的企業應按所支付的補價加上讓渡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金額來確認收到的資產。如果非貨幣易顯示出已發生損失,則全部損失應予以確認。②收到補價的。我國《非貨幣易準則》第6條規定: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益: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
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指出:補價的接收方按補價超過所讓渡資產的一定份額確認交換利得。該份額應當按補價占收到的總價(補價加上收到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加以確定;如果所讓渡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更清楚的話,則按補價占所讓渡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加以確定。收到補價方按比例確認非貨幣易收益的公式如下:應確認的收益=補價-[補價/(補價+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上式中,減數的經濟意義在于,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中,相當于補價占補價和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部分已經實現了。所收到的補價是與該部分賬面價值相對應的收入。兩者相配比,即為應確認的收益。
此外,對非貨幣易中涉及多項資產的會計處理,美國沒有明確規定。我國《非貨幣易準則》第7條規定:在非貨幣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四、關于非貨幣易的披露
我國《非貨幣易準則》第8條規定:企業應當披露非貨幣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及其金額。美國《第29號意見書》中指出:在某個期間發生非貨幣易的企業,應在當期的財務報表中披露交易的性質、轉讓資產的計價基礎、所確認的所得或損失。
五、相關建議
1.對貨幣性資產定義中的“現金”概念用“貨幣資金”替代,以便與會計實務中的“現金”和《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概念相區別。因為,會計實務中的“現金”是由出納員管理的庫存現金;《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中“現金”一般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而《非貨幣易準則》中的貨幣性資產概念中的“現金”與現行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含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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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在京頒布。在所有38項具體會計準則中,《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新準則)的演變發展歷史可謂是最為曲折的。
新準則的前身是1999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準則。頒布之時,準則中引入了“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的分類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將“非貨幣易”劃分為同類和不同類兩種;然后針對兩類交易的不同特點,分別就涉及補價(即貨幣性資產)與否做出了明確規定。
在這項準則頒布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就出現了執行上的困難。首先,關于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的區別,企業很難掌握具體標準進行準確的判斷。其次,由于市場關于資產“公允價值”的定價機制不成熟,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對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隨意確定來進行利潤操縱,造成極壞影響。因此,財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對《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準則(以下簡稱“非貨幣易”準則或舊準則)進行了修訂,刪除了“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的概念;同時為遏制企業對利潤的操縱,取消了以“公允價值”作為計價基礎,要求企業換入資產一律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且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不確認損益。在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中,收到補價一方確認的損益,也僅以收到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
經過修改后的準則一直沿用至今,將在2007年1月1日由新準則所取代。
二、繼承的經驗――新舊準則的相同點
新準則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IAS和IFRS中成熟的“非貨幣易”的處理方法,而且再次引入了國際上普遍比較認同的“公允價值”作為確認和計量的工具。同時,新準則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對舊準則進行了繼承和發展。
(一)新舊準則所涉及的業務范圍
新準則所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交易和舊準則所指“非貨幣易”的對象實質上均為“非貨幣性資產”,并且在準則基本概念的定義中均采用排除法來定義“非貨幣性資產”,即先定義“貨幣性資產”,然后將“非貨幣性資產”定義為“除貨幣性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梢娦屡f準則所處理的經濟業務范圍并沒有實質上的改變。
(二)新舊準則所采用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新準則在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和計量方法方面部分保留了舊準則中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下簡稱“賬面價值法”)的處理方法。對不符合使用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以下簡稱“公允價值法”)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仍舊使用賬面價值法,只是在收到補價的情況下處理有所不同,新準則不確認損益。
三、發生的變化――新舊準則的不同點
相對于新舊準則中的相同點,新舊準則的不同點則顯得更加明顯和突出,經過對比,不難發現,新舊準則的新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準則名稱和基本定義的變化
在準則的名稱方面,“非貨幣易”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相比,僅從字面上來理解,后者無疑顯得更加準確一些。因為,企業進行債務的交換和轉移同樣也可以稱為“非貨幣易”,但實際上這種債務的交換和轉移應該執行“債務重組”會計準則。況且,舊準則中明確規定:“非貨幣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且這種交換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如此說來,“非貨幣易”的實質就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從準確性的角度考慮,與其讓準則的使用者在字面上存在誤解,不如直接將準則的名稱改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在新舊準則所共同涉及業務的定義方面,如上所述,舊準則僅僅只是定義“非貨幣易”為“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相比之下,新準則的定義為“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可見,新準則采取了部分列舉法明確告知涉及到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
以上兩個變化盡管微不足道,但卻體現了準確性原則在本準則制定中的應用。
(二)入賬價值和交易損益確認和計量方法的變化
1.在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和計量方面
如前所述,由于部分上市公司運用“公允價值”進行利潤操縱,舊準則取消了“公允價值”作為企業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新準則部分保留了舊準則中的賬面價值法的同時,重新啟用了“公允價值”這個確認和計量的工具,但對使用范圍進行了限定,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企業才能以公允價值作為確認和計量企業換入資產的成本:
(1)該項交易具有商業實質;
(2)換出資產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
與此同時,新準則還對“商業實質”這個新概念進行了解釋,規定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此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才被認定具有“商業實質”:
(1)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2)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差額與換入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另外還規定,換出和換入固定資產都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新舊準則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和計量方法的比較如表1。
2.在交易損益的確認和計量方面
舊準則規定,在不涉及補價的交易中,企業不確認損益,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認;如果交易涉及部分補價,收到補價的一方可按一定的比例確認交易損益,企業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換出資產的經過補價調整后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新準則規定,只有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情況下才確認損益,而且,采用新準則公允價值法時,不管涉及補價與否,企業都應該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交易損益。在采用新準則賬面價值法時,企業一律不確認交易損益。
由此可見,新準則在舊準則的基礎上增加了國際上比較認可的“公允價值法”對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進行確認和計量。同時,鑒于國內具體情況的特殊性,保留了“賬面價值法”以促進準則的過渡和銜接,同時對可能會出現會計造假和利潤操縱的地方進行嚴格控制,體現了準則制定過程中的謹慎性原則。
新舊準則在交易損益確認和計量方法的比較如表2。
由此可知,除在收到補價情況下,新舊準則的處理方法有較明顯差異外,在不涉及補價和支付補價的情況下舊準則與新準則賬面價值法下處理方法基本上是一樣的。
3.涉及多項資產交換的確認和計量
根據新準則第九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公允價值法下,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2)賬面價值法下,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而在舊準則中第七條規定: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交易,應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涉及多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和計量比較如表3。
(三)準則適用范圍與披露范圍的變化
在準則的適用范圍方面,新準則中第一章第三條明確指出:企業合并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以權益性工具換取非貨幣性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梢姡鄬τ谂f準則,新準則的適用范圍小得多。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在其內部各準則之間的協調和配合上更符合國際慣例,使得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體系更加完善,處理的業務更加專門化。
另外,在準則的披露范圍方面,舊準則僅僅只是規定了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上接第46頁)產交換時應當披露“非貨幣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及其金額。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1)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
(2)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
(3)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由此可見,新準則一方面縮小準則的適用范圍,另一方面擴大對相關交易的披露范圍,這充分體現對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監管的加強。進行這樣的調整和變化是保證準則順利實施和遏制企業以此方法來進行利潤操縱的必要手段。
(四)準則銜接辦法的變化
舊準則第九條規定,對于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發生的“非貨幣易”,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本準則規定方法不同的,應予追溯調整。在舊準則實行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計價的情況下,這種做法是可執行的,因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易都是以歷史成本入賬的,相關成本有據可依,進行審查時也不會有太大的困難。
由于新準則中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價,且已經發生的交易的公允價值難以確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采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準則》,非貨幣交易屬于新準則體系執行之前已經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項,可豁免追溯調整,故新準則應采用未來適用法,不涉及追溯調整問題。
四、新準則的實施
在準則的具體執行過程中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非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等)期末以歷史成本與市價(可變現凈值)孰低計價的情況下,當市價低于歷史成本時,計提減值準備,賬面價值趨近公允價值,此時進行交易,在公允價值法下,沒有交易收益;而當市價高于歷史成本時且沒有進行賬面處理的情況下,即非貨幣性資產升值時進行交易可以產生大量收益,是對未反映的升值價值的確認,企業可借此作為盈余管理的工具,盡管其所增加的利潤是未實現的沒有現金流量支撐的利潤。
(二)以存貨換入存貨,或以存貨換入除存貨以外的其他資產,或者以存貨和其他資產換入存貨和(或)其他資產時,由于除存貨外的其他資產賬面價值為含增值稅(非稅項目除外),而存貨的賬面價值則為不含增值稅的價值。因此,在進行交換時,從理論上講,應當將存貨的賬面價值還原為含增值稅的價值,使其交換資產的價值均為含稅價值。
五、結語
新準則規定,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價,并且,在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情況下,無論是否涉及補價,也無論涉及補價時是收到補價還是支付補價,一律要確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即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樣一來,企業在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必然會對企業的收入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等損益表項目構成影響,進而影響到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尤其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很大的時候,這種影響更是不容忽視。
準貨幣范文3
美聯儲首次明確退出時間表,其對貨幣政策拐點的意義重大。由美國雷曼兄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把全球推向了低利率或零利率時代,為了降低償債負擔,發達國家普遍采取了長期零利率或量化寬松的方式,極盡所能維持著脆弱的債務循環。在IMF追蹤的1929年以來的14輪經濟周期中,本輪復蘇是最緩慢的,但信貸反彈卻是最快的。目前全球央行的資產規模約為18萬億美元,占全球GDP的30%,是十年前的兩倍。發達國家央行也通過壓低官方基準利率引導市場實際利率走低。
為應對金融危機,自2007年8月起,美聯儲先后10次大規模降息,聯邦利率從5.25%降至0-0.25%的目標區間,12次降低貼現率累計575個基點至0.5%。然而,價格工具難以解決“流動性陷阱”和資產負債表衰退,美聯儲啟動數量工具,通過四次量化寬松政策(含扭轉操作在內),總共推出了約3.5萬億美元的購債規模,占GDP的22%左右。量化寬松對美國私人部門和金融部門的去杠桿也取得顯著效果,特別是隨著股市上漲和房地產復蘇,家庭部門的資產負債表改善加速,財富效應和資產型儲蓄上升能持續地提振消費。經濟產出恢復至危機前水平,制造業生產效率提高以及貿易收支改善使美國經濟逐步走上了可持續的復蘇之路。盡管就業市場復蘇仍比較緩慢,但結構性失業并非貨幣政策所能解決,量化寬松已經基本完成了應對金融危機的歷史使命,貨幣政策從非常規回歸常規勢在必行。
美國真實利率上升推升長期尾部風險
1.十年期國債收益率升至14個月新高。隨著美聯儲基本明確了量化寬松政策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并不斷傳遞政策轉向的重要信號,美國國債收益率持續走高。5月以來,美國十年期收益率上升了34%,近日兩年期和十年期美國國債利差觸及275個基點的紀錄新高,而十年期國債收益率目前持于2.2%左右,大幅高于去年三季度以來1.6%水平,為14個月以來的新高。
2.國債收益率上升引發全球市場動蕩。美國債券利率上升意味著全球融資成本的上升以及全球資產的重新配置,這勢必改變全球資金的風險偏好,使包括新興經濟體股市、黃金等貴金屬、金融資產、非美貨幣等在內的廣義資產價格出現大幅調整。近一時期全球金融市場的劇烈波動,資金加速逃離新興市場股市,其實就是美國貨幣政策轉向引發全球劇烈動蕩的真實體現。
然而,美國利率上行不僅帶來全球跨境資本流動的沖擊,對美國自身沖擊也有所顯現,直接沖擊就是美國債券融資市場。據Dealogic數據,截至6月16日,僅有40多億美元的投資級債券在市場上被售出,大幅低于今年以來每周232億美元的平均水平。由于發行債券的溢價上升,因此,自4月底以來,美國投資級債券的平均收益率上升了50個基點。與此同時,垃圾債的發行量已經開始大幅減少,上周發行額只有16億美元,這與去年美國垃圾債市場火爆場面形成鮮明的反差。
此外,受國債收益率上升影響,美國30年期按揭固定利率一周內飆升了50個基點達到2011年7月以來最高。按揭利率提高意味著居民可負擔房地產價格下降,房地產市場將受到沖擊。
3.全球長期內的尾部風險大幅上升。從歷史數據來看,當前美國十年期國債2%的收益率水平處于絕對歷史大底水平,但這種低利率是不可持續的,根據國會預算辦公室(CBO)預計,美國十年期國債收益率可能在未來五年中高于5%的水平。由于全球利率是以美國利率為基準的體系,隨著美國真實利率上行,全球低利率環境很可能會在幾年內結束。
從全球范圍看,推動全球真實利率水平走高的還有全球經濟再平衡的因素,特別是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和內需戰略的啟動將遏制全球儲蓄的增長,這種局面將推動全球真實利率大幅走高,而這也意味著未來全球總體將進入一個金融動蕩的時期,全球長期內的尾部風險大幅上升。比如,1994-1995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以及亞洲金融危機,其爆發的內因都是美國貨幣政策調整引發全球資本流動格局以及資產重新配置導致的。
中國主動推動“去杠桿化”,央行開始收緊流動性
而與美國量化寬松還是“遠慮”不同的是,中國收緊流動性卻造成了“近憂”。今年5月底以來,一度被視為“貨幣堰塞湖”的中國卻出現了流動性斷流。特別是6月初以來,在美聯儲QE準備退場的刺激下,中國銀行間市場資金面緊張態勢愈演愈烈,主要質押式回購、Shibor各期限利率連創新高,并推動融資成本上升,“錢荒潮”在金融體系乃至實體經濟中蔓延。截至6月21日,銀行間隔夜回購加權回購利率6月份均值達到7.0%,是一季度均值2.35%得3倍左右。然而,面對如此危急的時刻,監管層也罕見地不為所動,一直保持高壓態勢,這意味著一場圍繞“去杠桿化”的流動性博弈正在全面展開。
1.中國經濟增長背后的高負債代價太大。事實上,中國高層已經意識到,中國經濟增長背后的高負債代價太大。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看,近十年來中國全社會的債務率(杠桿率)已經上升了40個百分點,包括政府、居民、企業以及金融機構在內的不同部門債務率都處于上升階段,而這其中企業、地方以及金融部門債務率上升速度非???,負債太高構成了中國資產負債表的顯著特色。
2008年期間,中國出臺了一系列經濟刺激計劃,隨著銀行信貸規模擴張以及投資加速,經濟出現了強勁反彈,但由此引發的企業杠桿率(債務率)也開始持續上升,特別是今年以來,經濟處于下行區間,企業利潤增速全面下滑,以及虧損面不斷擴大導致企業賬款拖欠現象嚴重、賬款構成比例上升、賬款周轉率下降等風險開始顯露,“三角債”增多導致資金滯留在償債環節。
統計數據顯示,中國企業債務從2011年占GDP的108%上升至2012年的122%,創出近15年新高。特別是國有企業大部分上馬的都是“大項目”、“大工程”,投資回報周期相對較長,而銀行信貸期限較短,存在期限不匹配的問題,近兩年快速增長的信貸,未來將很快迎來償債的高峰,部分高負債的企業可能面臨資金鏈緊張甚至斷裂的風險。
從政府層面看,地方政府通過表外貸款、企業債券、銀行間債務融資等形式“加杠桿”的態勢再度卷土重來。大量社會資金通過信托業流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工商企業等實體部門,在經濟下行風險加大與企業經營困難的情況下,面臨較大的償付風險。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統計,2012年全年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城投類債券(不包括定向工具)累計達到6368億元,同比增長148%;占銀行間市場當年發行總量的比例達11%,較上年同期上升7個百分點。政府償債能力不足以及債務隱患也逐步顯現出來。
2.2012年以來治理債務型經濟連續發力。債務型經濟難以為繼,如果放任杠桿不斷上行,勢必導致中國債務危機的爆發。于是2012年底以來,監管層重拳出擊,“去杠桿化”的大幕就此拉開,財政部等四部委旨在規范地方融資平臺表外融資的436號文出爐。此后銀監會也要求,各銀行建立包括銀行貸款、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信托計劃、理財產品等在內的全口徑融資平臺負債統計制度,并出臺《關于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對債務型經濟治理開始發力。
6月中旬以來,國內的資金面緊張狀態,雖然直接原因是央行不及時釋放流動性對沖準備金上繳、外匯頭寸管理以及理財到期等諸多緊張因素,但更多的是管理層主動“去杠桿化”使然。盡管在美聯儲準備退出量化寬松引發全球資本流向逆轉,以及中國外匯占款急劇減少的背景下,央行依然“按兵不動”,甚至收緊流動性,這表明貨幣當局實際上是試圖通過融資成本上升使銀行被迫削減信貸擴張規模并更加謹慎地管理流動性,以達到倒逼金融機構加速“去杠桿化”的目的。從貨幣政策取向上看,堅持貨幣政策不放松也是順應了美聯儲退出量化寬松的大勢。
短期內保持市場穩定的政策建議
中長期看,政策回歸常態,有利于全球經濟再平衡和經濟結構的調整。然而,短期看,在緊縮性貨幣政策的條件下,如果政策力度過大,以及應對不當的話,很可能觸發新的經濟和金融風險。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貨幣政策需要在短期和長期間尋找均衡,避免“去杠桿化”過猛,給實體經濟帶來新的傷害。
準貨幣范文4
[關鍵詞] 存貨會計準則差異
存貨是企業的一項重要流動資產,它的正確確認與計量對于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具有重大影響。我國財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了《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以下簡稱舊準則),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2006年2月15日又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存貨》(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本文擬就我國新舊存貨準則的變化作一比較,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存貨準則。
一、新舊存貨準則總體結構的差異
新存貨準則由總則、確認、計量和披露四章內容組成;而舊存貨準則是由引言、定義、確認、初始計量、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期末計量、存貨成本結轉、披露、銜接辦法、附則共十部分內容組成。相比較而言,新存貨準則的總體結構比較嚴密,層次較分明,體系也十分完整,涵蓋了會計確認到披露的整個過程,也充分體現了新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的趨勢。
二、新舊存貨準則內容的差異
1.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發生變化
新準則取消了確定發出存貨實際成本的移動平均法和后進先出法,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這一變化主要是由于:一是移動平均法和后進先出法不能真實反映發出存貨流轉情況,結存存貨實際成本不符合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例如:一些為了避免先購入或先生產完工入庫的存貨存儲時間較長,發生貨物變質或毀損,便將先入庫的貨物先發出,而在會計處理上卻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使得存貨的實物流轉與成本流轉相互脫節,并且結存存貨實際成本不符合歷史成本計量屬性;二是國際會計準則已取消了確定發出存貨實際成本的后進先出法,新準則的修訂,表明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進一步接軌。這一變化對于原先采用后進先出法、存貨較多、周轉率較低的公司,會造成毛利率和利潤的不正常波動。
2.允許將用于存貨生產的借款費用資本化
新準則規定,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將擴大到某些存貨項目中,如需要通過相當長時間的生產活動才能夠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镀髽I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時,應當予以資本化。這就意味著允許為生產大型機器設備、船舶等生產周期較長且用于出售的資產所借入的款項所發生的利息資本化,計入存貨價值,而不再直接計入損益,也就是可資本化的資產不再限于使用專門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
3.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成本確認方法不同
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即應當按照公允價值來確定存貨的成本。公允價值的確定是這次新制定的會計準則的一個亮點。舊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確定。舊準則對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成本,人為可操縱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貨資產不實。
4.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攤銷方面有新規定
新準則規定,企業只能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兩種方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舊準則規定,企業應當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可選用的方法有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等。新舊準則的變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攤銷方法的變化,多計提或者少計提費用,減少了人為操縱利潤的空間。
5.增加了企業為提供勞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存貨成本的說明
新準則第三章第13條規定: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即如存貨成本。這一內容在舊準則中未曾明確提出,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已實際采用該方法進行會計處理,新舊準則的變化明確了為提供勞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的會計處理。
6.取消了接受捐贈及盤盈存貨成本確定的說明
新準則刪去了捐贈方提供和未提供有關憑證情況下企業接受捐贈存貨以及企業盤盈存貨成本確定的說明。
7.進一步明確盤虧或毀損存貨的處理
舊準則規定:盤虧或毀損的存貨所造成的損失,應當在發生的當期計入損益。新準則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后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這一會計處理,與實際工作中的處理是相同的,新舊準則的變化在于作處理更明確的規定。
8.調整了應當在附注中披露的有關存貨信息內容
準貨幣范文5
(一)商業實質判定標準的模糊性 準則規定企業發生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視為具有商業實質: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1)“顯著”、“重大”的判斷標準模糊。此處并未對商業實質判斷規定中的“顯著”及“重大”等給出具體的數據比例參考。那么 “重大、顯著”與“不重大、不顯著”的區別臨界點在哪里?這就取決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其中也給企業刻意利用這一點來操縱利潤留下了機會,也給會計工作造成更大的難度。(2)未來現金流量確定有難度。其中涉及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上的預測。如果預測人員的素質不夠或者獲取或依賴的信息不夠準確,很可能的結果是公允價值的引入不僅沒能提高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反而損害了其可靠性、真實性。(3)折現率選擇尺度大。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時,折現率的選擇是比較自由的,目前財務上的預測方法各異,各種方法的預測結果也不盡相同。這些方法的應用都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結論。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測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各個企業的財務人員完全可以有自己的不同解釋,這無疑也會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二)關聯方交易規定不具體 新準則中,為避免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況出現,對關聯交易的影響作了原則性規定,將關聯交易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影響具體為對商業實質判斷的影響。但準則中對于關聯交易具體如何影響非貨幣易,沒有過多地提及。如,如何才算是關聯交易,如何算是關聯企業之間公平的市場交易,關聯交易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又應該如何處理,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說明。企業可以規避此規定的限制。因為對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關聯交易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企業可以對這一規定進行規避,避免受到此條款的限制,來達到粉飾報表的目的。
(三)披露存在漏洞 一是損益的確認和計量基礎取決于商業實質的判斷。商業實質的判斷中涉及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折現率選擇等難度大的職業判斷。準則本身未曾對其做出強制性甚至參考性的規定,也未對其選擇范圍和依據做出限制。二是關聯交易對于商業實質的影響,準則也未做出具體的規定。這兩種重大的職業判斷,在沒有準則規范的情況下,為了保證其合理性和公允性,比較有效的約束方式就是披露,通過使用報表者自己的判斷來更好地使用報表,同時也使會計人員在運用職業判斷時更加謹慎,畢竟,披露的信息的準確性來得比較可靠和真實。
(四)“相關稅費”概念定義不清晰 準則中未給出具體的“相關稅費”的具體解釋。但是,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對于各類稅費的處理并沒有具體和明確的規定,只是籠統地說明“營業稅等相關稅費,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確定”。而且在以賬面價值計量中的“相關稅費”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稅費”,準則中并未指出它們的區別所在,在實踐中,很可能給人造成誤解。
(五)非貨幣交換的標準是否合理有待商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1)筆者認為,籠統25%的比例認定是否合理還值得商榷。不同的行業在日常業務中會有不同情況,有的以物易物的情況很頻繁,有的企業以物易物的業務罕見,有的以物易物時涉及補價通常價額大(平均在25%以上),有的補價少。全部使用一個標準未必恰當。(2)“25%”“臨界點”問題難以解決。準則直接規定了25%的比例,這里存在一個“臨界點”現象。即企業利用準則的硬性規定,把本來應該歸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做成普通的購銷業務(例如故意將補價做成25%);或者使補價為24.9%,將更應該屬于購銷的業務做成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從而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來處理。在此,實質重于形式的準則沒有得到貫徹。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改進建議
(一)對準則概念更清晰地定義概念的定義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準確定義相關稅費的范圍。準則中對于“稅費”的定義不夠具體,筆者建議,準則需要具體規定“相關稅費”的范圍,可以以舉例的形式來解釋。如規定,相關稅費只包括價外稅,如增值稅等,各稅費的處理如下: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四小稅直接計入“管理費用”;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備商業實質或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時要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在具備商業實質且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是計入單項換出資產的損益;車輛購置稅、契稅等直接計入換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2)給“顯著”“重大”等定性概念給出定量參考。在商業實質的判斷中,根據規定,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未來現金流量顯著不同時,可以判斷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因此,如果準則中給出“重大”等概念一個數量參考,實際工作中可以適當浮動。如規定當兩者的差異達到“20%”時,可以判斷為兩者差異重大。這樣會增加會計的統一性,減少企業利用準則調節利潤的行為。(3)給出折現率的計算方法和利率參考。在預測現金流量以及估計折現率時,準則可以對具體的估計方法給出比較標準的參考選擇,甚至直接對折現率的范圍給出參考范圍都是可以的,當時需要補充折現率的調整情況及調整幅度給出參考。這樣一方面是給予經驗不足的會計人員提供指導,讓他們在面對這種較高難度的職業判斷時有據可循;也是為了降低會計人員利用此處過大的自由性進行利潤操縱。
(二)增加非貨幣換中關聯交易的規定 關聯交易對于非貨幣易甚至整個企業業務都有較大的影響,而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對于關聯交易的影響提及過于簡單。因此,筆者建議準則中應該加入以下幾方面的具體規定:(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關聯交易的具體界定。是遵循一般購銷業務中關聯交易的原則和方法,還是另用其他的界定方法。(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關聯交易的處理方法。是按照賬面價值計量,還是在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比照公允價值調整,如何調整。(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關聯交易的披露。通過幾方面的更具體的闡述,讓會計人員對關聯關系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更有據可循,也減少企業自身的利潤操縱空間。
(三)增加披露的內容 準則中對關聯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的處理規定并不具體,對一些相關的定義也沒有定量的參考。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企業本身對涉及這兩種情況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是,這些“操作性”的大小卻一定程度上可以因為披露而得到限制和規范。筆者建議,準則中可以規定披露更加詳細的內容,如:(1)披露在判斷商業實質時使用的折現率及其確定依據,未來現金流量確定的方法;(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交換中的關聯交易。
(四)完善非貨幣交換的標準 筆者建議,對于“25%”的比例,可以根據各類行業不同而適當調整。例如,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非常頻繁的企業,規定高于“25%”的比例。
(五)加強新準則的宣傳,提高會計人員能力 由于前述實施成本的存在,決定了企業未必會主動實施新準則。此外,前已述及新準則的實施還涉及到審計機構、監督機構、投資人、教育結構等廣大受眾,都有一個學習、熟悉的過程,也都會發生實施成本。如果政府采取廣泛宣傳的方式就有可能降低有關各方的實施成本,并在客觀上形成一。
參考文獻:
準貨幣范文6
[關鍵詞]或有事項;會計準則;重要性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列舉的或有事項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污染整治等。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1978年提出財務目標時,強調財務會計應提供不確定性信息。但是,由于或有事項的確認將直接影響經營成果,或有事項常常被某些企業粉飾企業財務成果的手段。最近從財政部的《我國上市公司2009年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情況分析報告》分析,影響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金額較大的項目之一就是或有事項,企業在不確定環境下下應充分估計到各種風險和損失,這些風險如果不充分地披露,或計入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會對投資者產生重大的誤導。多數上市多數公司為了逃避投資者的監督,往往不愿意確認和披露或有事項可能對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造成的影響。所以,在完善或有事項會計準則的同時,還要加強會計監管,以規范企業會計信息披露行為,切實保護投資人利益。
一、我國或有事項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
1.確認方面的問題。1975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5號一或有事項會計》雖然把或有事項的可能性分為很可能、有可能和極小可能三種情況,但是由于沒有對三種可能性的發生概率予以說明,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5號提出的可能性判斷標準被認為具有很大的主觀性。為此,國際會計界越來越傾向于用概率來具體量度和表述不確定性。
或有事項的確認所涉及的問題是,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應在符合什么條件時確認為負債。我國或有事項準則規定,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確認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很可能的概率在50%和95%之間。其實,以概率表示的可能性仍然具有可操縱性,特別是對于處于臨界點附近,這一規則很容易被規避。原因在于概率是客觀的,而對概率的判斷是主觀的,且對可能性標準的量化缺乏可靠的理論依據和實證研究結論的支持。
2.計量方面的問題?;蛴惺马椀挠嬃恐饕婕叭齻€問題:一是最佳估計數的確定;二是預期可獲得的補償的處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都把最佳估計數作為或有事項計量的依據。但對于如何確定最佳估計數,國際會計準則與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或有事項會計準則規定:“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如果不存在一個范圍,準則要求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定:“(1)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鄙婕皢蝹€項目“指或有事項涉及的項目只有一個,如一項未決訴訟、一項未決仲裁或一項債務擔保等。(2)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確定。”涉及多個項目“指或有事項涉及的項目不只一個。如在產品,質量保證中,提出產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許多客戶,相應地,企業對這些客戶負有保修義務,應根據發生質量問題的概率及相關的保修費用計算確定應予確認的負債金額(即計算加權平均數)?!眹H會計準則第37號規定:“圍繞予以確認為準備的不確定性,可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方法處理。如果予以計量的準備涉及多個項目,則應基于其相關的可能性,對各種可能結果進行加權來對義務進行估計。如果準備只涉及單個項目,則單個最可能的結果通常可以作為準備的最好估計。但是,如果其他可能的結果大部分均比最可能的結果的金額高或低,則最佳估計數應是一項較高或較低的金額?!?/p>
可見,我國或有事項會計準則在確定單一項目的或有事項的重要性時,如果單一項目不存在一個范圍,準則要求按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但是,最可能發生的金額未必在所有概率中都具有絕對優勢。也就是說,如果幾個概率的數值比較接近時,那么采用概率最高的金額并不具有代表性。
3.披露方面的問題。國際會計準則和各國會計準則關于或有事項的會計披露原則基本一致,如可能性大則予以確認并在表內披露:可能性不大,則不予確認,只需要在表外披露。對于或有事項披露的詳細程度,我國原有或有事項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相差較大,但是我國2006年會計準則修改后,兩個準則之間的差異基本上消除。例如,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對準備(已確認或有負債)的披露要求有:企業不僅要詳細地、定量地披露每一類準備的期初和期末余額、當期增加的準備、本期使用的準備和當期轉回的未使用準備、本期增加的折現金額和折現率的變化等,而且還應對經濟利益最終流出的預期時間、經濟利益流出的金額或時間的不確定性等進行定性說明。我國會計準則對于已確認的或有負債(予計負債)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對于或有負債(未確認為予計負債,且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我國或有事項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在附注中披露,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所以,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凌亂而模糊,透明度不高的問題是準則執行中的問題,需要通過企業規范會計行為,并加強會計監管而解決。
二、完善我國或有事項會計的對簏和措施
1.調整準則的適用范圍。近年來金融工具日趨復雜,金融工具創新不斷涌現,而且我國環保法律法規也日臻完善,企業涉及的或有事項將會越來越多。對企業財務的影響也越來越大,我國目前的或有事項準則雖然也規范了與金融工具有關的或有事項,但目前只列舉了擔保、應收票據貼現這兩個項目。為了及時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等新經濟業務的風險狀況,提高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應當將或有事項準則的適用范圍應進一步擴大到所有的與金融工具有關的所有事項,特別是應當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環境污染治理義務等。
2.確認方面的改進?;蛴惺马椀拇_認不僅要考慮可能性概率,還需要考慮重要性這一影響因素。特別是在重要性概率的臨界點附近,重要性因素對決策的影響更有價值。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CICA)會計準則委員會于1993年2月的征求意見稿(ED)中提出的或有事項判斷模型,對如何考慮重要性給出了很好的解釋,值得我國會計準則借鑒。該征求意見稿的一個突出特色是增加了可能性的層次,并將可能性極小的概率區間(1%~15%)包容到未必可能的概率區間(1%~49%)之中。其優點是變各種可能性由互相排斥的關系為互相包容的關系,有利于在判斷或有事項的可能性時,貫徹重要性原則。例如,在可能性極小(不予披露)的情況下,如果企業管理層預計或有事項會對企業產生重大的不利影響,那么可以將其判斷為未必可能性,由不予披露改為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