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通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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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通知

限行通知范文1

山東晨鳴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股票發行申報材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的規定及《山東晨鳴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股東大會決議》,我會對你公司的發行申請予以核準,現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資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9000萬股。

二、你公司在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國務院證券委《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實施細則》及其它法規的要求,并應嚴格按照報送我會的《B股增資發行上市方案》進行。

限行通知范文2

[關鍵詞]定點 推廣 研究

眾所周知,幾何上有兩點確定一條直線.但在幾何中,特定情況下的確也有由一點“確定”的直線.比如,給定點P(x0,y0),對于圓、橢圓、雙曲線、拋物線來說,若點P在其曲線上,過點P只有一條切線;若點P在其曲線外,可作兩條切線,但兩個切點所在的直線是唯一的.(兩個切點所在的直線,以下簡稱為“切點弦直線”)

一、問題的發現

對于已知定點P(x0,y0)和圓的方程,易得到以下兩結論.

結論1 已知圓C的方程為x2+y2=r2,圓C上點P(x0,y0),則過點P關于圓C的切線方程為:x0x+y0y=r2.

結論2 已知圓C的方程為x2+y2=r2,圓C外點P(x0,y0),則過點P關于圓C的切點弦所在的直線方程為:x0x+y0y=r2.

從上面的兩個結論來看,至少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一是兩條直線所表示的意義不同,但是直線方程完全一樣,只跟點P(x0,y0)的坐標有關;二是直線方程的結果與原來圓的方程結構相同,只是變量x和y的二次項中,分別把其中的一個x和y用點P的坐標x0和y0代替.

推廣1:已知圓C的方程為(x-a)2+(y-b)2=r2,圓C上(或外)一點P(x0,y0),則過點P關于圓C的切線(或切點弦)直線方程為:(x0-a)(x-a)+(y0-b)(y-b)=r2.

二、推廣與研究

1.過定點P(x0,y0)有關橢圓的切線和切點弦直線方程

結論3 已知橢圓C的方程為x2a2+y2b2=1 ,橢圓C上(或外)一點P(x0,y0),則過點P關于橢圓C的切線(或切點線直線)方程為:x0xa2+ y0yb2=1 .

推廣2:已知橢圓C的方程為(x-m)2a2+ (y-n)2b2=1 ,橢圓C上(或外)一點P(x0,y0) ,則過點P關于橢圓C的切線(或切點弦)直線方程為:

(x0-m)(x-m)a2 +(y0-n)(y-n)b2=1 .

2.過定點P(x0,y0)有關雙曲線的切線和切點弦直線方程

結論4 已知雙曲線C的方程為x2a2-y2b2=1 ,雙曲線C上一點P(x0,y0),則過點P關于雙曲線C的切線方程為:x0xa2-y0yb2=1 .

結論5 已知雙曲線C的方程為x2a2-y2b2=1 ,雙曲線C外一點P(x0,y0)(不在其漸近線上),則過點P關于雙曲線C的切點弦直線方程為:x0xa2-y0yb2=1 .

3.過定點P(x0,y0)有關拋物線的切線和切點弦直線方程

對于拋物線的方程x2=2py,其中2py=py+py,自然想到x?x=py+py.

結論6 已知拋物線C的方程為x2=2py(p≠0),拋物線C上(或外)一點P(x0,y0),則過點P關于拋物線C的切線(或切點弦直線)方程為:x0x=p(y+y0).

引申:已知拋物線C的方程為y2=2px(p≠0),拋物線C上(或外)一點P(x0,y0),則過點P關于拋物線C的切線(或切點弦)直線方程為:y0y=p(x+x0).

三、應用與思考

【案例】 (2013?山廣東高考)過點(3,1)作圓(x-1)2+y2=1的切點分別為A、B,則直線AB的方程為( ).

A.2x+y-3=0 B.2x-y-3=0

C.4x-y-3=0 D.4x+y-3=0

由結論2知,直線AB的方程為(3-1)(x-1)+1?y=1,化解得2x+y-3=0,故選A.因此,案例說明上面的研究結果是很有價值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1)上面研究的結論條件是點P(x0,y0)必須在曲線上或其外側; (2)曲線只能是二次方程的曲線; (3)定點P(x0,y0)對于一般的二次方程的曲線C:Ax2+By2+2Cxy+2Dx+2Ey+F=0 都有同樣的結果嗎?

限行通知范文3

關鍵詞:形成性評價;在線系統

中圖分類號:TP301.6-4

1 背景

形成性評價是通過診斷教育方案或計劃、教育過程與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為正在進行的教育活動提供反饋信息,以提高實踐中正在進行的教育活動質量評價[1]。是教學設計人員用來獲取數據,并通過這些數據修改他們的教學,以提高教學效率、效果過程[2]。在近年的高職教育中,形成性評價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已經被納入廣東省高職重點專業建設評審指標體系。形成性評價在信息技術平臺的應用方面,國外的Virtual-U、Moodle教學平臺在評價教學效果方面做的比較全面,但對于教學系統的評價都是從通用性的角度來考慮。對于高職學校來說,作業、測驗等對學生知識技能進行診斷性的評價大都已有相應網上平臺,而目前尚欠缺的是對高職學生課程里教學過程中的情感、動機(比如積極性、互動性)等方面問題的非診斷性評價。教師和學生在教學過程中不斷獲取對方及同學之間的反饋,可以讓教師不斷了解學生情況并相應調整教學方式方法及進度,并讓學生了解到自身在學習中的問題并進行改進。因此,搭建這樣一個形成性評價在線系統就凸顯了必要性。

2 系統實現

為方便使用,系統采用BS架構開發,使用J2ee框架模塊化設計。主要功能分為面向管理員的基礎數據管理,面向教師的評價課程管理、評價單元管理,同時面向教師和學生的評價功能和查看圖表方式的評價結果功能。具體功能如圖1所示。數據庫設計如圖2所示。

圖1 系統用例圖

圖2 數據庫關系圖

管理員模塊包含用戶管理、專業管理、班級管理、課程管理、評價設置管理等部分。其中,系統所有用戶全部由管理員添加。既可以單個用戶添加,也可以由管理員批量從excel文件中添加。批量添加的用戶將由系統自動分配密碼。

教師及學生模塊主要的主要業務流程如圖3所示??紤]到系統主要功能是收集高職學生對課程教學中的非診斷性評價,因此主要采用調查問卷方式。系統內置了相當數量的常規調查問題,并根據評價主體和對象分為4類:教師對學生評價、學生自我評價、學生對小組其他成員評價(需預先上傳學生分組名單)及學生對老師評價。當教師選定評價選項(可多選)并后,系統自動根據選項的設定,在數據庫生成對應記錄。這時對應評價主體(教師或學生)即可在網上看到需要進行評價的內容和評價對象。當評價完成后,教師和學生均可看見圖形化的評價結果。

圖3 系統主要業務流程

技術上,本系統采用了hibernate3+spring3+struts2等java成熟應用框架和mysql數據庫。前端頁面則采用了響應式布局,方便在各種屏幕尺寸的瀏覽器上瀏覽。此外,本系統采用了Apache下的開源項目shiro來進行身份驗證和授權。它是一個強大易用的Java安全框架,提供了認證、授權、加密和會話管理功能,可為應用提供安全保障。

3 后續工作

目前該系統只是初步搭建,實現了核心的功能模塊。下一步將引入作業模塊、測試模塊,將診斷性評價與非診斷性評價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形成性評價系統。同時將完善和豐富評價選項的設計和多樣化評價結果。

參考文獻:

[1]Scriven.The methodology of evaluation[M].1967:41-43.

[2]Scriven. Evaluation thesaurus. 4th ed.Newbury Park,CA:Sage Publications,1991:169.

限行通知范文4

為切實加強對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及時妥善處理邊界矛盾糾紛,促進邊界地區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增強依法管理行政區域界線的責任感。長期以來,邊界矛盾糾紛一直是影響部分地區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全省各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本上保持了邊界附近地區和諧穩定,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個別爭議地段尚未勘定,部分行政區域界線與資源權屬界線分離,重勘界、輕管理,對堅持依法治界、遵守法定界線的宣傳不到位等,影響了邊界管理工作效能。依法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建立邊界矛盾糾紛提前防范和應急處理機制,是建設平安、和諧山東的重要內容。各級要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積極解決好邊界管理中的實際問題,確保邊界管理各項任務得到較好落實。

二、增強法制觀念,推進依法管界。結合界線聯合檢查和平安邊界建設,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山東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0號)的宣傳力度,教育引導基層干部群眾增強大局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維護法定界線,嚴格遵守界線管理規定,積極參與平安邊界建設,深入開展邊界地區睦鄰友好、團結互助活動,依法反映合理訴求,通過法律渠道解決邊界爭議和糾紛,共同維護邊界地區社會穩定。

三、開展界線聯合檢查,消除邊界糾紛隱患。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界線聯合檢查,加強對界樁的管理和維護,及時修復損毀界樁,對界線其他標志物及與界線有關的地物地貌變化情況進行修測,保持法定界線及其標志物實地位置清晰明確,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消除邊界爭議和糾紛隱患,并將檢查結果上報界線批準機關備案。要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區劃變更后勘界工作的管理,嚴格標準,規范程序,按時完成界線重新勘定工作。

四、明確界線管理責任,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健全邊界管理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全面推行以邊界管理任務示意圖、網絡圖和責任書為主要內容的“兩圖一責”界線管理模式,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扎實推進界線管理信息化和勘界、界線聯合檢查檔案管理規范化建設,組織編制界線詳圖,開發勘界成果社會化服務產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及時妥善處理因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爭議,積極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好邊界地區資源管理使用糾紛。

限行通知范文5

關鍵詞:本科生導師制 書院文化 教育理念

在當今許多大學,一種新的教育管理模式――本科生導師制蓬勃興起。所謂本科生導師制是指組織具有一定專業學科知識水平的教師,負責指導大學生在校的思想政治、生活和學習。由于現代大學教育理念的缺失,大學生缺乏健全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本科生導師制因此應運而生。

重建現代大學教育理念,關鍵是科學精神與人文精神的重建,而斷裂傳統是其精神乏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本科生導師制就有必要從傳統文化中尋找現代大學精神的基因。白鹿洞書院文化恰恰具備這種精神。它從人文知識和倫理道德教育的基礎上闡發科學的精神,特別是批判精神、求實精神、崇尚真理的精神等。于是,本科生導師制與書院文化在教育理念上有了某種契合。

本科生導師制與書院文化觀照下的現代大學素質教育理念

素質教育是指一種以提高受教育者諸方面素質為目標的教育模式,它重視人的思想道德素質、能力培養、個性發展、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教育?,F代許多大學由于急功近利的思想,素質教育往往被忽視,使得大學的人文精神沉淪,理想黯淡,觀念落后,大學使命弱化;使得學生整體素質下降,性格乖戾,心理承受能力脆弱等。要完善這一體制,必須有效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本導制的一個目的就是提高學生的素質,建立健全的素質教育理念。

首先,要培養學生的道德素質觀念?,F代大學是培養新型高素質人才的搖籃,道德修養是素質教育的首要任務。就像白鹿洞書院,強調教育的著眼點是教人做人,修身養性,完備自身,完善人格,而不是沽名釣譽、獲取功名利祿。這正是當今大學生所缺乏的道德精神。朱熹說:“熹竊觀古昔圣賢所以教人為學之意,莫非使之講明義理,以修其身,然后推以及人。非徒欲其務記覽,為詞章,以釣聲名,取利祿而已也?!币粋€人如果沒有起碼的道德準則,再好的知識、再高的水平也是無用的。本導制就是讓教書與育人緊密結合。

其次,要培養學生的人文素質精神。大學應該培養學生以人為本,尊重人的價值,關懷人的現實生活,追求人的自由、平等和解放思想觀念。白鹿洞書院“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的“處事之要”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諸己“的“接物之要”,正是對學生人文素質的培養?,F在的大學生很多以自我為中心,不考慮別人的感受,缺乏尊重別人的人文素質,白鹿洞書院文化的教育理念的確可以讓本導制受到啟發。

再次,要培養學生的憂患意識和對家庭、社會、國家、民族的強烈責任感。朱熹說“然圣賢所以教人之法,具存于經”,意思是圣賢的教育方法都在經典里。因此,儒家說格物、致知、誠心、正意、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孔子說“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孟子說“窮則獨善其身,達則兼善天下”,都是書院文化的重要內容。只要一個人有憂患意識和強烈的責任心,那么他一定能夠為不斷提高自己的素質而努力,本導制也就達到了目的。

要培養更多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有用人才,提高大學生的整體素質是前提。白鹿洞書院教育的推行,對我國教育歷史上重功利輕素質的不良偏向,無疑是一個有力的匡正。對于我們今天糾正功利主義的弊端,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無疑也是很有益的啟迪,對本導制更有很好的借鑒。

本科生導師制與書院文化觀照下的現代大學創新教育理念

一所大學是否成功的關鍵,就是看這所大學是否具有創新教育理念。而應試教育的結果就是死記硬背、觀點陳腐、畫地為牢,這樣就會導致缺少有獨立思想的人。本導制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培養具有創新精神的人才。在這方面,白鹿洞書院教育給了我們有益的啟示。

首先,要培養學生的開放思想。要創新,就必須以開放的姿態面對世界的發展,吸取別人的長處,封閉、保守是不會有創新意識的。校園文化應該是開放性的文化,我們應從各種渠道,廣泛獲得各種新信息、新思想,創新思想便會在這種氛圍中積淀、產生、發展。在這點上,白鹿洞書院教育主要體現在講學風氣上。書院的教學不拘泥于一家之言,允許不同學派、同一學派的不同觀點展開爭辯,允許“論及教人”,見仁見智,各抒己見,以使義理昭彰。自由“講會”制度對今天的創新思維仍然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本導制也不無裨益。

其次,要培養學生學習的主觀能動性。缺乏學習的主動性是當今大學生的普遍思想惰性。不學,無以質疑;不質疑,無以創新。書院教育注重個人自學與個別指導相結合的原則。學生以自學為主,要求學生遵循“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的學習方法,有不明的地方反復推敲,獨立思考;教師重在指導啟發;師生間互相質疑問難,相互切磋,朱熹主張讀書要有疑問,疑問的解釋才是學業的進步?!白詫W”精神與“質疑”精神,有助于提高教學質量,也有利于培養學生的獨立性格。書院教育中的“居敬”,即培養自我支配的能力和嚴肅而不放肆的態度,培養思想專一和始終一貫的意志品質;“窮理”,即是由雜亂無章的事實知識通過整合研究升華到更高的抽象原則的層面。這些都是創新精神必要的精神和品質。精思力行,循序漸進,堅守篤行,這正是今天導師制所要求的。

再次,本導制要培養學生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學習方法。在學生和大學中,理論和實踐相脫節的現象比比皆是,這也是不可能培養創新思想的。朱熹不僅重視理論,也很重視“踐履躬行”,強調道德實踐的重要意義。在今天,高等院校的主要功能已轉化為教學、科研和產學研結合,書院教育教研結合,相得益彰的優良傳統,仍是高教改革需要進一步發揚光大的,也是本導制在培養創新精神中應該注意的。

在當代中國,大學肩負著“人才培養、科技創新、服務社會、引領文化”的使命,本導制就是為了實現這一使命,而白鹿洞書院文化中的創新教育思想資源值得我們去思考。

本科生導師制與書院文化觀照下的現代大學和諧教育理念

和諧理念一直是中國人的核心價值觀。和諧的校園文化也是大學一直追求的目標。本導制的一個任務就是培養學生的和諧理念,以形成良好的高校教育管理體制。在整個國家都在提倡和諧社會、和諧世界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

要和諧首先必須有和諧的觀念。本導制就是要培養學生學會寬恕人、理解人、幫助人,要懂得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物的和諧、物與物的和諧,家庭的、社會的、國家的、世界的和諧的重要價值意義。朱熹講究由個人和諧推展到家庭和諧、社會和諧乃至國家的天下和諧。他認為,圣賢政治也是以達到天下一家的和諧理想為目標的。朱熹在《白鹿洞書院揭示》中提出“父子有親”、“長幼有序”、“朋友有信”,“言忠信,行篤敬,懲忿窒欲,遷善改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諸己”等,其實包含著儒家文化的和諧因子。可見,書院文化對和諧文化的建設有一定的幫助。

中國的和諧觀念是“天人合一”觀。尊重自然、尊重環境的理念,也是和諧文化的重要一環。本導制就是要讓學生知悉和諧是一種生命的體驗,要與自然感應,與天地合一,令你的生命得到凈化,讓內心的欲望得到洗滌,使精神世界得到升華。這一觀念在書院建設中隨處可見。

大學是產生新思想、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的土壤,現代大學如果在素質、創新、和諧的理念上跟不上時展的需要,我們就會再次陷入落后。本導制就是為了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具有創新精神的人才、建設和諧文化校園而制定的高校改革舉措。盡管書院文化與我們當代的人文科學精神有一定差距,但書院的文化教育觀和我國當代大學的文化教育觀有一定的吻合之處,書院傳統文化始終是我們無法擺脫的精神樞紐,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為本科生導師制建立的目標提供極為有價值的文化元素。(本文為九江學院“廬山文化研究中心”項目“本科生導師制與白鹿洞書院文化研究”的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1.朱熹:《朱子語類》,中華書局,1986年版。

2.韓鐘文:《朱熹教育思想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3.李才棟:《白鹿洞書院史略》,教育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

4.楊叔子:《科學人文和而不同》,《中國高教研究》,2002(7)。

5.嚴燕、耿華萍:《論我國本科生導師制制度的建立》,《河南師范大學學報》,2003(6)。

限行通知范文6

「關 鍵 詞先合同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效力過失責任

「 正 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全面借鑒國外優秀立法成果,結合我國實踐,在立法上將合同義務區分為合同義務和合同附隨義務,并在此基礎上全面重構了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形態體系。由于作為附隨義務之一的先合同義務在我國原合同法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均沒有明確規定,我國合同法理論對此研究不夠,實務部門也十分缺乏處理這類案件的經驗。本文試對先合同義務及違反該義務的責任形態作一探析,以作引玉之磚。

何謂先合同義務?目前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表述。

第一種觀點認為,先合同義務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發生的由締約雙方當事人承擔的義務。(注:參見李國光主編:《合同法解釋與適用》,新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頁。)

第二種觀點認為,先合同義務指“契約生效前,契約雙方當事人所負的附隨義務”。(注:陳麗萍、黃川:《論先契約義務》,《中國法學》1997年第4期。)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存在以下一些不足:(1 )先合同義務究竟是什么性質的義務?這里未作明確說明。我們知道先合同義務與合同義務是不同性質的義務。如果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生效對當事人產生的遵守合同條款的義務,那么,先合同義務與后合同義務都應當歸屬于合同附隨義務范疇。因此,先合同義務是指締約雙方應遵守的附隨義務。(2)將先合同義務的時間范圍界定為“合同成立”,縮小了先合同義務發生的時間范圍。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產生效力,但對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等,雖然合同成立并不馬上產生效力,按第一種觀點,這些合同成立至生效期間締約雙方的信賴義務就不屬于先合同義務。顯然,這在理論上是欠妥當的,也會導致這一階段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責任形態無法確定,人為地割裂了合同法構建的責任形態體系的完整性。

第二種觀點值得肯定的是:首先,它表明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附隨義務;其次,在時間界點上,將“合同生效”作為先合同義務與合同義務的臨界點,從而完整地涵蓋了先合同義務的發生和存在范圍。但該觀點在邏輯上仍存在表達欠精當的缺陷。

筆者認為,先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生效前,締約雙方因締結合同而依法應承擔的彼此遵守信用的一種合同附隨義務。這一概念表明:

1.先合同義務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義務,即在締結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義務。其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2.先合同義務是一種合同附隨義務,有別于合同義務。合同附隨義務按時間點劃分可分為先合同義務(生效前)、后合同義務(履行完畢后)和合同中義務(即生效后至履行完畢期間)。先合同義務即為合同生效前之附隨義務。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律義務,即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而不是由合同雙方自我約定的義務。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而不是違反合同的行為。

4.先合同義務的內容是當事人間的信用關系,即遵守信用的義務。對于先合同義務的內容究竟是什么,學界尚未深入研究。較為流行的看法是,認為先合同義務就是締約過失責任。筆者認為,締約過失責任是違反先合同義務導致的責任形態,其前提是對義務的違反,而違反則需以義務存在為先導,因此,將締約過失責任與先合同義務等同在理論上是錯誤的。事實上,兩個完全陌生的人之間由于意圖締結合同而彼此向對方展示自己是有信用的,彼此也相應地信賴對方是守信用的人,這種信賴以付出自己信用為對價,正是在彼此信賴的基礎上,締約雙方才有可能建立特定合同關系。因此,我認為,先合同義務的義務內容就是當事人間的互守信用,背信行為即為違反該義務的行為。

5.先合同義務是締約雙方在締約過程中應承擔的信用義務。這說明先合同義務在時間范圍上也是特定的。先合同義務始于何時?有無時間界點?學界尚未深入研討。本不相干的雙方由不相識到相識,由相識到相知、相熟,彼此的信用度也由弱趨強,但不管他們彼此對對方有多強的信賴感,只要他們停留在一般關系之內,沒有打算也沒有實際行動建立特定合同關系,任何一方由于信賴對方而付出代價造成損失的,均應由自己承擔,理由是他違反了對自身保護應有的注意義務。(注:參見李國光主編:《合同法解釋與適用》,新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182 頁。)所以,筆者認為,先合同義務的產生不是以當事人是否有彼此信賴感為條件,而應當以訂立合同過程的發動為起始。具體而言,應以要約生效作為先合同義務產生的起點。這主要是因為要約以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此時要約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力,雙方才進入特定的信賴領域,雙方當事人也只有在此種情況下才可能基于信賴對方而作出締結合同的必要準備等實質性工作,對于違反先合同義務進行制裁才有實際意義。先合同義務終于何時?前面已提及,應以合同生效作為界點。當然,單就人與人之間的信用關系而言,其發生、發展是由無到有、由弱到強的彼此影響的互動過程,本身不可能用一個時間點界定其產生、終結。但是,《合同法》設置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責任形態不是保護公民之間的一般信賴關系,而是保護特定締約人間的信賴關系。因此,先合同義務的信賴關系,在時間范圍上也是對應于始于締約終于合同生效,在此期間違反先合同義務才承擔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責任。在此之外,違反信用原則,則可能導致的是承擔另外的責任。

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兩個時間段:一是要約生效始至合同成立止,通稱為合同締結過程中;二是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在合同締結過程中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責任形態是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條件

締約過失責任是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主要責任形態。它是指締約人在締約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除須存在違反前述先合同義務這一前提外,其構成條件還須包括:

1.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因此,締約過失責任不是無過錯責任,而是過錯責任。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過錯的具體表現形式有:(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即締約一方沒有訂立合同的誠意,假借訂立合同與對方進行磋商,以獲取不當利益和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這包括兩方面:一方面對業已存在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進行隱瞞。例如,對權已被終止、法人已被注銷、營業范圍已被變更、擬交付的合同標的物已滅失等直接影響合同效力或履行的重要事實進行隱瞞。另一方面表現為故意向對方提供虛假情況,可以是無中生有進行捏造,也可以是以少報多等虛夸,這些情況足以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違背其真實意志的意思表示,以實現一方欺詐性訂立合同之目的。隱瞞重要事實和提供虛假情況,在實踐中往往交織在一起,兩者互相聯系,都是欺詐的表現形式。(3 )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里的“其他”,《合同法》沒有列舉,究竟包括哪些具體行為,應根據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及《民法通則》“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進行把握。常見的有:1)締約一方未盡必要的通知、協助義務, 而導致對方締約成本增加而致財產損失;2 )締約一方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導致對方利益損失的;3)締約一方未盡照顧、 保護義務而致對方當事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行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43條也規定了先合同義務,即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對方當事人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的義務。締約一方由于過錯而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項秘密的行為是一種特殊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只不過這種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對方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能是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也可能是發生在合同成立后甚至合同履行完畢之后。如果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發生于締約過程中,當然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由于過錯而導致了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一方由于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由于對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而遭受了利益損失,是違反義務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必要條件。如果締約一方沒有信賴利益損失,則談不上責任成立。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哪些范圍?學者們均有不同理解。有的認為信賴利益就是指一方當事人信賴合同成立后因合同履行可能獲得的利益,利益損失就是指這種可能獲得的利益的損失,因而,其賠償范圍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這種觀點以日本、德國學者居多。也有的認為信賴利益是指締約一方如無對方違反義務行為而所處的狀態,其利益損失則以這種狀態因對方違反義務而改變所造成的損失。這種觀點以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王澤鑒先生為主。(注:參見李國光主編:《合同法解釋與適用》,新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頁以下。 )祖國大陸的學者對損失的界定以及損失計算的方法也是意見紛呈,莫衷一是。(注:參見李國光主編:《合同法解釋與適用》,新華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頁以下。)我認為,王澤鑒先生所持觀點應予肯定,理由是:締約無過錯方完全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與對方締結合同的,在對方也是按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締約活動時,當事人期待利益是可預測的。而由于對方違反義務使得無過錯方改變了締約中應有狀態,如支付額外成本、增加了風險、身體健康受損、秘密被泄露等,這些損失是由于對方過錯使當事人締約過程中所處狀態變更而生。因此,沒有對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存在時,締約一方所處狀態即為信賴利益之基礎。因而,我認為,具體計算信賴利益損失時就應當根據違反先合同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而具體分析。例如,當一方當事人違反保護義務而致對方身體健康受損害時,身體健康受損所造成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均應計算在內;當一方當事人違反保密義務而故意泄露秘密時,則秘密泄露造成的所有財產利益損失(包括間接損失)都是損失范圍。當然,我國法律關于間接損失沒有一套嚴格的計算、賠償標準,違反先合同義務哪些間接損失應予賠償、哪些不應賠償尚需根據實踐逐步摸索,總結出一套適應我國社會情況的標準。

3.締約過錯行為與利益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無過錯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是由于另一方過錯行為所引起,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聯系。對于因果聯系的性質,有不同理解。有的主張必須是必然因果關系;有的主張除必然因果關系之外,還可以是偶然因果關系。我認為,締約過失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締約過錯行為與利益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可以是必然因果關系,也可以是偶然因果關系,還可以是相當因果關系(即以一般人認為在同等條件下有發生同種損害的可能性來認定因果關系)。如果不能確認因果關系的存在,締約過失責任也就不成立。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

締約過失責任之“過失”發生于締約之際,因締約過失而導致相對人的損害,如果法律任憑其發生而置之不理,則必然招致人們對法律公平正義精神的懷疑。但是,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到底何在?認識并未統一,學說和判例上的主張歸納起來有如下四種:(注:參見李軍:《尋求公平:締約過失制度的開創與完善》,《現代法學》1998 年第3期。)

1.法律行為說。該觀點的倡導者耶林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基礎是當事人后來訂立的契約。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的磋商行為本質上已構成了一種法律行為,盡管當事人意欲訂立的契約后來可能并未成立,但其締約之際的磋商行為已經形成了一種“準備的法律關系”,此種關系具有“類似契約的性質”,而締約過失責任不過就是違反此“默示的締結責任契約”的結果。因此,締約過失行為本質上應視為違反約定的“先契約義務”之違約行為。(注: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頁。)

2.侵權行為說。該說認為締約上的過失是一種侵權行為,它違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法定一般義務,并且完全符合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條件,因締約過失而生損害,應依侵權行為法進行保護。在《德國民法典》制定后10年內,締約過失責任理論基礎的流行觀點就是侵權行為說。同時,法國有不少學者援引《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關于“任何人不僅對其行為所引起的損失,而且對因過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的規定,支持這一說法。

3.法律規定說。該說為布洛克所提倡,他認為締約上的過失行為本質上是一種獨立的違法行為,而締約上的過失責任則屬違法責任中一種獨立的類型。因為締約上的過失行為所違反的義務對一切人具有普遍性意義,故不應視為當事人約定義務,而應視為法定一般義務。其內容中不僅包括關心、照顧、協助、保護他人財產免遭損害的義務,而且還包括違反此義務者即構成過失。德國最高法院曾以“法律行為說”確定締約過失責任,但后來認為其理論根據不足,遂采取類推的辦法,認為《德國民法典》中的有關規定也包括了一項基本原則,即因締約上的過失致人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這實際上是承認了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基礎源于法律上的規定。

4.誠信原則說。該說認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締約之際應從尊重對方出發,盡交易上必要的注意,履行締約過程中的互相協助、照顧、保護等義務,以促使合同得以善意地成立、生效至得到履行,從而實現當事人的預期目的;如有違反,應負賠償責任。

以上諸學說中,法律行為說混淆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關系。所謂的“準備的法律關系”,純屬擬制當事人的意思,其理論基礎尚不能令人信服?!扒謾嘈袨檎f”雖然把締約過失納入侵權行為法簡單明了,而且確實也有一定的法理基礎,但正如王利明先生指出的那樣:“一方面,締約過失所侵害的對象是信賴利益,此種利益是否屬于侵權法所保護的利益,值得研究;另一方面,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已具有締約關系,基于此種關系,雙方具有合理的信賴利益?!比绻淮嬖诰喖s關系,則一方的過失行為致他方損害,不應按締約過失責任而應按侵權責任處理。(注:參見王利明:《違約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95頁。)因此, 締約過失行為與侵權行為還是有質的區別的?!胺梢幎ㄕf”的缺陷在于倘若遇到法律未有明確規定者,通常由學者對該情形應否適用締約過失責任進行解釋,學理上解釋的不同,容易造成法官對判決根據取舍的左右為難,以至于得出不同的結果。(注:參見李軍:《尋求公平:締約過失制度的開創與完善》,《現代法學》1998年第3期。)筆者認為, “誠信原則說”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首先,它是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具備誠實、善良的內心狀態的要求,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其次,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予。(注:參見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頁。)至此即可以認定,受害人因締約過失而遭受損失就可直接依誠實信用原則得到賠償,法官也可直接憑借內心蘊涵的衡平、正義等民法精神給予受害人以支持。前文已論及,當事人為締約而進行磋商之際,已由一般的普通關系進入一種法律上的“特殊結合關系”(即信賴關系)。由于這種信賴關系比在一般關系中更為密切,因而任何一方不注意都容易給對方造成損失,法律就對其規定較高的注意義務。當事人停留于不作為狀態并不足夠,只有作為義務才算達到要求,即應負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通情況、保護對方等項義務。(注:參見崔建遠:《締約上過失責任論》,《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2年第3期。 )而這些義務正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筆者認為,《合同法》第42條“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概括性規定,十分明確地揭示了締約過失責任行為的本質,不是其他行為而正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就解決了原有法律未能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了誠實信用原則為締約過失責任的裁判依據。

(三)締約過失的責任承擔方式

根據《合同法》第42、43條以及《合同法》第3 章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同時結合《民法通則》第61條的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方式,此外還可以適用返還財產等方法。顯然這些責任方式是法定的,不是當事人合同約定的。損害賠償數額的多少,應當與過錯的大小相適應。信賴利益損失完全是由締約過失一方造成的,過錯方應全額賠償;雙方有過錯的,則各自承擔部分賠償數額。

如前所述,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也可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這一時間階段。大多數人都認為,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這一階段如果違反合同附隨義務,致合同對方當事人利益損失,依法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這里的責任形態是什么,學界卻有不同理解。

有人認為,這種情況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但我認為,所謂締約過失之“締約”應是指合同的訂立過程,締約過失之“過失”應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過失。合同已成文,顯然已經終結了訂約過程。所以,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生效之前,一方當事人違背先合同義務致對方利益損害的行為,不屬于締約過錯行為,不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那么,在締約過程中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過錯發生但其效果延續至合同成立之后,是否適用締約過失責任?例如,締約時一方隱瞞重大事實與對方訂立合同,但合同是經批準方可生效的合同,結果在審批時因發現合同違反規定未被批準。對此,有的同志認為既可以依締約過失責任處理,也可以依違反先合同義務的特殊責任處理。我認為,不管締約過失的效果是產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還是產生在合同成立后,甚至產生在合同的履行期間,只要該過失產生于締約過程中,均應按締約過失責任處理。因此,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這一期間,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附隨義務,肯定不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還有人認為,這一階段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應按違約責任處理。但我認為,違約責任以合同生效為前提,違反的是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此處所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適用違約責任沒有基礎;再則,這里違反的是先合同義務,即法定的合同附隨義務,而不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義務。所以,對于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所發生的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適用違約責任也是錯誤的。

既然不能適用締約過失責任,也不能適用違約責任,那么,這種責任形態只能是一種特殊的責任形態??紤]其過錯發生于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筆者稱其為效力過失責任。

所謂效力過失責任乃指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先合同義務而使對方信賴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形態與締約過失責任同屬于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成立條件均以違反先合同義務為前提,均要造成一方信賴利益損失且有因果關系。此外,它還有自身的特殊性:

1.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必須是發生于合同成立至生效期間。前文已論及,先合同義務始于要約生效止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即生效是普遍現象,合同成立不生效是特殊現象。效力過失責任即為在這一特殊現象中平衡雙方利益而創設,因而,其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就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至生效這一期間(或過程)。這一點也是效力過失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最重要的區別。

2.效力過失責任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樣態有其特殊性。依《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不立即生效的情況有:(1)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能生效的合同;(2 )當事人約定附生效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合同;(3 )當事人約定附生效期限而期限未屆至的合同。這些合同成立后,待其生效須經過一個或長或短的期間。這一期間雙方當事人雖然尚不受合同約定內容之拘束,但合同既然已成立,當事人之間也就不同于締約過程中的關系。就信賴關系而言,雙方已是特定或定型了的合同雙方,負有更高的誠實信用義務。合同成立后,往往當事人為履行合同作充分準備,一方違背這一義務,有可能給對方造成較之合同未成立時更大的損失。這一期間,違背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表現通常有:(1)惡意阻止合同生效,如不報批準、不辦理登記手續;(2)過失導致合同無法生效,即基于重大過失使合同生效條件喪失;(3 )違背協助、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致對方利益受到損失;(4 )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惡意促使或阻止條件成就等。

效力過失責任的責任承擔也是以損害賠償、返還財產為主要方式。

在理解、適用締約過失責任、效力過失責任時,有幾個概念應當注意嚴格區分。

締約過失責任與效力過失責任。這兩者同屬于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在合同責任體系中,締約過失責任與效力過失責任是銜接關系,(注:合同責任體系包括締約過失責任、效力過失責任、違約責任、違反后合同義務責任等。)責任構成要件基本相同。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過錯發生的階段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締約過程中,效力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成立至生效這一特殊過程中。大多數合同成立之時也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因而締約過失責任可以適用絕大多數合同締約過程,而效力過失責任則只是少數合同中的特殊責任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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