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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規范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有效實施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任何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藥品監督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藥品監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藥品監督局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實施衛生許可。
市藥品監督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負責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監督工作;對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實施衛生許可。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審查
第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申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向市藥品監督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具備生產能力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生產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產品標簽、說明書實際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7.產品或試產樣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8.已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復印件;
9.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10.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11.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1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復印件(非新、改、擴建企業不用提供);
13.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4.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15.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不具備生產能力而委托生產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產品標簽、說明書實際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7.產品或試產樣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8.已備案的產品企業標準復印件;
9.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10.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11.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12.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3.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14.委托加工合同書和受委托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省級保健食品監管部門核發的允許生產保健食品的衛生許可證等復印件,且受委托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許可項目中應含有與委托生產產品相同工藝的劑型或產品;以及具備保證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衛生安全保證體系和風險控制能力的資料;
15.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2.生產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3.生產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和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
4.潔凈區潔凈度檢測報告復印件;
5.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
6.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7.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8.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9.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竣工驗收衛生認可書復印件(非新、改、擴建企業不用提供);
10.實驗室設置情況及可檢測項目;
11.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六條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申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明,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向企業經營所在地的市藥品監督局分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文件)、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證明;
(二)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房屋/土地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場地平面布局圖;
(四)企業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的資料、質量保證體系及質量控制的相關文件;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六)從業人員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七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該在接到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內容;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第八條 市藥品監督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對生產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F場實地審查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市藥品監督局受理的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市藥品監督局分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九條 對保健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各分局依據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要求,對經營者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審查,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對保健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營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在2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核發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發給不予許可證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對未發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經限期整改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上標明的地址,應與保健食品生產者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地址相一致。
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十三條 新增許可項目應按照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新證的程序辦理;已持有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的企業,需在同一地址申請經營保健食品的,請依據本辦法第 六條的規定到市藥品監督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關聯法規:
第三章 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取得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應懸掛在明顯位置,并在衛生許可范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更改許可證所載明的內容。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租、出借。
第十六條 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編號格式為:(京藥)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JS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其中JS代表保健食品的生產,JX代表銷售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 同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同一地址或同一生產、經營環境只能辦理一個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十八條 在展銷會、廟會等活動中設攤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臨時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九條 市藥品監督局及各分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登記、整理、歸檔,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寫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名稱欄: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
(二)地址欄:按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詳細地址填寫;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經營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三)法定代表人欄:按核準的姓名和資格證明填寫;申請人為分支機構的,按核準的負責人填寫,并在名稱后填寫負責人三字加括號;
(四)許可項目欄:按規定方式填寫;
生產保健食品的:
1.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具備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許可項目為: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產品名稱必須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相一致)。
2.持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不具備生產能力而委托生產的企業,許可項目為:委托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產品名稱必須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相一致,并加注受委托單位的名稱)。
3.受委托生產企業,許可項目為:受委托生產經國家批準的(劑型)保健食品***。
經營保健食品的:
許可項目為:經營保健食品***。
第二十條 在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應當在原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申請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原衛生許可證證號不變。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舊證。
逾期不延續的,原證自動注銷。需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核發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延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的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生產企業應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2.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原許可項目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5.產品近一年內衛生檢驗報告復印件;
6.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
7.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和產品標識、說明書實樣;
8.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委托生產企業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種的資料(第5、7項)。
(二)經營企業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經營)衛生許可證延續申請書;
2.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原許可項目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5.保健食品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原發證機關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該在接到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內容;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原發證機關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北京市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和衛生監督記錄所顯示情況,進行衛生審核?,F場審查應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 在20個工作日內,經審查,符合延續條件的,制發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不符合延續條件的,發給不予延續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變更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所載明內容時,應當到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按要求提交如下資料: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應提交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1個工作日(24小時)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變更其他事項:
1.變更單位名稱提供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有關資料的復印件(經營企業不提供);
(5)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經營企業不提供);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2.變更許可項目中的產品名稱提供如下資料:
(1)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2)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4)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5)委托生產企業,還需提供人變更產品名稱后的產品委托生產合同;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受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變更單位名稱的,原發證機關應在1個工作日(24小時)內完成變更審查和制發新證。
第二十五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地址改變的,應當按照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核發程序重新申領。
委托生產企業的經營地址可以變更。變更時,應當到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資料:
(一)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前的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三)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變更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五)變更后的產品標識、說明書樣稿,有注冊商標的提供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
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查,符合變更條件的,制發新的衛生許可證并收回舊證,原許可證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變。不符合變更條件的,發給不予變更許可證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遺失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須登報聲明作廢,并立即到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補辦衛生許可證申請;
(二)登報聲明遺失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報紙原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原衛生許可證的復印件;
(五)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一式一份,保證內容真實、可靠。原發證機關應在20個工作日內,核對原衛生許可證檔案資料,內容與申請補辦內容一致的,補辦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原許可證的載明內容不變。不符合補辦條件的,發給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應依法注銷其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公告。
(一)原生產、經營場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過期未延續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機關予以撤銷其保健食品衛生許可證并公告。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衛生許可的;
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2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7月17日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予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出臺背景及修訂原則
2011年12月1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條件和許可證頒發、管理的有關規定。為落實《條例》的新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對現行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進行修訂。這次修訂主要基于以下原則:一是使《辦法》符合修訂后的《條例》有關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規定要求;二是根據《條例》要求,進一步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范圍、調整對象、許可權限、程序、發證條件等事項做出明確規定。
起草過程
新修訂的《條例》出臺后,在前期調研論證、征求各地安全監管局和有關中央企業意見的基礎上,2011年7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起草完成了《辦法》的修訂草案,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多次修改,修訂草案逐步完善,最后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原《辦法》實施10年多來,對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新《辦法》是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從多個方面修訂完善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措施,進一步提高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安全準入門檻。
原《辦法》共5章28條,修訂后的《辦法》共6章40條,分別是總則、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條文增加較多的是發證程序和法律責任兩章。
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6個方面。
關于適用范圍的調整
《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边@主要基于3點考慮。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的規定,城鎮燃氣的經營被納入該條例的調整范圍。因此為避免交叉管理、重復許可,《辦法》規定不適用于城鎮燃氣(含運輸工具用燃氣)經營活動。
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以及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掇k法》第三條對此做了銜接性規定。
由于原《條例》未對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進行安全許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一直在努力探索規范和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安全管理過程與方法。實踐證明,原《條例》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對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安全管理同樣有效可行。這次修訂時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實際情況,《辦法》明確將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納入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范疇,填補了制度上的空白,強化了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安全管理。同時,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踐,《辦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及“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關于許可權限調整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2007]22號)中“對省級以下機關可以實施的,必須按照方便申請人、便于監管的原則,下放管理層級”的有關要求,考慮到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數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級或者市級政府部門辦證,相關部門負擔重,企業辦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也已經健全,能夠承擔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的責任。因此,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經營許可發證權限的規定,《辦法》將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機關由原來的省、市兩級安全監管部門,調整為設區的市、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國家和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列6類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所列6類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關于發證的條件
為了進一步明確發證條件,《辦法》將發證條件單列一章,在第六條中,從企業選址、布局、設備、儲存條件、制度、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安全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比原《辦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更為嚴格的要求。
此外,《辦法》專門規定了經營劇毒化學品、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具備的特殊條件,設置了較高門檻,以加強對重點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管理。
關于與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銜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中關于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辦法》的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在經營許可證直接延期的條件中增加了“帶有危險學品儲存設施的企業,應當提交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證書(復制件)”的規定。
關于經營許可證的變更
根據10年來執法實踐經驗,《辦法》的14~16條細化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的具體情形,規定了辦理變更手續的時限,以及需要提交資料等要求。
關于行政處罰
修訂后的《辦法》,細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
《辦法》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法律責任給予了明確,規定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打非治違”重點,加大了處罰力度?!掇k法》規定了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
實施意義
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規范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
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行政許可是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標準、規范進行審查,準
予其從事與衛生管理有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應當有下列法定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二)國務院決定;
(三)地方性法規;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自行設定衛生行政許可項目,不得實施沒有法定依據的衛生行政許可。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上級衛生行政機關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下級衛生行政機關不得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下級衛生行政
機關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不得實施,但應當對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行為加強監督。
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的,或者授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此作出規定的,省級衛生行政部
門應當作出具體規定。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需要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和發放行政許可決
定。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衛生行政部門違法實施衛生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
式文本由衛生行政部門提供。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人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衛生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數量;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監督電話。
有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項,方便申請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提高辦事效率。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衛
生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接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
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衛生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
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書。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至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衛生行政許
可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終止辦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審查申請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后,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并根據現場審查結論在規定
期限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
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并書面告知檢驗、檢測、檢疫所需期限。需要延長檢驗、檢測、檢疫期限的,應當另行書
面告知申請人。檢驗、檢測、檢疫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鑒定、專家評審結論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期限。衛
生行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結論作出是否批準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延長專家評審期限的,應當另行書面告知申請人。鑒定、專家評
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考試、考核結果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在考試、考核合格成績確定后,根據其考試、考
核結果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
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檢疫工作由依法認定的具有法定
資格的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申請人依法可自主選擇具備法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檢疫機構,衛生行政部門不得為申請人指定檢驗、檢測、檢疫機構。
第二十二條依法應當逐級審批的衛生行政許可,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審意見,并將初步審查意
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
權利,并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衛生行政許
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的衛生行政許可證件。
衛生行政許可證件應當按照規定載明證件名稱、發證機關名稱、持證人名稱、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有效期、編號等內容,并加蓋衛生行
政部門印章,標明發證日期。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行政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有關申報材料和技術評價資料。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衛生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
、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實施衛生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同一地點的生產經營場所需要多項衛生行政許可,屬于同一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只發放一個衛生行政許可證件,其多個許可項目應當分別予以注明。
第四章聽證
第二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衛生行政
許可事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前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應當明確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
點、參加人員要求及提出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等。
第三十條衛生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前發出衛生行政許可聽證
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后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
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發出衛生行
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舉行聽證前,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準許,并予記錄。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人參加聽證,人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第三十五條根據規定需要聽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具體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負責組織。聽證由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制機構主持。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衛生行政許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主持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舉行聽證時,衛生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許可審查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三十九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衛生行政許可事項;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衛生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的許可審查意見;
(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后將聽證筆錄當場交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審核,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
在聽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第四十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十一條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五章變更與延續
第四十二條被許可人在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前要求變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對被許可人提出的變更申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變更,
并換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在原許可證件上予以注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屬于可以變更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衛生行政許可。
第四十四條被許可人依法需要延續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
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延續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延續申請的,應當在該衛生
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衛生行政部門作出不受理延續申請或者不準予延續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被許可人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和衛生行政部門不受理延續申請或者不準予延續的,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后,原許可無效,由作出衛
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依法取得的衛生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管理制度,對衛生行政許可行為和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全面監督
。
第四十八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
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本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其他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立即報告共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
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責令有關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糾正;必要時,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直接予以糾正。
第五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
督檢查記錄應當按照要求歸檔。
第五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服務的場所和生產經營的產品以及使用的用品用具等進行實地檢查、抽樣檢驗、
檢測時,應當嚴格遵守衛生行政執法程序和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
它利益。
衛生行政部門對被許可人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違法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涉及本轄區外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衛生行
政部門進行協查;接到通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協查;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協查;對于重大案件,由衛生
部組織協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查處的違法案件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在安排工作經費時,應當優先保證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所需經費。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時,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六條被許可人取得衛生行政許可后,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的條件和要求從事相應的活動。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不符合其申請許可時的條件和要求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
依法收回或者吊銷衛生行政許可。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行政許可: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其它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撤銷衛生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衛生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
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衛生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衛生行政許可復驗期屆滿或者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衛生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衛生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衛生行政許可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其負責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工作進行評價,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許可工作
的意見和建議,并研究制定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節嚴
重的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衛生行政許可受理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衛生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夠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衛生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六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
請該許可事項。
第六十四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
申請該衛生行政許可;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衛生行政許可證件的;
(二)超越衛生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在衛生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活動真實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材料的;
(四)應依法申請變更的事項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4
現將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印發的財會協字〔1996〕第11號《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簡稱《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1.符合《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簡稱事務所)申報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時、應于每年6月將《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料報送北京市財政局,經初審合格后報送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其中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具有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簡稱北京注協)出具的近三年的年檢合格證明。
2.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如有《暫行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時,應由事務所及時向北京市財政局報告,經北京市財政局審核后,上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
3.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應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從事證券審計業務的情況、專業人員的培訓情況以及人員變動情況等資料。同時應向北京市財政局報送相同資料一份4.未經批準,沒有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
當上市公司在通過股東大會同意變更事務所時,后任事務所應將變更情況向中國注協書面簡要匯報。同時應向北京注協報送相同材料一份。
5.原京財協(1994)1856號《轉發〈“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資格確認的規定”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協字〔1996〕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現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眾的基本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證券市場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所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本辦法所稱證券相關業務,是指對公開發行和交易股票的企業、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申請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時,應填寫《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務所集中申報,其申報程序見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執業注冊會計師資格,并在事務所專職執業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齡不超過60歲(含高級職稱者);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并由當地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近三年的年檢合格證明;
4.取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辦法由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取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僅表明該注冊會計師具有申報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資格,未經批準不得簽署從事證券業務的相關報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可不再參加考試,但必須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的“證券相關業務資格培訓班”,并且應獲得每年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年檢合格證明。
第五條 事務所申報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內部機構和管理制度比較健全;
2.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60人,其中職齡以內業務人員應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經考試取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成績合格證書的注冊會計師;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和聲譽,沒有發生過嚴重的工作失誤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沒有發生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風險基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六條 凡申請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須向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資料:
1.《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2.至少8名注冊會計師的證券相關業務資格成績合格證書的復印件及注冊會計師填寫的《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3.《會計師事務所其他專業從業人員、其他專家和技術人員情況呈報表》;
4.近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并說明風險基金的計提及使用情況;
5.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該事務所最近三年的年檢合格證明;
6.事務所認為應該申報或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所有的申報材料要求用A4型復印紙。
第七條 經批準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如果其從事證券業務的注冊會計師發生變化,應及時上報調整。
1.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由事務所及時向當地省級財政廳(局)報告,并由財政廳(局)審核后,上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
(1)因故離開原申報許可證的事務所;
(2)年齡超過65歲(含高級職稱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此項工作;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以及國家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被取消注冊會計師資格的;
(5)事務所認為其能力不足勝任該項工作的;
(6)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認為應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務所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不足8名時,應申請補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要求的注冊會計師,由事務所按規定程序上報。凡不符合規定條件者,財政部、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調整補充申請。
3.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轉所時,其許可證視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經批準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指已取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者),從原事務所轉入另一家具有許可證的事務所時,若要繼續保留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除應按規定要求辦理轉所手續外,還應由轉入所按本辦法第八條的申報程序申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由原申報事務所收回該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并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1)轉入未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時。
(2)該文生效前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未取得證券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者),其資格僅在原申報事務所生效。當該注冊會計師轉所(包括轉入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時,其“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資格同時失效。再次申報時需按本辦法第三條辦理。
(3)轉所時年齡已超過60歲。
第八條 事務所申報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時,應于每年6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資料一式三份。經主管財政廳(局)審核后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報財政部,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者,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聯合頒發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并予以公告;經審核不符合規定要求,不予批準者,財政部或證監會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60天內未提出意見者,視為不予批準。
第九條 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在從事證券相關業務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證券法規,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嚴格執行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及相關規則,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有關培訓制度及職業道德守則。
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應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從事證券審計業務的情況、專業人員的培訓情況以及人員變動情況等資料。
第十條 公開發行與交易股票的企業、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有權自行選擇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為其提供服務,任何政府機關、部門不得干預。但上市公司在通過股東大會同意變更事務所時,后任事務所應將變更情況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書面簡要匯報。
未經批準,沒有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本辦法所指的證券相關業務。
公開發行與交易股票的企業、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聘請沒有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 來我國協助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境外會計公司和境外注冊會計師,需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提交該會計公司及注冊會計師的基本情況,經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審核認可后方可接受客戶委托,并由財政部歸口管理。已獲認可的境外會計公司及其境外注冊會計師,應嚴格遵守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財政部、中國證監會《關于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中國企業在境外上市審計業務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已獲認可的境外會計公司每年需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重新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每年對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進行抽查,對于存在下列問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或吊銷其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
1.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在出現達不到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要求時;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應于97年12月31日之前達到本辦法第五條的各項要求,屆時達不到要求時;
2.不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時;
3.在發生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時;
4.在不按時報送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要求提供的資料時;
5.未按要求完成專業培訓時;
6.事務所申請取消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時。
7.事務所及其專業人員在從事證券相關業務時出現重大疏漏、嚴重誤導、欺詐舞弊以及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時,中國證監會可建議財政部暫?;虻蹁N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應比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年度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經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認可,審計師事務所亦按上述要求辦理(注:注冊審計師不行)。
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5
限制進出口的許可證管理商品種類逐年減少,而禁止進出口商品的種類顯著增加。
近年來,最常見的國家限制進出口手段――許可證商品逐年減少。2005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為3種,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為47種;2004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5種,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50種。與許可證管理商品逐年減少相反,禁止進出口商品的種類卻顯著增加?!叭胧馈焙笙群罅宋迮惯M出口貨物目錄,將原先散見于各文件、規定中的禁止進出口商品整合為統一、明晰的禁止進出口貨物目錄,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海關執法。今年對禁止進口的目錄又進行了修訂完善。
配額、許可證等數量限制措施逐步減少,綠色保護、技術標準等進口保障措施明顯強化。
按照“入世”承諾,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的范圍、數量將逐年減少,與WTO規則不適應的產業保護措施將逐步被淡化直至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不違反WTO規則前提下的環境保護、食品衛生、技術標準、綠色(生態)保護、貨物品質、國家安全等管制措施將會被進一步合理利用,對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等履行國際公約情況的監督管理也將進一步得到加強。
如為保護環境,除公布了禁止進口的廢物目錄外,還相繼公布了《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共三批)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一批);發文明確重申禁止進口“電子垃圾”等有害廢物;為保證進出口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要求,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進口許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驗證目錄》。今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進行了調整,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公告調整進出境貨物使用木質包裝的有關規定。
又如,為履行保護臭氧層的國際義務,執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倫敦修正案),從2002年起禁止進口以CFC-12為空調制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制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
在過渡期內積極運用WTO規則對發展中國家允許的非關稅貿管措施進行宏觀調控。
在過渡期內積極運用WTO規則允許發展中國家使用的非關稅貿管措施對貨物進出口管理進行宏觀調控,是“入世”后貿管政策的一大特點。
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國營貿易可以繼續保留(另有規定的除外),今年我國對進口糧食、植物油、糖、煙草、原油、成品油、化肥、棉花實施國營貿易管理,出口對原油、成品油、煤炭、大米、玉米、棉花、鎢砂、銻砂、氧化銻、仲鎢酸銨、偏鎢酸銨、三氧化鎢及藍色氧化鎢、鎢酸及其鹽類、鎢粉及其制品、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白銀實施國營貿易管理。因指定經營制度的三年過渡期已經結束,今年取消了天然橡膠、膠合板、羊毛、腈綸纖維、鋼材的進口指定經營,綠茶、烏龍茶的出口指定經營。
又如,繼續對進口小麥、玉米、棉花、棕櫚油等農產品憑國家計委及授權部門簽發的關稅配額證明,化肥憑國家經貿委及授權機構簽發的關稅配額證明,按關稅配額內的稅率辦理報關征稅手續,從而對事關國計民生的重點產品實行了靈活而有效的過渡期保護。
貿管法制化和透明度明顯增強。
我國進出口貿易管制長期以來依靠下發文件、傳真調整、出臺政策和實際操作等方式,管理復雜,由于WTO規則明確要求貿易制度必須統一,法律、法規必須公開、透明、統一,執法行為必須公正、公平、規范,上述問題“入世”后已經明顯改觀。
許可證管理辦法范文6
有專家認為,新《辦法》的出臺是因為沃爾瑪、家樂福等這些新型零售業態給中國傳統的專賣管理帶來了巨大沖擊。分析顯示,新型零售業態中的這些大型超市、商場等零售業態具有統一組織、統一管理、統一要求、統一考核的企業管理模式,它們要求由總部統一集中進貨,而煙草專賣轄區管理要求各零售業態一店一證,轄區供貨,而且不得跨轄區貨源流動。這就與那些新型的零售業態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矛盾。同時,新型零售業態中的這些大型超市、商場等,經常舉辦讓利促銷、低價傾銷等活動,導致許多小型商店、超市都是等待促銷的時候去進貨。此外,一些大型超市、商場有搞批發的苗頭,對當前卷煙的市場價格產生了影響,甚至會控制市場價格,給專賣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增加了“煙草專賣許可證使用”和“法律責任”兩個專章條,而且在具體內容上,也發生了巨大變化。
新《辦法》增加了公示制度,改進了申請方式并規定了告知義務。增加了依法保護專賣管理相對人的具體規定和對使用煙草專賣許可證行為的約束。同時明確界定了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七種情形。
該法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可依法從事國產和外國卷煙零售,還進一步落實了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有關要求,規定中、小學校周圍的攤、店不予發放零售許可證,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卷煙等。而更為重要的是,新《辦法》增加了“禁止外資進入煙草經營領域”的明確規定。
這一具有門檻性質的條款表明: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等。
據了解,7- ELEVEN、OK、喜士多等連鎖便利店目前都在銷售香煙,且煙草銷售收入占營業總收入20%以上。對于新《辦法》,幾家便利店負責人均表示尚未接到相關通知,因此如常進貨及推銷。等煙草專賣許可證到期時,將視情況再作決定。
然而,據廣東省煙草局專賣監督處證件科有關人士介紹,原先發放的一批期限為五年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多數將于2008年到期。根據新《辦法》,將不再給到期的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許可證的延續。并且,外資新開的便利店也不再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
對此,業內人士指出,煙草屬于超市和便利店中利潤較高、銷售穩定的商品,而大賣場銷售品類非常多,因此煙草禁售對它們影響不會太大,但是便利店由于品類較少,外商投資企業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沖擊。
而有觀點認為的“新《辦法》給外資零售巨頭帶來的影響不會很大”的理由還在于,首先現在頒發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2008年年底到期,對外資超市等來說,有足夠的緩沖期來積極應對。更何況,就算立即執行的話,外企也會想到變通的辦法,如把煙草專柜租出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