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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鎮建設論文范文1
論文摘要:本文從抗震的角度探討建筑的體型,建筑平面布置和豎向布置、規范中設計限值的控制、屋頂建筑等設計問題。
建筑設計是否考慮抗震要求,從總體上起著直接的控制主導作用。結構設計很難對建筑設計有較大的修改,建筑設計定了,結構設計原則上只能是服從于建筑設計的要求。如果建筑師能在建筑方案、初步設計階段中較好地考慮抗震的要求,則結構工程師就可以對結構構件系統進行合理的布置,建筑結構的質量和剛度分布以及相應產生的地震作用和結構受力與變形比較均勻協調,使建筑結構的抗震性能和抗震承載力得到較大的改善和提高;如果建筑師提供的建筑設計沒有很好地考慮抗震要求,那就會給結構的抗震設計帶來較多困難,使結構的抗震布置和設計受到建筑布置的限制,甚至造成設計的不合理。有時為了提高結構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得不增大構件的截面或配筋用量,造成不必要的投資浪費。由此可見,建筑
設計是否考慮抗震要求,對整個建筑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在建筑抗震設計過程別要注重以下幾個問題。
一、建筑體型設計問題
建筑體型包括建筑的平面形狀和主體的空間形狀的設計。震害表明,許多平面形狀復雜,如平面上的外凸和凹進、側翼的過多伸懸、不對稱的側翼布置等在地震中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唐山地震就有不少這樣的震例。平面形狀簡單規則的建筑在地震中未出現較重的破壞,有的甚至保持完好無損。沿高度立體空間形狀上的復雜和不規則在地震時都會造成震害。特別是在建筑結構剛度發生突變的部位更易產生破壞。因此在建筑體型的設計中,應盡可能地使平面和空間的形狀簡潔、規則;在平面形狀上,矩形、圓形、扇形、方形等對抗震來說都是較好的體型。盡可能少做外凸和內凹的體型,盡可能少做不對稱的側翼和過長的伸翼。在體型布置上盡可能使建筑結構的質量和剛度比較均勻地分布,避免產生因體型不對稱導致質量與剛度不對稱的扭轉反應。
二、建筑平面布置設計問題
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在建筑設計中是十分重要的部分,它直接反映建筑的使用功能和要求。柱子的距離、內墻的布置、空間活動面積的大小、通道和樓梯的位置、電梯井的布置、房間的數量和布置等,都要在建筑的平面布置圖上明確下來。而且,由于建筑使用功能不同,每個樓層的布置有可能差異很大,建筑平面上的墻體,包括填充墻、內隔墻、有相應強度和剛度的非承重內隔墻等等布置不對稱,墻體與柱子分布的不對稱、不協調,使建筑物在地震時產生扭轉地震作用,對抗震很不利。有的建筑物,其剛度很大的電梯井筒被布置在建筑平面的角部或是平面的一側,結果在地震中造成靠電梯一側建筑物的嚴重破壞。這是因為電梯井筒具有極大的抗側力剛度,吸引了地震作用的主要部分[3]。有的建筑物,在平面布置上一側的墻體很多,而另一側的墻體稀少,這就造成平面上剛度分布的很不對稱,質量分布也偏心,使結構的受力和變形不協調,導致扭轉地震作用效應,帶來局部墻面的破壞。有的建筑物,如底層為商場的臨街建筑,臨街一側往往不設墻體,而其另一側則有剛度很大的墻體封閉,兩側在剛度上相差很多,也將在地震時引起扭轉地震作用,對抗震不利。還有的建筑平面布置上,經常出現內隔墻不對齊或中斷,使剛度發生突變和地震力傳遞受阻,對抗震也帶來不利,客易引起結構的局部破壞。建筑平面布置設計對建筑抗震關系很大,從概念上要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建筑平面布置設計上要盡可能做到使結構的質量和剛度分布均勻,對稱協調,避免突變,防止產生扭轉效應。在建筑平面布置的總體設計上要盡可能為結構抗側力構件的合理布置創造條件,使建筑使用功能要求與建筑結構抗震要求融合成一體,充分發揮建筑設計在建筑抗震中的作用。
三、建筑豎向布置設計問題
建筑的豎向布置設計問題在建筑設計中主要反映在建筑沿高度(樓層)結構的質量和剛度分布設計上。無論是單層或多層,還是高層建筑或超高建筑,這個問題是比較突出的。存在的這個主要問題是,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同要求,如底層或下面幾層是商場、購物中心,建筑上要求是大柱距、大空間;而上面的樓層則是開間較大的寫字樓或布置多樣化的公寓樓,低層設柱、墻很少,而上面則是以墻為主,柱很少。有的建筑在布置上還設有面積很大的公用天井大廳,在不同樓層上設有大會議廳、展廳、報告廳等,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同,形成了建筑物沿高度分布的質量和剛度的嚴重不均勻、不協調。突出的問題是沿上下相鄰樓層的質量和剛度相差過大,形成突變[3]。在剛度最差的樓層形成對抗震極為不利的抗震承載力不足和變形很大的薄弱層。這是在建筑設計中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在實際設計中,在建筑使用功能不同的情況下,很可能出現上下相鄰樓層的墻體不對齊,柱子不對齊,墻體不連續,不到底;上層墻多,下層墻少;上層有柱,下層無柱等,使地震力的傳遞受阻或不通;抗震用的剪力墻設置不能直通到底層、剪力墻布置嚴重不對稱或數量太少。所有這些布置都將給建筑物帶來地震作用分布的不均勻、不對稱和對建筑物很不利的扭轉作用。多次大震害表明,建筑物豎向樓層剛度的過大變化,給建筑物造成很多破壞,甚至是整個樓層的倒塌。在1995年的日本阪神大地震中,有多棟鋼筋混凝土高層建筑發生了中間樓層的整體坐落倒塌破壞。因此,盡可能使剪力墻布置比較均勻并使其能沿豎向貫通到建筑物底部,不宜中斷或不到底。盡量避免其某樓層剛度過少,盡量避免產生地震時的鈕轉效應。
四、建筑上應滿足的設計限值控制問題
根據大量震害的經驗總結,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ll-89)對房屋建筑在建筑設計中應考慮的一些抗震要求的限值控制提出了規定。這些規定,建筑設計應予遵守:一是房屋的建筑總高度和層數;二是對房屋抗震橫墻問題和局部墻體尺寸的限值控制。
五、屋頂建筑的抗震設計問題
在高層和超高層建筑設計中,屋頂建筑是一個重要的設計部分。從近幾年對一些高層建筑抗震設計審查結果來看,屋頂建筑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過高,二是過重。這樣的屋頂建筑加大了變形,也加大了地震作用。對屋頂建筑自身和其下的建筑物的抗震都不利。屋頂建筑的重心與下部建筑的重心不在一條線上,且前者的抗側力墻與其下樓層的抗側力墻體上下不連續時,更會帶來地震的扭轉作用,對建筑物抗震更不利。為此,在屋頂建筑設計中,宜盡量降低其高度。采用高強輕質的建筑材料和剛度分布比較均勻、地震作用沿結構的傳遞比較通暢,使屋頂重心與其下部建筑物的重心盡可能一致;當屋頂建筑較高時,要使其具有較好的抗震定性,使屋頂建筑的地震作用及其變形較小,而且不發生扭轉地震作用。
六、結束語
總的來說,建筑設計是建筑杭震設計的一個重要方面,建筑設計與建筑
抗震設計有著密切關系。它對建筑抗震起著重要的基礎作用。一個優良的建筑抗震設計,必須是在建筑設計與結構設計相互配合協作共同考慮抗震的設計基礎上完成。為此,要充分重視建筑設計在建筑抗震設計中的重要性,在建筑抗震設計中更好地發揮建筑設計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CBJll-89),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2]包世華、方鄂華,《高層建筑結構設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
集鎮建設論文范文2
一、建筑設計與建筑抗震設計的關系
建筑的抗震設計以及抗震性能的高低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著直接聯系,而建筑抗震設計又是以建筑設計為基礎的。這是由于建筑結構是基于建筑設計的,當建筑設計完成后建筑結構就難以改變。因此建筑設計師在建筑設計前期就應該充分考慮到建筑抗震設計的需求。
二、基于建筑抗震設計的建筑設計措施
(一)建筑結構設計的對稱原則
我國出臺的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中指出,我國建筑抗震的設計目標是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對于建筑師和結構工程設計師來說,在進行建筑工程設計師應該秉持著簡單、規則的建筑結構原則。一般方形、圓形、為主。建筑的豎向形態的變化要規則,一般可以選擇矩形、梯形等變化均勻的形狀。對稱結構建筑在地震地面平動作用下一般只會出現平移震動,建筑內部構件出現測位移量,內部構件受力均衡;而非對稱結構的建筑則會由于剛心和質心不重合,在地面平動的過程中也會出現扭轉振動。如建筑內部的構建離剛心較遠就會由于超出變形極限而出現損壞,進而導致結構一側失效而倒塌。
(二)注重建筑構件與連接點處質量
在建筑工程設計和施工過程中建筑構件的合理配置以及連接點處的質量與建筑施工安全質量存在直接的聯系。并且在新型建筑材料問世的同時建筑物的外部設計大都匯采用新型建筑材料,例如大理石、瓷磚等。而建筑室內裝飾也會使用到吊頂等技術。這些室內以及立面裝飾本身存在抗震性能的問題,并且其與建筑主體的牢固連接也是抗震設計的關鍵。近幾年有部分國外高層建筑在發生地震時下起了“玻璃雨”,建筑的玻璃幕墻由于地震導致破損。這是由于當前所使用的玻璃幕墻還無法適應地震中產生變形和扭轉。因此建筑如要采用玻璃幕墻則必須保證玻璃幕墻的強度與變形能力。在其與建筑主體連接處要設計為能夠在水平向實現變位能力的構造,從而在地震時玻璃幕墻能夠與建筑物地震變形脫離,減少玻璃幕墻的損壞。另外,在建筑設計中內隔墻、玻璃隔斷等結構件的設計中也要充分考慮其與建筑主體連接點的牢固性,保證其抗震性能。
(三)關注建筑頂部抗震
在高層或超高層的建筑設計過程中,建筑的頂部抗震設計是十分關鍵的。當前高層或超高層建筑的屋頂普遍存在過高和過重的問題。屋頂過高或過重會導致建筑變形加重,進而強化了地震的破壞作用。對于屋頂建筑以及下層建筑物的安全性能有著極大的負面影響。如建筑的屋頂與下層建筑的重心沒有位于同一條直線上,那么建筑屋頂的抗側力墻也會與下層建筑的抗側力墻出現分離,當地震出現時則會加劇損壞。因此在高層或超高層建筑設計中應該使用新型高強度輕質的建筑材料,盡可能保證屋頂的重心與下層建筑的重心位于通一條直線。當建筑屋頂的較高時要保證其抗震定性,緩解地震帶來的變形作用。
(四)建筑豎向布置
建筑豎向布置主要體現在建筑物的高度結構質量以及剛度的設計中,特別是在高層或超高層建筑中建筑的豎向布置對于建筑抗震設計來說更加重要。建筑樓層的使用功能差異導致建筑物樓層分布的質量和剛度均不一致,例如樓層包括游泳池、會議室、健身房等。樓層的功能需求導致樓層上下之間的剛度差異過大。高層建筑中剛度最差的樓層的抗震性能最為薄弱,在出現地震時即為變形嚴重的薄弱層。在建筑設計中由于樓層功能不同導致的墻體不連續,柱子不對稱等極大的限制了抗震性能。因此在建筑抗震設計中應該盡量保證豎向的剛度分布靠近,尤其是在結構上剛度轉換層更加要著重注意。
三、結束語
集鎮建設論文范文3
關鍵詞:建筑結構;抗震;設計;措施
中圖分類號:TU3文獻標識碼: A
地震災害涉及到人類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人類生活面臨的重要的問題,也是建筑結構抗震設計的主題之一。因此,在建筑結構設計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到抗震設計,這已經在房屋建筑結構設計中占據非常重要的位置,在設計時只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地震對建筑物的造成的巨大破壞,為減少地震的損失與危害在設計上做出應有的貢獻,以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一、 建筑結構抗震的重要性
在建筑結構中應用抗震結構的設計,首先能夠保證人員的生命安全,為內部人員的逃生以及求救爭取寶貴的時間; 其次,強化了建筑結構的設計,增加了建筑結構的抗震性,也將是建筑結構的使用壽命得到提升,使其利用價值得到不同程度的飛躍。建筑的基本功能是供人們居住,隨后才是審美價值的體現。就建筑的基本功能來說,其能夠供人居住的首要前提是安全,包括使用安全以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也就是說,建筑物只有在保證了自身安全的前提之下,才能夠供人們使用。因此,在建筑物的設計和建設過程中,往往需要對影響建筑安全性的因素作全方位考慮。地震作為一種不可預知的自然災害,其對建筑物安全性能的影響極大。而建筑物的安全一旦遭受威脅,必然會出現倒塌事件,從而砸傷和掩埋生命,給人們帶來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失。因此,建筑物在建設初期就必須做好抗震的準備工作,從根本上確保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提高建筑結構抗震設計的措施
1、合理選址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地震發生時,如果建筑物本身抗震能力弱,結構不堅固或者建筑剛性強而韌性不足,很容易遭到嚴重的破壞神之倒塌。如果建筑物選址不合理,地基建在地質不穩固的地方,地震會引起地表的地裂和錯動以及地面沉降,這種破壞在地基不穩固的地方更加明顯,因此合理選址以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非常重要。在建筑物選址時,易選擇地層穩固地帶,應盡量避開地質不穩固的地方,如斷層帶、地下采空區、地下水空洞區、易液化土等地方。如果沒有條件避開上述不適合建造建筑物的地區時,應采取相應的抗震應對措施。依據國家對建筑物抗震的類別等級,采取人工加固地基、注意建筑結構的整體性、建筑物的外形勻稱、建筑物的結構簡單減輕建筑物自重等,都可以消除地基液化沉陷。還有一種特殊的地質構造,那就是在地基的主要受力層內還存在土質較軟的粘性土層或者不均勻的土層面時,這種地質構造若發生地震,地基會發生不均勻沉降。在此種地質構造地帶施工時,應采用樁基和加強基礎的措施來加固地基。
2、使用科學的結構形式
目前,我國常用的建筑結構有:鋼筋混凝土結構、砌體結構、鋼混結構以及鋼結構。防裂度和地區不同都是造成結構不同的主要因素, 通常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抗震能力相對較強,由于自身柔韌性較好, 所以鋼筋混凝土在建筑物變形能力控制中,具有良好的承載能力。因此,在建筑結構設計中,必須根據抗震要求以及功能特征選用合理的結構方案,在審核結構體系中,也必須考慮結構側移度,特別是高層建筑物結構設計。隨著高層建筑結構高度增加,不僅會讓建筑結構在地震作用以及其他負荷作用影響下增大水平位移,也會讓建筑結構抗側移的剛度增加。而對于不同的鋼筋混凝土結構體系、組成方式、構建以及受力特征,在抵抗側移剛度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差異性,所以在使用中,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選用合理的高度。
3、強化設計質量
由于地震具有超強的危害性,所以在地震設計時,必須注重各項影響因素。由于我國建筑設計水平相對落后,很多建筑結構使用的方案不夠合理,在不能科學布置建筑結構方案的過程中,不僅增加了建筑成本和自身重量,也加大了地震危害。因此,在建筑抗震設計中,必須正確運用抗震理論,根據相關設計原則,不斷保障或者提高建筑結構可靠性與安全性。具體原則包括:努力降低地震作用時結構位移與扭轉,并且建筑結構必須擁有足夠的剛度;結構構件承載能力相對較高,同時具有足夠的耗能能力與延性。在這過程中,延性大說明變形能力相對較高,承載力與強度減小速度緩慢,不能有足夠的空間吸收,還能耗散地震能量,從自身結構避免坍塌。
4、選擇合理的建筑材料
在設計階段,要進行抗震分析和計算,在選擇建筑材料時,要對其參數進行可靠度分析,也要充分考慮材料參數的變異性,而且盡可能選擇自振頻率不同的材料,避免在地震作用時結構物局部或者整體發生共振,造成嚴重破壞。
5、合理的平立面布置
建筑物的動力性能基本上取決于它的建筑布局和結構布置。建筑布局簡單合理,結構布置符合抗震原則,從而確保房屋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建筑物的平、立面布置宜規則、對稱,質量和剛度變化均勻,避免樓層錯層。對體形復雜的建筑物合理設置變形縫,在結構設計時要進行水平地震作用計算和內力調整,并應對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構造措施,嚴格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和高寬比。
6、多道抗震防線的設置
這樣可以避免在地震作用下,由于局部損壞而造成整個建筑結構的損壞,例如框架----抗震墻結構系統,抗震墻可以抵抗較大的側壓力,是第一道防線,當在地震作用下抗震墻發生破壞時,框架結構就起到抗震的第二道防線。 多道抗震防線可以極大的消耗地震能量,延緩或者減輕地震作用對高層建筑的損壞。
7、加強建筑物內部的薄弱部分
在高層建筑中,由于層數較多,建筑面積較大,難免存在一些受力比較大而比較薄弱部分,在建設過程中,要及時對薄弱部分進行加強,采取有效措施增強其強度和剛度,這樣就可以極大提高其承載力,避免在地震作用下過早的屈服產生較大變形,導致建筑結構局部損壞或者整個結構的損壞。
8、保障結構的延性
(1)對于建筑結構當中柱、梁等構件,應該按照強柱弱梁的原則,增加柱子的抗彎能力。鋼筋混凝土的框架在強震發生時,當地震威力致使建筑結構達到最大的非線性位移時,梁端的塑性鉸的塑性轉動會比較大。當柱端的塑性鉸出現比較晚,那么建筑結構達到最大的非線性位移時它的塑性轉動會比較小。這樣就保證了框架有了比較穩定的塑性耗能構件。
(2)要提高結構的延性,還要采取強剪弱彎的措施。因為剪切對于破壞根本沒有延性,如果某個部位一旦發生剪切破壞時,這個部位在整個抗震結構中的作用就會喪失,柱端發生剪切破壞,建筑結構的局部就會發生坍塌,局部坍塌有可能導致整個建筑物的坍塌。因此,要采取措施來增大梁柱和柱端的組合剪力值,保證任何構件在強震發生時都不會損壞其剪力。
總之,結構抗震設計有許多不確定或不確知的因素,很難做到對結構進行精確的抗震計算,并得到結構在地震作用下的真實反應。因此結構的抗震設計除了必須進行細致的計算分析外,要特別注重結構的概念設計。如選取對建筑抗震適宜的建筑場地,設計延性結構,采用輕質高強建筑材料,設置多道抗震設防,加強結構的整體穩定性,重視結構的抗震構造措施等方面,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結構的抗震性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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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馬卉,趙靜,王鵬. 對結構抗震設計方法的分析[J].考試周刊,2013(31):195.
集鎮建設論文范文4
關鍵詞:建筑結構;抗震設計;相關問題;
中圖分類號:TU318 文獻標識碼:A
引言:由于開發商對于建筑物的地震破壞原因和破壞程度沒有足夠的了解,導致建筑物在抗震設計方面存在十分大的困難。所以,我們不僅要追求建筑物的造型美觀,還有考慮建筑物的抗震設計。要為人們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針對地震問題我們要在房屋結構找突破點。只有設計出抗震、牢固的建筑結構,才能保障人類的人身安全。
一、房屋建筑結構設計相關因素分析
建筑物按建筑結構分類可分為:砌體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等。建筑物結構形式的確定,與其抗震能力是密切相關的。相關的科學研究表明,在遭遇相同等級的地震災害后,采用鋼結構的建筑物受損壞的程度明顯要低于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建筑物。日本也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其鋼結構的房屋建筑占全國建筑的半數以上,也是其在遭遇地震后人員傷亡較少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國的建筑抗震系數系統依舊是不完善的,不能確保結構設計人員準確、有效地應用。歷次地震災害表明,影響抗震系數的因素是很多的,比如其抗震的等級、建筑物的類別、場地類別、建筑物總高度等。為了促進其實際工作的需要,應對各種相關因素和相關參數展開一系列的優化分析,得到一個最優的設計方案。房屋建筑的抗震性能與許多因素有關系,比如其建筑的體型設計。汶川地震震害表明 , 許多平面形狀復雜 , 例如平面上的較大外凸和凹陷、不對稱的側翼布置等在地震中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海城地震和唐山地震中有不少這樣的震例。而平面形狀簡單規則、傳力途徑明確的建筑在地震中都未出現較重的破壞;有的甚至保持完好。上述情況表明,很多損害嚴重的建筑物的設計方案不是很合理,如果能夠選擇一個好的設計方案,震后損失可能會減小很多。
二、建筑結構抗震設計的要點
在我國,對于建筑物抗震設計的要求是采取“三水準設防、兩階段設計”的標準。在這種標準的影響下,建筑結構設計經歷了柔性設計、剛性設計、結構控制設計和延性設計四個階段。但是由于地震產生了很多不確定因素,導致建筑結構存在非常大的偶然性和復雜性,甚至還有計算模擬與實際情況的不符的情況出現,導致計算結果誤差很大。所以,我們不僅要考慮建筑物良好的概念設計,還要提高建筑結構抗震性能。具備完善的建筑結構體系。一個良好的建筑體系,對于建筑業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實際的建筑抗震設計時,要注重依賴建筑結構體系的協同工作,從而使建筑物中的每個構件都能夠共同工作。所以,這就需要建筑結構構件在允許受力的情況下不僅能夠具有良好的耐久性,還要能夠在高壓,強力的作用下共同工作。在砌體結構的建筑中避免建筑結構單純的依靠建筑結構自身剛度來承受載荷。充分提高建筑物材料利用率的協同工作。從建筑物抗震設計經驗表明,材料的利用率越高,結構的協同工作能力也就越高。
三、建筑結構抗震設計中的主要問題
1、建筑結構體系的合理選擇。建筑結構設計中最主要的一方面就是結構體系的選擇,它的合理選擇決定著建筑物的安全性。對于建筑結構體系的合理選擇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設計:(l)體系應具有合理的地震傳遞途徑和明確的計算簡圖。在這個過程當中,房屋內部結構的布置,應使得更多的受力在主梁上,并且使垂直重力以最短的路徑傳遞到主受力部位;豎向構件的布置,要讓豎向構件的壓應力接近均勻(2)建筑體系應具有合理的強度。一個良好的建筑物必須要有合理的強度進行支撐,一些建筑的薄弱部位要由合理的強度防止:在框架結構設計方面,要保證節點不受破壞,要使梁、柱端的塑性盡可能的分散;對于容易出現的薄弱環節,必須提高薄弱部位的抗震能力。
2、抗震場地的選擇。抗震場地的選擇直接影響建筑物的抗震設計工作,應選擇有利的抗震場地,要避開對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地震對于地面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地震造成的地裂和地表錯動,直接使得房屋倒塌,結構損壞。所以,選擇抗震場地不能選擇易液化土地、軟弱場地、狀態明顯不均勻等場地;如果不能避免不理的場地,可以采用適當的抗震措施進行加強強度:對于地震時有可能存在的地裂或者滑坡的場地,必須采取科學合理的措施進行穩定;如果地基需要建立在最近填土和土層十分不均勻或者軟弱粘性土層時,必須采用樁基、地基加固和加強基礎和上部結構的處理措施。
建筑工程選址應注意的問題:四川汶川地震的震害情況表明,那些建在斷裂帶上和斷裂帶沿線的建筑物都完全倒塌,破壞極其嚴重。因此,建筑物建設地點的確定是極其重要的,它是決定建筑物抗震性能的前提條件,只有正確的選址方案,才能保證建筑物滿足建筑抗震設計的相關要求,保證其安全性、可靠性。選擇建筑場地時應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和工程地質、地震活動情況等相關資料,選擇對建筑物抗震有利的地段,避開對抗震不利的地段,嚴禁在地震斷裂帶及斷裂帶沿線附近建造甲、乙、丙類建筑物。應避開地震時可能發生山體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次生災害地段。汶川地震發生時,北川老縣城發生規模較大的山體滑坡,王家巖山體在地震作用下瞬間崩塌,崩塌的山體傾瀉而下瞬間摧毀山下及周邊的建筑物,北川老縣城的 5個街區的大部分建筑物被厚厚的土體掩埋,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這樣的結果不是靠提高抗震設防等級、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和措施所能避免的。所以避開此類危險地段,才能避免因選址不當所造成的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重視建筑平面布置的規則性。在建筑平面布置方面,應盡可能的采用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不能使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有關資料表明,對于一些樓板布局不夠規范時,要采取相應的樓板計算模型;對于平面不規則、立體不規則的建筑結構,必須采用空間結構計算模型。結構的規則性具體分為三個部分:第一是建筑主體必須具備良好的抗壓能力,側力結構不能變形,要盡可能的均勻;第二是建筑主體抗側力結構的平面布置,建筑主體抗側力結構的布置要注重同一側的強度要均勻;第三是建筑主體抗側力結構的布置要與周圍的結構具有相同的剛度,必須保障良好的抗扭剛度??傊?重視建筑平面布置的規則性對于建筑的抗震設計十分重要。
建筑物平面設計應該注意的問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規則與否、是否對稱和具有良好的整體性,也是影響建筑物抗震性能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酒店、公寓、商場、住宅、體育館等不同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同,其平面布置也千變萬化,其柱距、開間、進深、隔墻的布置、樓梯的位置、電梯井的布置等也有很大差別,如果柱子、墻體等布置不對稱、不規則,使得平面剛度急劇變化,遭遇地震后,將發生嚴重的扭轉破壞。因此,建筑設計時,應使柱子和抗震墻(剪力墻)等抗側力構件均勻、對稱布置,剛度較大的樓梯間、電梯井應盡可能居中布置,不要布置在建筑物的轉角處。要盡可能作到使結構的質量和剛度分布均勻、對稱協調,避免突變,防止在地震作用下產生扭轉效應。
4、建筑物豎向設計應該注意的問題
建筑物的豎向布置設計也將對其抗震性能產生巨大的影響。近些年來,由于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商場、寫字樓等高層、超高層建筑越來越多,其要求底層或下面幾層大開間、大空間,這就形成了建筑物下面幾層柱子和抗震墻(剪力墻)較少,層間質量和抗側剛度沿建筑物高度分布不均勻,在抗側剛度較差的樓層形成了對抗震極為不利的薄弱層,在地震作用下,引起較為嚴重的破壞。汶川地震中,有許多底層框架—抗震墻砌體房屋底層柱子直接破壞,建筑物由原來的 4 層直接變為 3層。主要原因就是,沿著建筑物高度方向,質量和抗側剛度發生突變,底層柱子較少,抗側剛度較小,地震作用下,底層柱子直接壞掉。所以,建筑物的豎向布置設計時,應盡可能使其沿豎向的抗側剛度分布比較均勻,抗震墻(剪力墻)并使其能沿豎向貫通到建筑底部,不宜中斷或不到底,盡量避免某一樓層抗側剛度過小,以避免在地震作用下,因薄弱層的存在引起建筑物的倒塌。
四、提高建筑結構抗震能力的建議
建筑結構抗震設計是在不斷的實例驗證中逐漸分析,日益總結歸納出來的。在目前的房屋建設當中,抗震設計是十分有必要的。所以,建筑抗震設計在建筑設計中應該引起十分重視。為了設計出高抗震性的建筑物,在我看來需要注意以三點:第一,科學合理的建筑布局是不可缺少的,于此同時還有保證各個主要受力物體處在同一平面,在地震來臨時要能禁得住壓力。在墻段沒有發揮作用之前,需要依照“強墻弱梁”的標準實施加強建筑物的承受力,防止地震強大的破壞力。第二,要按照不同的抗震等級,對梁、柱以及墻的節點使用相對應的抗震措施,確保建筑結構在地震作用下達到相關標準。為了保障鋼筋混凝土在地震作用下不受破壞,要科學合理的添加合適的化學試劑,加強混凝土的強度與剛度,還有注意構造配筋的要求,尤其是要加強節點的構造措施。第三,必須設置多層抗震防線,一個良好的抗震體系對于地震的壓力是十分重要的。抗震體系就如果人類身體的三道防線,不同等級的地震采取不同的防線。第一層不行,還有多層防線保護。這樣的保護體系對于防震將是十分有效的。
五、結語
通過多年對于建筑結構抗震設計的研究,我國已經逐漸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較為先進的、有效的抗震設計方法并日趨成熟,但是也有很多不足之處,需要我們在實踐中加以完善??傊?,要確保建筑結構中抗震設計能高效完成,應在遵循相關建筑抗震規范要求的原則上,進行科學的、合理的設計,確保建筑物具有穩定的、可靠的抗震性能,達到建筑物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標準。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相關技術人員抗震設計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建筑工程結構抗震設計也會邁上更高的臺階。
參考文獻:
[l]倪廣林.對建筑結構抗震設計的若干思考田.山西建筑,2010.
集鎮建設論文范文5
立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滯后性規定造成了農村土地的權屬糾紛難以調處。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30年,且遵循“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基本規則。這種制度設計在城鎮化推進以前確實具有其進步意義,至少能夠調動務農者的生產積極性。但是伴隨著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加快,農村人口流動加劇,國家惠農政策在二輪承包期內又經歷了巨大的調整,土地流轉糾紛常態化趨勢愈加明顯,農村土地確權的難度加大,流轉的權屬基礎不穩定。農村土地權屬糾紛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上的三大缺陷:一是農村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未實現分離導致農村土地經營背離了城鎮化推進的現實需要;二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設計的彈性不足導致農民產生農村承包地私有化的錯誤認識;三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實際滯后于法律制度的初始設計導致土地流轉中糾紛重重。擔保物權視角下,集體土地財產權面臨的立法限制也阻塞了農村土地流轉的融資渠道。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除了“四荒地”和鄉鎮企業廠房用地可以用于抵押擔保以外,其他均不能進行抵押擔保,這使得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土地流轉巨大的融資需求滿足渠道受到阻塞。盡管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限制進行了松綁,但現實中,由于農村土地市場的未同步發育,金融機構出于經營風險的考慮,基本上不愿意將資金投入到農村土地流轉項目上來。可以預見的是,即使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發育充分情況下,農村土地價值實現的渠道被打通,但由于嚴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存在,農村耕地經營權擔保融資的額度也是非常有限的。按照最新的政策精神,一旦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實現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勢必又造成農村兩種不同用途的土地價值之間的嚴重失衡,可能會進一步加劇建設用地對農用地的擠占。因此,在城鎮化背景下,要解決農村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間的價值失衡問題,依賴的不僅僅是農村土地市場的培育和完善,更要依賴于完善的農產品流通體系的構建,由此破除在農村所有用途的土地之中農用地的價值劣勢。
二、集體土地財產權債權屬性的立法偏差
集體土地財產權債權屬性主要是從土地使用權流通環節考量土地的財產價值。由于在農村土地與國有土地之間的流通價值的法律定位懸殊,造成現實中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的依賴性不斷加大,同時也加大了地方政府債務的風險系數。
1.立法中農村集體土地的定價機制背離了土
地發展的規律,直接產生了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土地的價值衡量標準,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立法確定的征收集體土地的行政化定價機制與國有土地市場化定價機制的截然分離,從根本上就拋棄了農村土地外向型流轉的市場化運作的可能,為政府權力凌駕于農村土地權利之上制造了合法依據,由此便使得在國家征地和城鎮化過程中,可能的侵權方恰恰是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決定補償標準的也是國家或者當地政府,這樣合作剩余的分配就會發生嚴重偏離,②也勢必會造成農村土地上的權利配置不均衡,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組織的自;二是按照征收農村土地按照原用途即農業用途加以補償,為城鎮化建設中政府低價取得農村土地制造了合法的依據,這也是造成舊型城鎮化會選擇土地城鎮化道路的根本原因,低成本的土地運作可以造就高附加值的政府績效調動了地方政府的征地熱忱,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農戶和集體組織的土地發展權;三是土地征收補償費用計價依據的滯后性沒有考慮到農業產出率提高的因素,使得農民和集體組織在土地征收中無法分享現代農業的發展成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間接造成了農民對政府征地行為的抵觸情緒。
2.立法中的土地用途管制不均衡產生了土地
利用事實上的不公,約束了農村土地交易價值的有效實現。按照《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用途的分類,土地主要分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在這種分類指導下,城市的土地幾乎都是建設用地,而農村的土地則主要是農用地和少量的用做宅基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建設用地以及“四荒地”。而所謂的土地用途管制主要管制在兩個方面:一是控制耕地向建設用地的轉化規模和速度,二是控制未按規劃用途利用土地的行為。由于國有建設用地和農用地之間天然懸殊的市場價值差事實存在,這就造成了這種用途管制體現在農用地上的約束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土地用途變更的限制,另一方面則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約束。而對國有土地而言,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卻只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毋庸置疑的是,當下土地交易價值的最大擴容空間最關鍵的還是體現在土地用途變更上。從這個意義上,立法事實上為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增值設置了兩種完全不同的空間??梢哉f,土地用途管制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農村土地交易價值的實現,造成國有土地與農村土地價值實現的巨大不公。當然,這并非說明當前法律規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設計本身具有不合理性,而恰恰是為了說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最終是要實現用途管制在兩種不同性質土地之間的約束均衡,尤其是要在消除農村土地價值實現的渠道壁壘上作出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3.立法對農村土地流轉行為的規制不足為農
村經濟健康發展留下隱患,損傷了土地流轉主體進行土地流轉的積極性。當前的土地立法對土地流轉行為的調整至少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陷:一是缺少一部完整的調整土地流轉行為的法律導致土地流轉秩序混亂。我國至今尚未出臺一部系統調整土地流轉行為的法律,而調整土地管理行為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中更是對土地流轉問題只字未提,只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用12個條款作出了規定。但2002年頒布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盡管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但同時又規定對交由他人代耕時間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由此造成的最大問題是沒有考慮到城鎮化推進過程中農村社會和農業人口轉移的實際。相當一部分農民以嘗試心態外出務工而將承包地私下交由他人代耕,因此形成的口頭協議并不在法律強制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之列,正因為立法的明示許可,給農村土地流轉尤其是農戶之間的私下流轉糾紛發生埋下了隱患。二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的法律限制事實上降低了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進行無償分配,同時農戶出租、出賣宅基地后不得在申請宅基地。而且各地出臺的宅基地使用管理辦法基本上也都規定不允許本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在本集體取得宅基地的權利。就是說,立法對宅基地使用權取得采用是權利一次用盡、限制流轉的原則。城鎮化加速發展帶來農村人口流動性加大的條件下,農村住房的空置率提高,但按照法律的規定,農村空宅即使閑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也無權對該房屋進行物權變動,這在農村就形成一種耕地緊缺與宅基地浪費并存的局面。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盡管只是在試點地區審慎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擔保、轉讓,但是這或許是為將來農村宅基地流轉開了一個政策的口子,這一政策的具體實行或許仍需要法律制度的同步改革,否則農村宅基地買賣的亂象會進一步加劇,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會加劇“小產權房”買房的現象。
三、因集體土地財產權立法偏差導致權利保護失衡
(一)集體土地的物權屬性弱化導致物權人權利救濟手段缺失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屬性的弱化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獨立性不夠;二是支配性不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獨立性不足集中反映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的規定上———“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由此可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獨立性不足的根本還在于立法為之設置了行政依附性的門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支配性不強則集中反映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的規定上,依此規定,除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外,其他土地的承包人則只有應得收益的繼承權,而并無土地承包繼承權。法律對尚在承包期內的繼承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繼承權的剝奪,說明被繼承人生前無法支配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凸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支配性不強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物權屬性的弱化則集中表現為私權性特征不明顯和財產權屬性被淡化兩個方面。《物權法》對宅基地使用權以準用性的立法規則將宅基地使用權的調整轉歸由《土地管理法》和各地的宅基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物權法》是私法,而《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屬于公法范疇,作為私法領域的宅基地使用權問題卻需要遵從公法的安排,顯然是立法上公權對私權的又一次資源侵占,本質上說,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屬性從立法的根子上就被淡化處理了。各地方立法中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都采用了統一的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態度。當流通性缺失時,宅基地使用權自然不能算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財產權了。當宅基地使用權作為財產權的屬性被淡化后,其基本的物權屬性也就被弱化處理了。農村土地弱化的物權屬性導致了土地權利人尋求物權保護的手段缺失。從物權保護的角度,物權的保護方法主要有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兩種形式。就物權請求權而言,由于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并未普遍推開,請求確認土地權利無物權登記的基礎,所以農民對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保護請求往往受到諸多的現實制約。而集體組織在面對政府征地發生的所有權糾紛處理過程中更是處于無話語權、無決定權甚至無知情權的尷尬處境。不僅如此,無論是農戶還是集體組織行使物權保護權利時,都沒有一個代表性的有力維權組織主體。在無組織化維權的法律掣肘下,集體土地權利物權保護的基礎注定是薄弱的。在確權不到位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多數時候只能通過行使債權請求權來實現。
(二)集體土地權屬的模糊化導致土地流轉糾紛的處理失范
按照《物權法》的基本精神,不動產物權的取得采用登記的方式。但農村土地物權的取得都是依靠合同、直接行政劃分甚至是自然形成的方式,這帶來的直接問題就是土地權屬的模糊。立法上對農村土地權利的規定也是邊界模糊的,最突出的問題當然還是集體土地所有者主體虛化、集體土地權利內容邊界模糊以及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等。當農村土地物權的邊界處于模糊化的狀態時,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糾紛處理往往就缺失了統一準則,處理的結果也難以令人信服。土地確權工作之所以推進難度大,就在于過去的用地和農戶間的土地流轉行為過于隨意,而由于歷史原因,農村內部進行的土地登記造冊行為又不規范,由此造成了土地確權時沒有可供查詢的依據,土地確權進程一延再延。在集體土地確權工作沒有完成之前,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狀態至少在法律上是模糊的。但是隨著城鎮化發展,農村土地流轉的頻率加快,因為流轉而起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如果在無標準化準則可供遵循的情況下,單純依靠村干部個人權威或者人情倫理等手段來完成糾紛調處,其結果的權威性就會喪失,可能會為更深一層的農民土地糾紛埋下隱患。事實上,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流轉雙方產生糾紛的原因主要在兩個方面:因土地流轉價格的剛性而起或是因土地整理中的地上物補償不公而起。其中后者就是因土地產權模糊而起的問題。在農村土地連片流轉的情況下,往往由村集體組織代表農戶整體與土地流入方商定土地流轉的具體問題,而連片流轉過程中涉及的部分地間的公共設施、墳頭等地上物如何計量計價,因為過去沒有翔實的登記憑證,最終由此在流轉雙方之間引發爭議的不在少數。
(三)集體土地流轉權利的局限性導致公權與私權配置失衡
集體土地流轉權利的局限性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自由打折。這一方面是來自法律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底限設置,另一方面來自于土地流轉市場平臺不健全的現實制約。二是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限制;三是因農村土地流轉受限而派生的土地融資擔保功能不足。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從農戶角度是受法律禁止性規定約束的,但是反過來在土地整理和爭取建設用地指標的過程中又被間接地國有化征收了。當然,無論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宅基地使用權都未被允許設置為抵押物,即使在法律放開的條件下,由于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并不成熟,農村土地價值實現渠道不暢,現實操作中的農村土地的融資擔保功能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發揮。正因為在農村內部進行土地流轉存在著諸多的制約,在農村內部的土地流轉行為無從體現土地的交易價值,而這部分土地一旦轉化為國有用地,僅僅因為一個國有化確權行為的完成就能使土地價值瞬間增值百倍,所以,農村土地上的私權才會屢屢受到政府公權的侵犯,當公權凌駕于私權之上時,公權和私權之間的平衡狀態也隨之被打破。只有將公共利益和私人權益平等對待,找到合理的平衡點,才是化解土地矛盾的根本途徑。
四、新型城鎮化發展中農村集體土地立法改革的建議
(一)農村土地立法中站位糾偏
解決好當前立法中對農村集體土地立法的站位偏差問題,要從根本上去除公權至上的錯誤思想,關鍵還是要消除土地權利的城鄉二元化差異,實現國有土地權利與集體土地權利的對等,最終是要將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一樣作為城鎮化發展的要素,糾正當前將國有土地作為要素而將集體土地作為要件來對待的法律態度。從土地權利取得上,堅持土地所有權取得方式同一化,嚴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利用列舉式或排他式的方法明確公共利益的法律邊界。從土地用途管制的角度,必須實現立法平等化,將規劃和土地用途轉用的雙重規則同等適用在國有土地和建設用地上,縮小征地的法律適用范圍。從土地價值實現的方式上看,要減少行政行為對集體土地價值實現過程的過度干預,引入市場機制,在集體土地定價過程中,主要依靠市場手段完成定價行為,而非通過剛性的法律價值準則來確定土地交易價值。從土地權利保護的角度,對不同性質土地的權利人應給予同等的法律保護,而不應對國有土地權利人使用的是物權保護方法,對集體土地權利人則采用債權保護方法。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立法改革
1.實化農村土地產權的主體
從所有權層面來說,盡管集體組織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要厘清其邊界的難度較大,但是至少目前不同法律之間對集體組織邊界確定的表述不一的問題則是完全可以通過法律修訂加以完善的。在立法修訂過程中,應該結合農村的實際,把村民小組這一已名存實亡的主體從立法中予以刪除,將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劃分為鄉鎮和村兩級,對能夠代表每一級集體組織的機構作出法律的標準性界定,而并不是明確指向到某一個機構。從使用權層面,結合城鎮化發展的實際需要,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分為二,即承包權和經營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進行二次分離,對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分別確權,以保護承包人和土地實際經營人的各自利益,降低在土地流轉中糾紛發生的幾率。在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承包人原始取得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但若承包人將土地經營權流轉出去以后,所流轉的也只是一定期限內的土地經營權而非土地承包權,土地流入方在流轉所得的經營權范圍內取得可以對抗包括土地承包人和所有人在內的一切人的抗辯權。
2.充實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具體內容
從立法上充實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內容最重要的還是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如何解決好農村土地權利的物權實現問題。首先應修改《物權法》對農村土地采用準用性規范的立法方式,對農村土地權利的內容、行使和保護等相關問題的規定應在《物權法》中直接予以體現。其次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部分對農村土地私權設置公權制約的條款。對承包地調整、土地轉包等行為的審批權應下放給集體組織,政府只需備案即可。二是如何解決好農村土地的流通性限制問題。農村土地的流通限制問題源起于農村土地的財產權確認不充分,由于農村土地產權價值無法得以完全實現,就更進一步為行政權干預土地私權提供了便利。法律為農村土地流通限制松綁的措施應該包括:放松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限制;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土地市場化交易機制在農村土地領域全面建立;構建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之間的雙向流通機制;完善政府行為干預農村土地權利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三是如何解決好農村土地權利的配置失衡問題。農村土地權利的配置失衡主要表現在國家行政權過度滲透入農村土地的私權領域。由于私權處分性不能得到保障,連帶引發的國土與農地在產權確認、流轉自由、用途管制、價值評估等各個環節的權利分配不均。
3.完善農村土地產權保護制度體系
我國當前關于農村土地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是不成體系的,立法的思路是較為混亂的。在土地征收領域,因為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在政府與集體組織之間進行的所有權讓渡談判中,由于集體組織的虛置,農村村民委員會就在實質上扮演了雙重角色,一方面是依附于基層政府半行政化組織,基于此,必須扮演好接受政府委托完成征地行為的受托人角色,另一方面還要扮演集體土地所有人的人角色,④這就產生了“制”模式下的雙方問題,極易發生權濫用的情形。同時,由于征地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地位既成,乃至又造成了村干部與基層政府官員共同腐敗的案件屢屢曝光,權力尋租從一個行政領域的問題演繹為行政領域與村民自治領域共同存在的問題。在土地流轉領域,盡管法律作出了保護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但是弱化了物權屬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導致承包人并不完全享有對這一財產權利的獨立支配權,一方面要受到來自村集體的民間約束,另一方面還要受到來自法律的制度限制。而一旦發生流轉糾紛,又會村集體和國家行政機關的調處機構和機制都不健全,導致農民這種非市場主體與組織化的市場主體進行權利博弈時處于明顯失利的位置。同樣,由于宅基地流轉的法律管制,農村宅基地在民事個體之間的流轉在法律上幾無可能,但不同的是,倘若出于政府征收的需要,則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就會被強制流轉。當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流轉行為采取禁止態度的同時,又允許了政府肆意地從農民手中拿走這一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的物權支配性就成為難以解釋清楚的悖論。綜述之,對農村土地權利保護的現有立法基本呈現出一種矛盾的局面:農村土地所有權轉移領域的制行為模式與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領域的自主行為模式共存,農村土地財產權的確認與流通性限制并存。為此,構建農民土地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立法上還需要做幾個方面的改革:一是強化農村土地財產權的物權保護;二是改變對農村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流轉中政府、集體組織和農戶采用差異性保護措施的立法態度;三是放松對農村土地流轉的立法管控。
(三)農村土地交易方式立法改革
1.設立統一的土地交易市場機制
農村土地財產權難以實現的最直接原因在于農村土地交易的渠道不暢,并由此引發了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之間的同地不同價的價值懸殊。立法改革的任務應該重點圍繞三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一是農村土地交易平臺的搭建,改變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流轉采用“招拍掛”方式而對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采用的是流轉雙方協商的交易方式,實現土地交易機制的城鄉一體化?;谵r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同步還要完善農產品流通平臺,通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整體運作,實現農產品價值增值,為農地價值增值提供配套基礎。二是逐步消除農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法律障礙,在充分確權的基礎上,允許農村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破除只有國有建設用地方可入市流轉的陳舊規定,真正建立起按照土地用途和天然稟賦衡量土地價值的土地價格形成機制。三是各項法律的具體規定上要真正體現私權優先的基本思想,切實保護集體組織和農戶的土地財產權,預防政府對農村土地資源的過度擠占,對占補平衡的土地利用制度要作出細化規定,確保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都不下降。
2.建立一元化土地價值衡量機制
造成城鄉土地價值差異過大的原因是法律的衡量準則二元化,為體現土地財產權的公平性,必須盡快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條,在定價基準上,把土地價值衡量入向基準改為出向基準,征收農村土地的補償價格主要應按征地用途計算。在定價方式上,必須破除政府為農村土地定價的行為模式,因為政府既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人,也不是農村土地使用權人,更算不上是市場主體,由其為農村土地定價的行為方式無論從邏輯上還是法理上都是異常荒唐的。如果立法上不能消除二元化的土地定價方式,農村土地產權交易的公平性就不可能得到保證,將來為新型城鎮化發展埋下的隱患也就越來越多。
3.建立健全行政權力對農村土地私權干預的預警和監督機制
農村土地財產權利的立法不公本身就給政府行為侵犯集體和農戶土地財產私權制造了條件,這絕不是單一的法律效果公正問題,更顯現出立法自身的品位不高。如果立法不能堵住行政權力對農村土地私權滲透的缺口,最終的結果必然使公權失去制約,土地糾紛頻發,官員的職務風險也會加大。當前立法中的站位不準,造成土地行政管理權力的高度集中,進而使土地行政執法權缺乏自律性,必須在立法上盡快解決限制國家公權對土地私權過度干預的預警機制和他律性監管機制,方能避免土地行政執法中的權力尋租和腐敗。為此,需要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等可以通過村民自治解決的問題交由農村集體組織自行管理,而政府權力應該僅僅局限在土地確權頒證和用地行為合法性監管等需要公權介入的領域內。為削減行政權力對農村土地的過度影響,除了要完善目前征地管理中必須遵循的規模限縮、占補平衡、增減掛鉤等基本原則外,還應將協商民主的要求列入立法之中,這是實現兩類不同性質土地權利在法律上平等對待的關鍵之舉。
五、結語
集鎮建設論文范文6
對文藝的發展變化進行考察是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本文只欲就文藝理論的重要范疇——藝術真實的含義在賽博空間所展示的新質以管窺全豹。
一、藝術真實問題
藝術真實性是一個復雜而艱深的問題,被喻為文藝學中的“斯芬克斯之謎”。①藝術真實性問題又是個充滿了魅力與挑戰的問題,吸引無數思想者嘗試著攀登這座藝術精神的高峰。
關于藝術真實,經過長期的討論、爭鳴,國內學界大致有了一定的共識,朱立元、王文英的看法具有一定代表性,他們的看法超越了單一的認識論(反映論)觀點,注意到了藝術真實是文藝家的創造,但同時又把作品的藝術真實看作是一個獨立的、虛構的、再造的世界,認為其與現實的客觀世界有著本質的區別②,因此,一定程度上又夸大了文藝作品的虛構世界與現實的客觀世界之間的分離。
德國接受美學家沃爾夫岡·伊瑟爾(WolfgangIser)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提出應用現實、虛構和想象“三元合一”的觀點來代替現實與虛構二元對立的理論,認為這種“三元合一”正是文學文本的基本特征和存在基礎。③伊瑟爾的闡釋,幫助我們甩掉了為調和虛構與現實之間的矛盾不得不假設一種先驗的邏輯起點的包袱,也為我們考察賽博空間中藝術真實的特點提供了寶貴思路。
二、賽博文藝的虛擬真實
在賽博空間里,人們能夠運用數字仿真技術創生與現實世界極其相似甚至一模一樣的虛擬景象,其所具有的感性豐富程度能讓人產生“全身沉浸”的感覺,從而導致真假莫分,虛實難辨的奇特現象。置身賽博空間的網絡文學給自己插上高科技的翅膀,更加自由地飛翔于人類的“第三空間”。
文藝作品借助數字仿真技術給自身帶來了兩個比較明顯的后果:
一方面,是給人以“全身沉浸”式的體驗世界。希臘神話中有一個關于普羅米修斯因從奧林匹斯山盜火給人類而受到懲罰的故事。在網絡虛擬文本中,通過頭盔、目鏡、數據手套和觸覺緊身衣褲,人們可以代替普羅米修斯體驗故事的經過。就這樣,仿佛從一場夢中醒來,在這種“全身沉浸”式的體驗中,我們就像不知莊周是蝶還是蝶是莊周一樣,也會分不清自己和那個神話故事文本中的普羅米修斯,感覺自己真真正正體驗了一次殘酷而神圣的懲罰。這樣的文藝作品,“已經使我們的‘冷’環境變得‘熱’起來,并由此導致了某種程度的‘感覺化’,我們久久地浸泡在‘電子澡堂’中,一種日益加強和擴大的刺激區域加諸到個人身上。”④在這種全息的藝術世界之中,出現的極端現象便是人們的體驗與在現實世界中的體驗是一致的,面對的一切都和現實世界中的一樣,甚至會覺得比現實生活更真實,是一種鮑得里亞所說的“超真實”。
另一方面,是虛擬的無限可能性。由于數字仿真能將現實世界事物的觀測值轉換成以“比特”形式存在的數據流,再利用數據流確定的參數,生成具有光影、聲音、色彩、三維時空運動等感覺特性,使虛擬的事物不受現實實在和因果律的限制,不僅能虛擬實存的事物,即現實性虛擬,也可以對現實作超越性的虛擬,即對可能性的虛擬,還可以作背離現實的悖論的或荒誕的虛擬,即不僅是指對事實上不可能事物的虛擬,而且可以是對邏輯上不可能事物的虛擬。從此,世界上就只有想象不到的,而沒有虛擬不了的事物。網絡文學使文學創作的自由性和創造性得到幾乎無限制的發揮,前提只是熟練掌握相應的技術和技巧,并使之轉化成為上手的藝術表達手段,像傳統寫作中對文字的駕馭一樣得心應手。如果說,“虛擬性范圍的擴展意味著藝術真實性的深化”,⑤那么,賽博空間中的網絡文學所包蘊的藝術真實將更有可能代表作為人類文學創造追求的審美價值之一的藝術真實的最高成就。當然,賽博虛構同樣是形象虛構,以“有限”表現“無限”,“在場”顯現“不在場”,進行藝術概括仍然是網絡文學無法剔除的精神基因。
以上兩個方面,無論是“全身沉浸”式的超真實體驗世界,還是理論上無限可能的虛擬世界,都表現出網絡文學在藝術真實性上的共同特點,即虛擬真實。虛擬真實徹底突破了傳統藝術真實觀中虛擬與寫實的矛盾分野,使虛擬的想象世界與寫實中的現實世界在網絡文藝文本的創造與構成中實現無縫對接與融合,抹去了二者的疆界。
伊瑟爾所說的虛構與現實的融合是基于想象性虛擬之上的“虛擬的占有”,是傳統文學文本形象的間接性所決定的;網絡文學中的虛構與現實的融合是基于呈現性虛擬之上的“占有的虛擬”,是一種可以部分實現的虛擬,是網絡多媒體文本形象的間接性與直觀性渾融所創造的。伊瑟爾用三十萬字論著費力闡釋的問題,網絡文學只需提供一個具代表性的文本就能讓人輕松地理解,傳統認識論中嚴格、僵硬的虛實二分觀念已經不攻自破。文藝作品對“虛擬生存”的表現,既是藝術的豐富,也是美學的延伸,因為虛擬生存大大拓寬了人類生活的虛擬空間與創造空間,豐富了人的生存方式。在這種新型的審美環境中,人們需要的是更多地發現自我而不是失掉自我,是保持與現實的時間和空間的關系而不是失去,是使其在肉身世界活動中進行的經歷有著落而不是使其游離。
三、賽博文藝的互動真實
賽博空間的藝術真實性不僅表現在數字仿真對虛與實二元對立的突破上,更重要的是,它所表現出的互動與交流的強化,尤其是對欣賞主體能動參與的吁請的強化?;优c交流在傳統文學活動中也受到作家和理論家的注意,但由于文學存在方式特別是傳播方式的限制,各要素間尤其是作者與接受者之間的交流不能得到很好的實現,作者成了隱藏在作品后面的接受膜拜的“上帝”,接受者只能是進行膜拜性、玄思性靜觀與諦聽、而疑問難以得到作者回音的“沉默的大多數”,只有少數的“專業”讀者才能代表接受大眾與作者面對面地交流。相比于傳統文學,網絡文學因互聯網的數字化存在與傳播方式,大大增強了接受大眾的積極參與程度,甚至顛覆了傳統的讀者、作者的概念,讓文學活動主體在實時交流與創造中體驗藝術的真實。
這種在交流互動中創造與體驗藝術真實的過程主要體現以下兩方面:
首先,文學傳播由“推”向“拉”的轉換使接受者的主動建構地位凸顯。數字化信息傳輸方式適應了現代社會生產消費結構關系的調整,接受者(消費者)的興趣在文學場中的影響力隨之迅速飆升,文學場即使沒有完全成為買方市場,在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博弈中,接受者也早已成為得到充分重視的存在,甚至成為被瞄準的、打上各種標記的潛在目標。“沉默的大多數”一躍而為新的“上帝”。傳統文學活動中,接受者欣賞什么取決于一次單線“施—受”(即“推”)的過程,文學生產、傳播與接受界限分明。網絡文學活動中,接受者一改以往的被動角色,開始主動出擊,自由選擇(即“拉”)喜愛的作品作為欣賞對象。隨著接受者地位的異軍突起,生產者不得不放下架子,更加主動地靠近接受者。
與此同時,在網絡文學階段,不僅在欣賞超文本作品、多媒體作品時需要人機互動,要求讀者參與文本的生成與角色表演,因之表現為讀者與作品之間的互動,而且,“讀者”更是儼然作者的影子,時刻伴隨作者左右,和他交流、爭論,影響他的整體創作過程。一方面,讀者侵犯了作者的傳統疆域,消解了作者單極的中心地位;另一方面,讀者作為間接作者參與到創作中,改變了傳統創作模式,作者—讀者作為新型間性主體已初露端倪。這樣,網絡文學的藝術真實性在創作環節上已顯露出與傳統文學的不同,藝術真實的創造更多地表現出潛在接受者審美旨趣、欣賞能力的影響。
其次,間性主體在上述網絡文學創作中只是初露端倪,而網絡接龍小說、合作小說、互動寫作,則創造了間性主體多向交互的新形態。另外,網絡閱讀時碰到的“我要評論”、“網友留言”、“酷評”等欄目,都是生動活潑的交互方式。作者與作者、作者與讀者、讀者與讀者之間已不再是相互獨立的孤島,而是聚集一起的星團,輝映成燦爛、靈動的風景。賽博空間信息傳遞的實時迅捷性將人們連接在一起,面對面地親切交談、或激情共鳴、或友好批評、或針鋒相對。窗口遞歸又可以讓人同時存在于不同社區,身兼作者、讀者、批評者數種角色。文學生產、傳播與接受不再界限分明,而是雜然并存;文學創作不再是作家的獨語,而是作者、讀者、批評者多主體合奏的交響。
這種互動與交流表現為大眾參與的性質。賽博空間為文藝活動者搭建了自由交流的平臺,不但讓每一個人有可能實現成為“作家”的夢想,更使文學活動的創作、傳播、欣賞、批評等環節真正融合成一個動態開放的整體,使文學活動成為一項在賽博空間建造人類精神家園的集體事業,它的目標將是重建藝術的巴比倫塔。
綜上所述,網絡文學的虛擬真實正是在這種多向交流互動中被創造、體驗、并確認的。真與幻、靈與肉完美地交織成一體。賽博空間正在產生一種認識的斷裂,這種斷裂構成了一種真實的心理革命,從根本上改變我們與世界的關系,讓我們在現實與想象之間自由地越界,也使網絡文學的藝術真實表現出與傳統文學不同的新質。與一切悲觀主義的看法相反,這一革命只能豐富我們肌體的感性能力,我們的聽覺和觸覺都能得到積極的刺激和誘發。
高楠先生認為,“機體與精神在體驗的整體結構中融貫流轉,對這樣的現實實在達到構成性認識與把握,再將之賦諸藝術表現,就有了一種與時代與歷史與社會與民族共在的真實。由于每個人生存并且無處無時不生存,無論創作主體、批評主體還是接受主體都構入并體驗生存,所以這是大家共同構成、共同面對、共同接受的真實,這是至博至深的真實。”⑥他所歸納的生存的有機整體性、融貫流變性和互動生成性在網絡文學活動中有充分表現。網絡文學的藝術真實正是這樣一種共在的真實,至深至博的真實,網絡文學因此而擁有深刻的藝術魅力。
①朱立元、王文英著:《真的感悟》,上海文藝出版社,2001年第2版,引言。
②同上,第126頁。
③[德]沃爾夫岡·伊瑟爾:《虛構與想象:文學人類學疆界》,陳定家,汪正龍等譯,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5頁。
④FredForest:《交流美學、交互參與、交流與表現的藝術系統》,載[美]馬克·第亞尼編著:《非物質社會——后工業世界的設計、文化和技術》,滕守堯譯,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