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院防疫工作計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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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防疫工作計劃范文1

一. 成立了領導小組:

組長:趙院長

副組長:曾副院長

成員:負責醫務人員(鄉村醫生)對癲癇項目防治知識的宣傳、動員、培訓、篩查、藥物發放登記、隨訪和記錄、微機錄入、健康教育宣傳工作等。

二.加強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癲癇項目工作知識宣傳、培訓,年內培訓2次并留有影像資料,簽到冊、開展癲癇病防治、設咨詢點、開展健康教育,癲癇病人家屬健康教育率達80%以上。

三.開展疑似癲癇病人、癲癇病人的篩查、苯巴比妥入組治療和管理、自我管理知識學習、驚厥型癲癇病例篩查的診斷、退組人員的登記、死亡病人登記及上報工作。

四.實行專人負責癲癇病人的藥物發放登記,癲癇病人規范管理率達到100%。

五.做好現有癲癇病人的督導服藥、隨訪,登記、并對癲癇病人的家屬進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解釋和心理疏導、家屬座談會年內不少于2次,宣傳培訓影像資料、簽到冊留底及歸檔、上報。

衛生院防疫工作計劃范文2

一、管理方面:加強對防疫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組,衛生院趙院長兼任防保組組長,防疫李專干任副組長,各村衛生室負責人均為成員.防疫工作組參與各項防疫工作按時按量完成各項防疫工作任務。年終召開村醫會議,布置防疫工作任務及年終召開村醫防疫工作總結會議。

二、計免工作:年內合理的完成12次常規冷鏈運轉,以村為單位,做好歷年來的漏卡漏種工作,以年至11年為重點。每次運轉力爭“五苗”接種率均達90%以上。同時做好各種計免資料的上報及整理歸檔工作,管理好各種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潔。加強對村醫計免工作的監督。

三、傳染病管理方面:提高疫情報告意識,完美疫情報告制度,按時上報,法定傳染病漏報率爭取為零。按時收集村級衛生所疫情情況。一旦發現嚴重疫情,立即采取對疫點進行隔離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領導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絕醫源性傳染病的發生;積極做好結核病人的歸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衛生方面:重點抓好今年食品經營,加工單位的辦證和體檢工作,爭取食品從業人員體檢率達100%,辦證率達85%以上,食品從業人員“五病”調離率達100%,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率為100%,每月進行食品衛生管理監督工作,做好食品樣品送檢工作,建立食品經營單位分戶歸檔。

五、皮膚病防治方面:加強皮膚病的防治知識宣傳力度,多出墻報,做好發放和收集各村線索調查工作。協助縣站做好公衛、食衛等從業人員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檢查工作,同時做好資料的歸檔工作。

六、寄防方面:按時完成,按時上報各種統計表,積極開展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學校衛生工作:做好學校衛生監測和經常性衛生宣傳工作,掌握全鄉學生數,校醫健教數、教師名單,做好學生常見病的防治工作,開展中小學健康教育和體檢及驅蟲工作。

八、勞動衛生方面:做好職業病報告工作及生產性農藥中毒報告、發現病例在24小時內向上級部門報告。

衛生院防疫工作計劃范文3

一、管理方面

加強對防疫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衛生院院長兼任防保組成員,督促防疫專干按時按量完成各項防疫工作任務,并參與各項工作。年終召開村醫會議,布置防疫工作任務及年終召開村醫防疫工作總結會議。

二、計免工作

年內合理的完成次常規冷鏈運轉,以村為單位,做好歷年來的漏卡漏種工作,以年至年為重點。每次運轉力爭“五苗”接種率均達90%以上,盡量開展新生兒乙肝疫苗24小時首針接種工作。同時做好各種計免資料的上報及整理歸檔工作,管理好各種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潔。加強對村醫計免工作的監督。

三、傳染病管理方面

提高疫情報告意識,完美疫情報告制度,按時上報,法定傳染病漏報率爭取為零。按時收集村級衛生所疫情情況。一但發現嚴重疫情,立即采取對疫點進行隔離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領導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絕醫源性傳染病的發生;積極做好結核病人的歸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衛生方面

重點抓好今年食品經營,加工單位的辦證和體檢工作,爭取食品從業人員體檢率達100%,辦證率達85%以上,食品從業人員“五病”調離率達100%,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率為100%,每月進行食品衛生管理監督工作,做好食品樣品送檢工作,建立食品經營單位分戶歸檔。

五、皮膚病防治方面

加強皮膚病的防治知識宣傳力度,多出墻報,做好發放和收集各村線索調查工作,對村醫進行麻風病知識培訓,完成對歷年治愈存活的病人進行檢查,同時對其家屬進行健康體檢。協助市站做好公衛、食衛等從業人員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檢查工作,同時做好資料的歸檔工作。

六、寄防方面

按時完成年年血檢任務,發熱病人血檢村屯覆蓋達85%以上,按時上報各種統計表,積極開展“5.5”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學校衛生工作

做好學校衛生監測和經常性衛生宣傳工作,掌握全鎮學生數,校醫健教數、教師名單,做好學生常見病的防治工作,開展中小學健康教育和體檢及驅蟲工作。

八、勞動衛生方面

做好職業病報告工作及生產性農藥中毒報告、發現病例在24小時內向上級部門報告。

九、公衛方面

對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爭取體檢率達100%,要求年審換證率達100%,每季度做好一次監督檢查工作。

衛生院防疫工作計劃范文4

為進一步加強重點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要求,為適應我區重點傳染病防控工作需要,決定建立由區衛生局牽頭的重點傳染病聯防聯控機制。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員單位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局、區經信局、區教體局、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商務局、區衛生局、區旅游局、區畜牧獸醫局、工商分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交警大隊、車務段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二、各部門職責分工

1、發改部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將重點傳染病防控工作納入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傳染病防控機構的建設投資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2、財政部門:加大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經費投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傳染病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保證撥付到位。同時,加強對傳染病防治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管,確保??顚S?。要保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工作的經費需要。

3、衛生部門:區衛生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各有關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負責做好社區和農村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4、宣傳部門:將有關預防控制傳染病的宣傳工作納入整個宣傳工作計劃,無償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

5、公安部門:依法協助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傳染病防治活動,對阻礙尤其是暴力阻礙傳染病防治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6、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切實加強對傳染病防治藥品、醫療器械、用具的質量監管。

7、教育部門:負責在各中學、小學和托幼機構中開展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協調做好駐周各高等院校的重點傳染病防控工作。

8、畜牧部門:發揮動物防疫工作的職能作用,統一組織開展人畜共患傳染病監測、免疫、消毒和病害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與交通、鐵路、公安等部門共同做好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對密切接觸人員進行登記并轉交當地政府部門;加強與衛生部門聯系和信息溝通,開展技術交流合作;開展動物防疫技術人員培訓、豬流感防治知識宣傳。

9、鐵路、交通部門:負責組織對公共交通工具和車站等相關場所開展鼠、蚊、蠅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在發生重點傳染病疫情時,要與相關部門積極配合,切實做好交通運輸工具的管制工作。

10、工商部門:負責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市場內傳染病防控工作。

11、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化原則,及時了解有關傳染病疫情動態,協助各成員單位落實好相關防控措施。

12、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傳染病防控工作。

三、工作要求

衛生院防疫工作計劃范文5

第一條對校外寄宿生的管理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育人為目的管理與教育、服務相結合,學校管理與家庭、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和團結互助精神,提高自理和交往能力。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校外寄宿生為在縣各級各類學校就讀,且在校外寄宿的學生(不包括走讀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規定對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時間為除寒暑假和節假日外的工作日。

第四條本辦法所規定的校園及周邊范圍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處周邊地區。

第二章監管部門的職責

第五條教育局的職責

一)依照本辦法制定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責任。

二)成立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

三)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與學校簽訂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并考核其落實情況。

四)全面掌握全縣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的情況,責成各學區(校)對校外寄宿生情況進行詳細摸底、準確登記、分校造冊,每學期根據學生變更情況,隨時更新信息。

五)每學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全縣校外寄宿生安全進行全面檢查,建立全縣校外寄宿生安全隱患檔案,并及時匯報縣安委會,采取有效整改和防范措施。

六)進一步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斷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徑,深入剖析校外住宿生存在各種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七)督促學校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生自救、自護、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能力。聘請法制副校長,加強法制教育,培養遵紀守法意識。

八)協助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學校處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九)積極爭取項目資金,加強農村學校寄宿制項目建設,讓所有校外住宿生能夠住進校內,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安監局的職責

一)負責校外寄宿生的監督檢查,協調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全縣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建議,組織對全縣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和督查。

二)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適時公布事故處理結果。

三)依法實施對學校及周邊環境綜合監管,積極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四)指導并監督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負責對校外寄宿生管理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第七條公安局的職責

一)負責對校外寄宿生租住房進行檢查和管理,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進行治安備案,細化房屋出租人的義務和責任,讓房屋出租人明確自己的責任,配合家長、學校共同完成管理任務。

二)負責校園及周邊的治安管理和巡邏。

三)負責校園及周邊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學生上放學期間進行交通疏導。

四)嚴厲打擊各種侵害師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不法行為。

第八條衛生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點、餐飲點)衛生安全檢查,定期對校外寄宿生寄宿點衛生防疫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九條食藥監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點、餐飲點)食品從業人員的監管,堅決取締校園周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無證照餐飲攤點。

第十條工商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文化、娛樂場所、飲食攤點等的監督管理,依法取締三無攤點。

第十一條文廣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文化娛樂場所(網吧、電子游戲廳、歌舞廳、臺球室)書店(屋)報刊亭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水務局的職責

加強對學校飲水水源、供水設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三條住建局的職責

一)完善城區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二)負責對校外寄宿生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進行鑒定,鑒定結論中要提出繼續使用、加固維修、停止使用等具體措施。

三)負責校園及周邊亂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等的管理。

四)依法取締占道經營。

第十四條交運局的職責

完善公路沿線學校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五條環保局的職責

督促校園及周邊企事業單位完善廢氣、廢水、建筑噪音等防治措施,并有效治理。

第三章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

第十六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縣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全面負責本鄉鎮學校的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由派出所、衛生院、工商所、文化站等部門和單位共同組成的校外寄宿生管理機構,加強對校外寄宿生的管理。

第十八條定期召開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會議,專題研究本鄉鎮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努力解決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協調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宜,對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校外寄宿生管理辦法。檢查考核本鄉鎮學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責任落實情況。

第四章學校的職責

第二十條各學校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或方案,加強對校外寄宿生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學校要把安全教育作為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點,將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特點,對校外寄宿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包括學生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條要全面貫徹教育方針,組織學校全體教職工、學生和保安人員,采取各種辦法,齊心協力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學校要把對校外寄宿生的管理納入到年度工作目標綜合考核之中,每學期進行總結表彰。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巡查制度,作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個人檔案,繪制寄宿點分布圖。要準確掌握每一個校外寄宿生家長(或監護人)姓名、家庭詳細住址、聯系電話和寄宿點的房屋出租人姓名、詳細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學校每學期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一次對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安全管理培訓。

第二十七條定期召開校外寄宿生家長(或監護人)會(每學期一次以上)互通情況,共同研究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措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學校要配合當地有關部門,書面告知房屋出租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校外寄宿生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第三十條服從學校、房屋出租人的管理和指導,自覺維護寄宿點的安全與衛生,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盡量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六章家長(監護人)職責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校外寄宿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必須選擇安全可靠的寄宿點,并在每學期開學時書面簽字同意被監護人在校外寄宿。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子女(或被監護人)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條按照與學校、房屋出租人以及有關部門簽定的責任書要求,承擔相應的義務,認真履行職責,共同監管好子女(或被監護人)

第七章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房屋出租人,如果同意學生寄宿,必須履行簽字同意手續,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房屋出租人必須為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住房,并在當地派出所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合法手續;不得提供周邊環境差、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給學生居住。

第三十六條房屋出租人必須認真搞好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盜,并防止社會閑散人員對學生造成傷害。

第三十七條房屋出租人要加強對寄宿生的教育和管理。不準學生賭博、吸煙、酗酒、亂生火、亂拉亂接電線;嚴禁學生進網吧、歌舞廳、臺球室;要防止學生煤氣中毒;教育學生不友,未經允許不準留宿外人。

第三十八條房屋出租人要向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隨時反映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情況,以便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能及時加強對子女(或被監護人)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條房屋出租人要建立寄宿點值班制度,對未按時住宿的學生要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和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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