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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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的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全市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資格審核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發放等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民政局、物價局、規劃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有償服務費按標準下線的30%收取。各有關部門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時應嚴格執行收費政策,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六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在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條件、且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國家規定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具體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由市房管局會同市規劃局根據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必須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法定期限保修責任,繳納維修基金。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按國家規定,直接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成本價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和3%的利潤等八項因素構成,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每套住房的價格,根據住房的朝向、樓層等因素進行調節。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房管局核定后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經濟適用房購房戶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㈠有本市城市常住戶口;

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㈢家庭人均居住面積為全市城鎮人均住房面積60%以下。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鎮人均住房面積”按市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標準執行。

舊城改造、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所涉及的被拆遷戶及無房戶、危房戶,符合上述條件的可優先購買。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和審批按下列程序執行:

㈠申請。符合條件的購房戶向戶籍所在地鎮、辦、區遞交《宜城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書》,同時報送戶籍證明、收入證明、住房證明等相關資料。

㈡初審。鎮、辦、區通過材料初審、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相關情況進行初審,并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含社區)公示7天。對經初審不符合條件或公示后有人提出異議經查證屬實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經初審符合條件和公示無異議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市房管局。

㈢審核。市房管局將初審材料分送市公安、企改辦、民政、勞動部門,由上述部門按職責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在新聞媒體上公示7天。公示內容應包括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

㈣確定。市房管局對公示期內無人對購房資格提出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購房戶進行匯總。符合條件的購房戶戶數超出可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套數時,市房管局應采取公開抽簽的方式確定購房戶。

㈤發證。由市房管局向確定的申請購房戶核發《宜城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申請購房戶可憑該證選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二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憑《宜城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辦理房屋、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市房管局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房屋總價;市國土資源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并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十三條購房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和出租。擅自轉讓或出租的,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房戶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第十四條購房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可按市場價出售房屋,并按出售時房屋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房價之間的差額按規定比例向相關部門繳納房屋收益;市房管局憑繳款證明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市國土資源局憑繳款證明辦理土地出讓及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取消原加注內容,土地使用權的性質變更為“出讓土地”。

前款規定繳納收益的具體比例由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確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交納的收益,由征收部門集中向市財政部門上繳,其中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交納的收益地方所得,專項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戶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按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㈠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予以查處;

㈡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價外收費的,由市物價局依法予以查處;

㈢擅自向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的差價。

第十八條對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由購房戶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第十九條市房管局和其他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職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對象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條  為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行為,啟動住房消費,滿足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城鎮(含獨立工礦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含居民,下同)根據國家和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成本價格購買的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含居民,下同)按市、縣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國家給予優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廣廈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第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須依法進行,遵循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后,該職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購買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建立職工家庭住房檔案,清理、糾正違規住房,并根據本辦法制定當地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實施方案的基礎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售條件

第八條  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合法房屋產權證書后,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部分(不含公攤面積)未按規定以市場價補足差價的已購公有住房;

(二)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部分未按規定補交稅費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

(三)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購占兩套以上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或者以非市場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四)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超標準部分未按規定補足裝修費用的;

(五)上市出售后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六)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貸款方式購買,但房價款尚未付清或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上市出售的;

(七)處于房屋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八)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九)法律、法規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與機關辦公區、學校教學區和企事業單位生產區、工作區分割不開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向原產權單位或者單位職工出售。

第三章  出售程序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務專柜,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產權管理部門、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門實行聯合辦公,為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辦理有關手續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應到房地產交易市場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務專柜,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房屋所有權人(含共有權人)簽署的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三)房屋所有權人(含共有權人)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四)購房專用發票或有效付款憑證;

(五)職工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是否超標,超標部分是否按規定補差,有無違規購占住房,是否已作糾正的證明。已建立職工家庭住房檔案的,可不再提交單位證明。

第十二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會同縣以上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門對是否符合售房條件進行審核;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應在該申請出售房屋的所在地公告售房信息,并對該房屋面積進行復核。

自公告售房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單位和個人可對該房屋上市出售提出異議;該房屋原產權單位可提出同等條件下保留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根據審核和公告情況,作出是否準予該房屋上市出售的書面答復。準予出售的,應通知保留優先購買權的原產權單位參與交易。

第十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買賣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核實后,按規定繳交有關稅費。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應自交易過戶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發放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買方應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先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之日起30日內,由買方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除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手續費。

第十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實際復核面積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標明面積不符的,以實際復核面積為準。實際復核面積大于房屋所有權證書標明面積的,在該購房職工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范圍內的部分按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超過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按購房當年市場價,向原產權單位補足購房款后,方可上市出售。

第四章  交易稅費

第十六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國家現行規定繳交下列稅費:

(一)出售居住超過一年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免繳營業稅;居住不足一年的,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繳;

(二)買方暫按當地執行的契稅稅率標準減半繳納契稅;

(三)買賣雙方分別按成交價的0.5‰繳納印花稅;

(四)普通住宅暫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買方按所購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沒有標定地價的按成交價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

(六)按成交價的0.5%交納交易手續費(含房屋產權登記費等),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

(七)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工本費各按10元交納。

國家稅費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鼓勵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按房屋產權交換繳交稅費。

第十八條  職工按本辦法規定以市場價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依法繳交稅費后,其收入歸職工所有。

第五章  房屋售后維修

第十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已購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原繳納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回所購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責令退還公有廉租住房,按市場住房出租標準補交租金,并可處相當于補交租金金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一條  采取欺騙手段,將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從事公有廉租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公有廉租住房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相當于承租人按市場住房出租標準補交租金金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從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收取的罰款、補交房價款、補交租金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一并上交財政。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范文3

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

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地的標定地價的10%交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在標定地價明確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暫按房屋售價的3%交納。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房辦理產權登記。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讓金依法上交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已購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專項用于住房補貼。其中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原產權單位;屬事業單位的,全額返還原產權單位。

四、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屬于規定標準面積內的部分,其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扣除歸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屬于超標面積部分,其售價扣除售房職工支付的購買超標面積的房價款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五、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除由購房人按第二條規定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歸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可申請返還其夫婦雙方應得的住房補貼,返還額不超過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過職工應得的住房補貼。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稅費。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條件,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與對象、銷售價格。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及家庭的收入線標準由市、縣(市)(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建設或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發改、國土資源、規劃、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七條市 、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報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發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房產、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機構,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用地計劃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告。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禁止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行政劃撥土地,變相開發商品住房。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用房以及引進人才用房等專門用房,不屬于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占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劃。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以成片開發為主。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負責立項申報。

市、縣發改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報經省發改、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企業,由項目立項申報機構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擇優選定。

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資本金,并有良好的開發業績和信譽。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開發企業應當向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按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為建筑面積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兩種套型,高層、小高層建筑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但每種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米。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結構等,在前款規定的建筑面積標準范圍內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類戶型的比例。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步建設、同期交付使用。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規劃以外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

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收取。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執行,不得上浮。

第十七條 地處邊遠、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工礦區和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

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禁止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供給、買受和管理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具有

當地城鎮居民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收入線標準。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者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者已享受實物分房,或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商品房,或因贈與、繼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積均納入申請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銷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傳播媒介上公示。銷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數量、建筑面積、套型、銷售價格、銷售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向當地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書面證明材料:

(一)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和住房情況證明;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初審,經過初審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通過查閱房產登記資料等方式對申請者的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期限為20日。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應當在申請者現戶籍地及居住地社區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況。公示期限為10日。

公示后有投訴舉報的,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取消其申請資格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對無投訴舉報或對投訴舉報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同意意見。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面積控制標準內的,按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購買;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部分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參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價格水平予以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超過面積控制標準部分的差價款收入應當上繳財政。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實行政府定價。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座談會、征詢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并在住房銷售之前核定價格,向社會公布。

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經公布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供不應求時,可以采取輪候等方式確定,具體銷售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申請者憑準購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不得銷售給未取得準購證者。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登記證書上注明房屋種類屬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屬劃撥性質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經濟適用住房示范合同文本,指導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具體限制年限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比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交易時的差價,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收益。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經濟適用住房未滿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計劃用于建設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供具有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但無經濟能力購買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價計算,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于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標準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經濟適用住房的承租對象、租金及面積標準等具體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達到規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購,用于向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符合本辦法規定限制年限,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需換購,應當按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以原購買交易時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請購買。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將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故意進行刁難、拖延或拒絕給予辦理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批準銷售給未取得準購證者的;

(五)其他、或者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占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計劃的,由上級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單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產開發經營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明示標價之外收取其他費用的,依照國家價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采取編造、偽造住房情況證明及隱瞞家庭收入情況,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的,由市、縣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注銷其準購證,并可處以20__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經騙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責令其補交與同地段商品房平均價格水平的差價款,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滿規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收益擅自上市轉讓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收益,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__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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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加強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設部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確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結合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廉租住房檔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在實施住房保障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包括紙質、電子兩種檔案。

第三條 廉租住房檔案真實記錄廉租住房政策落實情況,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狀況,是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礎。

第四條 廉租住房檔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紙質檔案中的文書檔案、會計檔案等分別按有關規定管理,電子文件的整理歸檔執行《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__)要求。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房地局)負責對本地區內的廉租住房檔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各市、縣(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內廉租住房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

第六條 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兼)職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其職責是:

(一)執行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規及業務技術規范。

(二)對實施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統計、利用、銷毀等,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

(三)維護檔案信息,提供檔案利用。

第七條 廉租住房檔案管理工作與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實行同時布置、檢查、驗收。

第八條 廉租住房檔案應一戶一檔,包括申請、審核、實施保障及年度復核等有關材料。

(一)申請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收入證明、家庭住房情況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二)審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審核表,工作人員入戶核查記錄,公示內容及反饋記錄,群眾舉報、來訪記錄等。

(三)實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記通知單,實物配租入住通知書,租金補貼發放通知書,租金補貼變更、停發通知書,房屋租賃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合同或實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終止保障通知書等。

(四)復核材料。根據年度復核結果對檔案及時進行調整變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狀況變更記錄和年度復核記錄等。

第九條 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檔案。管理檔案包括申請家庭名單清冊(臺帳),租賃住房補貼資金發放名單清冊(臺賬),銀行對帳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統計月(季)報表,實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繳情況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圖、冊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設項目,應保留項目前期各項審批手續及相關圖紙資料,賬目及資金使用情況,項目招投標合同、協議,項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關材料。通過收購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應保留收購協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要運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對廉租住房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并建立相應的電子檔案。根據申請、審核、登記、年度復核、終止退出等有關情況,及時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統的有關數據。

第十二條 保障對象檔案應以戶為單位進行整理,按實施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重要程度順序排列歸檔。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檔案由各地廉租住房管理機構負責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時限后,及時移交本單位綜合檔案室統一管理,電子檔案同時移交。

第十四條 健全廉租住房檔案檢索體系,做好檔案的收進、保管、利用、移出等情況的詳細記錄。

第十五條 對保管期滿的廉租住房檔案,應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員、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 檔案保管部門要根據廉租住房檔案的數量配備相應的庫房和檔案柜等設施,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為電子檔案的保管配備專用的數據存儲設備,定期備份。通過網絡管理的,還須做好網絡安全防護,確保數據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廉租住房檔案丟失、損毀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檔案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范文5

    哪些經濟適用房可售

    通知指出,開發企業對外公開發售的在建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預售,否則不得向預購人收取定金及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適用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項目:由政府批準定價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住宅合作社集資建設的住房項目。其他新項目的名單由市國土房管局公布。

    預購人在經濟適用房住房竣工前轉讓其預購房屋的,受讓人必須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并持審核證明按《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預售轉讓登記手續。其轉讓價格不得超過原預購單價。

    經濟適用住房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不得辦理預售轉讓手續。

    成交價高于指導價,按成交價收費

    計算已購經濟適用房住房住滿五年的起始日期,以交納契稅時取得完稅憑證的時間或房屋所有權證發證的日期為準。

    以原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人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后,由區縣國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門出具按不高于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單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憑該證明到北京市建委開發辦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審核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范文6

《草案》中該條款規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轉讓、贈與、出租、出借、擅自調換或改變房屋居住用途。如果購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擬由市住房保障運營機構或者區縣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按規定價格回購。

條款內容的初衷是讓保障房回歸“保障”的本意,以物盡其用,既解決住房困難群體的難題,又避免了投機群體的套利動機,守護社會公平。

通過輿情監測發現,輿論普遍對《草案》中該條款內容的意義予以肯定,并提出相關建議,但與前幾次相關消息“釋放”引發的輿情規模相比,本次輿情反饋在經歷短暫爆發后便歸于平靜。

作為《草案》中最突出的亮點,“保障房封閉運行管理”條款的輿情傳播走勢數據表明,新聞媒體對該事件的關注度遠高過網民,作為自媒體平臺代表的微博在經歷輿情的短暫發酵后迅速回落,該局面的形成與政策出臺前的多次“釋放”不無關系。

早在2006年11月,就有媒體報道稱北京市正擬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準備將今后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封閉運作,確需上市的由政府按原價收購。

2007年11月時,《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公布,但封閉運行機制并未出現,而是規定購房人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梢哉f,2007年政策的出臺讓“經適房封閉運行”的最初構想打了折扣,但事情并未因此畫上句號。

2008年北京“兩限房”的橫空出世讓保障房家族添了新成員,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購房群體對高房價的不滿,不過隨著經適房問題的不斷出現和北京樓市的不斷升溫,2012年1月13日,北京市住建委了《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其中提到: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封閉運行機制,新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確需轉讓的,由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回購,具體施行時間和辦法另行規定。

2014年4月28日,北京市住建委再次提出,將試點配售型保障房的封閉運行管理,但表示相關政策還在研究中,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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