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率制度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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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制度論文

匯率制度論文范文1

芒德爾—弗來明模型

20世紀60年代,羅伯特•芒德爾(RobertA.Mundell)和J.馬庫斯•弗萊明(J.MarcusFlemins)提出的芒德爾——弗萊明模型(Mundell-FlemingModelM-F模型,下同),對開放經濟下的IS-LM模型進行了分析,堪稱固定匯率制下使用貨幣政策的經典分析。該模型指出,在沒有資本流動的情況下,貨幣政策在固定匯率下在影響與改變一國的收入方面是有效的,在浮動匯率下則更為有效;在資本有限流動的情況下,整個調整結構與政策效應與沒有資本流動時基本一樣;而在資本完全可流動情況下,貨幣政策在固定匯率時在影響與改變一國的收入方面是完全無能為力的,但在浮動匯率下,則是有效的。由此得出了的“芒德爾三角”理論,也就是著名的“三一定律”。即貨幣政策獨立性、資本自由流動與匯率穩定這三個政策目標不可能同時達到。1999年,美國經濟學家保羅•克魯格曼(PaulKrugman)根據上述原理畫出了一個三角形,他稱其為“永恒的三角形”(TheEternalTriansle),從而清晰地展示了“芒德爾三角”的內在原理。在這個三角形中,貨幣政策獨立性和資本自由流動,固定匯率和資本自由流動,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固定匯率,這三個目標之間不可調和,最多只能實現其中的兩個,這就是著名的“三元駁論”。如表1所示。

3.張錦冬.人民幣是否該升值.經濟學動態,2004第1期

匯率制度論文范文2

一、人民幣現行匯率制度主要內容

我國人民幣現行匯率制度概括起來說就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具體而言包括四個方面;第一,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匯率是指匯率生成機制是由市場機制決定的,匯率水平的高低是以市場供求關系為基礎的。1994年1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價即是頭一天全國18家外匯調劑公開市場產生的人民幣對美元匯價的加權平均價,以后,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均由銀行間外匯市場前一個營業日交易產生的美元加權平均價,當然這一價格也考慮到國際外匯市場的變化,人民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匯率則通過與美元的匯率換算而得到。第二,單一的匯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價適用于外匯指定銀行(中資與外資)進行的所有外匯與人民幣的結算與兌換,包括經常項目收支和資本項目收支,適用于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往來;適用于居民與非居民的交往活動??傊沁m用于所有交易范圍的一切外匯與人民幣之間的交易。第三,有管理的匯率主要體現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中央銀行設有獨立的操作室,當市場波動幅度過大,中央銀行要通過吞吐外匯來干預市場,保持匯率穩定;在零售市場上,中央銀行規定了銀行與客戶外匯的買賣差價幅度。第四,關于浮動匯率,一是表現為中央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價是浮動的;二是各外匯指定銀行制定的掛牌匯價在央行規定的幅度內可自由浮動。

上述的人民幣匯率制度主要形成于90年代中國外匯管理體制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其運行及賴以存在的基礎在于兩個方面:一是銀行結售制,在此基礎上實現了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二是建立了全國統一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開始了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基礎。就第一個方面而言,結售匯制度使得外貿企業無條件地將出口所得外匯賣給外匯銀行,外貿企業不能持有外匯賬戶,后來,雖然大型外貿企業中可以持有部分外匯,但亦受到嚴格的限制。1996年,人民幣在結售匯基礎上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即在經常項目下,外貿企業的貿易用匯通過外匯銀行的售匯來滿足,但在經常項目中的非貿易項目用匯則受到較嚴格的外匯審批控制。所以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居民與企業均不能意愿地持有外匯。就銀行間外匯市場而言,其結構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外匯指定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結售匯市場,亦稱外匯零售市場。在這個市場上,企業的外匯供求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政策內均可進行買賣交易,外匯銀行則實行會員制,其會員資格的獲取要經過央行或外管局的審批,具有嚴格的市場準入規則。二是通過中國外匯交易系統進行的銀行間的外匯交易市場,主要為銀行實行結售匯的頭寸買賣服務,并形成人民幣匯率,這是一個批發市場,在這個市場上,中央銀行既以市場會員的身份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又充當市場管理者的角色,如對外匯銀行持有外匯額度作了嚴格的規定;只允許交易美元、日元、港元三種外幣。

二、人民幣現行匯率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在外匯銀行、企業、居民不能意愿地持有外匯的前提下,中國的外匯市場具有封閉性、壟斷性、交易品種單一和匯率波動空間狹小的特征。在這樣的市場環境下:目前名義上“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事實上演變為一種與美元掛鉤的固定匯率制。人民幣匯率的這種形成機制具有以下一些缺陷。

(一)基礎匯率的確定缺乏準確的依據

在中國,由于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換和資本項目下的嚴格管制,所以外匯市場上的外匯的供求主要決定于貿易項目。因此從理論上講(實際上亦然),決定人民幣匯率水平的理論模型應當是購買力平價理論。眾所周知,購買力平價的成立是由“一價定律”的成立而推導來的,而“一價定律”在開放的經濟中成立的前提是;1、對比國家都實行了同等程度的貨幣自由兌換,貨幣、商品、勞務和資本流通是完全自由的;2、信息是完全的;3、交易成本為零;4、關稅為零。而在發展中國家的中國與最為發達國家的美國之間,由于:1、兩國的貨幣、商品、勞務和資本國際性流通程度差異性很大,絕非以自由交易為基礎,相反存在著較高的關稅和各種形式的交易壁壘,關稅不為零、交易成本也不可能為零;2、在中美貿易品市場交易中,由于東西方消費偏好的差異、不完全市場競爭所帶來的高的搜尋成本、政府行為對市場的影響等等,其信息不可能完全對稱。所以購買力平價理論成立的前提條件幾乎完全不能滿足。由此確定的人民幣基礎匯率顯然缺乏準確、客觀的依據。

(二)實際運行中的匯率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價格

現行人民幣匯率生成機制的基礎即銀行結售匯制及對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的外匯銀行實行的額度管理,這使得市場參與者,特別是中資企業和商業銀行持有的外匯必須在市場上結匯,不能根據自己未來的需求和對未來匯率走勢的預期選擇適當的出售外匯時機和數量,另一方面就銀行售匯而言,要么存在一定的條件約束,要么存在嚴格管制。因此我國的外匯市場是一個供求關系不對稱的市場,即是一定制度約束下的充分外匯供給和部分外匯需求相作用的外匯市場,中央銀行在這個市場上實際上處于“強買”、“弱賣”的地位,顯然由此形成的匯率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價格。

(三)形成匯率的外匯市場不完善

一方面:我國外匯市場存在交易主體過于集中、交易工具單一的問題。目前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主體主要由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經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少量資信較高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央行操作室構成。從交易額來看,中國銀行是外匯的最大賣方,中國人民銀行是外匯的最大買方,雙方交易額占總交易量的60%以上;從交易品種上來看,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元,且其成交量主要以美元為主。主體構成較為單一,交易品種及交易量相對集中,使得匯率帶有“官方與民間”交易的色彩。另一方面:外匯市場與其它金融市場的隔離。理論和實踐均證明,完善的短期貨幣市場和靈活的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是保證外匯交易活躍和匯率動態穩定的重要經濟杠桿。而我國由于資本項目的嚴格管制及利率的非市場化導致外匯市場與短期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幾乎處于隔離狀態,人民幣匯率與人民幣利率、美元利率相關程度極低。

(四)人民幣匯率缺乏靈活性

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來的7年多來,人民幣匯率除1994年升值3.5%,1995年升值1.6%外,其余5年及當前都保持在1美元兌8.28元左右的水平,處于一種超穩定的狀態,而由上面分析我們清楚地看到人民幣匯率的這種超穩定狀態是一種制度約束下的使然。誠然,匯率的穩定對經濟發展固然有一定的好處,但我們所追求的穩定應該是反映市場環境因素變化的動態的穩定,而絕非是靜態的固定不變。在過分的靜態穩定的情況下,人民幣匯率不能及時隨內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作出調整,不僅喪失了匯率的經濟杠桿的調節功能,也淡化了交易主體的風險概念;同時為了維護匯率穩定致使中國人民銀行被動入市大量收購外匯形成巨額的國家外匯儲備,在歐元即將取代歐元區各國貨進而對國際貨幣體系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影響的情況下,央行持有的以美元為主的儲備資產將面臨重大的匯率風險。

三、人民幣匯率制度的改革方向及當前應采取的相關政策措施

從長遠看:我國匯率制度的改革方向是真正地重歸1994年初提出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在此基礎上再增加匯率的彈性,擴大匯率的浮動區間。要完全達到這一目標,一勞永逸的辦法是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兌換,讓市場來決定人民幣匯率。市場的自動調節,會找到人民幣匯率的均衡點,再加上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人民幣匯率的“有管理浮動”就可以真正地實現。但從近期來看:匯率制度的改革宜采取循序漸進的過渡辦法,即在對資本項目依舊實行管制的條件下,逐步開放外匯市場,使人民幣匯率完全市場化,使其真正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體現廣泛的市場參與者的真實意愿。當然,人民幣匯率的完全市場化并非意味著放棄對其必要的管理,相反對其管理的方式和手段要多樣化,既有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直接干預,也應有包括結合當時的宏觀經濟環境,通過調節本外幣的供求量、利率水平的調整等手段進行綜合調節。這樣人民幣匯率的彈性自然會增強,在此基礎上人民幣匯率“有管理的浮動”可望得以初步實現,待時機成熟時再取消資本項目的外匯管制,進而實現人民幣匯率的完全市場化。為了這一目標的最終實現,當前應著力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夯實人民幣匯率的決定基礎,選擇一攬子貨幣定價法確定人民幣基礎匯率

隨著入世的臨近及資本項目管制的逐步放松和人民幣利率逐步走向市場化,外匯市場的供求會更多地體現經常項目外匯收支以外的外匯供求,人民幣匯率的決定基礎將會由經常項目外匯收支逐步過渡到經常項目為主兼顧其他因素特別是資本流動。鑒于此,比較可行的辦法是放棄事實上的釘住美元的匯率政策,改為釘住美元、歐元、日元為貨幣籃子的一攬子貨幣匯率定價,這樣既有利于人民幣匯率長期動態的穩定,又有利于中國的外匯市場早日與國際外匯市場接軌。

(二)改進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培育健全的外匯市場

人民幣匯率長期處于超穩定狀態主要原因在于外匯市場要素不足,而外匯市場要素不足其關鍵又在于現行的強制性結售制和外匯銀行的額度管理。因此,應將目前的強制結匯制逐漸過渡到意愿結匯制、外匯銀行的額度管理也應做出相應調整(如擴大額度幅度),從而使銀行、企業、居民意愿地持有外匯,做到藏匯于民。這樣既可使匯率風險由不同的微觀主體來承擔,以分散政府外匯儲備的風險;又能滿足各經濟主體資產組合的需要;同時中央銀行可以卸下扎平市場交易的重負,專使匯率調控職能。在此基礎上,再逐步放寬對國內居民(含自然人和法人)售匯的條件和限制,從而基本實現經常項目的完全意愿結售匯。當然資本項目的意愿結售匯尚需根據資本項目開放的進程逐步改進。

針對上述的結售匯制度及外匯銀行額度管理的改革與完善,目前的外匯市場也應得到相應的改造,以促使其向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靠攏。一是在不改變目前外匯市場上每天以前一日市場加權平均價開盤的前提下,擴大匯率的波動幅度,從而使匯率更能真實地反映市場供求,有助于意愿結售的實行。二是嘗試新的外匯交易方式。目前我國外匯市場主要是指以電腦自動撮合方式成交的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在實行強制結售匯制度下,這種交易方式效率很高。但是實行意愿結售匯制度后,進入原有的結售匯交易系統的交易可能萎縮。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國際上通行的商業銀行做市商交易制度,使商業銀行從目前的交易中介變為做市商,活躍外匯市場,并使匯率真正反應市場參與者的預期,匯率的價格信號作用更強。三是豐富外匯交易內容和品種。即在目前開辦人民幣對美、港元及日元買賣的基礎上,試辦歐元、英鎊等幣種的買賣,滿足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外匯資產多幣種構成的需求。與此同時,盡快擴大遠期外匯交易參與者的范圍,視情況適時開辦外匯期貨、期權交易,以滿足不同層次交易主體規避匯率風險的需求,擴大市場交易規模。四是增加市場交易主體,推廣大額交易。增加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除讓更多的企業、金融機構、居民直接參與外匯的買賣外,應著力推廣銀行企業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賣外匯的大額交易。這樣有助于避免大的機構集中性的交易壟斷市場價格水平,防止匯率的大起大落,同時有效降低大企業的交易成本。

(三)大力發展短期貨幣市場并加快實現外匯市場與短期貨幣市場間的融通,以減緩外匯市場的需求波動

短期貨幣市場是短期資本流動的緩沖和吸收場所,在人民幣自由兌換后要使外匯市場更活躍,外匯供求能相對平衡,除了要具備多種外匯交易的品種外,還將允許大量外匯投機交易的存在。而外匯投機交易存在的必要前提是短期貨幣市場,其中包括資金拆借市場、融資券市場、短期國庫券市場以及其它富有流動性的短期票據和短期信用工具市場。當外匯供大于求時,投機者從短期貨幣市場獲取人民幣資金、購入外匯,反之,則拋出外匯;而政府則通過短期貨幣市場上的操作(買賣短期國庫券、調節短期利率等)來影響匯率和貨幣流通量。因此,中國應建立一個十分發達的短期貨幣市場,并靈活運用短期利率、公開市場業務進行貨幣市場操作,將資金從外匯市場吸引到貨幣市場,從而減輕外匯市場上的需求壓力。

匯率制度論文范文3

匯率制度選擇理論指出,在固定匯率制度、自由資本流動和獨立貨幣政策之間存在三難選擇。①如要想選擇獨立貨幣政策和固定匯率制度的政策組合就必須放棄資本自由流動,實行資本管制。這是我國改革開放前選擇的一種政策組合,在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再選擇這種政策組合已不合時宜。要想選擇固定匯率制度和資本自由流動的政策組合就必須放棄獨立的貨幣政策。20世紀90年生的一系列貨幣金融危機說明,這種政策組合的危害決非貨幣政策無效這樣一個溫和的負面影響,固定匯率制度在開放的資本賬戶下往往伴隨著貨幣沖擊和貨幣危機,從而給經濟帶來巨大的動蕩,使經濟時時處于不穩定的威脅之中,從長期來看,我國也不宜選擇這種政策組合。要想選擇獨立貨幣政策和自由資本流動的政策組合就必須放棄固定匯率制度,實行浮動匯率制度,這是我國應當選擇的一種政策組合。這種政策組合符合我國的實際,我國是一個經濟大國,保持獨立的貨幣政策必然是我國的現實選擇;另外,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開放資本賬戶,實現資本自由流動也是大勢所趨。據此,從長期來看,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的長期目標應是浮動匯率制度。

但從國際金融經驗來看,匯率急劇變動和不穩定往往伴隨著金融市場的不發達和微觀經濟主體的不完善。②當前我國金融市場尚欠成熟和完善,人們對金融避險工具的認識還需要有一個過程,金融監管也比較薄弱。正處于改革過程中的國有企業仍面臨著諸多困難,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還缺乏防范匯率風險的意識??梢姡壳拔覈胁痪邆鋵嵤└訁R率制度所需要的條件和環境,如果實行浮動匯率制度,可能會導致人民幣匯率頻繁波動,不僅無助于金融部門和金融市場的建設和發展,而且還將大大增加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成本。為此,我國采取了較為緩和的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另外,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由于美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和美元的相對穩定性,美元確實在世界范圍內起到了各國貨幣標尺的作用。但是近些年來,美元的穩定性逐漸減弱,同時歐元正在成為一種新的代表性國際貨幣。因此,我國政府根據整個國際經濟形勢和美元地位的變化,放棄了釘住美元匯率制度,選擇采用了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這可以削弱長期以來美元對人民幣匯率的過度影響,更好地保持人民幣有效匯率的相對穩定性。

二、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特點

從匯率形成機制來看,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不同于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和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

在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外匯市場上美元對人民幣供求變化并不影響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在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外匯市場上美元的供給大于需求,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會下跌,人民銀行就會買進美元賣出人民幣,從而使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保持不變。反之,人民銀行會賣出美元買入人民幣,以使美元對人民幣匯率保持穩定。另外,在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變化也不影響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的匯率是由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和美元對非美元貨幣的匯率套算而得。如果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升值,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仍會維持不變,而對非美元貨幣會升值;反之,如果美元對非美元貨幣貶值,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同樣會維持不變,而對非美元貨幣會貶值。

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是使人民幣相對于幾種貨幣(或一籃子貨幣)的加權平均匯率保持不變的一種匯率制度。為更好地理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內涵,我們假設人民幣貨幣籃中只有美元和英鎊兩種貨幣,W$。為貨幣籃中美元的數量,W£為貨幣籃中英鎊的數量,ER/$和ER/£分別表示人民幣對美元和英鎊的匯率,人民幣與美元和英鎊的加權平均匯率為ER,則:

ER=W$·ER/$+W£·ER/£

(1)

其中,ER是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的價格。所謂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是指保持ER不變,即ER為常數E③。

從公式(1)可以看出,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不同,在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盡管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同外匯市場上美元對人民幣的供求關系同樣無關,但籃子中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變動,不僅會引起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波動,而且會引起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波動。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鎊構成的虛擬貨幣籃中,由于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的價格釘住不變,因此,當美元對英鎊升值時,人民幣對英鎊匯率會升值,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則會貶值;當美元對英鎊貶值時,人民幣對英鎊匯率會貶值,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則會升值??梢姡谌嗣駧裴斪∫换@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美元對人民幣匯率升值或貶值的可能性皆有。

與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相比,在人

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不僅受貨幣籃中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變動的影響,而且與外匯市場上美元對人民幣的供求有關。例如,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下,當美元對其他貨幣升值時,人民幣對美元應該貶值。但在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考慮到外匯市場上存在人民幣對美元升值的壓力,人民銀行可能不是根據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要求,通過干預外匯市場,使人民幣對美元貶值。相反,人民銀行可能不干預外匯市場或僅進行小幅度的干預,而聽任人民幣在市場供求作用下升值。“參考”意味著人民銀行有了決定匯率水平的較大靈活性。

三、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的作用

(一)有助于穩定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

對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產生影響的是實際有效匯率。人民幣釘住單一美元匯率制度,盡管可以穩定人民幣對美元的雙邊名義匯率,但在美元對世界主要貨幣之間的匯率發生較大波動時,由于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保持不變,因此,美元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波動完全由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波動吸收,從而可能會導致人民幣對非美元貨幣匯率的大幅波動,進而引起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較大不穩定。因此,在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對美元雙邊名義匯率的穩定,不僅不能穩定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反而可能會造成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更大不穩定。

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是一種比較穩定的匯率制度,因為人民幣對貨幣籃中任何一種貨幣雙邊匯率的變動,經過權數(小于1)化后傳導給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的影響大大縮小了。例如,在上述以美元和英鎊構成的虛擬貨幣籃中,如果美元在貨幣籃中的權重是50%,那么美元對人民幣匯率變動10%,只對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影響5%。此外,由于貨幣籃中各種貨幣的雙邊匯率的變動,向上的變動與向下的變動對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的影響可能會相互抵消,從而使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相對穩定??梢姡嗣駧裴斪∫换@子貨幣匯率制度可以有效克服釘住單一美元的弊端,保持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相對穩定性。

與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由于允許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浮動,進而引起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會有適度波動。但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相比,正是由于在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限定了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的浮動范圍,從而使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的波幅會較小。由于實際有效匯率是名義有效匯率扣除物價因素后的有效匯率,因此,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保持相對穩定亦有助于穩定人民幣實際有效匯率??梢姡c人民幣釘住單一美元?[率制度相比,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有助于穩定人民幣名義有效匯率和實際有效匯率,從而有助于促進我國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健康發展。

(二)可以有效配置資源

微觀經濟學最重要的一個理論就是均衡價格是對供需雙方最有利的價格。盡管單純從供應方看價格愈高愈好,單純從需求方看價格越低越好;但是從整個經濟來看,一定是供需均衡的價格最好,因為它能最優配置資源。人民幣匯率也是一種價格,從全球的角度來看,也是均衡匯率最佳。人民幣匯率低估或高估(相對于均衡匯率)都不利于我國經濟及世界經濟的發展。

一般認為,人民幣匯率低估(相對于均衡匯率)會促進出口,但人民幣匯率低估也會提高進口成本,從而不利于進口。我國經濟的發展需要進口大量外國先進技術和設備,人民幣匯率長期低估,也會對經濟增長產生消極影響。人民幣匯率低估盡管有助于出口,但人民幣匯率長期低估,可能會扭曲價格機制,使人民幣匯率喪失在資源配中的積極作用,造成資源浪費。另外,人民幣匯率長期低估,會減少貿易伙伴國的市場占有份額,引起貿易伙伴國的報復,這不僅會抵消人民幣匯率低估的積極效應,而且還會損害國際協調機制的建立,從而可能會對我國經濟及世界經濟帶來新的問題。

同樣,人民幣匯率高估對貿易雙方國家也都是不利的。首先,人民幣匯率高估會抑制出口。其次,人民幣匯率高估盡管有助于降低進口成本,促進進口,但人民幣匯率長期高估也會扭曲價格機制,從而降低外匯資源的使用效率,造成外匯資源的浪費。另外,如果我國出口產品是貿易伙伴國消費者歡迎的商品,那么人民幣匯率高估也會損害貿易伙伴國消費者的利益。如果人民幣匯率長期過度高估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發展,需求大幅下降,那么貿易伙伴國對我國的出口不僅不會增加,反而會下降。

可見,人民幣匯率是把雙刃劍,人民幣匯率低估或高估對我國和貿易伙伴國經濟都會產生不利影響。同時,人民幣均衡匯率也是一個雙贏的匯率,對我國和貿易伙伴國經濟都會產生積極的作用。

(三)有助于增強貨幣政策獨立性

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如果實行釘住單一貨幣匯率制度,則本國貨幣政策將依附于釘住貨幣國的貨幣政策。當釘住貨幣國提高利率時,本國中央銀行就必須提高利率,否則就會產生套利,資金就會外流,本幣就會貶值,為維持釘住匯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即拋出外幣,回購本幣,這會減少貨幣供應量,最終會導致本國利率上升;反之,當釘住貨幣國降低利率時,本國中央銀行也必須降低利率,否則投機資金就會大量流入境內,沖擊國內金融市場,本幣升值的壓力就會增大,為維持釘住匯率制度央行就需要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即拋出本幣,購買外幣,這會增加貨幣供應量,最終會導致本國利率下降。同樣,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如果我國繼續實行釘住美元的匯率制度,那么當美國調整貨幣政策時,我國貨幣政策也必須作出一致的調整,否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將難以為繼。

在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人民幣匯率是一種加權平均匯率,它具有較好的穩定性。與人民幣釘住美元匯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即使我國貨幣政策與美國貨幣政策出現了偏離,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仍會保持相對穩定,從而減輕了人民銀行干預外匯市場的負擔,增強了我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與人民幣釘住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相比,在人民幣參考一籃子貨幣匯率制度下,由于允許以人民幣表示的一籃子貨幣價格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浮動,從而使我國貨幣政策獲得了較大的獨立性。

(四)會增加市場預期的不確定性

匯率制度論文范文4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兜聡穹ǖ洹烽_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兜聡穹ǖ洹分贫〞r,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兜聡穹ǖ洹烦浞煮w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兜聡穹ǖ洹分写罅康貞昧?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兜聡穹ǖ洹吠瑫r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偟膩碚f,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兜聡谭ǖ洹钒ㄋ木幑?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ㄌ貭柕臉O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ㄌ貭栃袨榭梢援a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傊?,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斗€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⒊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⒋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刂频氖侄沃?,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刂频氖侄沃?,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匯率制度論文范文5

關鍵詞:匯率目標區;中心匯率;匯率波動區間

中圖分類號:F8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3)01-0078-03

盡管浮動匯率有許多缺點,如在羊群行為導致的投機作用下會出現顯著的匯率失調等,在人民幣國際化不斷向前推進的背景下,人民幣的可自由兌換要求更大程度地放開資本賬戶管制。正如不可能三角指出的,資本流動、貨幣獨立性和匯率穩定三者不可能兼得,所以只能逐漸實現匯率的靈活浮動。目前,人們對于增加人民幣匯率的彈性、減少央行干預已形成共識,但是在國內微觀經濟主體缺少抵御外匯風險經驗的情況下突然取消干預也是不可取的。在此情況下,許多學者如成思危等提出應加快對匯率目標區的系統研究。

一、匯率目標區概念的提出和發展

匯率目標區制度是一種允許匯率在一定區間內圍繞某一中心匯率自由浮動且一旦匯率浮動到區間邊界處即對匯率進行干預從而把匯率波動限制在區間范圍內的匯率制度??梢钥闯?,匯率目標區制度綜合了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的優點,是一種允許匯率有限浮動的匯率制度。早在1922年,凱恩斯就提出各國應根據當時的價格建立貨幣平價,并允許匯率在平價上下各5%的區間內波動,那些匯率相對戰前水平的貶值幅度在20%以內且決心使匯率回歸戰前水平的國家可以通過爬行升值來實現。1982年,威廉姆森和伯格斯坦提出了匯率目標區的概念。1985年,威廉姆森總結出浮動匯率具有系統且顯著的偏離基本面的傾向,即匯率失調。匯率失調可導致一系列問題,如使消費脫離均衡時間路徑、產生調整成本、導致失業、限制投資和經濟增長、形成通脹的棘輪效應和滋生保護主義等等。20世紀90年代,克魯格曼提出了規范的匯率目標區理論模型。通過建立一個包含外生的速率沖擊的貨幣主義對數線性模型,克魯格曼匯率目標區理論分析了匯率在目標區內的動態變化。在匯率目標區內,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單單是保衛匯率目標區的承諾所產生的預期就可以起到穩定匯率的作用,即蜜月效應。根據該理論還可以推出:第一,匯率曲線應是S型的;第二,與S形的匯率曲線相對應,匯率的密度函數是U型的;第三,匯率水平與利率差是負相關的。還可以推出只要政府保衛波動區間范圍的承諾是可信的,圍繞均衡匯率的波動區間能自動地消除匯率對均衡水平一定程度上的偏離,因而政府干預匯率的力度也較小。

盡管克魯格曼的理論模型非常精美,但后來一系列的實證研究卻表明:匯率目標區理論的推論基本得不到實證支持。比如,Meese和Rose?。?990)檢驗了匯率函數的非線性特征,結果不支持非線性。Chen和Giovannini(1992)表明布雷頓森林體系中匯率的無條件分布有多種形式。Flood,Rose和Mathieson(1991),Bertola和Caballero(1992a),Svensson(1993),Beetsma和Van der Ploeg(1994),以及Mizrach(1995)對歐洲貨幣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研究,結果發現匯率的駝峰分布和匯率與利率之間的逆向決定關系都不明顯。還有其他一些研究,如Lindberg,S?derlind和Svensson(1995)與Lindberg和S?derlind?。?994a,1994b)對瑞典的研究,Helpman,Leiderman和Bufman(1994)對智利、以色列和墨西哥的研究,Werner(1996)對以色列和墨西哥的研究等等都不支持克魯格曼匯率目標區的結論。后來,人們又主要從三個方面對克魯格曼的理論模型進行了許多改進。第一,放松匯率目標區完全可信性的假設;第二,改變央行在區間邊際進行干預的假設;第三,放松商品價格完全彈性的假設。

Miller和Weller(1991)假定價格對實際產出與潛在產出之差的反應是不靈敏的,研究了具有可信性的粘性價格匯率目標區模型,得出商品市場上的不均衡引起的價格的均值回歸具有使匯率呈駝峰分布的傾向;匯率與利率差沒有決定關系并且實際匯率的變化也可以用價格水平受到的沖擊來解釋—正好解釋了實際匯率不斷變化的現象。Bertola和Svensson(1993)把調整中心匯率的風險當作外生變量,即只要匯率變化到目標區邊緣時,央行就可以調整目標區的中心匯率,說明了只有當調整中心匯率的概率小于0.5時,匯率的密度函數才可能是U型的。另一種可以得到匯率密度函數的更好方法是允許匯率的目標區內干預,比如Lewis(1991),Delgado和Dumas(1992)以及Lindberg和S?derlind(1994a)。在Miller和Weller(1991)的基礎上,Beetsma和Van der Ploeg(1994)改變央行在區間邊際進行干預的假設,把央行在匯率目標區內干預的機制納入模型,更好地說明了匯率的變動規律。但是,這種方法仍然存在著不足,比如,它的假定前提之一資本在國際間的完全流動與現實不符等等。

有些研究者放松匯率目標區完全可信的假設,即人們認為隨著經濟的波動,在匯率偏離經濟基本面較大的情況下存在調整中心匯率的可能性。Bertola和Caballero(1992b)通過把調整匯率的概率及大小看作是外匯儲備的函數,從而把調整匯率的預期內生化。Chen和Giovannini(1993)通過對法郎/德國馬克及意大利里拉/德國馬克的研究,發現中心匯率的預期變化不僅會隨時間變化,而且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Werner(1995)把匯率調整的可能性看作是基本因素偏離其中心值的距離的函數,得出弱化甚至反向的匯率與利差的關系;在匯率的密度函數方面,匯率曲線越陡峭,區間內匯率與利差之間的關系的符號越有可能在區間的上半部為正,在下半部為負。

實證研究表明匯率目標區確實具有一定程度的穩定匯率的作用。Svensson(1992)發現,在匯率目標區內遠期匯率的波動幅度要小于即期匯率的波動幅度,說明在預期具有使即期匯率收斂的作用。Kempa和Nelles(1999)也發現可信的匯率目標區具有穩定匯率的作用。兼具靈活性與穩定性的匯率目標區制度給了各國間的匯率調整的空間,使各國可以及時消除匯率失調,同時又限制了匯率投機行為。

二、實行匯率目標區的主要問題

實行匯率目標區有兩個關鍵:第一,確定中心匯率水平;第二,確定波動區間。最為理想的中心匯率是均衡匯率,而確定均衡匯率的兩個主要要素為選擇合適的釘住貨幣并確定均衡的匯率水平。目前,大家普遍認為釘住以一國的主要對外貿易伙伴國的貨幣組成的籃子貨幣為最優選擇。確定均衡匯率水平的方法主要有:基本要素均衡匯率法(FEER)、行為均衡匯率法(BEER)、均衡實際匯率法(ERER)、國際收支均衡匯率法(BPEER)和自然均衡匯率法?。∟ATRER)。

各種確定均衡匯率方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定義均衡匯率的角度不同。威廉姆森(Williamson, 1985)的基本因素均衡匯率(FEER)側重于與宏觀經濟的中期均衡相一致,他把內部均衡定義為物價穩定前提下實際的生產水平與潛在的生產水平相等的均衡,外部均衡則為持續的經常賬戶的順差和資本流動的余額相一致。實際匯率是由本國產出、外國產出和資本賬戶余額的函數。Edwards(1989) 的均衡實際匯率(ERER)是一種適合發展中國家的均衡匯率。均衡實際匯率是在貿易品與非貿易品的相對價格上,內、外均衡同時實現時的匯率水平。當非貿易品市場現在和將來出清時,實現內部均衡;當經常賬戶現在和將來的平衡都和長期可持續的資本流相一致時,實現外部均衡。Stein(1994)的自然均衡匯率(NATREX)是由在節儉程度、勞動生產率、資本密集度以及對國外的凈負債影響下的長期資本流動決定的不斷調整的均衡。Clark和Mac Donald?。?999)的行為均衡匯率(BEER)是對威廉姆森的基本要素均衡匯率的發展。在行為均衡匯率理論中,總的匯率失調可以被分解為短期暫時性因素效應、隨機擾動效應和基本經濟因素偏離其可持續水平程度效應三個方面。Mischal Rubaszek在2004年提出的國際收支均衡匯率法(BPEER)吸收了行為均衡匯率的一些優點,強調國際收支恒等式, 即經常賬戶余額、資本賬戶余額以及外匯儲備變化額之和為零。BPEER 把經常賬戶余額定義為凈貿易余額和凈國外資產的利息收入之和,并且凈貿易余額取決于本國的實際匯率(上升代表本幣升值)與國內外需求。近年來,許多中國學者使用上面各種方法對人民幣均衡匯率作了大量研究。

匯率目標區的最優波動區間取決于特定的政策目標函數。Svensson(1994b)采用可變價格的貨幣模型研究了利率與匯率之間的關系,固定匯率意味著調整匯率的預期和外國短期利率波動與本國短期利率波動間的完全傳遞。Miller和Zhang(1996)則認為匯率目標區制度是最大的國內價格波動與最大的央行干預成本之間的平衡。Sutherland(1995)得出匯率目標區的最優波動區間是貨幣沖擊與實際沖擊之間相對程度的函數。Zhu(1996)把服從外生的隨機均值回歸過程的非經濟的基本因素納入到Sutherland的模型中,認為非經濟的基本因素在浮動匯率制度下對匯率影響較大,而在完全固定的匯率制度下就被中和了。從這個意義上說,較窄的匯率浮動區更有利一些。Williamson(1998)則認為波動區間要設得足夠寬。因為第一,估計的均衡匯率一般是不精確的。如果波動區間設得過窄,則有可能使均衡匯率處于區間外。第二,較寬的波動區間將給貨幣政策的實施留下較大的空間。當經濟衰退時降低利率,經濟過熱時提高利率,利率的變化必然會引起匯率的波動。如果波動區間較窄,匯率很快到達邊界處時央行必須進行干預,在目前沖銷難度較大且不徹底、沖銷成本又日益加大的情況下,外匯市場干預必然會弱化貨幣政策的效果。第三,較寬的波動區間能夠承受較大的投機壓力。因為波動區間越大,匯率趨勢在自發逆轉的點落在區間內的可能性越大,投機失敗的成本也越大。多數經濟學家傾向于把波動區間定為10%左右。

國內大量文獻研究了中國實行中間匯率制度的合理性,但是具體匯率目標區進行的研究的時間較晚。從可獲得的文獻來看,石建民(1996)、李心丹(1997)、崔孟修(2000)和馮用富(2000)較早地對匯率目標區進行了研究。他們不僅介紹了克魯格曼的匯率目標區理論還梳理了當時對該理論的一些實證檢驗結果以及克魯格曼匯率目標區理論的不足之處,并指出了中國實行匯率目標區制度的一些好處。段梅麗(2003)研究了中國實行匯率目標區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據一些發生貨幣危機國家的貨幣貶值幅度指出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區間以10%-15%為宜。姜凌、韓璐(2003)指出匯率目標區制度是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的較好選擇。周群(2005)把匯率目標區的經濟功能概括為錨定、吸收與對沖。劉潭秋(2006)構建了一個三制度DTGARCH模型,并使用其驗證了模型所隱含的匯率目標區理論的合理性。謝赤、郭娟娟和丁暉(2007)認為,粘性價格目標區模型由于對 Krugman 基礎模型進行了粘性價格方面的擴展,因而更加符合現實情況。它不僅可以解釋匯率超調現象,還能反映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的特征,所以,目前適宜用粘性價格目標區模型求解人民幣匯率的目標區。曹垂龍(2007)對實行人民幣匯率目標區的方案進行了分析研究。郭娟娟、皮文爽等運用粘性價格目標區模型對人民幣匯率目標區進行了實證研究。在人民幣均衡匯率方面,我國學者已做了大量研究,但在人民幣的最優波動區間方面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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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制度論文范文6

一、匯率制度安排的綜述

國際學說在理論上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征:一是帶有較大程度的一般經濟理論的學派色彩;二是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國際金融活動的實踐有著比較緊密的聯系(陳岱孫,厲以寧,1991)。一般而言,一種經濟理論都是針對一定經濟狀況和經濟階段而產生的,是先有問題,后有對問題的分析判斷,再有解決問題的相應理論。匯率制度安排理論同樣如此。

20世紀60年代末,固定匯率制的布雷頓森林體系已經開始在調控方面顯得力不從心,從這一階段起,關于匯率制度安排理論的討論也集中于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孰優孰劣上。在贊成浮動匯率制這一點上,凱恩斯主義與貨幣主義走到了一起。凱恩斯主義認為,在經濟經常受到外部沖擊的下,如果允許匯率自由變動,將能夠代替國內勞動力市場和產品市場價格的變動,從而避免產出的損失。貨幣主義認為,當發生外部貨幣沖擊時,允許匯率的自由變動,將能隔絕國內外匯儲備的被動性調整,防止國內貨幣市場的沖動,從而避免通貨膨脹的傳遞。以蒙代爾(R.Mundell)、金德爾伯格(C.Kindleberger)為代表的固定匯率支持者們則從國際間相互合作的立場來分析匯率制度,他們認為固定匯率制能使各國經濟連成一個穩定的經濟體系,有利于世界經濟的協調發展,而浮動匯率制則會由于匯率的波動導致國際貿易的不確定性。另外,浮動匯率制會造成各國濫用匯率政策,形成貨幣競爭性下浮,不利于國際經濟合作;最后,浮動匯率制還會由于棘輪效應導致世界性的物價水平上升。

與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是人們對國際貨幣制度改革的種種設想。不少經濟學家針對匯率波動給國際貿易和投資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出了諸多改革方案。托賓(Tobin, 1982)建議對外匯交易征稅,以降低效用較低的短期交易,減少匯率波動。麥金農 (Mckinnon,1984)提出美國、日本和德國三個國家貨幣在長期內形成基于固定匯率的新的國際貨幣體系的設想。威廉姆森和米勒(Williamson, Miller,1987)在麥金農計劃的基礎上提出在世界主要國家的貨幣間建立匯率目標區。庫珀(Cooper,1984)的改革設想則更為大膽。他認為,只要國家貨幣存在,名義匯率與實際匯率的變動的可能性就存在,不確定性也就不可避免。要想消除匯率的不確定性,就要消除匯率和國家貨幣,引入單一貨幣。對此,庫珀建議成立一個類似于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的統一的公開市場委員會,由這一委員會代替各國中央銀行來執行貨幣政策。

70年代后,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的爭論還在繼續,不過爭論的焦點已由匯率穩定與國內經濟穩定和國際經濟合作的關系轉移到匯率制度的選擇與國內經濟結構與經濟特征之間的關系上來。如海勒(Heller,1978)提出的影響發展家匯率制度選擇的五個結構性因素。李普斯奇茨(Loopesko,1979)提出的小型發展中國家的匯率政策及其選擇指標。這一時期,蒙代爾在其論文《最適度通貨區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最終的“最適度通貨區”的設想,希望將世界化分為若干個貨幣區,區內實行固定匯率制,對外則實行浮動匯率制。其后,麥金農和凱南 (Kennen)等人又對最適度通貨區理論進行了拓展,主張通過區分一國經濟結構特征,并就這些特征給出某些標準,滿足這些標準的國家和地區組成貨幣聯盟是有必要的。

進入80年代,隨著歐洲貨幣聯盟的開始,最適度通貨區理論又有了進一步發展,這些發展集中于對加入通貨區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上。其間,格勞(P.grauwe)、馬森和泰勒 (P,Masson&M.Tayor)等人對此做過詳細的論述。到了90年代,人們對匯率制度的安排開始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一方面,人們對開放經濟條件下匯率穩定與貨幣政策自主性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新的論述,在50年代的“米德沖突”、“二元沖突”的基礎上,加入貨幣政策,使傳統的“二元沖突”演化為國際資本的完全自由流動、貨幣政策的完全獨立和匯率的完全穩定三個基本目標之間的“三元沖突”(Obstfeld,1998),即這三個目標只能同時實現其中的兩個而不能三者兼得。另一方面,由于貨幣危機的頻繁爆發,人們對如何通過匯率制度安排來防范和隔絕貨幣危機產生了濃厚的興趣。除了早期的將匯率制度安排與貨幣危機結合起來的國際收支危機模型(P.Krugman,1979)外,羅伯特·Z·阿里巴(R.Z.Aliber)也了貨幣性沖擊、結構性沖擊對匯率安排的影響。

80年代后,隨著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匯率的不確定性已經可以較容易的通過對沖加以規避,同時外匯市場上投機基金的力量也急劇膨脹。當投機基金引發了多次地區性貨幣危機后,人們發現,發生貨幣危機的多為實行“中間匯率制度”的國家,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實行“角點匯率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大都有效地防止了危機的發生。這一現象使人們提出了“匯率制度角點解假設”(Eichengreen,1994,1999; Obstfeld&Rogoff,1995),即一國發生危機后,政府可以維持的是角點匯率制度而不是中間匯率制度。直到現在,角點匯率制度與中間匯率制度的爭論仍在繼續。

隨著產權理論的出現和發展,有些學者開始運用產權理論和制度變遷理論分析匯率制度的安排和演變。以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和克魯格曼為代表的尋租理論的國際貿易學派曾提到匯率制度中的尋租問題。在國內,由于產權理論的興起,不少學者試圖從契約經濟學的角度重新審視匯率制度的安排與選擇,強調匯率制度安排的選擇與相應的產權制度安排具有高度的依存和互動關系(劉海虹,2001),并提出了“新制度金融學”的研究范式(師江春,袁鷹,1998)。

二、匯率制度選擇的理論依據

上述各種理論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以不同的經濟實體為研究對象,得出的結論也不盡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經濟結構論決定認為,匯率制度的選擇取決于一國經濟結構特征,小型開放經濟國家及出口產品結構較為單一的國家,實行固定匯率制較好,反之則應實行較具彈性的匯率制。經濟沖擊決定論以蒙代爾—弗萊明模型和AA—DD模型為工具,提出應根據沖擊的不同類型選擇匯率制度。如果沖擊多由國內的需求和貨幣因素造成,應采取固定匯率制;如果一國經濟不穩定多由國外產品市場變動行成的真實沖擊所導致,則浮動匯率制更能起到隔絕外部沖擊的作用。政策搭配論則以著名的“三元沖突”為依據,提出匯率制度的選擇應與宏觀經濟政策以及與之相關的制度安排和資本管制制度進行合理搭配。建立在貨幣數量論基礎上的貨幣決定論則從國際貨幣本位制度的角度對匯率制度的選擇進行了論述,并提出在的國際信用本位制體系下,各國實行浮動匯率制是一種必然的選擇。成本收益決定論則認為,一個開放經濟國家選擇何種匯率制度取決于該國實行這一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與所付成本之間的比較。

以上所述關于匯率制度選擇的理論基本上架構了匯率制度選擇的理論體系,成為指導各國安排匯率制度的理論依據。但這一體系并非完美無缺。事實上,任何一種理論在解釋各國匯率制度的實踐中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缺陷,特別是對于解釋當前世界經濟中頻繁出現的貨幣危機都顯得有些力不從心。這些理論從各自的角度分析是正確的,但在分析中往往都忽視了匯率制度選擇中幾個關鍵的、本質的要素,因而無法從一個整體的框架中闡述匯率制度的選擇。本文試圖對這些理論加以補充和拓展,以期對匯率制度選擇有一個較為全面的認識。

(一)以實現內外均衡為根本目標的制度選擇

作為國際學的核心部分,匯率脫離不開國際金融的基本框架。國際金融學的產生與是以不同條件下的內外均衡的實現為主要線索的,因此,匯率理論以及在此之下的匯率制度選擇理論不可避免地要為實現不同條件下的內外均衡而服務。特別是隨著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以及浮動匯率與巨額資本流動成為開放面臨的新條件的形勢下,對內外均衡實現的已經滲透到了匯率理論中。所謂內部均衡,一般的理解是指在封閉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充分就業與價格穩定;外部均衡是指國際收支平衡。

“丁伯根法則”指出,要實現幾種獨立的政策目標,至少需要相互獨立的幾種有效的政策工具。以此為依據,要想實現內外均衡的目標,至少需要兩種以上的政策工具,即以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為主的支出增減政策和以匯率政策為主的支出轉換政策同時運用。由此可以看出,匯率本身帶有極強的政策取向性,匯率制度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到這一政策要求。

實行固定匯率制的國家,將匯率的穩定作為政策目標之一,不僅無法利用匯率政策來實現內外均衡的調節,而且還易受到外部經濟的沖擊,特別是在國際資本流動特別巨大的今天,固定匯率制實際上為投機者提供了一個只賺不賠的好的投機機會,因此,除非實行資本管制,否則,固定匯率制將成為一國遭受經濟沖擊的潛在誘因。相比之下,浮動匯率制似乎更有優勢。由于匯率的自由波動,一國政府不僅可以減少一個政策目標(匯率穩定),同時還增加了一個政策工具(匯率政策工具),這樣,政府在實現內外均衡的經濟目標時,可以更加從容。盡管如此,由于浮動匯率制以及以浮動為特征的匯率安排有多種,包括完全浮動、有管理的浮動、爬行的帶狀匯率制以及爬行釘住制等,各種匯率安排之間不盡相同,實現內外均衡目標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樣。其中,完全浮動匯率制將匯奉作為內生的自由變量,一國金融當局對外匯市場不加干預,完全聽任外匯匯率隨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而自由漲跌。這種匯率運行機制跳出了匯率穩定的目標,匯率波動以市場為基礎,自發調節來實現外部均衡。但是,匯率的自動調節機制由于以下兩點原因而變得不太完美:一是現實中由預期導致的“因市定價”(pricing to market)的存在,使得匯率波動對貿易收支和國內價格水平的不大??唆敻衤≒.Krugman,1989)通過“沉淀成本模型”(sustainability of exchange rate)對此現象進行了解釋。他認為,廠商存在完全靜態預期時,每一個廠商都會有一個類似于匯率波動的“無變動范圍”(range of no change),匯率變動只要不超過這個范圍,廠商就會維持現狀而不調整產品價格;即使廠商不存在完全靜態預期,即不認為未來與現在一模一樣,廠商會根據對未來的預期匯率來制定計劃:如果廠商認為有利的匯率是暫時的,他們不會立即進入該市場;如果廠商認為目前匯率不利是暫時的,他們也不會立即退出該市場,即廠商對匯率的反應受到回歸預期的限制。除了預期的影響外,第二個原因——匯率變動的不穩定性也加劇了貿易的惰性,從而影響到匯率的自動調節機制?,F實中,匯率的波動幅度很大,這種劇烈而頻繁的波動使廠商采取一種“觀望”態度:他們既不愿輕易進入一個市場,也不愿輕易退出一個市場。造成匯率不穩定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匯率的超調(overshooting)。多恩布什(Dornbusch,1976)提出的超調模型,認為商品市場與資產市場價格的調整速度是不同的,商品市場上價格水平短期內具有粘性的特點,使得短期內匯率的變動大于長期水平。二是預期推動。匯率決定的資產市場分析法認為,影響本幣存款預期回報率和外幣存款預期回報率的因素有很多,如價格水平、通脹率、進出口需求、貨幣供給的預期以及關稅和限額等,這些因素中任一預期發生變動都將直接影響到本外幣存款的預期回報率,從而對匯率發生影響。另外,噪聲模型在解釋匯率劇烈波動時也提出了獨到的見解。該模型指出噪聲交易者的存在干擾了市場的穩定預期和理性行為,從根本上造成了市場的不穩定。

完全的固定匯率制與完全的浮動匯率制在解決內外均衡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相比之下,中間匯率制度似乎更為有效。然而,關于中間匯率制度的爭論卻最多,特別是近年來,由于采取中間匯率制的國家在對付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時普遍表現不佳,更引起了人們對這一類匯率安排的懷疑。王學武(2000)認為,在資本項目開放后,實行中間匯率制度是比較危險的,因為中間匯率制度集中了固定與浮動制度兩者的缺陷。當然,中間匯率制度同時也具備了固定與浮動匯率制度的各自優點。威廉姆森(1983)建議,在固定與浮動匯率之間采取一種折衷的辦法,主張采取“匯率目標區制度”??唆敻衤?989)在對浮動匯率制度的運行機制進行實證分析后,主張國際貨幣體系“最終回歸一種可以相機調整,多少比較固定的匯率體制”。易綱(2000)也認為在資本賬戶沒有開放的發展家不可能有完全浮動的匯率制度。現實中不少實行中間匯率制的國家成功避免外部沖擊的例子,也給我們提供了實證依據。而且,由于人們對中間匯率制度的仍很不足,理論上尚未證明實行中間匯率制度必不可行的結論,因此中間匯率制仍是一國匯率制度選擇的重要依據,關于中間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孰優孰劣的爭論仍將繼續下去。

(二)影響匯率制度選擇的產權因素

經濟結構決定論認為,一國選擇哪種匯率制度,應從該國的經濟結構特征去考慮。海勒(1978)認為,發展中國家匯率制度的選擇與以下結構因素有關:國家整體規模、經濟開放程度、國際金融一體化程度、相對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通貨膨脹率、貿易格局。波爾森(Poirson,2001)以1990—1998年間93個國家為樣本,提出了衡量匯率制度靈活性的指標體系,并指出,影響匯率制度選擇的決定性因素主要有:通貨膨脹率、外匯儲備水平、生產和產品多樣化、貿易沖擊脆弱性、穩定性、經濟規模或GDP大小、資本流動、失業率或通脹誘因以及外幣定值債務等。史晉川和沈國兵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匯率制度選擇的多變量標準,并將這些標準按其與匯率制度靈活性指標的相關性進行分類,指出應以相關性為正的指標選擇匯率制度。

經濟結構決定論試圖從一國經濟的內在因素上分析問題,立論的基礎雄厚有力;從論證過程和論證上看,也做到了嚴謹、詳盡。但是,這一派學者在論述時僅僅將視角集中在一國的經濟結構因素上,而忽視了經濟以外的其他重要的結構因素,特別是產權結構以及比產權內涵更廣的制度因素。從產權的本質來講,一項制度安排的均衡實際上就是各相關利益集團利益格局的均衡。制度的選擇也就是具有不同產權利益的產權主體,根據利益最大化原則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制度。這樣,即使有一種制度安排能降低成本,增加社會福利,但如果可能給既得利益集團造成巨大的利益損失,他們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可能起來反對新制度,并將新制度的創新扼殺在搖籃里。匯率制度的選擇同樣遵守此項原則。T· W·舒爾茨(T.W.Schult2,1968)在“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一文中,按所提供給人的服務類型將制度分成了四類e.按照舒爾茨的分類,匯率制度應與貨幣制度、期貨市場制度一起作為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而存在。建立在古典經濟學基礎上的成本收益決定論,在特定制度下經濟人具有理性行為的假設下,分析制度的均衡;而建立在制度理論基礎上的匯率選擇理論,則將匯率制度的選擇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制度變遷,研究制度的供給與需求。一國政府作為匯率制度選擇的主體,只有當其預期收益高于強制推行制度變遷的預期成本時,他才會采取行動來增加匯率制度的供給、消除制度的不均衡。盡管如此,如果新匯率制度的選擇會降低產權主體可獲得的效用或威脅到產權主體的利益,那一國可能仍然會維持某種無效率的匯率制度。維持一種無效率的匯率制度安排和國家不能采取行動來消除制度不均衡,這二者都屬于政策失敗。政策失敗的起因有以下幾種:產權主體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識形態剛性、官僚主義傾向和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等。基于以上原因,我們在分析匯率制度選擇和預測匯率制度的演進方向時,必須結合基礎的產權制度變遷的軌跡來認識。既然制度非均衡以及制度變遷的根源存在于該項制度下各行為主體的產權利益矛盾之中,制度變遷的方向取決于各行為主體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博弈均衡的結果,那么在分析匯率制度選擇問題時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分析與之相關的各角色主體的目標和行為,他們相互之間的力量對比,并且還應以社會理性的眼光比較、選擇某項制度所付出的成本和可能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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