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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分包規定范文1
1-5 ACACD 6-10ABCBD 11-15 CBBCD
16.工期索賠、費用索賠,17,債權人、債務人18、開標前;開標后至簽定合同
19、施工準備;施工20、一般限制;特邀21、訴前保全;訴訟中的保全22、招標單位;受聘專家23、要約;承諾24、不可預見;不可克服25、財產險;人身險
26、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7、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對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務更為專業,總包主要的任務是針對項目對各方進行協調管理。
28、所謂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29、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30:現場勘測在施工前對場地,電力,供水,交通,周邊環境進行一個詳細的了解
31、 答: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半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6、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2、(1)建筑產品的固定性和生產流動性。
(2)建筑產品的多樣性和生產的單件性
(3)建筑產品的價值量大,生產周期長
(4)建筑產品是綜合加工產品,其生產和協作關系十分復雜。
(5)建筑產品的形成時間長,經歷若干階段。
33、加強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建立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市場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06289工程招標與合同管理
五、案例分析題:
34、答:《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督ㄖā?a href="http://www.www-68455.com/haowen/343157.html" target="_blank">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本案例中,施工單位A的做法是錯誤的,主要有兩方面
(1)分包工程沒有經招標單位同意自行分包
(2)該分包實際屬于肢解工程轉包,屬于《建筑法》明令禁止范圍的。
35題:第一問:建設單位招標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1)應當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3)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4)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5)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第二問:
(2)公開招標的優缺點及適應范圍:
優點:投標的承包商多,范圍廣、競爭激烈、業主有較大的選擇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程質量及縮短工期。
建筑法分包規定范文2
關鍵詞:市場;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
當前,在建筑勞務市場中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已備受業內人士關注。據統計全國已建立了8000家左右的勞務分包企業,約占建筑業企業總數的10%,在冊勞務人員約300萬人,占3000多萬建筑大軍的10%左右,遠遠不能滿足需要。但這其中優秀的勞務企業數量太少,一些大型總承包企業對優秀勞務企業的爭搶較為激烈,大量新勞務企業質量難以保證。包工頭帶隊目前仍是我國建筑勞務的主流群體,也是規范建筑勞務市場的難點所在。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組織召開全國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現場會,并形成《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現場會會議紀要》(建會[2005]5號),建設部《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可以說,建筑勞務市場正在逐步規范,但一些問題也阻礙著勞務分包企業的健康發 展。
一、阻礙勞務分包企業發展的幾個問題
(1)建筑市場現狀和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協調。建設部提出勞務分包企業概念是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晚于現行建筑法,而目前建筑法規定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企業自行完成,否則就屬于違規轉包,這就使總承包企業必須自備勞務作業隊伍,使“兩層分離”難以徹底。建設部規定勞務分包企業獲得施工資質的條件之一,是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要達到100%,但目前全國僅有800多個技能培訓機構和700多個鑒定機構,全國累計培訓和鑒定的建筑勞務人員僅300萬人左右,總持證率還不到一線操作工人總數的10%。包工頭隨意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管理混亂,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轉嫁經營風險,無所顧忌地損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此外,除了不給農民工購買社會保險和意外商業保險,絕大多數農民工基本沒有接受過職業技能培訓,成為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重大隱患。建設部曾印發“加強建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管理的意見”并制定了“建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規劃”。但是一些地區沒有對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從業素質、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促進產業發展等方面的重要性提起足夠重視。在目前建筑勞務作業人員培訓、鑒定數量較低的情況下,很多地區,尤其是沒有重視開展職業培訓的地區,很多企業尤其是“包工頭”對申辦勞務資質望而卻步,在開展規范勞務分包市場、發展勞務企業工作方面困難很大。正在修訂的《建筑法》會明確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市場監管不力,勞務分包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由于推行建筑勞務企業化的時間較短,建筑勞務分包市場尚處于培育和建立之中,業內有關各方認識不到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總包、輕勞務”的觀念,忽視了對建筑勞務企業化的政策宣傳、引導和研究,各項管理機制尚不健全,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缺乏良好的環境。各地有形建筑市場服務范圍僅涵蓋建設工程承發包,尚未將勞務分包納入監管和服務范圍。另外由于現階段有資質的勞務企業數量較少,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法定用工資格的隊伍或使用零散工行為較為常見,這些行為的發生又阻礙了正規勞務企業的建立和發展。
目前我國正在逐步加強對勞務分包市場行為的監管。比如一些地方要求承包企業中標后,必須將勞務作業部分進行公開招標,沒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將無法承接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和用工合同要進行備案;拓展現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建立渠道暢通、信息公開的勞務分包交易平臺,并對勞務分包合同進行備案。
(3)勞務分包市場規則不明確,缺乏建立勞務分包制度的依據。建立勞務分包制度的依據還比較缺乏,目前建設部頒布的規范性文件關注點都重在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管理,缺乏具體的制度依據,比如在勞務分包企業如何設立和規范運作,工人與勞務分包企業、總承包企業各應建立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地方政府、勞務輸出單位、培訓單位、技術鑒定單位、用人單位、農民工等各方的行為準則以及權利義務關系,如何建設勞務基地等方面,國家還缺乏相應的、比較完善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政策引導。
為建立和完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培育和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建設部組織召開了全國建立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現場會。一些在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和建立勞務分包市場中走在全國前列的省市,介紹了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和建立勞務分包市場的先進經驗。比如天津市注重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建立勞動合同備案、農民工工資卡等制度,落實總包、勞務分包責任制,通過市場監管,60%的農民工納入用工企業,有效促進了勞務分包制度的落實。會議號召各地學習先進地區經驗,結合實際情況,引導和扶持勞務分包企業發展,建立健全建筑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二、發展勞務分包企業的途徑
(1)簡化審批程序,引導有資質的包工頭進行工商注冊。引導包工頭建立合法企業是建立和發展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個重要途徑。國家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引導,把包工頭“收編”為正式合法的勞務分包企業,接受政府的管理。在人員、設備、資金和工程業績方面有一定能力的建筑勞務隊伍可進行工商注冊,按照《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獲取資質證書。建筑企業可進行內部機制創新,通過參股、入股等方式,對信譽良好但不具備建立企業條件的勞務隊伍進行收編,從而促使包工頭轉為合法的企業職工或股東。低資質等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考慮向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轉化。
(2)鼓勵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吸收優秀農民工,組建“架子隊”式的勞務分包企業。這是從根本上杜絕勞務分包企業違法再分包的措施。鑒于部分“包工頭”與企業的長期合作關系,可以吸收其以現金或設備出資,以鞏固合作紐帶,解決設備不足問題。
(3)在大型建筑企業組建勞務分包企業。隨著體制改革的推進和經營規模的擴張,大型建筑企業大多不再直接承擔工程勞務作業,大量的勞務作業轉而依靠外部各種形式的勞務隊伍承擔,管理層與作業層混雜,導致項目管理層次多。值得提倡的辦法是精簡企業管理層、項目管理層人員,將管理層的富余人員和作業層人員有組織地實施分離,組建為獨立的勞務分包企業,促使其市場化和社會化,成為法人實體,成為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的戰略合作聯盟。目前一些大型建筑企業充分利用企業內部勞務資源,已經注冊成立了勞務分包企業,更多的勞務分包企業還將陸續組建。
作者單位:邢臺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袁宏川,李慧民.對我國建筑勞務企業發展戰略的思考[J].建筑經濟,2007,(4):8-10.
建筑法分包規定范文3
目前,我國建筑業的法律法規尚有許多方面與WTO的協議、協定和原則相抵觸,現行建筑法規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建筑法規建設方面。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適時地頒布了很多新的建筑法規,有效地規范了建筑行業的各種行為,促進了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在發達國家,專業學會、專業人士、行業協會是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得力助手。在建筑法規的制定和監督執行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我國的情況是:建設部在草擬法規時,缺乏有立法經驗的專家,而在修改定稿階段,國務院法制局又缺乏建筑業的專家,導致了許多條款違反了建筑業的固有規律。
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制定方面。我國現行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存在以下主要問題:專業性較差。在國外,技術標準和規范基本上是由專業學會、專業人士、行業協會制定,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一般都比較嚴謹、準確。但是我國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一般是由建設部主管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缺乏專業性。技術標準和規范作為技術壁壘的隱蔽性較為明顯,不利于保護我國施工企業。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強制性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嚴重挫傷了設計和施工方面技術人員的創新積極性,阻礙了我國建筑技術的發展。
建筑法規遵循WTO的原則及與國際慣例接軌方面。WTO各成員國的建筑法規應依照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調整與完善。如其中的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原則等都應在建筑法規中予以體現。而我國現行建筑法規中仍存在許多有悖于“國民待遇”、“透明度原則”的文件和條款。
規范國際間工程承包行為的法規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絕大多數是規范國內建筑市場行為的,而針對國際間的建筑與工程服務貿易的條款只在個別法規中略有涉及,而且也存在許多問題。
合同范本條件方面。各國的建筑法規中,都規定了合同范本式樣、條件。國際通用的合同范本條件的最大特點是依據“案例法”,結合部分“成文法”,以合同雙方“約定”以及按WTO協議、協定、各成員國的法律和具有同等地位的原則、規定而擬訂的合同條件,而我國的建筑法律法規中規定了以習慣使用的“成文法”的合同范本的合同條件,這就使得對“案例法”合同范本的合同條件不熟悉,入世后將不利于我國施工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
建立完善我國建筑法規的對策
為擴大企業經營規模,提高生產經營能力的先進大型設備如地鐵施工用的盾構機,大噸位、大跨度架橋機,高速公路攤鋪機等,每臺價值好幾千萬元。為了盡快與WTO的協議、協定及國際慣例接軌,促進我國建筑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要求,應加強建筑法律法規建設,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改變傳統做法,加快立法的速度。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完善國內外建筑企業市場準入制度。目前,國內建筑企業如果沒有這樣高品質“重型武器”,就永遠沒有資格干這類工程;但如果花巨資購買了又中不了標,企業就要承擔設備閑置浪費的風險。在投資開發高新技術方面,有成果難以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風險,加快知識更新和人才培養的投入,要冒人才流失的風險。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外建筑承包商對國內企業人才的爭奪,將使國內施工企業付出極其沉重的代價。在資本經營越來越風行的情況下,施工企業為增加新的利潤增長點,參與相關產業、公益事業和證券市場的投資等將成為必然。
制定規范國際工程承包行為的法律法規。對我國國際承包公司進行清理,提高承包海外工程的門檻,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建筑企業,從控制海外建筑許可證的發放上進行限制,并對我國國際承包公司重新進行資質就位。鼓勵扶植總承包企業做強做大,而專業承包企業做專,以增強各個層面上的建筑企業的競爭力。同時以優惠政策扶持發展優勢企業。在不違反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前提下,應該在法律上制定對于國際工程承包企業更加優惠的金融、稅收政策;設立一些基金,以獎勵承包了重大工程的承包公司;金融機構出具投標保證書和履約擔保書;無償使用政府提供的建筑機械;為避免企業因戰爭和內亂風險遭受巨大損失,政府應設立特殊險種提供保障。
專業協會、專業人士、行業協會參與立法。要加強、引導、培植我國建筑行業協會和學會,使其迅速發展。加快培養既精通法律又懂建筑管理專業知識的立法人員,在法規的制定中充分體現行業協會和學會的意見,在制定技術標準和規范時應該盡量讓行業協會或專業人士去完成。
加強技術標準和規范建設。加入WTO后,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對保護建筑行業的作用將是明顯的,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健全建筑市場,保證工程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并且,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在國內企業嚴格執行我國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同時,外商企業也必須執行。從而使得國內建筑企業在國內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定優勢。所以,在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建設中,應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應加大對技術標準和規范的投入,編制具有中國特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多重(國家協會或學會、地區、企業)技術防線。建立快速反應機制,縮短編制時間和周期。通過制定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隱蔽性較強的技術壁壘,保護我國工程承包商權益。技術標準和規范制定中應更多地強調技術創新,并逐漸完善、配套相應的政策法規及措施,營造良好的技術創新環境。開展標準化信息咨詢服務。
建筑法分包規定范文4
天津某生產企業(下稱“業主”)將新建廠房項目(包括廠房及辦公樓,下稱“工程項目”)以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給一設計單位(下稱“工程總承包單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范圍中除樁基、主體鋼結構以外的土建、安裝工程施工任務
分包給某建筑企業(下稱“施工單位”)承建,樁基、鋼結構由工程總承包單位另行發包。為此,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為2005年11月20日;并約定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交結算文件進行結算。
施工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按約進場施工,2005年10月8日業主啟用聯合廠房進行生產設備安裝,2005年11月28日啟用辦公室辦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開始試生產;2006年3月15日,現場門衛正式由業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驗收小組著手準備對工程正式驗收。2006年4月4日業主全面對整個工程進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單位提起仲裁時整個工程項目仍未進行竣工驗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因竣工時間與工程價款結算發生爭議,2006年3月26日,施工單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遞交了結算文件,工程總承包單在收到的結算文件后50天內未對施工單位的結算文件作任何答復,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單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施工單位向天津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要求終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總承包單位則以整個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施工單位應與工程承包單位一起向業主承擔整個工程逾期竣工的連帶責任,施工單位無權要求結算并提起反請求要求施工單位承擔逾期完工的責任。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
1、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交結算文件進行結算”中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還是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2、工程項目未經正式驗收程序,業主提前使用,如何確定具體竣工時間?
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案件中兩個爭議焦點問題,必須首先明確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承建施工任務的施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其次要認定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業主提前使用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時間的認定。
二、工程總承包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法律關系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1、工程總承包的概念我國《建筑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卑凑战ㄔO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的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2、工程總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國《建筑法》第29條規定能夠:“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p>
筆者認為,依據我國《建筑法》第24條、第29條規的,工程總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
(2)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
(3)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4)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3、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為總分包關系,施工單位僅就承包范圍內的工程承擔責任。
中工程總承包單位以工程總承包方式承包了業主新廠建設工程的設計及施工任務,是該工程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土建、安裝工程分包給施工單位承建,施工單位僅是總承包單位選定的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單位之一。筆者認為,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完全符合我國《建筑法》第24、29條的有關規定,即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為總分包關系,工程總承包單位就整個工程向業主承擔責任,施工單位僅應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同時施工單位應就承包范圍內分包工程與工程總承包單位一起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梢悦鞔_的是,施工單位無論是向工程總承包單位還是向業主均僅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承擔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雖然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可以理解為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也可以理解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確約定該處“竣工驗收合格”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按照施工單位僅應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承擔責任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理解為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而非整個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當然筆者認為,在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作為提交結算文件的前提條件,最好明確約定是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還是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三、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業主提前使用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時間的認定
我國《建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個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業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彼痉ń忉屵m用的范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適用為工程總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適用于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施工合同關系。
筆者認為,雖然司法解釋是針對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出臺的,并未明確是否適用于處理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但司法解釋的仍然可以適用于處理工程總承包合同糾紛。筆者的理由是,工程總承包合同實際實際上包含了下述幾種合同關系,即勘查合同關系、設計合同關系、施工合同關系、采購合同關系,因此工程總承包中的糾紛中有關施工合同糾紛應適用司法解釋。至于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理應適用司法解釋。
按照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本案中整個工程的竣工時間應以業主轉移占有整個工程之日作為實際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應從何時認定“擅自使用”?應以哪個時間點為“轉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認為司法解釋中“擅自使用”是指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發包人使用工程獲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應該認定為“擅自使用”。筆者認為,這是對司法解釋中“擅自使用”的誤解,司法解釋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對于《建筑法》第61條的規定,在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業主對工程進行使用的行為。所謂“使用”,就是利用該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為。對于廠房來說,就是用廠房來安裝設備、組織生產;對于辦公樓,就是用作辦公場所開展辦公活動;對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進行生活起居。因此,業主在車間內進行設備安裝活動就是對廠房的使用行為,搬入辦公樓辦公,就是對辦公樓的使用行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業主啟用聯合廠房進行生產設備安裝,2005年11月28日啟用辦公室辦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現場門衛正式由業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驗收小組著手準備對工程正式驗收。2006年4月4日業主全面對整個工程進行接收。因此應認定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經竣工,整個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經竣工。
四、問題及建議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中,設計單位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情況下,工程總承包單位本身不承擔具體的施工任務,而將是將工程施工任務分包給一個或幾個施工單位承建。
建筑法分包規定范文5
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有關部門聯合開展了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察和整頓建筑市場的工作,使違法違規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場秩序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筑市場秩序混亂的狀況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扭轉,還需要通過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深化建設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建筑市場監督機制,標本兼治,突出重點,才能取得實質性成果。
一、建筑市場管理基本情況
(一)建筑業地方立法較早,有一定的法制基礎,但法規配套尚不完善,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從浙江省的情況看,1994年11月,浙江省人大頒布實施了浙江省第一個建筑業地方法規《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隨后浙江省人大連續頒布了《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同時,浙江省政府頒布了《浙江省工程建設違法行為處分辦法》、《浙江省重點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基本形成了工程建設領域的地方性法規框架,為建筑市場的依法監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級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質量監督、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監理等方面制訂出臺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使之更好的貫徹執行建筑法律法規,努力使建筑市場的監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盡管地方性建筑法律法規較多,但法規配套尚不完善。尤其是《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后,與這些法律法規相配套的法規、政策尚不完善,有的已陸續出臺、有的還處在調查研究中。
(二)各地認真學習貫徹建筑法律法規,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還較嚴重近年來,浙江省各地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建筑法律法規,將建筑法律法規列入“三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法律法規知識講座、有關領導廣播電視講話、組織知識競賽、開展法律咨詢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建筑法制宣傳活動,努力提高全社會建筑法制意識和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水平。尤其在2001年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建筑法》執法檢查和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中,又一次掀起學習貫徹建筑法律法規,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的。盡管全省各地在學習貫徹建筑法律法規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建筑活動中違法違紀的事件時有發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也依然存在,有的還比較嚴重。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一是建設單位違反法定建設程序,規避招標、招標投標活動弄虛作假的現象多有發生,“三無工程”時有發現。有的搞明招暗定,臺前在演戲,后臺早已內定;有的搞陰陽合同,弄虛作假;有的競相壓低標價,拉攏陪標,搞不正當競爭;有的未招標已施工,甚至有的未辦理任何手續就擅自開工。二是承包單位層層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問題屢禁不止。一級企業中標,二級企業分包,三級企業施工的現象還不少,有些現場實際管理人員是無上崗證的勞務工。三是不嚴格執行強制性技術標準、偷工減料等行為不斷,造成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特別是農村建筑市場的管理較為薄弱,不少地方實際上是放任不管,導致了村鎮建房和鄉鎮工業園區的工程質量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四是建筑市場地方保護、部門分割的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尚未完全形成。五是執法力度尚不到位,執法體制亟待理順。有的問題早就發現,政府及有關部門也研究過多次,但一直懸而未決。有一些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多年,卻至今尚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也無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六是建設領域違法違紀案件一再發生。個別工程發生的窩案、串案現象觸目驚心,工程腐敗問題已經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三)各地有形建筑市場已初步形成網絡,但規避招標、場外交易等仍然存在,規范有形建筑市場還有大量工作要做有形建筑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是各級政府批準設立的從事建設工程交易的固定場所,是在推行工程招標投標制度,規范建筑市場行為,推進建設領域反腐敗斗爭的過程中,探索并總結出來的新生事物,是推行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重要載體,是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現象的一項有效措施。建立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工作,這幾年都列入了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重要內容。全省有形建筑市場的建設工作投入了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到目前,全省已建有形建筑市場66個,基本形成了全省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市場網絡。建立和規范有形建筑市場工作,既促進了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貫徹落實,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進行,又推進了招投標方式方法的改革,提高了交易管理的公開性和科學性。盡管大多數地方已建立了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標率也較高,但規避招標、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現象仍多有發生,表面文章、形式主義、暗箱操作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合法程序掩蓋著不正當的手段。有形建筑市場的自身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雖然有形建筑市場受相關部門監督,但自律機制還不夠,交易中心的服務功能、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工作人員的素質都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四)工程建設領域經濟案件高發勢頭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招投標環節仍是腐敗蔓延的重災區有形建筑市場的建立,使建設工程承發包從無序到有序,從隱蔽到公開,從無形到有形,促進了工程建設水平提高和建筑業健康發展,遏制了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高發勢頭,有形建筑市場的建設,得到了紀檢監察部門的重視關心。從總的趨勢看,通過有形建設市場實行招標投標,使工程建設領域的發案率逐步下降,違法違紀得到了一定的遏制,領導干部插手建設工程的行為大大減少,工程建設領域反腐敗斗爭取得的成效是主要的。盡管有形建筑市場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敗,但招投標環節仍然是重災區,涉案人員也有新的變化。從一些案例分析,有形建筑市場建立前,涉案人員主要是建設單位領導和基建部門負責人。有形建筑市場建立之后,招標辦、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和評委已成為不法分子進攻的重點,出現收受錢物、評標委員會不依法評標等問題,評標專家的素質、水平、職業道德等急需提高。一些不法分子拉攏建設單位、投標單位握有實權的人員,企圖操縱招投標。在形式主義的招投標后面,還存在掛靠、轉包、違法分包和無證、越級承包工程等問題。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市場的執法監督有一定的特殊性,建筑法律法規專業性很強,部分干部群眾不熟悉;建筑業戰線長、范圍廣,建筑執法程序多、環節多,有一環疏忽,就可能發生問題;建筑法制不夠完備,執法體系有待理順,執法監督的環境需要改善。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尚未形成健全的建筑市場監管機制。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場監督機制的努力方向
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既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治理,嚴厲打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更重要的是必須要有完善的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機制,要有配套的規范管理措施,建立長效管理的工作機制,從根本上尋找各項治本的措施,從體制、機制和制度上加以防范。
(一)理順管理體制,完善各項建筑法律法規制度從浙江省的情況看,要按照浙江省人大常委《關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的決定》,強化建筑執法體系建設,進一步協調好建設部門與其他專業工程主管部門的關系,處理好開發區自我管理與統一執法的關系,分工協作,形成合力。修改完善招投標管理規定和評標定標辦法,規范招標投標行為。對照《建筑法》、《招標投標法》、《浙江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建設部第89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國家7部委聯合部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對現行的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規定、評標、定標辦法等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凡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的條款,及時進行修改或廢止。抓好建筑市場監督執法隊伍的建設,提高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并盡快解決其編制、經費和必要的裝備等。為保證監督執法的公正性,建筑市場監督執法機構應當逐步納入行政編制序列或由財政全額撥款。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廉政教育,健全規章制度,嚴格執法程序,嚴肅執法紀律,對于執法犯法或的人員要堅決清除出執法隊伍。
(二)強化建筑市場的準入和清出機制,優化建筑企業結構建筑市場供求關系的失衡,勘察、設計、施工的生產能力的過剩,是引發建筑市場過度競爭,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企業效益低下、工程質量不高的基礎性原因。按照建設部新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關于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資質換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頒發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和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的通知》要求,對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資質進行重新核定就位,調控規模,優化結構,推動企業的改組和改造,逐步形成勘察設計綜合類、行業類、專項類以及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分)包、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的行業結構,扶優扶強發展一批實力雄厚的大企業和企業集團,提高其產業集中度和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促進中小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向“專、精、特”方向發展。同時,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招標、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的規范管理??辈?、設計、施工、監理、招標、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建設活動,嚴厲打擊無證、越級或者掛靠承接工程業務的行為。針對當前建筑市場供大于求的狀況,更好地運用法律和經濟手段,切實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場準入、清出機制,清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建筑企業,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提高建筑企業素質,解決建筑市場無序競爭、惡性競爭等突出問題,遏制建筑領域的腐敗現象。凡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嚴厲處罰外,在資質年檢時要按照規定列為結論不合格,重新核定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嚴格市場準入制度,還必須執行好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兩項制度,切實把住工程開工和交付使用兩道關。除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應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須依法實施施工許可管理。對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實行招標或公開招標、不報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辦理質量安全監督、不依法委托監理的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必須依法做出嚴肅處罰。同時,認真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凡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三)完善社會中介服務機制,規范建設單位行為把規范建設單位的行為作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點環節來抓,必須從認識上、從工作責任心上以及管理程序和機制上予以改進和提高。針對建設單位這一特殊的主體,各有關單位、部門,要真正體現政府機關“管理、指導、監督、服務”的職能,尤其是服務的職能。要針對性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從解決認識問題入手,使工作對象能知法、守法、依法辦事。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按法定建設程序辦事,從項目的審批、規劃的“一書兩證”、建設資金的落實,到設計審查、招標投標、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工程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等,要環環相扣,一步一個腳印,上道程序未履行不允許進入下道程序。積極培育和發展招標、工程監理、造價咨詢等社會中介機構,努力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為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設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大力推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制度,凡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當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對于委托招標的工程有規避招標或招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單位的責任外,還要依法嚴肅追究招標機構的責任。通過依法嚴肅追究招標機構的責任,達到規范業主招標投標活動的目的。
(四)建立以工程擔保、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研究解決建筑市場中的深層次問題用工程擔保、保險等經濟手段,約束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合同的履行,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我們目前對建筑市場的管理,盡管已開始應用法律的手段,但往往更習慣使用的還是行政手段,特別是不會也不善于運用經濟的手段管理建筑市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將來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除了要運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更多的還是要借助于經濟手段,而這恰恰是我們當前很大的一個弱點。建立以工程擔保、保險為主要內容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很可能會使一些多年來的“老大難”問題得到解決或緩解。如拖欠工程款問題,過去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幫助企業清理欠款,結果是“前清后欠”,效果極為有限。《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但由于目前我國的法律環境不完善,至今還很少由幾家企業敢于運用這個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如果在我國建立并實行了業主支付擔保制度,再輔之予施工許可管理作保障,就很有可能會使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在我國還處于試點推行階段,但在西方發達國家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工程風險管理制度是一種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參與工程各方守信履約,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風險管理機制。推行工程風險管理制度,是深化建設市場運行機制改革,加強工程建設的風險管理,建立新型的工程質量保證監督機制,規范建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使我國建筑業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重要內容。近期努力在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施工履約擔?!狈矫鏍幦∮兴黄?在有條件的市先行試點,逐步推廣,在總體上積極推進,以此規范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關系、契約關系,運用經濟的手段、市場的力量來規范約束建筑市場中的經濟活動。
建筑法分包規定范文6
一、建筑工程總分包的主要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的工藝、技術的要求千差萬別,出現了很多不同的專業施工企業,這樣使得同一工程多家承包或一家總承包后再分包給其他單位施工的情況很普遍。因此,施工企業按照承包業務性質不同可以劃分為綜合施工企業和專業施工企業兩類。根據國家基本建設工程的管理要求,一個工程項目如果有兩個以上施工企業同時交叉作業,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實行承發包責任制和總分包協作制,在這種規定下,綜合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后,由其他專業施工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成為一種常用的經營方式。如《建筑法》規定了“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發包單位認可?!?/p>
分包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兩層承包關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建設單位與總承包方之間訂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總承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立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總承包方應當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建設單位承擔合法的責任,同時要就分包的工程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方則就其施工的工程向總承包方負責,并與總承包方一起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實際工作中還經常遇到不法的工程轉包行為,即施工企業承包工程項目后,在未獲得建設單位同意的情況下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這其中最常見的當數所謂的“項目經理”的工程管理模式或者接受其他施工單位掛靠的方式,施工企業與項目經理或掛靠單位簽訂轉包合同,以工程結算價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費、稅費等款項作為承包標的額,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人員等一切支出概由項目經理或掛靠單位負責。這種轉包與分包的主要區別在于,分包工程的總承包方參與施工并自行完成工程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參與任何工程。由于轉包行為大多不對工程的管理、質量等承擔責任,《建筑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禁止工程轉包。
綜上所述,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分包行為必須在總承包合同中事先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方與分包方對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些符合合同約定或建設單位許可的工程分包屬建筑業正常的經營行為,決定了正確處理分包工程的稅務與會計事項的原則和方法。
二、分包工程營業稅扣繳義務和計稅依據的規定
為了維護國家權益,簡化征收手續,有利稅收征管,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筑安裝業實行分轉包形式的,除了總承包方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后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以外,分轉包方提供建筑工程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分包方必須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具體征管措施上采取以總承包方為扣繳義務人,在與分包方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以與分包方結算的工程價款為依據計算并代扣代繳應納的稅款,按規定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分包方以此作為其完稅憑證。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扣繳義務是法定義務,如果總承包方人不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總的說來,對總承包方來說,其建筑工程營業稅的申報納稅一方面必須對自行參與施工部分的工程價款計繳稅款,另一方面還必須對分包方履行扣繳義務進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申報;對分包方來說,也必須對當期取得的分包工程價款申報營業稅,并以從總承包方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憑證作為當期應繳稅款的抵減項目。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財務人員對分包工程納稅義務的認識可能有偏差,甚至施工企業勞務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采取的征管措施也不盡一致,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總承包方不提供相關憑證或分包方不接受代扣代繳等行為,從而導致會計核算不準確和納稅行為不規范的現象屢屢發生。
三、分包工程營業稅代扣代繳及其涉稅會計處理
眾所周知,財務會計核算是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然而,如何對分包工程扣繳稅款進行正確的核算,在《企業會計制度》、《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以及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中均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目前施工企業會計實踐中,對分包工程代扣代繳營業稅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兩種方法:
第一種做法是,視分包工程與總承包方沒有關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過總承包方收支體系核算。這種做法在以“項目經理”或掛靠方式的管理模式運作的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上占了很大的比重。這種做法從表面上看,雖然和《營業稅暫行條例》有關“總承包企業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匹配較好,但卻沒有全面反映總承包方收入與費用。因此,這種分包工程的會計處理方法,違背了工程分包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種做法是,將分包工程收入納入總承包方的收入,將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為總承包方的施工成本,與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樣的處理。這樣處理的特點是全面反映了總承包方的收入與成本,與《建筑法》、《合同法》中對總承包方相關責任和義務的規定相符;同時按照這種做法確認的收入與《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營業額的正常差異,屬于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的調整范圍,不影響對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值得說明的是,雖然《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沒有對分包工程的核算提出明確的、直接的規定,但其中第二十二條中規定采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來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指出分包工程作為總承包方成本的組成部分,同時也為這種做法提供了間接的法律支持。因此,總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時必須按照第二種做法進行賬務處理。
四、建筑工程總分包代扣代繳涉稅會計處理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