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建筑法主體結構規定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建筑法主體結構規定范文1
本文所要討論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質量責任問題,包括質量責任的不同分類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個參與者如何分擔建筑物瑕疵的責任、建筑物權利人對建造人的權利等等。這些問題還將引出針對建筑物有質量瑕疵如何設置保險來保護業主,或者有無相關保險可以使責任人免受索賠?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各國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這些答案,對我們不無裨益。
本文在比較各國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制度的幾種主要模式的基礎上,理解和分析我國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并提出引進和推廣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的建議,以完善我國的建筑物質量責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不同階段及期限
我國《建筑法》對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質量責任的規定,主要見于第62條和第80條。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按照工程,供熱、供冷系統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該條法律規定,確立了我國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保證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內保證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證使用的責任局限在施工方。《建筑法》第80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边@條法律規定,則是確立了我國建設工程損害賠償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期內,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均應賠償的法律制度,但責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見,我國的建設工程法律框架設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主要區分兩個階段,一是工程質量保修期,二是損害賠償責任期。這與其他許多國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質量責任體系不謀而合。以下分述之。
(一)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我國法律規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滿足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條件即可交付?!督ㄖā返?1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北P迺鴳斆鞔_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質量保修期的責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國務院2000年1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條例》)第41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彼?,對保修階段的質量責任,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在保修期內,只要發現質量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施工方均有義務進行修復,如果造成損失,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如果質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責任方追償。只是根據以上一條的規定,對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質量瑕疵在保修期內引起的損失,施工方是否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如何追償的問題尚不明確。
同樣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個質量責任期,各國法律制度下的質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稱是多種多樣,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國,稱“質量保修期”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比利時和瑞典稱之為“保證期”,通常為一年,結束時即為最終交付。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英國的JCT合同把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稱為“缺陷責任期”。FIDIC文本也是如此。所謂“缺陷責任期”,實際上僅指從工程實際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間的期限,由承包方對列入“實際完工證書”上的缺陷進行修復,并對在此期間顯現的瑕疵進行免費維修。但是取名為“缺陷責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誤解,以為一旦該期限屆滿,承包商即不對工程缺陷承擔責任,其實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這段竣工后的特殊責任期間的期限長短因國而異,并非都是一年。荷蘭的保修期為3-12個月,澳大利亞、新加坡、英國通常為六個月,瑞典為兩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則更長,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為2年。
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具體明確了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的最低保修年限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為2年。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如果竣工驗收不合格,則由施工單位進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驗收,直至合格后交付。但是在很多國家,有四種不同情形的“交付”:
1、業主對竣工工程完全滿意而接收交付工程;
2、非常不滿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驗收;
3、業主接受工程,但對其中不完善之處與承包人達成減低工程價款的約定。如果不完善之處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梢韵蛟摰谌教崞鹚髻r;
4、最普遍的做法是業主先作有條件的接收,而這個條件是承包人必須自費盡速修復瑕疵部分,達到業主的要求。此時頒發的完工證書應當載明所有應當修復之瑕疵。比如,在英國,達到“實際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師會簽發“實際完工證明”。而在美國,工程達到“實質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即“缺陷責任期”內,承包商有義務修復已發現的、和在該期限內發現的任何質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種情況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著工程施工階段的結束和使用階段的開始。工程交付的法律意義表現為:
1、交付意味著保修責任的開始;
2、交付意味著承包商無權在未得到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物業;
3、在承包商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在此時開始考慮釋放保函;
4、工程交付時以下問題一般得以解決:
(1)實際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標準之間的明顯差異;
(2)未決的索賠與反索賠。如在工程交付時未能解決,當事人至少應明確如何處理的立場。在很多國家工程索賠時效從交付之日起算。時效長短由法律規定或者由合同約定。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約定業主必須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內提出關于工程延期的索賠。
(3)工程款結算安排。法國標準文本規定承包方應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內向業主提交尾款結算的具體金額。瑞典規定為8個月內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業主開始承擔保護建筑物不受意外損害的責任(如火災、盜竊等)。
比較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其它國家的相應規定可以發現:我國立法根據決定整個合理使用壽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況,對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規定,并且各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保修年限由承發包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以及在設定具體合同時約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國外的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國情的創造。這些新規定值得承發包雙方高度重視,也值得我們廣大律師高度重視。
(二)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
質量保修期屆滿后,意味著另一種責任期間的開始,即進入損害賠償責任期間。在有些國家這種責任為零。如葡萄牙規定在政府作為業主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后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在大多數國家,業主都可以在一段時期內向有關責任者要求損害賠償。
保修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規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國家的制度本身也在不斷變化。以荷蘭、法國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為例:荷蘭民法典規定了二十年責任期;而法國規定了十年責任期。法國的十年責任期的責任范圍為以下缺陷引起的損害:1、影響道路、主要管道、基礎、承重結構的堅固,隱蔽工程、與建筑物不可分的設備(其他設計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證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業建筑的保修期后責任期為5年,而公用建筑則為30年。
與保修期內的責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內只要發現任何瑕疵,不管有無損害承包商均有義務修復,不修復將承擔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要有損害才可主張賠償,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
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將損害分為微小損害和重大損害,只有重大損害才可追究責任。當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這些國家的法律和實踐都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可以說因事而異。比如在英國,對磚房裂縫程度的分類是根據這些裂縫對結構的影響程度來確定的,從而判斷哪些是嚴重裂縫,哪些是微小裂縫。
盡管沒有確切的標準,但各國建筑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條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斷損害大小的一般依據。
我國《建筑法》第80條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對建筑物損害賠償責任期的規定比較嚴厲,針對建筑物的地基和主體結構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屆滿后,只要因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均可要求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發包雙方以及勘察、設計等有關各方的質量責任。可以預見,不遠的未來,因建筑物質量不合格而請求賠償的案件將會大大增加。當然,區別于保修期的責任主體,法律并未規定由施工方負責,而僅僅規定了“責任者”。那么,哪些主體可能成為建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期內的責任者呢?
二、建筑物竣工后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由于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不一定依據合同而發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設期間是否與業主有合同關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擔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類:
(一)與業主訂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
按照我國《建筑法》第24條的規定,業主有可能只與一個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也可能分別與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和設備采購各方簽訂合同,建筑法對業主與合同對方的工程質量責任都作了相應的規定。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條規定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責任者,就可能是與業主有各種合同關系的對應各方。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業主的對應方都有可能成為損害賠償的責任者。
但國外的規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規定了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責任,這意味著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發現和糾正其他建設參與者的錯漏,否則將承擔責任。但在Emilia-Romagna地區這一原則已得到了適當的修訂,該地區1990年有一項法律規定:主要設計人、項目經理、承包人、技術監理、竣工檢驗人等應簽署建筑物竣工的技術文件,聲明該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規范及使用要求。如果政府監督員發現這一聲明是不真實的,這些簽字人都將被處以罰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責任分擔體系。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資格的人”、“注冊檢驗師”和“現場監理人”的概念。建設單位如果就施工方過錯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賠,也可以向上述“有資格的人”進行索賠,這樣,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擔責任。
(二)與業主沒有直接合同關系者,包括:
1、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在有些國家,當地政府部門有義務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項目的質量情況。我國目前體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門對所有竣工建筑物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結果說明:合格或者不合格。但我國的《質量條例》關于“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的新規定將改變政府過去直接參與驗收的做法,而將監督力度轉移到施工圖的審查和竣工驗收資料的抽查。
在英國,法律規定了對政府部門的責任限制,而在有些國家政府部門的責任幾乎為零。如新加坡因為有“資格人”承擔責任的機制,明確規定政府不必承擔責任。
2、質量檢測機構
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對建筑材料質量狀況的錯誤鑒定結論導致建筑物質量瑕疵,瑕疵責任由誰來承擔?比如在我國,對商品混凝土的檢測通常需要委托專門的檢測機構進行、水泥制品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測,按照我國的合同法和建筑法,使用該產品進行施工的一方仍應對建筑物瑕疵承擔責任,然后由承擔責任方再依據委托檢測的合同自質量檢測機構索賠。
3、分包商
按照英、美合同法上“合同相對性原則”,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請求享有合同權利,也不必承擔合同責任,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無權要求執行合同中約定的第三方權利。由于業主與分包商沒有直接合同關系,業主無法直接向分包商主張權利,受害者(如租戶、后繼使用人)更是無法向直接責任者追索合同意義上的賠償權利,因而導致眾多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為了避免產生這樣的結果,在英國盛行一種叫“從屬保證”(collateralwarranty)的系列合同,與建筑承包合同配套使用,即業主要求所有的承包商(包括各類分包商)、專業咨詢師(包括結構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師等)、設備供應商等向建筑工程的使用人、買受人、承租人和貸款人提供書面保證合同,從而建立由這些設備或服務提供商向建筑物權利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法律紐帶。由于一個建筑項目往往涉及數十個、上百個甚至上千個這樣的書面保證合同,一些大的律師事務所的建筑法部門得投入不少人力應付這些保證合同的起草、談判等的繁瑣操作。
1996年,英國的“法律委員會”提出關于《合同相對性: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報告,要求英國法對“合同當事人原則”作了重大修改,授予合同中關于第三人權益的執行效力。1998年形成議案交國會討論,并于1999年11月11日獲女皇批準,成為《合同(第三方權利)法》??梢灶A見,英國今后的建筑承包合同將增加許多涉及包括分包商、供應商、建筑物使用人、購買人、建筑項目貸款人等在內的第三人利益條款的起草,并且對這些條款的內容設置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
在我國,這一問題已在法律的規定上得到解決?!督ㄖā返?5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睋?,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有權主張索賠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或者在無直接合同關系的情形下依據侵權理論要求總包方、分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供應商
在國外,業主與供應商一般沒有合同關系,供應商供應的材料、設備有質量缺陷時對業主的責任表現為“侵權責任”。
在我國,建筑材料有甲供料和乙供料之分,但總的趨勢是以乙供料為主。前者由建設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后者由施工單位與供應商訂立供貨合同。但不管是甲供料、還是乙供料,建筑材料在用于施工以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責任對該材料進行檢驗,或核實有關質保書和檢測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照《建筑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物質量瑕疵的責任,而供貨單位則按《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貨物瑕疵的責任,兩者并不矛盾。
三、質量缺陷的分類
《建筑法》第80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該損害是“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遭受的。什么是“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呢?它的標準是什么?質量不合格與一般的質量問題的界限又是什么?這些問題目前還難以在現有條文中找到答案。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業的運作習慣,工程質量問題可以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和工程質量事故。釀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缺陷一般是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等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從廣義上說,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質量缺陷,質量缺陷達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即構成了質量不合格。
任何質量缺陷的背后都有導致這一缺陷的行為人的錯誤和疏忽行為。這種錯誤和疏忽行為可以發生在整個建筑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主要包括:1、設計和技術監理過程;2、現場施工過程;3、移交時關于維護和使用建筑物的指導過程。如果按上述階段分類,可將質量缺陷分成以下主要幾大類:
(一)設計缺陷
記載在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上的錯誤或疏漏將從一開始就影響工程建筑的質量。比如對通風的設計考慮不周將引起建筑物通風不良,而結構設計上的錯誤將帶來建筑物沉降、裂縫等結構性缺陷。設計師無疑是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主體。
但是,在很多情況下,設計錯誤帶來的缺陷責任的承擔主體并非僅設計師一方。在美國,工程邊設計邊施工的現象很普遍,大部分的具體設計工作是在工程進行施工過程中通過獨立技術監理的監督和配合完成的,如果由于監理的過錯而導致設計錯誤,監理也應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
承包商也會被要求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在英國,承包商有義務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檢查設計師的設計。意大利的立法走到了極端,把設計和監理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和疏忽的責任都壓在承包商一方頭上。而新加坡走向另一個極端,即有責任的個人直接承擔設計錯誤的責任。但大多數國家都在尋求一種平衡,力求確定設計師、監理師和承包商、分包商、供應商之間承擔設計錯誤的合理比例。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第2款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當理解為施工單位只在發現了差錯后方有義務及時提出,但沒有規定施工單位有審查設計文件和圖紙的義務。因此,除非合同有另外的約定,承包商一般不承擔設計缺陷的責任。至于承包商發現設計有差錯而不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法律沒有作進一步規定。
(二)施工缺陷
施工過程的缺陷大部分是由于承包商引起的。承包商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嚴格執行每道工序,檢查建筑材料、構件的質量。這在各國都是一樣的。
我國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9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材料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庇纱丝梢?,建筑材料、構配件等使用到施工工程,成為建筑物的一部分之后,由此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應當由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擔,而不論該材料或該產品由誰來采購。
但在法國有一項特殊的規定,對于那些稱之為“EPERS”的建筑物構配件,比如預制木配件,供應商應當承擔因該產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從而免除了承包商對此的檢驗和測試責任。
(三)指導缺陷
工程交付時建筑師給予業主的維修使用指導說明不充分,可能引起建筑物使用過程中的損害。隨著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日趨多樣和復雜,對建筑物如何使用和維修的告知愈顯重要。錯誤信息或疏忽重要信息的告知都可能造成重大損害。
法國有一案例:一個診所的看房人在灌裝臨時用電房的汽油箱時,汽油涌出淹沒了好幾層樓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承包商在移交該房給業主時,沒有向業主充分告知罐裝汽油箱的用法說明,以致管房人誤操作而導致損失。因此,法院判令承包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61條規定了交付竣工驗收建筑工程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上海市還實行了住宅建設單位應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制度。違反了這些規定,受損害方可以依法要求責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推行工程保修保險和工程質量綜合保險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國對于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是大同小異的,盡管質量保證期和損害賠償責任期的期限各有長短,責任主體不盡相同,但業主、使用人、承租人對因建筑物質量瑕疵及其造成的損害都有追究責任的特定對象。問題是,一些責任主體,尤其是承包商、設計商,在經過幾年的營運后可能資不抵債、破產,或者不復存在,或者他們購買的執業責任保險期限太短或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建筑物質量缺陷的損害賠償可能無力承擔責任,或者根本找不到責任承擔者,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一些法語國家政府通過強制承包商投保質量責任險,有效地解決了這一現實問題。法國是一個典型的實行強制性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國家。《法國民法典》第2270條規定:“建筑人及承攬人,經過十年后,即免除其對于建筑或指導的巨大工程擔保的義務?!狈▏督ㄖ氊熍c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設計商、承包商、專業分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監理公司等,均須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督ㄖ氊熍c保險法》還規定,工程項目竣工后,承包商應對該項工程的主體部分,在十年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對建筑設備在兩年內承擔功能保證責任。保險費率根據建筑物的風險程度、承包商的企業聲譽、質量檢查的深度等加以綜合考慮,一般要負擔相當于工程總造價1.5%-4%的保險費。工程交付使用后,若第一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進行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若在其余九年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商負責維修,而維修費用則由保險公司承擔。
在我國,《建筑法》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勘察單位、監理單位的責任,對損害賠償不再有限額的規定,有關責任單位的義務、風險進一步加大,工程建設當事人如果不通過工程擔?;虮kU分散、轉移風險,一旦發生違約或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必然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責任單位也將難以生存。再加上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也就是說,基礎工程的保修年限最低為“合理使用壽命”,即設計年限,一般為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第80條又規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期限為“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在這樣一段漫長的時限內,要真正落實責任的承擔,必須通過保險來解決。
鑒此,為真正落實建筑物交付后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建議以建筑工程保修保證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以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落實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工程質量責任綜合保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建筑物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因建筑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本身和以外的財產及人身的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險種。
建筑法主體結構規定范文2
一、主要做法及其成效
《建筑法》頒布實施以來,市政府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開展宣傳教育活動,不斷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場秩序得到進一步規范,建筑活動逐步走上了良性發展軌道。
(一)加強法律宣傳,執法和守法意識不斷提高。結合“五五”普法教育,利用培訓、會議等多種形式,對從事建筑業管理、生產人員進行不同形式的法律法規知識教育;結合安全生產月、質量月、法制宣傳日等活動,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采用編印資料、舉辦知識競賽等形式,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了全社會特別是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執法和守法意識。幾年來,共計印發《建筑法》宣傳資料1000余份,上街開展咨詢活動10余場次,接待咨詢人員1600多人次。
(二)規范工作程序,認真落實《建筑法》規定的各項制度。一是加強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大力推行建筑項目公開招標。制定出臺了《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招投標行為得到規范,工程招標水平和招標率都有了明顯提高。近年來,累計完成招投標工程800多項,節約建設資金6000多萬元。二是加強市場準入管理,依法對建筑企業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進行審查。2001年以來,對全市建筑企業資質進行了重新換證工作,優化了建筑施工企業結構,促進了建筑業企業規范化管理。三是實行政務公開,完善報批程序。編制建設工程審批辦事指南,實行辦事內容、程序、時限及收費依據公開。設立了建設項目集中審批窗口,推行項目報批一站式服務,進一步簡化了辦事程序,規范了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審批程序、收費行為和行政行為。
(三)整頓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本著嚴肅查處與建章立制相結合的原則,從規范業主行為、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提高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水平等方面入手,大力整頓我市建筑市場秩序,有效打擊了不法建筑行為,維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每年開展建筑質量安全大檢查,組織專項治理活動,從建設程序到工程質量進行全方位檢查,依法處理各行為主體違法行為。在建筑市場日常檢查中,對發現新開工的違法違規工程從建設單位、項目規模等進行登記造冊,并限期整改;對部分已經建成的違法違規建設工程,下達《違法違規建設工程處置通知單》;對拒不辦理建設手續的違法建設工程,依法下達處罰決定,不按時履行的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近年來,共查處各類違法違規建設工程186起,建筑面積48萬平方米。
(四)完善制度體系,工程質量安全水平進一步提升。管理工作中,完善了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規定,制定了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和安全生產許可制,建立了建設領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體制和保障機制,將工程質量和建筑市場主體質量責任掛鉤,把質量安全生產與企業資質管理、評優評先掛鉤,進一步明確了建筑各方主體的責任。加強了工程建設程序管理,建立了以施工圖審查、招投標、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等監督體系,特別是施工圖紙設計文件審查制度的建立,彌補了對勘察設計成果監管的空白,保證了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幾年來,全市共創建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3個,省“質量誠信、用戶滿意”示范工程6個,省級安全文明工地22個。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市政府在貫徹實施《建筑法》過程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法制觀念仍然比較淡薄。一些建設施工單位對《建筑法》的基本內容學習不夠,在工程建設時存在不報建、不辦理法定手續等問題,工程質量和安全得不到保障;個別建設單位對建設行政執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增加了建設行政執法的難度;有些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越級承攬、出借資質證書;甚至個別項目在招投標、項目審批、設備和材料采購中存在權錢交易、挪用工程建設資金等問題。
(二)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檢查中發現,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違反建筑施工許可證制度,擅自開工建設,有的房地產開發商為降低工程成本,將工程層層分包給技術管理水平較低的企業甚至使用黑包工;有的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不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有些施工企業將未經檢驗合格的建筑材料投入使用,致使一些劣質建材進入施工現場;有的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不完備等。這些問題給工程項目留下了不同程度的質量和安全隱患,導致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另外,近年來,群眾對住宅建筑質量問題反映強烈,如外墻保溫層產生裂縫、上下水管道開裂、屋面滲漏、成品半成品如門窗等質量有缺陷、室外配套質量差等,對這些問題開發商、建筑企業推諉扯皮,主管部門不能及時協調解決,影響了業戶正常生活,帶來了許多社會不穩定問題。
(三)監督管理工作還不到位。工程質量監管部門監管力度不夠,施工、監理人員常抱僥幸心理;資質資格管理薄弱,監理人員整體素質有待提高,專業技術人員人證分離現象嚴重,一些低水平的施工監理人員活躍在建筑施工過程中,致使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執法中重審批、輕監管的現象依然存在,對一些違法行為查處的不夠及時有力;有的企業不按程序審批,甚至逃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直接影響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有些小區單體與配套設施不能同步,綜合驗收工作不能及時進行,導致出現延期交房問題。檢查中還了解到,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依然嚴重,時常引發一些經濟糾紛和社會矛盾,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直接影響了社會穩定。
三、今后工作的建議
為深入貫徹落實《建筑法》,全面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對建筑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建筑法》是開展建筑活動維護建筑各方主體利益的基本法,也是建筑業健康發展的促進法。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貫徹實施建筑法律法規重要性的認識,豐富宣傳載體,切實增強自身及建筑各方主體和社會公眾的法制意識,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守法氛圍。要切實搞好《建筑法》的宣傳工作,重點抓好各級領導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及建筑從業人員的學習培訓,牢固樹立“對建筑質量負責,對群眾安全負責,決不能只對金錢負責”的觀念。
(二)堅持以人為本切實抓好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是認真貫徹《建筑法》的基本要求。工程質量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要從保護人民群眾利益的高度來認識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性,嚴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關。要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建立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要建立實施工程質量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辦理群眾對建筑質量和安全提出的訴求。要認真解決工程結構、建筑消防、環境配套等質量安全隱患,特別是完善居民住宅小區質量安全監管機制,確保居民住宅的建筑質量,保證讓人民群眾住上放心房。要堅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監管,促進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全面提高。
建筑法主體結構規定范文3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建筑質量監督在執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在立法工作中,我國在建設方面的法律相對比較完善,只是細則方面不規范、監管的力度、部分處罰措施操作起來有難度,并且,由于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建筑市場機制還不完善、建筑市場混亂、質量管理責任主體的行為不規范等,執法者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狀況,往往見多不驚,風聲大雨點小。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執法工作的開展才剛剛處于起步階段,大多數地區都還未開展,尤其是在農村,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更是成了監督管理的盲區。總之,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導致建筑質量沒有有效的監督,有法難依、違法違規行為也不能得到應有的懲罰。
1.2 建筑質量監督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立法方面的問題很多,主要表現是:中國建筑質量法律體系關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法規規范性不強。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頒布實施之后,保證了建筑工程質量的提高?!督ㄖā穼ㄖこ贪l包與承包、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建筑施工許可等做出了原則上的規定,對建筑工程質量的優化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建筑法》并沒有對建筑質量監督有規定,沒有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對此,關于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即第二層次法律中有所規定,而且只在更低級層次的地方法規或者文件和某些部門規章才有所涉用;內容上,《建筑法》在1997年頒布,很多條款已經不再適應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管理和市場規制的要求,許多條款都與國際慣例不符,更沒有關于質量監督管理問題的規定。另一方面,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依據是相關的國家技術標準、法律法規以及各種地方性法規。但是,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對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罰時,缺乏相應的處罰依據。我國現行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規本身也需要完善,很多條款內容在語言的表達上就不夠具體和明確。還有一些政策性強而可操作性差的條款。一部分條款出現前后矛盾表述不一的現象,執行中會造成一些困擾。還有一部分條款沒有前瞻性和可比性,看不清目前的情勢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
1.3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 建筑行業的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普遍存在于各級建設主管部門,這些部門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帶。我國建筑質量監督部門主要以事業編制為主體,近年來受有關部門體制改革的影響,對建設質量監督費用多次削減,使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經費很多時候都難以為繼,使建筑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常運轉受到影響。與此同時,很多隊伍都重復建設,很多業內監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狀態,因為經費問題而造成的誰都不管的情況也有發生,還有一些單位,既進行建設也進行質量控制,又進行質量監督,就造成了建筑質量責任無法落到實處,不利于建筑質量監督工作。
1.4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方面的問題 在建筑質量監督中,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網絡化,利于建筑質量監督者執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質量監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傳遞和反饋速度,提升監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質量監督接受社會的監督,增強監督的透明度。按我國實際情況,很多房屋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都沒有建立建筑質量監督信息系統。
1.5 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的素質問題 進行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對于參建單位建設、施工、設計等單位的行為進行監督,應具有較高職業素養,在設計、施工等方面有多年豐富的專業經驗,相對于一般建筑人員有更加豐富的專業知識。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質量監督工作人員顯然并沒有達到這個素質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隨便安插一些人進入質量監督部門,根本沒有考慮監督人員的專業經驗、專業知識和專業素質。
2 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2.1 重視建設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執法制度 首先,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立法建設。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法律法規,加強和完善為了有效地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必須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保證房屋建筑過程科學、高效地進行。這是建筑質量監督安全、健康進行的前提。為此,建筑主管部門必須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質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層次,整理從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當前國情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過時規定,不斷完善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法律體系,依法規范與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其次,積極推進《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稐l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實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規,同時也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稐l例》第7章第43條明確規定了國家要實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以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相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
再次,進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規。在深化和完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要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加強地方性建筑法規的調研和修改工作,從而更好地保證建筑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運行,為保證建筑質量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礎。
2.2 積極優化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 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深入,建筑行業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也面臨同樣形勢。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健全和完善有關技術規范和企業規范,加強建筑行業建筑管理工作的順利運行。首先,優化相關的技術規范。例如,要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相關質量監督規定,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相關驗收,從而更好地保證建筑工程質量,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有序運行;其次,優化建筑企業規范。如:在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的過程中,要進一步優化《建筑施工切質量管理規范》(GB50430—2007),保證建筑施工企業在質量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2.3 促進權責明確,深化體制改革 隨著我國建筑建設的穩步發展,政府已經逐漸意識到我國建筑行業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存在部門交叉監督的情況,目前,可以實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利用社會監督,在建設前期對各項工程進行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提高建筑質量。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主體權責不明確其根本原因是我國原有體制造成,對此,促進權責明確以及深化體制改革也是應努力的一方面,權責問題解決好以后,可以做到促進建筑質量監督的作用。
2.4 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 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可以完善我國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機制,為此,要重視使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來管理監督和檢測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強建筑質量監督管理中充分發揮作用。使監督管理實現科學化、信息化和網絡化,不斷創新并改進檢測的設備儀器,有效地適應建筑行業的發展,確保政府對建設質量監督的科學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質量監督管理技術、裝備和監管效率,推動整個建筑行業的信息化,促進建筑行業的技術進步。
2.5 重視建筑質量監督人才素質培養
隨著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運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依靠掌握先進專業技術和管理技術的相關技術人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國建筑業的發展,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和管理機構當前最為迫切的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加強人才的培養工作,做好人才儲備工作,從而能夠更好地適應建筑業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為下一步更好地開展監督工作打下堅實的人才基礎。
參考文獻:
建筑法主體結構規定范文4
第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私房建設市場存在著監督管理不力
近年來,隨著城鄉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鄉居民的住房條件得到了較大的改善。城鄉土木結構的瓦房日漸消失,被新型磚混結構樓房取代。建房造宅是老百姓一代代人心目中不變的追求與夢想,為此他們可以傾其所有,甚至不惜“債臺高筑”。然而,在這種新興的呈現蓬勃發展態勢的城鄉私房建設市場卻存在著建筑市場缺乏規范化管理。
建設工程不僅具有不可移動性,而且長期存在并發揮效用,事關國計民生,國家對此實行了較嚴格的監督與管理。《建筑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建筑施工的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2)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3)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督ㄖā返谑龡l還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上述單位,按照其不同的資質條件,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為此,只有具備相應法定資質的法人單位才有資格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承包建筑工程,而個人沒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目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針對各種類型的公有建設項目,從勘察、設計、質監、監理等各個環節,均實施了比較嚴格的監督與管理,建設市場日益規范。然而針對城鄉私房建設市場卻有在監管不力的現象。在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們調查走訪相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到私房建設市場施工人員無證從業現象等其他相關問題幾乎未予以依法管理。依據《建筑法》第八條規定,建設部門在對建設方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具體審查建設方是否具體確定建設施工企業,是否有滿足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等,是否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等,建設行政部門在有效履行上述法定職責的過程中,就可以在工程施工前審查施工人員的基本素質,杜絕無證從業現象。正是由于行政主管部門未能較好履行或不履行職責,而缺少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干預,導致私房建設市場存在太大的隨意性,而出現一系列令人擔憂的現象與問題。
第二,建設方在房屋建設過程中主觀隨意性太大,出現角色錯位現象
老百姓蓋私房,無疑是為實現一代人或幾代人的心愿,為此他們大多認為這是個人的事情,因此在整個建房過程中往往滲雜著太多強烈的個人意愿。當然倘若他們自己具備一定的建筑知識,或者他們慎重對待,請相關技術人員測繪、制圖、質監,選擇有資質等級的合法的施工企業來承建,此種情況下,尚可以避免或減少建房過程中出現的上述問題。然而有的建房者,他們缺乏科學態度,主觀臆斷,為了省錢省時,為了個人需要與喜好,施工過程中可以不需要施工圖紙,或者即使有圖紙卻任意變更,要求施工方完全按其意愿施工建房,他既是設計者,又是質檢員,完全沒有科學依據,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識。其實在專業性極強的建筑施工過程中,建房者不應處于主導地位,他們未能擺正自己的位置,出現“角色錯位”現象,結果往往嚴重影響建筑施工的順利進行,甚至影響房屋質量的保證。
第三,承建方不具備建筑從業人員的必備素質,是造成房屋質量問題的根本原因
建筑法主體結構規定范文5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監理
Discussion on strengthening quality supervision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thinking
Zhao Junsheng
Abstract: combined with many years of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 construction, build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related issues were discussed, and proposed own some opinions and views, the only relevant referen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質量是建設工程的生命,也是永恒的主題。工程質量直接影響建筑質量和建筑企業的聲譽,也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事。加強建筑施工質量的管理很有必要。
一、建筑質量監督工作的三個主要方面
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和竣工后的質量監督管理是現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階段監督管理的主要三個方面,是實現全面、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思想的具體體現。
1、嚴把工程設計質量關,認真抓好工程招標工作
在工程建設招標過程中,除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制定完善的“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外,還要制定并嚴格執行材料設備招投標、合同審批簽訂、設計變更確認、支付工程設備款、工程資料交接簽收及保存、工程文件審閱等各項具體工作流程。
嚴格把關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特別是對于土建、水暖、強電、弱電等重要主體建設的圖紙設計要嚴控,應該召集相關人員對圖紙進行會審和反復論證,要根據需求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2、建筑工程過程中的監督工作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要重點加強施工現場的檢查和監督工作。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應圍繞三大部分的現場監督,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監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在對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中,重點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影響結構安全的主要部位?,F場實體質量的檢查方式應采用科學的監測儀器和設備,提供準確可靠、有說服力的數據,增強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通過監督抽查,保證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保證建筑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貫徹落實,從宏觀整體上把握建設工程質量和結構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強程序管理的同時,必須加強技術控制。項目部要經常組織召開專業業務分析會,要把各種專業業務分析的結論、信息及時反映給公司,能更好地實現對現場施工過程的全面控制。以切實做好安全生產的過程監控,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
3、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監督工作
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將工程質量管理納入經濟管理的范疇,以解決工程交付使用后發生的質量問題,特別是解決找不到責任方的后顧之憂。竣工后的質量監督管理是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把關監督管理,也是重要的一環。首先要保證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對國家、企業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響。其次是把裝修、維修和維護的質量監督納入建設工程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范疇;要杜絕或減少由于裝修、維護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對已有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環境質量的破壞,引發質量事故;避免由于維修、維護的質量達不到要求給國家和公眾用戶的生產生活環境造成直接損失。
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措施的加強,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關鍵
1、建立健全建設法律體系,實行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制度
健全的建設法律體系是建筑市場高效有序運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我國很重視建筑施工質量,制定了專門的《建筑法》等,還有由專業部門或專業協會、學會結合建筑行業的特點制定的規范標準,這些法律和行業標準的制定,有利地推進建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在一些發達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并不直接參與具體的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承包商及中介機構負責完成,也沒有核驗工程質量等級的任務,頒發使用許可證是在竣工驗收之后。我國《建筑法》確立了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制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需要介入竣工驗收并核驗工程質量等級。施工許可制度和使用許可制度是當前很多企業對于建筑工程質量微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施工許可和使用許可的具體實施,能夠起到以下作用:一是避免了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盲目上馬,避免給國家和工程建設參與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費;二是杜絕了質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給國家和使用者合法權益帶來不必要的侵害。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使用許可制度,已經成為大勢所趨。本著“誰設計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的國際慣例原則,工程質量監督應由核驗工程質量等級轉變為監督竣工驗收工作。
2、做好施工機械防護,加強施工過程的控制,提高工程質量
機械的控制包括施工機械設備、工具使用費控制。要根據不同的工藝特點和技術要求,選用合適的機械設備。正確使用、管理和保養好機械設備,為此要健全“人機固定制度”、“操作證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安全使用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等,確保機械設備處于最佳使用狀態。優良的工程質量直接產生于施工過程之中,項目部施工員、質安員必須對作業班組的施工操作過程中,以最大限度將質量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在進入主體工程施工前,應審查關鍵部位的施工工藝以及主要施工方法和技術措施是否能滿足工程需要。如水閘基坑開挖、基礎處理、井點排水、閘底板大體積砼澆筑、沉樁、型構件吊裝、閘門制作和機電安裝等均應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技術保證措施。在施工現場必須有專門技術人員負責施工人員的指揮調度,尤其是遇到澆大體積砼時突下大雨等突況時,只有通過現場技術負責人的統一指揮,才能解決種種突發事件,保證工程質量。
3、加強社會監督與監理單位的管理
首先,要進一步樹立監理的權威。監理公司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設計文件和合同規定,獨立地行使自己的職責,對社會負責,對工程本身負責?,F在的工程監理有相當多是建設單位說什么,他們就干什么,權威性不夠。當然,監理公司是受雇于建設單位,代表建設單位來管好工程,要聽建設單位的。因此,要強調監理公司對工程監理獨立行使職能的權利有待加強。
其次,還要推進監理公司整體素質的提高,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管理。市場經濟既是法制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的不良記錄管理,建立工程質量誠信體系,提高各類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和信用水平,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質量監督保證機制的重要內容。監理公司在人才結構上要自覺進行調整,缺乏的人才要盡快補上去。監理公司應該是有綜合能力的,應儲備各種人才。監理人員要加強學習,全面提高自身素質。要切實抓好質量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使監管人員能熟練掌握標準和操作規程。
4、加強施工現場檢查、監督,努力抓好工程質量及安全管理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要重點加強施工現場的檢查和監督工作。一是,項目部要重點加強日常巡查和監督工作。對每天巡查過程中發現的設施和設備不到位、管理不到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安全員督促作業班組及時整改。對口頭通知不落實的,應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并報告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應將要求整改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班組長,要求落實整改,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落實的,項目部經理應將情況書面報告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安全主管部門接到書面報告后,應及時深入現場督促整改,在規定的時間內仍不落實的,出具停工通知,待整改完畢,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二是,施工安全主管部門要重點加強各項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三是,項目部要經常組織召開專業業務分析會,要把各種專業業務分析的結論、信息及時反映給公司,能更好地實現對現場施工過程的全面控制。以切實做好安全生產的過程監控,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
5、嚴格內部管理,嚴格工程質監人員的執法行為
工程質監人員在工程開工之前,就由監理部門向開發建設單位遞交工作聯系卡,公布工程質監員的姓名、崗位證書編號、業務職責、廉政紀律,以求得社會各界的監督、支持和評價。實行工程質監管理情況的定期書面匯報制度,努力做到監督記錄制度化、規范化,即各專業質監員和所有監管工程管理人員,對于發現的重大問題必須立即報告,不得拖延,當日工作當日記,周末集中報送工程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反饋本人,月度工作要于當月末寫成總結,以書面形式報送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并對工作情況和有關問題簽批意見,也可采取工程例會等各種載體發揮作用,使工程質監工作做到勤檢查、勤督促、記錄及時、臺賬健全、考核到位,保證高質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三、結束語
隨著建設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不斷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術管理和質量信息網絡技術,充分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監督管理工程質監督制度,嚴格遵循質量監督程序,充分發揮各方責任主體的主導作用,依靠先進的建筑施工技術、質量管理技術和量活動,不斷探索和實踐適應新時期要求的質量監督管理新模式,建立起規范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劉倩.抓好工程管理,做好項目施工【J】.城市建設,2010.29
建筑法主體結構規定范文6
關鍵詞:項目管理建筑經濟
1引言
隨著中國加入WTO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全球對建筑業的要求和期望越來越高,希望建筑業產品的成本逐步降低,建筑產品的質量逐步提高,建筑產品和生產過程的不確定性不斷降低。與此同時,投資方希望簡化建筑產品購買的組織,而又不損害其利益,并希望建筑業能提供范圍更寬的服務,由此必須對不適應要求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進行改革。
采用何種管理模式與項目的特征、規模、現場條件、業主能力以及項目所在國的政治經濟體制等有關,我國傳統的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有建設單位自管模式、工程指揮部管理模式、總承包管理模式(交鑰匙管理,或稱一攬子承包方式)、工程托管模式等,目前國內外比較常見的有三角管理模式、CM模式(ConstructionManagement)、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等,在一些國家和地區還存在如BO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D+B(Develop+Design+Build)模式、D+B+FM(Design+Build+FacilityManagement)模式等。
2我國現階段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我國建筑業始終走在改革的前沿,建筑經濟國際化也取得進展,建筑業已成為我國對外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伴隨著一系列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的工程項目管理體制也得到進一步完善,管理模式也逐漸更新。項目法人責任制在投資責任約束機制方面較項目業主責任制得到了進一步加強,項目法人的責、權、利也更明確。1998年試點、1996年全面推行的建設監理制使傳統的建筑市場主體由兩元結構轉化為三元結構,即在兩元結構中增加秉公執法的第三方——監理單位,形成了現階段由項目法人、監理單位、承包單位(設計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或設計施工一體化承包商)三元主體以經濟合同為紐帶,以提高建筑水平為目的,互相協作,互相制約的新模式。
建設監理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和招標投標制作為我國基本建設領域的三大改革制度,對規范建設市場、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提高投資效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毋需諱言的是,在我國建筑業的管理體制中還存在不少弊端,建設領域中質量低劣。工期長,投資“三超”現象還很嚴重,現行的項目管理模式還遠不能適應建筑國際化的要求,具體表現在:
1)投資管理體制出現諸多弊端,集中反映為“高投資、低效益,高積累、低發展”
現階段,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投資主要來源于國家、地方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但建筑市場上最大的買方仍然是政府,各級政府在項目建設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為體現項目的重要性,保證項目實施的順利進行,項目法人的領導班子大多由各級行政領導和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質上還是“廠長、經理負責制”加“工程指揮部制”,投資體制仍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和極強的計劃性。
2)項目法人的管理壓力、責任壓力、利益動力和行為約束力沒有切實落到實處
由于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普遍沒有資本金,除項目建設資金外,無其他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因此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同時,項目法人不具備資金的自我積累能力和向外部融資的能力,沒有獨立的投資決策權,項目建成后如沒有工程的所有權,收益權,項目法人通過正常渠道(按概算)在項目建設成本中列支的管理費用和開辦費用不能反映其為管理項目所必須的開支,其職工的住房,醫療,養老保險,獎金無合法來源,因而沒有控制工程成本的動力。權、責、利失衡,項目法人只管花錢不管還錢,導致投資決策失誤后,賠償責任成為“空中樓閣”,可望而不可及。
3)項目經理與監理方權限重復過多,不利于工程實施
在《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中,由項目法人聘任的建設項目經理具有從初步設計到項目后評價的管理職權,并負責組織工程建設實施和控制工程投資、工期與質量,這與監理方的權限產生了很大的重復。再加上監理費用等原因,監理單位名為社會中介機構,實則受雇于項目法人,建設項目經理的“長官意志”使監理單位“秉公執法”產生了很大阻力。再者,本來監理單位能夠負責工程的全面監督與管理,項目法人下面又設立項目經理管理班子,這不僅導致了機構的膨脹,而且從制度上增加了一筆不少的建設單位管理費,背離了降低建筑產品成本的要求。
4)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總體水平不高,競爭力弱,不能適應建筑業國際化發展的需要
目前我國現有的設計單位多為綜合性設計單位,包含著建筑,結構,機電等多專業工種,大都組織龐大,少則上百人,多則上千人,這些設計單位遠遠不能適應目前國際上流行的以設計為龍頭的總承包體制。監理單位人員素質不高,許多是東拼西湊的雜牌隊伍,對監理的性質、任務、機制認識不夠,監理不力,而且往往局限于對施工質量的臨控。小而專、大而強的承包單位和項目管理公司不多,使我國建筑企業在國際市場上面臨嚴峻的挑戰。由于管理模式、水平的差距,使得國內工程項目管理市場拱手讓給國外公司,如魯布革水電站、小浪底水電站、大亞灣水電站、深圳地王大廈以及北京、上海、廣州等地的許多大型項目的項目管理基本上是被西方歐美國家的項目管理公司或項目咨詢公司所包攬,更談不上占領國際市場了。
5)有法不依,執法不力,建筑市場不規范現象令人堪憂
近年來,工程建設領域中仍存在諸多問題,一些建設主體受經濟利益的驅使,置法規體制于不顧,處處鉆空子,嚴重損害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反映在:基本建設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不抱建、不招標、搞私相授受,以及任意肢解發包工程,強行不合理壓價;行業壟斷,一個行業的工程往往是本行業立項、本行業投資、本行業設計、本行業的施工、本行業監理,不允許外行業隊伍進;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成為“可批性研究”;現場簽證無中生有、價量不實;不法中介行為嚴重;還有錢權交易,搞工程腐敗等。這些都極大地制約和限制了我國建筑業的發展。
2改革的方向
由上述分析可見,現階段我國建筑市場仍處于一種較為混沌的狀態,與國際慣例無論從體制上、水平上都相去甚遠。因此改革現行建筑業管理體制,加速與國際慣例接軌,加緊構造適應國際建筑市場發展需要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是當務之急。今后的改革中應該有選擇地借鑒國外的先進管理模式,對此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
1)實行工程保險制度,建立強有力的風險約束機制
遇有國家投資的項目,由一個與投資無關而與建筑企業有關的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管理招標投標,難免產生“掏國家的錢,請自己的客”,使投資效益受到損害。當投資不力、資金無法回收時,經濟賠償也成為空談。而保險的最大作用就是充分發揮經濟賠償的功能。
工程保證擔保與工程保險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已是很常見的一個規避信用風險的金融工具,特別是在工程建設領域得到了極為普遍的應用。美國、拉丁美洲對公共投資項目實行強制性保證擔保,保函由經批準從事擔保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專業擔保公司出具;在日本和韓國,傳統上實行的是替補承包商保證擔保制度,它的特征是由競爭者來提供擔保。我國目前雖然有北京、上海和深圳作為全國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改革試點城市,但我國的工程保證擔保與工程保險業還沒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建立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是我國建筑勘察設計行業同國際慣例接軌以迎接“人世”的迫切需要。
2)完善監理行業協會體系,確保監理單位“秉公執法”
現階段監理費用一般是從甲方手中得來,監理單位自然在許多地方都要遷就甲方,這樣就不可避免地影響了監理單位的中立地位,使監理單位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筆者認為可以考慮讓甲方將監理費用交給第三方——監理行業協會,再由監理行業協會對工程的監理情況考鉸后,將監理費用轉交給監理單位。目前我國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監理行業體系,包括國家監理法規、管理制度、機構設置、工程程序等,即在監理行業的系統化、法制化、規范化、標準化和程序化等幾個重要方面與國外監理相差甚遠。如監理市場,缺乏公開、公平、公正、平等競爭的愉悅環境,存在著地區保護、違規交易、行政干預等不良因素,監理深度遠未到位,當前現場監理普遍還在以質量控制為中心這一低水平階段徘徊,不早日突破這一步,我們的監理業就很難適應建筑業國際化的需要。
3)精簡不必要的機構,降低工程建設成本
如工程項目的三控制,本應是監理單位的職能,卻又有建設項目經理的管理班子參與其中,這種“越俎代庖”行為不僅阻礙了工程項目的有效管理,而且增加了多余的管理機構,勢必在工程成本中多出一部分管理費用。筆者建議,這部分多余的管理班子應予撤除。
4)健全建筑法規體系,成立建筑法院以及建筑執法隊伍
我國的建筑業必須關注工程項目管理模式需求變化的動向,逐步引進新的建設模式。與此同時,為適應項目管理模式的變化,需要盡快制訂我國自己的岡FIDIC條軟和NEC條款,建立健全我國的建筑法規體系,以規范建筑市場,促進與國際慣例的接軌,提高我國建筑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
與此同時,建筑法院及專門的建筑執法隊伍也應盡早成立和組織起來,這支隊伍必須是建筑業的專業人員,由于建筑業的特殊性,非專業人員是很難做到高效、正確執法的。
3工程項目管理新模式的提出
結合以上巳述及思想,筆者在借鑒國外做法的基礎上對現行工程項目管理模式提出了改進與創新,
這種模式有以下幾個特點:
1)工程建設項目的相關主體有所變動
這種模式取消了建設項目經理班子,增加了監理行業協會和保險公司。投資方不必通過項目法人,而是直接通過公開招標委托監理單位負責對工程設計、施工過程進行監管。這樣,各主體在更大程度上以經濟手段來相互約束,減少了行政化色彩。在施工現場,只有施工方與監理方負責進行工程管理,改變了多頭指揮的現狀,并節約了工程成本。(承包單位包括設計承包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等,監理行業協會則是為促進整個中國的監理事業而組成的行業性社會機構。)
2)監理費用的獲得方式有所改進
投資方先將監理費用交給監理行業協會,監理單位的費用由監理行業協會處獲得。行業協會的監理費中轉作用消除了投資方與監,理單位之間的明顯的雇傭關系,相對于現階段管理模式而言,監理單位較容易保持中立,有利于“秉公執法”,確保工程項目的正常實施。
3)強制實行保險制度,風險約束機制加強
這種模式要求強制實行工程保險制度,規定工程建設各方都必須先購買工程保險,否則項目不予批準。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檳發的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監理公司,均須提出投保申請,成為被保險人。由于監理單位疏忽或過失而未履行監理合同所規定的監理義務或指令錯誤,致使投資方在保險期限內對其提出賠償要求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將根據規定,賠償監理單位依法應承擔的投資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及經保險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而發生的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
對外承包工程的承包單位,一般要承擔從投標開始,施工階段以至工程竣工移交為止的一系列風險責任,因此必須按合同規定辦理各項保險。如設計承包單位必須購買設計責任險,對外承包工程的險種還有: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保險,如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以及合同規定投保的其他保險等。
通過實行工程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各建設主體的憂患意識。不購買保險就接不到工程,但是對那些實力弱小的“雜牌”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保險公司也不愿意為其承保。優勝劣汰,一部分競爭力弱的建筑企業必然破產或被兼并,保存下來一批富有競爭力的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使我國建筑業的總體水平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