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環境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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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報告

土壤環境報告范文1

關鍵詞: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立法體系;法律制度;啟示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識碼:A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土壤污染事件,如湖南郴州土壤砷污染事件、湖南大米鎘含量超標事件等頻繁發生[1],直接威脅著我國農產品品質與食品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乃至國家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已成為我國環境保護的重要工作之一。為應對當前中國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下降,土壤污染對生態環境、食品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構成的威脅,以及土壤環境保護形勢嚴峻等問題,國家加強了綜合預防與治理重金屬污染土壤的工作。2011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復了我國首個“十二五”專項規劃――《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2]。根據該規劃的要求,到2015年,全國重點區域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放量比2007年削減15%。在土壤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建設方面,2011年12月15日國務院在《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指出,完善環境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加強法規體系建設,即“研究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土壤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3];2013年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號)中將“研究起草土壤環境保護專門法規,制定農用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新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被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等管理辦法”等作為相關工作的保障措施之一[4]。因此,在這種時代背景之下,進一步深入開展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研究工作已迫在眉睫。

與此相對,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已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其中,作為采取獨立立法模式代表性國家的德國,已構建了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此外,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實質內容來看,德國在注重土壤自然功能保全,農業用地土壤肥力的保持和恢復,以及水土流失面積的控制等的同時,也加強構建了污染場地修復、可疑場地的調查、監測和控制等法律制度,為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立法經驗。有鑒于此,本文試圖以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為中心,對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進行系統研究,總結德國土壤保護立法的成功經驗,為我國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提供借鑒。

二、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的立法體系

圍繞歐盟法規指令、德國聯邦立法、州立法,以及國家環境政策和經濟刺激計劃等,德國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政策體系。學者蓋伊等人在2009年的一項關于可持續農業和水土保持的項目研究中指出,德國當時有43項關于土壤保護的法律和政策。盡管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但與其他歐盟國家相比,該數量仍屬相當多之列[5]。具體而言,德國有關對土壤保護問題進行規制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聯邦土壤保護法》、《土壤評價法》、《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等。此外,作為歐盟硝酸鹽指令(EU-Nitrates Directive COM 1991)在國家立法層面的體現①,德國于1996年1月26日制定了《肥料法》來規范農業生產中肥料的正確施用,土壤附加物質,栽培基質,以及根據良好農業規范原則(GAP)的植物救護,盡可能地提高肥料養分利用率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養分流失而造成的環境污染[6]。作為德國土壤保護領域較為普遍適用的激勵機制政策,德國實施了“農業環境計劃(AES)”[7]。

從總體上而言,德國已逐漸形成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肥料法》、《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

(一)歐盟法規和指令

歐共體于1972年頒布的《歐洲土壤》首次將土壤列為需要重點保護的環境要素。自歐盟成立以來,土壤環境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目前僅有九個歐盟成員國頒布了針對土壤保護(特別是土壤污染)的專門立法。有多項歐盟政策(如有關水、廢棄物、化學品、工業污染預防、自然保護、農藥、農業等政策)對土壤保護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制定此類政策的最初目的不是為了土壤保護,不能確保歐洲所有土壤得到相當程度的有效保護[8]。為了加強對歐洲土壤的保護,應對日益嚴重的土壤污染及退化問題,歐盟委員會于2006年9月22日通過了《土壤主題戰略》,2007年11月由歐洲議會正式通過了《土壤框架指令建議書》。2012年2月13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土壤主題戰略的實施報告》,較為詳細地匯報了該土壤主題戰略從2006年通過以來的實施情況和目前正在進行的活動。該報告指出,2004年全歐盟27個成員國投入資金約52億歐元,用于對土壤進行修復治理,其中德國占比重達21.6%,為所有成員國最高;而歐盟預計于2007-2013年間投入31億歐元作為工業場地和污染土地的修復費用,匈牙利、捷克和德國是獲得配額最多的國家,分別為4.75億、3.71億和3.32億歐元[9]。

在農業土壤保護方面,于2005年9月的《歐盟農村發展條例》鼓勵成員國采取特定行動保護土壤②。根據《歐盟農村發展條例》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可依照農業環境計劃為支持農業地區可持續發展的各類措施提供資金投入;各成員國可自由選擇農業環境計劃的適用層級。德國根據《歐盟農村發展條例》的規定,制定農業環境計劃,將該計劃作為全國農村發展計劃的一部分,并允許各州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和指定具體措施[10]。

另外,依據歐盟2003年共同農業政策改革要求,德國于2004年頒布了《直接支付義務法案》。該法案包括環境、食品安全和動物福利標準等內容。具體而言,在土壤保護方面,要求保持“良好農業和生態環境”(GAEC),如果農民違反相關規定,則會減少其農場補貼,甚至須支付罰款。此外,根據《直接支付義務法案》第2條規定,為減少水土流失,在每年農地收獲后一定時期內,禁止40%的可耕地耕種;為保持土壤的有機質,須通過至少三種作物的輪耕輪作并進行年度土壤測試[11]。另外,該法在2011年修正案中強調了對土壤中有機物質的保存和土壤結構的保護[12]。

(二)全國性土壤保護立法

1.《聯邦土壤保護法》。

《聯邦土壤保護法》是一部旨在規范垃圾填埋場、工業場地等土壤污染問題的國家級正式法律規范,是德國唯一的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單獨立法。作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該法主要包括總則,原則與義務,關于污染場地的補充規定,農業土地利用和最終條款等5部分共26條。其中,第一部分是總則,主要就該法的立法目的、定義、適用范圍進行了規定。

第二部分是原則和義務,主要就預防原則,當事人修復被污染土地的義務,土壤物質參數值,風險評估和調查命令等進行了規定。根據預防原則,財產所有人、場地占有人和可能致土壤特性改變的行為人應當對其使用場地的行為或造成影響的行為負有防止土壤有害轉變發生的風險預防義務。關于污染場地的識別及修復參數,該法第8條規定了啟動參數值、行動參數值、預防參數值等三類,并明確規定在聯邦政府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之后,經聯邦參議院同意,應當就此頒布法定條例,明確各參數值③。

第三部分是有關污染場地的補充規定。本部分就污染場地的識別,補救的調查和規劃,有關部門的監管及企業自我監控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具體而言,該法第11條規定“州法律可以關于污染場地和可疑污染場地識別的規定”并將權利下放至各州。第13條規定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第4條的修復義務方進行必要的調查,并提交包括風險評估和補救調查的概要,預補救土地當前使用情況和未來使用計劃、對補救對象及相關必要的凈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護限制措施,自我監控措施,相關措施的實施計劃日程表等內容的修復計劃。此外,主管部門也可以要求第18條規定的專家作出修復調查和補救計劃。在計劃未制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制定,以及制定的計劃不符合要求等特定情況下,主管部門應當增補補救計劃。

第四部分是農業土地利用的規定。該部分僅設第17條明確規定良好農業規范,即要求州法律規定的農業主管機構應當傳達良好農業規范的有關適合場地方式利用土壤、保全或改良土壤結構、考慮土壤類型和土壤濕度、保存土壤自然結構要素、避免水土流失、輪耕輪作以保全土壤生物活性等理念原則,并詳細闡明良好農業規范的表現。

第五部分是最終條款,明確了本法前文所提到專家調查主體、聽證、州法律制定的授權等內容,以及歐共體決議的遵從,國防的特殊規定,費用的承擔,價值補償和有關罰款的規定④。

2.《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

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第6、8、13條的規定,聯邦政府于1999年7月17日頒布了《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該條例共14條,主要就可疑場地的調查和評估,土壤不利轉變和污染場地的補救,水土流失引起土壤不利轉變的預防,土壤不利轉變形成的風險預防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此外,立法者還制定了四項規定具體事項的實體性附件,以執行該條例內容。附件1規定了有關污染場地、可疑場地、土壤退化的調查過程中取樣、分析方法和質量保證的內容;附件2詳細規定了行動參數值、啟動參數值、預防參數值,以及允許的附加污染額度;附件3規定了補救調查和補救計劃的具體要求;附件4規定了在調查和評估因水土流失引起的土壤不利變化時的相關要求,運用水土流失預測模型,做好水土流失易發區的土壤保護預防工作[13]。

3.《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

于1994年9月27日頒布的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補充修訂),是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總綱領,它把資源閉路循環的思想推廣到生產部門,規定廢棄物處置的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循環利用―無害化處置的優先順序。其中,該法涉及土壤環境保護的條文有第8條、第10條、第36條。即第8條是有關要求農用地土壤利用中物質循環及廢棄物管理的規定;第10條關于 “廢棄物處理應當不使公共利益受到損害,表現為不使水體和土壤受到有害影響……”的規定,體現了廢棄物處理的基本原則;第36條關于“當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垃圾填埋場會引起土壤有害轉變,或對其他個人或公眾帶來危險時,則應當按照《聯邦土壤保護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對其進行污染土壤的識別、檢查、評估和修復”的規定,是對聯邦土壤保護法的具體落實⑤。

4.《土壤評價法》。

于2007年12月20日由德國聯邦議院通過的《土壤評價法》(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從稅收的角度創立一個對農業土地進行評價的統一基礎,建立一個土壤信息系統,以發揮保護土壤的作用。該法共分為總則、土地評價的特殊規定、程序性條款、評價委員會和最終條款等5個部分共20個條文。2012年2月23日頒布的《土壤評價實施條例》對該法進行了具體細化和補充⑥。

5.其他涉及土壤保護的規定。

在德國其他單行法中,也大量包含了對土壤保護的相關規定,對德國土壤保護專門立法規定進行補充。如:德國于1977年頒布的《肥料法》規定其立法目的之一為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特別是土壤腐殖質的保護;2009年1月9日聯邦議院通過了新《肥料法》,繼續強調保持土壤肥力的立法目的,同時對土壤環境進行保護和保全的條款幾乎貫穿全法,如第1條立法目的,第2(1)(6)(8)條對肥料、土壤調理劑、生長媒質等相關術語的規定,第3條適用范圍,第5條市場流通,第10條科學咨詢委員會等條款,都對土壤環境保護進行了規定⑦; 2009年德國《聯邦自然保護法》(2009年8月6日頒布,2010年3月1日生效,)第1條第3款規定,為了維護自然生態長久平衡……土壤應當在生態平衡條件下以實現其自身功能保全的方式加以保護……[14]此外,德國其他涉及到土壤保護的全國性法律主要還有:1998年1月1日生效的《空間規劃法》第二條關于空間規劃的基本原則的規定⑧、《垃圾處理法》、《聯邦大氣污染防治法》、《聯邦森林法》、《聯邦自然保護法》、《肥料法》、《化學品法》等⑨。

(三)州和地區土壤保護立法

為貫徹落實《聯邦土壤保護法》并對該法的內容進行進一步豐富和補充,德國各州分別制定了地區性土壤保護法,主要包括《下薩克森土壤保護法》、《巴伐利亞土壤保護法》、《薩爾州土壤保護法》、《薩克森-安哈特土壤保護實施法》、《不萊梅土壤保護法》、《圖林根土壤保護法》、《巴登-符騰堡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法》以及《萊茵蘭-普法爾茲土壤保護法》等⑩。

三、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發展及其內容來看,筆者認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中的相關經驗值得我國在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時借鑒。

(一)采取獨立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構建完整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采取獨立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對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制度進行系統規范, 有利于一國系統規制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有效預防和治理被污染土壤。

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與體系來看,德國采取的《聯邦土壤保護法》獨立的立法模式,并輔之以其他相關法律規范進行系統調整,對土壤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德國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淵源來看,在歐盟相關法規、指令及政策的指導下,德國通過制定國內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以加強土壤保護,各州政府則又根據聯邦法制定州法律,以確保聯邦法和其他上位法在地方各州的適用,構建了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德國完整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之中,《聯邦土壤保護法》對土壤保護發揮的積極功能尤為顯著。德國聯邦議院和德國農業協會等高度贊揚該法是處于土壤保護法律體系架構的最頂端,發揮統帥作用[15]。作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基本法的《聯邦土壤保護法》,調整范圍比較全面廣泛,覆蓋到了工業污染場地的修復、垃圾填埋場地的治理、農業土地利用等基本內容,規定了預防原則、污染者負擔原則、公眾參與原則、協同合作原則等基本原則,在十多年的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歐洲其他國家,如比利時和英國,很多科學類出版物均以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作為模版,以探求其立法的發展。

當然,該法有些條款如關于良好農業規范(GAP)條款的規定較為模糊,并未明確規定強制機制保證良好農業規范的實施,因此,該條款更像是參照而不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從而被聯邦環境部稱為“無牙的老虎”[16]。

與此相對,我國目前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立法主要散見于《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農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與土地生態安全相關的法規法律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這種現狀的顯著缺陷是,一方面國家因缺乏專門針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的立法而影響政府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步伐;另一方面,我國這種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采取附屬于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模式,不僅導致我國有關土壤環境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因缺乏系統性而不利于系統規制有關土壤污染控制措施,而且還造成我國目前有關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主體林立、職責分散而不利于集中、統一管理,從而出現了“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17]。有鑒于此,我國應盡快借鑒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經驗,著手制定中國的《土壤環境保護法》,系統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土壤治理等相關制度進行規范,并以此為基礎,重點加強有關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法》關于保護土壤和防治污染土壤措施的相關立法,逐步構建中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

(二)加強配套性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的制定,推動《土壤環境保護法》的真正落實

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第21條關于各州需制定各州的土壤保護法律規范的規定,德國聯邦各州紛紛制定了各州的土壤保護法,為實現《聯邦土壤保護法》奠定了有力保障措施。如下薩克森州于1999年2月19日頒布與實施的《下薩克森土壤保護法》,就信息報告和公示義務、土壤計劃區域、污染場地索引、環境衛生咨詢部、土壤信息系統、土壤保護主管部門以及費用與處罰等進行了規定;此外,該州于2010年4月29日制定了《下薩克森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專家和主管部門條例》對州立法進行了補充。巴伐利亞州于1999年2月23日頒布實施的《巴伐利亞土壤保護法》(2011年4月14日修訂)就土壤有害轉變和污染場地的登記、監測、危險預防、土壤信息系統、主管部門和其他政府辦事處的職權與職責、資產負債表與財政管理、最終條款等進行了規定。此外,德國《專項基金條例》與《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專家條例》等對其進行了補充。薩爾州于2002年3月20日頒布實施《薩爾州土壤保護法》(2007年11月21日修訂),就總則、土壤信息系統、特殊條款、數據保護和數據傳輸與費用、責任部門、監督和處罰等進行了規定。薩克森-安哈特州于2002年4月2日頒布實施《薩克森-安哈特土壤保護實施法》就總則、特定土壤保護、土壤和污染場地信息和數據保護、賠償金、補償金、索賠請求、費用、主管部門、技術監督等進行了規定。不萊梅州于2002年8月27日頒布實施了《不萊梅土壤保護法》就總則、土壤的保護、有關土壤質量和污染場地的信息系統、賠償金和最終條款等進行了規定。圖林根州于2003年12月16日頒布實施的《圖林根土壤保護法》(2007年12月20日修訂)就立法目的、信息報告和公示義務、土壤有害轉變的補充規定、專家和研究所、關于土壤質量的信息系統、關于污染場地的信息系統等進行了規定。柏林州于2004年6月24日頒布實施《柏林土壤保護法》主要就立法目的、相關部門義務、信息公示的義務、通行權、土壤有害轉變的補充規定、主管部門采取的措施、關于土壤質量的信息系統、數據處理系統、專家和檢查機構、處罰等進行了規定。巴登-符騰堡州于2004年12月14日頒布實施的《巴登-符騰堡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法》(2009年12月17日修訂)。就總則、土壤保護區、土壤信息、調查和監測、賠償金、費用、主管部門、處罰等進行了規定。此后該州《評估委員會條例》(2010年7月19日)對其作進一步補充。萊茵蘭-法爾茨州于2005年8月3日頒布實施《萊茵蘭-法爾茨土壤保護法》就總則、特定地區的土壤保護、土壤信息、數據保護、主管部門、處罰和最終條款進行了規定B11。從各州相關土壤保護法的內容來看,各州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對聯邦法的具體補充和細化,并就實施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此外,針對聯邦法規定的土壤保護制度,各州根據其州土壤保護法建立了更為完善的土壤質量信息系統與污染土地調查與監測制度,確保了土壤信息的公開、傳輸及各州在土壤保護方面的交流合作B12。

德國這種加強聯邦與州之間共同實現土壤保護與污染防治的立法經驗有利于實施《聯邦土壤保護法》,最終實現土壤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目的。一方面,聯邦政府充分發揮其聯邦制國家優勢,在聯邦層面制定統一的專門性保護土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聯邦土壤保護法》,從總體上規范有關土壤保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措施,為各州實施土壤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指明方向;另一方面,聯邦政府又通過將政府權力下放至各州,各州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制定符合各州具體實際情況的土壤保護法,最終形成全國土壤信息系統和配套制度,較好地保證了聯邦法律和州法律在各州的實施。另外,德國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小組(LABO)、州環境部長會議(UMK)等機構,則保障了聯邦法律在全國的統一實施,也為各州土壤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交流平臺B13。

與德國的土壤保護制度相比,我國當前不僅缺乏全國性的專門規范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土壤防治的專門立法,而且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如2006年3月浙江省頒布的《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規定對污染土壤要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2007年1月北京市環保局印發的《場地環境評價導則》(規范了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場地環境調查,評價的工作程序和技術方法),2007年5月重慶市頒布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轉產或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2008年6月重慶市印發的《關于加強我市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嚴格執行污染場地的風險評估),2007年6月沈陽市環保局、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印發的《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對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進行了規定),2008年《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環發[2008]48號),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南京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被污染土壤的處置和修復費用,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2010年上海市制定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對展覽會用地環境質量進行規定),2011年1月1日《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在轉產或者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等相關規定,也僅僅是針對污染場地進行的相關規定,無法發揮全面保護土壤環境的積極作用。此外,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全國性土壤環境保護法律,也容易造成各地有關土壤保護與污染土壤整治的相關立法隨意性大,操作性不強等缺陷,無法滿足全國土壤保護大局需要[18]。有鑒于此,借鑒德國有關土壤保護立法的經驗,我國應在制定一部專門性《土壤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要求各省市結合其自身實際情況,制定配套的地方性規章以貫徹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法》,并建立全國性土壤信息系統,保證土壤環境保護基本制度的統一實施,接受全社會廣大公眾的監督。

(三)確立健全有效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是土壤環境保護法發揮土壤保護功能的保障,因此,在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中自始至終貫穿著一系列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19]。如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第9條和第13條明確規定了土壤污染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主管部門在有充分懷疑表明土壤有害轉變或污染場地存在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污染行為人及繼承人就相關污染物的類型、擴散或總量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評估;該法第2條及第11條規定了污染場地識別和登記制度,并由各州土壤保護法對污染場地位置、類型、污染程度等內容進行詳細的補充;該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統計制度,主管部門應當監控污染場地和可疑污染場地,并要求相關義務人采取自我監測措施;該法第19條規定了土壤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聯邦政府設立全國性土壤信息系統,各州政府在其轄區設立和運營土壤信息系統,將有關主體對特定區域土壤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及土地利用狀況調查數據收集并公布,以供政府決策參考及社會監督;該法第4條、第13條規定了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制度,明確了土壤修復的責任主體包括狀態責任人和行為責任人,要求相關義務人采取凈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護限制措施等,制定修復計劃[20]。這些制度的確立和各州立法的具體細化與落實,對德國土壤環境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對比德國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我國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還存在土壤污染調查及監測方法不規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不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措施力度不夠、土壤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等諸多問題。有鑒于此,我國在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時,應在堅持“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和“分區、分類和分級原則”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土壤環境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制度、 土壤污染管制區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應急預警制度、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制度、土壤環境保護補償、土壤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實現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之目的。

注釋:

① 除了硝酸鹽指令外,歐盟涉及到土壤環境保護的指令還有水框架指令(2000/60/EC),關于環境保護,尤其是污泥農用時保護土壤的86/278/EEC指令,關于廢物的75/442/EEC指令,關于廢物填埋的1999/31/EC指令,關于廢物焚燒的2000/76/EC指令,關于城鎮污水廠廢水處理的91/271/EEC指令等。參見胡必彬的《歐盟土壤生態環境現狀及保護戰略》一文,《北方環境》2004年第5期,第52-58頁。

② 《歐盟農村發展條例》是由歐洲農村發展農業基金項目于2005年9月,參見歐盟官網關于歐洲農村發展農業基金項目的簡介,網址: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agriculture/general_framework/l60032_en.htm。

③ 根據該條規定,《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附件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即只有首先確定合理的土壤質量標準參數,才能在此基礎上進行不同程度不同類型污染場地的識別和登記,針對不同類型污染場地,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大小,采取措施的程度、資金分配的多少。

④ 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參見德國環境部網站http:∥bmu.de/en/service/publications/downloads/details/artikel/federal-soil-protection-act-and-ordinance/[2013-1-17]。

⑤ 1994年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于1994年9月27日頒布,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補充修訂,參見http:∥iset.ge/old/upload/German_Closed_Cycle_Act.pdf[2013-1-17]。

⑥ Germany: Soil Valuation Act。參見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法律辦公室數據庫,http:∥/cgi-bin/faolex.exe?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query&table。

⑦ 1977年《肥料法》于1977年11月15日生效,2006年12月9日修訂,2009年1月9日被新《肥料法》(Fertilisation Act)廢止。http:∥/cgi-bin/faolex.exe?rec_id=068706&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link&table=result&lang=eng&format_name=@ERALL[2013-1-17]。

⑧ 德國《空間規劃法》第2條:大空間和跨地區的剩余空間結構應予以維持和發展。剩余空間對有效的土壤、水資源保持、動植物環境及氣候的功能應得到維持或恢復。

⑨ 參見楊楓編譯的《聯邦德國的土壤保護和土壤保護法》,http:∥/websnapshot?ie=utf8&type=bin&url。

⑩ 除了勃蘭登堡州,德國其他所有的州都頒布了自己的土壤保護法。參見Stephan Mitschang.Soil Protection Law in the EU. International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 2008,206。

B11 主要數據來源于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法律辦公室數據庫,見網站http:∥/。

B12 早在1983年,德國一個政府間合作平臺就已經存在,即土壤保護信息資源特別工作小組。1991年,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小組成立,這是德國州環境部長會議的一個下屬委員會,小組成員包括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最高土壤保護機構,主要討論政策范圍、解決方案并且提出建議。LABO為各州進行土壤立法及土壤保護經驗交流提供一個平臺,它的主要任務即確保土壤保護法在全國的統一實施,并且為該法的修訂起草建議書。參見德國環境部編寫并的《德國聯邦政府土壤保護報告》,詳見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Protection and Nuclear Safety. German Federal Government Soil Protection Report,2002(6):14。

B13 德國聯邦政府在環保部長會議下面設了一個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組,工作組實行理事會/全體會議制度,下設3個委員會,分別負責法規制訂、預備性土壤污染調查以及歷史遺留污染調查。按照字母順序,由各州輪流擔任理事會會長,任期兩年。委員會向理事會報告需要處理的議題,理事會對議題和當前重要問題開展討論并形成報告,環保部長會議對理事會報告進行審議和批準。參見《德國如何防治土壤污染?》一文,中國環境報2012-08-14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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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王樹義.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幾點思考[J].法學評論,2008(3): 73-78.

土壤環境報告范文2

一、土壤污染現狀

近三年來,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壤污染形勢也越來越嚴峻,一是工業企業場地土壤污染急劇加快,二是農業耕地土壤污染也急速增長。我市轄區內工業企業土壤污染主要集中在工業園區礦產品加工企業、礦山企業等污染對場地造成的污染;農業耕地土壤污染涉及到全市農業用地,主要是化學肥料、農藥的過度使用。長期過量而單純施用化學肥料,會使土壤物理性質惡化土壤酸化、膠體分散散,土壤結構破壞,造成土地板結,并直接影響農業生產成本和作物的產量和質量。

二、防治工作開展情況

(一)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完善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根據市域實際情況,對相關企業提出強制性技術升級和從嚴的污染防治要求;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涉重金屬企業,要逐步關閉和搬遷。同時歷史遺留污染問題進行了全面解決。(二)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把入口關,控制重金屬污染隱患的產生。對未經環評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未經環?!叭瑫r”驗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在環境敏感區域禁止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對重點防控企業逐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三)強化污染治理,加快解決突出的污染問題。一是加大整治力度。嚴肅查處礦山違法建設、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強化達標排放整治,每年開展一次“整治違法排污企業專項行動”,依法關閉一批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重污染企業,停產整頓一批已經造成嚴重環境危害的企業,確?,F有企業的達標排放。二是妥善處置礦山類危險廢物。對各類重金屬污染重點防控對象實施無害化處置或實現達標排放,三是著力解決歷史遺留污染土壤問題。(四)強化環境監管,嚴格防范各類污染風險。嚴格規范企業環境管理,督促重點防控企業及時報告原料和產量的變化情況,建立企業信息公開制度。同時,針對該類企業,實行專人專管,一季一監測,一月一申報,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均要求建立相應的處理設施,對污染設施的運行情況,實行每月監察一次,并要求企業做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

三、存在的問題

(一)土壤環境監管體系不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監測工作中,除了生態類建設項目需要長期跟蹤土壤污染以外,其他建設項目還沒有較為詳細的土壤環境管理規范及環境保護要求。近兩年頒布的農藥、制藥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開始詳細規定了建設項目土壤本底調查的要求,但除此以外的其他行業環評,土壤本底調查仍然較為主觀。特別是早期立項的水泥廠、重金屬企業未開展詳細的本底調查。(二)土壤環境管理不規范。一是城市場地土壤污染管理辦法有待完善。隨著城市化進程,大量存在潛在污染風險的工業場地用途發生變化,場地被大批量轉為商業、住宅用地。但為進行土地調查,未明確要求開展土地性質變更環境質量評價,未能促進土壤環境質量與土地資產價值掛鉤,尚未形成城市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管理的規范化。(三)土壤污染責任的認定有待進一步明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避免土壤污染問題的發生、預防土壤污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未涉及土壤污染應有的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基本法沒有明確規定土壤污染的責任者、污染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等問題,沒有提供可操作的土壤污染責任追究、認定、賠償程序。從近期土壤污染調查情況來看,當前全國典型土壤污染還是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有些污染企業的責任主體屬于“國有”,污染對象是“國有”性質的土地,土壤污染責任則無法追溯到具體的污染者或責任人。

土壤環境報告范文3

一、目標完成情況

1、農作物播面完成情況

主要內容:糧食作物完成75400畝。其中青稞30140畝、小麥16460畝、豆類3500畝、馬鈴薯25300畝;完成經濟作物53800畝,其中:油菜26000畝、蔬菜15000畝、藥材7100畝、食用菌700畝、水果5000畝。

2、農用物資籌備情況

組織調運各類農用物資439噸、108件。其中:各類農作物種子3噸(主要包括蔬菜、油菜、藜麥),肥料436噸(復合肥254噸、尿素98噸、有機肥84噸、)。農藥24.d-丁酯除草劑20件、乙草胺除草劑60件、三唑酮拌種劑18件、油菜專用除草劑10件。

3、開展化肥減量增效工作情況

認真貫徹落實《2020年川省化肥減量增效》文件精神,全縣使用化肥情況如下:尿素84.3噸、三元復合肥102.1噸、有機肥1072.025噸。今年尿素使用量較去年79.2噸,增5.1噸,增6.04%。三元復合肥使用量較去年122噸減19.9噸,減16.3。有機肥使用量較去年137噸增935,02噸(其中全縣高標準農田建設使用1069噸)增87.22%。

4、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開展情況

今年,農業技術人員與春耕生產、秋收工作相結合深入到田間地頭宣傳農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動員廣大群眾在秋收后將廢舊地膜撿拾收集,堅持誰使用誰回收原則,農膜殘膜回收處置達到80%。

5、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情況

因地制宜,根據我縣秸稈綜合利用和嚴禁秸稈露天焚燒情況,通過宣傳使廣大農牧民群眾認識到自己是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受益者,也是行為主體,他們的支持配合和積極參與至關重要,從而全面提升廣大農牧民的健康衛生文明意識,全面改善農村生活環境。使秸稈綜合利用達到90%,

6、建立農作物秸稈資源臺賬

為全面掌握重要農業資源底數是推進資源節約,促進農業綠色發展的基礎性工作,建好農作物秸稈資源臺賬,全面摸清我縣秸稈資源家底,在全縣抽選7個鄉鎮,每個村隨機抽取了至少20戶農戶,合作社1個,共計填報123戶農戶表格。調查了農作物秸稈的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完成了2019年農作物秸稈資源臺賬數據匯集、整理和錄入,建立檔案的工作。

7、開展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建設工作

為切實加強和推進農產品產地環境長期定位監測工作,充分發揮監測結果對耕地質量建設與保護的基礎支撐作用。在協德鄉下二村志瑪家租賃土地2畝,建立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工作。嚴格按照《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的工作要求,在監測點內進行規劃、小區設置和種植。

8、做好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

(1)構建縣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

(2)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

(3)建立縣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分類清單。

(4)制作縣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圖件。

(5)編制縣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報告。

9、做好種植業調查監測,種植業模式縣級統計。

(1)種植業縣級基本情況表

(2)平地主要種植模式及減排措施調查表

(3)坡地主要種植模式及減排措施調查表

二、2021年工作安排

1、抓好農業面源污染工作

2、開展農作物秸稈資源臺賬調查工作

3、抓好縣農業污染源治理與耕地質量保護項目。

4、做好耕地質量長期定位監測點建設工作。

5、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成果使用。

土壤環境報告范文4

【關鍵詞】土壤污染與防治 教學內容 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9682(2011)05-0008-02

《土壤污染與防治》是一門研究土壤中污染物污染規律、遷移轉化及治理的一門專業課程,它著重于對土壤污染基礎理論和方法的研究。使學生認識土壤污染的性質、研究對象、內容和方法,完善環境科學知識結構,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為將來從事土壤污染與修復工作奠定知識和基礎技能。

一、課程設置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工農業生產的進一步提高,人們對食品質量要求的不斷提高,我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日益受到重視。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從污染開始到后果顯現需要一個長時間、間接、逐步積累的過程,土壤中的污染物往往是通過農作物吸收、再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進而引發人們健康的變化,最終才能被人們認識和發現。土壤污染研究工作起步較晚,直到1955年至20世紀70年代初,在日本富山市神通川流域出現了“痛痛病”后土壤污染研究才步入正軌。更重要的是進入土壤的污染物移動速度緩慢,土壤受到污染和破壞后很難恢復,同時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不完善,污染治理的主體不明確,進一步導致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困難。在高校開設《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不僅能提高學生對土壤污染狀況的重視程度,而且能夠培養出一批土壤污染與防治的工作者,同時提高全民防治土壤污染的意識。

二、課程的主要內容

土壤污染與防治是介于土壤學與環境學之間的交叉學科。土壤科學的發展較早,起初僅是研究土壤圈內部的理化性狀和質能交換,隨著研究技術與手段的提高,土壤科學所涉及的范圍已擴展到自然界的各個圈層。由于土壤是人類處于鎘圈層活動的一個紐帶,同時自身又是一個復雜的自然體,聯系面寬、用途廣,因此,土壤學是一門綜合而又十分復雜的自然學科??偟膩碚f,土壤學是研究土壤中物質和能量運動規律及其與外界環境條件和植物生長關系的學科。

從土壤學的角度看,土壤污染與防治是土壤學向環境學滲透而產生的新分支;從環境科學看,土壤污染與防治屬于環境科學的一個專業領域。我們所理解的土壤污染與防治是以“人類與土壤污染”這一對特殊矛盾體為其研究對象的科學,它的基本任務是:研究無機、有機物染污物在土壤中遷移轉化等動態規律,病原微生物的污染與防治,土壤環境背景值與土壤環境容量及質量評價,土壤污染的修復與利用技術。

從傳統土壤學與土壤污染與防治的主要任務可以看出來,兩者既有一定的聯系也有所區別。土壤污染與防治是以傳統土壤學為基礎的一門新興邊緣科學,在《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中,土壤學的基本知識內容是學習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最基礎、最重要的部分,因此在講授中沒有對土壤的基本知識再行贅述。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著重強調了土壤污染的危害、污染的規律、污染物的遷移轉化、土壤污染的修復治理及土壤污染的評價。

農業院校環境科學專業所學的環境科學專業所學的土壤污染與防治,則主要以土壤中污染物質的遷移轉化為重點,及由于人類的不恰當利用方式對土壤造成的損害及其修復。土壤污染與防治方面的教材共有四部,分別是林成谷(1989年)、楊景輝(1995年)、夏立江(2001年)、洪堅平(2005年)進行編寫的。就選用教材內容分布來看緒論占5%,土壤污染占8%,無機污染物對土壤的污染占13%,有機污染物對土壤的污染占10%,肥料對土壤環境的污染占8%,固體廢物對土壤環境的污染占12%,污水灌溉對土壤的污染與防治占8%,酸沉降對土壤生態環境的影響占6%,污染土壤的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占8%,污染土壤的修復技術占12%,工礦區污染土壤的合理利用與復墾占10%。

就整個教學內容來看,課程教授內容以土壤圈與土壤污染的關系,土壤污染與防治的發展史、現狀、危害,特別是土壤污染與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及土壤污染與防治的內容與任務開始,詳細講解了土壤污染物性質、種類、來源,及無機、有機污染物、肥料對土壤的影響,闡述了污染物在土壤中的遷移轉化規律,固體廢棄物、污水灌溉、酸沉降等對土壤與環境的影響、工礦區污染土壤的特點,著重闡述了對污染土壤監測評價與修復技術,具體學時分布見表1。

按照講課內容28個學時來看,土壤基礎內容的講述僅有4個學時,這對于從未接觸過土壤知識的本科生而言是遠遠不夠的。但是對于環境科學專業的學生來說,在其專業課的學習中,有專門講述土壤學、環境監測、環境質量評價、環境化學的課程,如用55%的時間來講解土壤污染與防治,如用較大篇幅講解土壤污染的現狀及危害,不僅重復,也不能使學生更好地掌握土壤學基礎知識。

三、關于《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的教學方法

1.采用多媒體手段提高教學成效

多媒體教學具有畫面多、信息量大、直觀性強的功能。在《土壤污染與防治》的教學過程中,筆者利用多媒體在教學中的這些特點,更加有效地展開教學活動。

通過兩位主講教師的努力,制作了精美的多媒體課件。通過將環境污染現象的真實、生動的畫面展示在屏幕上,讓學生了解現實環境污染的嚴峻形勢,使學生產生一種身臨其境、觸目驚心的感受,更真切地體會到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同時引征眾多研究的數據,展示了污染物在土壤中轉移的規律,參考大量文獻資料,詳細介紹了國外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的先進技術與方法。利用多媒體教學的手段讓學生近距離接觸了現場,提高了學生對土壤污染的直觀認識,同時由于采用多媒體教學,減少了板書的時間,有利于擴大教學信息量,提高了課堂教學效率。

2.加強實驗、實習教學提高學生案例處理能力

實驗、實習教學是理工科專業實踐教學非常重要的一環。目前《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未設置實驗、實習學時,為了提高學生的實驗及動手能力,可將工礦、企業、農田污染地作為學生實習與實驗的基地或采樣點,必須從實習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實習教學方式的改革入手,真正解決實習過程中教師“教什么”和“怎么教”、學生“學什么”和“怎么學”這一關鍵問題。讓學生自己取樣,調研當地土壤的基本結構與情況,分析存在的污染問題,加深學生對基礎理論知識的掌握。在調查實驗數據的基礎上,對采樣點土壤給出客觀合理的評價,有針對性的提出治理該土壤污染問題治理與修復的方法,并設計出可行有效的實施方案,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實習結束時要求學生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背景知識獨立完成實習報告,要求學生必須有自己的獨到見解和認識,努力克服實習報告的“克隆”現象。

3.開展研究性學習

研究性學習是指學生根據教師的指導進行主動探究的學習活動。它是一種學習的理念、策略、方法,適用于學生對所有學科的學習。在《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中,研究性學習指在教學過程中以問題為載體,創設一種類似科學研究的情境和途徑,讓學生通過自己收集、分析和處理土壤基本信息來實際感受和體驗知識的生產過程,判斷土壤是否有污染發生、為何種污染物、危害程度及相應的污染源情況等,進而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創造能力。這是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當前農業生產上對廣大環境保護工作者提出的一個重要要求。

我國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即將全面結束,為了能夠更好的應對我國土壤污染日益嚴重的現狀,有效處理土壤污染的問題,需要高校培養大量的專門人才。隨著環境科學的不斷發展,《土壤污染與防治》課程的知識也將不斷更新,因此要充分注重教材的建設與改革,以不斷提高該課程的教學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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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環境報告范文5

一、指導思想

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貫徹黨的十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緊密圍繞“十三五”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積極構建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規范體系、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體系,強化法規、行政和技術手段,全面提高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比性,為環境管理科學決策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理順體制機制。適度上收環境監測事權,完善考核機制,明確各方責任,實現“誰考核、誰監測”,保障監測數據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二)強化質量控制體系建設。構建全國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體系和質控體系,實現環境質量監測活動全要素溯源傳遞和全過程質量控制,保障監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可比性。

(三)嚴格執行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內部質量控制、強化外部質量監督,有效規范環境監測活動,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三、工作目標

2016 年底前,上收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事權,建立氣態污染物量值溯源體系和顆粒物比對體系,完善空氣質量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建立遠程在線質控系統、數據及儀器參數變化評估及預警體系,保障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2017年,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質控技術體系,組織開展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活動,保障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準確可靠;建立土壤樣品采集、制備、分析、數據審核全過程質量控制的有效機制。2020年,全面建成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等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深化信息技術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中的用,進一步推進監測信息公開和公眾監督,保障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評價及考核數據客觀真實、準確權威。

四、工作內容

(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防止行政干預

1.加快監測事權上收。積極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制改革,實行省以下環境監測垂直管理,加快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近岸海域等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全面建成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以下簡稱國家網),所有站點原始監測數據第一時間直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省級環保部門適時上收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完善地方環境質量監測網(以下簡稱地方網)。實現“誰考核、誰監測”,保障用于評價、考核的環境監測數據不受行政干預。

(二)健全管理體系,明確各方職責

2.構建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新模式。建立國家與省級環保部門組成的兩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模式。環境保護部負責全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開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活動,指導地方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省級環保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省級環境監測機構分別負責國家和地方的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工作。

3.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推動出臺《環境監測管理條例》,修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辦法》以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制訂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健全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從業規范,制定環保行業標準樣品使用管理、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等制度,實現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有章可循、依法管理。

4.強化國家網運行管理。國家網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直接管理。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采取委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運維的模式開展;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采取委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測(運維)或流域上下游環保系統監測機構聯合監測的模式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采取地方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采樣,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委托有能力的實驗室集中制樣、貼標和分析的模式開展。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國家網監測數據傳輸、審核,監控監測儀器的關鍵參數,國家網運維機構開放通信協議,監測數據與地方共享。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國家網的運維條件保障,不再參與國家網的數據審核。

5.加強內部質量控制。充分發揮國家環境質量監測質控體系的作用,強化主要環境要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每年組織開展臭氧等氣態污染物的量值溯源與傳遞、顆粒物手工比對工作。每年組織地級以上城市環境監測站開展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等環境監測能力考核。不定期組織開展有證標準樣品使用情況調查,組織不同來源標準樣品之間的分析比對。組織開展地表水跨界聯合監測、比對測試和留樣復測等。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隨機比對測試機制,組織不同監測單位開展比對測試。

6.加快培育環境監測市場。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出臺管理辦法,探索建立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加大人員培訓力度,規范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行為,促進環境監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加強環境監測服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誠信評價體系和“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測質量信用情況,完善退出機制,積極營造全行業“重質量、講信譽”的良好氛圍和市場環境,不斷提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服務水平和質量。

(三)完善技術體系,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7.健全環境監測規范體系。加強環境監測規范體系的頂層設計,建立制修訂項目庫,形成動態更新機制。加快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環境監測規范制修訂工作。完善有證標準樣品體系。推動部門間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和評價技術規范的統一,提高環境監測數據的可比性和評價結果的一致性。

8.構建國家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建立由國家環境監測質控平臺、區域環境監測質控實驗室、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組成的三級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國家質控平臺設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編制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制定質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量值溯源和量值傳遞,以及監測質量檢查工作。環境保護部在全國遴選若干個省級環境監測機構搭建區域質控實驗室,負責區域環境監測質控工作,向上、向下開展臭氧量值溯源、量值傳遞和顆粒物比對等工作,進行例行質控檢查。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負責建立、運行并持續改進內部質量控制體系,按規定開展日常維護和監測儀器的檢定、校準與量值溯源和比對等質控活動,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創新質控技術手段。完善自動監測數據采集和遠程質控系統。在實現監測數據一點多發、實時直傳的基礎上,開發自動監測儀器關鍵參數的實時采集和傳輸功能以及水質自動監測儀器遠程校準、維護等質控功能,及時發現并減少影響自動監測設備穩定運行的因素。加快建設環境空氣和水質自動監測設施視頻O控系統,實時記錄和保存自動監測站內外環境及人員操作情況,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完善手工監測過程質控,探索采樣現場和樣品運輸過程GPS 定位的應用,努力實現視頻或圖片等記錄資料實時上傳,形成覆蓋手工監測各環節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創新監管機制,引入第三方評估和質控手段

9.推進質量管理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由環境保護部主導、第三方參與的外部質量監督體系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主導、第三方參與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構建權責明確、協調有序的國家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在全國范圍內遴選權威專家組建國家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委員會,下設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等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專家組,評估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和全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10.持續開展監督檢查。規范日常監督檢查,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合區域質控實驗室,組織開展質控體系運行情況檢查。每年完成一定比例的國家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現場檢查,檢查結果報環境保護部。強化飛行檢查,環境保護部組建國家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以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結果和舉報線索等為依據,不定期組織飛行檢查,重點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11.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將環境監測信息作為質控重要手段,按照“能公開、盡公開”的原則,繼續執行環境空氣和主要水系重點斷面自動監測數據實時公開制度,大力推進地表水斷面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公開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知情權和監督權。以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為載體,宣傳和解讀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政策,暢通建言獻策和舉報投訴途徑,曝光監測數據造假典型案例,不斷提高全社會環境監測質量意識。

(五)加大懲處力度,嚴厲打擊數據造假行為

12.建立質量檢查與考核聯動機制。明確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在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中的作用,對于地方政府,著重考核環境質量的改善;對于地方環保部門,著重考核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在環境監測質量檢查中發現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不合格的,該地區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考核適當扣除相應分值;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一票否決該地區該環境要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13.嚴肅整治不規范監測行為。對監測工作中儀器設備安裝不規范、儀器性能測試不合格、儀器維護頻次不夠、缺少監測質控報告等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對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檢查。

14.嚴厲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建立環保部門與公檢法機關聯動機制。對于擅自挪動監測點位、修改儀器關鍵參數、堵塞采樣頭或采樣管路、樣品分析和監測報告造假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發現環境監測行為不規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數據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會環境監測(含運維)機構或監測儀器生產廠商,終止服務合同,列入“黑名單”。對造假行為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

五、能力建設

結合“十三五”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工作,加強國家質控平臺及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環境監測質量核查能力建設,配齊質控儀器設備,完善環境空氣和地表水自動監測在線質控系統、國家網環境監測數據采集和遠程控制系統、自動監測站視頻監控系統等,提高國家質控能力水平。健全量值溯源與傳遞體系,提升環境監測質量核查、質控樣品分裝和標準樣品驗證能力,滿足質量控制工作需要。

六、組織實施

(一)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章制度,開展環境監測規范制修訂工作,組織實施對國家和地方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技術方案,承擔國家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技術體系的構建和持續改進工作,直接管理國家網,對地方網進行業務指導。

土壤環境報告范文6

一、環境質量常規監測

1市區環境空氣質量

1.1監測項目

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硫酸鹽化速率、降塵、CO、O3、TVOC監測。

降水監測項目包括:降雨(雪)量、pH值、電導率、SO42-、NO3-、F-、Cl-、NH4+、Ca2+、Mg2+、Na+、K+。

1.2監測方式

PM10、NO2、SO2、CO、O3、TVOC采用自動監測。

硫酸鹽化速率、降塵、降水按《酸沉降監測技術規范》(HJ/T165-)。

1.3監測點位

各項目監測點位見附表1

1.4監測頻次

PM10、NO2、SO2、CO、O3、TVOC每日24小時監測。

硫酸鹽化速率、降塵每月30±2天監測。

降水逢雨(雪)必測,每天上午9﹕00到次日上午9﹕00為一個采樣監測周期。

1.5質量保證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194-)和《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HJ/T193-)有關要求執行。

1.6數據上報

1.6.1通過VPN上報各類數據,數據上報格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要求填報。

1.6.2上報時間

空氣質量日報(PM10、NO2、SO2、CO、03、TVOC):每日13﹕30—15﹕00前報送日報監測數據;

空氣質量每月監測數據:每月5日前(含5日,逢周末順延),報送上月空氣質量監測數據。

降水監測數據:每月3日前(含3日,逢周末順延),報送上月監測數據。

2轄區水環境質量監測

2.1地表水環境質量常規監測

2.1.1監測項目

河流必測項目:流量、水溫、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銅、鋅、氟化物、硒、砷、汞、鎘、六價鉻、鉛、氰化物、揮發酚、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糞大腸菌群、電導率共26項;湖庫必測項目:水溫、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銅、鋅、氟化物、硒、砷、汞、鎘、六價鉻、鉛、氰化物、揮發酚、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糞大腸菌群、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鐵、錳、透明度、葉綠素a、水位共32項。

2.1.2監測點位:共30個,其中國控點位15個,詳見附表2。

2.1.3監測頻次

國控、跨省界17個斷面每月監測一次,其他斷面于1、3、5、7、9、11月每月監測一次。

如遇異常情況,必須加密采樣一次。

2.1.4監測時間

每月上旬監測,逢法定長假日(春節、十一)監測時間可以延后,最晚不超過每月15日;沒有監測數據的,應有相應的文字說明。

2.2飲用水源地監測

包括地表水飲用水源地及地下水飲用水源地。

2.2.1監測項目

地表水水源水:月取水量、《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表1的基本項目(23項,COD除外)、表2的補充項目(5項)和表3的部分特定項目(前35項),共63項,即: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氟化物、揮發酚、石油類、糞大腸菌群、生化需氧量、總氮、銅、鋅、硒、砷、汞、鎘、六價鉻、鉛、氰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鐵、錳、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環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異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2,4-二硝基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

地下水水源水:月取水量及《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1993)中23項,即pH值、總硬度、硫酸鹽、氯化物、高錳酸鹽指數、氨氮、氟化物、總大腸菌群、鐵、錳、銅、鋅、揮發酚、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硝酸鹽、亞硝酸鹽、氰化物、砷、汞、硒、鎘、六價鉻、鉛。

2.2.2監測點位

地表水水源地為西大洋水庫中心和西大洋水庫出口2個,地下水水源地為一畝泉。

2.2.3監測頻次:每月監測一次。每年6~7月份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1993)分別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飲用水源地進行一次109項和39項水質全分析。

2.3“雙三十”重點縣(市、區)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

2.3.1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砷、硫化物共10項。

選測項目:總氮、總磷、銅、鋅、氟化物、硒、汞、鎘、六價鉻、鉛、氰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共12項。

2.3.2監測點位

縣孝義河的萬安橋、郝關村東。

縣大王排渠的大王排渠北六。

縣孝義河的兌坎莊橋。

縣漕河的縣北獨樂大橋、東莊店。

2.3.3監測頻次

必測項目每月監測一次,選測項目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監測一次。

2.4生態補償水質監測

按照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跨界斷面年水質考核目標的通知》(冀環[]1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行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的通知》([]保市府辦180號)中的有關規定,繼續對我市轄區內主要河流跨縣(市、區)、開發區斷面開展生態補償水質監測工作。

2.4.1監測項目

省級斷面監測化學需氧量、氨氮;市級斷面監測化學需氧量。

2.4.2監測點位見附表3。

2.4.3監測時間及頻次

每月監測一次,特殊時期根據環境管理需要臨時增加監測頻次。

2.5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

2.5.1監測項目

pH值、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氨氮、高錳酸鹽指數、揮發酚、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氯化物、硫酸鹽、氟化物、氰化物、六價鉻、總大腸菌群、濁度、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鐵、錳、砷、汞、鎘、鎂、鉛共24項。

2.5.2監測點位

省環保廳認證的點位有一畝泉、電化廠、南奇水文站和尚莊4個。

市環保局認定的點位有市糧食局儲備庫、寶凱電器有限公司電鍍分公司、東明樹脂化工有限公司、裕北物業管理公司磚廠、市交警支隊車管所5個。

2.5.3監測頻次

省認證點位每年1、3、5、7、9、11月各監測一次。市認證點位每半年監測一次。

2.6質量保證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中有關要求執行。

2.7數據上報

2.7.1通過VPN上報各類數據,數據上報格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要求填報。

2.7.2上報時間

地表水環境監測:每月22日前報送當月監測數據。

飲用水源地監測:每月18日前,報送當月監測數據;9月15日前上報地表水109項和地下水39項全分析數據和水質全分析監測報告。

地下水環境監測:監測月22日前報送當月監測數據。

“雙三十”重點縣(市、區)地表水監測:每月22日前報送當月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

生態補償監測:每月25日前報送當月監測數據。

2.8水質自動站監測

2.8.1水質自動站監測點位6個:磁河的七級橋、西大洋水庫出口、府河的望亭、拒馬河的碼頭、潴瀧河的砂窩、白洋淀的采蒲臺。

2.8.2監測項目、數據上報時間和上報方式按省環境保護廳和市政府要求執行。

2.8.3質量保證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總站水字〔〕182號)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每天查看自動監測實時系統中的數據,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聲環境質量監測

3.1功能區噪聲

3.1.1監測點位:

1類區東風東路224號宿舍區(原衛生路3號),2類區韓村南路樓群,3類區棉紡廠廠區西南側,4類區東風路環保局和聯盟路第二機床廠5個。

3.1.2監測頻次:每季度監測一次,于每季度的第二個月(2、5、8、11月)1-20日進行一次24小時監測。

3.2道路交通噪聲

監測點位159個,每個測點監測20分鐘的等效聲級(dB(A)),L10、L50、L90、車流量及相關指標,每年于春季或秋季監測1—2次。

3.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

監測網格209個,每個網格監測10分鐘的等效聲級(dB(A)),L10、L50、L90及相關指標,每年于春季或秋季監測1—2次。

3.4質量保證

按照《噪聲監測技術規范》有關要求執行。

3.5數據上報

功能區噪聲:監測月25日前上報本季度監測數據。

道路交通噪聲和區域環境噪聲:11月5日前報送當年監測數據。

4輻射環境國控點監測

4.1監測點位

市軍校廣場。

4.2監測內容

瞬時γ劑量率、累積劑量。

4.3監測頻次

每年2次。上半年:5月31日。下半年11月30日。

二、重點污染源監督監測

1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

1.1監測范圍

國控、省控重點工業廢氣污染源監測:

國控企業按年名單,省控暫按年名單執行。

國控、省控重點工業廢水污染源監測:

國控企業按年名單,省控暫按年名單執行。

1.2監測內容及項目

1.3監測時間和頻次

廢水和廢氣均為每季度至少監測一次,若季度內遇到停產情況,則企業開工后增加監測頻次,保證全年至少監測4次。自動監測設備的比對監測每季度一次。季節性生產企業生產期間至少每月監測1次,總監測次數不少于4次。

2“雙三十”重點企業

我市“雙三十”重點企業天鵝股份有限公司為國控重點源,按國控重點源監督監測要求進行監測。

3城鎮污水處理廠

3.1國控城鎮污水處理廠

監測內容及項目按年名單(附表6)執行。于1、3、5、7、9、11月各監測一次。在線監測設備的比對監測每季度一次。

3.2省城鎮污水處理廠設施運行環境監督監測

根據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省城鎮污水處理廠設施運行環境監督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冀環[]4號)要求,每月對市區內污水處理廠進、出口水質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監測項目為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并隨機監測縣域內30%污水處理廠。同時對安裝的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比對監測。

4質量保證

4.1嚴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T92-)、《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397-)、《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技術規范》(HJ/T373-)的要求,對污染源監測的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按照《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75-)等污染源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

4.2監測工作應該在穩定的生產狀況下進行,監測期間應有專人負責監督工況,并記錄監測期間的生產時間和工況負荷等參數。每季度結束后,調查所監測企業的季度生產情況和平均工況,季度生產情況和平均工況的調查區間可視情況調整為上個季度第三個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個月10日止。

4.3每次監測時,監督性監測每個測點監測一天(連續生產企業)或一個生產周期(間歇性生產企業),廢水監測4到6次,在一天或一個生產周期內等時間間隔采樣,獲得各監測項目的日均濃度和日累計廢水排放量;廢氣監測3次,獲得各監測項目的小時平均濃度和小時廢氣排放量。結合工況負荷、生產時間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況負荷計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減排工程設施對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比對監測時,對每個廢水自動監測設備手工和自動至少同步采樣監測三次,可安排和監督性監測同步進行;對于CEMS,氣態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獲取6對數據(可選取同時間段手工和自動5分鐘平均值為1個數據對),顆粒物、煙氣流速、煙溫至少獲取3對測試斷面平均值數據。

4.4應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執行。

5數據報送

5.1報送內容

污染源監測數據包括污染源基礎屬性數據、污染源手工監測數據和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數據。

5.1.1污染源基礎屬性數據包括污染源的基礎屬性、廢水排放口(監測點)基礎屬性、廢氣排污設備基礎屬性、廢氣排氣筒基礎屬性、廢氣監測點位基礎屬性、廢水排放口和廢氣排污設備執行標準、自動監測設備的基礎屬性等。

5.1.2污染源手工監測數據包括廢水手工監測數據、廢氣手工監測數據、監測期間生產情況和季度生產情況等。

5.1.3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數據指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比對試驗期間的自動監測數據及同步手工監測數據。

5.2數據上報

采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開發的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軟件,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前報送當季數據至省站。

三、其它監測

1“城市綜合整治定量化考核”相關監測

1.1“城考”城市水環境功能區監測

城市水功能區監測點位2個:大車村、望亭。

監測項目:pH、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生化需氧量和氨氮。

監測頻次:1、3、5、7、9、11月各監測一次。若監測月內遇到斷流或結冰等情況未能監測,則具備監測條件后增加監測頻次,保證全年至少監測6次。

1.2“城考”機動車環期檢測

機動車(含汽車和摩托車)環保檢測的車輛數占機動車注冊登記車輛總數的80%以上。對于機動車一年中進行一次以上環保檢測的情況,按照一次檢測計算;按規定免檢的機動車數量可計入環保檢測車輛數。

1.3“城考”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監測

對市排水總公司銀定莊污水處理廠、魯崗污水處理廠、市溪源污水處理廠3個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進、出口水質進行監測,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1.4“城考”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監測

1.4.1市無害化處理場垃圾滲濾液

監測項目:色度、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總氮、氨氮、總磷、糞大腸菌群、總汞、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

監測頻次: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1.4.2垃圾填埋場地下水水質監測

監測點位:市無害化處理場3眼觀察井。

監測項目:pH值、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硫酸鹽、氯化物、揮發酚、氰化物、砷、汞、六價鉻、鉛、氟化物、鎘、鐵、錳、銅、鋅、糞大腸菌群

監測頻次:每季一次,一年四次。

2排污許可證監測、驗收監測、監測、仲栽監測、環評現狀監測、其它委托監測

監測站辦公室接到委托后及時給各監測室下達監測任務單,各監測室按要求完成。

3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

年3月底前完成我市土壤調查報告初稿,5月底前完成原始記錄歸檔,6月底前配合省廳完成各類報告的編制和圖集的繪制以及報告的會審。

4生態監測

于年8月底前向省局提供年度全市(含各縣)、及所轄各縣的“水資源總量”、“地表水資源量”、“降水量”數據。

5“以獎促治”村莊專項監測

根據年省環境監測工作計劃要求,繼續對縣大冊營鎮大冊村開展監測。

5.1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5.1.1監測點位

按年設置點位進行監測。

5.1.2監測項目

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5.1.3監測方法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194-)的要求,采用手工監測的方法。

5.1.4監測頻次

在5月和10月各選連續的5天,每天于10﹕00和16﹕00進行小時監測。

5.1.5質量保證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HJ/T194-)的有關要求執行。

5.2水環境監測

5.2.1監測點位

飲用水源地監測點位為大冊村公用井北井;村莊河流監測點位為漕河出入境斷面。

5.2.2監測項目

飲用水源地監測項目:pH、總硬度、硫酸鹽、氯化物、高錳酸鹽指數、氨氮、氟化物、總大腸菌群、鐵、錳、銅、鋅、揮發酚、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硝酸鹽、亞硝酸鹽、氰化物、砷、汞、硒、鎘、六價鉻、鉛,共23項。

村莊河流監測項目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表1、表2的基本項目29項。

5.2.3監測頻次

9月或10月份開展水質監測。

5.2.4質量保證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地下水監測技術規范》(HJ/T164-)以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的有關要求執行。

5.3土壤監測

5.3.1背景調查

社會和自然概況:重點了解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自然地形地貌特征、地質條件、土壤類型、轄區面積、農業用水資源概況、土壤環境背景值等內容。

農作物種植和生產管理現狀:主要包括耕地總面積、作物品種、灌溉水源、灌溉用水量、使用化肥及化學品種類和用量,有機肥施用情況等。

5.3.2布點與采樣

與年相同。共設12個監測點位,分別為大冊村北500米基本農田3個,大冊村北700米處養雞場周邊3個,于大冊村南60米菜地處3個,大冊村南200米新宇造紙廠(分廠)北部農田3個。

采集0~20cm表層土壤。在1m2內5點取樣,等量均勻(四分法)混合后為一個樣品,采樣量為1kg。

5.3.3監測指標

土壤理化指標:土壤pH值、陽離子交換量;

無機污染物:砷、鎘、鈷、鉻、銅、汞、鎳、鉛、硒、鋅等元素的全量;

有機氯農藥:根據當地施用農藥種類,監測3~5種主要有機氯農藥。

5.3.4監測時間

全年開展一次監測。

5.3.5分析方法和評價標準

分析方法參見《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樣品分析測試技術規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文件匯編三)。

以《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為評價依據;在《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以外的污染物,參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評價技術規定》(環發[]39號)評價。

5.3.6結果分析

根據調查監測結果,依照評價標準,采用達標評價和污染指數評價相結合的方法,評價土壤環境質量和特征分析。通過土壤環境現狀調查監測,提出有針對性的土壤環境污染防治對策和建議。

5.3.7質量保證

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中規定的質量保證措施執行。

5.4報送方式和時間

5.4.1環境質量報告為Word文件,監測數據和評價結果表格式為EXCEL文件,應經過審核,注明擬稿人、審核人和簽發人。通過FTP將各類數據上報到省站“常規與旬報”文件夾中,數據名稱見下。

環境質量報告文件名為:省××市z

空氣質量數據文件名為:省××市a

飲用水源地數據文件名為:省××市y

村鎮河流(水庫)數據文件名為:省××市w

土壤數據文件名為:省××市s

5.4.2監測數據上報時間

空氣質量數據:次月10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飲用水源地水質、村鎮河流水質、土壤監測數據:10月30日前報送相關數據。

6應急監測

按應急預案執行。

四、編寫質量報告

每季第一個月的20日前編寫上季度的市環境質量季報,上報市環保局及省環保廳。

3月20日前編寫上年度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簡本,上報省環保廳、市政府及市環保局。

6月20日前編寫上年度市環境質量報告書詳本,上報省環保廳、市政府及市環保局。

五、數據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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