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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取證據申請書范文1
根據行政訴訟證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一)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二)擬調取證據的內容;(三)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調取證據的申請,經審查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及時決定調取;不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人送達通知書,說明不準許調取的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經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調取證據申請書范文2
內容提要: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在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同時,不僅沒有提供當事人收集書證的程序保障,還保留了法院在一定條件下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力。民事書證收集立法在審判實踐中暴露出以下問題:訴訟結果不確定,當事人收集書證困難,書證收集環節中存在著司法腐敗。完善民事書證收集立法,應建立合理的民事書證收集模式,細化民事書證收集運作規則,即將書證提出一般化、設定書證提出義務的范圍、設置書證提出命令的申請和審查程序等。
一、我國民事書證收集的立法概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訴訟書證收集的立法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以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1992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1998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為標志;第二階段以200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為標志。
在第一階段,民事訴訟法及其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都清晰地反映了在民事證據方面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弱化法院調查取證職權的思路。但是在有關書證收集方面,只有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供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由此可見,這一階段的民事訴訟立法雖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但是并沒有為當事人設置具體的收集書證的方法和途徑,也沒有相應的程序保障。同時,這一階段的證據立法還賦予了法院在調取書證方面較寬泛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可以根據審判需要而拋開當事人獨立取證,并以此作為定案的依據。不難看出,這一階段我國民事書證收集堅持“以法官依職權收集調查證據為主,當事人舉證為輔”的原則,這顯然與現代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主義發展取向相違背。
在第二階段,《證據規定》對舉證、質證和認證等問題作出了更為細致的規定。就證據收集方面,規定了當事人舉證、法院查證和證據交換等內容。但是《證據規定》仍然存在著一些較為明顯的缺陷,例如對當事人取證權利的程序保障仍顯不足、對拒絕向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證人拒絕作證的應對措施缺乏相應規定等等。就書證收集而言,《證據規定》第10、20、31條的規定仍只是對民事訴訟法第68條的簡單重復。書證交換的范圍基本上只局限于證明各自主張的證據,對于不支持自己主張或支持對方主張的證據沒有要求交換,從而難以保障一方當事人從對方手中獲得有利于己方的書證??梢?,《證據規定》堅持的是“當事人取證為主,法院取證為輔”的書證收集原則,而不是“當事人負責取證,法院負責保障當事人取證權”的原則。
總之,現行的民事書證收集的立法不僅使當事人在收集書證時無法擺脫對法院的依附,而且在審判實踐中還易導致司法腐敗、法官中立地位的喪失等弊端。
二、民事書證收集立法在審判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
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缺乏關于當事人收集書證的手段和程序保障方面的規定,當事人難以獲得訴訟所需的充分的證據材料,在審判實踐中暴露出一系列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導致訴訟結果的不確定。由于不同的法官對是否屬于“客觀原因”以及是否屬于“審理案件需要”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即使在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下,此法官可能會認為應依職權收集書證,而彼法官則認為應強調當事人舉證?;蛘咴谕话讣?,法官由于有意偏向一方當事人,所以會積極利用其調查收集證據的特權為一方當事人謀利。如果這些書證材料對訴訟起關鍵作用,那么,可能會由此導致兩種相反的訴訟結果:一種是法院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拒絕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調查收集書證的申請,致使當事人因舉不出證據而敗訴;另一種是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某些書證材料,致使提出主張而不舉證的一方當事人勝訴。如此因人而異、因案而異的做法顯然影響到了訴訟結果的公正性、嚴肅性和確定性。
(二)導致當事人收集書證的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當書證材料為對方當事人持有,而對方又拒不提供時,雖然法律規定了妨礙舉證的推定制度,但是適用推定的前提是“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而何為“有證據證明”本身就是個問題;二是當書證為第三人所掌握時,第三人大多拒絕直接向當事人提供。即使是律師出面取證,對方也往往以內部規定只能向法院提供為由而拒絕提供。顯然,在立法沒有為當事人規定具體的收集書證方式和保護手段的情況下,取證權利對于當事人來說只具有書面意義。
(三)容易引發書證收集環節的司法腐敗。按照現行書證收集立法,是否調查收集書證,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辦案法官的主觀意愿,因此,在當事人遇到取證困難時,往往會通過找關系等方式千方百計求助于法官,利用各種方法和手段向法官施加壓力,使法官接受當事人提出的取證申請并調查有利于該當事人的書證。這顯然容易誘發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等司法腐敗行為。
三、進一步完善民事書證收集立法的設想
在我國,由于受傳統訴訟理念的影響,長期以來書證證據收集立法沒有得到實務界和理論界的應有重視。而國外一般都十分重視書證收集的程序立法,國外學者對于書證收集立法的研究也十分深入。筆者認為,完善我國民事書證收集立法,需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立法和民事訴訟的理論研究成果。為此,筆者提出以下設想:
調取證據申請書范文3
他們此時還不知道,這不僅是渭南市開出的首張執行案件調查令,更是陜西省開出的首張執行案件調查令。
“有了它,律師去調查取證,就像拿了一把尚方寶劍,會‘硬氣’很多,但同時不能排除一些單位和部門對此不予理會,或依舊對我們‘打太極’,畢竟,一些市民、單位、部門,對法院的傳票都會不予理睬?!睂τ谡{查令,陜西齊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松濤的態度冷靜客觀:“有了這份調查令比以前讓我們有底氣,如今去各個單位覺得更有力、有效、也硬氣了。出臺這個調查令,我覺得是個重大進步。”
緣起:一起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本”案件
2014年,韓城市某公司向長安銀行貸款逾期未還,長安銀行依據生效的公證債權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民事案件中,債權人無權到政府相關部門調查對方資產信息,所以最終因為找不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無奈擱淺。2015年12月5日,渭南中院依法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2016年7月25日,注定是渭南中院執行工作中不平凡的一天。
這一天,長安銀行的律師向渭南中院提出申請,請求向西安、渭南、韓城的國土和房管部門出具《調查令》,調查韓城這家公司以及擔保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信息。
申請:首張調查令最終順利獲得
“申請調查令對我們而言是首次,我們查看了全院、全省,都沒有出過執行案件方面的調查令。所以對我們而言,無疑就是做第一個‘吃螃蟹’的人”。談到調查令,潘興意味深長地跟記者說。
受理申請后,承辦人執行一庭副庭長王亞民多次同擔任審判長的執行局副局長潘興、合議庭成員劉漢超法官溝通、交流、探討如何辦理。審判長潘興更是高度重視,多方聯系,積極尋找法律、政策依據。
為了全力破解“執行難”,克難攻堅,探索創新,有力推進執行工作,潘興積極向省高院執行局相關領導、有經驗的執行法官等請教,多方尋找并參考外地法院的做法,結合當前執行工作現狀和前景,精心設計了本次《調查令》的樣式。合議庭成員在合議前認真學習了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為了慎重起見,2016年8月18日合議庭首次合議,合議時大家認真負責、大膽發言、各抒己見,并就申請執行人律師提交的《調查令申請書》進行了認真審查,經過大家認真討論,針對《調查令申請書》的瑕疵問題,合議結果沒有同意簽發《調查令》。8月22日,陜西尚文律師事務所重新提交了《調查令申請書》。8月23日,經過二次合議,合議庭認為該申請書已經完全符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調查令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同意向該律師發出《調查令》。審判長潘興隨即向主管院長周稷作了認真匯報,并將該事項所涉全部材料報主管院長審查。
周稷副院長經過認真審查,即向院長作了匯報,并與辦公室主任賢了《調查令》如何用印問題,同時對《調查令》的樣式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
經過重重審核,8月23日下午,渭南中院發出了首份《調查令》。根據律師調查結果,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則本案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則本案不恢復執行。
“我是在近一個月前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經過渭南中院反復討論、反復研究、反復修改,才最終得到了批準?!蓖觖惼颊f。
渭南中院執行局副局長潘興向記者展示了這張歷時近一個月才終于出臺的首張“神秘”調查令:在一張A4紙上,題頭寫著《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令》,并標有案件編號字樣。
調查令中明確了有義務協助調查的單位需要核對持令人身份,并在有效期內向持令人提供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記者注意到,渭南中院發出的《調查令》也明確注明,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如妨礙調查令執行,法院將依法對相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罰款、拘留等手段。在隨附日期上,加蓋著渭南中院院長私章和渭南中院法院的公章。調查令有效期限15天。
手持《調查令》這把尚方寶劍,長安銀行的律師在15天的期限內,到西安、渭南、韓城三地的房管、國土等部門,調取多個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地產等信息,9月7日調查令期滿,律師發現其中一人在渭南有房產。隨即,申請法院依法恢復執行,申請法院依法查封。
贊揚:“令牌”贏得多方交口稱贊
“調查令這一規定剛出臺時,大家就在一起議論,覺得這個規定非常好,解決了很多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标兾鼾R一律師事務所王松濤律師說,“調查令就是法院賦予律師代表法院行使調查權。這就像給律師的一把‘尚方寶劍’,讓律師出門調查有了底氣,因為此時他所代表的是法院而不是律師本人?!?/p>
陜西高院執行局副局長鄧世軍告訴記者,在執行案件中,隨著案件的逐年劇增,法院因為人力、財力資源所限,已難以承受大量的調查工作,而在執行階段,大量的執行案件讓執行法官們早已應接不暇,如果要等法院調查、執行,往往要排隊等候,必然引起群眾不滿。現在有了調查令,可以說是不僅解決了律師調查難的問題,而且能有效緩解法院早已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為今后破解執行難開辟了新手段、新路子。
長安銀行律師王麗萍高興地說:“我作為律師來說,感覺還是蠻有收獲的。因為這個案子已經被“終本”執行了,我們通過《調查令》也查詢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我們也就恢復到執行了?!?/p>
“說實話,手里拿著這份調查令,感覺很好,因為我背后是人民法院?!蔽寄弦幻蓭熆吹秸{查令后興奮地說,“調查令制度不僅減少了司法成本,也減少了申請執行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因為他等待法院調查或者自行調查,所付出的要遠遠超過于此?!?/p>
調取證據申請書范文4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486條 〔適用范圍〕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前款案件的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規定。
第487條 〔平等與對等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488條 〔國際條約的優先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489條 〔訴訟人〕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本國人為訴訟人, 或者委托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人,也可以委托中國公民為訴訟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涉外民事訴訟中,外國駐華使、領館授權其本館官員,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國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情況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為其本國國民在我國聘請中國律師或中國公民民事訴訟。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第490條 〔委托證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第491條 〔外交特權與豁免〕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辦理。
第492條 〔訴訟競合〕
同一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已受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中止或終結本國訴訟的進行:
(一)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更為方便的;
(二) 外國法院做出的裁判有可能為本國法院所承認的;
(三) 在外國法院進行訴訟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
對于訴訟競合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做出判決的,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做出的裁判的,除雙方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外,不予準許。
第493條 〔期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答辯期與上訴期為30日。
法院審理涉外案件,不受本法所定審理期限的限制。
第494條 〔涉外案件的送達〕
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也沒有法律文書代收人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495條 〔司法協助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及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事項有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執行。
第496條 〔申請司法協助的途徑〕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與我國沒有司法協助協議又無互惠關系的國家的法院,未通過外交途徑,直接請求我國法院司法協助的,我國法院應予退回,并說明理由。
第497條 〔不需要司法協助〕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法律文書、調查取證。
第498條 〔請求書〕
外國法院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499條 〔司法協助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500條 〔法律文書在國外的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第501條 〔外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法院承認和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第502條 〔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申請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附裁決書正本。如申請人為外國一方當事人,其申請書須用中文本提出。
第二十三章 區際民事訴訟的特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03條 〔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對于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當事人與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案件,除本編另有規定外,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
第504條 〔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當事人與外國人相互之間的民事訴訟程序適用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以及其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雙邊條約。
第505條 〔區際司法協助〕
大陸地區與特別行政區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調取證據以及法律文書的相互承認與執行,由最高法院與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協商做出安排。
第二節 臺灣地區法律文書的承認
第506條 〔管轄〕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裁判需要在大陸地區承認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法院受理。
第507條 〔申請〕
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并須附有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證明文件。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508條 〔申請書的內容〕
前條規定的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 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
(三) 請求和理由;
(四) 民事裁判確定的證明;
(五)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509條 〔裁定駁回〕
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認可:
(一)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的效力未確定的;
(二 )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經合法傳喚或者在被告無訴訟行為能力又未得到適當的情況下作出的;
(三)案件系法院專屬管轄的;
(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的;
(五)案件系法院已作出判決,或者外國、境外地區法院作出判決或境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已為法院所承認的;
(六)申請認可的民事判決具有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510條 〔裁定承認〕
法院經過審理,對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不具有前條規定的,法院應當裁定予以承認。
法院受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后,對當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實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511條 〔大陸地區未決案件的處理〕
大陸地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前,一方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的,應當中止訴訟,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認可條件的申請,予以認可,并終結訴訟;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則恢復訴訟。
第512條 〔提起訴訟〕
對法院不予認可的民事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調取證據申請書范文5
一、業務上,主辦或參與辦理各類民事及刑事案件:
1、介入郴州愛地房地產開發公司與10戶業主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最終和解結案;
郴州愛地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方,參與愛地廣場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強制執行,在法院貼出告示要求10戶業主必須如期搬出時,經過與郴州中院執行庭法官當面溝通,與10戶情緒激動業主當面談判,穩定業主人心,多次去現場做工作,防止采取極端措施,以防矛盾激化,最終通過與10戶戶主的律師共同做業主思想工作,同時,積極與執行法官良性溝通后,未采取強制清空業主房屋的措施,緩和了矛盾,為最終的執行和解贏得了寶貴時間。
2、參與顏昌斌受賄案一審辯護工作;
前期準備:作為接觸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認真翻閱了大量案卷,提煉閱卷筆錄,并去郴州調查取證過幾次。
當事人方面:與委托人周宜梅當面商談大致辯護意見,取得極強的信任。宜章縣看守所會見當事人,記錄會見筆錄;
證人方面:電話聯系本案關鍵證人,說明利害關系,做好思想工作,傳真深圳律師大致問話思路,讓證人在深圳配合作證,出具書面詢問筆錄。
庭審:參與一審辯護詞的撰寫,提出五點辯護意見并被主任采納;完善辯護詞并最終提交宜章縣法院,最終案件順利結案歸檔。
3、全程跟蹤鐵安專利轉讓合同糾紛案;
衡陽中院立案繳費后,正式接手介入。
與委托人多次見面確定辦案思路,理清案件當事人法律關系。
調查取證:衡陽市工商局調取對方當事人工商檔案,多次當面與長沙鐵路總公司、衡陽鐵路段主要負責人會見調查確認對方當事人企業性質,衡陽出差與衡陽鐵路二建公司總負責人調查確認,理清對方當事人與集體企業并非掛靠關系,而是獨立法人單位。
移送管轄:后來出現案件管轄權出現問題,經衡陽中院專業人士指點,必須移送長沙中院。與衡陽立案庭法官多次催促、大量溝通后,終于案卷移送到長沙中院。
長沙中院立案:訴訟費交衡陽中院后,遲遲未能轉賬至長沙中院,非稅賬戶牽扯到衡陽市財政局出面。特意跑衡陽市財政局,說明案件緩急,催促轉賬,終于配合轉賬。案件涉及專利權與專利產品兩類案件,變通訴訟請求重新補充訴狀及準備材料。案件幾次與長沙中院立案法官溝通后,開庭日期也因此確定。
鐵安委托人被專利權人發送律師函,參與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4、跟蹤河北巨鹿橡膠廠與美意電器有限責任公司貨款糾紛案,并參與最終強制執行。
一審開庭結案,參與案件的最終強制執行,撰寫強制執行申請書,提交至北碚區法院。與重慶渝北區法院葉守忠多次聯系,幫助遞交材料,并與當事人李總隨時保持聯系。應李總要求,多次與對方當事人老總聯系溝通,最終達成和解方案。
5、羅良軍與長康實業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止后的程序跟蹤;
羅良軍案在長沙中院因對方提出專利無效申請而中止。
中止后,接手當面與民三庭許法官了解案件進展。因國知局作出專利部分有效的決定,對方已到北京一中院。
在專利機構融智專利事務所了解到,北京一中院已作出判決,維持了國知局決定,對方已上訴至北京高院。
6、香港廣韶集團發展有限公司與鄭州某公司的貨款糾紛案;
廣韶公司案件開庭后懸而未決,多次與主辦法官聯系,取得實質性進展,對方作出回應,審判委員會正在理清證據,作出最終判決。
多次與廣韶負責人聯系,交代辦案經過與概況,解答案件法律問題與疑惑;受托給上海船運公司電話調查了解貨物情況,收集上海公司發來的案件書面證據幾份。
7、劉清銀專利轉讓合同糾紛案;
去專利事務所調查取證專利權法律狀態,受托去雨花區公安分局報案,多次交換意見后,刑事立案困難與法律障礙重重,只能訴諸于民事訴訟解決,指點其早去國知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8、陳小艷交通事故案
雨花區交警大隊辦理涉案車輛的放車手續;去雨花交警大隊兩次參與調解未果,與辦案交警電話聯系,多次說明當事人立場。與委托人多次溝通,隨時準備訴諸法院劃定事故責任。
9、其他各案的案件管理與歸檔
參與吳芬清案、宋壽高案、程七大遺囑公證案、鄧波借貸糾紛執行案、曹祚祥勞動糾紛案、湖南省藥材公司所涉企業名稱權等各類案件的案卷管理、歸檔與討論。
二、對外活動中,積極參與律所外聯事宜:
1、參與省律協南岳衡山舉辦的《專利實務暨專利侵權論壇》,并發表專利實務相關主題演講;
2、珠海之濱參與人和二十周年慶典晚會開場《西部地區更有利于青年律師的發展》的激情辯論。
人和總所反方一辯身份,以認真的態度、昂揚的斗志、積極樂觀的心態與沿海各地分所律師組成的聯合辯論隊,進行一場激情辯論。在娛樂大家的同時,前輩點評,學到不少,自身也收獲良多。
三、律所文化建設上,積極參與律所集體活動,并主動融入律所文化活動中:
1、參與《人和二十年》卷首語及發展歷程的編撰;
2、參與主任主編,湖大出版的《勞動合同法》的編撰校稿;
3、擔任人和二十年慶典文藝晚會總策劃,設計人和二十年主持臺詞,取得圓滿成功;
調取證據申請書范文6
為要撫養權,慈愛母親隱瞞了一個孩子
1993年3月,經人介紹,24歲的尚小鳳與祝家順相識并結婚。次年6月,他們的大兒子祝小森降生了。兒子出生后,祝家順沒給孩子報戶口,勸尚小鳳抓緊時間再生一個一起報雙胞胎。經不住丈夫苦勸,11個月后,尚小鳳生下次子祝小林。然而報戶口并不順利,兩個孩子只有弟弟祝小林報上了。就這樣,祝家的戶口本上只有一個孩子。
起初,祝家順信誓旦旦地保證會讓尚小鳳母子過上好日子。為了掙錢,他除了開電器維修店,還四處收舊報紙往老家的造紙廠送,白天幾乎不著家,晚上10點以前很少能回來。他對尚小鳳說:“你就在家安心帶孩子吧!”
尚小鳳從此被兩個嗷嗷待哺的孩子徹底捆住了手腳。因為兩個孩子相差僅11個月,和養雙胞胎沒啥區別,每天洗洗涮涮,做飯,喂孩子……尚小鳳幾乎沒一點空閑,有時連出門買點東西都困難,要么一手抱一個孩子出門,要么等孩子睡著了一路小跑快去快回。因為太勞累,加之一年內兩次生產,尚小鳳的體質迅速下降。更讓她苦悶的是,丈夫并沒兌現自己的承諾,反而瞞著尚小鳳和一個才十四五歲的打工妹好上了,給尚小鳳的生活費越來越少,后來竟一分錢也不往家拿了,理由是生意不好做,不掙錢,賬也不好要。尚小鳳想出去工作,祝家順不讓,尚小鳳說:“你又掙不來錢,孩子吃奶粉都困難,我連買衛生巾的錢都沒有,這樣的日子怎么過呀?”可祝家順還是堅持不讓她出去找工作。
1996年冬至,尚小鳳帶著兩個孩子回新鄭市老家看望公婆,她和公公商量,想把兩個孩子放在老家,她出去工作。公公也同意了,可祝家順卻不問青紅皂白把尚小鳳一頓暴打,說她出去找工作就是要讓他難堪。
此后不久,祝家順在外面“養小”的風聲傳到了尚小鳳的耳朵里,她這才恍然大悟,難怪他總不往家拿錢,原來錢都花在了別的女人身上。兩人的矛盾因此迅速升級。
1997年年初,祝家順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新鄭市人民法院離婚。新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不準離婚”。
然而尚小鳳母子的處境并未因此有所改善,反而更加惡化,祝家順完全不管他們母子死活了。1998年2月25日,忍無可忍的尚小鳳決定放棄這段婚姻,兩人的離婚訴狀再次擺上了新鄭市人民法院法官的案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遂做出判決:一、準予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子祝小林由原告尚小鳳撫養,被告祝家順每年給付撫養費700元至其能夠獨立生活時為止。
判決書中為何沒有提到尚小鳳的大兒子祝小森?原來,祝家順在庭審中曾主動提出,除祝小林外,他和尚小鳳還有一個兒子祝小森,尚小鳳卻當庭否認了。這個愛子心切的母親有她的想法:如果承認有兩個孩子,那么法院會把兩個孩子的撫養、監護權分別判給夫妻雙方,就得有一個孩子隨父親生活,這是尚小鳳不愿意看到的,因為她知道祝家順有外遇,離婚后他肯定會和那個女人一起生活,無論哪個兒子攤上一個后媽,她都不放心。正好家里的戶口本上沒有祝小森,這個慈愛而又糊涂的母親便決定將錯就錯,矢口否認了還有一個孩子的事實。尚小鳳沒想到,這正中祝家順的下懷。
逃避撫養義務,狠心生父拒認親子
離婚后,尚小鳳獨自一人帶著兩個年幼的孩子艱難度日。為了掙錢,尚小鳳不得不把孩子交給母親照顧,只身到鄭州打工。衛校畢業的她相信自己能扛起這個家。然而事情卻出乎她的意料。跑了不少個體診所、藥廠,尚小鳳都找不到與所學專業相關的工作,原因是她形象不佳,精神狀態差。原來,幾年的不幸婚姻加上與前夫的這場離婚官司,把尚小鳳折磨得已經脫了形,身高近一米七的她體重卻不足40公斤,面色異常憔悴,雖然不到30歲,看上去卻比40歲的人還蒼老,而且精神恍惚。這樣的人誰敢用呢?
更加雪上加霜的是,由于祝小森沒戶口,上學要交高價,還不能像其他貧困孩子那樣得到民政部門的救助。為了最起碼的生活,尚小鳳不得不降低求職要求,給別人散發廣告宣傳單、做鐘點工、到家政公司當清潔工,只要給工錢,再苦再累的活兒她都干。
轉眼六七年過去了,尚小鳳靠透支健康拉扯著兩個兒子,她感到越來越力不從心。兩個十來歲的半大孩子,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開銷都在一天天增加,生存的壓力迫使尚小鳳想到了前夫。物價漲了,孩子大了,前夫給的700元撫養費明顯偏低。此外,她認為,大兒子祝小森畢竟也是前夫的骨肉,他不會不管。
2005年6月1日,作為兩個孩子的法定人,尚小鳳向新鄭市人民法院提訟,要求祝家順負擔祝小森的撫養費,并增加祝小林的撫養費。
然而令尚小鳳始料未及的是,祝家順非但拒絕支付祝小森的撫養費,反而在法庭上振振有詞地說:“誰知道她從哪兒弄來的這個孩子,我跟她離婚時判決書上沒這個孩子,我家戶口本上也沒這個孩子。”祝小森的身世驟然成“謎”,尚小鳳則是有口難辯。祝家順甚至洋洋得意地說:“除非做親子鑒定證明這個孩子是我親生的,否則我一分錢也不拿。”然而當時的尚小鳳一貧如洗,哪有錢為兒子做親子鑒定?無可奈何之下,她放棄了這個能夠證明兒子身份的途徑。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認為,原告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祝小森的身份及他與祝家順的親緣關系,對原告要求被告祝家順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尚小鳳敗訴了!
“同父鑒定”助力,苦命母子討回權益
自從一審敗訴后,原本友善的鄉鄰看尚小鳳母子的目光中不約而同地多了一絲復雜的成分,甚至有人半開玩笑地逗祝小森:“你爹不認你了,你是誰生的呀?”這種目光,這種玩笑,令尚小鳳尷尬、痛苦,她不希望兒子在這種環境中長大,2005年秋,尚小鳳把兩個孩子接到了鄭州。
多少個夜深人靜的夜晚,尚小鳳無法入眠,暗自垂淚:自己的清白遭人質疑也就算了,可兒子不能這樣活得不明不白呀!現在孩子還小,不太懂事,將來長大了,知道自己是個不被父親承認的孩子,對他會是多大的傷害!不行,無論如何得“證明”兒子的身份,讓兒子挺直腰桿做人!她決定上訴。
可打官司需要錢,此時的尚小鳳連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都艱難,哪有錢呀?萬般無奈,她帶著兒子祝小森來到了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他們的是該中心專職律師馬艷艷。
聽完尚小鳳充滿屈辱與絕望的傾訴,看著祝小森天真的目光里令人痛心的驚恐,馬律師不禁心頭一震,當場對尚小鳳承諾:“你放心,我來幫你把這個官司打到底?!?/p>
對案情深入研究后,馬律師發現,形勢對尚小鳳母子非常不利,已有的判決、歷次訴訟中提交的證據,都已“證明”祝小森與祝家順“沒有關系”。要想澄清事實,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做親子鑒定是最佳途徑??墒牵R艷艷在研究案情時發現,一審時審判人員并沒有向尚小鳳明確告知不做親子鑒定可能會導致敗訴的后果,結果造成經濟拮據的尚小鳳放棄了親子鑒定?;谶@種情況,二審開庭前,馬律師首先向法院遞交了親子鑒定申請書??蛇@時,祝家順卻玩起了失蹤。法院傳票及親子鑒定申請一時竟然無法送達。
此路不通,馬律師迅速調整思路:要想讓祝家順給付祝小森撫養費,前提條件是確定他們的親子關系,既然無法做親子鑒定,那么能不能通過其他辦法確定祝小森是祝家順的親生兒子呢?她不由自主地想到了祝小森的弟弟祝小林,既然兩人是親兄弟,而且一審判決時祝家順已經承認祝小林是他與尚小鳳的婚生子,如果能夠證明祝小森與祝小林是同父兄弟,不就能確定祝小森與祝家順的親子關系了嗎?而且祝小林就在母親身邊,做鑒定十分方便。為了確認這個方案在法理及生理上的可行性,馬艷艷多次向河南省人民醫院遺傳研究所的有關權威專家咨詢,得到的答復是,現有技術能夠做“同父鑒定”。專家還告訴她,從生理學上講,因為祝小森與祝小林在同一年出生,間隔時間短,且都是男孩,鑒定結果更加可靠,通過這個鑒定確定祝小森與祝家順親子關系的可靠程度不亞于做親子鑒定;從法理上講,因為祝家順已經承認祝小林是他的親生兒子,如果通過鑒定確定祝小森和祝小林是同父兄弟,那么就能確認祝小森也是祝家順的親生兒子。
專家的這一答復讓馬艷艷備感鼓舞,她遂向法庭遞交了“同父鑒定”申請書。這一新型取證渠道受到了法庭的重視,法官們決定休庭合議,他們也意識到,在無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同父鑒定”存在著依靠科學手段澄清事實的可能性,但考慮到在二審直接進行這種新型鑒定有可能對程序上的“完滿、適當”造成誤解,便沒有直接采納馬律師進行“同父鑒定”的意見,而是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2006年2月25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祝小森、祝家順撫養費糾紛一案下發民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新鄭市人民法院重審。
此前,祝家順一直堅信,只要他不出庭,不配合做親子鑒定,法律就拿他沒辦法。如今他聽說“同父鑒定”也能確定他與祝小森的親子關系,逃避法律的信心一下子便喪失殆盡。這個一直口口聲聲說祝小森不是自己兒子的父親,竟偷偷到鄉派出所為祝小森補辦了戶口。馬艷艷律師在調查時才意外發現這一點。
峰回路轉。2006年6月17日,重審開庭,雖然被告祝家順沒有到庭,也并未進行事實上的親子鑒定及“同父鑒定”,但新鄭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祝小森提供了村委會證明,并申請法院調取了鄉派出所的戶籍檔案,以上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系其母與被告祝家順的婚生子。因被告缺席,亦未向法庭提交反駁原告主張的證據,應視為被告放棄舉證、質證、反駁、辯論等權利和對原告訴請的認可。
2006年8月底,尚小鳳收到法院判決:一、確認原告祝小森與被告祝家順之間的親子關系。二、被告祝家順應于本判決生效后每年12月30日前給付原告祝小森撫養費1500元,至祝小森年滿18周歲為止。法庭同時將祝家順每年給付祝小林的撫養費也增加到了1500元。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被告祝家順沒有提起上訴,該判決最終成為生效判決。
如今的尚小鳳已經完全走出了過去生活的陰影,變得樂觀、堅強,接受采訪時她說:“我相信我們母子的權益一定會得到維護,因為我堅信,他(祝家順)再硬,也硬不過法律!”(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除馬艷艷外,其他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