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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申請書范文1
1.格式 先予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請求事項:(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被申請人先行給付的內容)
1.……
2.……(寫明給付數量、金額等)
特此申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對某些案件作出判決前,為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所需,裁定義務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措施,亦稱先行給付。先予執行的條件是:①當事人之間權利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和生產經營的;②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③在作出判決之前采取。先予執行的范圍主要有三類:一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三是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撫恤金申請書范文2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更多蘇州失業保險金申請條件指南點擊“申請條件”查看。
蘇州失業保險金申請書市失業保險機構:
茲有本單位職工 同志,因公司發展需要,需實行生產承包制,公司領導決定辭退 同志,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F特申請前往你處申請失業保險金。
該同志于 年 月 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在本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經辦人: 公司名稱
年 月 日
蘇州失業保險金申請條件申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注: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金前,原用人單位應已辦妥退工備案登記,當月不存在單位參保繳費。
停發條件: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重新繳納失業保險費、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停發失業補助金。
蘇州失業金怎么申請領取一、符合申請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提醒:
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金前,原用人單位應已辦妥退工備案登記,當月不存在單位參保繳費。
二、在線申請:
1、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臺
(12333.gov.cn/)注冊后登錄申請(如已注冊賬號,直接登錄)。
登錄賬號后,點擊“在線服務”,依次進入“社會保障”-“失業保險”模塊,點擊“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界面,填寫信息(不建議上傳附件)。
2、填寫完成后,點擊“提交”。
3、失業保險金申領成功后,您可以使用“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審核結果查詢”服務,在線查詢辦理進度。
蘇州市區失業補助金申領政策受理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申領條件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
保障范圍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
補助標準
1.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按照每人每月990元標準;
2.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標準;
3.符合條件人員可以申領最長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一次,領取期間不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入(轉出)。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停形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錄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發失業補助金,剩余未領取月數不予保留。
申領方式
參保失業人員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申領失業補助金。
線上辦理:全面推行“全程網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失業補助金申領入口(si.12333.gov.cn)進行網上申報。
撫恤金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為了維護我區社會和諧穩定,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被征收(用)土地農民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府廳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具體承辦轄區內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被征地組織(單位)應及時提供需落實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的基本情況,協助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參保范圍和手續的辦理
第三條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實施統一征地時年滿16周歲以上、被征地時具有常住農業戶籍并辦理了“農轉非”人員。參保人員分為被征地勞動力(即男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和被征地養老人員(即男年滿55周歲以上、女年滿45周歲以上)。
第四條被征地組織(單位)應及時對被征地農民進行普查,對于辦理“農轉非”的,要分年齡結構及時予以統計,并報戶籍管理部門按規定盡快辦好“農轉非”手續。
第五條對已辦理“農轉非”參保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含所有16周歲以上直系家庭成員),向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呈報一式三份《參保申請書》。《參保申請書》由各村(家委會)初審、收集。
第六條各村(家委會)應認真審定參保農戶成員資格,并將已審定人員的所有材料報被征地組織(單位)。被征地組織(單位)對《參保申請書》及時審核簽章后各自留一份存檔,返還一份給各村(家委會)。
第七條各村(家委會)接到已審核的《參保申請書》后,按府廳發號文中的《征地勞動力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標準及相對應的繳費年限表》(以下簡稱《繳費年限表》)中所列的年齡結構檔次順序,統一填報《參保人員花名冊》。
第八條各村(家委會)根據《參保人員花名冊》,收齊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暫無身份證的可提供戶口薄復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張,連同《參保申請書》等及時報被征地組織(單位)審核整理后,上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第九條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由各村(家委會)按《參保人員花名冊》負責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納入征地成本,由征地方承擔。
第十一條失地農民參保一次性年繳費標準,以被征地時市上年度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以20%為費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度為例:參保人員一次性年繳費額=年度市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20%=19380×100%×20%=3876元。
第十二條被征地養老人員,一次性繳費15周年,可不再繳費。也可持《養老保險手冊》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按正常繳費基數、比例、時間不中斷繳費直到法定退休年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三條被征地勞動力,在《繳費年限表》中按照與本人年齡相對應的繳費年限檔次一次性繳費。一次性繳費后,正規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續保;非正規就業或自謀職業的,由本人持《養老保險手冊》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續保,續保時的繳費基數為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繳費比例為20%。
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制的《計算表》列出的款額,由村(家委會)組織代扣,代扣的款額統一交入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基金收入專戶。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和續保繳費年限累計15年以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發月基本養老金。被征地參保人員批準退休后,月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直到死亡為止。
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第十六條被征地勞動力一次性繳費續保人員、被征地養老人員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5年以上,按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和過渡性養老金之和計發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的月標準為(上年度全市月社平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個人累計繳費年限×1%,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人帳戶計發月數,過渡性養老金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確定,過渡性養老金的執行不超過年6月30日。
凡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七條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期間繳費指數按1計算。
第十八條養老人員養老金待遇調整按市里統一政策規定執行,基本養老金低于最低工資70%的按70%發給。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批準退休后,每年應按指定時間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到,接受生存狀況調查,對逾期不接受調查的,逾期期間,暫時停發養老金。
第二十條退休養老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或所在村(家委會)應在30天內攜帶死亡通知書,殯葬火化證明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費、遺屬撫恤金手續(參照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同時終止月養老金發放。對逾期隱瞞不報、違法繼續冒領養老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相關法規,追回冒領本金并依法對冒領者處于冒領額2—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II643—89)即公民身份證號碼,從被征地農民參保之日起,為每人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發給人手一本《養老保險手冊》。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一次性繳費,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按繳費基數8%記入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記入個人的《養老保險手冊》。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進入城鎮企業就業后,可將個人《養老保險手冊》交給就業單位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并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可由本人攜《養老保險手冊》直接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續保前后的個人帳戶記賬額、繳費年限累計可合并計算。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勞動力外出務工在當地參保建立的個人賬戶,務工結束回原籍前,應要求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提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等資料。回原籍后,及時攜帶上述資料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個人賬戶的前后銜接工作。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歷年累計儲存額存額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利息記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轄區內遷移戶籍或就業的,不改變與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關系,個人賬戶不作轉移;應征入伍的,應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停保,服兵役期間視同繳費;因入學或無能力繳費等原因暫不能繳費的,可辦理停保手續;出國定居本人要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向本人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儲存本息,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戶籍遷出轄區或在外地就業的,個人賬戶可辦理轉移。參保人員停保中斷繳費期間,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仍不間斷計息。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在未享受退休養老金之前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退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儲存額本息;參保人員在享受退休待遇期間死亡的,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還個人賬戶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并由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江西省統一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八條養老保險工作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并接受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和指導。
撫恤金申請書范文4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為弱勢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陜西省法律援助條例》,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范圍、形式和程序
第一條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濟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和家庭經濟困難或社會福利組織收養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領取失業保險金外無其他收入的。
(三)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
(四)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救濟的。
(五)其他經濟困難、需要法律幫助的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陜西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區最低生活保障金為150元)
第二條公民可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故意人身傷害等行為的刑事案件。
(二)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三)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請求贍養、扶養、撫育和給付勞動報酬的;
(五)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追索侵權賠償的;
(六)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補償的;
(七)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八)追索撫恤金、救濟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證的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
(十)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公民可以就本項第2條、第3條規定的事項直接向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咨詢。
第三條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公證證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應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事項的基本情況。
2、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書面材料,如合同書、傷殘鑒定、調解書等。
(二)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
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指定法律服務機構,通過法律服務機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同時書面通知受援人;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及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并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免收費用。
(三)申請人對區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申請重新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當事人面臨生命危險或者重大財產損失及其他緊急情況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及時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機構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備案。
(五)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費用。
(六)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報告,并附辦結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由區法律援助中心驗收存檔。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和程序
第五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范圍。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辯護請求的,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應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辯護受援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說明
2、指定辯護受援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關證據。
3、指定辯護通知書
4、書副本或者判決書副本
(二)人民法院應在開庭10日前將上述材料送交區司法局審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內(特殊情況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復。對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區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務機構安排工作人員辦理。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相關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職責
第七條各鎮辦法律援助工作站,兩日內將本轄區、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報本站所屬鄉鎮、辦事處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長審查后提出意見,兩日內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批。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援助申請由中心指派人員辦理。
第八條司法所對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審查后,不能確定的,可在意見書上注明情況,再報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查。
第九條工會、婦聯、殘聯、團委等區屬機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對于當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請經過初審后,認為材料齊備的,由主管單位出具意見,兩日內將申請材料和書面意見書報區司法局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員辦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條經審查申請人經濟狀況超過**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請事項符合援助范圍,且情況緊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須由申請人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差旅費等部分法律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涉及農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與村組之間的經濟糾紛等應當通過行政途徑解決的糾紛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財物。
第十三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報告,區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第十五條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公民申請的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及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十六條法律服務機構、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司法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拒絕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撫恤金申請書范文5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撫恤金申請書范文6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它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關系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與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人民法院實事求是、依法辦案、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形象。它不僅記錄了審判權的運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權力運用的公正。是訴訟價值的最終體現。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裁判文書不援引法律條文,僅僅敘述案件事實,然后根據“訴訟法”進行裁判。這樣的裁判文書讓當事人看不到裁判結果的由來,對裁判結果不信服,從而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懷疑。這是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產物。根據“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和WTO的“法律透明度原則”,我們應該在裁判文書中援引法律、法規和規章原文,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讓當事人明白贏在哪里、輸在何處,對裁判結果心服口服,從而減少上訴、申訴,減輕訟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書無懈可擊,使裁判文書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真正具有司法權威。”
1、從法理角度看。審判實際上是一個歸責的過程,即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歸責是一個復雜的過程,責任是歸責的結果,但歸責并不必然導致責任的產生。因為“歸責”有一個重要原則,即責任法定原則——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約定,包括在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預先約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因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審判作為一個歸責的過程,裁判結果的得出,法律責任的承擔,是適用上述依據的結果,因而裁判文書作為法的適用結果的文書,必須援引。
2、從行政審判的特點看。行政審判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國家基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將具體行政行為納入審判權的監督和審查范圍之內。但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和是否具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權進行審查。而行政機關在事實、程序和適用法律上是否合法,是否有管理權,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基礎,因而裁判文書中必須將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予以援引,從而做到“證據清、道理明、判決公和人心服。”
3、從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廣泛性看。由于行政管理領域的廣泛性,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大量存在。據統計,僅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備案登記的各地、各部門制訂的法規規章就達2440余件。當事人無法一一讀遍,因而如果不引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原文,那么很容易讓當事人摸不清審判結果的由來,從而輸了官司的、贏了官司的都糊涂。而且我國行政審判所適用的一般性法律規范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這些法律條文具有針對性,審理具體行政管理領域的案件,我們適用這些專門的法律條文,如果援引,則能清楚的闡明裁判結果的由來。
4、從訴訟的性質看。訴訟的性質總是要求一方勝訴,另一方敗訴,所以法官的裁判總是會不利于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法律無法以一種完美無缺的公平方法適用于一切情況。因而為了法院公正裁判的結果能夠得到當事人的認同,更好的樹立法院、法官形象,我們應當將行政裁判文書中用于支撐判決結果的法律條文,全部展示給當事人,不論認定事實、認定證據,還是確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無管理職權。從而起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使審判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統一。
二、事實部分應詳敘主要事實。
行政裁判文書的理由部分是行政裁判文書的重心,當事人是否理解法院的裁判,關鍵在于這里。因而裁判的理由部分必須寫好。事實部分是理由這個重心的鋪墊,只有先寫好事實部分,理由部分才能精彩。
1、維持判決,包括(1)證據確鑿,(2)適用法律法規正確,(3)符合法定程序,三種情況。應當寫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確認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各項證據均真實可靠,并且合法;各項證據對待證事實有證明力,并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各項證據相互協調一致;對整個案件的事實構成完整的證明,并能經受住反證的反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必須滿足法律預先設定的事實要件。具體行政行為所基于的事實的性質的認定正確;對相應的事實選擇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具體規范正確,其法律依據與更高層次的法律文件不相抵觸。根據相應事實所具有的情節,全面適用法律、法規。符合法定方式、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手續、符合法定步驟、符合法定時限”等事實。
2、撤銷判決,(1)、主要證據不足的,應當寫明具體行政行為缺乏根據的事實;(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要寫明“應當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應當適用甲法的某些條款,卻適用了甲法的其他條款;應當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法律法規,僅適用了一個法律法規,應當同時適用法律法規的兩個以上條款,僅適用了一個條款;適用了尚未生效的、已經失效的或者無效的法律法規;應當適用特別法,卻適用了普通法”等事實。(3)、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寫明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形式、手續、步驟、時限”等事實。(4)、超越職權的,應寫明“甲行政機關行使了應當由乙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應當由上級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內部行政機關行使了應當由外部行政機關行使的職權;行政機關超出其行政轄區行使職權”等事實。(5)、的,應當寫明“主觀動機不良,明知違法,卻基于個人利益、單位利益,假公濟私或者,作出極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因素”等事實。
3、限期履行判決,應寫明“符合法定條件,向被告申請頒發許可證,被告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被告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申請被告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被告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等事實。
4、變更判決,應主要寫明“畸輕畸重、同樣情況不同樣對待或不同情況同樣對待、反復無常”等事實。
5、確認判決,確認判決除能夠作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賠償的根據外,還用來解決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某種行政行為對過去、現在或者將來的事實是否具有效力,某種行政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此種關系中有什么權利、義務等法律問題。因而應當寫明“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經人民法院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
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等事實。
行政裁定書包括以下幾種裁定:1、不予受理;2、駁回;3、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4、財產保全和先行給付;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9、其他事項的裁定。正文部分要寫清所依據的法律條款,要寫清裁定所依據的主要事實。
三、理由部分應首先援引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然后簡潔概括主要事實,形成三段論推理。
1、關于三段論推理
推理是從已知判斷,推出新判斷的思維形式,由兩個部分組成的,即前提和結論。前提是已知的判斷,是整個推理的出發點,通常叫做推理的根據或理由。結論是推出的新判斷,是推理的結果。
三段論是間接推理。它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據一般性知識,推出關于特殊性的知識。它的結論寓于前提之中,只要前提真實,結論必然真實,是一種必然性的推理。
三段論由三個直言判斷組成,所以稱之為“三段論”。前兩個直言判斷是前提,最后一個判斷是結論。在兩個前提中有一個共同的概念,它把兩個前提中另外兩個概念聯結起來,是借助一個共同的概念推出結論的推理形式。
法庭審判就是三段論推理的運用。我國審判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边@個原則大體上規定了審判工作的三段論推理過程。這里的“法律”相當于大前提中的一般原則,“事實”相當于小前提中的特殊情況,就是已經查證落實的具體案情。整個審判工作集中到一點,就是把一般的法律規定和具體的案件事實聯結起來,從而得出相應的審判結論。
例1、如“某公民訴鎮政府土地處理決定案”。由于鎮政府提供的證據,均不符合法律規定,因而主要證據不足,具體行政行為被法院撤銷。
法院判決的理由部分是這樣寫的: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九)項規定,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被告提供的2002年10月對兩家住宅用地進行測量制作的繪圖,沒有相關人員的簽名和蓋章;且對兩家住宅用地的測量不準確。此份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因而不具有證據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一條(六)項規定:經一方當事人或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被告提供的1998年10月測量填報的“土地登記申請書”,申報面積被改動,且原告對此提出異議。因而此份證據在上一份證據不具有證據效力的情況下,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也沒有證據效力。綜上,被告所提供的兩份證據,均不具有證據效力,而被告鎮政府正是以這兩份證據為依據,作出的土地處理決定,顯然被告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這個判決的理由部分,連用了兩個三段論推理,分別都是由“司法解釋”和簡潔的事實構成的。由于裁判文書應援引司法解釋,《行政訴訟法》已有規定,所以本文沒有贅述。
例2、某公民訴房產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記案。因被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
法院判決的理由部分是這樣寫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信和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辦理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買私賣城市私有房屋?,F買方(第三人)、賣方(原告)沒有到被告處辦理房屋產權轉移手續,僅買方前妻一人,持偽造的房屋買賣契約和買方、賣方身份證復印件前去辦理,被告即將買方、賣方的房屋所有權轉移,頒發了產權人為買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予撤銷。
這兩個判決的理由部分,以援引的法律法規為大前提,以簡潔概括的主要事實為小前提,形成三段論推理,非常自然推導出撤銷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結論。判決結果,另當事人心服口服。
四、行政裁判文書中不應違反的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
形式邏輯是研究思維的形式結構及其規律的科學。各種思維形式的具體規則是不相同的,但是它們都有著共同的規律,這就是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是指“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這些邏輯規律貫穿在形式邏輯的各種思維形式之中,從始至終它們都在發生作用。
1、同一律:關于任一對象的思想的外延和內涵,在對該對象進行論斷的過程中,應當嚴格確定和始終不變。同一律要求我們在論證過程中應保持概念自身的同一。在裁判文書中,避免出現混淆概念、偷換概念、偷換論題、轉移論點等問題。
2、矛盾律:在對任何一個特定對象的論斷過程中,不能對其同一方面既肯定什么后否定什么,否則,這兩個判斷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裁判文書中不能出現自相矛盾的說法,如果出現互相矛盾的材料,說明案件事實不清。
3、排中律:對同一對象作出兩個具有矛盾關系的不能同假,其中必有一真,即排除第三種可能。排中律只適用于矛盾判斷。表現在裁判文書中,就是司法人員必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判決用語不能含糊其辭,模棱兩可。
4、充足理由律:在思維過程中,任何一個被確定為真的論斷,必須有充足的理由。論斷的充足理由要求,不僅內容必須是真實的,而且還必須同論斷之間有正確的邏輯聯系,即從這些理由能夠合乎邏輯的推出該論斷。國家的法律法規可以充當充足理由的真判斷。體現在判決書中,要求判決書必須證據充分。
參考資料:
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主編張正釗副主編李元起
2004年1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行政裁判文書改革與實例評析》編著周道鸞
2001年5月人民法院出版社
3、《法律邏輯學》主編吳家麟副主編陽作洲石子堅
2004年2月群眾出版社
4、《中國法院訴訟文書教程》主編祝銘山副主編解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