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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環境衛生管理方案范文1
一、指導思想以“建設生態市、園林城”,創造清新、整潔、優美的冬季衛生環境為目標。貫徹“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針,依靠和動員全區人民,以治理垃圾亂倒,污水亂潑為重點,狠抓街路的綜合整治工作,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以“六消除、六整頓”為主要內容。采取有力措施,管理全方位,責任全明確,整治全到位,實行冬管工作長效管理,為我區招商引資和經濟發展打造環境優勢。
二、主要任務
(一)環境衛生冬管前清除城區積蓄垃圾和殘土;清掏維修廁所;維修和新建污水、窖井,對垃圾池及周圍3米內進行清底。區環衛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要重點搞好城鄉結合部未開片地區等薄弱地段的垃圾、污水管理。切實抓好街路的清掃保潔,搞好背街小巷的環境綜合治理,做到晨清掃、日保潔、分段負責、落實到人,主要街路達到“四無四凈三根清”。抓好廁所的清掏工作,杜絕公廁滿溢,達到使用標準。
(二)街巷的管理各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居民對現有的大小污水井進行清掏維修工作,要廣泛發動群眾打挖小污水窖井,避免因亂潑亂倒而造成的“冰山”現象,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清掃員對居民區內的“三堆一亂”進行一次徹底清理,并落實好易形成冰包地段的清掃員包段責任制(清運工作由環衛處負責)。同時,做好主要街路排水口冰包的清刨和“門前三包”管理工作。
(三)街路秩序
1、堅決制止“五馬鬧市”,清除“三堆一亂”。進一步抓好“門前三包”工作,簽定責任狀,明確責任任務、責任單位、責任地段、責任人,并狠抓落實。
2、切實加強對商業性造臟的管理,對各類攤點實行定人、定責、定衛生責任區,配備清掃工具和盛裝容器,落實獎罰制度,市場周邊環境由市場管理部門負責,城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嚴管嚴罰。
3、加強機動車和畜力車停車站(點)、管理,做到停放整齊,井然有序,不影響交通、不影響市容、不擠占道路。
4、加強城區臨街戶外牌匾、櫥窗、廣告的管理,依據齊政辦發[2002]122號、齊城執發[2003]20號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凡在城區內設置的各種墻體招牌、廣告和高空(建筑物、構筑物上層)廣告等,均要按有關規定審批和繳納設置費,對現有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經營業戶牌匾、招牌、廣告限期辦理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亂掛及不符合標準的廣告牌匾等一律清除,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四)市政設施管理處冬管前對排水管線進行全面檢查清掏,發現跑冒漏的管線要抓緊維修,對雨水篦子采取措施防止丟失。冬管期間,切實加強對排水明溝的管理,制止傾倒拉圾、污水、殘土和積雪,落實專人管理責任制;加強路燈維修、管理,確保安全照明,各種設施要保持完好。
(五)園林綠化入冬前,完成主要街路的樹木涂白或纏草繩保護,抓好綠地、草坪、花壇和園林設施的看護管理,完成市政府冬植松樹3500株任務。
(六)市場管理加強對各類市場的建設和管理,要達到場內攤位整齊、規范,食品衛生及市場衛生干凈、整潔、文明經商、文明服務。
(七)冰雪清運城區各單位要“以雪為令、雪停必清、清雪必凈,”按“門前三包”范圍清運積雪。做到小雪當日清,中雪兩日清,大雪三日鏟清、五日內清運完畢。各單位責任范圍(詳見附表)。清運冰雪的車輛秩序由交警大隊負責,環衛處和市政處負責清運。各單位責任區內的冰雪一律清運到指定地點,嚴禁隨意傾倒。
三、時間要求
1、從11月20日至11月25日為調查、摸底準備階段。各單位要抓緊時間,集中力量搞好冬管前期工作。
2、從11月25日至明年3月20日為實施階段,各單位要振奮精神,鼓足干勁,大打一場冬管攻堅戰。
3、從3月下旬為檢查驗收階段,全面結束“冬管”工作。
四、主要措施
1、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繼續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冬管辦公室負責冬管工作協調、檢查、督辦、匯總工作;各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門前三包”工作,做好污水窖井的管理及收水口積冰清刨工作,同時要抓好禽畜散放、拉圾污水管理、巷道清掃保潔等環境衛生工作;環衛處重點負責主次干道的路面清掃、垃圾清運、廁所清掏保潔工作;市政處、園林處負責市政設施、道路、橋梁、路燈照明及園林綠化管理及冬植松樹工作;城管監察大隊負責市容市貌、牌匾、戶外廣告審批,街路秩序監察管理工作;交警大隊和交通管理處負責自行車、人力車、畜力車、機動車管理工作。
2、突出重點、狠抓落實今年冬管工作的重點是杜絕垃圾亂倒亂卸,居民污水亂潑亂倒及街路秩序管理。各街道辦事處和環衛處要緊緊圍繞冬管重點,在秋季大會戰中集中清理各自管區內的垃圾殘土,污水井的清挖清掏。城管監察大隊對街路秩序采取重點部位、主要街路陣地管理和巡視管理相結合,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3、強化宣傳、提高認識各部門、各單位要利用電視、標語、板報等形式廣泛宣傳城市管理工作對改善人民生活環境的重要作用,提高人們的城市意識和環境意識。各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在召開的各種會議上要逢會必談環境衛生工作,使其在人們頭腦中打上烙印,形成共識,在行動上成為自覺行為。只有這樣,才能為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改善生活環境提供基本保證。
景區環境衛生管理方案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為榮、不講衛生為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范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干。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為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六條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并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采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并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核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用,并發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未經核準的,予以書面答復。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范圍內堆放,及時清運,在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筑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納建筑垃圾的,消納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安排。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第二十九條不得將危險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垃圾和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等。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辦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規模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者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范,一并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設置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在主、次干道兩側和旅游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于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通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筑面積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為其他經營用房。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由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管理。通過社會融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尚未移交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的設置,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設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廠(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置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廠(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范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的;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
(五)未及時清運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的;
(六)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件的;
(八)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核準的時間、路線清運建筑垃圾或者未隨車攜帶核準證件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占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環境衛生管理方案范文3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各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五條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控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宣傳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城市環境衛生習慣。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的完好、整潔、美觀。新建、擴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八條戶外廣告、畫廊、牌匾、報欄、公共廣告欄、櫥窗、路牌、門牌、汽車站牌、交通標志、路燈電桿、消防栓、交通護欄、落水管、電話亭、廢物箱、城市雕塑等設施應保持整潔。破損陳舊的,設置或使用管理單位應及時維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其它設施和樹干上涂寫、刻畫、張貼。不得擅自占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
飲食單位和其他單位或居民的爐口、煙囪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條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用地范圍內作業;
(二)按規定設置臨時圍墻,臨街建筑工程應封閉施工;
(三)破路施工應圍遮,設置安全標志,并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修復;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須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卸放,建筑廢水須經處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時必須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場地。
第十一條進入城市內運行的各種水陸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外觀整潔,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運列車和航運船只應關閉車船內衛生間,車船上廢棄物交車站碼頭妥當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二)客運車輛應自設廢棄物容器,不得沿街拋撒廢票等廢棄物。
(三)運輸液體、散裝物體的車輛應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市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核、煙蒂、紙屑和拋撒各種廢棄物;
(二)不得亂倒垃圾、糞便、污水和隨意拋棄動物尸體;
(三)不得隨地焚燒樹葉和垃圾;
(四)不得在市區道路沖洗各種機動車輛;
(五)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應及時運走。
第十三條清掃、保潔按下列規定實行劃片包干、分工負責: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公共廣場,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住宅小區、小街巷及居民生活區,由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商場、醫院、公園風景區及小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專用道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院落、宿舍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衛生責任區,由責任單位或個人負責;
(五)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由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商業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六)建設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并及時清運。
第十五條科研、醫療衛生、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廢棄物,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禁止混入垃圾中。
第十六條道路兩側和居住區的公共廁所、倒桶點的管理、保潔、糞便清運,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單位院落、住宅小區、公共場所的廁所、化糞池,由產權單位向當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登記,并負責保潔、清運糞便。
城鄉結合部的農村公共廁所,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保潔。
水沖式廁所、設有衛生間的住宅樓房,其化糞池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化糞處理的糞便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十七條城市衛生責任區的清掃、保潔,糞便、各種垃圾的收集、清運,廁所的保潔,化糞池的清掏,責任單位或個人可自行完成,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完成。委托完成的,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煤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鼓勵建設、施工單位使用商品混凝土,減少城市垃圾和污染。
第十九條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實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垃圾填埋場、堆肥場、焚燒場、貯糞池、化糞池應當采取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辦法,防止污染環境和水源。
有毒廢物,含放射性物質和傳染病菌的污水、污物,以及工業廢棄物應按環境保護和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應按照當地愛國衛生組織的統一安排,定期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蟑螂,清除蚊蠅孳生地。
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新區建設和舊城成片改建,環境衛生設施應與其他工程項目配套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確定的公共廁所、環衛專用車輛停車場、垃圾轉運站、進城車輛沖洗站、垃圾填埋場和無害化處理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占用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用地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貯糞池和垃圾處理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承擔環境衛生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環境衛生工程設計規范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
第二十五條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或阻撓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拆遷、封閉現有的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建設單位按期重建。
第二十六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按照規定的標準建設、改造或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對不符合標準的公共廁所和化糞池,市、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管理單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七條城市街道兩側、居民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環境衛生責任單位應當設置密封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八條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集貿市場、游樂場、醫院、商店、公園、風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環境衛生的要求設置符合標準的廁所、垃圾容器、廢物箱等環境衛生設施,并定期組織清掏、保潔、維修。
商業攤點、建設施工工地和臨時搭建用戶應自行設置生活垃圾、污水和糞便的集裝容器。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加強對設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潔、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一)在市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拋散各種廢棄物的,處以5元罰款;
(二)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四)在規定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物品,或在市區道路沖洗機動車輛,搭建、封閉陽臺、破墻開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五)損壞、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省范圍內建制鎮的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景區環境衛生管理方案范文4
一、考評范圍
各鎮、開發區、街道。
二、考評辦法
采用百分考評制,設立優勝、達標、不達標三個等級。在達到考評標準的基礎上,根據暗查明查得分年終綜合評定在90分(含90)以上為“兩整兩創”優勝鎮(街道);80分(含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為“兩整兩創”達標鎮(街道);80分以下為“兩整兩創”不達標鎮(街道)。
三、考評標準
(一)優勝鎮(街道)起評標準:
1、創建“兩整兩創”精品村(社區)1個以上;創建最優環境小區、自然村2個以上(其中含1個安置小區);
2、改善提升環境衛生管理薄弱村(鎮、涉農街道)2個以上;
3、創建農村河道綜合整治示范村(社區)1個以上,創建精品河道1條以上,有家塘的鎮、街道創建精品家塘1個以上;
4、按要求完成截污接管工作和點源處理工程;
5、按要求完成國家生態區創建區下達的目標任務;
6、全面實施河長制管理,按照“三清一堵一健全”要求,有序推進河道輪浚工作,全面完成河道(家塘)排污口接管、截污和封堵工作,水質良好、無黑臭現象;
7、所有河道(家塘)全部達標(除開發建設等原因不能達標的以外),保持示范河道(家塘)10%以上。
8、按要求創建潔美家庭。
9、把“兩整兩創”與“路長制”、“河長制”、“區域市容管理聯動”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主干道、主河道、風景區等重點區域環境衛生長治久潔。
10、鎮、開發區、街道建立機械化作業收集隊伍,鎮、涉農街道基本達到機械化作業收集;城區街道全面達到機械化作業收集。
11、其他依據《鎮、涉農街道“兩整兩創”市容村貌暗查、明查考評細則》、《城區街道“兩整兩創”市容村貌暗查、明查考評細則》和《“兩整兩創”河道(家塘)暗查、明查考評細則》。
(二)達標鎮(街道)起評標準:
1、創建“兩整兩創”精品村(社區)1個以上;創建最優環境小區、自然村2個以上(其中含1個安置小區);
2、改善提升環境衛生管理薄弱村(鎮、涉農街道)1個以上;
3、創建精品河道1條以上,有家塘的鎮、街道創建精品家塘1個以上;
4、按要求完成截污接管工作和點源處理工程;
5、按要求完成國家生態區創建區下達的目標任務;
6、全面實施河長制管理,按照“三清一堵一健全”要求,有序推進河道輪浚工作,全面完成河道(家塘)排污口接管、截污和封堵工作,水質良好、無黑臭現象;
7、所有河道(家塘)全部達標(除開發建設等原因不能達標的以外),保持示范河道(家塘)5%以上。
8、按要求創建“潔美家庭”。
9、把“兩整兩創”與“路長制”、“河長制”、“區域市容管理聯動”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主干道、主河道、風景區等重點區域環境衛生長治久潔。
10、鎮、開發區、街道建立機械化作業收集隊伍,鎮、涉農街道基本達到機械化作業收集;城區街道全面達到機械化作業收集。
11、其他依據《鎮、涉農街道“兩整兩創”市容村貌暗查、明查考評細則》、《城區街道“兩整兩創”市容村貌暗查、明查考評細則》和《“兩整兩創”河道(家塘)暗查、明查考評細則》。
四、考評形式
考評工作分市容村貌和河道(家塘)以及潔美家庭考評三個方面。
1、市容村貌和河道(家塘)考評均采取明查、暗查和年終考評驗收三種形式,每月進行一次市容村貌和河容岸貌暗查,每季度進行一次明查,年終對考評標準中所列項目進行一次考評驗收,由區“兩整兩創”工作考核督查組組織實施。每月將暗查問題反饋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每季度將明查結果及暗查問題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予以通報。暗查分值占70%,明查分值占30%。年終匯總市容村貌和河容岸貌考評得分值,其中市容村貌暗查明查分值占60%,河道(家塘)暗查明查分值占40%。
2、對申報的精品村(社區)、最優環境小區、薄弱村、精品河道家塘同樣采取暗查、明查和年終考評三種形式綜合評定。
3、“潔美家庭”創建考評工作由區文明辦和婦聯牽頭負責,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五、獎勵辦法
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原則,區委、區政府對創建項目以“以獎代補”的形式進行獎勵,各鎮、開發區、街道要按照各自考核辦法確定以獎代補資金,下撥到各村(社區)。
1、“兩整兩創”精品村5--8萬元,精品社區(混合型社區)3-5萬元,最優環境小區(自然村)1萬元。
2、環境衛生管理薄弱村改善提升的村(社區)2-3萬元。
3、創建農村河道綜合整治示范村(通過市級驗收),由市級進行獎勵,區級配套5萬元。
4、創建“兩整兩創”精品河道(家塘),河道長度300米以上,按150元/米標準進行獎勵;家塘水面積1畝以上,按1-2萬元/個標準進行獎勵。
5、“兩整兩創”示范河道(家塘),對保持并有提升的河道獎勵2000元/條,對保持并有提升的家塘獎勵800元/個。
6、“潔美家庭”獎勵標準另行確定。
7、對投入大、工作有亮點的鎮、開發區、街道給予適當補貼。
8、對有重合的創建項目,按照就高不重復獎勵的辦法進行獎勵。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開展2009年“兩整兩創”工作,是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提出新三年“兩整兩創”部署要求的重要舉措,各鎮、開發區、街道要高度重視“兩整兩創”工作,做到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創新思路,有力推進。
2、宣傳發動。深入廣泛宣傳“兩整兩創”,強化村(居)民環境衛生意識,積極開展“潔美家庭”創建,動員和組織廣大家庭行動起來,共建美好家園,切實做到區、鎮、村、家庭四級聯動、全員參與。
3、突出重點。一手抓隊伍建設、設施設備完善等基礎工作,轉化薄弱村,提高環境衛生整體水平,一手抓精品村(社區)、最優環境小區(自然村)和精品河道、家塘精品亮點創建,做到統籌兼顧,齊頭并進。精品村(社區)、最優環境小區、改善提升薄弱村以及精品河道家塘的創建要制定方案,報區“兩整兩創”工作考核督查組同意后實施。
景區環境衛生管理方案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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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略陽縣文化和旅游局
關于陜西省鄉村旅游示范村略陽縣五龍洞鎮埡河村調查摸底報告
漢中市文旅局:
為加快新農村建設,提高旅游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與群眾生活幸福指數,依托五龍洞國家森林公園建設繼續鞏固五龍洞村鄉村旅游示范村建設成果,自確定以來,合理規劃、多方入手,積極落實各項工作,取得了一定實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現將建設情況自查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五龍洞村位于略陽縣城以北36公里處,政府以北2公里處,五龍洞國家森林公園在村境內。2015年鎮村機構改革由原埡河村和原五龍洞村合并后命名為五龍洞村,村轄區6個村民小組,全村戶籍人口243戶751人,常住人口231戶727人,黨員47人。耕地面積為1459畝,其中基本農田700畝,林地51194畝。這里屬于秦嶺南麓中淺山區少有的原始森林與溶洞景觀親密融合的區域,其中五龍洞國家森林公園同時也是漢中地區第一個國家森林公園,具有“神、奇、幽、秀”四大特點。陸續開發出五龍谷、青龍溝、白龍溝、三佛寺、陜南氐羌民俗村5大景區,木城瀑布、茶馬古道、五龍洞、呼龍臺等100余處景點。景區動植物資源豐富、種類繁多,有各類野生動物200余種,秦嶺冷杉、珙桐、金錢槭、紅豆杉、高山杜鵑等植物1700余種。
二、主要做法
1、多項措施、狠抓落實。為了培養和打造“村容整潔、生態秀美、文化鮮明、設施完善、宜業宜居”的鄉村旅游示范村,制定多項措施、狠抓落實。一是成立了鄉村旅游示范村建設領導小組,同時下設辦公室,安排專人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確保了工作分工有條理、責任落得實。二是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委嚴格按照“規劃先行、整體推進”的原則,結合五龍洞村發展思路,因地制宜的制定了《五龍洞村鄉村旅游示范村建設實施方案》,從環境整治、清潔工程、文化挖掘、產業培育、生態環保等多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梳理,提出了建設目標和要求,明確了工作推進措施和時限,為工作順利開展描繪了清晰的藍圖。三是積極落實經費保障。
2.村莊環境整治和基礎設施建設情況。一是2010年在全村實施了民俗村建設項目,該項目主要以氐羌文化為底蘊,采取政府資金補助為主、農戶投工為輔的原則進行。累計投入500余萬元,對全村96戶群眾350余間房屋進行了統一換瓦、坐脊、刮墻皮、水泥沙漿粉刷、外墻干粉漆抹面、1.2×4米雙廊樓、三面散水、窗沿以下石板墻裙、正面木格花窗門、四開或者雙開木格花窗門、門窗、廊樓、木柱統一油漆等內容,并建設入院道路6條1.5千米,綠化道路3千米;新建沼氣池43口,改廁改圈72戶。我村被確定為國家扶貧項目連片開發示范村以來,又實施了人居環境整治項目,該項目主要對農戶庭院統一硬化,修建統一風格院墻、花池、入院路、入戶路,統一換瓦座脊等。二是28公里生態旅游帶建設,打造了旅游小景點4處,文化健身廣場2個。三是居家院到秦家院集中村莊,安裝太陽能路燈20多盞;村莊內安裝太陽能庭院路燈40多盞;新建村級活動場所一處800平方米。四是公共環境整治,主要是新建垃圾池兩座。通過環境整治項目和基礎實施項目建設提升了游客旅游質量,改善了全村環境衛生整體水平。五是持續加大環境整治力度,為鄉村旅游示范村打好堅實的基礎。
3.清潔工程開展情況。為了游客游玩時的環境舒適,五龍洞村作為常年清潔工程示范村,通過創新機制、強化宣傳、提升素質、設施建設、加大監管五項措施狠抓落實,使村容村貌明顯轉變,群眾素質整體提升,設施建設愈加健全,經濟發展穩中有進。主要對村域白色污染、群眾亂搭亂建、亂涂亂畫等現象進行清理,同時對群眾私自占用道路現象進行制止整頓,對水溝、堰渠等死角堆積的垃圾進行鏟除。同時修建垃圾轉運站6個,并落實保潔員5名,定期清理垃圾,確保了清潔工程后續有保障。建章立制,建立了《五龍洞村環境衛生管理制度》、《清潔工程檢查制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等相關制度,并對村干部落實了責任區域,逐步形成長效機制。
4.文化產業挖掘情況。近年來,五龍洞村依托獨特的地理優勢,以氐羌民俗文化為主線進行鄉村文化產業挖掘。一是修繕娘娘廟。二是成立五龍洞村舞蹈表演隊,先后編排羊皮鼓舞、羌舞、秧歌等文化表演,同時邀請專業人士為群眾指導廣場舞表演。四是完善文化設施建設。結合連片開發項目,在五龍洞村修建文化廣場一處,配齊健身器材,安裝了太陽能路燈。同時在村委會安裝了乒乓球臺、籃球架等體育器材,配齊了籃球、羽毛球、乒乓球等體育用品,五是打造農家樂8戶,修建休閑場所4處。六是旅游客運市場治理行動景區、飯店及鄉村旅游點等旅游場所專項督導檢查行動。落實《旅游法》、《陜西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景區、飯店及鄉村旅游點等旅游場所經營管理的要求,加快推進全縣旅游行業標準化建設,提升旅游環境和旅游服務質量。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旅游案件聯合查辦、旅游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統籌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并將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和旅游服務質量提升工作納入質量目標責任考核范圍。滿足游客對森林深度體驗的需求,改善人們的生活品質,提高游客康養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5.產業發展情況。近年來,村上依托獨特地理優勢和資源優勢,在鎮黨委、政府的指導和上級部門的大力幫扶下,我村緊跟全縣支柱型產業發展,結合我村地域實際,著力推進以食用菌、天麻、豬苓為主的產業發展,全村共發展菌筒50萬筒,天麻8萬窩,豬苓地存8萬窩,新增4000窩,中蜂800箱,有效帶動了全村農戶增收致富。
三、特色亮點
一是農家飯菜以當地的特色食材為主,主要已以當地季節性時令蔬菜為主,柴火雞,天麻、香菇燉雞,竹筍燉臘豬腿等;小吃主要以鐵鍋面皮,罐罐茶、包谷面饃、核桃饃為主,讓游客吃到純天然綠色食品。二是打造特色旅游產品4種,主要以天麻、香菇、土蜂蜜、臘肉為主,利用電商網上銷售。引進“陌上花開”商貿有限公司對五龍洞村土蜂蜜做了鑒定并注冊了商標,帶動當地旅游產品的銷售,農戶以旅游產品戶均增收5000元以上。
四、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部分群眾認識度還不夠高,對參與鄉村旅游建設積極性還不強。二是經費緊缺,導致部分設想無法實現,工作推動困難。三是宣傳力度還不夠,社會氛圍還有待加強,四是環境衛生整治力度不夠。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圍繞鄉村振興建設總體要求,以打造“山川秀美、天藍地綠”為目標,以五龍洞森林公園建設為依托,從加強提升群眾素質、提高綜合整治力度、加大輿論宣傳入手,多方爭取、凝心聚力,繼續加大旅游開發。
景區環境衛生管理方案范文6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城市區。開發區及旅游景區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的管理。
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在新建、改建、擴建、鋪設或拆遷、修繕及居民裝飾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泥漿及其它廢棄物。本制度所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過程中實施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政策和法規。
(二)負責培育、規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和處置市場。
(三)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各縣、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監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審核建設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計劃。
(三)監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處置。
(四)統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資源綜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
第五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和個人。
鼓勵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資源利用,各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采取回填、堆山造景、廢渣制磚等方式,實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減量化。
第七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設施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并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納、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列入城區發展規劃。
第八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審批納入城市規劃并聯審批程序。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設、施工單位。持相關資料向轄區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處置計劃,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門在接到申報文件后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處置證,并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對不予核發處置證的應書面告知。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
第十二條各類施工工地應按要求設置圍欄。保持工地和周圍環境整潔。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后。規劃、建設部門不予綜合驗收。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個人運輸。
第十六條從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單位。所屬車輛必須安裝密閉裝置并經審核合格后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排放手續。
第十七條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類運輸設備。
第十八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處置作業。實行密閉加蓋,施工中產生的泥漿和其它渾濁廢棄物外運處置,應用專用車輛運輸。
第十九條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運輸途中不得亂倒。
第二十條建設或施工單位應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門核發的處置證向經審核批準經營的運輸單位辦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運手續;運輸單位和個人(含自有車輛的單位)不得承運未經主管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機動車輛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接受渣土管理部門的檢查。處置證不準超期使用、不準租借、轉讓、涂改、偽造。
第二十一條各類建筑工程、規劃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關單位應向縣、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各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納場的設置。應符合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條件,并經市城市管理局核準后方可運營。
應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防污染等設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
保持環境整潔。入場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應分類堆放。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運輸、處置實行收費制度。運輸、處置費收費標準,暫按下列標準收?。?/p>
(一)建筑垃圾堆放處置服務費。
(二)建筑垃圾清運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處置的收費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并報省級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收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其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實行價格聽證會制度。
第二十五條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二十六條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給予警告,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的單位或個人處置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出入工地的運輸車輛拖泥帶水上路造成污染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文件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制度。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