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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如何調解范文1
一、堅持“先刑后民”是嚴肅執法的需要,既有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又是司法實踐中的一貫要求和做法
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對違法行為根據其不同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可分別進行民事、行政、刑事處罰。刑罰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不僅可以剝奪犯罪人的財產權利,而且可以剝奪其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權利乃至生命。因此,它只是國家專門對付犯罪的特殊手段,只能對犯罪人適用。與民事強制手段、行政強制手段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手段相比,它也只能是最終極的選擇。在實施刑事處罰過程中,不論從其使用的手段、方法,還是產生的后果看,與此同民事、行政等處罰有著本質的區別。在刑事犯罪與民事責任交織的案件中涉及到一個共同的問題是對經濟損失的追償和民事責任的評判。在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我們可以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在責任的劃分和對損失的追償問題上當事人充分的自主權。在刑事犯罪案件的審理中對贓款贓物的追繳和非法所得的沒收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不管是善意取得,還是惡意取得(在民事法律中有不同的規定,如票據法中就有對善意取得的規定),不需要征求案件當事人的意見,這樣更利于挽回損失,維護國家、集體、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維持法律的尊嚴。如果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發現有刑事犯罪嫌疑而不移送偵查機關,將產生以下后果:一是可能放縱犯罪;二是刑事犯罪一旦成立,將對贓款贓物的追繳和非法所得的沒收以及對被告人處以財產刑難以執行;三是民事判決所確認的民事責任將會有重大變更,無法執行;四是可能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民事判決,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增加了訴訟成本和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針對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不能得到及時查處的問題,早在1985年8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就下發了法(研)發(1985)17號《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規定對查處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應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同年12月9日最高法院下發了法(研)發(1985)27號《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違法犯罪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該通知重申了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只當作經濟糾紛案件來處理,放縱犯罪分子。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又聯合下發了法(研)發(1987)7號《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該通知再次強調了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從上述幾個通知精神中不難看出,最高司法機關對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偵查、起訴、審判的意見是明確一致的。一旦移送,經濟糾紛部分的審理工作就必然要中止。因此,刑事優先的精神是顯而易見的。由于在司法實踐中,對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在什么情況下必須全案移送,什么情況下對涉及的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可分開審理,存在認識上的分歧,加之受利益驅動的影響,真正能及時移送的不多。針對這種情況,最高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該解釋第1條、第10條規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對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這兩條規定表明,只有在因不同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時才分開審理。如果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而涉及的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則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規定移送偵查、起訴。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9條的規定,同樣確定了“刑事優先”的原則。
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刑事優先”原則
筆者認為,首先是樹立大局觀念,公、檢、法三機關應統一認識,統一協調,不要各自為政,打擊犯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我們共同的任務,要克服利益驅動和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嚴格依法辦事。在司法實踐中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法來處理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而涉及的刑民交織的案件。
(一)關于立案問題。對于當事人以民事(經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予以審理。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符合立案條件而立案受理了,而公安、檢察機關也作了經濟犯罪進行了立案偵查,人民法院應根據“刑事優先”的原則主動與公安、檢察協商,達成共識,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政法委協調,以保障執法的統一和嚴肅。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不予立案受理。當事人堅持起訴的,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審理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并應將全案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檢察機關應嚴格執行兩院一部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稱送的通知,不得相互推諉|、扯皮。
(二)關于已進入實體審理階段的民事案件,發現有刑事犯罪事實的處理問題。在這個階段由于涉及到兩個審級、兩種情況(兩個審級是一審和二審,兩種情況是全案事實涉及犯罪和部分涉及犯罪),如何處理在實踐中意見不一。有的認為在一審階段不需要作出中止審理的裁定,只要將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即可;有的認為在二審階段為避免當事人訟累,不應中止審理,可終審裁決后,再將材料移送偵查機關。筆者認為,不論是在一審還是二審階段發現刑事犯罪事實,也不論是全案事實涉及犯罪,還是部分事實涉及犯罪,人民法院對正在審理的民事糾紛案件都應裁定中止審理,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偵查,如果偵查機關立案偵查,那么對民事部分的審理必須在刑事判決確定之后再恢復審理。人民法院不能在偵查階段繼續審理民事部分,因為刑事判決的結果直接影響民事責任的劃分。如果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經立案偵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偵查機關的書面答復后,可繼續按民事案件審理。
(三)關于人民法院已按民事案件審結,但有關部門又認為是刑事案件,并且有立案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正開始立案偵查的問題。對此類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則已審結的民事案件不變。如果經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失與與事判決確定的損失基本一致的,原民事判決不變,但在刑事裁判文書中應進行表述。二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失有變化,而導致原民事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處理結果方面錯誤的,則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民事裁判,依法再審。在刑事判決未確定前一般不要撤銷已作出的民事判決,因為一旦作出無罪判決將造成工作被動,即使作出有罪判決,由于先撤銷民事裁判,勢必造成民事責任空檔,以及兩種不同訴訟程序與審級不同的沖突等問題。
經濟糾紛如何調解范文2
關鍵詞:經濟糾紛;熟人借貸;法律意識;民間借貸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3-0-01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尤其是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親戚朋友之間的借貸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由此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經濟糾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結合我國國情,在加大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維權意識的同時,發揮民訴調解制度的優勢,并進一步對個人財產登記制度與債務清償計劃制度做積極的探索。
一、熟人借貸出現糾紛的原因
(一)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較低
儒家禮儀文化的影響,使中國人民格外注重面子,中國傳統上是一個農業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因此,面對熟人借貸時,即便自己捉襟見肘,也會盡自己最大努力,而無所謂欠條,擔保了。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較低歸根到底是2000余年封建文化的影響。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司法執行難度較大
民訴法的規定看似合理,但由于僅對債務人的債務做過多的規定,而缺乏對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途徑做細致具體的規定。債權人面臨著艱難的取證過程,不斷取證,不斷去申請執行,不僅費時費力,還面臨著高昂的訴訟費用,甚至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賠本風險。
二、熟人借貸糾紛的完善
(一)加大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養
一是以優化結構,鍛煉干部為重點,著力選好配強法律工作隊伍。好的領導,才能帶出好的員工,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前提是培養一批高素質的法律工作者。黨和國家要充分認識到普法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依法治國關系到國計民生,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一批高素質的法律工作者,通過系統專業的學習,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理論專業知識,同時,組織安排法律工作者到基層去實習,鍛煉,堅持理論與實踐的相結合,與長期在一線服務的法律前輩面對面交流,溝通,吸取其工作經驗,多年心得,不斷充實自己,培養一批年紀輕,文化層次高,發展潛力大的法律工作者。
二是創新普法宣傳形式,豐富普法宣傳內容。我國法治理念推進的有效形式就是普法教育,普法宣傳。這是提高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基本途徑,經過六個階段的普法工作實施,普法教育取得了一些成就與經驗,但同時也暴露出較多問題,普法教育受制于我國具體國情,具體是指我國公民的保守思想,低文化素質,松散的組織紀律等因素。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當前,創新普法教育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增進普法的可操作性,可實施性。
(二)完善法律法規,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一是建立和完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又稱個人收入申報制度,或者個人財產收入申報制度具體是指某些特定層次或者從事特定工作的公民依照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申報自己的財產收入,向社會公開自己的財產狀況,并由此接受國家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一項法律制度,個人財產登記制度不僅可以是法院執法人員能夠迅速清楚地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也是的被執行人通過非法手段轉移隱匿財產,故意逃避執行成為徒勞,建立和完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首先要建立個人存款實名制,要求每個公民只能設立一個銀行卡賬號,或者信用卡賬號,且必須使用本人身份證上的真實姓名,在此基礎上,實現個人財產登記情況為其儲蓄情況,以便執行工作人員和相關權利人員進行查閱。
二是建立債務清償計劃制度,在一些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德國、法國都規定了類似的債務清償計劃制度,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需要我們做出積極的探索,在吸收國外先進計劃的同時,結合中國國情,建立切實可行,可供操作的,債務清償計劃制度,具體是指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申請,讓其制定一個在將來債務人的工資允許的范圍保護債務人生活水平的基礎內,對一定債務進行分期清償的計劃,該制度的好處在于既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債務人未來的消費水平,又可以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三)注重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以及民事和解執行制度
經濟糾紛如何調解范文3
2001年,我離開了工作十幾年的開縣金峰鄉,主動要求到當時全縣聞名的落后鄉鎮厚壩鎮做人民調解工作。有人問我為什么選擇離開金峰?那是因為我感到金峰已“不再需要我”了。
以盛產柑橘聞名的金峰鄉,如今安寧和諧,是遠近聞名的先進鄉。而我初到金峰鄉的時候,卻遠不是這個樣子。
金峰鄉地處開縣和云陽交界處,社會治安復雜。村民法律意識淡薄,動不動就會將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弄成大禍,很難擺平。
新華村4組村民蘇樂祝、蘇樂福兩弟兄從1992年9月起就開始為分家時田地劃分不公而爭執,“八年抗戰”,兩弟兄斗毆不下20次,最后竟發展到相互投毒,共毒死牲畜7頭,蘇樂福的妻子蔣興玉還放火燒了蘇樂祝家的豬圈。雖然派出所曾多次處理,但雙方不但沒有悔意,還各自糾集一幫親戚朋友搞“武斗”,矛盾愈演愈烈。
兩弟兄龍爭虎斗,村里群眾不堪其擾,紛紛說:“哪個把這兩兄弟勸住了,那可真是做了件天大的好事?。 ?/p>
2000年9月,我到新華村處理一起糾紛時聽說了這件事,決心化解這場曠日持久的矛盾糾紛。
最初把兄弟二人叫到一起時,兩個人并不給我面子,他們相互指責,根本就沒有調和的余地。
為了弄清矛盾的根源和他們各自的想法,我又多次分別找兩兄弟“擺龍門陣”。我先請他們互相指出對方的錯誤,然后再將意見分別反饋給對方,與之一起分析其中是否有誤會;然后,我又請他們各自說說對方的好處。反反復復跑了七八趟,兩兄弟的手終于握在了一起。
2001年,我來到厚壩鎮,既是鎮法律服務所所長,又負責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厚壩鎮以前是全縣聞名的落后鄉鎮,但到了2003年,厚壩鎮首次獲得全縣綜合考評一等獎,被評為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鎮、維護社會治安先進鎮。
厚壩鎮的矛盾是如何逐步化解的呢?剛到厚壩鎮時,我走鄉串戶、調查摸底,排查出312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然后將這些問題按家庭矛盾、田地糾紛、計劃生育、養老問題等進行分類。矛盾較小的就督促村里解決,對于150多件較大的糾紛,我動員法律服務所的同志,用3個月時間進行攻堅,集中解決。在消除了一些常年累積的矛盾之后,我又組織法律服務所的同志,開展與群眾的心連心活動,將農民的權利與義務、有關法律條文印成小冊子,組織各村調解員學習,再由他們組織群眾學習。這一方法很好,幾年下來,不僅化解了群眾之間的大量積怨,也使不少小矛盾被消滅在了萌芽之中。
記得剛到厚壩鎮時,我就碰上復洪村7組村民王成東和王成安兩兄弟鬧矛盾。
他們原來共同經營著一艘渡船,由于王成東要移民外遷到山東,他準備將船的一半產權以6000元賣給弟弟王成安。王成安當時同意了,可沒過多久又反悔,不肯給錢。王成東一氣之下,撂下狠話,要一把火將船燒掉,“絕不便宜那個人”。一把火燒起來可不是鬧著玩兒的。有人趕緊來通知我,我立即步行數公里趕到復洪村,召集雙方進行調解,給他們講法律、講親情,憑著多年積累的經驗,最后終于說服王成安付給王成東現金3500元,才算平息了事態。
現代農村社會不僅有“家里斗”,更有復雜的“社會矛盾”。還是拿復洪村來說吧。復洪村近年來引進了11個項目,年收入已達200多萬元。經濟發展的同時,經濟糾紛也猛然增加。
村里有一個投資近500萬元的渝東沙石廠,在去年開縣洪災中,該廠有幾百萬立方米的沙石被洪水沖到了村民的承包地里,使得部分村民無法正常耕作。村民要廠里賠,廠里認為自己同樣受了災,對村民要求的賠償數額不能接受。村里調解多次都沒有達成協議,廠里的運輸車三次被群眾強行阻攔。群眾的攔阻惹惱了沙石廠老板,一氣之下,他開出鏟車開道,說,只要遇到村民攔車就撞上去,死了人,自己去投案自首。一場眼看就要發生。我火速趕到現場,首先疏散人群,然后召集各方代表10余人進行談判。通過4個多小時的協商,最后終于達成協議,村民回家,廠里很快恢復生產。
經濟糾紛如何調解范文4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速發展,經濟組織規模的不斷擴大,現代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當代社會的經濟現象變得越來越撲朔迷離。在這背后也暗藏著大量的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的形式越來越多,手段更為高明,經濟糾紛也趨于多樣化和復雜化。由于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所以,法庭為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客觀、公正度量經濟損失,客觀公正地對經濟案件做出裁決,有時就必須要求會計專家來協助他們對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案件進行調查。
近年來,隨著涉及量化損失等經濟案件的增加,需要會計師參與法庭辯論、訴訟、調解和仲裁的事件日益增多。由于會計問題的專業性,會計資料的復雜性,對于非專業人員來說是非常難于理解的,只具備單純的法律知識并不足以解決這些問題,因此如何將會計更好的服務于司法活動的問題就擺在了人們面前。作為對司法活動的公正性的要求,司法活動必須了解這些經濟活動,了解這些經濟活動所具有的本質和規律;但考慮到司法活動的效率性,司法活動并不需要自身具備了解這一切的功能,因為這既不經濟也不現實。作為這種內在矛盾發展的必然結果,一種法律與會計的交叉學科就相應誕生了,這就是本文所討論的“法務會計”。
國外會計理論早期對法務會計的研究,是隨著會計人員作為專家證人在法庭上作證這一現象的大量發生而產生的.20世紀90年代以后公眾對法務會計尤其是舞弊調查的興趣和需求大大增加,會計執業界開始更多的致力于舞弊調查準則的探索。雖然國外關于法務會計的研究起步較早,但是對法務會計的理論淵源和理論框架的探索則非常少.從國外已有的研究成果來看,它們更側重于對法務會計實務的探討.而在我國,目前已有不少學者教授開始涉足這一研究領域,并發表了一系列的論文。其中有李若山,蓋地,張蕊教授等等一批學者.他們在法務會計理論框架,法務會計市場,法務會計人員應當具備的素質要求,法務會計的制度建設領域等方面發表了各自的觀點和見解,為推動我國法務會計的研究起到了積極作用。
那麼究竟何為“法務會計”呢?美國人默瑞克•派勒博特于1946年首次使用“ForensicAccounting”?!癴orensic”據《牛津詞典》解釋為“屬于、適合于司法法庭的”。而在我國,雖然對“法務會計”有各種不同的表述,但基本認同的看法是:“法務會計”是會計和法律相結合產生的邊緣學科,其工作主要是對涉及會計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為法庭提供證據.
法務會計從學科角度屬于應用會計學之一。既然屬于會計學領域,那麼它就與一般會計有著廣泛的聯系,同時也具有明顯的區別。
首先,從學科角度講,法務會計屬于會計學的一個分支。會計學可分為理論會計學和應用會計學。而從法務會計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它無疑是屬于應用會計學之一。因此法務會計學要應用一般會計學的理論和技術,解決實踐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會計學原理是法務會計的理論基礎之一。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出發點是基于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具有可認識性和可鑒別性,法務會計理論在揭示這種可認識性和可鑒別性時,必須借助會計學原理才能實現。此外,大部分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成果需要對相關的會計對象進行表述,這些表述所需的會計專業術語只能來源于會計學原理。可以說,會計學原理是法務會計理論基礎中最重要的原理。
第三,法務會計一般以會計的假設為前提,遵循會計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一般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法務會計在與一般會計有著密切聯系的同時,也有一些其本身獨有的特點。
首先,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分支之一,它側重研究的是如何運用會計學的專門知識,解決訴訟活動中涉及的會計問題。而一般會計的研究對象、研究范圍則比較寬,其中包括會計的產生和發展,會計的任務和作用,會計的原則和方法等等。
其次,法務會計與一般會計是性質不同是兩種社會活動。法務會計活動屬于訴訟活動,雖然它也可以通過司法機關的整體訴訟活動對經濟管理起一定的保護和促進作用,但它并不直接干預經濟過程的管理和監督。而一般會計本質上是從事經濟管理的工作,即會計活動屬于經濟管理活動。
第三,法務會計的對象是案件涉及的財務會計業務或財務會計問題,一般會計的對象是能夠用貨幣表現的經濟活動。
第四,法務會計工作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案情,正確處理案件,而一般會計工作的目的是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五,法務會計的方法主要包括尋找的方法和邏輯推理的方法,而一般會計的方法則主要是核算的方法和控制、監督的方法。
第六,法務會計的手續較為簡單,主要是受理和提供證據;而一般會計手續較為復雜,包括憑證審核、制作記帳憑證,帳簿登記和報告。
最后,法務會計與一般會計在遵循的標準,控制的依據,服務對象及從業的人員資格方面都有所不同。另外,法務會計與審計也有著很多不同之處,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了。
那麼,究竟法務會計有些什麼自身的特點呢?
通過以上對法務會計的產生背景及其與一般會計的簡單論述,可以看出法務會計有以下特點。第一,法務會計涉及的學科非常廣泛。法務會計既全面吸收了會計的基本原理,又遵循了法學原理,特別是證據學的基本理論,同時也吸收了審計學中部分審計的技術方法和統計學中的某些統計分析、比較分析方法。
其次,法務會計所關注的是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由于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因此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個人相互之間的經濟聯系主要是以契約為紐帶。市場經濟同時又是法制經濟,合同的履行、契約關系的維系,必須要有法制做保證。為了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客觀度量經濟損失,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就必須強化法制建設,完善經濟立法、經濟司法及其支持體系。法務會計就是為了適應這一客觀需要應運而生的。它運用專門的知識,通過深入細致的經營調查和財務會計分析,為度量經濟糾紛、經濟過失和經濟犯罪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系統、客觀、細致的會計證據,從而使法庭的裁決更為客觀公正,即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使經濟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法務會計的目的是提出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證。在法律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僅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而律師由于缺乏專門的會計知識,難于深入開展經營和財務調查,在缺乏有效財務證據的情況下,很難有效維護受托人的權益;法官在缺乏有利財務證據的情況下,很難做出客觀公正的裁決。由于法務會計專家較熟悉經濟糾紛的性質和經濟損失情況,又比較熟悉相關的法律,可以幫助法庭作出公正的裁決。
經濟糾紛如何調解范文5
關鍵詞:簡易程序 適用范圍 程序 裁判文書
當前,我國民事糾紛的案件數量增長給法院造成巨大的壓力,如何提高訴訟效率,成為當下訴訟程序改革的一大熱點。由于缺乏程序和制度的支持,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因此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完善。
一、民事簡易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獨立的程序規則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雖然設立專門的章節對簡易程序的運作做了一些規定,但是其規定過于概括和籠統,缺乏操作性和明確性,面對訴訟案件不斷增長的形勢,遠遠不能解決目前的審判需要。為了彌補應對訴訟糾紛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了《關于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這兩個法律文件,但這兩個文件并不能很好的解決訴訟中的一些實際問題,而且某些方面出現操作上的混亂,因此建立獨立的簡易程序規則已經迫在眉睫。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無明確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但這種標準顯得有些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司法實踐中相當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為單純求得案結事了的效果,任意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對于好多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太明確的案件,通過強制調解來達到表面的結案,這種做法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審判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明確簡易程序的操作標準,才能體現公正性和效率性的統一。
(三)缺乏專門機構
我們簡易程序現在是實行獨任審判,并沒有專門的法官,實際審理中的的隨意性很強。通常,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法院和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法院和法庭審理受理案件后,應該會規定一定的審判日期,但事實上的情況往往不太理想,案件材料在受理幾天后,才會轉到法官手中,因此當事人往往會產生很多厭煩和焦急情緒,引發好多不該產生的矛盾。
二、完善我國簡易程序的初步設想
(一)明確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
1、數額標準
這主要是針對經濟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來考慮的,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設專章對簡易程序的立案數額標準做了規定,但規定過于廣泛,遠不能滿足審判大量簡單民事案件的要求。在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財產數額的標準時應考慮綜合考慮。簡易民事程序確定數額的標準應適度統一,標準過高,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標準太低,容易限制簡易程序的范圍。由于中國地區收入差距較大,可以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發達省份的具體數額標準,制定本地域內的數額標準。
2、以案件性質為標準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立法明確說明什么類型的案件可以適用,但在實踐中,各地法院經??偨Y審理中的實踐經驗,結合本院實際,規定哪些類型的情況下直接適用簡易程序,通?;橐龊图彝ゼm紛、經濟糾紛和相鄰關系糾紛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比例很高。
3、以當事人的合意為標準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當事人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由法院決定是否同意。因此,簡單的程序選擇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充分尊重自,切實保障其合法權利,并不能限制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
(二)進一步簡化運作程序
1、縮短審理期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并不區分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但在實踐中,由于立案庭工作繁忙,工作人員并沒有區分的案件提交的期限,當案例積累到一定程度時,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才會集中審查案件并移交給每個審判過程,通?;ㄙM太多的時間。因此簡單的登記程序時間應該縮短,可授權法官對當事人的即時審查,即時決定是否立案驗收等。《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的簡易程序中的被告的答辯期限和責任的規定的期間未作出特別規定,這也影響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行使。我們可以單獨規定簡易程序請求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從而更好的維護好當事人的權利。
2、簡化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審判程序在以下方面進一步簡化:(1)審判之前,不要像普通程序需要在規定的日期內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院可以即時的公告日期;(2)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不需要嚴格依照普通程序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官不應該局限于一個固定的程序,可以自行調整相應的順序。(3)對于簡單案件的審判程序,應該允許法官自由裁量,不一定要遵守程序法規定嚴格的證明過程。此外,一些輕微的案件的識別和判斷,并不完全取決于實體法,法官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心證。當然,要完全做到這一點,將來取決于法官的素質的提高。
3、簡化裁決文書的制作
經濟糾紛如何調解范文6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ADR 解決機制
一、非訴糾紛解決方式(ADR)的價值
(一)非訴糾紛解決方式的起源
非訴糾紛解決方式即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縮寫為ADR),其概念源于美國,是對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ADR觀念的廣泛傳播始于20世紀70年代,但在實踐方面主要見于西方國家,以英美居多。如美國接受ADR始于1925年《聯邦仲裁法案》的頒布,其蓬勃發展之勢始于70年代中期后。198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決定:若當事人對爭議是否可由仲裁解決存在爭議,則法院應判決由仲裁解決爭議。進入20世紀90年代,美國現行《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建議在聯邦地區法院中把ADR作為案件管理的六種程序之一,這些都極大地推動了ADR的運用。最新的ADR立法實踐是,克林頓總統在1998年10月30日簽署了《替代性糾紛解決法》。該法要求每個聯邦地區法院應該允許所有民事案件中使用ADR,建立各自的ADR計劃并制定相應的保障程序,從而使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中提出的ADR行動計劃更加具體化。現代ADR的興起與發展逐步改變了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的結構,促使人們對司法理念以及某些法律觀念進行重新思考。
(二)非訴糾紛解決方式(ADR)的價值
ADR不僅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簡易性和靈活性),而且從從糾紛解決主體角度,ADR具有非職業化特征,可以使糾紛解決脫離職業法律家的壟斷。它所彰顯的當事人之間的平等關系,被稱之為更徹底的新當事人主義。
由此可見,非訴糾紛解決方式(ADR)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價值。其一,非訴糾紛解決方式(ADR)是以妥協、而不是對抗等相對平和的方式解決糾紛,這是最獨特的價值。其二,該機制可以最大限度的節約社會和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中的成本。受“程序主義”影響的現代司法程序更為復雜、嚴格以及繁瑣,導致訴訟活動耗時、費力、成本較大。相對而言,ADR比較靈活自由,強調并尊重糾紛當事人的自主性,因而可以最大程度地省時、省錢、省事,成本代價比較低。甚至可以說,在現代經濟社會各類糾紛處理中,ADR不僅可以體現節約糾紛當事人的“個人成本”,也同樣體現降低整個“社會成本”的價值。其三,現代ADR的發展,不但可以大大緩解“訴訟爆炸”給法院帶來的巨大壓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與現代的司法改革不謀而合,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據統計,2011年我國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民事案件488.7萬件,同比上升10%。 龐大的案件數量勢必給各級法院帶來了巨大的司法壓力,法院負擔嚴重超載。而在國外司法實踐中,ADR機制不但被成功地引入了民事訴訟,而且在某些刑事案件的審理中也已有不少成功的做法和經驗??梢灶A見,在日益推進的司法改革浪潮中,ADR與訴訟程序的改革相互銜接,必將促成一種更加充滿協商、民土、人性、高效與和諧價值的司法模式。
二、非訴糾紛解決機制處理食品安全糾紛的必要性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一方面,人們在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維權意識也不斷增強,造成法院面臨大量的民事糾紛,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條件下,唯利是圖的商家為了追逐利潤不斷制造、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侵害著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所頻繁引發的食品安全糾紛越來越多。如何有效地解決這些糾紛不僅是法院面臨的難題,更是政府需要面對的難題?!熬徑庠V訟爆炸的最佳選擇是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的最好方式是鼓勵可選擇爭議解決方法的運用?,F代社會復雜紛繁,傳統司法難以完全適應,有必要探索更快捷、低廉、簡單、更接近需要、更適應不同當事人要求的糾紛解決機制。”這就需要非訴解決機制(ADR)的介入。
(一)食品安全糾紛隱含的社會不安定性需要多元化途徑來化解
1.主體上的群體性在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中,由于很多人處于同一事件背景,同一地區或單位,因此形成共同的利益圈,涉及的人員和范圍比較廣泛,案涉人員可以達到成千上萬人,明顯具有群體性的特點。
2.食品安全糾紛呈現社會公益性隨著商品生產社會化的發展,食品這一類商品的消費對象是整個消費者群體,導致食品安全糾紛的影響范圍十分廣泛。比如1998年震驚全國的山西朔州假酒案,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等案件,不僅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等合法權益,而且也危及了公共利益,破壞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具有極強的社會公益性。對于這類糾紛的解決,如果處理不善,往往會縱容不乏經營者的僥幸心理,放縱其追求不法利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也會讓消費者由于投訴無門,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導致對企業和市場經濟失去信心,不利于維護社會正義和市場秩序。
3.食品安全糾紛的多發性多發性是近年來食品安全糾紛案件的一個突出特點。因為唯利是圖是一部分食品生產廠家追求的唯一目的,盡管國家采取了大量措施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的不法行為,如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但仍有一些商家鋌而走險,以身試法,這就導致食品安全糾紛的多發。以2011年為例,該年是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一年,“染色饅頭”、“瘦肉精”、“牛肉膏”、“塑化劑”等諸多名詞涌現,食品安全問題也由原來的單一性事件演變為各行業內的“群體性事件”,眾多行業內的知名企業紛紛“淪陷”。
4.食品安全案件處理的“多米諾”效應食品安全案件由于涉案人員眾多,件往往涉及當事人的身體健康權等切身利益,因而矛盾比較尖銳,加之人數眾多、相互影響,容易產生過激行為。一方面需要盡快的懲治不法經營者,對于已經觸犯刑事犯罪的經營者要予以刑罰處罰,另一方面,要對民事賠償這塊盡可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公平的彌補其受到的侵害。這必然給政府和法院帶來了巨大壓力。
(二)單一的訴訟機制在解決食品安全糾紛中的困境
“緩解訴訟爆炸的最佳選擇是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的最好方式是鼓勵可選擇爭議解決方法的運用。現代社會復雜紛繁,傳統司法難以完全適應,有必要探索更快捷、低廉、簡單、更接近需要、更適應不同當事人要求的糾紛解決機制?!?而面對食品安全糾紛這一類特殊的案件,訴訟機制的困境更為突出。主要表現在:
1.有限的司法資源與超負荷案件數量的矛盾。從經濟學角度看,司法運行需要成本作為代價,因為需要耗費一定的社會資源,而司法成本本身總是有限的,一旦大量案件走進法院大門尋求司法程序解決,就會超出司法成本的限度。導致司法的正義往往很難在社會得到實現,如果法官為了維持裁判的品質而不增加辦案量,則案件審理必然拖延,當事人只能得到“遲到的正義”;如果法官加快辦案速度,辦案質量必然有所下降,當事人只能得到“粗糙的正義”。 事實上,法院受理的各類民事訴訟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趨勢將在我國今后較長時期內普遍存在。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1)的統計,2011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結一審民事案件488.7萬件,同比上升10%,;2010年全國各級法院審理民事一審案件6090622件,與2001年的4615017件(包含經濟糾紛)相比,10年之間增長了32%。2009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的民商事法官人均辦案355件,是全國平均數的7倍。 由此可見,面對案件數量的激增,司法資源更顯不足,兩者的張力十分尖銳。而處理食品安全糾紛,又需要法官要在查明事實、法律適用問題和社會穩定效果兩方面尋求解決方案,其工作難度更高,這無疑使法院本已捉襟見肘的司法資源雪上加霜。
2.司法程序的局限難以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目前食品安全糾紛在法院訴訟中仍然作為一般的民事糾紛處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迫使消費者就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對其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害因果關系等提供證明。而食品安全糾紛所涉及的各種復雜的專業檢測和認證決定了勢單力薄的消費者舉證的難度。比如,當消費者提出食品不符合基本安全標準的主張時,生產經營者可以輕易地以其他同類消費者沒有發現問題而予以否認,因此,消費者個人很難提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其主張,這使這對消費者來說無疑是一種過重的負擔。另外,食品安全糾紛表現最突出的訴求就是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利益,而漫長的訴訟時間對消費者而言不僅是醫藥費難以獲得及時賠償,也是一種精神上的痛苦。
3.我國現有的民事訴訟制度中的缺陷。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所存在的制度性缺失也使得消費者維權之路存在諸多困難。食品安全糾紛多數是規模性的群體糾紛。雖然在我國現有的立法框架下可以采取的訴訟形式有一對一的訴訟、共同訴訟、第三人參加的訴訟和代表人訴訟等,但是對于消費者而言,這些訴訟形式都有一些現實障礙。首先,大規模單個訴訟,影響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對于影響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解決并非最合適的法律模式。其次,我國修改后的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在發生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訴訟。將“公益訴訟”寫進法律,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具體的實施意見以及程序還沒有細化,還不具有實際上的操作性,這有待于進一步的規定,至少對消費者在消費維權方式的選擇上的困難還不能立即解決。
4.司法有限的能動性難以滿足群體訴求目的擴張。由于司法的能動性總是有限的,尤其在我國社會經濟正在發展、體制正在不斷改革和完善的情況下,“司法最終解決原則”還難以實施到位。我國司法機關的權力、功能和作用都是有限的。因為司法要嚴守法律規范的界限,不能隨意造法,更不能侵奪立法機關的權力;同時司法的中立性、被動性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的功能是事后調整社會關系;此外,司法的特質也決定了法院很難創造和調動新的利益資源來解決雙方的糾紛。因此,無論是從司法權的地位、司法的被動性,還是從目前人民法院所能調動、整合資源的能力來看,其處理糾紛的權力和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而在食品安全糾紛案件中,受侵害的消費者一方的訴請甚至會超出法院的司法職能,如果法院不能滿足消費者訴請之時或者超越權限之時,都有可能會引發新的矛盾。
三、ADR在食品安全糾紛領域中的建立和完善
前文已述,在解決食品安全糾紛的領域中引用ADR十分必要,但針對我國目前解決糾紛機制的現狀,尤其是立法和司法實踐層面上,還需要構建和完善一個有效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著力完善:
(一)完善民間調解的主體制度
根據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民間調解主要是以人民調解委員為主體。但在食品安全領域中,食品安全的界定往往涉及到一些食品的專業性問題,而如何對專業性問題作出科學、合理的評價或者判斷,正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顯然,現行一般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有專業性的缺陷。因此,需要將現有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員格局,擴大到在行業性機構中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從而使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更具有靈活性。事實上,在調解組織的建構上,隨著我國社會結構的不斷變遷,以利益、價值和觀念共同為特征的新型共同體也在逐步形成。近年來,我國新型的民間組織發展迅速,社會組織化程度正在增強。如果根據食品安全領域的特點,在一些有熟悉食品安全行業情況、與成員聯系緊密的民間組織中培育調解機構,以擴大人民調解的主體,來調解食品安全領域的相關糾紛,會發揮行業優勢,提高調解的效果。
(二)確認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
我國的行政機關歷來擔負著處理公民糾紛和各種申訴的職能,各類行政主管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都有通過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的方式處理該領域公民的申訴和其他糾紛的職責。因此我們認為,既然行政機關如食品安全領域的政府主管機關或部門具有一定的監管職責,在當事人申請進行調解或或依據其職能附帶進行調解的情況下,只要尊重自愿原則,遵守法定程序,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就應該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已經將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確定為民事合同,在法理上承認了其合同法上的效力。而行政機關調解下的調解協議,在法理上同樣是糾紛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契約,應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從而按照合同法的原則、方法及程序處理?!?/p>
(三)建立食品行業的仲裁機構
我國仲裁機構大多設在地市以上的大中城市,造成實踐層面上仲裁的案件數量極少。反觀英國,設置有40多個專業機構、商會和貿易組織內設有行業性的仲裁機構。因為仲裁的權威性來自于民間性、自治性、專業性。因此,就食品安全領域而言,培育和扶植食品安全專業的行業性糾紛解決機構顯得十分必要。因為像食品安全領域的糾紛涉及的大多是新類型問題,而糾紛的當事人之間的力量對比往往不平衡,同時這些糾紛由于專業性強,其處理結果往往取決于技術鑒定和業內的行業標準,在此角度上更適合建立行業性的糾紛解決機構,才可以合理處理相應的糾紛。因此我們可借鑒英、美等國ADR的經驗,通過食品監管的引導,完全可以讓一些食品領域的行業協會及其相關組織根據行業特點組建多元化的仲裁機構。例如可以在各地的消費者協會中增設食品仲裁機構,也可以在食品行業協會中設立仲裁機構,利用行業的優勢,合理、妥善的解決食品安全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