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試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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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考試制度

法考考試制度范文1

司法考試 法學教育 復合型人才

一、司法考試制度的歷史沿革

從1986年起,國務院批準,司法部開始舉辦全國律師資格考試,以通過全國考試取得律師資格的方式取代單純由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做法。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每兩年舉行一次,為加快律師隊伍發展,從1993年起改為每年舉行一次。1995年前,中國沒有對設立通過考試途徑選任檢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檢察官可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檢察官法》通過并實施,根據兩法的規定,兩院系統開始分別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制度,即規定通過考試者方能提請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法院系統1995、1997、1999進行了三次考試。檢察系統亦舉行了三次。2001年10月,兩高與司法部聯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其中第二條規定:“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睆拇耍氤蔀榉ü?、律師、檢察官的人站到了同一起跑線上,職業共同體構建的序幕由此拉開。

二、法學專業的成長與司法系統實際需求的沖突

2003年,全國共有8848人完成學業,獲得法律碩士學位。當年在校生規模為2.3萬人。目前法律碩士的招生分為全國聯考和五部委聯考,后者主要針對政法系統內部招生。截至2007年全國法律碩士招生院校以達49個。

2006年北京市1381名畢業生競考北京檢察院110個崗位,法院錄用176人,招錄人數與報考人數間的比例達到12.6∶1。據悉,參加此次考試的1381名應屆畢業生中,名牌大學的畢業生占到了91%。其中,碩士研究生756人,占55%,而絕大部分應試法學專業的碩士研究生都已經通過司法考試。進入公檢法的比例越來越低,從事本行的越來越少,從中國政法大學06級1400名畢業生看,除了讀研究生的300人左右,出國深造的50人左右,進入公檢法的160人,從事律師職業的30人左右,公務員的400多人,還有400多人進入什么行業?校方的說法是“進入各行各業”,涵蓋各種企業、事業單位。而我們調查的北京交通大學法律系,06級法學專業104名畢業生中,繼續深造24人,派遣回原籍6人,7人待業,剩下76人中有3人從事政法工作。“本行比例”3%在其進入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企業中,有銀行、出版社、貿易類企業、教育單位,甚至還有進入科技、醫療衛生、建筑、冶金、機械、汽車類企事業單位,等等。我們無法得知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在這些單位中究竟承擔什么工作,但是與我們心中固有的法學專業理應的去向似乎還有差距。

從目前的司法系統的容納能力而言,法學專業人員的培養已經超過了實際司法人員的需求數量,盡管從全國范圍看,司法人員的需求仍顯不足,但由于過多的法學專業學生往大城市集中,而往往大城市對司法人員的需求基本已處于飽和狀態,因此,在司法系統的選拔中,也呈現出優中選優的局面。針對此種狀況,除了就業觀念上的轉變,也對法學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培養法學人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成為各界共同關注的話題。而以司法考試的要求相適應,成為問題中的關鍵。

三、司法考試與本科教育的銜接

大陸法系法律教義學的教育方式,理論和實踐的脫節,無法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改革勢在必行,但是改革應尊重規律、立足國情、反映發展趨勢。借鑒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和大陸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改革目前的本科教育,在四年本科教育之上增設實務教育課程,加強對考生法律事務操作能力的培養,以適應司法考試要求。

引入司法研修制度,改革目前司法考試方式。培養專業型、復合型、理論型法律職業人才。從法律本科三年級起,從通識型教育模式向復合型專業型模式轉化,在三年級進行專業分化,可以初步分出三個方向,這三個方向是完全針對法律專業主要的就業渠道而設計的。具體包括:法律與管理方向,法律與司法方向、法律與律師實務方向,法學與研究方向。同時,對方向的選擇必須按一定的比例進行,前兩個方向的比例可以略微較少,在總合比例中大約占到30%左右,這樣設計的考慮是從事公務員及法官、檢察官的比例在法學院畢業生的就業比例是較少的,在德國、法國、日本只有極少數優秀的法律畢業生能夠進入公務員、司法系統。但是,這種區分并不是絕對的,如遇到特殊個別情況,經過審查和了解,也允許少量的例外情況出現。相應的法學院的課程需要做出調整。在四年級的上學期進行第一次“司法考試”。此次司法考試有別于目前的司法考試,考試其實是各學校的課程考試,是對法學院畢業生的整體素質的一個考察。從事司法工作方向側重法律應用科目的教育,從事理論研究側重理論能力的考察。希望到行政機關和企業的學生在教育內容和方法上則側重法律綜合科目的教育。在大學四年級的上學期,可以參加法學碩士的考試,法學碩士培養應定位于培養研究型人才。

沒有參加法學碩士考試的學生及參加而未能通過的學生,必須參加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司法研修的模式可以參照日本或德國的司法研修模式。在德國司法研修稱為預備服務,一般為兩年,在服務期內由國家給予一定的津貼。司法研修可以很好的起到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同時由于本科階段,我們已經對學生的方向做了區分,司法研修就可以很好的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律師事務所、企業展開。至于司法研修的時間、環節上的安排、及其相關的配套措施,還可以作進一步的研究。

參加法學碩士考試并且通過考試的學生可以免予參加司法研修,而直接進入到法學碩士階段的學習,為期兩年。兩年期滿,如果希望從事實務工作,則允許其在兩年期滿后,參加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F有的法律碩士制度予以保留,其參加司法研修的方式、時間可以適當縮短。完成司法研修的法學本科生、法律碩士、和法學碩士才有資格參加第二次司法考試,第二次司法考試的方式,可以采用筆試加口試的方式進行。由于法學學士五年以及法律碩士、法學碩士七年的學習和實務訓練,可以大大提高司法考試的通過率。這種制度設計還可以使法學碩士報考者更為理智,而不至于成為逃避就業的犧牲品,使專業型、理論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良性培養機制得以形成。

參考文獻:

[1]丁相順?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N].人民法院報,2002-4-1.

法考考試制度范文2

唐宋明清時期司法制度

1)唐宋時期:

1,大理寺(審判權)、刑部(復核)、御史臺(監察)

2,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

3,地方司法機關(宋):設立提點刑獄司

2)明清時期:

1,大理寺(復核)、刑部(審判)、都察院(監察)

2,三司會審

法考考試制度范文3

關鍵詞:中等職業學校 考試方法制度 現狀 分析

隨著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創新行動計劃的提出,很多中等職業學校大膽試行各項教育教學改革,涉及教學的方方面面。而考試改革是提高職業教育質量的重要環節,也不容被忽視??荚嚤旧淼哪康氖菫榱硕酱賹W生學習,檢驗學生學習質量,從而也從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教師的教育質量。然而,目前,許多中等職業學校的考試仍存在不少弊端,很多學校目前還都采用的是一些傳統的、不合理的考試方法:任課老師自己自由出題,試題的編制、賦值不盡科學??记袄蠋煾鶕鲱}內容劃定重點,學生針對劃定的范圍大背而特背課本。更有甚者,考前出幾套題目讓學生復習,考試題就從中隨機選出一套出來。這樣的考試制度、考試方法,老師省事,學生也普遍贊同,考試結果分析十分符合正態分布。然而這樣的考試制度,很快會讓一部分差學生產生一種平時不用認真學習,臨考試的時候認真背也能拿高分的僥幸心理。久而久之,這部分學生學習會更倒退。這樣肯定也會挫傷她們學習的積極性。再者,有些教師認為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普遍程度差,因此出現考試組織管理不嚴格,監考教師也抱以睜只眼閉只眼的態度監考。還有最后的補考,在這樣的考試方法下還會或多或少有一部分學生不及格,補考的時候,監考老師更給開綠燈,隨便抄襲。這樣下來,會讓學生形成一種錯位的認識:考試不及格也不要緊,補考程序更簡單。

作為一名從事職業教育的教師,本人結合自己多年在教學崗位上的教學體會,認為要真正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就必須改革職業教育考試制度,進而帶動一系列的教育教學改革。下邊是個人的幾點看法。

一、更新考試觀念

目前中等職業學校學生沒有升學壓力,大部分學生對于為就業而學習的意識也很淡漠,因此沒有濃厚的學習氛圍,對于考試更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很大一部分學生對于自己成績的期望也是“60分萬歲”。有些學校和老師擔心考試制度過于嚴格會造成大面積的不及格,自己臉面上過不去。

考試作為教育的重要手段,必須有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和充分發揮、施展自己的能力。因此,必須更新考試觀念??荚嚥粌H具有篩選和鑒定作用,更要體現分析、檢查、判斷、導向、激勵和反饋功能。考試是教師因材施教的調節手段,是控制和調整受教育者的生理和心理發展的重要措施,是培養學生自我認識、自我體驗、自我調整、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重要方法。

二、改革考試方法

1.應建立以專業技術標準和職業素質為基礎的考試考核體系,在考試考核內容選擇方面,既要體現人才培養目標和課程目標要求,又要有利于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術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真正做到既考知識,又考能力(技能)和素質,體現應知、應會、應是。

2.在考試考核方法選擇方面應根據考試課目的、特點,允許采取多樣化的考試考核方法。比如:護理禮儀課可以采用隨機提問和模擬表演的方法。

三、改革考試內容

考試是在解決教與學的矛盾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是了解教學目標是否達到、教學方法是否有效、教學進度是否適當、教學內容是否合理、學習方法是否科學的最直接客觀的測量和評價工具。要真實地反映學科的教學效果,除了有好的考試方法外,關鍵還要有科學的考試內容。

在及格就算過關的觀念下,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學習上普遍養成了一種被動接受、背誦而少于思考、質疑,更談不上創新、創造。因此,職業教育必須改革考試內容,從僅考原理、公式、基本知識轉化到重點考核實際應用能力和綜合素質上來,這樣才能實現“教是為了不教,學是為了自學”的最佳目標。一個好的命題應從職業教育培養目標出發,根據學科的特點,遵循知識和能力相統一原則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原則來擬定。這些聯系實際生活和實踐的考試內容不但可以考核學生所學的理論知識,還要求學生應用理論知識去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激發創造性思維,達到學以致用的教學要求。

法考考試制度范文4

關鍵詞:追訴時效延長 期限 限制

追訴時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其特點是犯罪人犯罪后,經過一時效期限,追訴機關不得對其行使刑罰請求權。追訴時效制度存在的意義在于促使犯罪人在沒有受到國家刑事責任追究的情況下,悔罪自新、重新做一個遵紀守法的人;從另一個方面來講,對國家司法機關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與社會秩序的穩定都有重要意義,是現代國家對國家刑事追訴權的自我限制,以防止追訴權的無限擴大與延展,減少國家公權力對社會生活的過多干預,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和人道性,是刑事立法走向科學化、現代化的表現。我國刑法典確立的刑事追訴時效,也體現了我國刑法的目的——旨在通過對犯罪分子本人進行刑罰改造和儆誡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預防犯罪。

新舊刑法的第四章第八節均是有關刑法上追訴時效的規定,分別詳細規定了追訴時效的期限(新法第八十七條、舊法第七十六條)、追訴期限的計算方法(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舊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追訴時效的中斷(新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以及追訴時效的延長(新法第八十八條、舊法第七十七條)。在前三個方面,新舊刑法差別不大,但就有關追訴時效的延長這一問題上,新舊刑法卻有著較為明顯的區別:新刑法擴大了追訴期限能夠延長條件的范圍:第一、由原刑法的在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如果“從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家中逃跑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變為只要“自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按照刑訴法有關管轄的規定,對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收集、調取有關證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訴法的有關審判管轄規定接受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自訴案件之日起,無論用任何方法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第二,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從現行刑法規定看來,追訴時效無限延長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在這種情形下,客觀上對犯罪人所犯行為已立案偵查,即客觀上追訴機關已啟動追訴程序。從犯罪人方面說,其在追訴機關對其犯罪已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的情況下,有逃避偵查或審判的行為。在這里關鍵是要正確理解立案偵查和逃避兩個概念。關于“立案偵查”。立案是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接受、審查和最終做出受理決定的訴訟活動。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為了收集證據,查明刑事案件的事實,抓獲犯罪人,而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這里的“立案偵查”是僅指立案,還是指立案并偵查?筆者認為:一般講來,立案和偵查總是連續的,將立案偵查理解為立案應當是正確的。① 值得指出的是,在刑法典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對追訴時效延長是因為“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而在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除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是法定的立案偵察機關之外,還有軍隊的保衛部門、監獄也是法定的立案偵察機關。這就是說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主體規定得有不一致的地方。我們沒有理由在刑法中排除其他的法定的偵查主體。因此,筆者認為雖然刑法中只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我們仍然要認定在其他偵查主體立案偵查時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效果一樣。從理論上也許可以考慮,刑法對這一條的規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規定而非列舉式的規定。這樣理解也就能達到國家刑事法律的統一,避免出現因法律部門規定的不一致導致對法律理解和法律實施帶來的影響。但出于長遠計,在以后修訂刑法典時可以考慮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修訂為“法定的偵察機關”也許更嚴謹一些。關于“逃避偵查或審判”。從犯罪人的客觀方面來說,其在追訴機關立案偵查后,有逃避偵查或審判的行為。筆者認為,“逃避”應當界定為一種積極、主動、對抗司法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犯罪后,正常外出,并未隱瞞姓名和住所,就不能按逃避偵查或審判論處;或者追訴機關雖已立案偵查,但未對犯罪人進行過任何調查詢問,最終時效期限超過,這種情況,犯罪人只是未主動向司法機關自首,沒有采取積極的逃避行為,就不能按逃避偵查或審判論處。根據上述分析,立案偵查前就已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就沒有追究時效的限制。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已經立案偵查,無論過多長時間,都逃避不了國家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有人認為,刑法典第 88條第一款關于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與79年舊刑法相比,把追訴時效的效力局限于偵察機關未予立案的隱案,范圍過于狹窄。弊端在于它把追訴期內能破的案件與不能破的案件不加區別,把追訴時效不定期延長,擴大了追訴時效的范圍;把不能在追訴期內偵破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在追訴期內重新犯罪與沒有重新犯罪的情況不加區別,從而把追訴期限的中斷與延長不加區別,變相取消了國家對追訴權的自我限制,使追訴時效的立法原則歸于泯滅和落空,有使部分犯罪分子喪失自我改造、自我約束的希望和可能之虞,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為此,他建議將刑法典第88條第一款更改為:“在司法機關決定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的,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似為更加準確、完整和科學。②如果我沒有理解錯論者的本意的話,這樣一改,似乎有否定新刑法典關于追訴時效延長而又重新肯定舊刑法典中的規定之嫌。③我對論者關于限制國家追訴權的看法是一致的,并認為這應該是刑法謙抑性的應有之意。同時我在這里所講的“新刑法與舊刑法”,并不是說新刑法就一定比舊刑法好或者說科學。但總的說來,新刑法較之舊刑法是要更符合當前的國情和社會發展現狀與趨勢。

轉貼于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理論上一般認為,現行刑法之所以增加這一法條,從立法意圖分析,主要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被害人已及時提出控告的情況下,如由于國家追訴機關的失職造成超過追訴時效,或者因為案件復雜一時不能予以偵破,偵察機關有所謂的“不破不立”的錯誤思想,故意不予以立案,導致不能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從被害人角度來講既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刑法所應當包涵的社會正義觀念和報應主義的思想蘊涵。故筆者認為,不管是法律規定必須由公訴機關公訴,還是應當由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適用追訴時效延長制度的前提,必須有被害人的控告在先,并且控告必須在追訴期限內提出。即(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期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捌浯?,應當立案而未予立案,是指如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即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標準應當立案而未予立案。在這種適用條件下,不管犯罪人是否有逃跑情形,也不管過了多長期限,都不影響追訴機關對其進行追訴。但是筆者認為這樣一種立法模式,從時效的價值判斷來分析,卻是不合理的。如果一個犯罪人在犯罪后一直沒有逃避,而在原居所正常工作生活、遵紀守法,沒有對抗追訴,由于追訴機關自身的原因導致法律規定的追訴期限超過,但結果卻是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犯罪人面臨無限期隨時可能被追訴的境地,這對犯罪人來說,是有失公允的,也不符合刑事訴訟的保護人權,禁止將他人作為實現自己目標的工具的價值理念。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雙方的權利,充分考慮時效制度的合理價值,在適當時候對該條做出妥當的修改。

3、除了以上的兩種追訴時效延長制度之外,刑法典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依筆者看來,這一規定在符合特定的條件時也可以認定為追訴時效的延長。

理由是,第一,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一般是指一些案情極為重大或極其嚴重,并且社會危害性特別嚴重、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特別嚴重的刑事犯罪。即使該案件的追訴時效經過了20年,但是從社會秩序和規范感情沒有緩和的見地出發,還有給予刑事處罰的必要,則應當予以追究。因此,不管該案件過了多少年,也應當行使國家的追訴權,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第二,從程序上看,中國刑法所設置的追訴延長制度也有著嚴格的限制,并不是任何級別和任何種類的司法機關均可自行決定和自行實施的,而是必須經過極為嚴格的報批程序,即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就從程序上維持了刑法的謙抑性,不至于引起國家司法機關對這一條的濫用,符合保障人權的宗旨。第三,既然該案件經過20年以后還應當追訴,這與追訴時效延長有何不同?因此,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只要符合特定的條件,就是追訴時效的延長。

參考文獻

法考考試制度范文5

[關鍵詞] 市場主體 退出制度 完善

市場主體退出制度與市場主體準入制度相對應,共同構成工商機關確認市場主體資格這一基本職能所依據的登記管理制度。多年來,在市場主體準入方面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制度和體系,而市場主體退出卻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其法律規范和操作執行都應當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我國目前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現狀

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即市場主體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經過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喪失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從而退出市場的制度,包括條件、程序、過程和方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市場主體退出方式有兩種:主動退出和被動退出。主動退出即市場主體自己因歇業、解散等原因申請注銷,是市場主體意志的體現。這種方式從法律規定上來說是非常明確的,關鍵是在實踐中如何更好地去認真執行。目前出現的問題是一些市場主體、投資人搞假破產、假清算騙取注銷登記?,F在市場主體退出的基本特點是“四多四少”, 即強制吊銷執照的多,主動申請注銷的少;因企業改制撤并申請注銷的多, 因依法宣告破產申請注銷的少;國有集體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多, 私營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少; 因未年檢吊銷執照的多, 因其他違法行為吊銷執照的少。被動退出即登記主管機關依法吊銷違法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是一種處罰性質的行政制裁。這種退出方式一般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市場主體嚴重違反登記管理法規。二是市場主體發生了嚴重違反市場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兩種退出方式互為補充,普遍為世界各國認同和采納。如果市場體系發育完善、市場競爭井然有序的話,市場主體在歇業、破產、解散、依法關閉時申請注銷退出市場應該是主要方式,市場管理者對嚴重違法的市場主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應該只是作為市場主體退出的輔助方式。而目前,少數市場主體認為主動退出一般需要清算、公告債權人、完稅、還債、銷戶等步驟,手續多、程序繁,而不去辦理注銷登記;更多的情況是一些市場主體、投資人為了逃避債務、稅收,鉆法律空子,在退出市場時,不是主動辦理注銷登記,而是采取“銷聲匿跡”的方式坐等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事實上工商部門每年都要通過年檢依法吊銷一大批“三無”企業、查無下落企業、不參加年檢企業,而真正因為嚴重違反市場管理法規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卻并不多見。吊銷營業執照是位于限制人身自由之后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應成為制裁市場主體制假售假、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等嚴重違法行為的重要手段,如今卻成了市場主體退出的主要渠道。這種“本末倒置”的退出市場方式,從事實上證明當前市場主體退出制度不但不能實現國家保護債權人權益和國家稅源的立法初衷,相反卻危及交易安全,而且還嚴重影響了行政處罰的嚴肅性。

二、市場主體無序退出現象成因的法律分析

市場主體無序退出現象的產生,有市場環境不夠純凈、市場參與者素質高低不一、市場監管乏力等因素的影響,但究其原因相關法制體系建設的不統一和不完整是最主要的。

1.市場主體退出的法律規定缺乏系統性、操作性。一是市場主體法律規定眾多、雜亂。有以責任形式為基礎的、有以所有制形式為基礎的、有以投資人身份為基礎的。由于受立法思路不同和歷史條件不同的影響,對市場主體退出都有著類似的規定,但又不盡相同,給實踐操作中相互之間的把握帶來困難。二是破產清算的法律缺乏系統性。雖然目前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沒有形成完整系統的規范,所帶來的掌握難、理順難、理論研究難等弊端是顯而易見的,普通執法人員、投資人執行起來很難把握。三是破產清算之外的清算沒有明確、完整的法規來調整。

2.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退出的最終標準不明確。從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表述中發現,不同的市場主體其退出標準是不同的,這就給市場監管工作人員在具體操作中增加了困難,導致各地執行情況是各自為政。靜態意義上的退出標志(吊銷或者注銷),和動態意義上的退出標志(清算終止),何為市場主體的最終退出標志,或者是互為前置要件模糊不清。從市場主體登記行為的法律定義分析,其含有確認民事主體資格和經營主體資格雙重性的特性來看,吊銷營業執照只能視作為取消了經營主體資格,而不能視同市場主體的完全退出。

3.法律法規對無序退出市場主體缺乏嚴厲的懲戒性規范和有效的防范手段。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行政制裁是吊銷執照,這正是部分惡意退出者求之不得的好事。僅有的市場禁入條款,也只限于部分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法定代表人,而除此以外的其他企業負責人,以及投資人卻不受該條款約束。再有對不按規定組織清算的也只有禁止性規定,而無追責性保證條款。加之又沒有其他諸如經濟的、民事的、刑事的制約機制作補充,對市場主體無序退出行為的監管和防范相對處于聽之任之狀態。

4.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退出程序的規定不完善。一方面是根本就沒有程序性的相關規定。如個體工商戶的收繳營業執照退出程序、非公司企業法人企業的直接注銷程序、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清算程序等,都沒有具體的操作規程。另一方面是有的程序性規定也各不相同。如同樣是法人類市場主體,公司注銷必須提供清算報告,而非公司企業法人就較為靈活,允許用落實清算責任的保證作替代。再者就是有的程序性規定形同虛設。如按規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被吊銷執照后,必須履行清算程序,并辦理注銷手續,但事實上普遍難以落實。

三、完善和規范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思路

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應以“寬進嚴出”為原則,以進出暢通為目標,建立健全市場主體退出的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優勝劣汰機制,從法制體系層次和實踐操作規程方面加快疏通市場主體的退出關,提高市場主體的合格率。

1.明確市場主體退出的標準。從經濟學的角度,我們認為市場主體退出的標準是出于市場退出成本與收益比較,出于市場主體經濟性虧損的大小,或預期收益大于機會成本時,所進行自覺的調整性退出。從法律的角度,市場 主體退出標準為,必須經過實質意義上的清算程序 ( 除合并、分立外 ) 和形式意義上的注銷程序,才能完全退出市場。即實體上市場主體全部財產被依法清算,并了結一切債權債務,為市場主體退出的內在標準;在程序上向登記機關完成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為市場主體退出的最終標志,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2.優化和簡化注銷登記程序,降低退出成本,鼓勵和引導企業通過正常途徑合法注銷。一是對小規模公司、未開業企業以及無債權債務企業的退出,可以設置簡易程序,提高退出效率。二是對企業分支機構的注銷應更加簡捷方便,只要由其上級單位承諾承接債權債務即可辦理。三是政府主管機構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設施,提高辦事效率,加強有關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簡化行政審批程序。

法考考試制度范文6

閱讀,就是從所讀的文章中獲取有效信息。文章中的信息有兩種:一種是顯性信息,就是文章直接告訴讀者的,這種信息可以從文中直接找到;一種是隱性信息,就是文章沒有直接告訴讀者的,而是作者用委婉曲折的手法告訴讀者的,這種信息需要讀者透過文句的字面意思,從文章的字里行間挖掘它的含義。學生對前一種信息的獲取比較輕松,而對后一種信息,往往是只可意會,不可言傳。這就需要我們閱讀的時候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那么如何提高閱讀效率和解答問題的準確性呢?一是要注意文體的特點,二是要把題目帶到文章中去,三是要掌握答題技巧。

現代文閱讀題目對于很多學生來說可能感覺無處下手,解答起來也不著邊際。做現代文閱讀題目固然需要良好的知識功底,但如果能遵照一定步驟,理清思路,也可化難為易,提高現代文閱讀的答題水平。下面就現代文閱讀談談一點體會。

一、通讀全文,把握大意

帶著題目閱讀有利于我們更快更好地篩選出相關信息。閱讀時,要重視標題、起始段、結尾段及各段落的首尾句的相關內容,理清全文的脈絡。閱讀時既要弄清字面上的意思,又要力圖獲取字里行間的隱含信息;既要注意文中隱含情感的文字、傳遞知識的語段、闡釋觀點的段落,還要特別注意超出常規的新思維。

二、對照考題,找到答題區間,篩選出相關的語言材料

問題的相關信息往往在一定的區間,同學們要能聯系上下文,準確找出包含答題所必需信息的語段。

三、選好答題的角度,組織好答題的語言

這類題目的語言表達,可采取諸如“摘錄法”“濃縮法”“拼接法”“改寫法”“活譯法”“仿寫法”“分析法”“綜合法”等。

四、快速瀏覽全文,擬出答案

⑴注意理清段與段之間的邏輯關系,抓準核心句子――起始句、重點句、歸納句,這些句子常常是提煉文段(或全文)內容要點(或中心意思)的依據。概括中心要點時,要注意保持概念的一致。對于文中比較長的句子的緊縮,要注意把握住其要點。

⑵要注意文段中多次出現的詞語、意義相近的詞語,這些詞語是內容要點、中心意思的外在表現,不可忽視。

⑶概括時,要注意保持角度一致,概括的層次要恰當,內容要涵蓋得全面正確,概念要限制準確,表達要精練確切。

⑷注意弄清作品的社會背景,揣摩作者的寫作意圖,知人論世。

⑸充分利用題干所提供的信息。題干常能顯示命題意圖,顯示答題的方向,顯示答題的區間,顯示答題的方法。

⑹借助歸納概括內容要點、中心思想的常用方法:

標題法――從標題理解中心來作答;

開篇法――抓住首段中心句作答;

結尾法――用畫龍點睛的語句的意思作答;

摘錄關鍵句法――利用文中議論、抒情的關鍵文字作答;

自擬法――根據理解,抓住寫作目的作答。

當然,閱讀是讀者對作品的獨特感受與認識,不能強求一致;但掌握一些基本的閱讀技巧還是必要的,這樣可以少走彎路,提高答題的速度和答案的準確度,提高得分率。

【試題演練】

(一)寫給母親

賈平凹

人活著的時候,只是事情多,不計較白天和黑夜。人一旦死了日子就堆起來:算一算,再有二十天,我媽就三周年了。

三年里,我一直有個奇怪的想法,就是覺得我媽沒有死,而且還覺得我媽自己也不以為她就死了。常說人死如睡,可睡的人是知道要睡去,睡在了床上,卻并不知道在什么時候睡著的呀。我媽跟我在西安生活了十四年,大病后醫生認定她的各個器官已在衰竭,我才送她回棣花老家維持治療。每日在老家掛上液體了,她也清楚每一瓶液體完了,兒女們會換上另一瓶液體的,所以便放心地閉了眼躺著。到了第三天的晚上,她是閉著的眼再沒有睜開,但她肯定還是認為她在掛液體了,沒有意識到從此再不醒來,因為她躺下時還讓我妹把給她擦臉的毛巾洗一洗,梳子放在了枕邊,系在褲帶上的鑰匙沒有解,也沒有交代任何后事啊。

三年以前我每打噴嚏,總要說一句:這是誰想我呀?我媽愛說笑,就接茬說:誰想哩,媽想哩!這三年里,我的噴嚏尤其多,往往錯過吃飯時間,熬夜太久,就要打噴嚏,噴嚏一打,便想到我媽了,認定是我媽還在牽掛我哩。

我媽在牽掛著我,她并不以為她已經死了,我更是覺得我媽還在,尤其我一個人靜靜地待在家里,這種感覺就十分強烈。我常在寫作時,突然能聽到我媽在叫我,叫得很真切,一聽到叫聲我便習慣地朝右邊扭過頭去。從前我媽坐在右邊那個房間的床頭上,我一伏案寫作,她就不再走動,也不出聲,卻要一眼一眼看著我,看得時間久了,她要叫我一聲,然后說:世上的字你能寫完嗎,出去轉轉么?,F在,每聽到我媽叫我,我就放下筆走進那個房間,心想我媽從棣花來西安了?當然是房間里什么也沒有,卻要立上半天,自言自語我媽是來了又出門去街上給我買我愛吃的青辣子和蘿卜了?;蛟S,她在逗我,故意藏到掛在墻上的她那張照片里,我便給照片前的香爐里上香,要說上一句:我不累。

整整三年了,我給別人寫過了十多篇文章,卻始終沒給我媽寫過一個字,因為所有的母親,兒女們都認為是偉大又善良,我不愿意重復這些詞語。我媽是一位普通的婦女,纏過腳,沒有文化,戶籍還在鄉下,但我媽對于我是那樣的重要。已經很長時間了,雖然再不為她的病而提心吊膽了,可我出遠門,再沒有人唆唆地叮嚀著這樣叮嚀著那樣,我有了好吃的好喝的,也不知道該送給誰去。

在西安的家里,我媽住過的那個房間,我沒有動一件家具,一切擺設還原模原樣,而我再沒有看見過我媽的身影。我一次又一次難受著又給自己說,我媽沒有死,她是住回鄉下老家了。今年的夏天太濕太熱,每晚被濕熱醒來,恍惚里還想著該給我媽的房間換個新空調了。待清醒過來,又寬慰著我媽在鄉下的新住處里,應該是清涼的吧。

三周年的日子一天天臨近,鄉下的風俗是要辦一場儀式的,我準備帶著香燭花果,回一趟棣花了。但一回棣花,就要去墳上,現實告訴著我媽是死了,我在地上,她在地下,陰陽兩隔,母子再也難以相見,頓時熱淚肆流,長聲哭泣啊。

(2012年第1期《文苑?經典美文》)

1.本篇文章成功運用細節描寫刻畫人物是本文的特點之一,請選擇描寫“我”的一處細節簡要分析。

2.仔細閱讀文中畫線句子,請你任選一個角度,作簡要賞析。

3.文章多處前后照應,結構嚴謹。仿照示例,再舉一例。

前文:算一算,再有20天,我媽去世就三周年了。

后文:三周年的日予一天天臨近。

前文:三年里,我一直有個奇怪的想法.就是覺得我媽沒有死……

后文:

4.母親去世已經三年,可“我”“就是覺得我媽沒有死”,這是為什么?

5.母愛是最偉大無私的。請你寫出一句有關母愛的名言。

(二)別迷失在“成功故事”中

趙暢

不論是誰,都想成功;不論是誰,都想尋找實現成功的最佳路徑。于是,有些所謂的經典“故事”,便粉墨登場。只是,到了后來,有的人在頻頻撞了南墻以后,才覺得有受騙上當之感。“‘故事’變‘事故’”,乃此之謂也。

有個讀小學的孩子,盡管平日說話做事顯得很機靈,可學習并不用功,于是,學習成績不免受到影響,有一次竟還考了不及格。對此,孩子的家長不以為然,依然很自信,自信孩子智商高,以后一定會趕上去的。因為放任自流,缺乏與學校溝通,缺乏對孩子的嚴格教育和正確引導,孩子成績每況愈下便成了必然的趨勢。人們不禁要問:這位家長的自信,源于什么?難道僅僅是因為“智商高”?后經了解,原來,他聽信了愛因斯坦孩提時的“故事”。

殊不知,這個傳說中的故事,該是以訛傳訛的產物。真實的情況是:愛因斯坦在上小學時學習成績優異,而不是后來認為的劣等生。這個說法之所以會流行,是因為每個人都喜歡這樣的故事――小時候學習不好,長大后同樣可以取得偉大的成就。但是令很多家長“失望”的是,愛因斯坦12歲就開始自學微積分了。

也難怪,有識之士直言不諱:“不要癡迷于從閱讀成功人士的傳記中尋找經驗。這些書大部分經過精致包裝,很多重要事實不會告訴你,蓋茨的書不會告訴你他父母是IBM董事,是他們給兒子促成第一單大生意;巴菲特的書只會告訴你他8歲就知道去參觀紐交所,但不會告訴你是他國會議員的父親帶他去的,由高盛董事接待的?!笔前。斎藗兟犕暝S多關鍵“細節被故意忽略后的不厚道的“故事”后,有可能會出現“事故”――因為人們聽信之,“以為從此以后自己走的路一定是正確的,即使偶遇失敗,也是一時的困惑,你堅信最終還是會贏的”,這不是誤人子弟嗎?

一個人的成功,是基礎條件、機遇希望、家庭背景、天賦經歷等諸多主客觀條件相互作用的結果,成功人士要重新復制自我都不可能,遑論后人一定能復制成功。真正能夠復制成功的,便是自我悟徹、自我把握、自我努力。

英國劍橋大學對從本校畢業的曾獲諾貝爾獎的專家進行過調研,結果顯示:他們并非天才,中學時代學習勤奮努力,順利考上劍橋;大學時代大多也是埋頭學業,成績優異;工作后,有的潛心科研,有的將科研與商業結合,但基本仍是兢兢業業,鉆研不止,最終走向輝煌,名利雙收。而美國一本知名雜志對各界成功人士的調研同樣表明:在天賦、智慧、機遇、能力、勤奮、斗志、毅力等十幾個成功要素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勤奮。

不要輕易相信別人的“故事”,不要太相信聰明,相信取巧和走捷徑,只須在乎自己的判斷,在乎勤奮、毅力等“大道理”――“大道理是經過幾千年論證的,你以為你是個例外,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

(2012年第1期《今日文摘》)

1.本篇文章議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2.請你簡要回答文章論證的過程。

3.請你解釋文章中加點的詞語的意思

遑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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