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綠色金融的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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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綠色金融的政策

有關綠色金融的政策范文1

“十一五”期間,危險廢物產生量增加46.4%;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遞增,而無害化處理率僅為70%左右。水土流失面積占國土總面積的37.2%。污染正由城市向農村轉移并有加速趨勢,部分地區生態損害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生態環境比較脆弱。當前我國環境形勢呈現出一個新的特點,即環境風險上升、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居高不下,環境問題已成為威脅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2009年,陜西鳳翔、湖南武岡、云南東川等地發生12起重金屬、類金屬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鉛超標、182人鎘超標,引發32起。2011年云南曲靖發生劇毒工業廢料鉻渣非法傾倒案件,2012年初廣西柳江龍江河段發生重大鎘污染事件,給當地飲用水安全、農牧漁業生產和人體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大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引發的環境也越來越多,包括交通、電力、垃圾焚燒廠等;大型現代工業企業由于安全生產事故引發的流域性、區域性的污染事件增多?!笆晃濉睍r期,國家更加重視充分發揮經濟手段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國務院的《關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和《“十一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等文件,均對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服務節能減排提出了明確要求。環保部門積極配合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推動出臺了綠色信貸、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燃煤機組脫硫電價、綠色稅收等環境經濟政策。通過有效運用經濟政策,促進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綠色轉型,取得積極成效。我國綠色信貸取得積極進展綠色信貸是“十一五”期間我國實施的一項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在引導資金流向節能減排、優化產業結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它包括兩方面核心內容:一是利用優惠的信貸政策和手段支持環保、節能項目或企業;二是對違反環保和節能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項目或企業采取停貸、緩貸甚至收回貸款等信貸處罰措施。我國綠色信貸的發展歷程起步階段(1995~2005年):綠色信貸的理念開始在一些政策中得以體現。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金融管理部門在信貸工作中注重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的保護。2004年,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人民銀行與原國家環??偩纸⒘谁h境執法信息納入征信管理系統的合作機制。但是由于當時環保部門和銀行業對綠色信貸政策的需求不足,缺乏促進政策執行的內在動力,加之約束機制不強、信息溝通不暢等不利因素的影響,早期的綠色信貸政策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穩步推進階段(2006~2008年):綠色信貸政策得到穩步發展,環保和金融部門建立了信息交流共享機制。2006年以來,原國家環??偩趾豌y監會、人民銀行等部門共同開展了綠色信貸的政策調研。2007年,環保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綠色信貸政策在全國全面正式啟動。隨后有關部門又出臺了一系列進一步完善綠色信貸的政策性文件。

較快發展階段(2009年以來):綠色信貸政策在我國取得了較快發展。金融部門越來越重視環保在信貸中的重要作用,了一系列文件(見表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了開展綠色信貸,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明確要求。今年2月,中國銀監會印發《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2]4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綠色信貸作出了具體的規范要求。在信息溝通與共享方面,2008年初,銀監會和環保部簽署環境信息交流與共享協議;2009年,環保部和人民銀行共同《關于全面落實信貸政策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明確了信息交換的范圍、時限和方式等。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4萬多條企業環境違法信息和7000多條項目環評審批、竣工驗收、強制清潔審核等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1.3萬條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被銀監會轉發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將環境信息作為信貸審批、貸后監管的重要依據,從源頭切斷了一大批污染企業的資金鏈條。以嚴格信貸管理支持環境保護、以嚴格環保監管防范信貸風險的良好機制正在形成。

地方積極開展綠色信貸試點地方積極開展信貸試點,結合當地特色,開展了創新性的嘗試。據不完全統計,已經有20多個省份和城市(福建、山西、江蘇、浙江、河南、河北、江西、遼寧、黑龍江、四川、陜西、青海、廣東、遼寧、北京、重慶、深圳、沈陽、寧波和西安)的環保部門與所在地的銀行部門,聯合出臺了有關綠色信貸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一些地方政府將企業環境行為表現評價結果與實施綠色信貸政策相結合,創新綠色信貸政策。如從2009年起,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三省市聯合對長江角洲區域內的企業,按照其環境行為表現,分為5個等級,并將評價結果及時通報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上述企業實施“區別對待、有保有壓”政策。2010年,廣東省環保廳印發了《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辦法》,對各排污單位開展環境信用狀況評價,并將評價結果抄送給廣東省金融監管機構,作為其貸款決策的重要依據。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實施綠色信貸效果評價,考評銀行綠色信貸績效。如河北省和山西省相繼頒布了綠色信貸效果評價方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環保信貸政策的情況開展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銀行評優重要依據。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信貸取得初步成效近年來,銀行業金融機構以綠色信貸為抓手,創新信貸產品,調整信貸結構,積極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取得了初步成效。許多銀行將支持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作為自身經營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綠色信貸促進機制和較為完善的環境、社會風險管理制度。一些銀行已制定了相應的綠色信貸政策和實施辦法,從操作層面上落實國家綠色信貸政策,逐步減少或退出“兩高一?!焙吐浜螽a能的信貸投放,逐步增加對節能環保項目的支持。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11年年底,僅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6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相關貸款余額已達1.9萬億元。全國19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水泥制造業、煉焦業和印染業等“兩高一剩”行業貸款增速比全部貸款平均增速低3.3個百分點。深入開展綠色信貸面臨的主要問題綠色信貸政策體系尚不完善。因行業、區域不同,執行綠色信貸政策應遵循的環保標準和規范均有不同,但現有的綠色信貸政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要求,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和行業環??冃гu價指南等技術性政策,銀行難以制定有效的信貸實施細則,降低了綠色信貸政策的可操作性。地方保護主義阻礙了綠色信貸的有效實施。通過調研了解到,最近一些地方出現了提供的企業環境信息數量下降、不及時提供等情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的目的,限制環保部門將相關環境信息提供給銀行機構。

地方保護主義在一些地方已經成為綠色信貸政策有效實施的重要障礙。環保部門與金融部門的有效溝通機制還有待完善。從目前來看,環保部門自身的環境信息交流體系還不完善,向銀行提供的環境信息不完整或沒有及時更新,而不完善或者未及時更新的環境信息,有可能使銀行對企業的環境行為出現判斷失誤,從而影響其作出正確的信貸決策。綠色信貸的執行能力不足。環保部門和銀行業在綠色信貸政策執行方面的能力不足,也制約了綠色信貸的貫徹落實。主要表現在:環境金融風險評估能力不足,缺乏專業人員和社會中介力量;綠色信貸的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不足,信息對接和及時交換等方面存在障礙;人力資源和管理能力缺乏,不能為執行綠色信貸政策提供有效支持。完善我國綠色信貸政策的建議抓緊制定配套的實施規范,提高綠色信貸政策的可操作性。目前,需要抓緊制定與綠色信貸政策配套的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范,便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判斷貸款企業或者項目的環境風險。建議:進一步推進環保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建立一套基于環保要求的產業指導目錄,制定操作性強的綠色信貸的準入標準,特別是重點行業的綠色信貸指南和標準;借鑒國外經驗,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也需要在環保部門的協助下,構建一套完整的企業或者項目環境風險評估體系。建立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綠色信貸政策實施的基礎是獲取企業環境行為表現信息。這首先要求環保部門要建立完善的環境信息庫,進一步健全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和信息公開制度。其次,搭建環保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信息溝通平臺,建立部門間有效的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保證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時獲取企業環境表現信息,供其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策。今后可以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求,逐步構建一個統一標準、細化分類、動態管理的數據中樞,以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數據與決策支持信息,并能夠與其他行業相關數據信息系統進行關聯。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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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兩型社會 綠色信貸 難點 對策

一、推行綠色信貸是建設“兩型社會”的客觀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能源消耗,并對生態環境產生了嚴重影響,經濟結構面臨轉型。在這種背景下,國家在中部的改革試驗區提出了“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兩型社會”建設目標。

金融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綠色信貸,對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兩型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綠色信貸是指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遵守赤道原則,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利用信貸手段促進節能減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實踐,從而實現資金的“綠色配置”。綠色信貸的核心內容是:1)對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優惠的信貸政策和手段;2)對違反環保和節能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項目或企業采取停貸、緩貸甚至收回貸款等信貸處罰措施。綠色信貸是對傳統金融觀念的改變和發展,增加對低碳經濟、綠色產業和節能減排技術創新的信貸支持,可以在合理有效配置信貸資源的同時,為兩型社會建設做出貢獻。

二、“兩型社會”建設中推行綠色信貸的難點

作為一項強化銀行社會責任的新型金融制度,綠色信貸制度在推行過程中存在許多阻力和難點,需要在改革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完善。

(1)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綠色信貸政策作為環境經濟政策對于解決環境問題確實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目前在我國仍缺乏相關法律的有效支撐和保障。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以《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為核心的中國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但明顯體現了重經濟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滯后于經濟發展的思想,對綠色信貸政策的支撐和保障遠不充分。當前,在環境保護已發生“三個轉變”的情況下,綠色信貸政策的法律化顯得尤為必要。

(2)商業銀行對社會責任的認識不強。由于歷史等原因,我國的商業銀行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普遍了解不深,對綠色信貸重視不夠,并未將“綠色信貸”的執行情況作為內部考核指標,大部分基層銀行也沒有結合本系統及當地實際情況出臺具體的政策措施。從人員情況和組織結構來看,基層銀行均缺乏綠色信貸的專門人員、機構及制度,信貸工作人員對環保法律法規、政策了解不夠,制約了綠色信貸的深入開展。

(3)環保信息溝通機制不夠完善。企業環保信息溝通機制不健全,銀行缺少環保信息渠道。目前尚未建立規范的企業環保信息制度、可供有關部門共享的環保信息平臺和銀行征信系統的環保信息數據庫。同時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針對性不強、時效性不夠,不能適應銀行審查信貸申請的具體需要,因此銀行難以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企業環保情況,給信貸決策和管理帶來很大的困難和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綠色信貸執行效果。

(4)缺少對商業銀行的激勵約束機制。目前政府部門對銀行還沒有出臺相關配套的鼓勵和懲罰政策,導致銀行忽視綠色信貸標準,仍然以“成本―效益”原則開展業務,無法為環保企業提供優惠信貸。對銀行來說,對企業豎立綠色屏障意味著可能喪失部分客源。在沒有更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下,銀行不愿冒失去客戶的風險,甚至可能違規向環境違法項目貸款。

三、“兩型社會”建設中強化綠色信貸服務效果的對策

(1)充分發揮政府在發展綠色信貸中的引導和支持作用。在發展綠色信貸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正在的引導和支持作用:1)政府要盡快制定和完善推進綠色信貸建設的法律法規,使政府、企業和銀行三方權責分明,約束地方政府對商業銀行經營行為的干預,將環保指標納入地方領導績效考核體系;2)在綠色信貸實施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政府對銀行和企業的樞紐作用,進一步完善環保企業與金融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環保部門應建立企業環保信息日常溝通和信息監測機制;3)政府部門應進一步探索建立金融服務節能減排的信息共享、交流和協調機制;4)有關部門應制定激勵約束機制,為商業銀行開展綠色信貸提供動力和壓力,推動綠色信貸的有效實施。

(2)商業銀行大力拓展綠色信貸業務。商業銀行應當大力拓展綠色信貸業務:1)銀行應審時度勢,更新信貸觀念,增強社會責任感,并在貸款規模、期限和利率等方面給予傾斜政策;2)銀行要組建專門的環保研究隊伍,研究國家環境政策、產業發展政策,作出信貸決策;3)銀行要自主把握貸款原則,把貸款投到綠色環保的企業中去,發揮銀行在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發面的作用;4)銀行要建立持續跟蹤監測機制,加大對授信企業綠色信息的追蹤監測力度。

(3)加強社會輿論監督。要確保綠色信貸政策落到實處,還依賴于社會輿論監督的市場力量。銀行應公開、透明地定期披露其綠色信貸執行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環境組織和有關機構的監督;要建立企業環境管理信息庫,通過社會監督促使企業承擔環境及社會責任。同時,針對現階段居民普遍參與環保意識比較淡薄的情況,銀行可以推出專門面向居民的綠色信貸工具,為居民購買環保產品和服務提供信貸優惠和折扣。通過加強對全社會的綠色信貸教育,提高居民參與環保的意識,從而增進公眾對于綠色信貸執行情況的監督作用。

參考文獻

[1] 曹立軍.區域兩型社會的評價方法[J].求索,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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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正處于向綠色低碳經濟的轉型期,巨大的綠色投資需要綠色債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綠色債券具有清潔、綠色、期限長、成本低等顯著特點,可以為綠色低碳經濟轉型提供巨額資金支持,促進我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并為整體金融體系改革提供契機。在借鑒國際債券市場創新的基礎上,我國應完善綠色標準的定義并建立審核機制,積極探索綠色債券發行的激勵措施,建立信用評級、增級制度,強化綠色債券的信息披露,做好綠色債券的公共示范發行和試點發行。

【關鍵詞】

綠色債券;綠色低碳;國際創新;中國路徑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于環境變化的敏感程度不斷提高,我國越來越深刻地意識到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性。最新的“十三五”規劃中一方面明確提出堅持綠色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并實施最嚴格的環保制度,同時也指出要構建發展新體制,加快形成包含金融體制改革在內的有利于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產權制度、投融資體制等。我國綠色低碳產業面臨著巨大的發展機遇和廣闊前景。綠色債券是綠色金融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可以為綠色低碳經濟轉型提供巨大資金支持。2014年,國際上13家主流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與國際金融公司、世界銀行以及其他綠色債券發行者和投資者磋商的基礎上,了《綠色債券原則》(GreenBondPrinciples),對綠色債券認定、信息披露、管理和報告流程給予了界定。該原則指出,綠色低碳經濟所需的投資規模,需要來自債券市場和機構投資者的共同行動。2015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公告》、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2015年版)》,標志著我國綠色債券市場正式啟動,也將為金融機構擴大綠色信貸投放提供重要的資金來源。

一、綠色債券及其類型

由于各國在經濟發展程度和對氣候、環境變化等問題上認識的差異,國際上并沒有一個被廣泛采納的“綠色債券”的定義。發達國家在綠色債券的定義上更關注氣候變化,將未來的氣候變化和相應的技術調整作為金融機構的主要風險因素。而對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只要能夠節約化石能源的使用量、降低單位能耗,其投資都具有“綠色”屬性(例如高鐵債券在我國被認為屬于綠色債券,但發達國家并不認同)。盡管有定義上的差別,但“債券”和“綠色”是綠色債券必須具備的兩大基本特征:一方面綠色債券應具有普通債券的基本特征,如發行成本相對較低,利息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債券本身具有良好的二級市場,符合流動性和靈活性的投資需求等;另一方面,綠色債券是收益轉款專用于綠色項目的債券,募集到的資金,必須投向可再生能源、改善環境狀況、能源循環利用等綠色項目以及有關水利、建筑、交通和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的氣候變化相關項目。因此,“綠色債券”作為國際社會為應對氣候環境變化開發的一種新型金融工具,可以簡單定義為為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或氣候減緩和適應項目而開展融資的債券,具有清潔、綠色、期限長、成本低等顯著特點。但關于“綠色”屬性的界定和綠色債券的具體定義仍需要有關權威機構的進一步明確。和普通債券一樣,綠色債券的發行人可以是政府、銀行或者企業;債券購買人(投資者)可以是各類投資機構或個人。根據發行人的不同,可以把實踐中發行的綠色債券歸類為不同的資產類別,表1描述了實踐中一些典型的綠色債券類型及其特征。

二、綠色債券的國際創新機制和實踐

鑒于世界各國越來越認識到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性,以及這其中金融機制的重要杠桿作用,綠色債券得以迅速發展。標記為綠色的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專門追蹤綠色債券市場動向的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limateBondsInitiative)的《債券與氣候變化:市場現狀報告2015》稱,自2007年第一支綠色債券發行以來,截至2015年9月底,全球總共發行了497只綠色債券。且發行量逐年遞增,在2013年之后出現爆發式增長,2014年綠色債券發行總額達365.9億美元,是2013年的三倍之多,2015年截至9月發行總額256.3億美元。這種快速的發展得益于各國政府在綠色債券公開示范發行和政策支持發行等方面的創新機制。

(一)為綠色市政債券提供雙重追索權一般專項債券由發行實體擔保,綠色抵押債券由相關的綠色資產決定,為彌補專項債券和綠色資產抵押債券的差距,政府實體可以發行雙重追索權債券。雙重追索權的綠色一般責任債券首先會賦予投資者對發行機構的追索權,當發行機構出現違約預期的時候,投資者對相關綠色資產池也同樣具有追索權。通過讓投資者深入了解相關綠色資產的績效,雙重追索債券提高了信息披露水平,投資者也就無需承擔將投資回報直接建立在這些資產績效上的風險。同時,如果一份綠色資產能夠符合成為雙重追索權債券的標的資產,就將成為從公共抵押貸款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轉型的一個選擇。隨著投資者對綠色資產的績效更加熟悉,就將逐漸不再需要對發行機構的追索權,市場就可以發展為綠色資產擔保債券。這種資產抵押債券可以使地方政府的資產負債表擺脫債務,因此具有沉重債務負擔的地方政府會大力支持綠色資產抵押債券的發行。德國慕尼黑MunchnerHypo銀行發行的“社會”抵押債券就是雙重追索權綠色債券的典型案例。

(二)綠色暫持融通和信用增級設計要開發主流綠色債券市場,需要債券發行達到一定的交易規模。而在綠色投資中,許多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投資的規模都相對較小,同時單個銀行又往往缺乏對某種特定類型的綠色投資足夠的貸款量,從而使綠色投資無法達到債券市場所需的綠色債券規模發行的水平。因此需要跨銀行合作集合資產形成暫持融通方案,直至貸款量充足。建立這樣的暫持融通機制,還需要通過設定一定的貸款條件,甄別進入暫持融通的資產質量并衡量其匯總規模,進而推動跨銀行綠色貸款協議的標準化。除了能夠匯總貸款并推進貸款協議標準化,暫持融通機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選擇性地提供信用增級,使評級不夠高的綠色債券能夠吸引機構投資者,從而適應市場的風險狀況。例如來自開發機構的低級和夾層債務具有不同的信用評級水平,通過參與暫持融通的銀行機構進行匯總并進行信用增級,促成投資者在恰當的投資級別上發行綠色債券以吸引私人資本。

(三)綠色投資稅收減免機制為了促進綠色債券的發行,政府可以建立綠色債券投資利息收入稅收減免優惠機制。例如在美國,政府通過稅收減免債券、直接補貼債券和免稅債券三種類型的綠色債券稅收優惠來支持綠色債券的發行。美國聯邦政府的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CREBs)和合格節能債券(QECBs)是稅收減免債券,這兩種應稅債券以清潔能源和節能為目的,其債券息票的70%由聯邦政府對債券持有人的稅收減免和補貼提供,即投資者獲得的是稅收減免而不是利息收入,發行人不必支付與之相對應的債券利息。發行人除此之外的30%凈利息支付,則通過政府的現金返還獲得,因此這兩種債券也是直接補貼債券。免稅債券意味著投資者不需要支付所持有的綠色債券的利息收入稅,從而降低發行人的發行利率。(四)基于綠色績效的貸款差別價格綠色債券市場中有相當一部分債券來源于基于綠色貸款資產池發行的綠色資產支持證券,因此,綠色信貸的發展對于綠色債券至關重要,綠色信貸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綠色債券的發行成本。對于綠色優惠貸款的確定可以通過不同的政策來實現。通過不同公司獲得的環保信用評級,區別“綠色”、“藍色”、“黃色”和“紅色”的企業信貸限制,為“綠色”貸款提供差別價格機制。政策制定者可以直接通過貸款人項目的環境效益制定一套銀行的差別定價體系,也可以為綠色貸款產品提供有差別的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來實現這一機制。各國政府在探索綠色債券的實踐中,創新了綠色債券的發行機制,并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政策框架和公共金融工具。

三、我國發展綠色債券市場的必要性

(一)綠色債券可為經濟轉型提供巨額資金2015年的“十三五”規劃明確我國堅持綠色發展,著力改善生態環境。具體要求包括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綠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碳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主體功能區布局和生態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等。這些都需要巨量的建設資金投入,而債券市場和機構投資者的作用至關重要。債券市場是資本渠道再融資的核心組成部分,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成熟,債券市場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綠色債券的綠色屬性取決于債券發行的基礎項目或資產,而不是發行實體的綠色資質,中央或地方政府、開發銀行、商業銀行或工商企業等都有資格發行綠色債券。只要綠色項目融資的基礎和需求到位,就有源源不斷的再投資可被用于綠色和氣候資產,并被設計成收益可預測的債務工具。同時,低碳技術、商業模式和公司金融的不斷發展將進一步降低綠色債券的風險,并且更加適合機構投資者的風險-收益投資組合。這些都將長期吸引機構投資者增加對綠色債券的需求,從而為我國經濟向綠色低碳轉型提供資金支持,彌補綠色投資缺口。

(二)綠色債券為金融體系改革提供契機我國金融體系的一個突出問題是高度依賴銀行貸款和較高水平的短期高成本債務。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需要綠色債券市場的發展和繁榮,健全商業性金融、開發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補充的金融市場體系,促進培育公開透明、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由于金融市場尚不完善,我國可用的金融工具也相對有限。相對全球債券市場規模占GDP的平均水平138%,我國債券市場僅占GDP的47%。從銀行貸款向債券轉型為更大的透明度和流動性提供了機會,并釋放了銀行資產負債表的空間,使其回收資本投入新的項目,加速資本周轉。另一方面,我國上市公司的短期債務比例為居高不下,1年或1年以下到期債務的比例為78%,而美國公司此項比例僅為28%。這是我國經濟發展穩定性的一個危險因素。綠色債券的投資者往往都是債務的長期持有者,更青睞較長期的穩定回報債券,而綠色債券恰恰提供了從短期債務資本向長期債務資本轉型的機遇。此外,綠色債券為企業實體提供了更多的融資選擇,特別是中小企業和私營企業,作為經濟增長新的主要貢獻力量,綠色債券可以解決他們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與此同時,我國擁有世界上最大的國內儲蓄存款資金,而同樣囿于金融市場的完善程度,這筆資金投資機會有限,導致大量存款外泄流入未受監管的投資領域,也帶來了風險隱患。綠色債券在解決企業融資問題的同時,可以為此類資金提供相對安全的投資渠道。

(三)綠色債券促進我國綠色金融體系構建發展綠色金融已經明確寫入“十三五”工作報告,全面建構綠色金融制度體系,是實現國家綠色轉型的基石。據“綠色金融改革與促進綠色轉型”課題組測算,“十三五”期間,中國的綠色融資需求將超過14萬億元。而目前我國的綠色金融產品還相當單一,業界對綠色金融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綠色信貸的概念,對于綠色金融的其他產品如綠色債券、綠色保險和碳金融產品的理解甚少,綠色金融市場發展有待完善。目前的綠色信貸大部分為政策性或開發性信貸,遠不能滿足未來綠色融資的需求。同時信貸資產缺乏必要的流動性,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綠色債券的組成部分,可以加速資金周轉,提供必要的流動性,并為巨大的綠色資金缺口尋求更多的投資者。私人部門在當前價格信號下,污染外部性無法內生化,導致私營部門對綠色項目投資興趣不足。通過包括免稅在內的政策支持,綠色債券可以在財政無法充分糾正外部性的情況下,動員和激勵民間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投資中。因此包括綠色證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特別是綠色債券在內的系列綠色金融工具的健康發展有助于豐富我國的綠色金融工具,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及業務模式,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和發行人參與綠色金融投資,從而健全多層次的綠色金融體系。

四、綠色債券的中國路徑

發展綠色債券市場已成為促進我國向綠色低碳產業轉型和金融市場改革的必然選擇,但需要注意我國面臨的實際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綠色債券中國路徑。

(一)完善綠色標準的定義和審核發展高效有力的綠色債券市場首先需要對與債券緊密相關的綠色投資有明確的定義標準,一個健全的綠色體系可以為綠色債券發行人的綠色主張提供保障。2012年的《綠色信貸指引》由于缺乏對于“綠色”的清晰、可操作定義,使得銀行在遵守該指引時受到了制約。制定我國的“綠色”標準定義,必須考慮我國產業發展的具體階段,并與相關政策領域的標準和已經推出的十三五規劃中所提出的關鍵產業政策保持一致。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于2015年3月27日聯合130多家金融機構共同出臺的《綠色債券原則》,對綠色項目的界定較為寬泛,指那些可以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通過發行主體和相關機構評估和選擇的項目和計劃,而我國的綠色債券投資領域需要有別于這些關注點。在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制定的2015年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中所列出的節能、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清潔交通、清潔能源、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六大類項目基本涵蓋了我國綠色債券的投資領域,但該目錄也同時指出將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中國綠色債券的具體定義可以在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的管理下,通過與銀監會和國際上相關標準和認證機構溝通,由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或其下屬有關綠色債券研究的委員會作出。要很好地實施有關綠色債券的定義和標準,需要同時建立完善的審核和執行系統。綠色債券的審核過程可以結合國家節能計劃的結構和社會信用體系采用的結構,作如下設計:首先,此項工作可以由政府許可的第三方驗證機構如信用評級機構或者相關審計機構來承擔,也可以建立專門的獨立、非政府非盈利的監管審核機構。但無論哪一種方式,建立嚴格的專門審核平臺,并由監管機構責成其有效運行都是必不可少的核心工作。其次,審核系統必須確保較低的審核成本,發行者能夠通過營銷綠色債券獲得的額外收益彌補該成本,而不能因此項成本限制市場發展。最后,審核平臺要著重審核與綠色債券收益關聯的綠色項目或資產,而不是審核債券發行人實體的綠色資質,并確保項目或資產的綠色資質在債券持有期內得到擔保。

(二)做好綠色債券公共示范發行與試點發行在綠色債券市場發展前期,需要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以及開發性金融機構進行公共示范發行和試點發行,從而為綠色債券市場提供必要的交易量和流動性,吸引投資者參與。目前國家發改委已經對由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發行的債務有所限制,并計劃在市政債券中引入更多的結構性融資產品。因此,可以給予綠色市政債券補貼,為市政債券擴大現有的市政債券配額,擴大與可持續發展計劃或基礎設施明確掛鉤的綠色市政債券限額,或者強制要求綠色債券的配額比,在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同時,這些都將提高綠色債券的透明度,并積極促進綠色債券市場的早期發展。地方政府還可以通過為PPP模式的綠色債券發行主體提供部分擔保,促進政府在綠色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服務水平,改進其債務結構。做好公共示范發行和試點發行,有助于提高相關潛在綠色資產融資機構發行綠色債券的積極性,調動綠色投資者熱情,吸引潛在投資者,并降低整體市場風險。

(三)探索綠色債券發行激勵措施借鑒國際上綠色債券發行中的有效做法,積極探索有益于我國綠色債券發行的政策措施。探索發行雙重追索權綠色債券,通過為相關綠色資產關聯的債券提供政府擔保,在地方政府層面制定雙重追索權綠色債券發行支持計劃。綠色資產擔保債券可以作為橋梁從顯性或隱性由政府支持的債券市場,先過渡到引入對相關資產的追索權,并最終脫離政府擔保發展為收益抵押債券。改革財稅政策,通過為投資者提供稅收減免或為綠色債券發行人進行利息補貼,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降低發行人發行成本。制定綠色差別價格政策,通過對借款人項目綠色屬性的嚴格認定,給予其優惠利率。降低綠色債券交易成本,鼓勵公共基金參與綠色債券市場,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為國家社會保障基金設定購買綠色債券的目標。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國內綠色債券提供特別窗口,在滿足境外投資者對我國長期資本市場的投資需求的同時,彌補國內綠色投資的資金缺口,促進綠色債券二級市場的流動性,提升投資體系的風險管理和實踐治理水平。

(四)建立信用評級、增級機制,加強信息披露試行在現有開發銀行中設立綠色資產暫持融通功能或建立獨立暫持融通實體,為規模相對較小的綠色資產進行恰當匯總和包裝,以達到發行綠色債券所需的必要規模和質量,擴大合格綠色資產總規模。建立并完善綠色債券評級機制,結合債券基礎資產的綠色質量,確定評價指標和相關權重。允許通過資產暫持程序為優先領域的綠色債券發行提供信用增級。通過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專業認證機構出具對綠色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方向的綠色認證,也就是“第二意見(SecondOpinion)”。通過審查債券的項目篩選機制、資金流向等,證明綠色債券確實具有“綠色資質”,并出具相關報告。“第二意見”可由綠色標準審核的第三方機構依據相關標準作出,目前我國應盡快建立此類綠色資質審核、認證機構。信用評級的相關程序應確保債券發行人信息披露齊備。一是募集資金的使用方向,要確保使用在與綠色債券相關的綠色項目或資產上;二是確保相關綠色項目或資產的“綠色資質”。監管部門必須制定綠色債券信息披露指引,強化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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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金融,顧名思義也被稱為“綠色金融”。低碳金融泛指低碳與金融的交融,即為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服務,內容包含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相關的如銀行信貸等等。所以銀行的重要意義在低碳金融中得到非常充分的體現。2009年劉明康提出,兩個重要的成分需要銀行去發揮:一個是實行推廣低碳金融的觀念,二是努力去創新低碳金融相關的業務。2010年馬驍說,雖然對于低碳金融,銀行試圖在發揮一些些的作用和措施,然而仍然沒有發揮到實質的程度,很難對金融機構造成影響。銀行作為低碳金融開展的主力軍,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了經濟轉型發展、銀行業的轉型發展、民生環境的不斷改善以及充分發揮銀行業的社會責任,低碳金融發展勢在必行。

(一)低碳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然而,伴隨經濟增長背后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環境污染引發的全球氣候變暖問題日益嚴重,2009年哥本哈根大會,全世界應對氣候變化提出的低碳口號,我國在“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提出了低碳經濟發展思路來應對社會經濟發展對資源環境的負面影響。我國實施的節能減排任務工作,遏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資,發展低污染、低耗能投資,優化資源配置,這些都需要金融手段的支持。低碳金融在支持低碳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低碳金融是銀行業發展的一大創新

低碳金融是銀行業發展自我、應對現代復雜經濟形勢的自主選擇,是實現銀行業有傳統金融向現代金融轉型的最佳路徑。開發節能減排項目、建設相關配套設施不可避免地需要研制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新的融資方式,而低碳金融的提出正合時宜,延伸了金融創新的創新空間。低碳金融也推動了銀行業的轉型發展,順應了經濟發展的大潮流。

(三)低碳金融是銀行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需要

銀行的社會責任不僅表現為繳納稅收和創造利潤,進行慈善捐助,更表現在通過自身的銀行業服務特別是信貸,向那些低耗能、低污染、高效益的環境友好型企業或者項目發放貸款,優化信貸資金配置,達到環境可持續發展和經濟可持續發展雙重功效。低碳金融是銀行業履行社會責任和實現經濟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統一。銀行業通過低碳金融服務和業務創新,既可以達到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又可以實現自身的企業價值。2008年,興業銀行率先公開宣布承諾采納“赤道原則”,成為全國首家、全球第三十六家采納“赤道原則”的銀行機構,也成為了低碳金融的先行者。

國內銀行業開展低碳金融業務的現狀分析

(一)低碳金融得到銀行業普遍認同

赤道原則,國際大多金融機構遵循建立推行的,它的依據是世界金融銀行及公司相關的規則,主要是評判、估測以及管理各項融資服務中的相關社會和環境風險的一項標準,旨在管理和發展與項目融資有關的社會和環境問題的一系列原則和準則。作為用來規范銀行業項目投融資的赤道原則目標是對銀行企業項目在投融資時,綜合評判、考察此項投融資對環境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并且為了在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積極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的運行。赤道原則為金融機構的融資提供了行業標準,已成為國際慣例。赤道原則適用于全球各個項目資金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所有新項目融資和因擴充、改建對環境或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原有項目。赤道原則的意義在于把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和項目融資具體化,為銀行信貸支持低碳經濟發展提供了準則。截止2006年,位于世界各地的90%以上的金融機構在利用《赤道原則》進行全球的項目投融資業務。聯合國大力倡導各國開展低碳金融的相關立法。我國第一家赤道原則使用的興業銀行,在2009年,在項目融資服務上興業銀行為擴大福建華電永安發電,赤道原則遍布全世界69家的金融機構,全球項目融資總額的85﹪是其提供的。

(二)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

我國當前的低碳金融以綠色信貸為主,主要開發一系列相關的保護環境、節能減排的項目,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擴張。綠色信貸為轉變銀行信貸模式、保護生態環境、增強經濟可持續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我國,綠色信貸主要依賴于銀行,銀行在綠色信貸方面進行大量的積極探索和大膽的實踐。到2009年末尾,興業銀行總計總計發放了金額高達165.83億元、共計223筆的節能減排的貸款項目。興業銀行在綠色信貸說方面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銀行業的低碳金融創新

一段時間內,快速發展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不斷出現與低碳金融相關的金融創新項目,包括各種產品創新、融資服務以及其他金融服務。在2007年,中國銀行有了“掛鉤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期貨價格”理財產品,隨后深圳發展銀行也推出了。2010年4月8日,《中國光大銀行碳中和服務協議》是北京環交所與光大銀行簽訂。同時,私募基金和我國信托公司在低碳金融相關義務進行開拓。在信貸中為了應對金融環境類風險,在積極支持低碳金融相關類的融資項目,國際銀行開展了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對“雙高”項目減少貸款,同時嚴格檢測環境風險。

國內銀行業開展低碳金融業務的不足

(一)我國低碳金融的政策法律支持不足

就目前而言,我國低碳經濟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雖然政府對于低碳金融的關注日益增強,然而相關的政策法規還沒有成型,信貸投融資和稅收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服務的不完善,不能夠達到為低碳金融發展的投融資提供寬松的政策支撐。

(二)我國的低碳金融服務業務的準備不足

我國的經濟發展中低碳金融尚處于初級階段,金融業特別是銀行類的利潤幅度、利益空間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水平仍然較低。特別是沒有優良合理的安排好銀行業的人員分配、公司治理、機構配備的各方面的情況。低碳金融業務面臨著各種各樣的成套的風險包括社會風險、環境風險、科技力量風險、國內市場化的風險及一切其他不可預知的風險。

(三)金融業特別是銀行在綠色信貸方面的比重仍小

目前,在綠色信貸方面,中國主要倚重的是綠色信貸銀行公司,很大范圍的體現在銀行上。銀行不斷提高的綠色信貸利益在銀行業的信貸總量中所占的比重依然是較低的,導致此結果的原因是綠色信貸所需要的外部環境的不樂觀。目前綠色信貸仍然較模糊,銀行業金融機構缺少專業的相關人員,綠色信貸的產業項目標準和指導目錄仍然不明確,無法去制定金融機構內部的考核評定辦法和無法細則化。

國內銀行業發展低碳金融的完善建議

(一)加快建立與低碳金融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

到目前為止、金融企業的相關社會環境保護的責任沒有制定出來相關的法律法規。就目前而言,我國低碳經濟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雖然政府對于低碳金融的關注日益增強,然而相關的政策法規還沒有成型,信貸投融資和稅收等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服務的不完善,不能夠達到為低碳金融發展的投融資提供寬松的政策支撐。我國雖然大力宣傳赤道原則,但是效果欠佳,金融企業對此回應甚少。所以,建立健全的低碳金融法律法規,明確金融企業的社會責任,并使之體系化是當務之急。在現在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貸款人的相關義務,科學審慎的評判金融企業的環境社會問題。同時,對社會環境的評估報告去參照赤道原則做出相應的更改。

(二)完善低碳金融投資市場體系

低碳金融業務要在市場經濟中的發展。現在,銀行業的產品相似和一些規則制度的相近,銀行業的發展受到了限制,活力不足,銀行準入的不完善,在市場競爭中讓銀行之間競爭發展,通過這種方式推動低碳金融業務的開展顯然是力不從心。經理人市場競爭機制在推動低碳金融發展中的意義得到證實。低碳金融投資市場體系的完善對低碳金融業務的開展發揮著重要積極地作用,低碳金融普遍得到公眾的認可,社會發展的需求,也需要建立完善的低碳金融投資市場體系。

(三)綠色金融的發展需要綠色信貸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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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權交易 碳金融 江蘇省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作為一種減排制度安排,碳權交易已在世界很多國家實踐,我國從2008年起開始建設碳交易平臺,但由于國內碳市場處于成長期,目前的碳交易仍以自愿交易、CDM項目撮合為主,這對我國的生態與經濟安全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2011年11月,國內七個省市開始進行碳排放交易試點,這項活動的啟動和運行為探索全國性碳排放交易相關基礎體系建設積累了一定經驗。

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機制創新在形成之初就與金融活動密切相聯,由此而衍生出的“碳金融”對推動碳市場交易、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離開了必要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的支持,碳市場的進一步培育、規范與發展必將受阻,這就使得基于碳金融創新探討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就顯得尤為迫切。

江蘇省碳排放及碳權交易試點

江蘇省碳排放現狀。江蘇省內各區域對碳排放權交易具有較大的市場需求潛力。通過對江蘇省近些年有關統計數據的分析發現,自1998年以來,江蘇省年度碳排放總量呈逐年遞增態勢,特別是2002年以后,這一指標年均增幅高達17%。盡管江蘇省目前的人均碳排量總體較低,但卻比京、浙、滬等經濟發達地區高出不少。對省內日益增加的碳排放量,其在各地區的分布不均衡,蘇南的碳排放總量所占比重較大,這主要是與當地能源消耗型的中小企業較多有關;目前省內較落后的蘇中與蘇北地區的能源利用率并不高,導致鎮江、揚州徐州人均碳排放量較高。

同時江蘇也擁有大量的潛在碳排放CDM項目與CCER項目資源。這些項目主要以風電、水電為主,以及新增生物質發電、光伏發電、燃氣發電、碳匯造林等領域。江蘇省風力發電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區,國家能源局2014年12月12日對外公布《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方案(2014-2016)》,總容量1053萬千瓦的44個海上風電項目列入開發建設方案,其中江蘇省列入開發建設的項目規模最大,達到348.97萬千瓦。江蘇擁有豐富的農作物、農作物廢棄物、木材、木材廢棄物等生物質,與之相配套的是22項生物質熱電項目,目前主要分布在蘇北和蘇中地區。新增生物質發電未來將覆蓋至縣城,根據江蘇省發改委的規劃,每個縣規劃建設一個生物質發電廠。由此可見,江蘇省不僅對碳排放權交易的需求巨大,而且與碳交易項目的潛在資源也非常豐富。因此江蘇應該適應市場需要,探索區域性碳交易規則和機制,鼓勵碳交易資源開發,完善碳交易平臺,提升信用、技術、金融支撐體系,通過不斷的金融創新,為參與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做鋪墊。

江蘇省的碳權交易試點。2013年6月,江蘇省發改委宣布將在蘇南的蘇州、蘇中的鎮江、蘇北的淮安這3個國家低碳試點市啟動碳權交易。這三個試點低碳城市不斷創新管理機制,如鎮江在2013年8月就投入并試運行了其碳排放核算與運營管理平臺,并在省內首次對投資項目實施了碳評估,同時也開展了相關的碳考核;而蘇州的昆山則率先針對外資企業的需求,對企業供應鏈上的相關單位開展了企業“碳盤查”行動計劃。

應2014年1月國家發改委下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開展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江蘇省開始著手在其管轄區域內建設溫室氣體排放報送體系,并開展相關能力建設。2015年4月7日,江蘇省辦公廳印發了《江蘇省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暫行管理辦法》,標志著在非試點城市的碳排查開始進行。這些試點活動表明,江蘇已經在所轄區域內逐步完善碳金融市場建設,逐步建立能在未來滿足全國碳交易市場需求的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MRV)體系。

江蘇省碳權交易試點中碳金融面臨的問題

省內“碳金融”意識不強。目前,江蘇整體上對CDM項目、CCER項目、碳金融產品的認識相對匱乏。不少已開展綠色信貸等碳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認為,綠色信貸的實施充其量只是幫助其樹立較好的社會形象,實際運行中的經濟收效甚微。有關低碳金融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具體實施細則不完善,綠色信貸規模較小,市場化服務機構缺乏專業經驗,交易市場交易品種較少,項目交易流動性差,導致有潛在項目資源的企業或者由于對市場的不熟悉而看不到碳金融市場蘊藏的商機,或者由于交易的機會成本太高而缺乏參與碳金融交易的積極性。事實上,企業如果參與了我國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項目,其在減少投資運營成本、提高技術水平、減少環境影響、參與碳交易獲利等方面就有可能產生較好收益。

根據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提供的統計數據,截止2014年年末,全國范圍公示的審定CCER項目共505項,從項目地域分布來看,提交備案申請數量居前列為新疆(38項)、內蒙古(38項)、湖北(36項)和云南(36項),以上省份也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類項目產出數量最多的省份,而江蘇CCER項目共有22項,僅為上述省份的3/5左右,與江蘇作為經濟與能源消費大省的地位不符②。江蘇省內企業參與“碳金融”的意識不強,直接導致金融機構淡化對碳金融業務的開展與創新,也影響了企業爭取碳金融信貸的積極性。

省內碳金融市場不完善。江蘇的碳金融潛力大、前景廣,但目前的實力與水平卻相對滯后。

首先,江蘇省不屬于試點地區,碳權交易市場建設起步較晚、基礎相對薄弱。國內最早的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在2008年就啟動運行,深圳排放權交易所也在2010年10月宣布成立。而江蘇省內的第一個環境能源交易平臺―“蘇州環境能源交易中心”在2012年12月中旬才正式開業,且目前主要以省內的碳權交易、排污權交易以及廢棄物交易業務為主。作為江蘇省環境能源交易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創新,江蘇環境能源交易網于2014年7月上線運營,主要為排污權交易、碳中和交易、綠色金融交易的跨區域、實時在線交易提供服務。

其次,碳金融產品品種偏少。研究開發與碳交易、碳資產相關聯的碳金融產品,可以擴大交易成交量,增強交易流動性,促進交易價格發現,有利于盤活項目資產,降低交易成本,滿足企業投融資的需求。例如,深圳、湖北、上海分別推出國內首單碳債券“中廣核風電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據”、首單碳資產質押貸款項目、首支“碳排放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基金以及國內首單CCER質押貸款協議。北京試點更是出臺了鼓勵加強碳資產管理、創新碳金融產品的市場政策,出現了國內首單碳排放配額回購融資案例。目前,江蘇省碳金融主要服務于大氣污染、水污染治理以及工藝固廢處理等,因為缺乏試點城市的區域與經濟優勢,江蘇碳金融交易中缺乏碳金融產品創新,難以滿足碳權市場差異性的投資需求。

最后,碳金融制度設計不盡合理。江蘇省內在碳金融市場規則設計、交易技術保障、交易平臺網絡支持上不夠規范,碳資產開發與管理、碳排查等咨詢服務認知度不高,加上平臺的信息不系統、時效性又比較差,無法使投資者準確預測市場前景,大大影響了相關方參與省內碳金融交易的熱情。

省內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備。目前碳金融在國際上表現的較為活躍,參與的主體也越來越多。隨著碳金融市場的不斷擴展和逐步完善,更多的碳排放企業、專業投資公司、國家金融機構以及供應專業清潔能源產品的機構等參與進來,這些行為主體通過自己的投資、供給或交易等行為推動國際碳金融的持續發展。當前國內碳金融服務體系整體不完備,而江蘇省的碳金融服務水平也比較落后,江蘇省內各金融機構尤其是主要銀行在碳金融方面創新動力不足,其與國際同業的交流與合作較少,為碳金融市場提供各種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如碳信用的評價機構、碳權交易的審計機構、法律機構、保險機構也比較少見。同時,支持減排項目、碳信用的碳基金等資金在江蘇省內總體不足。

省內碳金融人才缺乏。碳金融業務具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其交易規則設計得比較嚴謹,相關合同執行期一般較長,致使整體風險性很高?;诖?,碳金融與其市場交易對金融領域的要求提高。碳金融、碳交易所需要的專業機構及專門人才不僅要了解國際碳交易的游戲規則,還要熟悉國內甚至是省內具體碳權項目交易的規定;能夠對政策性風險和支付性風險進行有效評級并提供恰當擔保;能夠比較客觀地評析客戶需求。目前,這種綜合性的金融機構以及與碳權交易相關的復合型人才很少,江蘇省內更是寥寥無幾。

節能減排工作稍顯滯后。一是基礎性工作不扎實。如江蘇省有關空氣環境狀況的監測與統計對象主要是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合物,而對常見的兩種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碳氫化合物關注就比較少。二是相關政策存在漏洞。如綠色建筑在研發推廣中就缺少碳預算政策支持,目前成熟的綠色稅種還沒出現,執行的環境稅政策延續性不好把控,相關生態補償財稅補貼金額的隨意性較大。三是中長期規劃不到位。與節能減排有關的部分政策缺乏長遠考慮,未能統籌安排,甚至相互出現矛盾;而一些早期制定的政策如排污收費方面的規定等早就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但并未對其及時進行修訂或調整。最后,補貼結構、補貼方式不盡合理。目前針對節能減排的財政補貼、稅費優惠主要集中在污水治理、垃圾處理等環保設施建設方面,而對治理需求較高的工業污染源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夠。

基于碳權交易推動碳金融發展的對策

政府應完善推動碳金融發展的法律與政策機制。一是要加強低碳法制建設。目前各國都在加強低碳法制建設,通常也會提供一些政策性補貼調動相關主體發展低碳產業、低碳金融的積極性。我國也應該制訂強有力的低碳業務方面的獎懲措施,有針對性地扶持符合低碳理念的產業、項目、碳金融創新等,而對碳排放責任履行不到位的單位或個人則要進行有威懾效力的懲罰。

二是要加強碳金融交易體系的培育。為了使相關交易參照明確、預期可靠,政府一方面應協調綠色信貸業務的相關內容、主要標準和重要程序,并通過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完善碳風險評價標準,建立氣候變化數據庫等手段努力促進碳金融交易規則和慣例的統一③。另一方面,政府應加大投入,鼓勵銀行業不斷創新并有序開展競爭,通過宣傳強化企業節能減排的意識,使其能看到碳權交易所蘊含的商機,以推動綠色信貸項目技術水平的提高,在確保國家環境資源安全的同時追求企業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最大化。

三是政府應加大碳金融的扶植力度。碳金融的發展需要良好外部條件,政府應合理布局產業規劃,統籌發展碳金融制度,積極扶持“綠色信貸”;通過財政貼息或稅收優惠政策調動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發展的積極性,同時可規范排污權等抵押以推動低碳企業IPO或發行公司債以解決其融資困境。

四是要建立健全碳金融交易機制。江蘇省應結合蘇州、鎮江、淮安在碳交易試點方面的有利嘗試,學習借鑒國際經驗,探索碳排放權配額制以及其交易市場的發展,共同促進環境及其他各項資源的有效配置,努力構建一個既能輻射長三角,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低碳交易市場。

金融機構要加大碳金融創新力度。一是要拓寬“綠色信貸”。銀行在綠色信貸實踐中要不斷豐富低碳金融衍生產品,可考慮通過綠色保險、碳指標或碳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創新對碳交易項目實施中的碳信用、碳風險管理等的金融服務。二是及時與國際規則接軌?!俺嗟涝瓌t”在世界范圍內首次明確了節能減排的社會標準,我國也積極倡導綠色金融以推動金融業不斷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需要,目前興業銀行已采納“赤道原則”,其他中資金融機構接受“赤道原則”也是大勢所趨④。三是要不斷提高碳金融交易的服務水平。如在項目開發時可通過項目分析預測開發成本和開發風險,在項目交易中可通過協調各方業務關系降低交易風險;同時學習借鑒國際碳權交易經驗,建議江蘇發起并設立碳基金,集結社會實體資金參與減排項目投資。

規范碳金融機構與人員組成。碳金融的發展離不開相關機構與人員水平的提高。首先,江蘇省政府應和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起聯合培養人才的機制,針對與碳金融有關的業務開展有較強針對性的培訓⑤。其次,目前相關從業人員要本著“在實踐中提升,在提升中改進”的思路,不斷加強其低碳經濟、低碳金融等知識與技能的培訓⑥。當然,也可以考慮從海內外引進有相關知識背景的專業人士以充實碳金融人才的儲備。同時,金融機構還要逐步構建能夠開展碳金融業務的合理團隊,通過在銀行內部設置碳金融服務的部門來處理減排企業在融資中所遇到的風險評估等棘手問題。

培育第三方核查機構和其他專業服務機構。江蘇省需要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報告、核查(MRV)體系,為在未來的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競爭中爭取一席之地。因此,江蘇省對重點企業歷史排放數據的報送與核查工作,除了依賴于政府相關部門,更需要盡快培育第三方核查機構和其他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國家發改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要求,明確排放數據報送核查的范圍與要求,做好省內企業的動員、分行業能力建設、排放報送系統等基礎工作。建設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不僅能有效支持江蘇省內碳交易金融市場的實施運行,也能促進當地服務業發展,有利于帶動就業和經濟發展,打造綠色經濟。

加強碳金融交流與協作。目前江蘇省內很多金融機構對碳金融項目介入不多,有介入的也是集中在CDM、綠色信貸等產業下游或低附加值的環節。為此,有必要借鑒國際碳權交易機制完善、碳金融制度健全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創新碳金融衍生產品,加強與國內其他地區間的低碳經濟合作,加強碳金融相關業務方之間的技術交流,以尋取有利于生態環境安全的新型發展模式。

(作者單位:宿遷學院經濟貿易系)

【注釋】

①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對氣候變化司:中國 CDM 項目數據庫系統,2015年1月6日,http:///.

②王霄羽:“我國碳金融交易機制發展的困境探析及路徑選擇”,《金融理論與實踐》,2013年第4期。

③謝偉杰,謝麗華:“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的效應分析―以興業銀行為例”,《經濟問題》,2013年第11期。

④盧志輝,杜黎霞:“甘肅發展低碳金融的思考”,《開發研究》,2013年第3期。

有關綠色金融的政策范文6

麥肯錫預計,到2020年,全球銀行業僅從碳交易、基礎設施融資和咨詢業務中獲得的收入就高達150億美元,相當于目前銀行所有企業相關投融資業務的6%。

開發性金融對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大機制作用

開發性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可在信用增進機制、風險防范機制、信息溢出機制三方面,發揮顯著優勢。

大多數新興低碳產業項目在建設初期,信用狀況無法達到商業性金融的融資標準,這就需要通過政府信用來承擔低碳項目的融資風險。開發性金融的前期支持,提升了企業信用狀況,從而為商業性融資創造了條件。

同時,開發性金融機構可以運用其與政府的合作優勢,過濾碳金融市場中的政策風險。首先,開發性金融在從事低碳產業業務時會充分發揮其與政府緊密合作的優勢,會要求與地方政府簽訂合作協議。另外,開發性金融介入低碳產業的初始融資,有利于潛在投資者的跟進,形成集聚效應。最后,開發性金融的參與,有利于降低單個低碳項目贏利的不確定性,并可通過投資組合,有效降低單個項目的非系統性風險。

需要關注的一點是,開發性金融可以通過組織優勢來緩解碳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例如,開發性金融機構在和地方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時,會要求地方政府成立專門的投資公司或項目法人作為借款主體,強調借款主體必須要完善其自身的各種制度,并要求借款主體定期提供項目自身的財務信息,在這個過程中本身就使借款主體的各方面信息更為公開和透明;同時,由于地方政府簽訂了合作協議,其必然會對項目的投資及運營情況加大監督力度。由此開發性金融就通過其善于使用的組織優勢來緩解碳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此外,開發性金融具有將國家產業政策意圖向市場傳達的中介能力。具體而言,開發性金融機構利用自身的優勢收集各方面有關碳金融市場的信息,并向社會加以公布;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參考開發性金融機構的行動來完成自己的戰略決策,從而節約自身審查成本。

開發性金融的低碳實踐

中國發展低碳經濟面臨巨額的資金需求,低碳發展面臨投入不足的制約,綠色信貸在商業銀行資產占比僅為1%左右,資金缺口高達20倍,僅靠政府資金或者民間資本根本無法解決,而開發性金融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具備了這種聚集各種社會資本、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所以開發性金融將成為實現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的推動力和杠桿。

開發性金融促進低碳發展的具體作用有:第一,開發性金融能夠將信貸政策與低碳經濟產業政策相結合,從而實行綠色信貸政策;第二,開發性金融能夠將金融機構與政府部門結合起來,建立多方參與的多元融資體系。從全球的碳金融交易來看,開發性金融參與CDM項目,把項目所實現的核證減排量(CER)所得到的轉讓收入作為還款來源,不但可以為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和利用、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現為支持低碳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而且可實現對項目主體參與者環保責任施加一定的軟約束。

發展低碳經濟離不開開發性金融的支持,也特別符合開發性金融的宗旨。近幾年來,開發性金融在低碳發展方面邁出了重要的步伐,大力推進綠色信貸和低碳金融,為中國低碳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2007年開發性金融節能減排和環保貸款余額890億元,2008年833億元,2009年1751億元,2010年2320億元,2011年6583億元,年均增長64.91%。

近幾年,開發性金融在支持低碳發展方面進行了具體的嘗試,其中包括印發了相關節能減排支持項目政策,提供綠色貸款、提供低碳咨詢服務、支持污水處理、水環境綜合整治等重點領域建設,推動低碳城市建設,等等。

國開行六大著力點

首先,開發性金融可支持產業低碳發展。開發性金融可以通過發行不同期限的“低碳金融債券”籌措資金,為低碳產業融通資金;開發性金融可以通過利用自身優勢,將與項目有關的政府機關、金融機構、投資者和項目發起人緊密聯系在一起,協調發行債券、基金、股票或者抵押、拆解等組織項目資金;還可以為低碳產業發展提供咨詢服務,為環保企業提供海內外公開發行上市、債券發行、并購重組、提供咨詢研究等。在促進低碳產業過程中,一是應把存量貸款的結構調整、新增融資突破口和國家低碳產業發展方向密切地結合在一起;二是應及早制定、完善支持新興低碳產業發展的信貸政策。

其次,開發性金融可支持低碳技術創新。優先加大對先進的節能減排技術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的主體可以是科研機構,也可以是低碳企業的研發部門,加大對低碳企業在關鍵低碳技術研發、試點、推廣和商業化計劃的扶持力度,支持低碳技術企業做大做強、形成集群優勢,建立長期牢固的銀企戰略合作關系。開發性金融可以借助國家信用以市場化方式通過在金融市場發行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并以所獲得的資金支持低碳技術的融資需求。

第三,開發性金融可支持新能源發展。開發性金融可以推出一系列“綠色信貸”產品。發行“低碳金融債券”籌措資金,由于新能源發展的周期性,可以發行期限較長的債券,通過創立投資基金發展新能源。

第四,開發性金融可支持低碳生態園區建設。開發性金融可以通過利用自身優勢,將與低碳園區發展有關的政府機關、金融機構、投資者和項目發起人緊密聯系在一起,通過發行債券、基金、股票或者抵押、拆解等組織項目資金。

第五,開發性金融可支持低碳城市建設和低碳城市化。開發性金融可以通過拓展綠色信貸業務支持低碳城市發展,重點支持低碳交通和綠色建筑的發展。要重點向國家試點的“五省八市” 以及第二批低碳試點城市傾斜,通過綠色信貸和投資基金的方式優先滿足這些地區的融資需求。在低碳城市建設的初期,重點在于解決低碳建設中的資金需求問題,當低碳城市日漸發展成熟,重點在于向城市提供配套的融資服務,同時,要總結經驗,為更多的低碳城市發展提供資金需求與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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