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衛生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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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衛生管理辦法

糧食衛生管理辦法范文1

事實上,我國關于轉基因相關生物及產品標識制度的建立已由來已久,早在2001年國務院就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隨后農業部又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衛生部也頒布了《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在這些行政法規中都明確規定了對于農業轉基因生物及轉基因食品,必須進行明確的提示性標注,例如《轉基因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就規定轉基因食品的標簽上必須標注“轉基因XX食品”或“以轉基因XX食品為原料”。應該說,我們的法律規定不可謂不清楚。

但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對如何鑒別轉基因食品還是知之甚少,更不知道生產轉基因食品的企業是否依法進行了標注,以及有關執法部門對于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監管力度到底如何。由于消費信息的不對稱、不透明、不及時,造成當前關于轉基因食品的流言盛行,消費者將信將疑,不知該如何選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恐慌。為此本人特提出如下建議。

1、提高轉基因食品相關問題的立法層級,由人大盡快正式立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把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制度確定下來。

2、通過權威新聞媒體系統、長期地宣傳轉基因食品知識,盡管轉基因食品是否有害尚無定論,但政府應該把如何鑒別轉基因食品的知識告訴消費者,更好地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讓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費。

糧食衛生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幼托機構;消毒;滅菌;監測

幼托機構,是幼兒集中活動的場所。由于幼兒免疫系統未發育成熟,免疫功能較低,容易引起各類傳染病發生與傳播,為了兒童的健康成長,必須使托幼機構安全、衛生。做好消毒工作,是預防和控制各類傳染病的有效措施,加強托幼機構消毒質量監測,旨在督促托幼機構做好消毒管理工作。其消毒管理制度的落實與否及消毒狀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幼兒的身體健康,為此監測依據《江蘇省托幼機構消毒技術規范》、《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GB14934-94》及《消毒技術規范》。對縣內較大的五家幼托機構:歌風幼兒園、實驗幼兒園、正陽幼兒園、糧食局幼兒園、藍天幼兒園進行了消毒質量監測工作。本次監測內容一是教(寢)室空氣細菌總數及溶血性鏈球菌數污染狀況。二是碗、砧板、炊事員手、保育員(教師)手、幼兒手的細菌和致病菌(大腸菌群)、HBsAg污染狀況。三是物體表面(課桌面、玩具)細菌污染狀況。本次共檢測樣品89項次,合格74項次,總合格率83.15%,其中:檢測室內空氣16份、合格12份,合格率75.0%;物體表面24份,合格19份,合格率79.17%;餐具30份,合格26份,合格率86.67%;手表面19份,合格17份,合格率89.47%。

從5所幼托機構整體監測情況看,雖然單位的硬件設施、園容園貌、環境衛生等方面都比較好,但在衛生消毒管理以及相關人員的衛生消毒意識方面仍較為薄弱,突出表現在保育員對幼兒活動空間的空氣質量不夠重視,未能做到每日對室內空氣進行消毒處理,紫外線燈放置不用,或不能堅持每日使用,與此伴隨的是導致課桌表面合格率降低。對日常的洗手工作尚能做到認真負責,不留長指甲。幼兒的餐具、茶杯能做到每日用1:200濃度的“84”消毒劑浸泡三十分鐘或用消毒柜高溫消毒,所以保育員手表面的檢測合格率較高,較為理想。

糧食衛生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樹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味,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城衛生、市場、交通綜合管理在*縣城市工作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白鶴灘鎮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設、環保、衛生、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國土資源、稅務、計劃、技術監督等部門,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縣城管理工作,主要分工如下:(一)縣城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秩序、綠化亮化、戶外廣告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門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協助;(二)縣城集貿市場管理,由工商局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協助;(三)縣城內道路交通管理和車輛侵占道路管理,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協助;(四)縣城內建筑渣土、工業垃圾、糞便垃圾的清運處理和臨時占道、戶外廣告、臨時雨蓬、車輛清洗場等的審批、查處,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協助。

第四條新華路、新華北路、紅衛街、花橋街及花橋南段、青年路劃定為“嚴管街”。在“嚴管街”內違反有關規定的從重處罰。“嚴管街”的區域可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而變更,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劃定,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參與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員,應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堅持依法治縣,依法行政。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相關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公執法。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爭做文明市民,不得妨礙、阻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

第六條城市管理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臨時聘用的城市管理員,對各種違規行為處罰收入返還50%,作為個人的績效工資,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住戶應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禁止在臨街建筑的陽臺和窗外堆放超過陽臺欄桿高度的雜物和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違反本條規定,在縣城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的陽臺和窗外亂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含其委托的單位和住戶,下同)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臨街建筑物必須按照城建部門的統一要求建設、裝飾、修繕。在縣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紅衛街、過境路、花橋街、新華路、新華北路、龍潭公園路、金江路等)的臨街建筑物粉刷、墻漆、二次裝飾裝修,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標準。設計、裝飾方案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違反本條規定,建造不符合縣城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辦法》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進行生產、經營、搭灶、生火等活動;禁止未經批準搭建貨亭、報亭、電話亭、攤點、工棚、料棚等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照環衛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禁止往街道、排水溝、花臺、綠化帶等設施內傾倒垃圾、糞便和廢棄物。各單位和住戶的排污必須經過處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設置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臨街的單位和住戶禁止設置露天排污口??h城區域內的房屋必須自建化糞池,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方可排放。

縣城內的生活垃圾、糞便的清運實行全封閉方式清運,禁止使用敞篷車清運。

違反本條規定,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立即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對住戶或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垃圾數量大的按每噸300元處以罰款,污損面積大的,按污損環境面積每平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規定,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之規定,醫療垃圾必須經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其中醫療垃圾數量大的,按每噸500元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或裝飾房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單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建筑垃圾數量大的,按每噸1000元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縣城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樹木上亂寫、亂畫、亂貼、亂刻、亂掛或其它有損城市市容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綠化的行為:

(一)就樹建房或者圈圍樹木;

(二)擅自在公共綠地設立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牌;

(三)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廢棄物;

(四)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

(五)釘、栓、刻樹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和其它設施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縣城規劃區內,凡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砍伐行道樹木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危害或損壞樹木、花草及設施價值的2-5倍罰款。

1.因各種人為因素造成花、草、樹木及園林設施損壞的。

2.拆枝、采葉、摘花、踐踏花卉、草坪的。

3.在綠地或樹木周圍堆放物品、排放污物或有害氣體的。

(二)砍伐樹木和砍枝、剝皮、斷根或通過其它手段足以使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價值的5-10倍罰款。

(三)對拒交罰款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對阻礙園林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縣城內指定專用位置張貼非經營性廣告。一切經營性廣告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和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位置和期限內張貼。

單位或者個人需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牌匾、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牌等或者張掛、張貼、散發宣傳品的,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后,在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指定的地方進行。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縣城的主要街道環境衛生由城管負責組織清掃保潔。巷道和各社區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公共汽車站、影劇院、文化、體育活動場、公園、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的環境衛生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單位死角區域衛生由縣政府“愛衛辦”分配任務,各相關單位組織清掃保潔。

違反本條規定,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縣城區內的一切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居民住戶都應遵守門前“三包”(包門前衛生、秩序、綠化)責任制,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門前“三包”進行定期檢查,給予“最清潔、清潔、不清潔”的評價,并對評價結果公開公示,凡“不清潔”連續超過二次的單位或個人,將在電視媒體公開曝光。

(一)包門前衛生。每個門店前必須擺放一個垃圾桶,并負責門前清掃、保潔、隨臟隨掃,全天保潔;禁止行人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果皮等廢棄物;雨后鏟泥、清除雜草。

(二)包門前秩序。禁止門前亂堆亂放,亂設攤點,亂停車輛,亂挖亂占、亂搭亂建,亂潑污水等,保持門前秩序井然。

保持責任區內建筑物,構筑物的墻壁、門面、櫥窗等整潔衛生,維護門前欄桿、垃圾箱、電桿、行道樹等不受損壞,禁止亂寫亂畫,亂貼亂掛等有礙市容觀瞻的行為。

(三)包門前綠化。每個門店前必須擺放兩盆花,并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的要求,負責責任區內綠化環境的管理,綠化帶及其設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為損壞,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遷移等毀壞樹木、花草的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和恢復,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縣城內房屋門面出租單位與個人應負責監督租用方的環境衛生管理,并承擔因此而引起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市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果核、煙頭、紙屑和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損壞各類市政公共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城市照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恢復其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辦法》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道路拖痕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工地不設置保護欄或者不作遮檔,交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5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四)入城車輛、施工車輛帶泥行駛,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處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縣城區內禁止敞養敞放雞、鴨、鵝、兔、羊、豬、狗等家畜家禽。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沒收,并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犬類的飼養(含寵物狗),必須堅持家養或拴養,嚴禁散放于縣城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對于亂竄亂跑,無人看管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流浪狗進行捕殺;凡是將狗放到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亂拉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對飼主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清除糞便。

第二十七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照明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懸掛廣告橫幅或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置的。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違章用電設備,并處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亂挖亂建,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云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對參與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處以違法建設工程總造價5‰~20‰的罰款,對施工單位的責任人員和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侮辱、毆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縣城集貿市場管理

第三十條縣城集貿市場實行劃行歸市管理,經營者從事各類商品經營活動,必須進入市場或者店鋪內經營。禁止以路為市,占道經營。禁止以流動貨攤的方式經營。禁止在店外伸桿搭棚、擺攤設點、維修作業。

第三十一條現有市場經營商品作如下界定:

(一)金沙江集貿市場:經營肉食、禽蛋、魚類、蔬菜等農副產品;

(二)南源集貿市場:經營肉食、禽蛋、魚類、蔬菜等農副產品;

(三)糖酒公司水果市場:專營水果,其它行業商品不能在內經營。

(四)糧油公司農貿市場(即南華宮農貿市場):以糧食交易和農副產品為主,兼營其它行業商品。

其它新建市場的界定由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行各業的便民服務店,合理布局在縣城內各街道內經營。所有飲食攤點(含早點、燒烤等)和便民服務店必須進入室內經營,禁止露天經營。

第三十三條汽車和摩托車修理、洗車、廣告制作等經營地點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設立,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三十四條鼓勵推行大規模的行業一條街經營?,F有行業一條街作如下界定:

(一)糧食一條街:紅衛街延長線;

(二)小吃一條街:紅衛街南面副街。

其他行業一條街由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五條縣城街道所有鋪面的戶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門的市場布局規劃通知后,必須服從政府統一規劃,出租或經營商品符合劃行歸市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章各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縣城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條營運車輛實行準運證制度,禁止客運車輛(含二輪摩托車)進入城區內沿街停放、攬客和上下乘客,違者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以上300元以下罰款。禁止掛外地牌照的三輪車在縣城內搞營運,違者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禁止二輪摩托車在縣城內搞營運,違者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禁止畜力車、超限車輛進城。嚴格限制大型貨運車輛進城,所運貨物必須在晚上12點以后到早上5點以前進城。

拖拉機(含小四輪)、農用車輛、自卸機械車輛、建筑施工車輛只能在每天零時至5時出入“嚴管街”。上述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駛入城區的,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核發“臨時入城通行證”,并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違者由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可以單處吊扣2個月以下的駕駛證。

第三十九條進入城區的車輛必須在停車場內或準予臨時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禁止亂停亂放。車輛在城區道路上行駛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將車輛移開。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處2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交警部門處吊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證。

城區停車場和臨時停車點,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并配備專人管理。

第四十條行人必須遵守交通管理規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上行走,不準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準攀越防護欄,違者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辦法》處2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四十一條執行任務的警車及其護衛車隊、工程搶險車、消防車、救護車、垃圾清運車、灑水車、道路維修車、郵政車、銀行運鈔車、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車輛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本章各條款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在橋梁或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縣城生活垃圾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門嚴格按《*縣縣城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案》的規定標準收繳,所收經費全部上交財政,由財政全額返還城市管理部門使用(具體標準見附件)。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積極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收繳生活垃圾處理費,對拒絕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并處單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處個人10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并在電視媒體曝光,并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違反本辦法拒交罰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暫扣物品,暫扣物品折價沖抵罰款,若在規定的時限內不領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作價處理。阻礙城市管理工作人員收繳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理。

第六章出租汽車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市出租汽車必須按交警和城市管理部門劃定的紅線內和停放點依次停放,駛出和駛入縣城區域的出租車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營運,違者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和吊扣駕駛證。

第四十六條城市出租汽車的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門嚴格按《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均屬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化。若涉及行政訴訟,引用法律法規以原文為準。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涉及罰款的收取統一使用縣財政局印制的“定額罰款收據”,并注明罰款原因。罰款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用于縣城建設和管理。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縣城市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糧食衛生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糧食收購經營者檢驗能力的認定程序,必要時,應到現場考查,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負責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

(二)應當及時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整理。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和運輸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單獨存放,并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糧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五)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第八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糧食出庫檢驗項目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長江以南地區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長江以北地區稻谷3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第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一律定為陳化糧。對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的,嚴格執行陳化糧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第十三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供應。

第十四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ㄗ灾螀^、直轄市)的年度抽查、監測計劃及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制度。建立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體系,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職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應當在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中選用。

第二十條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市)(含)級以下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下,承擔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糧食衛生管理辦法范文5

堅持日常監督與集中整治,打防并重、糾建并舉,落實責任,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全面提升我區衛生監督保障水平,確保做到“四個不發生”“四個滿意”為第十一屆全運會創造良好的公共衛生安全環境,圓滿完成衛生監督保障任務。

二、工作原則

1、抓好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突出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品種、重要時段的衛生監督保障工作。

2、加強與質監、工商、公安、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共同做好衛生監督保障工作。

3、堅持科學管理、規范運行原則。要依靠科學,運用先進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經驗,實施規范化管理。要保證衛生監督保障指揮體系、通訊體系、運行體系、應急體系、后勤體系的良性運轉。

4、堅持依法監督、服務指導的原則。在確保符合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市地方法規的基礎上,有效開展衛生監督保障工作,提供積極、合法、可行的服務與指導。

3、堅持整體統籌、區域細化原則。按照上級工作要求,根據我區的實際和承擔的任務,制定衛生監督保障工作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組織領導、工作任務、職責分工、工作流程等內容。

5、強化信息交流原則。建立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及時了解相關部門的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相關信息。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的作用,廣泛發動和正確引導公眾參與,形成良好社會氛圍。

三、工作目標任務

(一)突出重點、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為全運會打下堅實基礎

為全面提升我區衛生監督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公共衛生安全事故的發生,以良好的公共衛生安全環境迎接第十一屆全運會,要按照突出預防,提前介入的原則,突出重點,加大執法力度,扎實開展各項衛生監督工作,為全運會的順利召開打下堅實的基礎。

1、食品衛生監督執法

(1)以餐飲單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小飯桌為重點,加強餐飲消費環節的衛生監管,鞏固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成果。落實《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和《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全面建立餐飲單位原料進貨溯源、采購索證、進貨驗收臺帳制度,嚴格食品索證索票管理,提高全區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水平。

(2)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將專項整治與日常監督緊密結合起來,繼續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逐步建立食品衛生長效監管機制。圍繞社會關注、群眾反響強烈的學校食堂、小飯桌、糧食加工、保健食品、散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兒童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等開展專項執法檢查。認真做好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重大節日期間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3)深入貫徹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在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實施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要嚴格掌握標準,全面量化,科學分級。同時,指導企業對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監督量化指標的內容逐項落實,爭取更多單位達到A級水平。

(4)農村食品衛生監督是我區食品衛生監管的薄弱環節,應加強監督,嚴查假冒、偽劣、過期食品生產銷售行為。按照《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和《省“農家樂”衛生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等要求,對農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情況全部進行一次檢查,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確保農村食品衛生安全,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食品衛生安全保障。

(5)嚴防食物中毒發生,做好食物中毒調查處理上報工作。夏秋季節是細菌性食物中毒的高發季節,要認真貫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法》,進一步完善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做好處理突發事件的準備工作。加大食品衛生宣傳,重點抓好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消費環節單位的監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的發生。根椐《食物中毒事故處理報告管理辦法》和《食物中毒診斷標準及技術處理總則》的要求,對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及時調查取證、立案,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上報工作。

(6)全面推行“餐飲單位衛生監督公示制度”

進一步推動我區餐飲衛生監督公示制度的全面實施,提高餐飲衛生監管水平,在經常性衛生監督基礎上,根據對被監督單位的衛生監督綜合評分結果,以簡潔的方式向消費者公示餐飲經營單位的衛生情況,有助于消費者及時、準確、便捷了解餐飲單位衛生狀況。我區率先推行餐飲單位衛生監督公示制度,并將全面推行,以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

2、公共場所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執法

(1)認真貫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迎全運為重點,加大公共場所監督監測力度,對所管轄的各類公共場所單位進行日常性監督,覆蓋率達100%。加大對公共場所單位的執法力度,特別是對小旅店、小美容美發店的執法處罰力度。加大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力度,力爭多推出幾家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示范單位。針對問題較多且與全運會關系密切的公共場所開展專項整治。加大游泳池水的監測工作,對游泳池水不合格等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完成各類健康產品的抽檢計劃。

(2)全面掌握全區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基本情況,加強集中式提供水單位衛生管理,作好飲用水衛生監督。確保不發生飲用水污染事件。掌握全區二次供水單位衛生情況,對二次供水單位水質監測每年4次。

(3)開展化妝品生產經營單位專項整治。全面掌握全區化妝品經營單位基本情況。按照上級要求,對化妝品批發市場、專賣店、理發美容店及客房經營的化妝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化妝品標簽、標識、說明書是否合格、有無宣傳療效等,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3、醫政監督執法

在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行動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繼續以“誠信醫療,規范服務”為主題,深入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行動。嚴肅查處醫療機構中超范圍執業、出租承包科室和藥店非法坐堂行醫,保持對非法行醫行為高壓嚴打的態勢,確保打擊非法行醫不留死角。

(1)嚴厲打擊無證行醫行為。重點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打擊無任何行醫資格的游醫、假醫,以及借助醫學科研、虛假宣傳進行招搖撞騙,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為。對依法查處屢教不該的“黑診所”要堅決取締,并積極與公安部門聯系,做好案件的移交,追究非法行醫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為確保全運會的召開,造一個安全就醫的環境。

(2)嚴肅查處醫療機構不規范職業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和非法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

(3)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以及打著醫療機構的幌子利用欺詐手段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

(4)嚴肅查處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

(5)嚴肅查處非法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行為。重點查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未經審批擅自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

(6)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7)開展醫療機構普查,進一步健全衛生監督檔案,掌握全區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加大對非法行醫立案查處的力度以及各類監督文書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8)加強技術管理,清理非法行醫行為。以實施性病醫療執業許可為重點,規范性病診療行為,對非法性病診療機構從嚴查處,徹底鏟除無證開展性病診療活動。

(9)加強血液管理,保障臨床用血。加大對采供血各個環節的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私自采集、收購和銷售原料血漿、買賣無償獻血血液、超采、頻采和冒名頂替獻血(血漿)等違法行為,防止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發生,確保臨床用血安全。

4、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

(1)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按上級要求,開展以“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防范傳染病流行”為主題的傳染病防治專項整治活動,重點對各級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以及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消毒隔離制度執行和醫療廢棄物、醫院污水處理的監督檢查。

(2)開展學校、托幼機構傳染病專項檢查。與教育部門聯合,適時對我區學校、托幼機構醫務人員或衛生保健人員進行全員培訓,在冬春季傳染病高發季節開展學校托幼機構傳染病執法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傳染病防控措施,預防重大傳染病疫情的發生。

4、職業(放射)衛生、預防性衛生監督執法

以“加強職業病防治,保護勞動者健康”為主題,繼續深入做好職業衛生和放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依據職能分工,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以檢查職業健康監護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落實情況為重點內容,開展專項檢查,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處。

(1)開展中小企業職業衛生專項整治工作,以非煤礦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行業中有粉塵作業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為重點,加強對接觸粉塵的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季節工、臨時工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對全區接觸有職業危害的單位建立健全和完善職業健康監護。對職業病危害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進行一次全面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認真落實好制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落實各項防護措施,并把對發生職業病企業的監督作為一項常規工作來抓。

(2)開展以“重視放射職業危害,保護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為主題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專項檢查,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人員培訓和個人劑量監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侵害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權益的違法行為。在鞏固去年醫療機構放射診療活動專項檢查取得成績的基礎上,對全區已經辦理放射許可的單位作好年度監測和年審工作。并對還未取得放射診療資質(放射診療許可證),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配備能否滿足工作需要,放射診療和放射防護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放射診療設備檢測合格的有效證明材料,患者和受檢者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警示標志設置情況,廢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處理情況等內容進行重點的督促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對違法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3)開展重點行業健康監護專項整治活動。對職業危害嚴重的農藥生產、家具、玩具、箱包制造等單位開展專項檢查,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4)開展食品生產企業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專項檢查。對使用氨制冷、氯氣消毒的食品生產企業(乳品、啤酒、釀造)、冷庫等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5)認真貫徹《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和衛生部《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程序》,嚴把放射診療許可關。開展“合理進行放射診療、落實受檢者防護”為主題的放射診療機構專項檢查,督促醫療機構落實《放射診療管理規定》中的各項制度,規范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行為。

(6)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貫徹工作,依法開展對新、改、擴建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建立審查工作程序,規范審查工作。會同相關部門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擴大評價覆蓋率。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違法單位并曝光典型案例,從源頭消除危害因素。

6、學校衛生監督執法

認真貫徹落實《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以學校食堂衛生監管為重點,加大校區內學校食堂及送餐單位和校外小飯桌的監管,為廣大在校師生創營造良好的就餐環境。中、高考期間,開展重點單位監督檢查。建立學校衛生長效監管機制,健全學校衛生組織領導體系和學校衛生安全保障體系,使學校衛生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管理軌道。

7、健康相關產品抽檢

按照上級健康相關產品衛生監督抽檢工作要求,認真組織實施抽檢計劃,按時上報抽檢結果。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餐飲單位餐具、食品流通環節經營的各類食品、宣傳功效的化妝品及游泳水進行抽檢。

8、規范衛生許可,嚴把準入關

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規的要求,規范發證標準,提高辦事效率,實行審批限時制和服務承諾制,使衛生許可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9、上半年完成從業人員健康查體工作任務。

(二)全力以赴,完成全運會衛生監督保障工作任務

今年是第十一屆全運會攻堅年、決戰年,按照全程監管、嚴格監督的原則,全面開展定點酒店公共衛生保障工作,最大限度的防范公共衛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隱患,確保全運會的順利進行。

1、做好宣傳發動。按照職責任務,根據總體要求,科學、完善地制定好我區第十一屆全運會衛生監督保障工作方案以及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件現場處理預案,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分工和具體的工作步驟、工作方法。圍繞全運會的衛生監督保障任務,召開會議、動員部署。通過報紙、電視、廣播和網站等廣泛宣傳,普及公共衛生安全常識和食品監管知識,營造良好氛圍,切實做好各項衛生監督保障工作。

2、開展拉網檢查集中整治。對重點區域、重點單位、重點環節進行拉網式、地毯式的專項整治活動,加大監督檢查頻次,擴大監督覆蓋面,織密衛生監督網,真正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對在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責令限期整改,并監督落實;對嚴重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依法嚴處,決不姑息;對屢教不改的堅決予以取締,以維護法律尊嚴,保護廣大群眾的健康權益,提高我區公共衛生的整體水平。

3、依靠科技進步,提高保障水平。在全運會前由點到面逐步推行安裝電子眼監控設備,首先在公立、國有尤其是各級政府舉辦的樓堂館所及運動員村餐飲單位、集體配供餐單位的重點食品加工環節、崗位、場所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監督機構設立終端監控,實施食品加工操作全過程的監督,強化餐飲單位內部自我監督和約束機制,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4、做好二、三級保障的監督。按照衛生監督各專業方案的要求,對除全運會中心賽場、附屬設施和運動員村以外的直接服務于全運會的場所及城市運行部分,進行現場巡回衛生監督檢查和指導,做好每日巡查記錄。發現不合格情況,當場指正,并督促現場改進?,F場不能改進的,要采取切實有效控制和補救措施,及時向上級逐級請示匯報。根據各專業保障方案監測采樣要求,開展現場快速檢測,并根據計劃開展采樣送檢。做好每日監測記錄。重點加強加工過程的關鍵控制點的溫度、消毒劑濃度、清潔度等內容的檢測并做好記錄。

5、抓好公共衛生應急體系建設,及時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突發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體系和運動機制。按照全運會的特殊要求,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重大公共衛生安全事故的發生。負責我區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全運會期間,如發現可疑食物中毒、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應急小分隊,攜帶有關執法文書、調查取證工具、采樣工具,迅速到達現場,對可疑中毒或污染食物及有關工具、設備和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開展現場衛生學和流行病學調查及采取其他處置措施。

(三)加強衛生監督隊伍管理,全面提升衛生監督執法水平。

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不斷加強自身隊伍建設,提高衛生監督執法水平,開展衛生執法監督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法制教育和有關專業的繼續教育,制定全年培訓計劃,聘請省、市衛生監督專家、區法院、區法制辦公室的司法專家來我所講課;派出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進修學習。利用多形式、多渠道,培養一支職業化的衛生監督隊伍。

(四)健全完善各項制度、明確責任、強化落實,推進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化和程序化。

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以衛生行政執法行為合法、規范、高效為基本要求,以衛生行政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為保障,建立健全衛生監督稽查制度、衛生行政執法文書及檔案管理制度和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培訓制度,完善衛生監督工作業務考核工作實施方案。量化任務目標,細化工作職責,責任分解到崗、到位、到人,嚴格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五)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1、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和糾風工作的組織領導

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簽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所長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負總責、親自抓,其他分管領導實行領導干部“一崗雙責”,將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與其他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任務落實到各項工作部署中去,使黨風廉政建設、行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新成效。進一步開展廉政文化建設,堅持“干群互動”,著力營造廉政文化建設的氛圍,堅持“內外互動”,著力豐富廉政文化建設的內涵,堅持“行知互動”,著力提高廉政文化建設的水平。大膽探索,勇于創新,深入研究,積極推進,努力將衛生監督廉政文化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2、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抓源頭防腐敗工作

領導干部要樹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意識,保證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一是強化民主集中制,二是加強對領導干部日常監督,嚴格執行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函詢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三是加強對干部人事工作的監督。四是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安全性。五是進一步推進黨務公開、政務公開。

3、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和干部作風建設,增強廉潔從政意識。

教育廣大黨員干部堅決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對黨風政風行風方面存在突出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嚴肅處理違背科學發展觀、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和諧、妨礙衛生體制改革的問題,確保政令暢通,推動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

(六)努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現共同富裕和諧發展的工作目標。

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組織開展城鄉互幫互助攜手共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活動的實施意見”文件要求,我所承擔著對黨家莊辦事處展西村的幫扶共建工作。結合我們工作職能,緊緊圍繞新農村建設目標任務,制定了《展西村新農村建設三年工作規劃》,在實施過程中,認真梳理和分析展西村發展現狀,不斷調整工作切入點,確定了新的工作重點,建立黨建綜合活動室、設立垃圾站、道路綠化、建立燈光娛樂活動場地、建立村級社區衛生室、修繕村內路面等項內容,以滿足農民群眾衛生保健需求,主動履行衛生行政職能,強化健康保障功能,提升衛生監督服務效能,促進了農村衛生事業科學、協調全面發展,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我們充分利用社區衛生服務的契機,主動履行衛生行政職能,加強農村衛生監督力度,規范農村衛生服務建設,夯實農村衛生工作基礎,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創造良好的基本衛生條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協作。所長親自抓,分管所長靠上抓制定具體的衛生監督實施工作意見,對衛生監督保障工作進行組織和領導。盡快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健全制度,加強督導檢查,根據工作目標和重點,密切配合,搞好銜接,建立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工作機制。

(二)明確責任、強化落實。根據各自承擔的衛生監督保障任務,建立衛生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強化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為確保全運會的食品和飲用水安全,要求相關企業簽訂安全保障協議書,強化企業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明確崗位職責,細化任務目標,責任分解到崗、到位、到人,按照崗位責任目標,簽定《崗位目標責任書》,所長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親自抓,其他分管領導實行領導干部“一崗雙責”。使執法權限、執法標準、執法程序、職責范圍和執法責任更加明確,確保各項衛生監督保障工作落到實處。

(三)完善體系,健全網絡,加強信息溝通。完善公共衛生安全標準體系,制定完善公共衛生安全地方標準和操作規范,建立健全監督監測網絡,加強信息監測工作,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實現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果斷決策、快速處置和科學調度。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協調機制,堅持信息日報告制度,加強信息的收集、匯總、整理、上報工作。分析衛生監督工作開展情況、工作進度和存在的問題,彌補薄弱環節,消除監管死角,排除安全隱患。堅持24小時聽值班制度,全天保持通訊暢通,遵守工作紀律,服從指揮和調度,堅守工作崗位,不得無故脫崗,保證隨叫隨到。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及時了解相關單位、兄弟部門的工作進展情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衛生監督保障工作。

(四)加強衛生監督宣傳,組織多層次培訓。建立完善的公共衛生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機制,采取多種形式,向廣大市民普及公共衛生安全知識,強化食物中毒安全防范意識。進一步提升衛生監督管理水平。組織開展全區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相對管理人單位負責人及衛生管理員、定點酒店場館從業人員和參與全運會衛生保障的志愿者多層次的培訓。提高衛生監督保障能力。

(五)組織實戰演練和考核。預測全運會賽時可能出現的各種突況,模擬實戰要求,綜合測試和演練,認真查找應急籌備和應急處置工作中的不足之處,切實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確保賽時應急隊伍拉得出、過得硬、打得贏。

糧食衛生管理辦法范文6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精簡高效原則。在全區行政單位原有人員編制、中層干部職數和內設機構個數限額內,調整內設機構職能,撤并設立或加掛行政許可科。

(二)堅持依法調整原則。依據區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將行政審批職能整合歸并到行政許可科。

(三)堅持集中辦理原則。各部門和單位行政審批事項,按照“一個領導分管、一個科室審批、一個窗口對外、一個首席代表、一個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許可”的要求,實行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送達。

二、工作任務

(一)明確職能,設立行政許可科,實行“一個機構辦理”。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在其編制數、內設機構數、中層干部職數不增加的前提下,整合設立行政許可科,將行政審批職能與行政監管職能相對分離,由行政許可科統一承擔本部門和單位的行政審批職能,原負責審批的相應業務科室則按整合后的分工,綜合承擔行政監管等職能。各部門和單位行政許可科設立情況如下:

1.在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區民族宗教事務局)“民族宗教事務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2.在區發改委(區糧食局、區物價局)“固定資產投資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3.在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政策法規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4.在區教育局“辦公室”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5.在區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6.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7.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現有“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不變;

8.區環境保護局現有“環評科技科(行政許可科)”不變;

9.區城鄉建設局(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區地震工作辦公室)、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現有“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不變;

10.區農業局現有“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不變;

11.區文化體育局現有“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不變;

12.在區城市管理局“環境衛生管理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13.在區交通運輸局“安全行業管理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14.在區水務局“水政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15.在區商務和旅游局“辦公室”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16.在區衛生局“醫政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17.在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政策法規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18.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二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19.在區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20.在區統計局“辦公室(法制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21.在區檔案局“業務指導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22.在區廣播影視局“宣傳法規科”加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二)改進審批方式,提高辦事效率,實行“一個領導分管”。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部門和單位要對“窗口”充分授權,在具體承辦中,各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負總責,并指定一名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行政審批工作。分管負責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行政審批工作上,做到時間到位、精力到位、授權到位。分管負責人不能到“窗口”現場辦公的,應采用委托或授權的方式,明確一個首席代表負責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確保行政許可科高效運轉。各部門和單位對進駐“窗口”工作人員要嚴格把關,將素質高、業務精、態度好、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安排到“窗口”工作。

(三)集中辦理,各部門和單位行政許可科統一進駐區政務服務中心,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各部門和單位行政許可科,代表本部門和單位承辦行政許可事項,原則上應成建制進駐區政務服務中心,做到“兩集中,兩到位”。即:部門行政審批職能向一個科室集中,行政審批科室向區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行政審批項目進“中心”到位,行政審批授權到位。

(四)改革印章管理,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各部門和單位要改變現有印章管理辦法,積極探索新的印章管理模式,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在現有印章不變的基礎上,可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對行政機關印章和窗口印章的使用管理辦法,另行發文明確。

(五)精簡行政許可項目,優化辦事流程。各部門和單位推進行政許可職能歸并工作,要在區優化辦的指導下,對現有行政許可項目進行認真清理,堅決推進流程再造。要按照“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原則,實行“同步受理、牽頭協同、信息共享、資料互認、聯合勘察、會議協調、超時追責”和“減程序、減時限、減費用”,規范審批行為,提高審批效率。要將行政許可項目、辦理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工作安排

(一)2011年9月初,各部門和單位根據本實施方案,做好內設機構及人員崗位調整,全面完成行政許可職能歸并工作;各部門和單位行政許可科統一進駐區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公。

(二)2011年9月中旬,區優化辦對各部門和單位行政許可職能歸并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規范操作,成效顯著的給予通報表彰;對執行不力,進展緩慢的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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