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法律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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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法律制度

財務法律制度范文1

摘 要:該案可能面臨五種法律定性,分別是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無罪。區別的關鍵就在于對行為人主觀心態和期待可能性的認定問題,同時還要正確區分普通的執業習慣和具體的犯罪行為。

關鍵詞:主觀要件;故意;過失;期待可能性;浮動

基本案情:某飯店一服務員,憑感覺“看出”其所端飯菜混有毒蘑菇,但依然為客人送上,結果造成多人傷亡,該行為如何定性?

一、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1.認為構成本罪的具體理由。有觀點認為:本案服務員完全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從“看出”到“依然”的一連串心理活動細節表明其存在主觀故意,且其客觀上親手將有毒飯菜送至餐桌,并造成了多人傷亡的嚴重后果。所以從表面看,似乎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且也有學者認為類似以危險方法殺人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比較合適。

2.進一步分析評價。這種觀點明顯存在漏洞:服務員一系列心理活動能否真的達到刑法上的明知和故意?且能否忽視刑法一些罪名要求的職責、地點等選擇性構成要件?

二、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1.認為構成本罪的具體理由

本罪和故意殺人罪的核心區別在于犯罪嫌疑人對他人的死亡結果是否持過失心態。實踐中,過失往往與行為人違背了特定職責有關。那么,本案服務員到底有無特定職責?如果有,那么這個職責的“度”是什么?而且特定職責是否和刑法要求的期待可能性相關?

這還要從民事法律關系說起。信賴利益是現代人際交往的重要心理支柱,進入飯店的那一刻,客人就對飯店及其服務員進行了信賴推定,相信他們能夠提供符合最低安保要求的基本服務。同時,信賴關系也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服務員完全可以憑“合理懷疑”就拒送這盤菜,而并不要求“懷疑”百分百準確。在“送與不送”的問題上,刑法的要求并不苛刻,做出法律期待的拒送行為并不難。遺憾的是,服務員最終因僥幸心理而導致了嚴重后果,從而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2.進一步分析評價

本案的爭點之一正是“感覺…看出…依然”這一系列心理活動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說明問題實質,這必然涉及辦案法官的自由心證問題。

心證一:認為該服務員的多年經驗具有相當程度的“可靠性”。背離自身職業敏感度的行為,能夠表明該服務員至少存在間接故意的放任心態;而對于間接故意殺人行為而言,如果出現了死亡結果,那么就是有罪。故該名服務員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從而和本文的第一類觀點所認定的罪名一致。

心證二:所謂的多年經驗并不具備刑法要求的“必然性”,感覺不可能百分百準確。又基于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要求,不能將該名服務員的所謂“感覺…看出”理解為故意,而只能理解為“疑似有毒”。雖然服務員并不期待出現客人傷亡的結果,但其并沒采取避免危害可能的必要措施,所以存在主觀過失。這種情形就可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雖然認定“服務員存在主觀過失“這點并無問題,但此類觀點卻忽視了犯罪構成的選擇性要件――作為特殊犯罪地點的飯店。

三、是否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認為構成本罪的具體理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求是故意。

飯店屬于公共活動空間,進出這里的人群屬于刑法上的不特定多數人。公共就餐安全事關重大,無論飯菜里的毒蘑菇被誰、被何時放進去的,都不影響服務員作為后續犯罪主體的可能,因為投放行為并非僅限由幕后黑手直接實施。危害狀態的最終形成,可能是由直接和間接的違法行為連環造成;該行為也并不限于通過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不將有毒物質剔除或拒送的做法,依然涉及不作為方式的“投放”。

2.進一步分析評價。這樣的定罪結論雖然也有一定道理,但同樣忽視了兩個重要問題。

首先,主觀心態問題。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求是故意,而故意的前提是行為人對事物客觀發展規律的必然性有所認識,那么本案服務員能否有足夠知識看出這盤菜里的蘑菇真的有毒?畢竟,在菜經過加工烹飪后,色香味都有一定程度的失真,普通服務員都能那么“老道”嗎?可見,要達到證明服務員心存故意并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比較難!

其次,具體犯罪行為與一般執業習慣的區別問題。

服務員的送菜行為,正常而言屬于執業習慣,從而并不會引起敏感爭議。關鍵是這次送菜行為直接導致了客人死亡,那么該行為算不算投放有毒物質的危險行為?筆者認為,依然要首先弄清服務員對自己行為的主觀心態,如果基于往常的送菜習慣而端上去的,那就是執業習慣,如果基于具體的犯罪故意而端上去的,那就是投放行為。就本案給定信息而言,無法證明行為人存在主觀犯意。我們就不能把本次行為強行解釋為故意犯罪行為,而應解釋為往常的執業習慣。

由此可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斷并不完全經得起推敲。

四、是否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認為構成本罪的具體理由

成立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點在于危害行為必須發生在公共安全領域,行為人違背了特定的法律義務,且其主觀上對最終發生的危害后果存在過失。

首先,看服務員是否存在主觀過失。上文已經認定服務員存在主觀過失。因此既滿足了“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要件,又滿足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而兩罪區分的關鍵就在于過失心態支配下的危害行為侵害了哪種法益。就本案犯罪客體而言,該服務員事先并不認識和針對個別具體人,而是面向多數不特定人;且送菜的動機不是“為了犯罪”,而是“基于習慣”。故本案侵犯的法益首先應當是公共就餐安全。

其次,還要看主觀過失和期待可能性的關系。適法舉動的難度越大,刑法對行為人做出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就越低,當行為人無法做出適法舉動且造成危害后果時,定性為“過失”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適法舉動的難度越低,期待可能性越高,當行為人沒有做出適法舉動時,定性為“過失”的可能性就越小,“故意”的可能性就越大。

同時,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并非是個一成不變的固定指標。服務員平時只對一些迎賓送客、端茶送水等簡單問題負有職責,但是一旦他們“知道”哪怕只是“懷疑”諸如飯菜有毒之類的問題,期待可能性就會臨時表現的比平時要求高一點。這就是同樣的服務員,僅僅因為“知與不知”甚至“疑與不疑”而造成了“罪與非罪”巨大反差的奧秘所在。

綜上所述,服務員既不構成以投毒方式實施的故意殺人罪,也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又無充分理由證明該服務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故也不能定性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由于本服務員也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不能以失職犯罪定性論處。

2.進一步分析評價

這種定性相對于前三種觀點最有說服力。一是貫徹了法不強人所難的司法理念,不會加重對服務員一般期待可能性要求;二是量刑相對輕緩,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五、是否無罪?

主張無罪的人主要有兩類:一類觀點認為畢竟“毒不是服務員投的,他是無辜的”;另一類觀點認為服務員在整個過程中只起了“工具”作用,如果判服務員有罪,恰恰達到了真正投毒者混淆視聽、轉移矛盾的目的,從而讓幕后黑手逃脫法律制裁。

針對兩類無罪辯解,筆者認為第一類觀點“樸素”到混淆了道德判斷和法律定性的界限,從而不切實際;第二類觀點雖然有一定的法律依據,能夠對間接正犯的刑法基本原理有所認識,但該觀點否認了主觀能動性和期待可能性的價值,并忽視了特定的職業義務,所以最終也站不住腳。

六、深度思考:對本案進行“無罪化”辯護的理論可能性與實踐可行性

能否可以從假設的角度,將案例所述條件稍微改動一下,從而使本案的定性由有罪變為無罪?

如果本案給定的其它條件不變,僅將行為人的主觀心態表述為“盤里蘑菇有毒,但服務員對此毫不知情”,那么整個案件的定性將因此發生“逆轉式”改變――無罪!此時,因為服務員并無犯罪的主觀故意,端菜行為也是單純的執業習慣,雖然客觀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但基于法律對服務員在完全不知情時的期待可能性要求非常有限,我們并不能過分期望一般服務員能對菜品有毒無毒做出準確判斷,所以此時服務員無罪。

事實上,有些律師正是巧妙的利用了主觀認識的證明難度,暗示被告人作出無罪辯解,因為在這類案子里,主觀的東西往往只有自己清楚。

七、結論

綜上所述,正因為服務員抱有僥幸心態,且沒有對自己手中疑似有毒的飯菜采取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最低要求的拒送行為,才最終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雖然他自己也不希望看到客人傷亡的悲劇,所以定性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較妥當。(作者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參考文獻

[1] 姜偉.期待可能性理論評說[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1994(1)

財務法律制度范文2

【論文摘要】當前高職院校會計專業《經濟法》課程對會計人才培養的作用已被社會、學生甚至是教師廣泛質疑,有些學?!督洕ā氛n程的地位已被明顯弱化。針對這些實際現象,結合高職會計專業學生法律意識、法律素質和會計職業技能的培養、會計從業職業資格的獲取和促進學生就業創業教育等四個方面分析了《經濟法》課程在高職會計人才培養中的重要作用。

一、問題的提出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的任何一項經濟活動都離不開經濟法律的規范和調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法律特別是經濟法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此,我國許多高校在工商管理類專業設置《經濟法》課程,教育部高教司還將《經濟法》課程確定為工商管理類專業(工商管理、會計、物流管理等專業)八門核心課程之一。然而,由于《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和相對獨立性,《經濟法》課程的地位和作用并沒有得到足夠的認識和重視,有人甚至對其地位和作用產生質疑,具體表現在: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其法律規范主要涉及國家宏觀經濟調控,其適用的主體是國家各級經濟管理機關,適用的目的主要是宏觀戰略上的經濟調控。而會計活動是真實記錄單位發生的各項業務,為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其活動具有微觀性和較強的技術性,在很多企業和會計從業人員看來,經濟法是抽象的,甚至是空洞的,與會計專業聯系不大。

2.由于現有的《經濟法》課程的內容多以企業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市場運行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為主要內容,與會計專業的其它專業課程缺乏聯系,也沒有體現會計職業領域的基本職業活動,似乎與會計主管、出納、記賬會計、成本會計、會計電算化操作員、稅務會計和總賬會計等崗位工作沒有聯系,因此,學生普遍認為《經濟法》對會計專業技能培養和今后從事的會計工作幫助不大。

3.由于會計專業《經濟法》課程授課教師多為“兩課”或法律專業出身,教師對會計專業人才培養不是很了解,因此也就必然地對《經濟法》課程在會計專業人才培養中的目標不明確,所以,在課程教學中教師很難將《經濟法》課程教學融入會計專業人才技能培養之中,致使學生認為《經濟法》課程僅是一門法律課程,與專業學習聯系不大。

4.由于《經濟法》課程不如專業課程與會計職業所對應的崗位的工作任務聯系緊密,因此在基于工作過程導向的會計專業課程開發和課程體系構建過程中,會計專業《經濟法》課程被邊緣化。有些學校在確定會計人才培養方案時沒有將經濟法置于核心課程之列,有的甚至還壓縮其課時,降低其在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地位。

二、《經濟法》課程在會計專業人才培養中的作用極其重要性

1.培養和提高會計專業人才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促進人才的全面發展。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這種社會現象的心理、知識、思想和觀點的總稱;意識決定行為,有什么樣的法律意識,就會有什么樣的法律行為,具備了一定的法律意識,在相應的經濟活動中,人們就會自覺地遵守法律的規定,否則就可能違反法律,甚至主動違法?,F代社會要求每個社會成員都應該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由于高職院校生源質量不斷下降,加上高職院校法律教育極其薄弱,目前高職工商管理類專業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普遍較低,主要表現在法律知識不夠豐富、法律意識不夠健全、法律實踐能力較弱等。而目前會計行業存在著的假賬泛濫、會計信息失真、會計執法環境差等現實則要求高職院校培養的會計人才不僅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而且還要求其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因此,要使會計專業學生成為知法、懂法、用法的高級專門人才,實現會計人才全面發展,就必須強化《經濟法》課程在會計專業教育課程體系的地位,加大《經濟法》課程教育教學的力度。會計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首先是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強化學生的法律責任,使學生在將來走上工作崗位從事會計工作時意識到法律賦予會計人員的權限及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在會計專業人才培養中,《經濟法》課程對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的培養發揮著核心作用。2.對會計職業專業技能的培養有著重要的幫助和影響。目前高職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所教授的內容如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票據法等法律規定與會計專業其他專業課程以及會計崗位工作存在著諸多聯系和銜接,對學生會計職業技能的培養有著重要影響,具體表現在:①公司法對公司財務會計作出了明確要求和規范。公司是社會經濟活動中,根據公司法設立的,以股權為紐帶,以權益與責任相對等的社會經濟組織。任何經濟組織都存在資金的運作,都離不開財務管理活動,同時公司制企業的財務管理活動在遵循一般財務制度、會計準則的前提下,還要遵循公司法設定的財務規范。公司法除了對財務管理提出了一般要求。如公司應當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公司法還對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和用途、公司清算過程中的財務處理以及公司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假財務信息、非法轉移公司資產等方面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些對學生畢業后從事公司會計崗位工作、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有著重要的指導和幫助。②企業經濟合同對企業會計影響最為廣泛,它決定企業產品銷售、材料購進,固定資產的購置等。購銷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是企業購銷活動的法律保障,確保了企業材料購進的順利和產品銷售渠道的順暢。借款合同深刻影響企業籌資活動和對外投資活動。企業的每份合同的履行事關企業會計工作。要準確對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經濟活動連續地、完整地、系統地進行記賬、算賬、報賬,以提供真實的財務信息,會計工作人員必須理解和讀懂合同的條款內容。合同法的學習與今后會計工作息息相關。③票據法規范了企業與企業間、企業與金融機構間的票據結算業務,票據法對支票、匯票和本票的使用范圍和運用程序、對票據的出票、背書、貼現、承兌、付款、質押等環節有明確規定。會計中應收票據和應付票據核算,決定了企業經營性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影響著企業資產的購進和產品的銷售活動。票據結算不等同于現金結算,其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和法律責任的可傳遞性,決定這一結算方法十分復雜,要運用好這一結算方式,必須熟悉票據法。④稅收是國家的經濟命脈,是調控經濟的手段,是社會財富的第一次分配,是企業的社會義務。稅法與會計是站在不同利益主體上的兩種經濟行為,稅法維護的是國家利益,會計維護的是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稅法與會計既統一又相互沖突,在法律效力上稅法大于會計,也體現了國家利益大于個體利益。稅收籌劃是在國家利益和個體利益間找到相互接受的平衡點。會計中的應交稅金體現的是國家債權,在企業清算中排在所有債權人之前,已交稅金反映了企業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大小,也反映了國家利益在企業收益中的比重。同時稅賦大小,反映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對國家的貢獻能力,決定著國家資金的投向和資源的分配份額,同時深刻影響企業的收益能力、償債能力和企業投資主體的積極性。⑤破產法從程序上規定了公司破產條件、破產債權申報、破產財產處置和破產責任認定等。破產會計從接管被破產企業起,充當管家的角色,從清理資產、核定債權、制定清算方案,到最后對破產財產的處置均進行全程核算;在處置破產財產時,必須遵循一定順序,首先考慮破產企業職工利益,其次是國家利益(稅收),最后是債權人的利益。破產會計的整個工作要按受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的監督。另外,國有資產管理法對國有資產持股的公司制企業的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銷售條件、銷售方式、定價模式、預售房款的使用范圍以及會計核算的規定以及擔保法規定的抵押和質押等擔保方式等對相關工作崗位的會計核算工作也有著重要影響。

3.服務于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考試,促進人才可持續發展。市場經濟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就業上崗、職稱晉升都需要資格證書,自1990年開始,我國會計人才的入門及不同層級會計人才的選拔實行會計職業資格考試制度;不論會計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還是取得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等職稱資格證,《經濟法》課程的內容始終是上述資格考試的重要內容,只是在不同層級的資格考試中,《經濟法》考試的內容的廣度和深度不同罷了。我國《會計法》規定: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高職教育就是就業教育,為培養經濟發展所需要的會計人才,我國高職院校會計專業普遍都在施行“雙證書”(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人才培養制度,學生的專業學習中除取得學校學歷證書外還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職業資格證書才能畢業?!督洕ā氛n程的學習對學生順利畢業、通過會計從業職業資格考試以及學生畢業后取得會計職稱資格,實現會計人才可持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

4.服務于就業創業教育,促進大學生畢業后就業創業。就業創業教育是高職院校各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必要的經濟法律知識是就業創業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目前,由于種種原因,大多數高職畢業生法律知識欠缺,膚淺,對就業或創業過程中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茫然無措。而《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可以為學生畢業后就業甚至創業提供許多經濟法律支持。如,學生學習了《經濟法》課程中的勞動合同法,就較容易識別就業市場中出現的企業巧立名目濫收費用、不簽勞動合同、長期試用、就業歧視等違法行為,在發生勞動爭議時懂得選擇維護自己的權利的較為高效的方式和途徑。如學生學習了企業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勞動法律制度和市場運行法律制度后,學生畢業后創辦企業就能夠選擇適合自己創業特點的企業形式,熟悉企業設立的程序,并能自己準備設立公司的相關法律文件,在企業運行中,能夠依法雇傭職員、簽訂勞動合同和經濟合同以及合理地開展市場競爭等。所以在就業和創業教育中強化《經濟法》課程相關內容的教育既是學校保護畢業生合法權益,為學生就業創業提供法律服務的有效辦法,同時也是職業教育人本性的重要體現。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

[2]周書靈.論會計專業經濟法課程改革[J].宿州學院學報,2006,(2)137-138.

財務法律制度范文3

關鍵詞:信用征信 信用權 法律制度

健全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項重要的制度建設。成熟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信用為基礎所形成的比較完備、系統的法律規范和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有效發展的重要保證。但是,目前我國現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還存在許多不足,有待通過健全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基本保障。

一、完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的市場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與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發展緊密相聯的社會信用的作用機制也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尤其是社會經濟發展國際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使市場主體的信用程度成為了維系國內國際市場經濟中各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重要紐帶。相對完善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有助于考核和評價市場經濟中各主體的信用程度和維系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的正常發展,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信用法律制度直接影響到經濟主體行為的規范性、有序性、有效性,涉及經濟主體經濟活動的具體法律問題以及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成效。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國民經濟增長。信用交易增長會拉動經濟增長和擴大就業,尤其在買方市場條件下,依靠擴大信用交易來擴大市場,可推動整個社會經濟可持續增長。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消除信用活動中的失信,違紀行為,是實現國民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的制度保證。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價值一方面在于證實經濟主體的資信情況,另一方面在于開發、利用經濟主體的信用資源,并通過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實現經濟主體經濟行為效益的最大化,從而完善一個優良健康的信用發展外部環境,對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能為經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證經濟主體合作的順利進行并加速優勢資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對稱、行為理性的有限性等因素,經濟主體自身難以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靠法律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提供一系列的信用行為規則,使經濟主體能在合作互利的情況下正常運作。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使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經濟活動等信用資料保證有效公開,為其提供基本情況,為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據,降低經濟行為主體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通過法律上的懲罰制度,使那些信用差的經濟主體難以生存,淘汰出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信用法律制度在規范、引導、促進、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促使經濟主體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形成和諧的信用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的信用環境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政府、企業、個人的信用程度仍未得到大的改觀,嚴重制約我國經濟主體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我國出口商品的市場份額受到明顯的擠壓。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決定了我國在信用法律制度建設中,僅靠道德層面的行業自律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在法律層面上加以完善,才能推動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的健康發展。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市場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市場經濟的觀念和信用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市場經濟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我國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設還不成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誠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在我圍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健全的系統的信用法律法規。近幾年,我國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已有了一些進展,例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公司法》和《證券法》對于公司“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及上市中的“虛假陳述”也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刑法中對金融詐騙等犯罪也課以重刑,但僅有這些還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不守信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例如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多起證券欺詐案,雖然證監會的處罰力度很大,但違規公司承擔的仍然是行政責任(罰款),廣大受損害的投資者并沒有獲得應有的賠償。結果是不法行為人承擔的行政責任與其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嚴重不對稱,導致法律責任和制裁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證券市場中欺詐現象依然十分嚴重。我國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之中,《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等都有一些有關征信方面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征信制度只表現在財政部、司法部、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一些規章和一些沒有廣泛約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懲治制度。

2缺乏成熟的社會信用環境。當前構建我國信用制度的經濟條件雖然已經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國的發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環境因素的制約。文化環境方面,信用消費觀念短時間內、難以在人們的思想中迅速改變;社會環境方面,由于我國近年來宏觀經濟增速放慢,失業人數居高不下,而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人們的生存危機較大,消費信心明顯不足;此外,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發展信用制度的市場環境還不成熟。缺乏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信用權保護的規定。征信必然涉及到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在我國,除《國家保密法》規定外,沒有明確界定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可以向公眾開放的征信數據。也沒有明確哪些數據可以公開以及公開的程序、對象等。

所以,公安、銀行、工商、人事、稅務、統計等部門以及水、電、氣通訊等公用服務行業所掌管的大量的企業信息資源很多沒有公開,增加了征信和企業信息獲取的難度,也對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利作用。

財務法律制度范文4

[關鍵詞] 財務總監 CFO 問題 對策

一、財務總監和CFO的職能比較

1.財務總監的職能與傳統的總會計師職能大體上相同或相近,只是在部分職能上作出了調整,在某些環節上放寬并深化了權限,其表現在:

⑴財務總監制度實行與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的聯簽制度,共同審核與聯簽批準諸多涉及財務領域的成果、方案與決策。⑵在參與擬訂公司各領域的計劃與方案時,財務總監職責開始全方位的滲入公司運營的各個領域。⑶財務總監發揮監督職能,定期向董事會匯報所在企業遵守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及時匯報企業所發生的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長期發展等各方面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營業務事項。

2.CFO則與其職責有著明顯差別,其職責已不再局限于財務籌劃和會計核算,更體現了對企業各個領域的滲透,更具全局性和戰略性。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⑴設計合理的經營方案,使股東利益最大化。⑵向投資人傳遞有用的公司經營和財務信息,讓投資人了解公司的實際運作情況。⑶溝通各個部門,從整體上為公司創造更多利潤。⑷現金流管理,支配籌融資活動。⑸把握經濟的全球化,進行財務理論與操作系統創新,創建先進的財務管理業務支持系統。⑹立足于全球范圍的競爭,積極參與企業決策過程和戰略管理。

二、財務總監制度存在的問題

1.財務總監制度是在特定條件下產生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財務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財務總監的功能定位更多的體現為一種監督職能,其實質是所有者的監督代表,是為了加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設立財務總監來體現所有者的要求,保護所有者的利益,促進企業在經營決策和財務收支上突出資本保值增值的目標,這雖然如實反映了兩權分離體制下現代企業產權管理的本質要求,但也說明,財務總監制度是有中國特色的財務制度,不同于西方CFO制度。

2.在宏觀機制上,財務總監制度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我國《公司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中仍不具備系統完善的法律條款。同時,在財務總監自身所需的法律條例也仍然欠缺,其設置、職能、權限、法律責任等諸多方面尚未有很系統明確的規定。而CFO制度是在真正意義的市場經濟制度下發展和完善起來的,其職能與運作方式在法律條文中已有明確規定,已經進入成熟階段。

3.在微觀運行上,財務總監在現代企業中職能的履行和作用的發揮也受到種種限制。由于宏觀機制的模糊,中國企業仍未擺脫總經理“一手遮天”的境況,位置不夠明朗的財務總監在企業中履行職能時也必然受制于諸多來自人事階層的制約因素。而西方企業中的CFO制度更為系統完善,更具綜合性、全局性和戰略性,其職責與作用也自然不同于中國的財務總監。

綜上所述,我國財務總監制度與西方CFO制度存在著諸多產生背景、法律保障、運行機制以及職能履行、作用發揮等方面的明顯差異,兩種制度及兩種職位之間各具特色,不能簡單加以等同。中國欲在此領域與國際接軌,進而成功完成國企改革,建立和健全市場經濟體制,還需辨清差異,完善自我。

三、完善我國財務總監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1.對CFO制度進行深入研究。CFO制度在西方國家已相對成熟與完善,并以實現向戰略層面的轉型,這對我國企業進行研究借鑒提供極好的素材。這種研究大致可包括:CFO的培養體系、選聘程序、任用程序、管理體系以及其職責、權利、義務、作用和應具備的素質,還包括實施CFO制度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激勵和監督機制等。

2.明確界定我國財務總監職責。我國企業中,各個部門各自為政、各司其職,從而使企業的整體戰略目標受到肢解。而財務總監目前大都仍扮演著傳統總會計師的角色,未能融入企業整體發展戰略中,其職能與權責不夠清晰,對企業各部門的溝通與滲透不夠深入,從而不能有效發揮其作用。應借鑒西方CFO制度的職能界定來明確財務總監的職能與權責,最大限度的發揮其作用。

3.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其實,財務總監與CFO雖然名稱不同,但只要抓住其實質便是把握了這一職務的根本。我國應借鑒西方CFO制度,汲取相關法律法規的經驗,結合我國企業及其制度的實際情況,修訂《會計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中有關規定,規范CFO的行業準入、培養教育及資格認證,明確其設置、職責、權限及法律責任等,來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保障財務總監制度順利而有效的實施。

4.加快行業建設,走職業化、市場化道路。我國加入WTO后,對財務總監的需求將日益增加,這就需要加快其培養教育,逐漸形成一支職業人員隊伍。目前,應充分發揮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的行業管理職能,更大的發揮其在資格認證、行業準入、職業能力評估和培養教育方面的作用。同時,要建立財務總監的市場準入制度,實行財務總監資格認證制,使財務總監制度走上職業化、市場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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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法律制度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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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溫州民營企業民間借貸危機及2011年8月安溪縣村主任許火從借款3億,無力償還跑路境外的相關案件,可參見中國新聞周刊:周政華,陳紀英.民間借貸危機調查.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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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法律制度范文6

一、 中國奴隸制時期的經濟責任審計法律制度

我國奴隸制社會經歷了夏、商、周和春秋四個時期,有關夏、商的文獻記載傳世不多,因此當時的經濟責任審計狀況無法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的開端要追溯到西周時代。周王設置宰夫,具體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據周禮記載:“宰夫之職,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敘群吏之治,以待賓客之令,諸臣之復,萬民之逆。”①宰夫“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證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②,“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乘其財用之出入。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長財善物者,賞之”③。可見,周王朝就已經知道了經濟責任審計和憑官員的功過進行任免、賞罰的重要意義??梢哉f宰夫是歷史上最早記載的審計官員。美國學者邁克爾?查特菲爾德在其《會計思想史》一書中指出:“在內部控制、預算、和設計程序方面,周代在古代世界是無與倫比的”④

二、 中國封建制時期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中國封建社會經歷了較長的歷史時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經歷了機構更迭、制度變異的不斷演化過程,其功能也處于不斷變遷中。

(一) 戰國時期的“上計”制度。“上計”是以年終送審報表的方式,考核地方行政官吏政績的制度。這種制度實質上是從經濟責任的角度來考核官吏,并根據考核結果按功過進行賞罰。

(二) 秦代的御史制度。御史輔助帝王掌管政治和財政的稽查工作,代表皇帝直接審理每年由中央和郡縣上報的財政收支報表,對貪污瀆職的官吏進行懲處,行使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雙重監督職能,豐富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的內容。如秦法中規定:如果會計賬目被審計出錯誤、漏記錯記和隨意注銷等情況,不僅要罰款,而且會責令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審出倉庫過多超儲、虧空不足、以多報少、瞞而不報非法注銷而造成損失的,要進行賠償和責任追究。而且秦律還特別規定了,新舊官員交接之時,對于經管的庫存實物要進行清查,賬實不符,造成差錯事故的,不論問題輕重都要進行經濟處罰。

(三) 西漢的受計制度。各級地方官吏定期將其轄區內有關戶口變遷墾田增減、錢谷收入等造冊,逐層逐級匯總上報審核,君王聽取報告,謂之“受記”?!吧嫌嬄伞敝幸幎嗽敿毜纳嫌嫹芍贫?,使上計制度具有了強制的法律效力。如果上計報告有內容不實、計算不準、呈報不及時等情況,經“受記”發現,均會依照相關法律條文治罪。史料記載,漢武帝層處理過許多上計中出現問題的官員。

(四) 隋朝的公務費管理制度。在《大業律》、《開皇律》中均有涉及財務出納及財務管理方面的相關責任制度。對于厲行節儉并善于理財的官吏,考核后給予獎勵,對于貪污腐化的官吏,從嚴處置。隋朝的公務費管理,改領用報銷為“咸置廨錢,收息自治”⑤,公務費的管理由隋文帝親自抓,實行由國家撥付各部門一筆金錢用作本金,收取利息作辦公費用的制度,并規定不許濫用利息。

(五) 唐代的比部與御史臺制度。唐律許多方面有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且規定更為細化,對一些具體的違反內容例如造假或者篡改報告文書、違反報告期限、丟失簿書而至賬面誤差等具體細節規定了詳細的刑罰標準。唐朝的比部具有了一定的專業性,唐律規定,官員犯法要報御史臺彈劾,凡經濟上發生的犯罪行為,要報刑部中的比部勾復核實,再由御史臺上奏彈劾加以處罰。而政府部門的上計報告,均先送戶部和度支部審查,再由比部復核,如果在復核中發現由于違法、失職或者是差錯等情況,可按照情節輕重處以笞杖、賠償、革職查辦、流放甚至死刑。

(六) 宋朝的審計院建制。宋朝更加強了對百官職責履行情況的審計考核,太祖乾德三年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又命“上一級軍政官員或束官監臨”,于是“外權削而利歸上,并據以考核官吏政績之優劣”。宋太祖又詔令由朝官充任的各路府、州通判官、轉運使,到任后要親自審核財務賬籍,使官吏無法舞弊。十五路轉運使,專主一路財賦“巡查轄境,稽薄考籍,舉劾官吏”。其后宋朝設置了審計院,對政府財政收支進行稽查??上У氖牵纬衅诔废铝藢徲嫏C構,財政收支久未檢查,造成“錢帛、約粟、積虧不可勝計”。宋朝的經驗從反面證明不實行嚴格的經濟責任審計,財政制度就如同虛設。

(七) 明代的戶部制度。據《古今圖書集成》記載:“郎中等官,遇有升遷及吏役滿日,一應經手錢糧案卷,本部委司務公同清查明白,方許離職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項殲弊,叫部參究。”由此可見,明朝我國的官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已經比較完善,對審查的范圍和內容都有了規定,對審查的要求和處理的規定也較為具體。

(八) 清朝督察院戶工兩科的審計制度。戶科賦有支領財物、直省錢糧交盤、鹽課考核、考核秋收成分等審計職權,如發現有“浮冒、蒙混、違限”都要揭發其罪狀。在“直省錢糧交盤”職權中規定:“凡藩司交代,必將其任內收放錢糧交盤,出級造冊。若州縣錢糧完欠不清,長官提同捏報,或抑勒放任接收,許接人官清理,直揭戶科題參?!庇纱丝梢姡谇宄瘜Φ胤叫姓L官的經濟責任同樣要進行審計。

三、 總結和對我國現階段的啟示

我國歷史上的皇權過于集中化使得法律具有很大的隨意性,破壞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法律依據,總結歷史上各個的發展與漸變,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首先,古代統治者為了維護自身統治地位,向來重視吏治,而加強吏治的手段之一就是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因此我國的審計法律制度向來比較發達?,F階段,還是應當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構建,維護群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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