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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土地法范文1
【關鍵詞】貴州??;土地征用;農民守法
本文在對農民守法問題研究的基礎上,以貴州省土地征用為例,從實證分析著手,對貴州省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守法的現狀進行了調查,分析了農民不守法的原因,為政府和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和實施相關政策和法律提供了依據,以期在不影響農民合法利益的基礎上,有效合理地推進城市化進程。
一、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守法的現狀分析
土地作為農民最根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福利保障。近幾年來,土地征用及相關的補償安置引起的農民上訪事件成為社會的熱點和難點。農民的守法問題再一次被提上了日程,本文通過調查,深入分析了農民在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守法的現狀。
(一)農民不合作情緒較嚴重,不守法現象凸顯。我們在貴陽烏當區金化鎮金龍村調查時發現,由于當地的土地賣給鐵廠,農民對所有的程序和補償標準都不清楚,最后僅僅得到的是幾千元的補償費,在征地過程中,很多農民表示不同意,但最后的結果仍是強行征地。這些導致農民的不滿情緒加重,向村委會反映,仍得不到合理的解釋,最后他們就直接去當地征地的工廠去抗議,這引起當地政府和大量警察來現場處理這次糾紛。
(二)農民以個人利益為重,集體意識淡薄。大量的農民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不斷違法建房,嚴重影響了農村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化建設過程中,國家對于基礎建設用地需求越來越大,尤其是在城郊位置的地區。但是農民不配合征地的情況日益明顯。我們在調查中發現,貴陽的貴安新區成立建設期間,農民違規“種房”的情況比較嚴重。在貴州省內調查中典型的一個案例是某高校的體育館修建時,附近地區的征地情況。在調查中發現學校所給的補償費是符合一般的征地補償要求的,而且農民提出標準不一致是不合理的。由于征地工作的不順利,學校擴建工程一直被耽擱。這確實反映了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沖突時,農民往往更多的是考慮到自己的利益。
二、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守法存在問題的原因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大量農地被國家征用來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成為必然,由此使大量的農民失去了土地。在貴州省土地征用調查過程中,我們發現農民不守法的根本原因是農民的傳統意識、法律意識淡薄、素質不高,追求不正當利益。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地分析其原因。
(一)農民的傳統意識。貴州省是以農業為主的西部欠發達地區,農民總體數量所占比重大,而且大部分農民還保留傳統的思想,這個因素嚴重地影響了土地征用進程。一是傳統的保守思想。很多農民認為土地是祖先留給后代的傳家寶,放棄土地,也就是背叛了先輩,這是典型的傳統觀點。二是農民惰性思想。土地是農民唯一的生活來源,一旦被征用,農民就會從自己的傳統職業中“下崗”,失去了土地不僅會造成經濟生活的斷層。因此,大量的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寧愿選擇土地,也不愿意接受被征用地的補償費和相應的安置措施。
(二)農民素質較低。農民問題的核心是素質問題,這包括文化程度,道德觀和生活技能等。在征地過程中,大部分農民的違法行為都是因為其素質低。農村的現實情況就是大多數農民文化程度水平低,一些中年農民甚至還是文盲、半文盲,新產業技能熟練程度低。農民對于非農業工作缺乏信心,適應能力較差,同時也沒有足夠的心理準備面對市場的激烈競爭。大部分農民由于文化程度的影響,農民的就業選擇很有限。如果失去土地就等于失去了一份唯一的生活保障。
(三)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農民的法制觀念淡薄是造成土地征用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個關鍵因素。由于農民缺乏傾向法制的內在動因,往往在征地過程中處于被動的位置。在征地補償過程中,農民會認為執法機關和村集體故意克扣和挪用補償費,降低補償標準,拖欠征地補償費等。農民往往會采取堵路、堵車等非法的形式進行反抗,往往不會考慮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農民追求不正當利益。調查顯示,大部分農民具有典型的小農意識,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略了長遠利益.而且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會選擇犧牲集體、社會、國家的利益。農民不配合征地的主要動機就是想獲得更多的利益。在土地征用補償過程中,很多農民利用修建公共基礎設施的有利機會, 坐地起價,對于合理的補償費和安置費,仍然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同時,很多農民認為補償費用在全省各地區都應當是一樣的.片面地強調當地政府對補償標準的不合理.盲目追求高標準的補償費用。
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土地征用成為一個熱點和難點問題。在整個征地過程中,農民的不守法和不合理的行為的頻繁出現。所以,為了更好地解決農民守法問題,加強法律教育, 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是關鍵,提高農民素質是農村全面小康建設的迫切要求,建全農民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農民后顧之憂,只有通過合理有效的安置方式,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的生存問題,才能為農民的守法提供基本條件,才能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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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的土地法范文2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款;農民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5-0039-02
經濟發展要走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道路,這是一個不可擋的過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各種行業規模的日益擴大,必然會加重城市的空間壓力,城市建設用地越來越緊缺,為滿足城市建設用地的需要,國家大面積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特別是近幾年來,土地征收速度越來越快,征收面積數額相對較大,做好土地征收后農村土地補償分配工作,尤其是及時足額將土地補償款發放到失地農民手中,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不僅關乎農民的切身利益,也將影響地區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乃至農村經濟社會的穩定大局。
一、農民征地補償費發放的現狀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迅猛推進,縣域經濟的高速發展,不可避免的出現土地征收現象?!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北M管中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應當給予補償做了明文規定,但補償標準不夠合理,補償方法相對單一,補償安置責任不夠明確具體,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補償費發放環節落實不到位。目前,中國大部分地區對征地的補償采取一次性安置補償,給失地農民發放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將失地農民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完全推向社會和市場。但由于法律制度、政策體制等原因,征地補償費的發放在執行環節遭遇棚架,失地農民無法真正得到應有的補償款項。他們只能拿到補償標準很低的征地補償款,有些甚至連法律所規定的較低標準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也往往不能兌現,許多地方政府還進一步壓低土地補償費用,真正發放到失地農民手中的補償款卻寥寥無幾。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更無法應對現在社會的通脹壓力,逐漸成為“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創業無錢”的邊緣群體。利益受損的同時,不滿情緒也在上升,農民抵制征地,與地方政府的矛盾在不斷加劇。這些基層矛盾逐漸演變發展勢必影響地方政府工作的開展,影響地方經濟的發展,阻礙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二、被征地農民補償費發放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土地征收中造成被征地農民補償費受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性因素,也與中國現在的政策體制相關,還有政府利益本位取向與自律不足的因素。
1.補償程序不完善,缺乏農民的參與協商機制。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被征地農民難以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辯權。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此外,發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F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該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各方不能對征地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征收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為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這種制度安排給征收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收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失地農民在失去土地又得不到合法合理的征地補償款項時救濟無門,極易造成對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
2.現行的政策體制存在缺陷。目前中國的征地安置補償款項都是按照現行行政管理級別層層劃撥的,市縣確定安置費用后,將款項撥付到鄉村一級,再由鄉村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安置。盡管《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但現行這種體制弊端是中間環節多,利益多頭,容易造成土地征用費被地方財政、鄉鎮村截留甚至鄉領導、村干部私下里瓜分,被征地農民拿不到足額的應得的安置補償費用,正常的權益受到侵害。容易激化與地方政府間的矛盾,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與諧。
3.地方利益的驅動。全國經濟利好的大體局勢帶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信心和決心,但一些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過程中出于利益本位思想和政績至上的觀念,盲目招商引資,為上大項目,出政績,不惜犧牲農民利益,以零價格出讓土地,以吸引投資者的眼球?;蛘呤窍日髟傺a,甚至是征而不補。投資者享受投資優惠政策的同時,被征地的農民卻得不到合理妥善的安置。地方財政沒有土地收益,拿不出征地安置補償費,只好犧牲被征地農民利益。在這種不良利益驅動下征收土地產生的直接結果就是地方政府贏得了政績,外來投資者賺得盆滿缽滿,但損失最大的還是土地被征收的農民。
農民的土地法范文3
關鍵詞:承包合同;民主議決;行政審批
一、引言
大量專業承包合同在簽訂前并未履行民主程序,有的履行了民主程序但沒有書面文字記載或者村民簽字,有的沒有形成書面決定。這既與當時歷史背景相關,更與村委干部法律知識欠缺、法律觀念淡薄有關。后由于國家城鎮化進展加快,農民法律意識提高,加之土地價值與日俱增,以未履行強制性規定為由要求確認專業承包合同效力的糾紛大量涌入法院。
二、農村土地專業承包合同效力司法判決現狀分歧
(一)違反民主議決程序的,絕大多數判例認定合同無效
對于事前未經民主議決程序的專業承包合同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判例認定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為,“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強制性法律規定,違反該規定的,承包合同應當無效。
(二)符合民主議決程序,未進行行政批準的合同效力認定出現分歧
1.僅以民主程序為由要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需結合個案情形確認無效。
2.對于民主議決程序進行變通解釋,即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承包,因其采取的方式是公開公平的,屬于民主程序的表現形式,故不應認定違反民主程序,應予排除。
3.對于確實違反民主議決程序,且嚴重損害村集體成員利益的承包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確認合同無效。
三、確認無效后的利益衡量
村民以未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的原因不僅在于農民民主意識在不斷增強,更是由于農村土地升值空間加大,農民從土地上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進而出現農民個體與村集體、原承包方之間的利益不平衡。訴訟僅為一個端口,實際上是一個農村社會利益平衡的問題。確認合同無效后,應對原承包方的合理投入及預期利益予以保護。
四、關于未履行民主議決和行政審批程序后農村土地專業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再思考
(一)具有行政法色彩的民主議決程序及政府批準行為姓公還是姓私
1.民主議決程序公私厘定。村民委員會是依據村民自治組織法選舉產生的機關法人。其既是公法法人,同時也是私法法人?!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中規定的議決程序,應當具有公私法雙重屬性。在村集體對外從事經濟交往活動中,其主體屬性應當屬于私法人。
2.行政審批屬于政府管理。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單位和個人的,是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該事項由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具體承辦。實際上經管站的蓋章并不是審批而只是為了備案,鄉鎮政府的批準更屬于一種政府管理行為。
3.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的規定應當屬于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在《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并未明確規定違反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將導致合同無效。 行政審批僅為一種管理性質行為,未履行審批行為并不構成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二)基于歷史原因、商事交易安全等考慮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1.特定時期的歷史原因。民主議決程序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并未被嚴格履行,村集體未履行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屬于特定歷史時期的遺留問題,民商事審判的前提應當是尊重歷史。
2.出于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合同雙方已經履行合同數年,承包人經營性投入巨大,作為村民和村集體對于承包事實早已明知,僅以未履行民主議決程序和行政審批動輒認定合同無效,則不利于對外發包合同的穩定。
專業承包的土地多為四荒地或未利用地,屬于村集體中無人愿意耕種的土地。承包人和村集體簽訂合同后,承包人基于對合同的信賴,在承包土地上投資進行生產經營,土地使用效能被大大提升,投入成本和預期收益巨大。若只要事先未經民主議決程序,或者未履行批準手續,則認定合同無效,會大大打擊非集體成員承包和提升土地生產能力的積極性,不利于土地資源的效能利用。大多數承包人承包土地多用于養殖、生態旅游等農業性生產經營,是基于商業營利目的而承包該地。維護交易安全是商法的核心理念,合同無效不利于合同的穩定和商事交易安全的保護。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在主張優先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場合下,明確關注了“實際經營一年以上”這樣一個事實,說明承包人對土地投入的情況應當成為一個重要情形予以司法考慮。
3.不利于農民利益的保護。如僅以未履行民主程序就確認合同無效,從過錯責任來區分,承包人是沒有過錯的。履行民主程序的責任完全在發包方,即村民委員會或村經濟合作社。據此,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就要由村委會承擔。承包方在承包期間的投入和預期利益數額是很大的,最終也要由村民承擔。這實際上并不利于農民利益的保護。
(三)司法的滯后性與實際需要的磨合
1.模糊“事前”,嚴格區分決議未通過和未履行協議。對于民主議決程序上的瑕疵,在民法理論中應當屬于無權處分,法律效果上屬于效力未定合同,應當賦予商主體對于交易行為的嗣后追認。對于之前履行了民主議決程序但是未通過的,人民法院應當徑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事前沒有舉行民主議決程序的,法院應當給村集體一個期限,限期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如果民主程序通過了,則屬于嗣后追認合同自始有效;如果民主程序未通過,則合同無效。
農民的土地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增值 問題與原因 措施與對策
一、失地農民土地增值補償的理論與法律依據
上世紀80年代中前期,憲法和民法通則對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都是禁止流轉的。1988年的憲法修正案則有了新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合法地位。同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也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條文。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享有3個方面的權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與此相對應的是,承包方也要承擔3個方面的義務: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在我國,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結點主要是農地轉非的增值歸屬。目前,理論界主要有3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增值歸農”論;第二種觀點是“增值歸公”論;第三種觀點是“公私兼顧”論。在農地轉非過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體:一是政府,二是公眾,三是農民。政府貢獻的是管理權、規劃權和征收權,公眾貢獻的則是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外部收益,農民貢獻的則是農地的承包經營權、社會保障權和農地發展權。因此,第三種觀點似乎更加合理一些,即地價的上漲是地租未來資本化的反應,理應由政府、公眾和農民共同分享之。
現在的問題是,政府部門利益驅動和強勢地位,不但令公眾難以從土地增值中獲得收益(比如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并沒有被真正“用之于民”),農民也一再成為輸家。在農地轉非中,農民面臨生活方式被打亂、原有財產被強行置換的困境,如果補償也不徹底,無異于“二次被害”。有一點必須明確,弱者是最無力承受失敗的人,如果弱者總是成為輸家,政府就必須檢討。當下,由土地增值分配所導致的不公正、焦慮恐懼正在醞釀和累積,如果這種情緒得不到有效的矯正和釋放,就會成為社會持續發展的不穩定因素。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會成為經濟增長的絆腳石。
二、現行法律制度對失地農民土地增值補償的缺陷
(一)非農建設用地呈逐年上升狀態,農用土地流失嚴重,失地農民數量上升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因交通道路、水利、城中村改造等公共基礎設施、各級種類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建設征用農村土地的規模越來越大,少地或失地的農民群體數量不斷增加。
(二)征地補償過程中農民權益受損
1、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征地補償太低
根據有關資料,世界許多國家的補償標準均以被征地時的土地市場價格為基礎。而我國實際采用的補償標準只有土地年產值的幾倍,根本不能反映土地作為稀缺資源的價值,僅考慮了現有農業用途的收益權,而無視土地發展權。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一規定完全排斥了農民對農村土地發展權的利益分享,即土地用途變更所產生的增值被排除在征地補償范圍之外。對征地補償標準問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近幾年,個別地區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標準達到了國家法律的標準,但是仍然不能解決實際的問題。即使統一了補償標準,足額及時發放補償費,農民對補償還是不滿意。
2、征地補償安置費分配混亂,缺乏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土地法律制度,征地補償費一部分給農民,另一部分留歸村集體使用。由于村民的補償費和村集體的補償費的比例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這就導致部分地區大大增加了集體留用費的比例,而村集體的補償費掌握在少數的基層干部手里,如遇有民主建設較差的鄉村,加之缺乏必要的監督,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便司空見慣。實踐中補償款的分配問題成為村民與村委會、村黨支部之間發生矛盾的一個重要導火索。
3、農民無法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根據國研中心課題組的調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30%留在鄉以下,其中,農民的補償款僅占5%到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開發商則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頭,占40―50%”。
(三)農民土地增值收益被剝奪的原因分析
1、現行的法律制度忽視了被征地農民的發展權問題
在法律規定中,為被征地農民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和農村醫療合作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但法律規定的標準是維持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對失地農民而言,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土地增值所帶來的發展功能并沒有完全體現出來。從立法層面分析,《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對土地中蘊含的農民社會保障權、發展權方面的權益做出明確規定。實踐中,由于城鄉二元體制、特別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二元制,土地對于中國農民而言除了生存功能以外,還承載著發展功能和社會保障功能,而現行法對這兩種功能卻采取了回避的態度。如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的確定只考慮了土地的歷史產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農民”的生活標準,沒有考慮土地用途改變后其收益的變化,更沒有考慮到土地對于農民的發展功能和社會保障功能,而僅就土地“原用途”作為參照物確定標準。
2、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尚未形成有效的機制
當農民失去土地后,那些沒有一技之長的農民就會變成無地、無職業、無收入的“三無”農民,成為矛盾糾紛多發的群體。因此,國家一直重視這一群體的就業保障,地方各級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此方面進行了探索和創新。
三、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的社會保障機制
(一)盡快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
不斷推出相關政策,力求做到“失地有保險,老來有保障”,各地都做過有益的探索,但還不夠規范、系統。要通過實行貨幣安置、留地安置、就業安置等積極的保障措施,三管齊下,全方位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
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標準。前面已論及土地本身就承載著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和發展功能,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不能進入一級市場,就會導致高額的級差地租被各級政府獲取。因此,政府有義務從級差地租中拿出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障基金,以在保持失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礎上,再為失地農民提供發展基金。
二是實行積極的“就業保障”政策,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相對于城市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而言,失地農民更是就業的弱勢群體,因為農民就業意識和就業行為與工業化、城市化的要求有一定距離。因此,要力爭把城鄉統籌就業納入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通盤考慮,完善就業服務措施,創造有利于失地農民就業的機制和環境。要制定公平的農民工就業政策,構建符合城鄉統籌就業要求的就業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多元模式保障機制。如城市郊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方,可以走轉換農民身份,推動失地農民市民化的模式;而偏遠地方、僅由于國家基礎設施用地造成失地的,要加大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的力度,同時增加貸款方面的資金扶持,走產業化發展道路。
(二)以體制創新為推動力,探索在大制度框架內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農民土地權益保護之所以成為社會熱點,說明現行框架不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創新思路,探索新的解決路徑。要在大制度框架內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按照“以土地換保障”的戰略要求進行制度創新,可以考慮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允許土地入股,將農民納入征地開發的利益共同體,有助于減少征地時的摩擦和沖突,降低行政成本。對于農民而言,允許農民土地入股,使長期受到忽視的土地中承載的農民發展權得以實現,有利于保護和增進農民的利益。
(三)通過立法明確和完善農民的土地權益,并通過程序設計加以保障
必須修改和完善相關立法,明確規定農民的土地權益。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已達成共識,并在《物權法》中有具體的規定并有所突破。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農民的土地權益相比以前得到了一定的規范層面的保障。但物權法畢竟是一部框架性的基本法,對有些具體問題還沒有給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權限和程序的明確、對政府征用行為的行政救濟措施的細化、土地補償標準的合理界定等。農民土地權益真正得到保護還有賴于這部法的有效落實和后續相關實施細則。
首先,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保證集體經濟組織的每個成員都能參與對土地所有權的行使。防止目前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不經村民討論同意就任意處置集體土地的現象。其次,對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制度進行較重大的改革,構建建設用地流通市場,即修改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農村土地轉化成建設用地可以有兩個途徑:一是通過征收轉化,這一途徑僅用于公共利益;另一途徑是通過市場交易,這一途徑主要用于商業利益,但也可用于公共利益。第三,要提高對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較大幅度地提高對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
(四)盡快修改土地法,允許農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交易
對于農民,土地的意義不僅是一種不動產,而且還是一種特殊的保障形式。它至少可以為貧窮的農民提供食品、住房、就業、養老保障。因此,政府征用農地,就必須充分考慮社會保障來置換農民的土地保障。如果不具備提供社會保障機制條件,政府就不應該征地。
(五)修改土地法時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與商業用途
農民的土地法范文5
全國自1990年以來出臺了很多土地規劃和管理方面的政策,政策工作出臺了近20年以來[1],全國土地總體上得到了合理的規劃和管理,不僅節約了土地資源,也合理的規劃和管理了各方面用地,在一些土地缺乏地區進行了一定的調控,總體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之前的政策和制度大多是針對于城市土地規劃和統一管理方面的,對于農村土地的規劃和管理則非常缺乏[2],也導致了農村土地的不合理開發和農村土地的嚴重浪費,農村土地合理利用率非常低,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目前農村土地的問題已發展到不得不進行探討和解決的時候了,應盡快對農村土地進行合理的規劃和管理,徹底解決農村土地問題[3]。
1 農村土地狀況分析
1.1 農村土地利用率分析
我國是農業大國且目前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仍比較落后,導致了農村土地方面沒有相對完善的規劃和管理制度,農村的土地仍處于亂規劃、無人管、亂管理的現狀[4]。農村一些隨意開發征用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了大量的農村土地資源浪費了。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整體合理利用率非常低,由于缺乏相對完善的規劃和管理,其合理的利用率則更低。
1.2 農村土地規劃分析
由于農村在我國的規模大,農村人口多,農村土地面積也大,且目前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離城市還是有差距的,國家對農村土地規劃管理部門的重視程度也遠遠不及城市土地規劃管理部門,配備的相關規劃管理人員也是不及城市土地規劃管理部門,這些因素都導致了農村土地規劃和管理不當,導致了農村土地資源的浪費,使得農村很多土地得不到合理的開發利用,廣大農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上不去。以我國江西省南昌市為例,整體對南昌市的土地進行規劃和管理,最后統計的一共收回了20宗閑置土地,然后進行合理的規劃和管理,使得這20宗閑置土地得到了合理的規劃和使用[5]。
2 農村土地系列問題
2.1 農村土地布局廣泛
有研究學者長期研究土地的規劃和管理,對土地閑置浪費研究有一定的見解,也發表了一些看法。例如有學者認為地理位置因素是導致土地浪費與否最為關鍵的一個因素,好的地理位置的土地更容易得到合理利用,相反地理位置相對差的土地得到利用率低,有的甚至閑置和荒廢在那里。我國農村地形地貌的不同,也是導致我國農村土地得不到合理規劃和管理的一個重要因素。
2.2 農村土地轉讓
我國針對土地規劃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很早就出臺了,規定土地私自轉讓必須要到相關管理部門進行辦理合法的手續,但是由于農村人口多,廣大農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了很多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土地轉讓和交易,這不僅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的浪費,農村土地濫用濫采,得不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極大的土地資源的浪費,同時后期也會帶來一定糾紛和麻煩。
2.3 農村土地法律法規不健全
近些年來,我國針對土地規劃和管理方面也制定了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一直在完善土地規劃和管理的相關制度。但是,由于農村生活條件差,經濟發展落后,農民文化程度低,雖然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和土地規劃管理制度,但是一些農民仍然直接無視這些制度,仍在私自的違章擴建建筑占用土地,私自轉讓和交易土地,隨意的濫開濫采一些土地,導致了農村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
2.4 農村土地制度松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人口眾多,而農村的村莊數量也是非常多的,人口分布也是非常廣泛,尤其是一些大山丘陵地區,這也給農村土地規劃管理人員帶來了很大的管理困難和成本,土地合理規劃和管理嚴重缺乏,土地合理利用開發率低。
2.5 農村土地污染嚴重
近些年來,隨著第四次工業革命的到來,農村經濟也得到了發展,農村也有了一些工業,由于農村發展的相對落后,管理部門對農村的一些企業的管理也相對比較松,導致了一些企業隨意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氣和廢水,嚴重污染了農村的土地,使得農村土地被污染了,土地資源嚴重浪費了。
3 保證土地合理規劃和管理的對策
3.1 制定管理制度
要想制定出相對完善的農村土地規劃和管理制度,首先要從制定制度的人開始出發,要有一批專業水平過硬的技術隊伍,土地規劃管理人員的專業素養提高了,對所負責的區域的土地情況熟悉、了解之后,才能結合具體情況做出適合的規劃管理制度來,才能確保該區域的土地規劃和管理實施的更為合理。
3.2 統一管理農村土地
前面說到我??是農業大國,農民人口眾多,不管怎么做土地規劃和管理,怎么制定土地管理制度,前提都是需要保證要有充足的基本農田給農民耕種,而不能隨意占用農民基本農田來作為商業用地,一方面要從法律法規和土地規劃管理制度上面來保證農民基本的耕種農田,另一方面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不能荒廢任何一處農田,合理規劃和管理使用基本農田,確保做到不浪費土地資源。
3.3 加大實施力度
在大力制定對土地的規劃和管理的制度的同時,也要保證在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做到公正。對那些違反規定的行為應該按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同時對那些違章建筑占用土地的要堅決拆除,按照法律法規要罰款的就罰款,該去相關部門補齊手續的就要去相關部門補齊手續,該退還占用農民耕地的堅決要去退還耕地,堅決維護農民耕地不能被占用,保護好農民的切身利益。
3.4 土地宣傳
針對我國農村人口多,農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等問題,應從源頭上杜絕非法占用土地的現象發生。要大力宣傳土地合理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政策制度,通過多種宣傳方式進行宣傳,結合農民平時生活現狀,可以采用報紙、電視或者現身說法等途徑進行相關的宣傳,以增強農民對土地的重視,增強對土地規劃管理的法律意識,也增強農民對土地資源的認識,從源頭上杜絕土地資源的浪費。土地規劃和管理部門應該定期的去農村組織開展相關的土地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徹底提高廣大農民的土地意識。
農民的土地法范文6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為切實貫徹省廳和市局的通知精神,認真做好此次專項法制宣傳活動,縣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長為組長,股、室、鄉鎮管理所負責人為成員的專項宣傳活動工作組。對從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間的專項宣傳活動進行了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制定了宣傳工作方案,明確人員,落實責任。
二、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圍繞以《黨的十報告》、《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管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征地拆遷等政策為主要內容,制定了專項法制宣傳活動工作方案。明確專人負責此次的宣傳活動,綜合協調此次宣傳活動,分區域、定重點進行宣傳,并將具體的各項工作落實到人。同時,加強與教育、科協、廣電局和鄉鎮等部門的協作,在縣城區和鄉鎮進行宣傳,在廣電局開通的《土地》欄目進行宣傳,在縣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上,開設了政務公開、政策法規、收費公開和國土專題等。結合農村實際,依托鄉鎮司法所、勞務所及相關部門,利用社區和村級陣地的黑板報、宣傳欄開展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活動。在鎮、村兩級召開座談會和培訓會:著力宣傳黨的十涉及土地法規的問題、《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管理法》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政策進行宣傳講解,讓民工們真正了解自身的權益保護、維權措施,以及如何解決權益糾紛,在鄉鎮的部分村組送發土地法律法規和征地拆遷政策的知識小冊子,充分了解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