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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法律論文范文1
關鍵詞:醫學院校;法律教育;當代醫學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國家法制建設也逐步健全,對醫務工作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們不僅要具備高水平的專業知識,同時,也要熟悉自身工作中潛在的法律問題,依法行醫,以便更好的為患者提供優質的服務。醫學院校作為培養醫學人才的基地,必然要承擔起對醫學生法律教育的重任。我們認為,法律素養也是任何專業大學生應具備的素質,通過對醫學生法律知識的傳授,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的培養,達到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目的。因此,我們嘗試著對傳統的教學方法加以改革。
一、“問題教學法”組織課堂教學
我們首先面對的問題就是提高學生的聽課效果。高校大學生已經步入成人階段,具備一定的抽象思維和邏輯思維能力,簡單的灌輸方法是無法開發學生的思維能力的。為此,在教學方法上,應該主要采用“問題教學法”來組織課堂教學,使提問成為課堂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的傳統教學一直把提問作為一種輔助教學的手段。我們認為,在當今形勢下,提問的職能要發生轉變,即提問不僅僅起到檢驗的作用,更應該是師生增強互動,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能力的一種手段。因此,我們在教學準備階段,精心設計課堂問題,使問題成遞進形式,讓學生不斷思考,提出自己的見解,教師再加以引導和歸納,使學生對知識的理解不斷深入,讓學生在思考和分析中提高素質。
二、案例教學法的運用
法學理論可謂博大精深,要在有限的時間內讓醫學生既掌握法學理論知識,又對他們進行法治思想的教育,案例教學法不失是一個捷徑。在具體運用案例教學法時,我們主要采用如下方法:
(一)案例講授
學生們普遍感覺行政法這一章很難理解,它不像刑法、民法那樣貼近生活。我們就在課前先講一個主題案例,并把該案例貫穿整個理論講授全過程,讓學生對什么是行政機關、什么是行政相對人等問題先有感性認識,再向學生講授“行政法對公民權利的約束性”,這些法治理念,就容易得多。我們講授的對象是醫學生,他們不僅需要掌握基本法律知識,更希望了解醫患糾紛中的法律知識,因此,我們在課堂上加入了醫患糾紛的典型案例,把法律知識和學生的專業知識結合起來,學生們切身的體會到了學習法律知識的實際價值,培養了他們的興趣。
(二)多媒體案例教學
選用有代表性的案件,實際放映給學生們看,讓他們對法律知識有更直觀的感受。在講授“刑事訴訟程序”時,結合相關庭審視頻,給學生講解相關法律條文闡述其意義,這樣就是學生對書本上枯燥的敘述有了鮮活的認識,學生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能理解這些知識,收到很好的教學效果。
三、改革考試方式,培養創新意識
長期以來,不論對作業還是考試,老師和學生都形成了依賴標準答案的習慣,只要與標準答案不同,就是0分,這樣做很難激發學生的創新意識,也挫傷了學生的思考問題,提出個人見解的積極性。因此,我們一改傳統的閉卷考試模式,而是采用了案例考查法,就是讓學生根據案例中所給的條件,回答兩三個問題。所提出的問題都是圍繞教學中的重點知識點,讓學生把學過的知識與案情結合起來,以達到培養學生法律思維的目的。在評卷方法上,采用標準答案與非標準答案相結合的方式,即使學生的答案與標準答案不相符,但是學生運用了學到的知識,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也會取得好成績,這就給學生更多的獨立思考空間,學生們能夠活學活用,把考試變成展示自己的平臺。
通過對醫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方式的改革,能夠培養出專業技術優秀,同時,懂得法律知識的人才。為減少醫患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頗為有益。
參考文獻:
[1]王安富,等.醫學法學專業課程設置體系建設的探索與實踐.中國高等醫學教育.2009(4).
醫學法律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法律地位 法人屬性 產權
一、從實踐層面透析獨立學院法律地位問題的困惑
對獨立學院法律地位的認識,過去主要集中在對兩個問題的不同理解上:第一,獨立學院到底是公辦高校還是民辦高等教育,抑或是二者皆有。第二,獨立學院是否為獨立法人,獨立性如何保證;如果是獨立法人,是什么性質的法人,是事業單位或是民辦非營利性組織抑或授權的組織。
對于第一個問題,雖曾有過爭議,但隨著2008年4月教育部26號令《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頒行,獨立學院屬于民辦高等教育已無異議?!掇k法》第1章第2、3條中界定了獨立學院的概念,并將其性質明確為:獨立學院是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益性事業。第9條第2款、第23條第2款明確規定,“獨立學院應當具備法人條件,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辦理法人登記”,這意味著獨立學院也具有獨立的財產、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方面的法人基本特征。依前述分析,可將獨立學院界定為一種有民間資本參與的、從事教育這一公益性事業的事業單位法人。
但對于第二個問題——獨立學院到底屬于什么性質的法人,依然意見不一。獨立學院的法人地位在某些情況下因與舉辦高校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短期內很難充分到位,具有較強的虛擬性。
(一)舉辦者的出資問題
《辦法》大大提高了獨立學院的辦學門檻。該辦法規定,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總資產不少于3億元,凈資產不少于1.2億元,資產負債率低于60%;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個人,總資產不低于3億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于1.2億元;獨立學院的設置標準參照普通本科高等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與之前文件相比,26號令增加了博士學位授予權的條件;提高了舉辦者的門檻;設置標準參照普通本科高校,占地標準則從200畝增加到500畝。
除此之外,《辦法》在舉辦者出資方面的規范仍存在以下問題:
1.沒有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由于獨立學院具有民辦性,而且《辦法》也明確規定主要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來舉辦,因此,如果沒有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規定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不利于在挑選有實力的民間主體參與辦學的同時充分地利用其資本。
2.關于普通高等學校的出資方式的規定不可行。學校名稱、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無形資產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這種無形資產所代表的經濟利益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難以進行估價,而且管理資源、教育教學的內容不明確,更不具有轉讓性,無法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
3.無形資產占總出資的比例的規定不明確?!掇k法》第13條規定,無形資產占辦學總投入的比例由合作辦學雙方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約定。但依照哪一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不明確,而且辦學總投入與設立獨立學院的出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二)獨立學院的獨立財產權問題
《辦法》明確落實了獨立學院財產權的具體要求。將獨立學院舉辦者的資產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是落實獨立學院法人財產權的基本要求。資產在過戶前必須依法驗資。新設獨立學院,資產須于籌設期內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已設立的獨立學院資產未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的,自《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過戶工作?!掇k法》第42條進一步規定,獨立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獨立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從而從根本上保證獨立學院的資產由獨立學院自身依法管理和使用,避免其他組織和個人違規運作獨立學院資產,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辦學風險。但是,由于普通高等學校主要利用學校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參與辦學的特殊性導致獨立學院很難通過過戶取得這種無形資產,即獨立學院與普通高等學校之間的財產很難徹底地獨立。
(三)獨立學院和舉辦者的責任承擔形式問題
《辦法》第51條第2款、第55條分別對舉辦者不履行出資義務,虛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任作了規定。但目前我國對獨立學院對外承擔責任的形式無明文規定,獨立學院的責任承擔形式問題又是關系到多方利益主體命運的問題。因為獨立學院的對外承擔無限責任還是有限責任,不僅關系到獨立學院自身承擔責任的能力,還關系到學生和社會利益的保障,更是影響到普通高等學校的發展與穩定,并增加辦學風險。獨立學院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相關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按照《辦法》以及《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等的立法精神,獨立學院應該是承擔有限責任的。但若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那么以出資人的多少資產為限呢?一方面,普通高等學校對獨立學院的出資無法真正到位;另一方面,普通高等學校對獨立學院過度操縱和干預,獨立學院的領導由普通學校調配、任免,獨立學院沒有實質意義上的法人資格。一旦出現對外負債或者出資者不履行出資義務、虛假或者抽逃出資的現象,極容易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益。
二、對獨立學院法律地位的界定:獨立法人資格與地位
(一)獨立法人資格
《民法通則》第36條界定了法人的法律定義及成立的基本條件。對照教育部2003年8號文件《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獨立學院應具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施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獨立學院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教育機構。
(二)法人屬性
根據《民法通則》對法人的分類規定,一般認為學校屬于非企業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但由于部分獨立學院是一種混合組織,既有國有資產也有非國有資產,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無法判定它完全是事業單位法人。在辦學實踐中,各學院在民政部門的登記也各不相同,如吉林省的獨立學院被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而浙江省至少有若干學校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天津市的獨立學院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
獨立學院的法律屬性已突破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出生的特殊性、復雜性以及發展的多樣性。按一般理解,高校單獨舉辦獨立學院的模式及高校與科研院所、地方政府合作舉辦獨立學院的模式,由于其產權完全是國有的,獨立學院的法人屬性可以定性為事業單位法人。而其他獨立學院辦學模式,由于產權具有“公”與“民”的混合性,根據產權比例,這類獨立學院的法人屬性可以定性為事業單位法人或民辦事業單位法人。
對于獨立學院的法人屬性,要透過源頭看過程、看終極,側重拷問“為了誰”,不應過分拘泥于“屬于誰”,應關注其社會價值與環境適應性,注重其權利與義務的配比。事業單位一般都具有公益性或以公益性為目的,無可動搖,只要運作方式講效率,宗旨正當明確,至于誰舉辦,怎么舉辦,可允許創新,也應該創新。獨立學院定性為(民辦)事業單位法人,不但保證了高等教育公益性效率實現,同時也兼顧了對個體效率的追求。
三、確保獨立學院獨立法人地位之對策建議
(一)規范出資方式,確立獨立產權
1.應對獨立學院的最低注冊資本和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的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做出明確規定。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不僅有利于保證資本的真實性,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社會相關主體、學生等多方利益,而且有利于獨立學院后期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且由于獨立學院具有民辦性,《辦法》也明確規定主要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來舉辦。因此,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的最少出資額或者比例做出明確的規定,有利于在挑選有實力的民間主體參與辦學的同時充分地利用其資本。
2.規范出資方式,明確規定無形資產占總出資的比例。按照《辦法》規定,普通高等學??梢岳脤W校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參與辦學。作為出資人的普通高等學校一旦將其投資于獨立學院,其投入的財產的所有權人將轉變為獨立學院。但是,普通高等學校這些無形資產很多都不具有確定性,無法估價,無法轉讓,也無法過戶,不具有出資應具備的確定性、價值物的現存性、評價的可能性和可轉讓性等基本特征,是不能當作出資方式的。規范獨立學院舉辦者的出資方式成為獨立學院擁有獨立財產權的最根本保障。為減少獨立學院的辦學風險、增強其民事權利能力和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應進一步明確規定無形資產占總出資的比例,規定最低貨幣出資額,還應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這類舉辦者的資格予以適當放寬。
(二)理清母體學校與獨立學院的關系
一方面,要保證獨立學院的人格獨立。不僅應享有包括財務、基建、招生和人事等在內的重要事項的獨立決策權,還應享有包括有關學院教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事項的最終決策權。明確獨立學院與母體學?;蛘咄顿Y合作方之間的關系應該是獨立、平等的法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重視和保障出資人應享有的相關權利,如:知情權、合理回報權等。
(三)建立獨立學院的獨立法人治理結構
為了保證辦學的正確方向,保證教育的公益性,獨立學院需要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的獨立學院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對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和目標的沖突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制度層面上能比較有效地解決資本的尋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這一基本矛盾以及由這一基本矛盾所產生的經費不足、質量不高等困境。
建立獨立學院的獨立法人治理結構,可借鑒公司治理結構基本模式:由舉辦者共選董事會負責獨立學院的重大決策;董事會聘用領導班子負責學院的日常管理;另設監督機構對董事會和院領導班子管理學院的行為進行監督。這實際上是在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基礎上,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并存的權力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法人治理結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