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征地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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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征地政策

農民征地政策范文1

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種純粹的經濟補償辦法,即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予以直接的經濟賠償,如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補償,安置補助費是補償農業從業人員因征地而就業不充分或一時不能就業所承受的損失,等等??隙ǖ卣f,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目前顯然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該堅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進。

也應認識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揭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很長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這就警示我們:現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種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濫用的方法,不足以預防失地農民的貧困,必須加以調整和完善。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一句話,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可持續生計”(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見于20世紀80年代末世界環境和發展委員會的報告。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UNCED)將此概念引入行動議程,主張把穩定的生計作為消除貧困的主要目標。1995年,哥本哈根社會發展世界峰會(WSSD)和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FWCW)進一步強調了可持續生計對于減貧政策和發展計劃的重要意義。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應當說,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工作。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失地農民普遍實行的“招工安置”或“就業安置”政策,就較好地解決了廣大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只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義,各種矛盾和問題才開始凸現。因此,重新理解和認識可持續生計政策,并以此作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標,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政策意涵。

二、實現政策目標的四種手段

第一、設計合理的補償機制。征地補償金作為農民失地后原有資產置換的費用,在解決失地農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計系統方面起著關鍵性作用。因此,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是落實可持續生計政策的一個重要步驟。合理的補償機制應以提高或恢復失地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為目標。這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補償費即便不能做到對失地損失的“全額賠償”,至少應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置換農民原有資產的費用。基于現行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嚴重偏低的實際,未來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著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價值,土地對農民承擔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和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其次,置換資產最多只能使失地農戶保持和以前一樣的發展速度,而不能彌補由此損失的時間,“迎頭趕上”。要想真正實現加速發展,就必須在此之外,還向失地農民提供以發展為目的的投資。

第二、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戶積累資產。資產的社會福利效用是顯而易見的:有了資產,人們可以從長計議,追求長期目標。更為重要的,積累資產本身對窮人的心理促進、意識提升以及行為方式的改變等具有巨大的潛在作用。事實也表明,土地、房屋、集體經濟等資產收益,在預防失地農民貧困和減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進而言之,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民積累資產,既是改善他們生計的一種速效、實惠、一舉多得的好辦法,也是幫助他們規避各種生活風險的重要的安全網之一。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機制和政策工具來實現上述目標呢?可行之策有兩條:一是抓好失地農民的住宅規劃與建設。城市規劃部門與建設單位在設計建造失地農民的住宅時,既要考慮確保他們樂有所居,也要方便他們能從房屋資產中形成長效受益機制。二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于必須由國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在規劃區內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數量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經營。對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補償費較多的行政村,政府應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促進失地農民生產性就業。對于失去物質性和生產性資產的農民而言,就業收入構成了大多數生存策略的核心內容。因此,為失地農民提供一份長期穩定的工作,是實現“可持續生計”目標的重要手段。具體而言,以下三個方面有助于促進失地農民穩定就業:一是提高就業能力。通俗地說,就業能力是指獲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農民的智力含量、質量水平或專業級別均難于適應目前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及變化,政府向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就業培訓、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補貼顯得尤為緊要。二是廣開就業渠道。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發展經濟。在此之外,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就業安置辦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資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和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等安置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三是消除就業障礙。社會各界要像關心城鎮下崗職工那樣關心支持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再就業,逐步清除各種不利于統籌城鄉就業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關鍵的一步是,應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在現有體制下,農民失地猶如經歷一次經濟和生活上的劇烈地震。無論征地補償機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會有部分失地農民或家庭淪于貧困的世界。切實保護這些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群,既是社會公正的體現,也是政府職責所在。為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為失地農民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極為必要。實際上,如果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詳細復雜的、針對具體項目的補償。換句話說,如果把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不僅有助于預防失地農民陷入貧困風險,也有利于國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運行。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要可持續,必須基于兩個前提:一是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二是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不宜直接與現行城鎮的類似制度銜接。三是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關重要。

三、落實政策手段的具體措施

1.關于完善補償機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與市場經濟要求和保障農民權益不適應的條款,切實改變現行征地制度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嚴重偏低,違反市場經濟和城鎮化基本規律的現狀。

——建立和完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地價格評估體系。綜合考慮自然條件、區位條件、環境條件等,對農用地進行分等定級;結合農用地等級,制定農用地價格評估辦法。以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評估價格為基礎,以經營性目的的農地轉用市場價格為參照,確定土地財產補償標準;參照資產評估辦法,確定其他各類財產的補償標準;參照城鄉勞動力工資水平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確定就業安置補償標準。

——在單純的征地補償費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數量的投資資金,專門用于失地農民創業和發展。

2.關于資產建設。

——實行留地安置政策。國家征用土地時,應在規劃區內留出一定數量土地返回給村集體,用于安置失地農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總面積的20%為宜,10%專項用于村集體發展二、三產業,另外10%用于農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區規劃。原則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規劃在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應實行小區化。居住小區化不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區內商業用房也可作為村集體資產獲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層公寓住宅。多層公寓既可把節約下來的寶貴土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形成一份產業,也便于失地農民在滿足自住的基礎上,有一定面積的房屋用于出租,獲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機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制改革,把資產量化到個人,并明確權利與責任。

3.關于就業促進。

——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可行的策略有五條:一是建議在出讓土地時,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與征地單位簽訂提供一定數量或一定比例就業崗位的協議,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二是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把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問題同加強城市的綠化、環保、衛生、交通、便民服務等項事業結合起來,使之形成提供就業崗位與創造本地財富的新循環。三是將失地農民納入小額擔保貸款的政策范圍,提高他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積極性和成功率。四是實行公共就業工程計劃,如實施建筑、道路、綠化、社會建設等勞動密集型工程,或結合當前城鄉環境整治等工作,幫助大齡失地農民再就業。五是就業資源枯竭地區,應組織開展勞務輸出。

——重點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有益的經驗是:以市場的需求和農民的需求來定培訓項目(對失地農民實行“菜單式”和“計單式”培訓),以競爭定培訓機構(對就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面向全社會的招標制),以補貼促參與(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失地農民,政府給與一定的財政支持)。

——用經濟手段和優惠政策降低勞動力成本。如對招用失地農民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的收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與下崗失業人員一樣同等享受在就業方面的優惠政策,如免交相關稅費、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4.關于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把不妥善解決社會保障問題就不允許征地作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內容。

——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應遵循“低進低出”的原則,即設計一種“少繳費、少得益”的新制度。參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準。

農民征地政策范文2

關鍵詞:失地農民;補償安置;社會保障;比較分析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6-0041-03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農民權益的保障問題越來越引起廣泛關注。據專家估計,1990―2003年的13年間失地農民的數量至少達6 500萬人,而且每年以250~300萬的人數遞增。土地被征用后的農民,既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城鎮居民,也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農村村民,成為“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特殊群體。由于失地所產生的生活、就業和子女教育等社會保障問題出現制度性缺失,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和問題也越來越多。

隨著合肥市社會經濟的發展,合肥市在城市化過程中征用了較多的農民土地,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也突現出來。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有利于合肥市城市化進程的順利進行,同時也有利于保持合肥市社會穩定。

二、合肥市和常州市失地農民補償安置政策比較

目前,合肥市已相繼出臺《合肥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暫行辦法》、《合肥市區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和《失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障實施細則》。

常州市失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常州市征地補償和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和《常州市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管理辦法》。

合肥市和常州市失地農民補償安置政策比較:

在土地補償費標準上,合肥市是按土地的不同分類標準來確定;常州市則采用的是按土地年產值的相應倍數確定。在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確定上,合肥市規定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3萬元/人,其中1.8萬元作為養老保險專項基金,剩下的1.2萬元作為自謀職業補助費。根據我們的計算,常州市16周歲以上的約2.1萬元/人,全部進入個人賬戶。

三、合肥市和常州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比較

合肥市和常州市失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比較:

在失地農民是否與城鎮職工同等待遇的問題上,這兩個城市都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社保體系,使其享受與城鎮職工相同的醫療、失業、基本生活保障和養老待遇。

在養老保險水平上,常州市和合肥市的政策相同,基本生活保障費(政府補助)標準100元/月,個人賬戶養老金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兩個城市的繳費額卻相差很多?熏合肥市為1.80萬元,常州市為3.62萬元。

在養老保險參保條件上,兩市都是將失地農民劃分為各個不同年齡段,根據不同年齡段采取不同標準,但在年齡的分段標準上又有不同。合肥市將被征地人員劃分為四個年齡階段,常州市則劃分為三個階段。在參保年齡和領取年齡上,兩市的標準也不一樣。

四、合肥市和常州市政策差異的原因分析

我們查找了合肥市和常州市的《200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對全市生產總值、人均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財政支出、全市總人口、城鎮人口、農業人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和社會保障支出的數據進行了統計和比較,如表3所示:

首先,由表3可以看出,兩個城市中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分別為:合肥市7.42%、常州市22.64%。可見,合肥市社會保障支出與常州市相比相差甚遠。經過比較和分析,再結合現階段合肥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我們認為,對合肥市來說,現階段政府財政再增加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投入,完全是有能力的。

其次,兩個城市的“城市化水平”分別為:合肥市40.58%、常州市47.36%,而世界發達國家城市化水平已經達到70%~80%,即使是與我國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城市化水平也達到了48%[1]。這表明,在未來的一段時間內,合肥市城市化建設的進程還將加快,征地政策的好壞會直接影響著這一群體被征地后的生活和思想的穩定。

再次,在人均生產總值方面,常州市幾乎是合肥市的兩倍。可見大力發展地方經濟,切實提高失地農民的人均收入,仍然是合肥市政府的頭等大事。

五、政策建議

1.政府應轉變觀念,公平地對待失地農民

根據我們對以上兩個城市失地農民土地補償標準、失地農民月基本生活補助標準以及針對失地農民試行的各種辦法和政策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目前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給付水平依然很低,原因源于政府對失地農民傳統的認知觀念。其一,認為農民養老保障水平應與不發達的農村經濟相適應;其二,認為政府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給付水平如果確定較高,會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失地農民是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過程中產生的一個特殊弱勢群體,作為政府部門,應該改變傳統的認知觀念,否則很可能為未來社會造就大批新的貧困階層,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不利于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2.嚴格貫徹用土地換社保模式,切實保障失地農民長遠利益

這種征地模式的基本內容是,政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土地后,依法給予失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補償,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項用于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這種征地模式,可以較好地彌補貨幣補償和實物補償的缺陷,“土地換社?!敝贫仍诟鞯氐膶嵤?較為有效地保障了農民的長期利益,這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現階段,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各級政府,都普遍看好這種模式。此外,還有以“土地換股份”的南海模式,以及以鄉鎮企業向外轉讓土地使用權,其收益是以縣、鄉、村三級分成的“蕪湖模式”。這三種模式都是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化的積極探索。在實踐中都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當然,這三種模式也都有自身的缺陷。如何發揮這三種模式的優點,克服他們的缺點,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修正完善。

3.合理增加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據有關部門調查表明,如果以成本價(征地價加各級政府收取的各類稅費)為100,農民只得5%~10%,農村集體經濟得25%~30%,60%~70%為政府以及各級部門所得[2]。從表1中可以看出,兩個城市的補償安置費用偏低,對于把土地看作生活來源的農民來說,遠遠不能保證他們的溫飽,在他們失去土地以后就承擔著失地和利益流失雙重損失。我們在對合肥市郊的失地農民做問卷調查的結果也顯示,農民對補償標準非常不滿意,要求提高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針對這樣的問題我們認為可以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考慮:第一,改進補償測算方法。應該將被征用的土地價值與市場的價值進行比較。第二,加大分配給農民的比例幅度。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重新調整,加大發放給農民的比例;或者讓農民了解并參與到留作集體經濟組織所用的補償費的用途中去。第三,建立土地入市交易制度。運用市場機制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進行合理的直接補償。第四,農民有權要求土地補償聽證。讓農地產權的擁有者在法律上有資格作為土地交易的一方,有權參加討價還價。

4.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適當提高養老保險水平

首先,應當建立既能保障失地農民當前的基本生活,又能保障其可持續發展的補償機制。當前,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對保護農民利益重大,且刻不容緩[3]。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確定,客觀上取決于兩個主體的財力,一是政府財力,二是失地農民個人(包括村集體)的財力。因此,要想提高失地農民保障標準,一方面要在政府財力許可的范圍內,提高絕對發放標準;另一方面,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可實行“低門檻、低保障、廣覆蓋”三原則,在基本保險的基礎上采用“個人賬戶”的方式,多繳多得,確保失地農民均可參保。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社會保險費用籌集機制。合肥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當成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就業保障基金的主要來源。同時,按失地農民的實際社會安置成本,由國家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劃出一部分,支持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

再次,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城鄉制度之間如何銜接和過渡,并融合為一個城鄉一體的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是新制度設計中需要面對的問題。目前,應盡快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城鎮養老、醫療、低保應擴大覆蓋面,首先覆蓋失地農民,特別是對于過去補償過低的失地農民。

5.加強對失地農民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

就業是民生之本,失地農民再就業工作,是社會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4]。對失地農民實行培訓與就業優惠政策,將失地農民與下崗職工合并管理,建立再就業培訓機構,培訓再就業技能,增強就業競爭力。政府應針對被征地的農轉非人員制定專門的培訓計劃,并列出專門的培訓經費和使用方法;積極鼓勵用地企業就地招工;對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的,要參照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政策在稅收、工商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可考慮建立專項扶持基金。

綜上所述,我們希望通過對合肥市和常州市失地農民補償安置政策和社會保障政策比較分析,對合肥市失地農民的政策方面的制定給予一定的參考。當前,合肥市政府應加大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力度,使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應與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最低生活保障接軌,使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和基本生活保障費真正成為他們生活保障的主要來源。只有切實保護好失地農民的利益,我們的城市化建設才會更快更健康有序地進行。

參考文獻:

[1] 趙曉.創新是小康的通行證[N].華商報,2002-11-20.

[2] 宋斌文,樊小剛,周慧文.失地農民問題是事關社會穩定的大問題[J].農業經濟導刊,2004(5).

農民征地政策范文3

我國現行征地安置政策是國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農民以直接的經濟賠償。這種經濟補償機制是必要的,也發揮了積極作用,應堅持下去并逐步改進。但應看到,現行的經濟補償機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難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實證調查顯示,這種補償在結果上無法恢復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即便及時足額給付了經濟補償,失地農民在一段時間以后仍會處于貧困狀態。

預防和緩解失地農民貧困問題的最好辦法,是重新審視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標和手段,且重點應放在檢討損失評估和補償的思維方式上。進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應簡單地被視為支付賠償或置換原有資產,其思路應更為寬廣:使失去土地的人重建生產力并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即應把實現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作為未來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標。

所謂“可持續生計”,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改善長遠的生活狀況所擁有和獲得的謀生的能力、資產和有收入的活動。在此框架內,資產的定義是廣泛的,它不僅包括金融財產(如存款、土地經營權、生意或住房等),還包括個人的知識、技能、社交圈、社會關系和影響其生活相關的決策能力。

長期以來,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計工作。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對失地農民普遍實行的“招工安置”或“就業安置”政策,就較好地解決了廣大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只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戶籍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過去的招工安置和農轉非等辦法,在實踐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義,各種矛盾和問題才開始凸現。因此,重新理解和認識可持續生計政策,并以此作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標,具有很強的現實和政策意義。

二、實現政策目標的四種手段

(一)設計合理的補償機制

合理的補償機制應以提高或恢復失地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為目標。這可從兩個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補償費即便不能做到對失地損失的“全額賠償”,至少應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置換農民原有資產的費用?;诂F行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費嚴重偏低的實際,未來的征地補償標準應在現有的基礎上著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潛在收益和利用價值、土地對農民所承擔的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土地市場的供需狀況。其次,置換資產最多只能使失地農戶保持和以前一樣的發展速度,而不能彌補由此損失的時間,以“迎頭趕上”。要真正實現加速發展,還應向失地農民提供以發展為目的的投資。

(二)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戶積累資產

事實表明,土地、房屋、集體經濟等資產收益,在預防失地農民貧困和減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引導和幫助失地農民積累資產,既是改善他們生計的一種速效、實惠、一舉多得的好辦法,也是幫助他們規避各種生活風險的重要安全網之一。因此,一是要抓好失地農民的住宅規劃與建設。城市規劃部門與建設單位在設計建造失地農民的住宅時,既要考慮確保他們樂有所居,也要方便他們能從房屋資產中形成長效受益機制。二是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對于必須由國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設用地,可以在規劃區內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數量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開發、經營;對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補償費較多的行政村,政府應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三)促進失地農民生產性就業

為失地農民提供一份長期穩定的工作,是實現“可持續生計”目標的重要手段。具體而言,以下三個方面有助于促進失地農民穩定就業:一是提高其就業能力。失地農民的智力含量、技能水平均難以適應目前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及變化,政府向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就業培訓顯得尤為重要。二是廣開就業渠道。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發展經濟。另外,政府要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就業安置辦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資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和失地農民自謀職業等安置形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三是消除就業障礙。社會各界要像關心城鎮下崗職工那樣關心支持失地農民的就業與再就業,逐步清除各種不利于統籌城鄉就業的制度和文化因素。應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四)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

無論征地補償機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地會有部分失地農民或家庭陷于貧困境地。切實保護這些失地農民,既是社會公正的體現,也是政府職責所在。為此,在土地征用過程中,有必要為失地農民建立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普惠的社會保障機制要可持續,必須基于三個前提:一是將解決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作為征地的前置條件;二是為失地農民設立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不宜直接與現行城鎮的類似制度相銜接;三是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專項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關重要。

三、落實政策手段的具體措施

(一)關于完善補償機制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與市場經濟要求和保障農民權益不適應的條款,切實改變現行征地制度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嚴重偏低、違反市場經濟和城鎮化基本規律的現狀。二是建立和完善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地價格評估體系。綜合考慮自然條件、區位條件、環境條件等,對農用地進行分等定級;結合農用地等級,制定農用地價格評估辦法。以農用地分等定級和農用地評估價格為基礎,以經營性目的的農地轉用市場價格為參照,確定土地財產補償標準;參照資產評估辦法,確定其他各類財產的補償標準;參照城鄉勞動力工資水平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確定就業安置補償標準。三是在單純的征地補償費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數量的投資資金,專門用于失地農民的創業和發展。

(二)關于資產建設

一是實行留地安置政策。國家征用土地時,應在規劃區內留出一定數量土地返回給村集體,用于安置失地農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總面積的20%為宜,其中,10%專項用于村集體發展二、三產業,另外10%用于農民生活安置。二是搞好住宅小區規劃。原則有三:第一,住宅最好規劃在具有一定商業價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第二,住宅應實行小區化。居住小區化不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區內商業用房也可作為村集體資產獲取收益。第三,推行多層公寓住宅。多層公寓既可把節約下來的寶貴土地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形成一份產業,也便于失地農民在滿足自住的基礎上,有一定面積的房屋用于出租,獲取租金收益。三是探索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機制。積極倡導社區股份制改革,把資產量化到個人,并明確權利與責任。

(三)關于就業促進

一是千方百計增加就業。可行的策略有五條:第一,在出讓土地時,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與征地單位簽訂提供一定數量或一定比例就業崗位的協議,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吸納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第二,大力開發社區就業崗位,把解決失,地農民再就業問題同加強城市的綠化、環保、衛生、交通、便民服務等項事業結合起來,使之形成提供就業崗位與創造本地財富的良性循環;第三,將失地農民納入小額擔保貸款的政策范圍,提高他們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積極性和成功率;第四,實行公共就業工程計劃,如實施建筑、道路、綠化、社會建設等勞動密集型工程,或結合當前城鄉環境整治等工作,幫助大齡失地農民再就業;第五,就業資源枯竭地區,應組織開展勞務輸出。二是重點加強失地農民的就業技能培訓。以市場的需求和農民的需求來確定培訓項目(對失地農民實行“菜單式”和“計單式”培訓),以競爭定培訓機構(對就業技能培訓機構實行面向全社會的招標制),以補貼促參與(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失地農民,政府給與一定的財政支持)。三是用經濟手段和優惠政策降低勞動力成本。如對招用失地農民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的收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等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與下崗失業人員一樣同等享受在就業方面的優惠政策,如免交相關稅費、提供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農民征地政策范文4

【關鍵詞】失地農民;就業;政策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但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許多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他們喪失了原本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形成了一個特殊的群體,即失地農民。土地對于農民的保障涉及到基本生活保障、就業等多個方面。可見,土地對農民的重要性。從社會發展的過程來看,失地農民的產生從某種意義上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可是我國失地農民問題的根源在于農民失去了其最主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土地,同時又無法實現再就業,他們沒有了維持生計的基本來源。只有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保障其基本生活,才是從根本上解決了失地農民問題。政府在引導失地農民順利實現就業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一、失地農民的就業背景

1、失地農民的補償安置

目前我國政府對失地農民采取的安置政策主要以貨幣補償為主。貨幣安置,是將安置補助費(有時包括土地補償費)一次性發放給征地農民,讓其自謀出路。這種補償安置方式往往帶來兩種結果。一方面,由于征地補償標準的不合理,一些農民并未得到合理的補償款,完全失去了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一些農民因征地而一夜驟富,可是即使是得到了大額補償款,許多轉型農民在生活方式和社會價值觀念上受到了極大沖擊,出現揮霍式消費和盲目投資現象,有些因此返貧,難以維持長遠的生計。這說明貨幣安置這種單一的補償安置方式存在不公平性,政府在對失地農民補償上缺乏全面的科學統籌。

2、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對于農民來說,土地不僅是生產生活資料,更承擔著最基本生活的保障功能。從表面看失地農民已經成為市民,但失去土地的農民并沒有像城市居民一樣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如養老、就業、醫療保險等,這使他們的生存面臨著極大的威脅。

3、失地農民的就業

農民在失去土地之后就自然地變成了一種閑置的勞動力,積極實現失地農民的再就業就是充分利用這些閑置資源,這不僅有利于失地農民的生活改善,也有利于社會的和諧。

二、影響和制約失地農民就業的原因探析

1、社會環境影響

目前,我國就業形勢十分嚴峻,面臨著巨大的就業壓力。由于國企改革的深入以及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量存在,使我國當前和今后若干年內的就業形勢相當嚴峻。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國有企業下崗人員再就業及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等就業群體龐大,競爭激烈。失地農民進城就業處于不利地位,大多數人望而卻步,即使找到工作,大部分也只是那些臨時性、穩定性低、收入少的工作。而且現在許多企業都向集約型經營轉變,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對低素質的勞動力的吸納能力越來越小。

2、政府關注不足

政府在對失地農民進行貨幣補償安置后,對這一群體中出現的問題關注不足。政府本應該在失地農民再就業中起積極引導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所提供的服務是政府依據自己對于再就業市場、失地農民的整體判斷,采取比較單一的培訓方式。這并不能有效地滿足失地農民對于實現再就業技能多樣化的需求,與此同時,政府所提供的的技能培訓不能夠很好的跟上社會發展對于工人的能力需求。另外,在獲得巨額補償款的情況下,失地農民關注的不光是工作報酬的多少,勞動安全、工作受尊重的程度等因素,在獲得巨額賠償后變得尤為重要。在此情況下幾乎很少有人關注政府的再就業培訓工作,也使得政府的再就業安置工作進展緩慢。而且,政府很少考慮到要求安置區的開發企業應該承擔的安置一部分失地農民這一社會責任。

3、失地農民自身原因

失地農民自身觀念陳舊,缺乏就業的主動性。許多失地農民缺乏主動尋找工作的意識。另外部分失地農民吃苦耐勞精神不足,缺乏就業的自覺性,對就業崗位、收入要求預期較高,一般不愿意從事苦、臟、累的工種,這就使失地農民就業之路變得狹窄。失地農民自身素質技能較低,缺乏就業的競爭力。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失地農民文化水平較低,缺乏二三產業崗位就業的技能。還有部分失地農民在就業習慣、生活方式等方面沒有轉變,無法適應標準化的工業生產和嚴格的企業管理,無法適應工業化和城市化的要求。落后的思想意識,低水平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成為制約失地農民實現再就業的瓶頸。

三、以政策促進失地農民再就業

1、制定有利于失地農民就業的相關扶助政策

近年來,我國城市總體就業形勢嚴峻,城市能夠吸納的勞動力有限,再加上失地農民在就業競爭中明顯處于劣勢,單純依靠通常的就業方式是不夠的,必須調動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積極性,動員和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才能較好地解決失地農民就業難的問題。就政府方面而言,當前要做的幾件關鍵事情是:第一,出臺相應政策,大力鼓勵與切實支持失地農民自主創業,比如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等;第二,形成嚴格規定,要求土地征用者或開發商幫助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第三,提供創業貸款,幫助解決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的融資問題。

2、加快產業發展,增加失地農民的就業機會

由于失地農民人口多、素質低,因此發展技術要求相對較低的勞動密集型產業有利于吸納更多的失地農民。在產業政策上,既要重視發展適度規模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進一步擴大就業容量,同時對于中小企業及個私經濟在政策上應更積極一些,加大支持力度。城郊中小企業容納了全國工業就業人數的大部分,其中57%以上的都是城市化過程中的失地農民,由此可見,大力發展城郊勞動密集型企業,能有效化解失地農民的失業問題。

3、加強對失地農民的文化教育與技能培訓

政府應根據市場需求充分利用各類培訓教育資源,對失地農民進行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給相應的職業技能證書,然后到相關企業應聘上崗。實際操作中,不但要注重培訓的數量,更要注重培訓的質量。培訓應該是有針對性多層次的,通過教育,引導失地農民轉變舊觀念,積極主動地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盡快完成從“農民”到“居民”的角色轉換。

4、開展對失地農民就業的相應服務

政府相關部門應該為失地農民再就業提供相應服務。如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政府開辦的人力資源市場等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服務工作。政府可以利用有效資源在企業和失地農民中間搭建一個信息供求平臺,使雙方信息互通。政府還應該為失地農民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多方面為其提供保障。同時,政府可以通過動員社會力量,引導民間非政府組織與基層社區組織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幫助。

參考文獻:

[1]謝俊貴.失地農民的職業缺失與就業援助[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0(4).

農民征地政策范文5

一、當前失地農民的主要問題

農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取得賠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由于我國保障制度還不健全,農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一)農民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首先,征地補償標準低。目前各地采用的征地補償標準,是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產值倍數法”來計算的,即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到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償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其次,失地農民只得到部分補償。據國家統計局的一項調查,16個省2670個被征地農民協議貨幣補償總額為6103.34萬元,平均每公頃協議補償14.45萬元;農民每公頃得到7.18萬元,平均每公頃實際得到11.34萬元,補償到位率為78.5%。再次,農民利益損害大。由于借助行政權力,對農民土地財產進行不對等補償的政府征用,直接損害了農民的利益。改革開放以來,由于低價征地,農民蒙受的損失超過了2萬億元。有關專家估計,農民土地征用流失的財富,比建國后30年的工農產品剪刀差金額(6000~8000億元)還要多2倍以上。

(二)失地農民勞動就業困難。在我國現階段,土地是農民的生存基礎,來自土地的收入是農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農民失地后,除了一部分農民到異地承包土地,或利用城市發展帶來的商機經商辦企業外,大部分農民由于生活觀點、勞動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其他崗位的競爭中幾乎處于劣勢,加上實際操作中政府工作經常不到位,只有少數農民能得到安置。特別是40歲以上的勞動力,他們缺乏從事第二、三產業的技能和經驗,現在土地沒有了,年齡又偏大,為不至于在家吃閑飯,大多數只能就業于加工、建筑、運輸、環衛、保安等強體力勞動崗位,收入少且不穩定,還受到歧視和不公正待遇。少數人即便被安置就業,由于多種原因,往往成為優先下崗的對象。據調查,失地農民中,只有3.6%的勞動力被有關部門安置就業。在自謀職業的勞動力中,有40.9%找不到工作,目前基本賦閑在家。在已就業的勞動力中,就業結構為:31%外出務工,33%在本地從事農業,36%在本地從事第二、三產業。目前,我國建設占用耕地每年以250~300萬畝的速度發展,如果按人均一畝地推算,意味著每年大約有250~300萬農民失去土地。

二、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公正合理的補償標準。建立公正合理的補償標準是保障失地農民利益的關鍵。1、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土地的價值包括其經濟性、生態性和社會性,耕地的保障功能則體現在更多的方面,價值更大,其價值無法估量。征用土地,特別是耕地,補償過低不足以補償農民的生計。從實際來看,隨著城市化規模的迅速擴張和城市化進程地的加快,征地行為不只是政府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做出的政府行為,相當一部分是“非公共利益”的贏利行為。而這部分“非公共利益”的行為卻是以“公共利益”名義實施的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政府行為。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也應該由財政進行補貼,而不應該讓農民吃虧。因此,土地征用補償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將現行補償標準提高。對以“公共利益”名義征用而來的土地,若作其他非公益用途,則應該由政府重新核實并追加原土地所有者的補償費。2、結合市場行情議定補償價格。土地是生產要素,其價格要根據市場供求關系來定,這是進行土地補償的科學依據。同時完善土地補償機制和社會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利益補償機制。

(二)千方百計為失地農民廣辟就業渠道。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失地農民還將不斷出現,為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保障其長遠生計,必須對其進行就業安置。1、留地安置,即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的建設用地,支持被征地農民從事生產經營的安置方式。留用地隱含的地價是對征地補償的補充,表現為留用地開發經營帶來的長期性收益或就業崗位,這不失為對失地農民的一種有效安置辦法。2、就業培訓,提高農民自身的素質,消除陳舊思想,幫助他們建立全新的就業觀念,提高勞動技能,適應企業的用工要求,努力通過勞動力市場尋找就業機會。就業培訓的費用政府可予以一定的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免費培訓,也可采取由失地農民支付培訓費,政府部門視具體情況采取按一定比例或按定額報銷的方式。

農民征地政策范文6

【關鍵詞】西部;民族地區;農村金融;產業背景

現階段,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的農業仍然是依靠人力、畜力進行生產的傳統農業。對于尚處于傳統農業階段的民族地區來說,農村金融服務缺失,投入不足這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

一、傳統農業對農村金融發展的抑制作用:混合型抑制

農村金融抑制是農村金融淺層發展以導致金融與經濟彼此促退的不良狀態。就其成因而言,主要有供給型抑制和需求型抑制。供給型抑制是因為國家產業政策、金融制度、金融政策等原因,使得農村金融資源配置不合理,農村正規金融部門對農戶貸款資金供給有限,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而產生。需求型抑制是由于農戶資金運用的預期收益率低、正規金融部門借貸交易成本高等原因,使得農戶對借貸資金特別是農村正規金融部門借貸資金的需求強度不夠造成。前者涉及國家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而后者則與具體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產業基礎密切相關。雖然現階段民族地區的金融抑制是混合型抑制,但是這種金融抑制更多的側重于農戶對金融的有效需求不足。

以傳統農業為主的民族地區,農村金融在規模、用途等方面都不同于東部等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資金需求主體仍然是個體農戶,由于農業生產基本上還處于簡單生產的傳統農業階段,農戶對資金需求的目的只是為了滿足購買種子、化肥、農藥、農具等,這與現代化農業相比,所需資金相差甚遠。另一方面民族地區大量的青壯年外出打工,剩下年老體弱的在家務農,這些留下來的農戶根本沒有時間去思考如何擴大再生產,其資金的需求就是為了維持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沒有更多資金需求的欲望。

民族地區非正式金融形式多樣,規模巨大。這些非正規金融主要包括民間自由借貸、典當業信用、私人錢莊、合會、民間集資等民間金融活動。這些金融組織能在某些方面滿足農戶對資金的需求。民族地區農村中許多非正規放貸人與借貸人生活在同一個村落或彼此為熟人,這樣他們之間就有更多的信息,一方面降低了信息成本,還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非正規金融之間靈活的交易方式更容易滿足農民的需求。當一個農民無法歸還貸款時,放貸人也愿意接受勞動力作為抵押。正是由于不同的原因,正規金融在民族地區服務還不完善的背景下,非正規金融活動異常,有力地填補了正規金融在農村的不足,由于這種嚴重的金融抑制,民族地區廣大農民的融資需求就遠遠不能滿足。

二、傳統農業基礎上的金融需求特點:多元化、多層次、差異性

現階段,我國民族地區的主體產業仍舊是農業,它是以土地為基本的生產資料,依靠動植物的生長發育來取得產品的社會生產部門。農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農業是包括種植業、林業、牧業和漁業,而狹義的農業僅指種植業,即糧、棉、麻、茶、糖等農作物的栽培和生產。民族地區幅員遼闊,自然資源豐富,各地因其自身的優勢,發展不同的農業產業部門,有些地區以牧業為主,有些地區以林業為主,還有些地區以種植業為主,各種不同的產業部門在對資金的需求上也是有所不同的。以草原為主的牧區,牧戶的資金需求主要用于購買牛、羊、飼料,以及基礎性補給營養等;另一方面還包括草場的擴建,修建圍欄等。而以種植業為主的地區,在資金需求上主要包括用于購買種子、化肥、農藥以及簡單的農具等等。

傳統農業對金融的需求除了多元化、差異性之外,其層次性也十分明顯。民族地區的不同區域之間,經濟的商品化、貨幣化、市場化等程度是千差萬別的,這在對資金的需求上也表現出明顯的不均衡現象。雖然民族地區是我國比較落后的地區,但在該地區也有經濟百強縣,同時也存在著貧困發生率高達30%-40%的地區。即便是一個區域,也會由于地形地貌特征表現出不一樣的經濟水平。

傳統農業對金融的多層次、差異化以及多元化,客觀上要求有多層次的金融組織來為其提供靈活多樣的金融服務。農村金融扎根于農村經濟,并為農村經濟服務,民族地區的金融更是如此。因此,金融機構的建立不能脫離實體經濟,也不能脫離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搞“自娛自樂”。要想民族地區更好更快的發展,就應該針對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創建新型的農村金融體系,以適應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需要。

三、政策意義

在實施西部大開發之后,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2008年底國家頒布了5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6(國發[2008133號),2009年8月又發出了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6(L2009173號),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對西部投資的政策。這些政策主要包括:增加資金投入的政策、改善投資環境的政策、吸引人才和發展科技教育的政策等等。每一項政策都是根據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對于民族地區來說,實施這些政策具有特殊的意義。我國有著遼闊的疆域,少數民族是中華民族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少數民族地區大部分位于邊疆和國防重要的戰略位置,其中不僅大部分民族跨境而居,并且還與周邊國家有著密一切的貿易往來,這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其他民族的同化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世界上發生的重大事件共有332起,其中278起都是民族問題引起的,占83%還多,民族地區的安定團結直接關系到中國的整體利益。在涉及少數民族的問題上,要正視民族政治問題,只有解決了民族政治問題,國家的內部團結才有可能實現,因此,在對待民族地區的問題上,政府要根據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出適應該地區的政策,只有保障了民族地區人民的利益,才能更加有效地解決民族矛盾,才能構建一個和諧的社會良好環境。

國家的經濟發展離不開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的推動,國家的安定團結局面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也需要民族地區的大力支持。事實上,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較東部等發達地區較為落后,在某種程度上說,這種經濟的不平衡性會成為解決民族間不平等問題的障礙。一旦經濟失衡將會造成民族關系的惡化,甚至成為國家分裂的導火索。經濟層面的不平衡極易引起少數民族群眾的不滿。胡鞍鋼等人在《中國地區差距報告》中曾經分析過經濟差距可能帶來的政治后果,對于落后的民族地區來說大致有三點:一是認為本地區的落后和貧困主要是由于采取歧視性政策造成的結果;二是認為目前持續存在(或不斷擴大)的地區差距是政府失職的表現;三是可能誘發分離主義傾向,既然留在一個國家內得不到經濟援助,不能改善本地區的經濟地位,那么成為一個獨立實體,可能經濟發展得更快一些。當地區間經濟失衡時,就必然會造成民族地區人民的不滿情緒,因此,經濟的不平衡是引起民族問題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經濟的進步是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社會和諧發展的保證。西部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是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它的經濟發展和進步關乎到我國的全局,是實現民族團結!共同繁榮的基礎。加速民族地區的發展,可以鞏固國防!穩定邊疆;加速民族地區的發展,可以縮小地區間的不平衡,從整體上實現共同發展繁榮,提升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和經濟意義。民族地區有其特殊性,要想獲得發展就必須要依靠國家的政策補貼,而其中資金的投入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因此在金融政策的制定上,政府要從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其特殊需求制定出適應本民族自己的金融體系,只要資金的供給充裕才能為經濟的發展帶來新鮮的血液,才能帶動經濟的發展,才能維護國家的安定團結。

參考文獻:

[1]江曼琦.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與城市化問題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

[2]何廣文.中國農村金融發展與制度變遷[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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