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關于退耕還林占地補償標準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關于退耕還林占地補償標準范文1
問:轉變礦業開發方式,提高礦業開發準入門檻的具體措施和標準是什么?
答:自治區有關部門要按照保護環境、集中布局、規模開發的原則,嚴格貫徹自治區礦業開發準入標準。其中褐煤開發井工礦規模每年不低于300萬噸、露天礦每年不低于500萬噸;其它煤種井工礦規模每年不低于120萬噸、露天礦每年不低于300萬噸,礦(井)平均回采率不低于70%。 提高礦產資源開發集中度。加大對現有礦山整合重組力度,2012年底前,年生產規模在45萬噸以下的煤礦(井)全部退出市場。煤炭企業兼并重組要按照自治區統一部署,2013年底全區地方煤炭生產企業數量控制在80戶至100戶。
問: 如何進一步規范礦業開發建設程序?
答:礦山開發建設項目要嚴格履行項目管理程序,完善建設要件,同意建設并領取采礦許可證,履行項目建設管理程序后方可開工建設。嚴禁以采代建、未批先建、不批自建的行為,對未經同意建設而擅自開工建設的,一律停工整頓;未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不得轉入正式生產。實行備案制的非金屬礦山開發項目,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要遵循“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監管制度,實行全過程有效監管。建立項目建設評價制度。建成投產的礦山項目由核準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項目在生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移民搬遷、征地補償、交通運輸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議論證,并邀請項目所在地農牧民代表參加評議論證。
問:如何堅持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實現美麗和發展雙贏?
答:進一步健全礦山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建設。一是在草原、森林、水資源短缺地區開發礦產資源,必須建立生態環境準入制度和環境影響監測評估制度,對礦山企業造成的粉塵污染、噪聲污染、碾壓草場、地下水位下降等問題進行長期監測、定期評估,切實保證農牧民正常生產生活。二是嚴格執行礦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切實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新建礦山企業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要把礦山采場、采坑、排土石場、轉運場的防塵、綠化和礦區道路、礦產品運輸通道及廢渣、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等,作為建設和生產的前提條件同步配套建設。對已投產的項目,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和“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辦理。 三是科學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礦業開發要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因水制宜,嚴禁開采地下水建設高耗水工業項目。四是建立礦山企業環境報告和公示制度。所有礦山企業要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告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投入情況、處理的技術手段、取得的效果、是否達標、面臨的問題等事項。
問:如何更好地保護礦區農牧民的利益?